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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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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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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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陳(17)

控罪: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但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論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訊,以便控方準備新增控罪及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1451 開庭 全庭滿座
1452 休庭 裁判官表示張凳唔啱佢坐
休庭期間書記換凳🤣
1452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20 名被告的案件分拆為:
A 組:(11 位被告) A3、4、5、7、9、10、11、15、17、19、20
B 組:(9 位被告)A1、2、6、8、12、13、14、16、18

A 組: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9月13日至10月25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30天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B 組: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25天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認罪‼️

辯方呈上班主任和家人的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承認自己是一時衝動將三袋垃圾放在馬路上,而該路段亦非主要幹道,未有做成嚴重阻塞及任何財物損失,是同類案件較為輕微,當時亦與兩名犯案男子並不認識亦沒有計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法官指出,被告當時穿戴手套和面罩,並不接受是沒有計劃下犯案。

現將案件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1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1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1456 廣播 1507 開庭

眾被告不認罪,法庭批准案件分拆安排。

A組:(共9人) D5, 7, 9, 13, 14, 15, 17, 18, 20
審前覆核:2022年5月6日0930時
正審:2022年6月5日至7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B組:(共11人) D1, 2, 3, 4, 6, 8, 10, 11, 12, 16, 19
審前覆核:2022年5月5日0930時
正審:2022年5月26日至6月3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6申請因工豁免宵禁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時/地/日
🟢(獲批)D1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加控:(3)不依期歸柙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原本兩位被告係2019年12月10號獲准可以保釋,唯2020年4月27號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係2020年8月23號因進入中國大陸水域,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1黃埔 #轉介文件

陳(25)

控罪:暴動

加控:在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黃(22) #1005元朗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
👨‍⚖️ 王證瑜裁判官對案中爭議的裁決

警員截停被告的理由
指出警員若有合理懷疑干犯罪行即可上前截查。當時被告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與示威者裝束相同。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辨識身份,已經令警員有合理基礎截查。

被告有可能聽不到警員指示
錄影片段聽到警員最少發出3次警告/要求截停被告,當時雙方距離接近,不相信被告聽唔到。警員就時間的證供只是大概數字不可能是準確數字,而且幾秒與十幾秒的分別並不關鍵,因為警員對被告的警告簡短,可以在4至5秒內完成。

被告跌低前的行為
被告跌低前,PW1想伸手截停被告但被告無停低 >> 被告推PW1令牠跌低 >> PW1拉被告大家一齊跌低,證供與錄影片段相符。相反,被告被伸手截停後繼續向前行

被告跌低後有否逃跑
PW1稱伸手截停被告後他走了兩步,PW2説是4米。距離描述的差異並不關鍵,因為PW1所講的兩步可以是4米。

被告有合理辯解抵抗警員?
錄影片段顯示,初時被告接近企直只有上身向前傾,即使被警員按下,亦不會如被告作供所講「若不抵抗就頭撼地而且不能呼吸」辯方醫療報告指被告擦傷及頭暈。但報告的黑白相片無法準確顯示傷勢,亦無直接證據證明傷勢如何造成。即使傷勢是截停及被制服時產生,亦與被告嘗試逃走時跌低、持續抵抗警方的合理武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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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有穩定工作且表現良好,即使被定罪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自疫情以來是家庭經濟支柱,將一半收入作家用。呈上父母、教會牧師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有做義工,有服務社會的心。

👨‍⚖️王證瑜裁判官對被告講:本案案情嚴重,根據案例法庭可以判監或禁閉式刑罰。PW1因為你嘅抗拒而受傷,如果你去配合警員的截查,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你參與任何罪行,根據法律警察必定會將你放行,可惜你選擇抗拒導致本案發生……

--------------------------
🛑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黃手足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強調所有判刑選擇都仍然開放。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張(19) #1111上水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
簡單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作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認為PW1就20米及40米的差異是合理及可接受的,因20米是他推斷的,而且他在庭上亦同意及更正他的說法應為40米。

法庭認為PW1在駕駛時及落車時均短暫離開四人視線是合理的,因大約只是佔1秒的時間。

法庭認為PW1沒有在他的記事冊記下2秒及40米的差異是合理的,因為法庭認為記事冊的目的是記錄案發的經過,PW1沒有詳細記錄這兩項的資料是合理的。

法庭認為PW2將手套及手袖混淆是可理解的。因為案發時間距今日已經有15個月,一時記錯是可理解的。而且這差異是不重要的。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是可信可靠。

逃跑路線:

法庭認為被告人是在當時在千鈞一髮的環境選擇逃跑路線,他與另外三人的逃跑路線有所差異不足以令法庭不考慮他與另外三人不是一夥的。

總結:

法庭認為在本案中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與另外三人一同舉起及放下鐵欄,然後他在逃跑時被截獲,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辯方指被告人有完整的家庭,雖然他在2018年的文憑試中成績不佳,但他沒有放棄,在這2018至2020年間一直半工讀,終在2020年時考進大學。

辯方向法庭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是一位區議員所寫,指被告是一名親力親為,為社區不惜貢獻的人。被告犯案只是因社會氛圍影響,非執意破壞社區。

被告的朋友指出被告有努力參與社區服務,為新移民提供義補服務。此外被告是有禮,關心和了解社區,為社區奉獻,上進心,愛心,及會關心別人的人。另外他們認為被告只是因社會氛圍影響而犯案。

被告的父親指他從小培養被告要有建設社會的心,被告人對他工作的行業有興趣。他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他年青,年青人總會犯不少的錯誤,加上本案的案情不算太嚴重,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因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破壞公共設施,而鐵欄是保障行人安全及交通安全。但考慮到被告年青,未滿21歲,故為將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把本案押後至3月11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就案情陳詞

從案情可見﹐在指稱的非法集結中﹐雖有示威者手持磚頭﹐但控方並非指控有示威者投擲物品﹐只是用作堵路的雜物。控方案情亦非指控D2有參與投擲雜物。

本案牽涉的非法集結僅持續10分鐘﹐期間只見示威者在地上拿起雜物。案情第5段顯示的是其他被捕人士的情況﹐亦於D2被捕後發生﹐D2對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全不知情。

控罪(5)關於D2管有鐳射筆的指控已撤回﹐而有關鐳射筆為匙扣式鐳射筆﹐屬中性物品﹐D2是合法管有有關物品﹐沒有指控D2有傷人意圖﹐懇請裁判官不要考慮管有鐳射筆的指控。


📌求情

D2現年14歲﹐案發時年僅13歲﹐為家中獨女﹐在香港土生土長﹐現時為一名學生。D2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2小學時成績優良﹐升中後因學業壓力而導致成績未如理想﹐但仍努力學習。案發後學業成績備受困擾﹐但今年成績有見進步。

D2在案發時受社會事件影響﹐未能作正確判斷而犯案﹐案發後已深切反省﹐今日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足證其悔意﹐希望能繼續學業﹐莫再辜負父母期望。

呈上求情文件冊﹐包括多封由D2家人、師長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獎項及成績表。求情信反映D2得到三方面支援﹐亦顯示D2學習態度積極、樂於助人。


📌呈上案例

辯方律師呈上一宗去年的上訴庭覆核案件﹐當中的非法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但案中年僅14歲的D1因身體原因獲判感化﹐另一名14歲的D2則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認為本案D2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希望先為其索取報告。


📌裁判官質疑師長求情信真誠

裁判官質疑﹐由2019年6月起至案發10月﹐師長可曾警告學生不要參與犯法行為?若未曾在事前警誡學生﹐他便會質疑求情信的真誠﹐可能給予較少比重。裁判官要求辯方律師索取指示﹐律師惟有即場詢問D2。D2指﹐校方曾於早會上指現時社會環境紛亂﹐學生勿外出參與違法行為。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
📌PW3 PC23262 廖宇峰(音)作供,於現場black bloc狗扮人‼️截停及搜查D9 D10。

1435-1530 主問,播放數段片段,只見D9 D10被截查後獲放行,但前方另有最少兩人被大量狗扮人撲倒及包圍‼️
1530-1655 只有代表D9D10的李大律師作盤問
1655-1708 覆問

📌主問內容
PW3 PC23262,16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機動部隊F大隊第一小隊,便裝當值。和隊員23376和警長4629一齊當值。1817到達德福一期。

1957 在pandora鋪外有記者和示威人士,有人大叫指罵便裝同事。有兩名男子見到警察時轉身向c出口快步離去,有兩名同事上前截查,當時我距離他們四至五米。我上前協助,周圍有遊行人士和記者包圍被截查人士,我和其他便裝嘗試分隔開他們。現場受控後,我回到兩名男子身邊進行搜查工作。我負責搜查D9,PC23376 (PW2) 搜查D10,睇下有冇可疑物品。

我向兩位男子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用手接住,登記完之後畀返佢哋先再作搜查。我問佢地「你啱啱喺果個位置做咩」,D10答「遊下行,行下」。D9身穿黑色外套、褲、鞋、口罩和背囊。D10穿灰色衛衣,黑色褲,戴眼鏡及口罩。D9背囊內有揚聲器,約一隻手掌大細,亦有一個咪頭。我問呢兩樣物品用嚟做乜,佢話用黎遊行同叫口號。PW2冇喺D10身上發現可疑物品,於是我放行兩人,因為當時沒有證據作出拘捕。整個查問過程冇其他人參與,得我一個人做。過程冇違規或者程序不當,冇用武力威嚇或誘使,亦冇見到其他警員咁樣做。對話於記事冊有記錄。

播放rthk live片段,鏡頭一轉,已經見到PW2 PW3同D9 D10行埋一邊。播放德福商場閉路電視,有狗在pandora外舉藍旗,藍旗後方有PW2 PW3 D9 D10。片段截圖180,是和D9 D10對話的階段,亦可指出PW2的位置。片段截圖176,見到咪頭,黑色5cm厚。

📌代表D9 D10的辯方大律師盤問(節錄)
關於分工:我自發上前協助,PW2話佢負責D10,我就負責D9。PW2冇向D9查問,但冇留意佢有冇向D10查問。冇向PW2講查問內容,冇印象有冇講搜身結果。
搜查過程時序:出示身份證、登記後交還、搜身。冇交還身份證以外的物品給他們。
辯:你會唔會記錯當晚情況
PW3:盡記,事實係隔咗好耐,但印象中時序係啱
辯:你今日作供係基於口供及記事冊記錄定係憑記憶?
PW3:兩樣都有
辯:根據你記事冊記錄,你係搜查完先畀返身份證佢哋
PW3:可能寫錯
辯:睇下片段,同截圖180,你到放行之前先交還物品畀兩位
PW3:見唔到
(一輪死口唔認後...)
辯:唔緊要,交由法庭去觀察。向你指出你對事件發生印象錯誤。
PW3:不同意

辯:片段中19:59:42你接近被告對話及問問題,19:59:48你就行開咗,幾秒就完成咗問答?
PW3:可以佢一路答我一路行開。
辯:你喺查問途中,佢未答完你就行開?你又話現場嘈吵,向可疑人士提問都想聽清楚㗎,向你指出根本沒有你所指的對話。
PW3:不同意

辯:你喺D9背囊搜到揚聲器同咪頭,顏色大小你冇喺記事冊寫低,但隔咗咁耐你都記得?你處理過咁多證物,冇相冇記錄你都記得?
PW3:係,因為對呢兩樣嘢印象深刻
辯:你話D9答你用嚟遊行叫口號,但你喺記事冊係寫叫口號表達訴求,冇提過遊行喎,你回嘅口供都冇提過
PW3:D9 D10我都有問,可能混亂咗。
辯:咁D9答你咩?
PW3:印象中係叫口號同遊行
辯:事實上呢?
PW3:冇印象
辯:咁即係唔記得喇,其實D10答你咩你都唔記得,向你指出D9 D10在現場沒有作出你所聲稱的回答
PW3:不同意
辯:查問後,你點解冇即時紀錄?你可以抄身份證時順便寫埋
PW3:因為現場不容許,查問可以事後補錄
辯:但你之後都冇紀錄你係點樣問問題,只有大概意思,如果你用返準確嘅字眼就可以避免今日法庭爭議...
你聲稱D10有參與遊行,D9又答你係遊行叫口號,警察覺得現場係非法集結,喺當時角度而言你應該會覺得遊行就係犯法,點解你截查完之後放人?
PW3:D9 D10只係喺人群之中,唔肯定佢哋有冇破壞體統
辯:D10認咗喎 (PW3:佢當時唔係咁講) 你話佢大概意思就係參與遊行吖嘛 (冇印象) 即係而家你又唔記得佢答咗啲乜?(記事冊有寫但只係寫咗大概意思) 咁佢意思係有遊行?定係佢冇承認過遊行?(係) 你話佢講遊下、行下,咁就唔算參加遊行?(咁拘捕之前都要有證據㗎嘛,未有足夠證據話佢非法集結)

辯:但起碼都會引起你思疑㗎嘛,但你又冇追問。(PW3:冇) 你認為D10嘅陳述有冇可疑?(有) 有可疑都唔追問?你係咪即係放虎歸山?(因為當時冇證據,要再觀察現場環境) D9情況都係一樣啦,你冇追問就將兩人放行 (係) 係你決定放行定邊個同你講話放行?(係我決定)

控方畀你睇嗰個咪頭,係同現場嗰個一模一樣定係差唔多款?(差唔多樣) 你憑記憶記得 (係) 你指出你當日冇搵到呢啲嘢 (唔同意) 你同意23376講「ok冇特別」(冇印象) 查問之前有冇警誡 (冇) 其實你應該警誡,如果有答你聲稱嘅陳述你應該記錄,係比較理想嘅做法 (不同意) 你應該估到呢啲回答將來會被使用 (當時冇呢個諗法)

📌覆問
控:你覺得D9 D10有可疑,點解要睇下現場有咩證據?
PW3:要由成件事(即遊行)一開始到最後見到佢哋有咩行為先作出拘捕行動。
控:你接觸D9 D10之前有冇見到遊行過程?
PW3:有
控:有冇見到佢哋參與?
PW3:唔肯定,因為每個人呢隻都差唔多
控:所以你就冇追問同埋決定放行
PW3:係

控:關於揚聲器同咪頭嘅細節,你處理嘅案件有冇接觸過揚聲器同咪頭?
PW3:冇
控:你一直都係做軍裝,通常喺現場行動,文職主要做調查
PW3:係

控:關於查身份證嘅情節,你之前有冇睇過片段截圖180
PW3:冇
控:你同D10對答三秒之後行開咗,以你嘅記憶呢個對答有幾長?
PW3:5-7秒
控:你肯定對答係喺行近佢嘅時刻發生
PW3:係
控:你嘅對答唔係即時紀錄而係事後紀錄,係隔咗幾耐之後喺邊度寫嘅?
PW3:一個鐘之後喺東九龍行動基地寫
控:當時應該係記憶猶新而且盡可能記低D9 D10講咗啲乜
PW3:係
控:記事冊同口供都係寫D9「叫口號表達訴求」,係證人台供詞定係記錄準確?
PW3:兩樣都有
控:你話D10答你「遊行叫下口號」你係憑記憶回答?
PW3:係
控:內容大概意思同你一小時後嘅記錄係差唔多?
PW3:係,都係遊行同叫口號
控:因為係補錄,所以冇向D9 D10出示。
PW3:係

PW3作供完畢,1710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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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開庭

📍開庭小趣事
於開庭後,D2 代表律師正打算傳召 D2 作供,但此刻的裁判官跟書記低聲交談,數秒後更宣佈「休庭」。在場旁聽人士稍感疑惑,直至書記走到裁判官席後,將她剛剛所坐的椅子推開,並將另一張椅子推到席後,在場人士恍然大悟。可能是 #梁嘉琪裁判官 所坐的椅子並不是她一般坐的椅子,因此感到不習慣。

1452 再開庭後,正式傳召第二被告(D2)作供。

📍第二被告作供

📌主問

🧷案發過程
於案發當日 2030 時,無爭議的是被告將一架綠色垃圾車由行人路推到馬路處。當時自己推一架垃圾車出馬路, D2 留意到他的右方有兩個年約 50歲的人向自己的方向衝過黎,於未能作出反應之際,其中一名人士(下稱PW2)連帽衛衣從被告後面扯到 D2 正前方約心口的位置。當時D2 未能及時反應,而PW2對D2所進行的行動會令他面向地下,猶如鞠躬的狀態。他當時感到很不舒服,很難呼吸。PW2從D2右方衝向他,望了D2一眼之後,被告衛衣的帽子就已經從D2的後方扯到前方。

🧷何為「暴力藍絲廢老」
案發當時,D2 認為PW2是「暴力藍絲廢老」,D2 代表律師要求他解釋何為「暴力」「藍絲」「廢老」。D2 指,他認為該名人士「暴力」的原因是因為PW2扯帽的力度非常大,若非D2 自己平衡得到嘅話,他很有機會撞向地下。D2 續指,「藍絲」是指盲目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因為他認為PW2對住D2 未有解釋因由,就進行施暴。

🧷何為呼吸困難及難以呼吸
D2 形容,他被人「扯帽」時的感覺很不舒服,並感到呼吸苦難。「呼吸困難」出現的原因是因為衛衣的帽勒住了他的頸,在拉扯過程中,D2 有時能夠呼吸(抖到氣),有時不能呼吸(抖唔到氣)。在被人扯帽後,D2 平衡了自己,並捉住了PW2手,嘗試以晃動方式鬆脫PW2的手。
D2 指整個過程就如片段中般。而D2 的「難以呼吸」是由第一下「扯住」直到整個掙扎過程完結為止。

🧷案發後續
D2 指當時掙扎停止的原因是因為當兩人拉扯到行人過路處至行人路的位置的時候,有人拿了伸縮警棍揮打到D2 頸的右方,其後D2 就見到遠處有防暴警員正跑向D2 的方向。D2 於是舉高自己雙手,並暫停自己所有動作。被告當時認為防暴警察可以處理正發生緊的事情,因此便停止了動作。被告指,他跟PW2掙扎嘅目的是因為自己呼吸困難,以及自己好驚,所以想離開襲擊他的人。
於D2被拘捕後,D2自願講了「我推個垃圾桶都係想阻止架巴士,同埋我打個差人都係想走啫,唔好意思。」於庭上,他表示說「唔好意思」,是因為當時增添大家工作量。他形容PW2 為「差人」是因為於掙扎過後,D2 方得知PW2為警員。
D2指當他被伸縮警棍打的時候,他並不知道是誰打自己,直至他後來翻閱文件才知該名警務人員為警員9088。

(之後為觀看證物 P50b 確認細節,此直播將不詳述。)

🧷兩人未有交流
最後D2指出,他肯定PW2 在掙扎期間,沒有說過任何東西。因為若果他有的話,他沒有理由聽不到。而他自己當時整個過程並沒有對他說任何話。

D2 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節錄)

🧷襲擊的 17 秒
控:片段你所講掙扎嘅時間係 01:18:02,比證人捉住你嘅時間,011819就係停止掙扎嘅時間?
被:係
控:所以你所講嘅掙扎時間,(計左陣數)大約係17秒?
被:係
控:喺(你哋兩個)掙扎或者糾纏期間,證人(PW2)除左拉住你,同用手疊住膀頭之外,係咪冇襲擊過你?
被:唔係,佢拉帽果個動作係同襲擊冇分別。佢當時情緒好激動,又冇解釋過,所以當時覺得佢會對我有進一步傷害。

🧷利用話語阻止廢老
控:你當時有呼吸困難,咁(呢個問題)會唔會影響到你講嘢?
被:唔肯定,因為我當時係冇講嘢
控:咁點解你唔講嘢?對住暴力藍絲廢老,講就最好啦?
被:當時太危急突,淨係想離開佢,所以無問佢。
控:所以你係暴力掙扎喎。
被:我唔同意有暴力。
控:但係都有手舞足蹈?
被:(呢個係)我喺當時第一時間作出嘅本能反應
控:17秒咁長都冇講嘢,淨係用本能反應?
被:當時仲有個重點就係當時佢好激動,岩岩都有講過,本能係要離開左佢先,要起碼一段時間先。
控:即係你嘅本能反應就係爭扎開?
被:同埋有當時嘅環境,佢嘅情緒當時好激動。
控:點解覺得佢激動?
被:因為當時佢黎到我面前,二話不說就襲擊我
控:咁就係叫激動?
被:係。
控:證人有無同你有眼神接觸?
被:係

🧷指出控方案情
控:你望到佢第一眼,佢已經有大嗌警察停手。
被:唔同意。
控:你先擰向右望佢。
被:唔同意。
控:因為你想逃走,所以證人先捉住你頂帽,唔比你逃走。
被:唔同意,其實條片都睇到當時我係冇任何逃走嘅行動。
控:當警員捉住你嘅時候,佢第2次大喝警察咪郁。
被:唔同意,我哋太近距離,我可以肯定佢無講嘢。
控:然後你用左手打左佢2,3下。
被:掙扎嘅過程嚟,我唔肯定如果有片段幫助會好啲。

🧷警員還是廢老
控:你頭先講到兩鬢較白嘅人向你衝過黎。你話你嘅認知覺得佢係暴力藍絲廢老?
被:佢扯我頂帽,我先覺得佢係暴力。
控:個問題係,點解(跟據)當時個認知,你唔會覺得佢係警察?
被:因為佢冇表明身份,而我認知(當中)要執行職務嘅警察會表明身份,同埋佢一開始就扯我頂帽,令我覺得係襲擊。而警察唔會襲擊,所以我唔覺得佢係警察。
控:佢一開始就扯住頂帽,咁(你對)認知暴力藍絲廢老同警察(嘅態度會)有咩分別?
被:如果佢係警察而表明身份拘捕我,我會合作俾佢拘捕,因為我知如果唔合作就係拒捕。如果佢係普通人,我會想自衛。
控:咁即係如果佢係警察,你都會用同一個行為去糾纏?
被:我頭先都話,如果我認知中佢係警察嘅話,我就會合作。
控:如果佢係警察,你都會有咁嘅行為嘅唯一前提係佢用暴力扯你頂帽?
(被告load緊)
D4 代表律師:法官閣下,我唔明個問題。
(直播員註:我都唔係太明控方律師問緊啲乜嘢,聽到有啲亂……)
控:我向你指出,你嘅認知係唔係無論同你糾纏嘅係邊個,你都會去襲擊佢。
被:唔同意。
控:你有襲擊到該名警員。
被:唔同意,我係出於本能自衛反應,唔係襲擊。
控:你喺警誡之下同偵輯警員9663講「我打差人都係想走姐」
被:我係喺口供果陣講
官:喺口供果時?
控:承認事實,喺美孚,同個警員講「我打差人都係想走姐」,頭先你大律師都同你確認過
被:我係喺警署落口供講,但現場有冇講唔記得。
控:你幾時知道同你糾纏嘅人係差人。
被:當防暴警員跑過黎,警察控制左現場,見到佢有指揮緊現場,話我有阻路同襲警,我就知道佢係警察。
控:但現場冇人指比你知,你認知係暴力藍絲廢老嘅人原來係警察?
被:冇

🧷自衛表現
控:我向你指出,你所形容嘅掙扎嘅過程係為左逃避警方嘅拘捕
被:我唔同意
控:頭先提過你過自衛,係咩黎
被:我嗰陣係基於當時證人對我做嘅暴力行為,同埋佢冇表明身份,再加上當時呼吸困難同驚,所以本能先激發呢個自衛行為。
控:我向你指出形容掙扎嘅行動係襲擊警員,並非自衛。
被:我唔同意

控:我無其他問題。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覆問未有太多重點,不作記錄。
D2 作供完畢。

D2 代表律師表示不會傳召其他證人。

D1 & D4 不會作供。
所有被告都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D4 代表律師表示 D4 當日相關醫療報告將會以 65B 及 65C 列為控方及辯方證物。

📌P51 承認事實二(由 D4 代表律師讀出。此謹作參考,因為律師讀得太快……)
1. 於 2020年 2月 2日約 2130時,D4 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進行急救。他當時身上某處有裂傷,需要輸血等液體至身體內。經治療D4 被發現於身體某處有骨折。在留院期間,他的左腳仍然會感到痛楚,亦有時會感到無力。

P51 覆本為 P51A。
D4 醫療報告列為 D3。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未有陳詞。
裁判官要求雙方於3月12日1300時之前向法庭及對方遞交書面陳詞,若有需要亦須於3月18日1600 時前向法庭及對方提交補充。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結案陳詞。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庭上小插曲
於控方盤問期間,庭上有人電話響起。
「一分鐘閱讀,主持...」
「邊個手機響?」裁判官喊。
旁聽人士只關了手提電話。
「請站立啊!」
裁判官大聲說:「請上咪前!」
該名人士到了咪前。
「你知唔知道呢度係法庭嚟?呢度有裝置錄緊音㗎,喺開庭之前已經講明要關掉手提電話㗎啦!...(略)...你會打斷咗法庭嘅進度。呢度背後有其他工作做緊!你入得嚟法庭聽審,我希望你尊重自己,尊重法庭,尊重程序!」
「如果你再係咁,我會邀請你離開法庭。」
該名人士回到自己座位。
控方繼續進行盤問...

(直播員按:如果 #梁嘉琪裁判官 平時講嘢嘅音量有佢鬧人音量嘅一半就好了😐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甫開庭, #關文渭大律師#石書銘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出席明天出席一上訴案件獲批, #葉青菁大律師 亦申請出席週四一案判刑及22號另一案件答辯及判刑, #陳仲衡法官 多番爭拗後不批准 #葉青菁大律師 22號申請。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NTS M023片段
片段由14272 鄧卓熙 拍攝
由19:41:26至19:58:31

PW3指當時在現場沒有留意片段中有人舉高手有動作及試圖向警員方向投擲長條狀物。19:46:03時,有兩枚催淚彈被回擲向警方,PW3在現場有見到,法官表示應為警方防線方向而非警方,「你見到有排都未到㗎嘛」。發射催淚彈後,一女警指「注意同示威者嘅距離,適當嘅武力呀,適當嘅武力」,PW3指為指揮官孔逸娜,但不記得在現場有沒有聽到。

19:48:14時,警方推進至威利麻街,控方指遠處有人時金屬板撞擊地下,亦有兩個指稱「液體彈」投擲向警方方向,PW3皆無印象。PW3記得片段中有人將一個雪糕筒掉在馬路上,因為妨礙之後推進。

警方在19:50:36時,控方指有人回擲催淚彈,PW3稱當時有見到(按:警方位置當風,催淚氣體自然吹向警方方向)。

📌播放NTS16 M041片段
片段由5775 李康華 拍攝
由19:00:42至19:18:56及19:27:36至19:43:29

警方在 19:02:09時在西邊街向東推進,19:02:43時,片段中有磚頭及長條形物體投往警方方向,PW3指當時有見到鐵枝及磚頭,但不確定是否片段中的物品。
PW3沒有留意現場有二人投擲雜物在地上,亦沒有留意19:10:37時有人將手推車拉入人群中。

片中多輪推進又發射催淚彈早前已提過,不贅。

19:34:42時,許智峯手持揚聲器嘗試與警方對話,背景有警員指為「鄺神」😐

19:39:12時,PW3注意到人群有隨救護車前行少許及有聲響,但沒有留意聲響是否如片段中示有人用水桶敲打鐵欄所致。PW3只在正街位置留意到有人手持長條棍狀物,沒有留意片中東邊街位置有人持類似物品。

🌟因應法院大樓使用人數眾多,控辯雙方向法庭申請提前15分鐘休庭及開庭,獲批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43:52至19:59:22
在德輔道西與紫薇街交界推進至高昇街,並發射多枚催淚彈,但由於警方處於當風位置,且有催淚彈被回擲向警方方向,催淚氣體主要吹向警員。PW3稱當天有見到有人拾起催淚彈並擲向警方方向。

🌟片段中 #郭棟明大律師 指畫面可見有被告人(因控方或要求將來傳召證人認人,在此隱去詳情),但沒有任何證人口供或證人陳述書有提及過,請法庭就此事作事實裁決。

1955時,許智峯用揚聲器要求警方停止使用暴力及在民居使用催淚氣體,「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你推得我哋去邊呀?去到柴灣好唔好?我哋都會返嚟㗎!」(按:我哋會返嚟㗎!)

- 休庭至1415 -

🌟今早4庭、8庭、10庭、14庭都有手足應訊
8庭內庭只有4個公眾席,已滿,可到延伸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提堂

蔡(21)

控罪:
1)阻差辦公
2)偷竊
被控於去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另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於去年同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網民發動「大三罷」及包圍立法會,多區出現堵路情況,同日數百市民被捕。(輯自蘋果日報)

- 被告在18/01/2021第一次提堂,當時有私人辯護律師,今天提堂得悉辯護律師將不再代表他,被告申請押後4-6星期讓他尋找當值律師跟進他的案件。

押後至29/03/2021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屆時將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

歡迎庭外公眾人士到4庭、8庭、10庭、14庭支持其他手足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蘇(3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0805觀塘 #0806觀塘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
(2)刑事損壞,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4把開信刀、11張工具卡、2把刀和52把剪刀。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0月19日裁定蘇手足除控罪(4)外全部罪名成立,總刑期為2年8個月即時監禁。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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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6 開庭處理蘇手足的定罪及刑罰上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

有見現場等候公眾人士極多,有部份人士未必能進庭聽審,再次懇請公眾人士到4庭、8庭、10庭、14庭支持其他手足
‼️‼️‼️️緊急呼籲‼️‼️‼️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6/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元朗黑夜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控罪:
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緊急呼籲‼️‼️‼️
希望當晚被白衣人打至倒地的年輕 白衣孕婦 能聯絡律政司/警方落口供甚至出庭作證🙏🏻

控方指因未能辨認該倒地女士身份,故未能傳召她作供。

直播員又好嬲好嬲,但明白各受害者有其顧慮,如果能鼓起勇氣憶述事發經過指證白衣人劣行當然最好,不願意作證亦可以理解。祝 安康💛

‼️‼️‼️️緊急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