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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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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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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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申請轉介

12人分別為單獨案件,有各自案件編號,或待轉介區域法院後方合併

處理中,6人已處理,3人申請保釋被拒,3人無保釋申請。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表示只需傳召8位證人,如有需要才傳召餘下的證人。

📌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作供。
事發當日為旺角特別職務隊於旺角警署當值。於同日晚上接收指示需為警署啟動防衞系統。案發當晚她身於旺角警署二樓警官餐廳,負責觀察警署外圍的情況並向聚集人士作出警告。她表示當晚接近9時,彌敦道與太子道西十字路口的交界有超過300名人士進行未經批准的集結,聚集過程中不斷出現有人叫囂、呼叫口號、唱歌、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和警員等情況,期後她看見有人打開雨傘遮擋前方,手持磚頭、紙皮、垃圾筒等雜物,將雜物放在行車路上進行堵路,並稱看見有火光,當有人行近這些雜物時就着火,燃燒範圍為兩至三條行車線。人群曾經於第一次舉旗警告及其他警員掃蕩驅散後消散 但不久後又再次聚集。基於上述的情況所以先後發出共五次的橙旗和藍旗警告。

控方詢問作出警告期間在場聚集人士的反應,警員表示警告期間在場人士不但沒有離開,反而十分興奮及不斷叫囂,期間亦有人使用雷射光照射她所身處的位置。

播放公開媒體 香港電台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片段中有人向警署投擲物件,期後有警員作出警告並噴射催淚劑。

播放公開媒體 無綫新聞 片段。
片段畫面內容大致為當晚8時多至11時多旺角警署外圍的情況。人群聚集於旺角警署外,其後有人手持雨傘遮擋前方並放置雜物於行車路上,亦有人燃燒雜物,然後消防員到達現場救熄火種,最後有防暴警員出現進行驅散行動。

片段畫面曾出現一名女子多次手持紙皮及植物扔向火堆,控方指出該名女子為被告,其後會再作出證據。

📌PW2 女高級督察 梁倩怡(音) 作供。
稱當日晚上大約10時30分得悉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十字路口發生暴力事件,於是聯同其他小隊前往該處進行掃蕩工作,並於該處設立防線。到達現場後發現地上有燃燒過的雜物及路障。期後曾經離開並返回警察體育遊樂會休息及候命。晚上11時多再次得悉該處發生堵路及燃燒雜物等情況,於是再次返回現場進行掃盪,與此同時亦看見該處地下有新增燃燒痕跡及路障。

📌PW3 男高級督察 吳鎮東(音) 作供。
辯方於主問前就該警員截查查問時被告的所作的回應,提出反對呈堂,原因大致如下:
警員截停私家車後捉着被告背部及左上臂強行把被告拉下車,截查查問時捉住她的衣領,以威嚇的語氣質問她剛才是否放火,截查查問前亦沒有先作出警誡,更沒有書面記錄被告當時所作出的回應和給予該記錄供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

以下為證人大約口供:
當晚與隊員於深水埗警署侯命,大約晚上11時多收到指示到旺角警署附近作出驅散行動。沿荔枝角道往太子道西方附近看見約50名深色衣着的人士在跑,過程中看見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向外招手,隨即立刻有三男一女登上私家車,於是立即截停車輛並進行截查(旺角維景酒店外)。起初嘗試開啟後方乘客座位車門,但不成功,期後開啟司機車門並要求司機下車,警員查問司機是否認識車上乘客,司機回答不認識,然後警員再次查問為甚麼不認識而又接載對方,司機表示因看見他們在跑所以接載他們。期後再繼續查問車上一名女子(被告),問她為甚麼登上這輛私家車,被告表示因為剛剛罵完警察,看見有警害而害怕所以走,控方詢問可否再詳細或準確說一次被告當時所回應的答案,警員:「我頭先係旺角警署出面屌完差人 ,見到有差人出黎,驚咪走囉」。
最後該名女子(被告)是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

證人也承認並說到查問過程並沒有以書面紀錄給被告覆讀確認及簽署,只有在數小時後紀錄在警員記事冊上,他所作的解釋是拘捕警員並不是他而是另一位。

控方詢問警員查問前是否有作出警誡?警員表示沒有。
控方詢問其原因,警員表示,因是想調查他們是否與早前旺角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的案件有關。他也有跟據警隊查問可疑人物的指引,可先查問可疑人物了解當中是否與案件有關及獲得其資料。
控方詢問警員他本人或他的同袍是否曾對被告作出不合比例武力或暴力等行為?警員表示沒有,並說到自己很客氣。

是日審訊因技術故障問題未能播放影片,因此主問順延到第二天。

案件押後至3月2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4/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因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現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需等候申請保釋結果方知劉大律師能否繼續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早上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開庭,視乎劉大律師申請保釋結果再決定審訊是否需要押後。如果被告需要轉律師,審訊將會押至3月30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田思蔚大律師 就早上控方指認作陳詞,根據案例影像須足夠清晰才可交法庭判斷是否被告人,但控方所謂指認只有模糊輪廓,無法辨認容貌。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毋須判斷影像是否清晰,而且影片經已呈堂,截圖只為輔助。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19:01:03至20:01:00
拍攝德輔道西東行線推進過程

19:18:38時在東邊街對峙期間,有人敲打交通標誌,PW3當時沒有目堵但有聽到聲音。至於片中有人倒液體在馬路上,PW3當時沒有留意是蒸餾水樽,亦沒有留意有人手持深色大塊物件。

許智峯多番要求與警方溝通,惟被拒絕。19:40:25時,許智峯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高呼有人受傷,要求警方停止施放催淚彈,但被警員以盾牌推開。

19:53:07時,有聲音提示警員「唔使打盾唔使鑿地」,PW3指在現場沒有聽到。
19:53:14時,在威利麻街附近有人敲打手持的長方形鐵牌,控方指與在東邊街敲打鐵牌的人是同一人。PW3在現場沒有留意。另外在人群中有一個金屬圓桶,PW3指曾經見過類似圓桶被用作裝磚頭, 但並非在威利麻街。

📌播放NTS16 M085片段
片段由8396 鄭業銘 拍攝

19:08:29時,有三人敲擊交通標誌,PW3當天曾經見過類似行為,但不在片段中顯示的地方。片中出現一個類似譜架的物品,又有人用保鮮紙包裹一白色物品在前臂。19:10:23時,有人戴燒焊手套手持物品,PW3在現場沒有留意。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1/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 - - - - - - - - - - - - - - -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0:31 辯方鄧大律師申請短暫出席獲批
         另一位辯方鄧大律師最後一日需出席另一單由法援指派案件,王詩麗表示唔會遷就

10:35 控方開案陳詞

10:19 休庭十五分鐘讓控方處理證物

10:40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口供,手部擦傷,胸部無骨折。

10:50 播有線電視片段

11:30 休庭

11:40 開庭再播立場新聞片段,影到被告被拘捕過程,身份無爭議。其後再播RTHK & Now 片段。

13:02 休庭至14:40

14:41 開庭,播放警察防線第一條錄影片段

14:55 再播警察防線第二條錄影片段(連接第一段),影住警察上gear射tear gas既過程

15:08 再播第三條片段連接(第二段),影住警察追逐示威者,並且影到正在拘捕被告

15:17 播放一位男子出升降機

15:21 播放另一角度既男子出升降機影片

15:22 控方傳召PW1 警員4189 李文鋭(音) 作供,證人負責9月21日遊行的申請工作,15:55 PW1作供完畢

由於辯方想傳召證人警員4189口供中提及過的警員7688,有待控方安排。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 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申請轉介

分別為單獨案件,有各自案件編號,或待轉介區域法院後方合併

👤郭(20)🛑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辯方沒有申請⭕️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嚴(28)🛑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2項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1)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許(20)🛑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1117理大 2項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1)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羅(16)🛑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李(19)🛑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2項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1)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馬(27)🛑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2項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1)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陳(17)🛑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辯方沒有申請⭕️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陳(21)🛑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答辯


👤鍾(30)🛑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1)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2019年11月17,18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成功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郭(24)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保釋中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1)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2)2019年11月17,18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袁(21)🛑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申請保釋被拒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李(21)🛑已還押10日 #轉介文件 (#1118理大 暴動)

修訂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與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辯方沒有申請⭕️
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溫提:[保釋及出車位置]手足們離開法院需要經過出車位的,支持手足唔係只得入庭旁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轉介文件

12人分別為單獨案件,有各自案件編號,或待轉介區域法院後方合併

處理中,11人已處理,7人申請保釋被拒還押,3人無保釋申請,1人原條件保釋押後至3月12日上午10點區域法院應訊

鍾(30)
保釋成功
-8萬現金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9pm-6am
-每日報到

(溫提:[保釋及出車位置]手足們離開法院需要經過出車位的,支持手足唔係只得入庭旁聽)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4/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下午審訊進度:
案情場景由C出口外Pandora轉至翠園餐廳外扶手電梯位置...
📌PW6 PC8015 張浩然(音),聲稱觀察、尾隨D6 D7,最後制服D7,作供完畢。

口供所指的觀察位置和距離與CCTV片段完全不符,🐶多次死雞撐飯蓋並向裁判官道歉,幾近口頭禪...

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D1:張(16) D2:關(18)

🛑D3: 鄭梓健 >> 轉為控方證人後獲撤銷控罪

~此為後補資訊,非即時~

控罪:
1.刑事損壞 [D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縱火罪 [D1-2]
D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
🟢D1、D2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D3當庭釋放,開心喇你
(按:對於割蓆篤灰行為表示極度遺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續審 [5/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D1的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涉初選大搜捕的案件,尚未獲得法庭保釋,法庭將審訊延期。

預留3月30-4月1日及19日繼續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林國輝大律師#曾藹琪大律師 申請在未來日子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獲批,唯 #黃錦娟大律師 申請19號到另一法庭作結案陳詞時,被 #陳仲衡法官 多番留難,最終法官在「極不情願」下批准申請。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NTS16 M085片段
片段由8396 鄭業銘 拍攝

🔸時段一由19:10:20至19:27:07
19:14:02時警方防線準備經過正街,在示威者前排一人向警方做拋擲動作,19:14:15時截圖為P44_PW3_001。

PW3指反方向打開雨遮可將燃燒中的催淚彈「鏟返轉頭」,在推進時如雙方距離近可用以襲擊警員。 #陳仲衡法官 質疑「唔係遮尖拮到傷害大啲咩?我寧願俾遮骨拮到好過遮尖」,PW3反駁反方打開的雨遮攻擊範圍較大。

畫面中頭盔上寫NTS-2,PW3稱2意思為第2小隊,應為葵青警區第2梯隊第2小隊。

🔸時段二由19:32:00至20:01:59
19:39:18時人群隨救護車往東邊街方向前行,有人舉起一支棍狀物,截圖為P44_PW3_002。
19:40:16時二人在救護車後方有投擲動作,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44_PW3_003,PW3用紅圈圈出相關部份為003A。19:40:22時截圖為P44_PW3_004。
19:51:12時疑似催淚彈擊中雨遮反彈,截圖為P44_PW3_005。19:51:49時一人戴手套擲回催淚彈,截圖為P44_PW3_006。19:54:39時有人敲打路牌,PW3在現場沒有留意。

警方在推進期間拍攝的片段已播放完畢,仍有公開資源片段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時段六由03:54:20至03:55:27
由高空拍攝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情況
片中可見警方防線推進,人群就向後退,至正街路口雙方停頓,PW3指雙方停頓時間相若,難分先後。

🔸時段七由04:16:43至04:17:21
由高空拍攝干諾道西經東邊街到德輔道西情況
可見人群在西湖里附近電車站,PW3確認當時有見到,而警方防線在東邊街以西。經過東邊街時,PW3沒有留意東邊街有沒有其他警員,但知道畜龍在東邊街之後加入推進。PW3指當天至少有兩條防線向東推進,另外有警員在西邊街向南推進,但不知道之後路向。

🔸時段八由04:22:56至04:23:17
由高空拍攝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情況
亦可見人群在西湖里附近,警方防線近東邊街。

🔸時段九由04:25:26至04:26:10
同一角度拍攝到有救護車由群眾駛向警方方向,同時有市民向西行至較接近警方位置,如PW3現場所見。

🔸時段十由04:35:23至04:35:45
同一角度拍攝群眾在威利麻街附近,當警方推進時人群向後退。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有片段所見,聚集在橫街的人群並沒有跟隨德輔道西的人向後退。

🔸時段十一由04:40:30
右邊畫面為警方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左邊畫面為高空拍攝片段。

🔸時段十二由04:42:54
由高空拍攝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防線,前方為修打蘭街。消防車在人群中向前駛,PW3當時有見到。

🔸時段十三由04:46:18至04:46:43

🌟因應國安法庭開庭時間,今天早休及午休時間將有所調整。

- 1245休庭至1415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2/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播放警方當晚現場所錄影的片段及繼續主問PW3男督察吳鎮東(音)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荃灣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辯方在庭上透露10/2已取齊文件及8隻DVD,23/2約被告開會商討本案,相信押後6星期足以與控方取得共識。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控方堅持提控,屆時將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D1:余(33)
D2:* (15)
D3:黃 (39) 🛑因另案服刑中(早前已去信律政司申請押後至12/3才提訊)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 D1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 D2 23/2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25/2獲律政司回信,D2辯護律師亦與控方聯絡,申請押後28天,繼續與控方達成共識。

保釋相關事宜:
🔴(遭拒)D1申請縮短宵禁令時間
🟢(獲批)D2申請今日豁免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控方堅持提控D2,屆時將一併處理各人的答辯。期間D1/2維持保釋,D3服刑中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審訊 [2/8]

李(19)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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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1154 PW2女警 正在主問中,小休15分鐘
1259 午休,1430復庭
1433 開庭
1627 休庭,明日續審,屆時將開始PW2盤問,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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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認兩項控罪

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上庭及另有2名證人(一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只需口供以65(b)呈堂。辯方除被告外可能傳召2至3名證人,沒有片段播放。

📌PW1-PW4 警員出庭,全部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並完成盤問

📌PW5 證物員 及PW6雷射筆專家證人陳喬崔不用出庭,口供以65(b)呈堂光速讀出,辯方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成

📌辯方中段陳詞完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1535 被告開始盤問

1632 休庭,被告盤問未完

[詳情在證供完結後補上]

案件於明天3月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

💛狗屋有狗溫馨提示系列💛
約5分鐘前,有one number object影排隊人士同法院出車位置人龍後上one number車返對面屋企。

☂️落雨擔遮,好天都要擔遮免受傷害☂️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5/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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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PC5743,D8的拘捕警員,作供完畢。
📌完成處理第二項承認事實

🟡D9D10辯方李大律師就特別事項 (反對將D9 D10作出的口頭回應呈堂,因警員沒有警誡)

法官休庭15分鐘後,宣佈接納D9 D10的口頭回應可呈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2/4]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0951 PW8 警員16395 作供
1031 播放第一條VRI
1047 技術上有問題 暫時休庭
1056 開返庭繼續播
1105 播完第一條VRI
1106 播第二條VRI
1123 播完,繼續盤問PW8。

1138 早休
1156 開庭繼續

1216 PW8作供完畢。

1216 PW9 警方臨床心理學家Mr. Micheal Fung 作供。

1253 休庭午膳。

1435 開庭,心理學家繼續作供。
1513 休庭俾專家睇書
1521 開返庭
1535 心理學家作供完畢。

📌專家作供大綱:
報告針對辯方專家證人的報告以及在兩段VRI的表現而撰寫。

第三段寫到辯方專家對被告作出好多評估,而評估結果係被告患有讀寫障礙,因而對於閱讀pol.153(即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會有嚴重困難去理解。

控方專家提出,雖然讀寫障礙會有閱讀書寫困難,但對於口述係冇問題,即用說話去溝通就會與一般人無異。就住本案,控方專家指出辯方專家冇顯示被告對於理解語言方面有困難。

而在評估當中,很多是由專家以口述形式去進行評估,無顯示被告在這方面有困難,亦能跟到指令。

控方專家閱覽pol155(即警方的investigation report)後,pol155中提及有解釋及重覆內容,基於在他看不到被告在口述理解上有任何困難,所以他認為被告是明白pol153的。

而就兩段VRI,一開始IO(即VRI裡面的警員16395)有在口頭上詢問被告,亦曾解釋過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以及可以尋求律師協助,而呢種方法已經可以保障被告即使有讀寫障礙,仍可理解自己的權利。

第四段,控方專家提及辯方專家報告中,被告說警署內有人向被告講「你要合作」,而被告因希望可以盡快離開現場,於是於VRI內承認一些事項。報告內引用了1994年的文章,引用了被告有ADHD(過度活躍症),令被告會容易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

控方專家睇左呢篇article後,認為當年1994年的大環境與現今有出入,引用的例子亦不同。裡面的例子是說警方調查方法不恰當,例如4日不斷盤問、拒絕給被告見律師、拒絕讓律師見被告、威嚇及刪改會面紀錄。
當時(1994年)用筆錄,而在本案則用了VRI。文章中提及的文獻中,一直以來都是提倡如果可以用VRI,將可以減低很多false conviction (錯誤定罪),確保過程是公正的。

第五段,控方專家指自己是個導師,專門訓練狗隻及社工為被捕人士及或MIP(智障人士)做訪問。在觀看兩段VRI後,認為VRI的長度對於成年人是適合的。

會面警員(IO)的說話亦是比較和平,沒有威嚇的口吻,沒有顯示有動作和行為令被告有被強逼的感覺。同時,被告有能力明白問題,能給予合理並敏感的回答,當IO理解錯誤,都有能力向IO糾正,表示他有能力理解。IO問問題時,看不到有引導性或建議性題目,問的都是開放式問題。IO有給予足夠機會被告去解釋及闡釋答案。

被告有至少一次澄清答案,證明是two way communication。
很多資料都是被告講出,並非由IO講件事件出來,再由被告確認。

在行為上的觀察,被告表現鎮定,雖然有ADHD,但因為是成年人所以可以坐定定。
被告能即時回答問題及回答與問題有關的答案。
兩次VRI完都好鎮定,被告可以維持專注力,亦有能力去理解說話內容。

總結:讚成辯方專家在總結有精神病及ADHD會容易有錯誤定罪,但我睇完VRI後,我睇到同typical false conviction係唔同。

控方案情完畢,特別事項證供成立,辯方冇中段陳詞。

1536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
1633 休庭

[上面提及的文獻是
Philip W.H. Fennell (1994) Mentally Disordered Suspect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21(1), 57-71.

當中提及的大環境同依家47人既情況好相似,警方對於国安法既調查手段以及係對待被捕人士方法係用1994年既方法無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睇返台灣美麗島事件,其實會發覺呢個社會係對待被捕人士上一直都係冇進步過,彷彿係有罪假定左,而非以前香港所用既「無罪假定」推論。
Even香港發展得好發達,但核心上仍然保留左以前個套誰大誰惡誰正確,而非用一種人道方式去對待被捕人士,而47人只係將呢個情況曝光左出黎]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2/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播放警方當晚現場所錄影的片段及繼續主問PW3男督察吳鎮東(音)

午膳前,PW3男督察吳鎮東(音)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