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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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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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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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1400庭外逾50人等候
1420庭內座位已滿
1425 廣播
1447 開庭
🌟8庭亦有手足案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Day 12: PW7作供,PW8督察聶美蘭作供
📌Day 13: ??
📌Day 14: PW10警員21162湯家偉(音)作供,PW11領犬員48918盧繼中(音)作供,PW12領犬員10093作供,PW13警長謝紀強作供,PW14警員8094作供,重召PW8作供

———————————————

上午進度:
控方表示審訊進度良好,之後將會處理以下事項:
- 就辯方要求,重召部分證人。
- 警方檢取被告Telegram訊息的呈堂性。
- D2在VRI中招認的自願性。


📌 重召PW12領犬員10093張慶國(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12同意沒有不公、利誘的情況

D2辯方盤問
PW12不同意佢係「講大話」


📌 重召CO1警員24087作供

辯方盤問
檢視流水簿(OB),呈堂為辯方證物D4

控方覆問
因傳真及影印問題,更正編號9237應為19237
- 共有18位警員於0830開始當值,包括PW8


📌 重召CO2 SPC 51552作供

辯方盤問
檢視OB第三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5),警員不同意庭上供詞是「講大話」,亦不同意於9月2日與17111及10072,以暴力對待及威嚇被告

控方覆問
澄清OB記錄和庭上作供,並非講大話


📌 重召CO3警員25410作供

辯方盤問
- 於1/9 20:30已經當更,直至翌日12:30。
- 於2/9 20:30要再上班,所以約夜晚7時多回到警署。
- 於2/9 23:45將第一本記事冊交給14464,隨即領取新一本。
- 於2/9 23:50以手寫形式記錄口供。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 各被告意向
D1-3均不作供,並沒有證人傳召。
D4選擇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


📌 D4李小姐作供

辯方主問

- 初時有兩藍衫,一白衫。
- 1名藍衫和1名白衫警察均拿出伸縮警棍,行向D2-3,不停大叫「做乜撚嘢,唔好郁」。
- 當時D2-3無反抗,但D3因害怕退後兩步。
- 白衫扯D2出升降機,同全部人講「全部出晒嚟」
- D3維持舉手投降姿勢,走出。
- D1、D3慢慢行出升降機。
- 有警員兇佢哋,叫佢哋舉手、拍埋牆,放低袋。
- D1有跟指示慢慢放低背囊。
- 但突然有警員大力扯其背囊,似乎嫌其除得慢,並鬧佢哋,恐嚇會打佢哋。
- D4因為驚,而立即除低背囊。
- 以上時間發生於CCTV片段當時的時間約半分鐘前。
- 白衫不停鬧D2,並大力將警棍揮向D2,但D4無睇到有否打中。
- 另外兩名藍衫警員亦「係咁鬧」
- D4當時好驚,有少少腳震,但有按警員指示慢慢踎低。
- 警員以警棍指住D4,說「你望乜撚嘢望呀,貼牆踎低,你信唔信我打撚死你吖嗱」
- D4因警員拿著警棍隊住佢,而十分害怕。
- 不時有聽到指罵聲,更有警員罵「你望完未啊,信唔信我打你呀」及「你望夠未呀,我叫你唔好郁啊」
- 事後看CCTV片段才知道是指罵D1。
- 有警員問D1攞電話密碼,D1答「我要等埋我律師嚟先」
- 那名警員好惡地回答「律乜撚嘢師啊,呢度冇律師啊,你講啦」
- D4眼尾有睄過,見到那名警員用手撳住D1背脊,施加壓力。
- 畫面片段06:34:08時,D4並不在畫面中,因其被其中一名藍衫叫去近防火門的門口。
- D4有聽到狗吠聲,估計有警犬增援,共兩隻。
- 因環境封閉,回音較大,狗隻吠聲大到D4耳膜痛。
- 由PW8專責處理D4,有搜身,亦用手要D4原地轉咗幾個圈。
- 領犬員拖住隻狗去到D2面前,任由隻狗不停吠,無意識要阻止。
- 當時PW8在搜D4身,摸其左褲袋,並問「呢個咩嚟㗎」
- D4回答「電話囉」,PW8便向其索取密碼,D4初時拒絕。
- 於畫面06:36:17時段,PW8將手機交給D4,要求其解鎖密碼。
- D4在取回手機時,就其手機密碼,話「我唔記得咗」,但白衫似乎唔滿意,罵「你唔好撚玩啊,你點會唔記得呀」
- D4沒有應PW8要求解鎖,於是PW8問佢取回電話,D4交還時手震。
- PW8就問佢「你做咩手震,你心虛啊?」,D4回答「因為我冇食早餐,同埋驚」,PW8聽完就算
- 當時,領犬員的狗亦在不斷吠D4,逾半分鐘。
- 領犬員就此無動於衷,由於狗身型較大,D4驚隻狗會咬佢。
- 其後,PW8將其帶到向廣場的防火梯,不時有警員出出入入。
- 警員8094指搜到有對講機,可能會告佢哋無牌管有無線電。
- 而PW8則再次問其電話密碼,D4沒有提供。
- 然後PW8叫D4面向牆,約半分鐘後,有把不知名男人聲說「你係咪點都唔肯俾個電話密碼出嚟啊」
- D4回答「係啊,我唔會俾㗎」
- 其後,D4感覺到右邊膊頭俾硬物襲擊,該位置有痛楚,同時感到有耳鳴的痛楚。
- 那名男子再說「咁你而家俾唔俾啊」
- D4因恐懼而交出手機密碼
- 當時,D4沒有作出任何投訴。
- 回到警署後亦沒有,因D4不知道可以即時投訴。
- 但事後有同律師講,在第二次提堂時亦有向法庭申請記錄在案。
- 離開警署後,冇睇醫生,但有自行檢查傷勢,瘀咗4-5日,亦有痛楚。
- 回到當時的鯉魚門廣場,離開時沒有警誡,亦沒有宣告拘捕。
- 被帶到警署後,直接進入訓示室,見到有4-5位身穿黑色背心嘅便衣警,不斷指罵被告為「死曱由」
- 警員安排被告們「每行坐一個人」,然後在旁整理物品。
- D4見到有警員手上拿著一個文件夾,看完文件後望住D4講咗句「嘩,呢個有鎚添啊」
- 該警員再說「死曱由,你咁鍾意玩啊啦,我而家就同你玩」
- 在訓示室期間,有女警突然走到D4旁,D4便嚇到「縮埋一邊」,女警就話「同你傾下計啫」
- D4指「我要xx」,然後個女警就話「轉頭有同事會同你跟進㗎啦」,然後就走咗。
- 其後,警員8094要求D4將文件簽名。D4打算睇清楚先,但警員話「唔使睇啦,咪又係嗰啲嘢,你簽完先慢慢睇啦」
- 警員8094除讀出文件標題外,並沒有解釋文件內容。
- D4因驚再被打,所以答應簽名。
- 文件中包括「檢驗手提電話內容同意書」,但警員沒有向D4解釋文件內容,亦沒有向其指出其手機型號,只催促其「快啲簽」
- 文件上有打印及手寫的文字,但手寫的文字沒有在D4面前填寫。
- 在警署內,亦有進行搜身工作,但不清楚該房間在哪裡,只指「好似係報案室內」
- 在進入警署前,仍不知道自己的被捕原因。
- 在9月2日前,沒有曾經被捕過。
- D4沒有嘗試逃走。
- D4有少少驚狗。

🌟 控方嘗試指出D4在被捕前曾經逃走。但辯方反對,原因為目前正在處理特別事項,即案中案(有關D4自願性及公平性事宜),並非一般事項,而控方的發問與案中案無關,時間上亦不吻合。最後裁判官批准其發問,但就「反抗逃走」一事,只可發問該問題。

控方盤問(‼️尚未完成‼️
- D4不同意,喺9月2日於鯉魚門廣場,試過多次逃走。
- 證物P2-4第112頁,上面的截圖可以見到D1-D4;而下面的截圖,顯示出D4行出升降機門。
- D4不同意她的行為是查看有沒有警察(做哨)。
- 證物P2-4第113頁,上面的截圖顯示D4行返入升降機;而下面的截圖,則有軍裝警進入升降機。
- D4同意未被截停之前,已認識另外三名被告。
- D4不同意她在簽署文件前有閱讀內容、警員有向她解釋內容。
- D4同意警員有交文件副本給她。
- D4同意她清楚自己的權益,所以多次拒絕提供密碼,並在進行錄影會面(VRI)期間保持箴默。
- D4同意她能讀聽寫中文。
- D4同意她有簽署PP98e (手機同意書)和Pol. 53 (羈留人士權利)
- D4不記得她是先簽署Pol. 53還是PP98e。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提堂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控罪二)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4庭以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判刑詳情按此

D1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索取戒毒所報告。 案件押後2星期至2月24日1430 觀塘第8法庭再訊。期間還押🛑

判刑速報🛑🛑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
速報:
法庭宣布罪成‼️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押後至2月24日930 於粉嶺裁判法院1號庭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柯(21) D2:陳(21) D3:梅(19)
🛑三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枝雷射筆

1月27日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
🧷D1 報告內容
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心理及醫療上並不適合。法庭決定押後索取戒毒所報告。

🧷D2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呈上超過40封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書寫的求情信。信中內容一致指出被告自律,是一名表現良好的好學生。老師,家人及同學亦十分支持被告。家人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生的機會,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被告自己書寫的求情信,表示自己深愛香港,希望守護這片土地,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D3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D3正就讀副學士,學業成績優異。D3同時亦有進行義務工作。感化官表示D3 合作有禮貌,還押期間行為良好並沒有任何紀律問題。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合適。

📌判刑理由
🧷控罪(1) 判刑
現場人士的行為造成公眾不便,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現場有過百人聚集,三名被告與現場的示威者有相似的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下犯案。再者,三名被告是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可見他們並沒有悔意。根據各項報告及求情內容,法庭並沒有看見D1及D2 對今次事件有任何悔意,只有D3的報告中懲教指出他還押期間有悔意。根據事實裁定,現場的示威者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具挑釁性,而且示威者有造成暴力衝突。三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會以最少參與程度作出判刑。法庭強調,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的判刑不單要防止事件重演,更重要的是阻嚇性。現場示威者堵塞主要幹道,三名被告停留在現場。明顯是支持示威者的行為。要留意的是,每個個人行為會影響亦會感染其他人,最終導致公眾受害。本案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監禁。有律師求情指出希望法庭可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本案,明顯輕視案件的嚴重程度。

🧷控罪(2) 判刑
雷射筆可以攻擊警員,會對警員造成傷害。

控罪(1) :
D2 : 5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扣減,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控罪(2):
D3: 判處更生中心

📌總刑期
D2 : 即時監禁5個月
D3 : 判處更生中心 (2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D1 的判刑押後2星期至2021年2月24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第八庭有審訊進行中,可以上去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片段,D1只爭議閉路電視和陳詞;D2,3 被告只爭議陳詞;D4爭議雷射筆的情況。

各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審前覆核,5月26、27、2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馬(30) #港區國安法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控方申請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再訊。
法官表示,移交令生效後,在裁判法院的程序會結束。

法庭提醒被告可申請法援,表格已交被告,被告須給予代表律師充足指示是否需要法援,否則若下次聆訊時要求押後,未必獲批准。
此外,若要提交不在犯罪現場證據,須立即或於下次開審前十日前提交。
案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按被告要求以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被告精神良好,於提堂後大喊「香港人,唔好釘」及光時口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傑斯/尹 (52)

控罪: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於 2020 年 8 月 8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以及在2020年 8月15 日、9月5日、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節錄自《立場新聞》2021年2月8日新聞)
---------------------------------------------------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候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0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新案件

張(62)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探員發現手提行李篋內藏有23.5公斤爆炸品原料,包括硝酸鉀、硫磺、懷疑鎂粉、炮仗、煙花蠟燭(俗稱滴滴金)、3個控制煙花的遙控裝置、2個電子磅及1條USB線。而紅白藍膠袋內則藏有1個防毒面具、約300個防毒面具濾芯,以及一批護甲。

探員在涉事單位內檢獲大批弓箭、2支懷疑電槍、8支伸縮棍、4部對講機、3部手機、1部平板電腦、一批印有反修例的政治口號單張,以及大批防具。

O記探員在42歲被捕男子位於沙田的住所、上環的工作地址及柴灣一個空置牙醫診所內,搜到大批防毒面具、頭盔、蒙面物品及護甲。而42歲男子被捕前,曾在柴灣的空置牙醫診所內提取紅白藍膠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一星期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5月5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7/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0/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0 開庭

傳召 PW12 總督察 馬志恆 (音) ,是彈射測試的見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3 警員 14340 利劍龍 (音) ,在彈射測試中過程負責拍攝影片,作供完畢。

傳召 PW14 高級警員 1481 黃嘉敏 (音),在彈射測試中過程負責拍攝相片,作供完畢。

應辯方申請,傳召 PW15 偵緝警員 10563 曾子俊 (音),證人協助搜屋(D1)工作,主要由D1律師盤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至14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報到)。

~~~~~
直播員按:傳召PW12, PW13 & PW14 只由主控作案件陳述,辯方對證供完全無爭議,簡直浪費法庭和旁聽人士時間,今日起碼浪費咗3小時。

================
15/5/2021 後補資料

14:30 開庭
傳召PW12 馬志恆(音) 總督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驗證彈射測試,由元朗第11隊8558在室內靶場進行測試,木板厚1/8”,放在5米外,完好無缺,進行三次射擊,每次射擊之後木板出現一個窿,14039檢查取證物,帶走丫叉和三粒鋼珠,14340負責拍攝整個過程,1481負責拍照,過程大概4分鐘作為證人冇作弊。

兩位辯方律師無盤問,14:39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鑒證科警員 14340 利劍龍 (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在警察總部,負責拍攝彈射測試,時間約是12:13~12:17,確認拍攝片段無受干擾,片段呈堂。

兩位辯方律師無盤問,14:50 PW13作供完畢,小休。

傳召 PW14 高級警員 1481 黃嘉敏 (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25日在警察總部,負責在彈射測試中拍攝相片4張,如實反映當時情況,無受干擾,相片呈堂。

兩位辯方律師無盤問,15:33 PW14作供完畢。

應辯方申請,傳召 PW15 偵緝警員 10563 曾子俊 (音)

📍D1律師主問
在2019年10月14日,PW15協助搜屋(D1)工作,無違法物品,檢取咗D1身上衫、褲、鞋;PW15唔記得D1有無在家攞新眼鏡,唔記得離家時有無戴眼鏡,唔記得做錄影會面時有無戴眼鏡。

D2律師和控方都無盤問,15:39 PW15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4/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早前提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
①涉案雷射筆是否有穩壓
在辯方律師盤問下專家證人 #陳喬崔 承認確實沒有檢測確認涉案雷射筆是否有穩壓機制,但專家有在庭上交待他依賴相關測試中60秒內得出最高/最低/平均輸出讀數達6萬組數據而推論雷射筆有穩壓機制。

②ED50
辯方說法是傷人和受傷其實是不同標準,而人和動物測試亦有分別,未能反映對人類的受傷,但控方未有提供相關數據難以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控方認為這種說法對控方不公,因為即使辯方專家也指出現時沒有相關的人類測試數據。
③證人作供
PW2盤問指去到軒尼詩道見到約30人於北海中心聚集,PW2第一眼見被告時被告在北海中心,2人相距5-10米…(後補)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50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5/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下午進度:
D4李小姐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有關特別事項(即反對招認和查看手機內容同意書的簽署)的法律陳詞,期間提出幾個案例。
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辯方將回應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1/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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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作供完畢
PW3 偵輯警員6288 蔡希倫(音同)主問完成

1630 明日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陳(27) #0908銅鑼灣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1出口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趙金。 #襲警

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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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納控方案情
第二控方證人稱從後撲向被告,雙手分別捉住被告左右腰間的衣物,而且2人均向前跑。因此難以理解被告如何可以「四肢朝天背向地跌下」 而非「面朝地仆下」。在盤問時牠聲稱「不知被告如何轉了身」當時警員與被告近距離接觸,理應全副精神集中在被告身上,因此不可能見唔到被告如何180°轉身。


📌警員傷勢與證供不符,充滿疑點
鄧官觀察到受襲警員面部的傷勢,主要由2至3粒紅點組成,與牠所說被揮拳襲擊不符。傷勢似是被細小硬物壓到所致,如被告背囊的配件 (警員證供稱壓住被告將佢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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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控方指當時被告一直在現場逗留,見警員追捕後逃離的反應惹人懷疑,反對訟費申請。

辯方指被告「逃走」是發生在「襲警」前,被告見警員追捕後才逃走,因此不存在襲警後畏罪逃跑的嫌疑。另外,當時被告說話不具挑釁性,亦沒有侮辱警員,只是表達封路後無法離開的不滿,反而警員叫被告「你過嚟呀」更具挑釁性。

鄧官表示,案發時渣甸坊並非示威現場,而且當時被告著拖鞋,很難想像被告會著拖鞋參與示威。不能單憑被告身上的外科用口罩、面具、泳鏡,推論被告有作出違法行為的打算。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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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黃官先簡單總結案情,詳情請看審訊(第一日第二日),恕不一一列舉~

本席對p1的閉路電視片段重點觀察,緝錄如下:
1. 警方的貨車開始停泊在馬路邊;
2. 有1男1女把雜物放在馬路上;
3. 有大批黑衣人出現在不同位置;
4. 被告在安祥路和安民坊交界走出來;
5. 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改變,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將木卡板放在馬路上;
6. 被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手部垂下;
7. pw1、pw2上前追截被告;
8. 警員成功制伏被告並作出拘捕。
(*抱歉,未能抄下時間~)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指出pw1、pw2的口供不可信,在16:20:42~16:20:47的片段中見到被告的左手有提起過。其後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所改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其手部明顯有動作,只是片段沒有拍攝到,不代表他沒有做,所以吻合了pw1的說法(即被告用手指揮其他人堵路)。在一兩秒的時間內,被告的手勢有所改變,pw1看不清楚也正常。

對於pw2的口供,辯方表示當時警方的客貨車前有其他車輛阻礙其視線。本席認為停泊的位置在幾個街口外,不會影響pw1透過車窗的觀察。

本席認為手的姿勢比較重要,被告是否站高了並不重要,所以pw2沒有寫在記事冊上也正常,不會影響其口供的可信性。

畫面中見到被告由行人路踏入至馬路,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的動作。而控方證人見到的畫面就是被告未踏入馬路時的情況所以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因此不影響pw2的口供。

參考了控辯雙方的理據,各片段的內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已經清楚講出了事發經過,並沒有任何誇大的成分,相信已盡力還原真相,故裁定兩位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

基於控方的口供,本席肯定以下幾點:
一. 被告站在路邊上,有作出指向人群的動作;
二. 很快地,有1男1女出現在馬路上;
三. 女子把木卡板放在馬路上時,被告的確指向她的方向;
四. 片段中見到1男1女在馬路中搬雜物,有另一名男子出現並作出指揮的動作;
五. 片段中見到被告進入馬路;
六. 那一名指揮的男子走向馬路邊和附近人士交談。

根據以上幾點,肯定被告當時有和其他人士一起參與堵路的行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被告的行為造成馬路上的阻礙。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案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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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38歲,是一名地盤項目經理,和太太兒子居住。被告顧家、孝順,會常常探望生病的母親。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被告過去一年已飽受壓力,當時只是一時衝動,已有深深的反省,承諾不會再犯;妻子和上司表示被告顧家、孝順,對工作充滿熱誠。

辯方明白到上訴庭的原則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希望法庭能考慮其陳詞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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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P1手指、P6木膠欄充公;P2光碟則留在法庭存檔。

法庭明言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只是視乎刑期的長短,故押後兩星期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陳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徐,馬(22-23) #20201201太子
🛑2人已還押逾2個月🛑 (原案D1和D2)

控罪:縱火罪
兩位申請人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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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D1的保䆁申請,但批准D2的保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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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的保䆁條件如下:
20萬保釋金
每日到警署報到2次
需在報稱地址居住,若轉地址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提堂

陳,楊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罪詳情: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P地下,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
當日為周梓樂離世半周年;在旺角,晚上有人群聚集,大批持防暴槍及盾牌的防暴警察到場驅散;警員又拉起封鎖線,截查市民,並以「限聚令」為由,向多人發出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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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申請將兩張傳票合併處理,辯方無反對。

控方將會傳召三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指,D1將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而D2將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控辯雙方認為一天審期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審訊 [2/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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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PW3 作供完畢
PW4 偵輯警員 15399 高欣淇(音)主問完成

小休後再進行辯方盤問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5] #暴動

葉(18)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PW1 警員11067 蕭小虎及PW2警員12592作供完畢,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16日1000區域法院續審,屆時將就著被告是否需要答辯的事項作出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涌
#提堂

D1 *(16)
控罪:非法集結

據上次審前覆核,今天處理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

羅官表示已睇文件,表示少年犯條例20A同呢件案件有唔同,由於呢件案件從來冇去過少年法庭,而20A係講緊出席少年法庭嘅人。雖然都有提及其他法庭,但萬一被定罪,能唔能夠返少年法庭判刑?係需要考慮嘅問題。

辯方律師指出黃崇厚法官其中一宗案例第84段,表示任何審訊,也是根據被控日期決定少年犯條例能應用於少年被告。
英國亦有一宗案例,P.114 B段,表示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解除少年被告的匿名令。
辯方亦引用一宗棄保潛逃嘅少年犯案例,表示呢啲先係特別原因,而唔係少年過咗生日就要公開佢個名。
同時,因主控一直考慮charge唔charge,而令到法律程序延長,導致被告過咗生日都未開始審訊,係對當事人唔公平。

羅官表示如果審審下生日,都係用嗰啲原則考慮,就算係唔係棄保潛逃,都係咁處理。

主控表示少年犯條例20A1係講緊兒童法庭處理嘅案件有兩種人身份不能發表,包括被告同證人,而20A3指出喺裁判院、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嘅被告同證人都應該公開。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時,若被告喺聽取答辯當日過咗16歲,少年法庭係冇權聽取答辯。同時,該法庭亦冇權延續匿名呢個命令。
而且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同準確嘅報導,包括名同資料,正如警務人員唔應該禁止被報導,呢個係公開審訊嘅原則。
睇返20A3同20A1,都係講緊同一樣嘢,兒童的不能報導,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要報導,係可以舉證。而20A3亦指出法庭冇酌情權。
主控表示被告到咗16歲就自然要取消匿名令,法庭冇權延續落去。

羅官表示如法庭給予准許,縱使到17、18歲,都可以延續。而20A3嘅話,落一個特別命令,如果少年長大,一到16歲就會自動終結,就不能以20A3去落呢個命令。

辯方回應因為一單審好耐嘅案,拖到佢生日,就等於要取消匿名令,係uncertain。另引用黃崇厚法官同樣講少年犯條例,除非有其他觀察,否則25條同20A,都冇話同其他條例係唔同。而且,若法律程序一開始被告唔係喺成人法庭,根據20A1,係會一直都會由少年庭處理,除非20A有其他計算方法。最後,頭先主控提及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請閣下平衡公眾利益同被告人利益之下進行裁決。

羅官裁決:
接納20A3內指出,頒布匿名令要有一個程序,不是必然情況;但如果匿名限制在20A2發生,即少年法庭,係唔需要申請,我接納呢個情況。
睇返20A1同20A3,都係指出保護呢類人士。因為技術上問題,有機會牽涉其他被告,但不應令應被保護的人不被保護。
根據20A3,匿名令係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即使案件一路進展後,認為匿名裁決有偏差,依然會酌情處理。因為唔希望再去處理而變得真空,所以匿名令會依然有效。但羅官強調,唔認為裁決有問題。

裁決結果:匿名令繼續生效。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