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
被告答辯:❌全部不認罪❌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主要爭議點及辯解方向:
-被告早在Telegram得知警員資訊,即使他在案發日嘗試登入電話簿,但在一早知道警員資料的情況下,他如何獲益?
-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不法意圖下,他在本案的行為只是為滿足自己的好奇心。
-辯方不爭議被告曾登入警方內聯網及嘗試登入警方內聯網內的電話簿。
控方將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由於十分冗長且不太重要,且有些敏感資料,故不作紀錄。只在此交代被告沒有案底。
證物主要是文件,包括IP地址紀錄、Telegram群組對話、網絡遊覽紀錄、警方內聯網主頁介面等。除外亦有電話、電腦、記事冊(包含被告就行為的辯解)等。
————————
📌PW4警員7146鍾浩揚(同音)以法理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4在庭上解釋被告人在家居警方內聯網內的簡單操作,即登入成功與失敗,但承認被告未能在內聯網電話簿進行搜尋,亦不知他在內聯網的詳細操作。
-PW4表示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亦不知道被告人在被中斷連接時身處那個頁面。
-PW4同意當日有其他人在電話簿內最行搜尋;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改變。
📌PW9陳仁聰(同音)以電腦系統分析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9在庭上指出部分內聯網內容不應予公眾得悉,如當值表、內部最新消息、警察通令、電話簿等。
-PW9承認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只能推斷是有機會因被告重新載入網頁而令他連接中斷。他亦只知道此現象是因伺服器端停止連接,原因包括有同一個帳戶登入或閒置太久等。
-PW9在庭上表示由於收到上司指示,由案發當天1818時關閉伺服器直至9月9日重開,其間曾刪除初級警員的資料及遮蔽督察級或以上警員的姓名。但同意不知道是否因為被告人的行為令伺服器需要停止服務,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干擾。
(*)本文不會交代相關電腦知識,只交代重要內容。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
被告答辯:❌全部不認罪❌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主要爭議點及辯解方向:
-被告早在Telegram得知警員資訊,即使他在案發日嘗試登入電話簿,但在一早知道警員資料的情況下,他如何獲益?
-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不法意圖下,他在本案的行為只是為滿足自己的好奇心。
-辯方不爭議被告曾登入警方內聯網及嘗試登入警方內聯網內的電話簿。
控方將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由於十分冗長且不太重要,且有些敏感資料,故不作紀錄。只在此交代被告沒有案底。
證物主要是文件,包括IP地址紀錄、Telegram群組對話、網絡遊覽紀錄、警方內聯網主頁介面等。除外亦有電話、電腦、記事冊(包含被告就行為的辯解)等。
————————
📌PW4警員7146鍾浩揚(同音)以法理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4在庭上解釋被告人在家居警方內聯網內的簡單操作,即登入成功與失敗,但承認被告未能在內聯網電話簿進行搜尋,亦不知他在內聯網的詳細操作。
-PW4表示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亦不知道被告人在被中斷連接時身處那個頁面。
-PW4同意當日有其他人在電話簿內最行搜尋;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改變。
📌PW9陳仁聰(同音)以電腦系統分析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9在庭上指出部分內聯網內容不應予公眾得悉,如當值表、內部最新消息、警察通令、電話簿等。
-PW9承認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只能推斷是有機會因被告重新載入網頁而令他連接中斷。他亦只知道此現象是因伺服器端停止連接,原因包括有同一個帳戶登入或閒置太久等。
-PW9在庭上表示由於收到上司指示,由案發當天1818時關閉伺服器直至9月9日重開,其間曾刪除初級警員的資料及遮蔽督察級或以上警員的姓名。但同意不知道是否因為被告人的行為令伺服器需要停止服務,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干擾。
(*)本文不會交代相關電腦知識,只交代重要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控方證人PW9繼續作供,牠聲稱在片段中尋找各被告的身影再重組案情,並了解他們的走動時間。聲稱第三被告的金色頭髮顯眼易認,其中一名被告亦手持行山杖,案發時間鯉魚門廣場人數不多,不難認出。不過證人在鯉魚門廣場電梯大堂CCTV截圖中,卻無法清晰辨認人物,只是單憑各被告的身形衣著及髮色認出各被告。
🟡 午休,審訊14:30繼續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控方證人PW9繼續作供,牠聲稱在片段中尋找各被告的身影再重組案情,並了解他們的走動時間。聲稱第三被告的金色頭髮顯眼易認,其中一名被告亦手持行山杖,案發時間鯉魚門廣場人數不多,不難認出。不過證人在鯉魚門廣場電梯大堂CCTV截圖中,卻無法清晰辨認人物,只是單憑各被告的身形衣著及髮色認出各被告。
🟡 午休,審訊14:30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55開庭
📕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繼續作供;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22:00前,從通訊機收到訊息,3名男子走向中央公園,第一中隊與總部成員前去掃蕩,睇吓有無可疑黑衫人士,其中有人孭背囊,中隊與總部成員共約11人, 17185 & 19513 在PW2附近,可能仲有其他人在後面,17185 在最前,與PW2之間有2-3人,人與人之間係密。
22:00時17185截停一男子,兩個都行緊,面對面行到大概約2米,17185申出右手截停,男子向17185右邊跑,跑向PW2,17185雙手攬住被告,PW2箍住左手,有同事到,4個人制服被告在地下,上手扣,過程約1分鐘。
截停前,PW2去到瀝源橋,見到橋上有3-4人迎面行來,無留意到被告,去到第3支燈柱先見到,佢前面有另一人,唔似一齊行,唔知點解截停佢,睇唔到掉袋;搜查時有睇錶,22:02係實時,22:00係估算出嚟,22:10 17185同PW2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襲警、阻差辦公,原因係17185受傷,無配合截停,PW2無即時離開,等待水警打撈結果,22:53水警折返,但無交到個袋,直至返到警署,PW2和被告都無見過個袋。
PW2 知道瀝源橋上有其他人被警員截查,企在不同位置,唔知內容,唔知有無其他人掉嘢落河,唔知城門河有兩件漂浮物,22:10有望過落河,之後有其他人照射河面,但唔知係咩人,無聽過話揾到背囊;有留意17185傷勢,佢有戴眼鏡,無印象幾時跌眼鏡,唔知有無爛。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大致與PW1的相約,不同在於PW2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期間受傷,交咗俾軍裝安排去睇醫生,PW2無跟進,唔知傷勢。
⚙️控方覆問⚙️
17185不是總部成員;被告的傷勢是制服期間做成,因為佢逃跑、争扎;被告被截停時,身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瀝源橋無嘢撈上嚟。
📕傳召PW3 女警員 19513 駱凱茵(音);負責用電筒照射河上的袋,女警表示自己有250度近視,案發時有戴con。
⚙️控方主問⚙️
PW3 描述當晚巡邏工作,22:02去到瀝源橋第4支燈柱,應17185指示,在瀝源橋上用強力電筒照向河上的黑色袋,當時見被告已被制服於地上,PW3 向17185確認河面的袋後並一直照着,她形容袋的外觀為黑色,約20x30cm,有反光物料,袋隨水流由瀝源橋5米外範圍漂向無名橋,視線沒有阻礙,約一分鐘後,有光柱從中央公園河邊照射,口頭溝通後,得知係一位葵青區的警員18211,二人的光柱一直照着黑袋,直至漂到無名橋縮細成一小點就見唔到,過程無離開視線;22:48 水警到場,指示袋在前方;22:53 水警折返瀝源橋,講「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辨認P5,形狀差不多,黑色長方形,相信係呢個袋。
📍辯方盤問📍
22:00 去到大涌橋路連接瀝源橋的涼亭,當時未見被告,只聽到有聲,行去第4支燈柱,見被告已經坐低,唔知咩事,22:02 同17185照射河面揾袋,大概22:30漂到去無名橋就睇唔到;睇P3地圖,PW3估計無名橋距離約300米,在見到既範圍(5-100米),袋係有反光,唔確定個袋有無打開。
PW3話個袋「側邊有帶」,係上庭先第一次咁講,口供無寫,無紀錄無影相無拍攝,當晚見到之後,直至上庭先再見,當晚水警折返無展示個袋,無提個袋係咩色,無提種類,律師要求PW3辨認證物P5,PW3相信係呢個,大概係30x20cm,打開黑色袋冚見到不同物料,可能會反光,律師再質問黑色袋的尺寸,PW3回答打開後大概係50x20cm。
13:10休庭,14:30再訊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55開庭
📕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繼續作供;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22:00前,從通訊機收到訊息,3名男子走向中央公園,第一中隊與總部成員前去掃蕩,睇吓有無可疑黑衫人士,其中有人孭背囊,中隊與總部成員共約11人, 17185 & 19513 在PW2附近,可能仲有其他人在後面,17185 在最前,與PW2之間有2-3人,人與人之間係密。
22:00時17185截停一男子,兩個都行緊,面對面行到大概約2米,17185申出右手截停,男子向17185右邊跑,跑向PW2,17185雙手攬住被告,PW2箍住左手,有同事到,4個人制服被告在地下,上手扣,過程約1分鐘。
截停前,PW2去到瀝源橋,見到橋上有3-4人迎面行來,無留意到被告,去到第3支燈柱先見到,佢前面有另一人,唔似一齊行,唔知點解截停佢,睇唔到掉袋;搜查時有睇錶,22:02係實時,22:00係估算出嚟,22:10 17185同PW2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襲警、阻差辦公,原因係17185受傷,無配合截停,PW2無即時離開,等待水警打撈結果,22:53水警折返,但無交到個袋,直至返到警署,PW2和被告都無見過個袋。
PW2 知道瀝源橋上有其他人被警員截查,企在不同位置,唔知內容,唔知有無其他人掉嘢落河,唔知城門河有兩件漂浮物,22:10有望過落河,之後有其他人照射河面,但唔知係咩人,無聽過話揾到背囊;有留意17185傷勢,佢有戴眼鏡,無印象幾時跌眼鏡,唔知有無爛。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大致與PW1的相約,不同在於PW2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期間受傷,交咗俾軍裝安排去睇醫生,PW2無跟進,唔知傷勢。
⚙️控方覆問⚙️
17185不是總部成員;被告的傷勢是制服期間做成,因為佢逃跑、争扎;被告被截停時,身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瀝源橋無嘢撈上嚟。
📕傳召PW3 女警員 19513 駱凱茵(音);負責用電筒照射河上的袋,女警表示自己有250度近視,案發時有戴con。
⚙️控方主問⚙️
PW3 描述當晚巡邏工作,22:02去到瀝源橋第4支燈柱,應17185指示,在瀝源橋上用強力電筒照向河上的黑色袋,當時見被告已被制服於地上,PW3 向17185確認河面的袋後並一直照着,她形容袋的外觀為黑色,約20x30cm,有反光物料,袋隨水流由瀝源橋5米外範圍漂向無名橋,視線沒有阻礙,約一分鐘後,有光柱從中央公園河邊照射,口頭溝通後,得知係一位葵青區的警員18211,二人的光柱一直照着黑袋,直至漂到無名橋縮細成一小點就見唔到,過程無離開視線;22:48 水警到場,指示袋在前方;22:53 水警折返瀝源橋,講「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辨認P5,形狀差不多,黑色長方形,相信係呢個袋。
📍辯方盤問📍
22:00 去到大涌橋路連接瀝源橋的涼亭,當時未見被告,只聽到有聲,行去第4支燈柱,見被告已經坐低,唔知咩事,22:02 同17185照射河面揾袋,大概22:30漂到去無名橋就睇唔到;睇P3地圖,PW3估計無名橋距離約300米,在見到既範圍(5-100米),袋係有反光,唔確定個袋有無打開。
PW3話個袋「側邊有帶」,係上庭先第一次咁講,口供無寫,無紀錄無影相無拍攝,當晚見到之後,直至上庭先再見,當晚水警折返無展示個袋,無提個袋係咩色,無提種類,律師要求PW3辨認證物P5,PW3相信係呢個,大概係30x20cm,打開黑色袋冚見到不同物料,可能會反光,律師再質問黑色袋的尺寸,PW3回答打開後大概係50x20cm。
13:10休庭,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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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2 周(16)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辯方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已對被告解釋報告,他表示明白報告內容,付上一封被告在還押時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從求情信中可以看到被告是真心悔改的,對本次事件感到後悔,承諾以後會做好自己,無論是任何處分亦會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努力面對。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及悔意,判處更生中心,而非報告所建議的勞教中心。裁判官此時提醒更生中心的服刑時間比勞教中心將更長,被告明白刑期可能比勞教中心長,但被告衷心希望能在服刑期間繼續學習,而勞教中心幾乎沒有時間能讓被告可繼續學習。
📌判刑理由
被告為本案的D2,被控控罪 (1) 刑事損壞及控罪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由於控罪嚴重,法庭於被告認罪後便下令將被告還押以索取報告。法庭看到報告對被告的評價都是正面的,法庭亦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願意真心改過,亦相信被告以後會奉公守法,不會再觸犯法例。
從報告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都能顯示到被告得到父母的支持,在被告還押的時間裏已體會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父母的支持和鼓勵對年青的被告來說是很重要的,亦相信被告之後將繼續努力讀書。報告指出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被告,但較建議勞教中心,卻未有在報告中充份說明當中理由。法庭考慮到被告現年17歲、已經作出賠償、對事件有悔意、求情理由,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控罪 (1) 及控罪 (3) 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被告不停望向旁聽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2 周(16)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辯方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已對被告解釋報告,他表示明白報告內容,付上一封被告在還押時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從求情信中可以看到被告是真心悔改的,對本次事件感到後悔,承諾以後會做好自己,無論是任何處分亦會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努力面對。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及悔意,判處更生中心,而非報告所建議的勞教中心。裁判官此時提醒更生中心的服刑時間比勞教中心將更長,被告明白刑期可能比勞教中心長,但被告衷心希望能在服刑期間繼續學習,而勞教中心幾乎沒有時間能讓被告可繼續學習。
📌判刑理由
被告為本案的D2,被控控罪 (1) 刑事損壞及控罪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由於控罪嚴重,法庭於被告認罪後便下令將被告還押以索取報告。法庭看到報告對被告的評價都是正面的,法庭亦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願意真心改過,亦相信被告以後會奉公守法,不會再觸犯法例。
從報告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都能顯示到被告得到父母的支持,在被告還押的時間裏已體會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父母的支持和鼓勵對年青的被告來說是很重要的,亦相信被告之後將繼續努力讀書。報告指出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被告,但較建議勞教中心,卻未有在報告中充份說明當中理由。法庭考慮到被告現年17歲、已經作出賠償、對事件有悔意、求情理由,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控罪 (1) 及控罪 (3) 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被告不停望向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805將軍澳
譚(22)
修訂控罪(改字眼):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直播員補充:
當晚案發地點附近,有手足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街坊被爆頭,請大家不要忘記狗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23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13
控方呈上文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會用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被告今天不用報到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到6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805將軍澳
譚(22)
修訂控罪(改字眼):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直播員補充:
當晚案發地點附近,有手足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街坊被爆頭,請大家不要忘記狗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23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3813
控方呈上文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會用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被告今天不用報到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到6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因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D2律師要求控方提供多三個警員記事冊及證供,控方表示會於14日內交予辯方律師。
辯方答應如被告於下次提訊選擇不認罪,將會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本案約有14-15位證人及影像,預計5日審訊,將於10/5該星期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以現有條件保釋
❗️❗️D1方手足無擔保申請,繼續因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繼續服刑八個月🥺🥺❗️❗️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因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D2律師要求控方提供多三個警員記事冊及證供,控方表示會於14日內交予辯方律師。
辯方答應如被告於下次提訊選擇不認罪,將會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本案約有14-15位證人及影像,預計5日審訊,將於10/5該星期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以現有條件保釋
❗️❗️D1方手足無擔保申請,繼續因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繼續服刑八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提堂
李
控罪:
(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224唐詠欣)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487嚴灝)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手足神情徬徨❗️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提堂
李
控罪:
(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224唐詠欣)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487嚴灝)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手足神情徬徨❗️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以下是他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在案發當日,他在家中看電視時同一時間使用Telegram,然後他在某群組中見到一名用戶發佈一些信息,內容是關於如何登入警察內聯網及給予相關登入資料,此令他十分驚訝,因為當中的用戶名稱及密碼相當簡陋,因為以他以往的工作經驗,一般大型機構的登入方法都不可能如此簡單,何況警務處應對保安有大要求,故此他懷疑這些訊息的真偽,加上好奇下,故登錄警察內聯網查看。
-當被告進入網站後,他對網站的真偽懷疑更強,因為網頁畫面設計更簡陋;沒有採用VPN更可見保安級別低;即使內聯網有不少警隊處和港府的圖案及徽章,但他認為這些可在網上隨手可得。綜合以上,他認為這是假冒的網站。同時間,他因好奇該用戶提供的資料是否可以成功登入,便嘗試並成功登入。當時他有看到警告字樣,但由於沒有在畫面彈出,不像一般公營機構的設計,亦沒有如中小學教師般教導學生在收到密碼後需更改密碼,因此亦令他懷疑這是假網站。
-被告表示在成功登入後,比起其他政府網頁的載入速度很慢,而理應內聯網的載入速度會較快。結果他看不到大部分內聯網的內容,即時有卻只是字,令他認為這是假網站。為方便閱讀網站,他亦由英文版轉至中文版,卻仍然看不到大部分內聯網的內容。由於看不到整個畫面,他便撳入其中一項成功顯示的電話簿。因他的工作經驗使他知道政府網頁會有公眾電話簿,當中有不完整的警隊部門電話,因此他想與內聯網中的電話簿對比是否與公眾電話簿的一樣以核實內聯網真偽(當時他也有開政府網頁會有公眾電話簿打算作對比)但由於他無法進入電話簿頁面,得不到更多資料,後來用其他帳戶嘗試登入卻失敗,令他更認為這個網站只是該用戶的惡作劇。他在庭上亦解釋因認為成功登入的帳戶後來被彈出,因此認為此帳號不一定是對,因此嘗試其他帳號,提升成功的機會。他亦表示沒有想過電話簿會有個人資料,因為一般公營機構的電話簿的資料不算多,最多會看到聯絡電話及電郵。他亦補充指在等候載入網頁時有時會看電視,有時會在營幕前等侯載入,但在等侯過久下,他心急下決定重新載入網頁,但結果卻被登出。
-被告表示在意圖上,他只是希望核實網站真偽,沒有太多擔心。但最後卻看不到任何資料,也因此不能核實網站真偽,滿足不到好奇心,也感到無聊,沒有任何非法目的。
-被告表示知道要輸入用戶名和密碼才可以登入內聯網,亦知道設定用戶名稱及密碼的為保障資料。但他當時認為若網頁是假的,裏面的資料便不知道屬於何人,若資料可能誤導他人,他需要作警示。但他亦同意當時可詢問警察公共關係科已核實內聯網真偽,但當時沒有想到。
-被告指出他的行為對起底沒有幫助,因沒有相片,電話簿不會有個人資料,最多只有聯絡電話和電郵地址,內聯網對起底的作用有限。
小花絮:被告表示他不怕假網站有病毒,因為他表示他電腦已有不少病毒😂他亦有能力清除這些病毒。
————————
控辯雙方會在3月10日或之前把書面陳詞交予法庭,不需要口頭陳詞,法庭將本案訂在3月1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宣布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以下是他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在案發當日,他在家中看電視時同一時間使用Telegram,然後他在某群組中見到一名用戶發佈一些信息,內容是關於如何登入警察內聯網及給予相關登入資料,此令他十分驚訝,因為當中的用戶名稱及密碼相當簡陋,因為以他以往的工作經驗,一般大型機構的登入方法都不可能如此簡單,何況警務處應對保安有大要求,故此他懷疑這些訊息的真偽,加上好奇下,故登錄警察內聯網查看。
-當被告進入網站後,他對網站的真偽懷疑更強,因為網頁畫面設計更簡陋;沒有採用VPN更可見保安級別低;即使內聯網有不少警隊處和港府的圖案及徽章,但他認為這些可在網上隨手可得。綜合以上,他認為這是假冒的網站。同時間,他因好奇該用戶提供的資料是否可以成功登入,便嘗試並成功登入。當時他有看到警告字樣,但由於沒有在畫面彈出,不像一般公營機構的設計,亦沒有如中小學教師般教導學生在收到密碼後需更改密碼,因此亦令他懷疑這是假網站。
-被告表示在成功登入後,比起其他政府網頁的載入速度很慢,而理應內聯網的載入速度會較快。結果他看不到大部分內聯網的內容,即時有卻只是字,令他認為這是假網站。為方便閱讀網站,他亦由英文版轉至中文版,卻仍然看不到大部分內聯網的內容。由於看不到整個畫面,他便撳入其中一項成功顯示的電話簿。因他的工作經驗使他知道政府網頁會有公眾電話簿,當中有不完整的警隊部門電話,因此他想與內聯網中的電話簿對比是否與公眾電話簿的一樣以核實內聯網真偽(當時他也有開政府網頁會有公眾電話簿打算作對比)但由於他無法進入電話簿頁面,得不到更多資料,後來用其他帳戶嘗試登入卻失敗,令他更認為這個網站只是該用戶的惡作劇。他在庭上亦解釋因認為成功登入的帳戶後來被彈出,因此認為此帳號不一定是對,因此嘗試其他帳號,提升成功的機會。他亦表示沒有想過電話簿會有個人資料,因為一般公營機構的電話簿的資料不算多,最多會看到聯絡電話及電郵。他亦補充指在等候載入網頁時有時會看電視,有時會在營幕前等侯載入,但在等侯過久下,他心急下決定重新載入網頁,但結果卻被登出。
-被告表示在意圖上,他只是希望核實網站真偽,沒有太多擔心。但最後卻看不到任何資料,也因此不能核實網站真偽,滿足不到好奇心,也感到無聊,沒有任何非法目的。
-被告表示知道要輸入用戶名和密碼才可以登入內聯網,亦知道設定用戶名稱及密碼的為保障資料。但他當時認為若網頁是假的,裏面的資料便不知道屬於何人,若資料可能誤導他人,他需要作警示。但他亦同意當時可詢問警察公共關係科已核實內聯網真偽,但當時沒有想到。
-被告指出他的行為對起底沒有幫助,因沒有相片,電話簿不會有個人資料,最多只有聯絡電話和電郵地址,內聯網對起底的作用有限。
小花絮:被告表示他不怕假網站有病毒,因為他表示他電腦已有不少病毒😂他亦有能力清除這些病毒。
————————
控辯雙方會在3月10日或之前把書面陳詞交予法庭,不需要口頭陳詞,法庭將本案訂在3月1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宣布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陳嘉銘,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律師問如何與河邊警員溝通,PW3表示見有光柱,就大聲嗌過去問,18211有回應,因為環境靜,大嗌溝通到;22:03 從通訊機得知,較早時可疑人仕已經被小隊在瀝源橋截停,可疑人將兩樣物件掉落城門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有其他警員揾緊另一件漂浮物,有其他人被截停在被告附近,30x20cm 呢個呎吋比P5細,當晚見到既並不是P5,PW3多數唔同意。
⚙️控方覆問⚙️
河面見到物品既大細係估算,漂浮間慢慢變細。
📕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X勇(音),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控方主問⚙️
11月3日隸屬新界南第二梯隊葵青小隊,軍裝當值,電筒係車嘅裝備,型號W30強力電筒,傳媒話照射示威者嗰隻,射程2公里。
22:03去到瀝源橋近中央公園,約有30幾人負責在中央公園掃蕩,到單車徑,見有兩個強力電筒射落河面,第一個光源距離水面約5米,第二個光源與河面約60米,距離5米嗰個光源近中央公園,稱為漂浮物2,另一個稱為漂浮物1。
警員20416照射近啲既漂浮物1,PW4射漂浮物2,60米遠啲嗰個,橋上有人問係咪自己人照,覆佢葵青18211照緊,佢答阿勇我係阿茵,知道佢係邊個,佢閃電筒幾吓叫「幫手射住呢個袋」,PW4與漂浮物2之間無遮檔,見到有反光,有啲遠睇唔到係咩,隔離冇其他飄浮物,飄浮物2在水面漂向獅子橋,PW4在單車徑上跟着行,22:10 20416照射嘅飄浮物1沉左,20416就一齊睇住飄浮物2,一齊行向獅子橋,大約到22:30 去到無名橋,20416上橋用電筒照寫漂浮物2,PW4繼續行單車徑,過咗橋再由PW4照射,20416話嗰個係黑色袋,22:42漂浮物距離獅子橋70米,20416上橋,佢電筒照射漂浮物2時距離大約50米,PW4隨後上橋,已經有十多名警員在場,22:49水警到獅子橋,有警員用電筒指示漂浮物2的位置,當小艇到達,佢哋用勾勾起漂浮物2,見係四方黑色袋,無勾起其他物品;PW4辯認P5,相似漂浮物2。
📍辯方盤問📍
21:56從通訊機得知在担杆莆街有三個可疑人去咗瀝源橋,就去掃蕩,22:03收到訊息三個可疑人已經在瀝源橋被截停,掉咗兩件物件落河,其中一個係袋,無講係咩袋,無講顏色,冇講另一件係咩,後來知到個袋就係漂浮物2。
觀察到漂浮物1距離條橋5米,漂浮物2距離條橋15米,距離PW4較遠,約60米,漂浮物1較近瀝源橋,一前一後,無留意幾遠,因為有人射緊,所以PW4照射漂浮物2。
22:03(有睇錶)知到係袋,無講大小,睇唔到外貌,但有反光,容易見到,但唔知點嚟;由瀝源橋去到無名橋約600米,到獅子橋約800米,20416在22:42去到獅子橋,PW4在幾分鐘後到,在橋上觀察個袋,無印象有無打開,再幾分鐘後水警到,當小艇到離橋約3米,PW4叫「大佬就係呢個」,佢哋勾起個袋,無印象講咗乜,無揾到其他嘢,唔肯定係咩袋、有無帶,之後無見過直至上庭。
律師呈上四張截圖,為臨時證物PD1(1)~(4):
PD1(1) 見到小艇,有人揸長竹
PD1(2) 從獅子橋望河面,影到個袋
PD1(3) 獅子橋上警員
PD1(4) 警員離開獅子橋
PW4確認相片為當晚情況,除咗第二張;律師想播片,但因為技術問題未能解決,向法庭申請暫定,改為傳召下一位證人(後果係事務律師俾裁判官責備)。
📕傳召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協助PW4觀察漂浮物2
⚙️控方主問⚙️
22:03與隊員到達中央公園瀝源橋,得知有三名可疑人仕被截停,掉咗兩件物品落河,有人用強力電筒照落河,射向兩件漂浮物,PW5聯絡其中一名警員19860,思疑可疑人仕掉咗件風褸落河,PW5用電筒射向漂浮物,就係19860射着嗰件漂浮物1,於是PW5一路射住一路沿單車徑行向大圍,漂浮物2由18211觀察去向,佢都係在單車徑;幾分鐘後,22:11漂流物1沉咗,就同18211一齊觀察漂浮物2,22:30接近無名橋,22:33上到橋用電筒射向飄浮物2,見到一個黑色袋,附近無其他漂浮物,過咗橋底後就返去單車徑觀察,22:42漂浮物2接近獅子橋,22:45上到獅子橋,射住漂浮物2,22:49水警到達,用電筒射住漂浮物2指引水警,因為位置問題,PW5望唔到打撈一刻,水警無展示個袋,但見到在船上。
📍辯方盤問📍
PW5與18211去到瀝源橋,但無上橋,見到有光柱射向兩件漂浮物,大嗌聯絡到近PW5嘅19860,知道思疑係風褸掉咗落河,從PW5角度睇唔到形態係咩,在22:10沉咗,實際唔知係咩;改同18211一齊,上咗無名橋約半分鐘,見到係黑色袋,唔係打開嘅,之後上獅子橋,22:49見到水警,22:42到橋,都係見到個袋大約半分鐘,唔似打開,用長竹打撈,有啲角度睇唔到,後來水警攞在手,無打開,唔見有帶,但在無名橋貝到有帶,唔清楚有無揾到其他嘢。
律師向PW5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多數同意:
當水警小艇接近時,有人「嗌架船嚟緊」,「黑色呀,呢度呀」,「打開咗,小心啲」;認同PD1(1)~(4)係當晚情況。
PW5盤問未完,17:23休庭,2月18日 09:30 再訊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陳嘉銘,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律師問如何與河邊警員溝通,PW3表示見有光柱,就大聲嗌過去問,18211有回應,因為環境靜,大嗌溝通到;22:03 從通訊機得知,較早時可疑人仕已經被小隊在瀝源橋截停,可疑人將兩樣物件掉落城門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有其他警員揾緊另一件漂浮物,有其他人被截停在被告附近,30x20cm 呢個呎吋比P5細,當晚見到既並不是P5,PW3多數唔同意。
⚙️控方覆問⚙️
河面見到物品既大細係估算,漂浮間慢慢變細。
📕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X勇(音),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控方主問⚙️
11月3日隸屬新界南第二梯隊葵青小隊,軍裝當值,電筒係車嘅裝備,型號W30強力電筒,傳媒話照射示威者嗰隻,射程2公里。
22:03去到瀝源橋近中央公園,約有30幾人負責在中央公園掃蕩,到單車徑,見有兩個強力電筒射落河面,第一個光源距離水面約5米,第二個光源與河面約60米,距離5米嗰個光源近中央公園,稱為漂浮物2,另一個稱為漂浮物1。
警員20416照射近啲既漂浮物1,PW4射漂浮物2,60米遠啲嗰個,橋上有人問係咪自己人照,覆佢葵青18211照緊,佢答阿勇我係阿茵,知道佢係邊個,佢閃電筒幾吓叫「幫手射住呢個袋」,PW4與漂浮物2之間無遮檔,見到有反光,有啲遠睇唔到係咩,隔離冇其他飄浮物,飄浮物2在水面漂向獅子橋,PW4在單車徑上跟着行,22:10 20416照射嘅飄浮物1沉左,20416就一齊睇住飄浮物2,一齊行向獅子橋,大約到22:30 去到無名橋,20416上橋用電筒照寫漂浮物2,PW4繼續行單車徑,過咗橋再由PW4照射,20416話嗰個係黑色袋,22:42漂浮物距離獅子橋70米,20416上橋,佢電筒照射漂浮物2時距離大約50米,PW4隨後上橋,已經有十多名警員在場,22:49水警到獅子橋,有警員用電筒指示漂浮物2的位置,當小艇到達,佢哋用勾勾起漂浮物2,見係四方黑色袋,無勾起其他物品;PW4辯認P5,相似漂浮物2。
📍辯方盤問📍
21:56從通訊機得知在担杆莆街有三個可疑人去咗瀝源橋,就去掃蕩,22:03收到訊息三個可疑人已經在瀝源橋被截停,掉咗兩件物件落河,其中一個係袋,無講係咩袋,無講顏色,冇講另一件係咩,後來知到個袋就係漂浮物2。
觀察到漂浮物1距離條橋5米,漂浮物2距離條橋15米,距離PW4較遠,約60米,漂浮物1較近瀝源橋,一前一後,無留意幾遠,因為有人射緊,所以PW4照射漂浮物2。
22:03(有睇錶)知到係袋,無講大小,睇唔到外貌,但有反光,容易見到,但唔知點嚟;由瀝源橋去到無名橋約600米,到獅子橋約800米,20416在22:42去到獅子橋,PW4在幾分鐘後到,在橋上觀察個袋,無印象有無打開,再幾分鐘後水警到,當小艇到離橋約3米,PW4叫「大佬就係呢個」,佢哋勾起個袋,無印象講咗乜,無揾到其他嘢,唔肯定係咩袋、有無帶,之後無見過直至上庭。
律師呈上四張截圖,為臨時證物PD1(1)~(4):
PD1(1) 見到小艇,有人揸長竹
PD1(2) 從獅子橋望河面,影到個袋
PD1(3) 獅子橋上警員
PD1(4) 警員離開獅子橋
PW4確認相片為當晚情況,除咗第二張;律師想播片,但因為技術問題未能解決,向法庭申請暫定,改為傳召下一位證人(後果係事務律師俾裁判官責備)。
📕傳召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協助PW4觀察漂浮物2
⚙️控方主問⚙️
22:03與隊員到達中央公園瀝源橋,得知有三名可疑人仕被截停,掉咗兩件物品落河,有人用強力電筒照落河,射向兩件漂浮物,PW5聯絡其中一名警員19860,思疑可疑人仕掉咗件風褸落河,PW5用電筒射向漂浮物,就係19860射着嗰件漂浮物1,於是PW5一路射住一路沿單車徑行向大圍,漂浮物2由18211觀察去向,佢都係在單車徑;幾分鐘後,22:11漂流物1沉咗,就同18211一齊觀察漂浮物2,22:30接近無名橋,22:33上到橋用電筒射向飄浮物2,見到一個黑色袋,附近無其他漂浮物,過咗橋底後就返去單車徑觀察,22:42漂浮物2接近獅子橋,22:45上到獅子橋,射住漂浮物2,22:49水警到達,用電筒射住漂浮物2指引水警,因為位置問題,PW5望唔到打撈一刻,水警無展示個袋,但見到在船上。
📍辯方盤問📍
PW5與18211去到瀝源橋,但無上橋,見到有光柱射向兩件漂浮物,大嗌聯絡到近PW5嘅19860,知道思疑係風褸掉咗落河,從PW5角度睇唔到形態係咩,在22:10沉咗,實際唔知係咩;改同18211一齊,上咗無名橋約半分鐘,見到係黑色袋,唔係打開嘅,之後上獅子橋,22:49見到水警,22:42到橋,都係見到個袋大約半分鐘,唔似打開,用長竹打撈,有啲角度睇唔到,後來水警攞在手,無打開,唔見有帶,但在無名橋貝到有帶,唔清楚有無揾到其他嘢。
律師向PW5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多數同意:
當水警小艇接近時,有人「嗌架船嚟緊」,「黑色呀,呢度呀」,「打開咗,小心啲」;認同PD1(1)~(4)係當晚情況。
PW5盤問未完,17:23休庭,2月18日 09: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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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球造成噪音煩擾。
——————
⏺修訂傳票
控方呈上2張修訂傳票,案發時間由「12:15時至13:15時」修訂至「12:00時至12:50時」,辯方沒有反對。
⏺答辯
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2個證人,並1條錄影片段,片長3分20秒
⏺承認事實
(1)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2020年7月8日1303時,警員29165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行人路開啟攝錄機,無間斷地拍攝現場情況至1306時,並將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列作證物P1。
(3)證物P1內容真實反映2020年7月8日1303時至1306時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情況。
(4)警員29165畫一張現場環境的草圖,列作證物P2。
(5)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主問PW1楊宇球
PW1在新界居住,自2019年5月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華人行大廈擔任清潔管工,由1100時開始工作,負責巡視大樓及樓宇外圍地方整潔及監督清潔工,由頂樓巡邏到地下。
📌背景
當天約在1200時PW1在3樓平台巡查期間,聽到樓下有大聲音樂演奏,可清晰聽到演奏歌詞,估計為揚聲器聲音,因此下樓查看。
到地下大堂時仍然聽到噪音,從大樓出去戲院里,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結他,用揚聲器唱歌,揚聲器當時放在男子身旁地上。第一眼見到該男子在約6米外。
當時現場除唱歌及結他聲音外,沒有其他聲音,因結他及歌唱聲浪太大所以聽不到其他聲音。
🌟官:星期三喎?中環喎?
📌感到煩擾
PW1指稱歌唱及結他聲音令其感到煩躁,無法專心做事,如注意污糟地方,沒有辦法做任何事。PW1指自己因工作需要長時間留在該地。(直播員:你份工係企喺街睇人表演㗎?)
📌向警員投訴
PW1聲稱對情況感到不高興,在戲院里華人行大廈門口站着觀察半小時,因為覺得奇怪,在上班日子有人在中環大聲唱歌,卻沒有人理會。(直播員:覺得嘈你唔走?)約半小時後見到有警員到場,PW1上前向警員投訴噪音情況,期間有提供自己身分證、住址證明及工作證明。其後見到警員上前與被告人理論。
🌟控方嘗試查問PW1在本案發生前有否見過被告人,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不批准控方問題。
📌觀看錄音片段P1
片段可見被告人自彈自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旁邊有人圍觀拍手,亦有途人經過。片段結尾可見被告人開始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PW1補充因被告人唱歌,在附近「講嘢要大聲啲」,亦有客人投訴有噪音,自己覺得煩擾但因為在當地工作不能離開。
⏺辯方盤問PW1楊宇球
PW1同意在2020年9月8日及10月17日兩次錄取口供時記憶猶新,口供亦是準確記錄。
📌噪音沒有停止
PW1指2020年7月8日約1200時聽到有音樂聲,在其後大半個鐘一直彈奏,而PW1期間一直在華人行大廈側門戲院里位置。PW1聲稱演奏期間只有短暫停頓大約1至2秒,不清楚期間警員是否先後2次到場處理懷疑行乞及發出噪音的投訴。
PW1同意片段P1顯示的情況(1303至1306時)與自己指稱案發的時段(1200至1250時)情況相似。
📌沒有拍攝片段
PW1同意在大約半小時的觀察沒有拍攝任何片段,在10月17日錄取的口供內所指的片段是在1307時拍攝。
📌沒有主動報警
PW1同意自己沒有主動報警,只是等待有警員到場,才向警員作出投訴。
PW1不同意是因為被告人唱歌沒有造成煩擾才沒有主動報警求助,亦不同意向警員作出投訴是基於有客人投訴而非因本人覺得煩擾。
PW1指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沒有人拍手歡呼。
📌控方為楊宇球申請半日證人費獲批
——————
⏺控方主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駐守中環警署第3隊,當天0700時至1945時軍裝當值。
📌接報到場情況
1239時接報在皇后大道中有噪音投訴需要處理,1250時到場,看見一名男子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唱歌及彈奏結他,結他連接身旁擴音器,及有咪架,結他袋內亦有錢。
當時聲浪頗大,在距離現場約20米的位置下車時,已經聽到唱歌及音樂聲。
現場行人比較多,有十多人因為表演而駐足觀看,亦有其他路人。
📌3次警告
由於觀察到被告人有製造噪音,所以PW2在1258時第一次向被告人作出警告,要求將音量收細。PW2見到被告人對中文警告沒有反應,估計被告人唔識中文,所以用英文作出同樣警告。警告後被告人沒有任何表示,音量亦沒有改變。
在1300時,再次向被告人發出中英文警告,內容相近,被告人亦沒有反應。
1303時,PW2向被告人發出第三次警告,被告人同樣沒有反應,並且因為開始唱《願榮光歸香港》引起較多群眾聚集,音量亦稍微提升。
📌拍攝現場情況
由於擔心人群聚集會引起混亂,所以PW2開啟在右邊膊頭的攝錄機開始錄影。大約3分鐘後,看見人群穩定,而且有關製造噪音的證據足夠,所以關機結束錄影。
📌預告票控
錄影完畢後,PW2上前向被告人以中英文指將申請出票票控被告,在警告時有指是基於違反噪音條例。被告人得知將被票控後沒有反應,只是看了PW2一眼。
PW2在第一次警告被告人時取得其身分證得知身份,身分證在最後預告票控才交還被告人。
在返回警署後就申請傳票。
📌接觸楊宇球
在1250時到達現場時曾接觸一個證人,指被告人在現場表演持續很久,當時在表演位置約4至5米外,知道是在附近上班的清潔工人楊宇球,但PW2沒有索取其個人資料。
📌觀看錄音片段P1
PW2確認片中為被告人,片段顯示時間為13:10:58開始,但實際時間為1303時,差距是因PW2未能控制機器的內置時間所致。
📌查看P2草圖
草圖表示出戲院里報紙檔、被告人、擴音器等位置。PW2不知道壞銀行大廈在何方,而自己落車位置是在皇后大道中娛樂行對面的路邊停車位。
⏺辯方盤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兩次到場
PW2確認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址處理有關行乞及噪音的投訴。
📌首次到場
1213時首次收到指示到達上址處理有關噪音及行乞的投訴,1227時到達,約觀察10分鐘至1237時,沒有見到有人行乞,只見到有人再調校結他,但稱自己不記得有沒有人大聲彈結他。
直至1238時離開,期間沒有票控任何人。
📌再次到場
1239時再次接到投訴,有人再同一個地方行乞及製造噪音。1250時再次到場,落車時聽到彈奏樂器的聲音。
PW2同意自己不知道1250時之前的情況。
⏺控方覆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關於首次接報到場
1213時接報處理很黑及噪音的地點與本案地點相同,1227時到場看見被告人站在同一位置,但不記得被告人有沒有彈奏結他,亦不記得有沒有噪音。
🌟裁判官表示:「你去處理噪音投訴㗎嘛,你唔係喺嗰度行街㗎嘛,如果有噪音即係犯法啦,咁你點會唔記得有冇噪音,唔記得即係冇啦。」
PW2後稱當時應該沒有噪音。
📌接觸楊宇球
接觸楊宇球是因楊當時在現場向警員指出被告人發出嘈音,楊宇球與兩次投訴無關。
⏺辯方再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PW2承認在1250時之前,沒有聽到過現場有噪音。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作供,不傳召控方證人
——————
🌟是日為中文審訊,設有英文翻譯🌟
手足上庭前感言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球造成噪音煩擾。
——————
⏺修訂傳票
控方呈上2張修訂傳票,案發時間由「12:15時至13:15時」修訂至「12:00時至12:50時」,辯方沒有反對。
⏺答辯
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2個證人,並1條錄影片段,片長3分20秒
⏺承認事實
(1)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2020年7月8日1303時,警員29165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行人路開啟攝錄機,無間斷地拍攝現場情況至1306時,並將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列作證物P1。
(3)證物P1內容真實反映2020年7月8日1303時至1306時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情況。
(4)警員29165畫一張現場環境的草圖,列作證物P2。
(5)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控方主問PW1楊宇球
PW1在新界居住,自2019年5月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華人行大廈擔任清潔管工,由1100時開始工作,負責巡視大樓及樓宇外圍地方整潔及監督清潔工,由頂樓巡邏到地下。
📌背景
當天約在1200時PW1在3樓平台巡查期間,聽到樓下有大聲音樂演奏,可清晰聽到演奏歌詞,估計為揚聲器聲音,因此下樓查看。
到地下大堂時仍然聽到噪音,從大樓出去戲院里,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結他,用揚聲器唱歌,揚聲器當時放在男子身旁地上。第一眼見到該男子在約6米外。
當時現場除唱歌及結他聲音外,沒有其他聲音,因結他及歌唱聲浪太大所以聽不到其他聲音。
🌟官:星期三喎?中環喎?
📌感到煩擾
PW1指稱歌唱及結他聲音令其感到煩躁,無法專心做事,如注意污糟地方,沒有辦法做任何事。PW1指自己因工作需要長時間留在該地。(直播員:你份工係企喺街睇人表演㗎?)
📌向警員投訴
PW1聲稱對情況感到不高興,在戲院里華人行大廈門口站着觀察半小時,因為覺得奇怪,在上班日子有人在中環大聲唱歌,卻沒有人理會。(直播員:覺得嘈你唔走?)約半小時後見到有警員到場,PW1上前向警員投訴噪音情況,期間有提供自己身分證、住址證明及工作證明。其後見到警員上前與被告人理論。
🌟控方嘗試查問PW1在本案發生前有否見過被告人,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不批准控方問題。
📌觀看錄音片段P1
片段可見被告人自彈自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旁邊有人圍觀拍手,亦有途人經過。片段結尾可見被告人開始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PW1補充因被告人唱歌,在附近「講嘢要大聲啲」,亦有客人投訴有噪音,自己覺得煩擾但因為在當地工作不能離開。
⏺辯方盤問PW1楊宇球
PW1同意在2020年9月8日及10月17日兩次錄取口供時記憶猶新,口供亦是準確記錄。
📌噪音沒有停止
PW1指2020年7月8日約1200時聽到有音樂聲,在其後大半個鐘一直彈奏,而PW1期間一直在華人行大廈側門戲院里位置。PW1聲稱演奏期間只有短暫停頓大約1至2秒,不清楚期間警員是否先後2次到場處理懷疑行乞及發出噪音的投訴。
PW1同意片段P1顯示的情況(1303至1306時)與自己指稱案發的時段(1200至1250時)情況相似。
📌沒有拍攝片段
PW1同意在大約半小時的觀察沒有拍攝任何片段,在10月17日錄取的口供內所指的片段是在1307時拍攝。
📌沒有主動報警
PW1同意自己沒有主動報警,只是等待有警員到場,才向警員作出投訴。
PW1不同意是因為被告人唱歌沒有造成煩擾才沒有主動報警求助,亦不同意向警員作出投訴是基於有客人投訴而非因本人覺得煩擾。
PW1指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沒有人拍手歡呼。
📌控方為楊宇球申請半日證人費獲批
——————
⏺控方主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駐守中環警署第3隊,當天0700時至1945時軍裝當值。
📌接報到場情況
1239時接報在皇后大道中有噪音投訴需要處理,1250時到場,看見一名男子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唱歌及彈奏結他,結他連接身旁擴音器,及有咪架,結他袋內亦有錢。
當時聲浪頗大,在距離現場約20米的位置下車時,已經聽到唱歌及音樂聲。
現場行人比較多,有十多人因為表演而駐足觀看,亦有其他路人。
📌3次警告
由於觀察到被告人有製造噪音,所以PW2在1258時第一次向被告人作出警告,要求將音量收細。PW2見到被告人對中文警告沒有反應,估計被告人唔識中文,所以用英文作出同樣警告。警告後被告人沒有任何表示,音量亦沒有改變。
在1300時,再次向被告人發出中英文警告,內容相近,被告人亦沒有反應。
1303時,PW2向被告人發出第三次警告,被告人同樣沒有反應,並且因為開始唱《願榮光歸香港》引起較多群眾聚集,音量亦稍微提升。
📌拍攝現場情況
由於擔心人群聚集會引起混亂,所以PW2開啟在右邊膊頭的攝錄機開始錄影。大約3分鐘後,看見人群穩定,而且有關製造噪音的證據足夠,所以關機結束錄影。
📌預告票控
錄影完畢後,PW2上前向被告人以中英文指將申請出票票控被告,在警告時有指是基於違反噪音條例。被告人得知將被票控後沒有反應,只是看了PW2一眼。
PW2在第一次警告被告人時取得其身分證得知身份,身分證在最後預告票控才交還被告人。
在返回警署後就申請傳票。
📌接觸楊宇球
在1250時到達現場時曾接觸一個證人,指被告人在現場表演持續很久,當時在表演位置約4至5米外,知道是在附近上班的清潔工人楊宇球,但PW2沒有索取其個人資料。
📌觀看錄音片段P1
PW2確認片中為被告人,片段顯示時間為13:10:58開始,但實際時間為1303時,差距是因PW2未能控制機器的內置時間所致。
📌查看P2草圖
草圖表示出戲院里報紙檔、被告人、擴音器等位置。PW2不知道壞銀行大廈在何方,而自己落車位置是在皇后大道中娛樂行對面的路邊停車位。
⏺辯方盤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兩次到場
PW2確認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址處理有關行乞及噪音的投訴。
📌首次到場
1213時首次收到指示到達上址處理有關噪音及行乞的投訴,1227時到達,約觀察10分鐘至1237時,沒有見到有人行乞,只見到有人再調校結他,但稱自己不記得有沒有人大聲彈結他。
直至1238時離開,期間沒有票控任何人。
📌再次到場
1239時再次接到投訴,有人再同一個地方行乞及製造噪音。1250時再次到場,落車時聽到彈奏樂器的聲音。
PW2同意自己不知道1250時之前的情況。
⏺控方覆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關於首次接報到場
1213時接報處理很黑及噪音的地點與本案地點相同,1227時到場看見被告人站在同一位置,但不記得被告人有沒有彈奏結他,亦不記得有沒有噪音。
🌟裁判官表示:「你去處理噪音投訴㗎嘛,你唔係喺嗰度行街㗎嘛,如果有噪音即係犯法啦,咁你點會唔記得有冇噪音,唔記得即係冇啦。」
PW2後稱當時應該沒有噪音。
📌接觸楊宇球
接觸楊宇球是因楊當時在現場向警員指出被告人發出嘈音,楊宇球與兩次投訴無關。
⏺辯方再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PW2承認在1250時之前,沒有聽到過現場有噪音。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作供,不傳召控方證人
——————
🌟是日為中文審訊,設有英文翻譯🌟
手足上庭前感言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新案件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五百元現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上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同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新案件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五百元現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上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同年4月1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求造成噪音煩擾。
——————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點在於結他及揚聲器聲量會否令一般人覺得煩擾。
📌現場環境
本案發生在中環鬧市中午午飯時段,人多車多,相比在住宅區或深夜時分,對於相同聲量,例如汽車響咹,接受程度相對較高。在鬧市中一般人可接受較高聲量或較持續的聲浪。
📌不能磨合之處
PW1作供時指當天1200時至1250時一直在案發地點觀察,噪音一直持續,只有一至2秒停頓。期間只有一次見過警員到場。PW1沒有拍攝片段,亦沒有主動報警。
PW2指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述地點處理噪音及行乞的投訴,在1227時至1238時現場沒有人製造噪音。
此根本性差異正是本案疑點所在。PW1的證供與PW2的證供存在根本性矛盾。
如法庭同意此矛盾而不給予PW1證供任何比重,而1239時至1250時期間所發生的事情沒有任何片段佐證,PW2亦承認不知道該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現場有噪音或噪音持續多久。
📌是否對一般人做成煩擾
即使法庭同意聲音對楊宇球造成煩擾,法庭亦要考慮聲音是否對一般人亦造成煩擾。
從片段P1可見,現場有許多途人經過,有人在講電話,有人在圍觀拍手,證明途人不只能夠容忍該聲音,更加予以讚賞。片中沒有見到有人表示煩厭、掩耳或提升說話音量,由此可見性能在一般人合理容忍範圍內。
——————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1430時同庭裁決
手足上庭前感言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求造成噪音煩擾。
——————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爭議點在於結他及揚聲器聲量會否令一般人覺得煩擾。
📌現場環境
本案發生在中環鬧市中午午飯時段,人多車多,相比在住宅區或深夜時分,對於相同聲量,例如汽車響咹,接受程度相對較高。在鬧市中一般人可接受較高聲量或較持續的聲浪。
📌不能磨合之處
PW1作供時指當天1200時至1250時一直在案發地點觀察,噪音一直持續,只有一至2秒停頓。期間只有一次見過警員到場。PW1沒有拍攝片段,亦沒有主動報警。
PW2指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述地點處理噪音及行乞的投訴,在1227時至1238時現場沒有人製造噪音。
此根本性差異正是本案疑點所在。PW1的證供與PW2的證供存在根本性矛盾。
如法庭同意此矛盾而不給予PW1證供任何比重,而1239時至1250時期間所發生的事情沒有任何片段佐證,PW2亦承認不知道該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現場有噪音或噪音持續多久。
📌是否對一般人做成煩擾
即使法庭同意聲音對楊宇球造成煩擾,法庭亦要考慮聲音是否對一般人亦造成煩擾。
從片段P1可見,現場有許多途人經過,有人在講電話,有人在圍觀拍手,證明途人不只能夠容忍該聲音,更加予以讚賞。片中沒有見到有人表示煩厭、掩耳或提升說話音量,由此可見性能在一般人合理容忍範圍內。
——————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1430時同庭裁決
手足上庭前感言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9/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0932 開庭
雙方先就案件管理爭辯一輪。控方希望在PW9 PC 14464作供完畢後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主問要一日時間。
因雙方的專家證人均屬「中立證人」,所以應該可以喺對方作供時旁聽,以減省轉述的時間,方便法庭,辯方亦相信控方主問盧永楷根本唔需要一日咁耐。由於雙方證人夾唔到時間,但法庭希望下星期二能完成所有證物處理,建議辯方證人若不能出席可看報告或聽錄音。稍後等待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回覆再處理。
--------------------------
辯方盤問PW9:
D1黃瑞紅大律師指控PW9沒有按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證物,但PW9聲稱已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又指當時社會情況混亂,觀塘狗屋更曾被包圍過,影響狗屋正常運作。[包圍觀塘狗屋係8月,案發9月😅]PW9確認記事冊只描述了4名被告事實資料,不包括身體特徵,看CCTV時亦有機會睇錯顏色。
辯方D2大律師就證物特徵作簡短盤問。
辯方D3大律師質疑點解PW9要喺訓示室就CO交俾自己的電話問被告,「呢啲電話係咪你哋㗎?」,牠指是為「確認」才俾檢驗電話同意書被告。PW9唔同意身稱喺D3身上檢取的雷射筆著唔到,否認有講大話,或曾為雷射筆充電或換電。辯方D4大律師確認PW9在貨𨋢大堂時PW9有周圍走動。
PW9唔同意在控方主問時錯誤辨認四名被告。
盤問完畢。
--------------------------
控方覆問:
請PW9 在不同截圖辯認被告。牠透過腰包辨認出D1。聲稱在9月2日至25日自行保管雷射筆期間,是放在上鎖的櫃桶。第一次截圖聲稱被告走動的情況。
🛑辯方請控方留意覆問的問題偏離了覆問範圍。雙方爭辯一輪後同意可以問PW9除文字紀錄外有否就被告的身型外貌作辨認。
PW9曾在P24截圖標記出各被告,並非單憑影像辨認出4名被告,於是莫官請PW9在CCTV認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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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未能在今明兩天作供,莫官批准今日先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交替程序:控方案情在認人方面會依賴PW9,下午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傳召PW1 CIP鄭震東總督察,控方確認牠採納先前的口供。
12:03 小休15分鐘讓控方先整理文件,12:33繼續。
--------------------------
辯方盤問PW1:
在貨𨋢大堂PW1 曾要求兩名被告到兩個位置,再移動他們的物品到該位置。請PW1睇片,牠曾將D1的鞋、袋、疑似噴膠、對講機、及後一枝黑色長條形的物件移去D1身處的角落位置,前後兩次。
13:04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9/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0932 開庭
雙方先就案件管理爭辯一輪。控方希望在PW9 PC 14464作供完畢後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主問要一日時間。
因雙方的專家證人均屬「中立證人」,所以應該可以喺對方作供時旁聽,以減省轉述的時間,方便法庭,辯方亦相信控方主問盧永楷根本唔需要一日咁耐。由於雙方證人夾唔到時間,但法庭希望下星期二能完成所有證物處理,建議辯方證人若不能出席可看報告或聽錄音。稍後等待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回覆再處理。
--------------------------
辯方盤問PW9:
D1黃瑞紅大律師指控PW9沒有按警察通例的程序處理證物,但PW9聲稱已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又指當時社會情況混亂,觀塘狗屋更曾被包圍過,影響狗屋正常運作。[包圍觀塘狗屋係8月,案發9月😅]PW9確認記事冊只描述了4名被告事實資料,不包括身體特徵,看CCTV時亦有機會睇錯顏色。
辯方D2大律師就證物特徵作簡短盤問。
辯方D3大律師質疑點解PW9要喺訓示室就CO交俾自己的電話問被告,「呢啲電話係咪你哋㗎?」,牠指是為「確認」才俾檢驗電話同意書被告。PW9唔同意身稱喺D3身上檢取的雷射筆著唔到,否認有講大話,或曾為雷射筆充電或換電。辯方D4大律師確認PW9在貨𨋢大堂時PW9有周圍走動。
PW9唔同意在控方主問時錯誤辨認四名被告。
盤問完畢。
--------------------------
控方覆問:
請PW9 在不同截圖辯認被告。牠透過腰包辨認出D1。聲稱在9月2日至25日自行保管雷射筆期間,是放在上鎖的櫃桶。第一次截圖聲稱被告走動的情況。
🛑辯方請控方留意覆問的問題偏離了覆問範圍。雙方爭辯一輪後同意可以問PW9除文字紀錄外有否就被告的身型外貌作辨認。
PW9曾在P24截圖標記出各被告,並非單憑影像辨認出4名被告,於是莫官請PW9在CCTV認出被告。
--------------------------
辯方專家證人未能在今明兩天作供,莫官批准今日先傳召控方專家證人。
交替程序:控方案情在認人方面會依賴PW9,下午傳召雷射筆專家證人盧永楷。傳召PW1 CIP鄭震東總督察,控方確認牠採納先前的口供。
12:03 小休15分鐘讓控方先整理文件,12:33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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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在貨𨋢大堂PW1 曾要求兩名被告到兩個位置,再移動他們的物品到該位置。請PW1睇片,牠曾將D1的鞋、袋、疑似噴膠、對講機、及後一枝黑色長條形的物件移去D1身處的角落位置,前後兩次。
13:04 午休,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3/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43 開庭
📕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 繼績作供,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隻光碟,內有兩條片段,先播”video-2021-02-02-15-00-14.mp4”,片長1分35秒,片段內有人大嗌「個袋打開咗...船嚟緊...大佬...呢個...」,PW5同意片段係當晚情況,影到PW5,但認唔到18211,應該在附近,確認PD1(2)係片中截圖,當晚見到呢個袋,叫水警撈起,相中袋冚打開咗,冚有小小白色反光部份,似有帶連接但唔肯定,當晚只打撈到一件物件,袋由水警處理,唔清楚入面有咩,水警協助完就離開咗,唔記得有無講嘢。
播另一片段”video-2021-02-02-15-00-26.mp4”,片長35秒,因畫面太暗,PW5無印象係當晚情況。
PW5唔同意律師指P5與PD1(2)唔相似。
⚙️控方覆問⚙️
PW5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PD1(2)見到有光照住個袋,有白色反光,相信係汆冚嘅裏面。
📕再次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竟勇(音) 作供,證人負責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播放第一條片,PW4同意係當晚情況,但見唔到自己,從片段中放大PD1(2)的截圖,見到個袋有兩處反光,PW4唔肯定反光是袋的那一部份,只係在遠處見到反光。
播第二條片段,PW4無印象係當晚現場,只係畫面與現場環境相似。
律師向PW4指出P5與PD1(2)唔相似,PW4唔清楚。
⚙️控方覆問⚙️
PW4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用電筒照射漂浮物2就反光,但睇唔清邊度反光,睇PD1(2)近袋右邊有白色,當時唔知係袋邊部份;打開P5個冚見有拉鍊,但現場睇唔清楚。
📕傳召PW6 水警 17809 作供,證人負責從河上檢取證物。
⚙️控方主問⚙️
22:16 接到電台通知要去城門河協助調查,同沙展4456和警員52463一同乘坐小艇PV48,22:30離開基地,22:40去到獅子橋,橋上有警員用電筒照着海上漂浮物,自己駛埋去,一眼就見到漂浮物,用勾打撈,附近冇其他漂浮物,勾到船邊,徒手攞上船,睇到係黑色斜咩袋,裏面有六支汽油彈,個袋有魔術貼有扣,無留意拉鍊,嗰袋在獅子橋底打撈到,有展示幾支汽油彈,橋上警員表示收到訊息,冇逐件攞出嚟;回程時在城門河掃蕩左約半小時,由獅子橋、瀝源橋到沙燕橋,無其他可疑物品,只係檢取咗一個黑色斜咩袋,折返途經瀝源橋,有講袋內有汽油彈,約22:30返到水警基地,在23:50在基地loading bay交俾證物員9736,由獅子橋檢獲到交畀9736,全程由PW6保管,期間無離開視線,無人干擾,PW6辨認出P5係當日個袋,亦從相片冊中確認玻璃樽和膠壺係當日嘅汽油彈;袋內仲有其他嘢,螺絲批、鑽咀、打火機,9736逐一檢收。
[控辯雙方檢視證物,因為送咗去化驗,玻璃樽、汽油、布條分開包裝,與檢取時狀態不同,同意修訂承認事實的證物編號。]
📍辯方盤問📍
當晚22:30出發,23:30返到,之前和之後無其他打撈工作,收到只是叫佢打撈可疑物品,無講係乜嘢,無講有幾多件,只要唔係海上垃圾,其他物品都會睇吓,回程時再去瀝源橋和沙燕橋,係因為順路。
去到瀝源橋有同事叫向前駛,去到獅子橋,勾起一個袋,勾起嘅時候魔術貼係貼上嘅,唔記得個扣有無扣上,打開個袋冚,睇到物品,聞唔到氣味,唔肯定有無聞到,因為PV48用電油,有氣味,未必聞到,
見到9736時一齊打開個袋,遂件攞出嚟交收,當時無影相,之後無接觸過個袋,睇相冊,唔知係幾時影嘅。
播放第一條片段,PW6確認係當晚情況,確認PD1(1)相中3人,片段中嘅聲音在現場聽唔到,在橋底撈起個袋,攞上嚟係未打開,唔記得邊個同橋上人講,意思係有汽油彈,唔記得有無展示畀橋上人睇。
PD1(2)有反光,現場唔覺有反光,P5無反光物料,唔同意律師建議相中物品並不是P5,當晚亦無揾到背囊。
⚙️控方覆問⚙️
睇PD1(2),當晚無留意個袋有無反光。
📕PW7 警員 9746 鐘雄(音) 作供,案中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23:00時,接手調查一宗案件,做證物員,23:30收到命令去馬料水水警基地,23:48去到,23:50開始與17809交收,收咗一個黑色斜咩袋內有汽油彈,一齊打開個袋,檢收所有嘢,有啲係有擺出嚟,唔記得擺過啲咩,有橙色鎖匙扣、黃色柄嘅螺絲批,3支鑽嘴,兩個打火機,六支汽油彈,一個綠色噴水壺,過程約10分鐘,離開基地,返去沙田差館,攞證物袋包裝證物,在11月4日03:46交俾值日官保管,期間證物無離開過視線,無被人干擾。
辯認相片#12,#13,確認相中證物樽、布條和噴壺,相片#14,#15是鑽咀和打火機,相中物品狀況同接收時一樣,但唔知邊個影幾時影,PW7確認以下證物,P5 Nike袋,P6玻璃樽,P7噴壺,P8鑽咀,P9打火機。
13:00休庭,14:30再訊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3/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43 開庭
📕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 繼績作供,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隻光碟,內有兩條片段,先播”video-2021-02-02-15-00-14.mp4”,片長1分35秒,片段內有人大嗌「個袋打開咗...船嚟緊...大佬...呢個...」,PW5同意片段係當晚情況,影到PW5,但認唔到18211,應該在附近,確認PD1(2)係片中截圖,當晚見到呢個袋,叫水警撈起,相中袋冚打開咗,冚有小小白色反光部份,似有帶連接但唔肯定,當晚只打撈到一件物件,袋由水警處理,唔清楚入面有咩,水警協助完就離開咗,唔記得有無講嘢。
播另一片段”video-2021-02-02-15-00-26.mp4”,片長35秒,因畫面太暗,PW5無印象係當晚情況。
PW5唔同意律師指P5與PD1(2)唔相似。
⚙️控方覆問⚙️
PW5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PD1(2)見到有光照住個袋,有白色反光,相信係汆冚嘅裏面。
📕再次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竟勇(音) 作供,證人負責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辯方盤問📍
播放第一條片,PW4同意係當晚情況,但見唔到自己,從片段中放大PD1(2)的截圖,見到個袋有兩處反光,PW4唔肯定反光是袋的那一部份,只係在遠處見到反光。
播第二條片段,PW4無印象係當晚現場,只係畫面與現場環境相似。
律師向PW4指出P5與PD1(2)唔相似,PW4唔清楚。
⚙️控方覆問⚙️
PW4認唔到第一條片的人聲是誰;用電筒照射漂浮物2就反光,但睇唔清邊度反光,睇PD1(2)近袋右邊有白色,當時唔知係袋邊部份;打開P5個冚見有拉鍊,但現場睇唔清楚。
📕傳召PW6 水警 17809 作供,證人負責從河上檢取證物。
⚙️控方主問⚙️
22:16 接到電台通知要去城門河協助調查,同沙展4456和警員52463一同乘坐小艇PV48,22:30離開基地,22:40去到獅子橋,橋上有警員用電筒照着海上漂浮物,自己駛埋去,一眼就見到漂浮物,用勾打撈,附近冇其他漂浮物,勾到船邊,徒手攞上船,睇到係黑色斜咩袋,裏面有六支汽油彈,個袋有魔術貼有扣,無留意拉鍊,嗰袋在獅子橋底打撈到,有展示幾支汽油彈,橋上警員表示收到訊息,冇逐件攞出嚟;回程時在城門河掃蕩左約半小時,由獅子橋、瀝源橋到沙燕橋,無其他可疑物品,只係檢取咗一個黑色斜咩袋,折返途經瀝源橋,有講袋內有汽油彈,約22:30返到水警基地,在23:50在基地loading bay交俾證物員9736,由獅子橋檢獲到交畀9736,全程由PW6保管,期間無離開視線,無人干擾,PW6辨認出P5係當日個袋,亦從相片冊中確認玻璃樽和膠壺係當日嘅汽油彈;袋內仲有其他嘢,螺絲批、鑽咀、打火機,9736逐一檢收。
[控辯雙方檢視證物,因為送咗去化驗,玻璃樽、汽油、布條分開包裝,與檢取時狀態不同,同意修訂承認事實的證物編號。]
📍辯方盤問📍
當晚22:30出發,23:30返到,之前和之後無其他打撈工作,收到只是叫佢打撈可疑物品,無講係乜嘢,無講有幾多件,只要唔係海上垃圾,其他物品都會睇吓,回程時再去瀝源橋和沙燕橋,係因為順路。
去到瀝源橋有同事叫向前駛,去到獅子橋,勾起一個袋,勾起嘅時候魔術貼係貼上嘅,唔記得個扣有無扣上,打開個袋冚,睇到物品,聞唔到氣味,唔肯定有無聞到,因為PV48用電油,有氣味,未必聞到,
見到9736時一齊打開個袋,遂件攞出嚟交收,當時無影相,之後無接觸過個袋,睇相冊,唔知係幾時影嘅。
播放第一條片段,PW6確認係當晚情況,確認PD1(1)相中3人,片段中嘅聲音在現場聽唔到,在橋底撈起個袋,攞上嚟係未打開,唔記得邊個同橋上人講,意思係有汽油彈,唔記得有無展示畀橋上人睇。
PD1(2)有反光,現場唔覺有反光,P5無反光物料,唔同意律師建議相中物品並不是P5,當晚亦無揾到背囊。
⚙️控方覆問⚙️
睇PD1(2),當晚無留意個袋有無反光。
📕PW7 警員 9746 鐘雄(音) 作供,案中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23:00時,接手調查一宗案件,做證物員,23:30收到命令去馬料水水警基地,23:48去到,23:50開始與17809交收,收咗一個黑色斜咩袋內有汽油彈,一齊打開個袋,檢收所有嘢,有啲係有擺出嚟,唔記得擺過啲咩,有橙色鎖匙扣、黃色柄嘅螺絲批,3支鑽嘴,兩個打火機,六支汽油彈,一個綠色噴水壺,過程約10分鐘,離開基地,返去沙田差館,攞證物袋包裝證物,在11月4日03:46交俾值日官保管,期間證物無離開過視線,無被人干擾。
辯認相片#12,#13,確認相中證物樽、布條和噴壺,相片#14,#15是鑽咀和打火機,相中物品狀況同接收時一樣,但唔知邊個影幾時影,PW7確認以下證物,P5 Nike袋,P6玻璃樽,P7噴壺,P8鑽咀,P9打火機。
13:00休庭,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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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1/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25/5/20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佐敦 #答辯
李(19)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會去信律政司商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佐敦 #答辯
李(19)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將會去信律政司商議。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裁決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同案D1於2020年12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入獄8個月。
----------------------------------------------------------
本案舉證依賴片段、CCTV影像、CCTV截圖、書面證供、被告家中搜出物品等,控辯雙方均沒傳召證人。本案爭議是,D2是否片中襲擊傷者的人。控方指片中施襲者戴口罩,金啡色頭髮,穿綠色衫、黑色褲和黑色鞋。片段沒拍攝到施襲者的樣貌,但控方指D2的身型和身高與施襲者吻合。
控方指控D2是施襲者基於以下五點。
(1) 警方在D2被捕後為他拍攝照片,照片顯示D2的樣貌,其身高亦與施襲者相似。可是,由於片中的施襲者樣貌沒被拍攝到,此等照片不能協助法庭。
(2)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環保袋和衣服。但片段中沒顯示施襲者有帶環保袋,該袋不能顯示D2是施襲者,而衣物亦沒任何特殊的特徵。
(3) 恒麗樓CCTV影像及CCTV截圖。截圖的時間是下午6點幾,即案發前約4小時。恒麗樓電梯的CCTV畫面模糊,顯示D2穿藍色衣服,頭髮是銀色,與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不同,亦無顯示D2所住的樓層。恒麗樓電梯大堂的CCTV是黑白色,無助舉證;而信箱大堂CCTV顯示D2有滑板車,但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沒滑板車。
(4) 晴碧樓電梯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下午6點幾,但晴碧樓不是D2所居住的地方,無助舉證。
(5) 恒麗樓大堂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襲擊發生後翌日凌晨約4點,即襲擊發生後很久,截圖中的人穿黑色衫,不是施襲者的綠色衫。另外,截圖中的人坐在滑板車上,不能確認其身高。
證據個別和整體而言只能顯示D2和施襲者外型相似,不能確定D2是片中的施襲者。D2可能是,亦可能不是施襲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P3-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交法庭存檔。
(按:啲證據根本就唔係證據。D2身高185左右,可能因為生得比較高,同片中既人身高相近,所以被捕。今時今日生得高都會因此俾人拉、俾人告。)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裁決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同案D1於2020年12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入獄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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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舉證依賴片段、CCTV影像、CCTV截圖、書面證供、被告家中搜出物品等,控辯雙方均沒傳召證人。本案爭議是,D2是否片中襲擊傷者的人。控方指片中施襲者戴口罩,金啡色頭髮,穿綠色衫、黑色褲和黑色鞋。片段沒拍攝到施襲者的樣貌,但控方指D2的身型和身高與施襲者吻合。
控方指控D2是施襲者基於以下五點。
(1) 警方在D2被捕後為他拍攝照片,照片顯示D2的樣貌,其身高亦與施襲者相似。可是,由於片中的施襲者樣貌沒被拍攝到,此等照片不能協助法庭。
(2) 警方在D2家中檢取了環保袋和衣服。但片段中沒顯示施襲者有帶環保袋,該袋不能顯示D2是施襲者,而衣物亦沒任何特殊的特徵。
(3) 恒麗樓CCTV影像及CCTV截圖。截圖的時間是下午6點幾,即案發前約4小時。恒麗樓電梯的CCTV畫面模糊,顯示D2穿藍色衣服,頭髮是銀色,與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不同,亦無顯示D2所住的樓層。恒麗樓電梯大堂的CCTV是黑白色,無助舉證;而信箱大堂CCTV顯示D2有滑板車,但襲擊片段中的施襲者沒滑板車。
(4) 晴碧樓電梯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下午6點幾,但晴碧樓不是D2所居住的地方,無助舉證。
(5) 恒麗樓大堂CCTV截圖。截圖時間是襲擊發生後翌日凌晨約4點,即襲擊發生後很久,截圖中的人穿黑色衫,不是施襲者的綠色衫。另外,截圖中的人坐在滑板車上,不能確認其身高。
證據個別和整體而言只能顯示D2和施襲者外型相似,不能確定D2是片中的施襲者。D2可能是,亦可能不是施襲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罪名不成立。
P3-7歸還被告,其他證物交法庭存檔。
(按:啲證據根本就唔係證據。D2身高185左右,可能因為生得比較高,同片中既人身高相近,所以被捕。今時今日生得高都會因此俾人拉、俾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