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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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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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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提堂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被告因事而沒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答辯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案情:
2019年10月6日2144時,PW1至PW5坐警車駛經上址附近,見到D1至D3形跡可疑,落車嘗試截停3人,3人見狀逃跑但終被截停。在D1背囊搜出勞工手套,有控方證人目睹D2在早前掉走一個黑色口罩,在其背囊搜出兩頂帽、兩對手套、兩件T裇及一條短褲,並有兩支噴漆及五個口罩。D2承認在慧安園隧道噴連儂牆。
警方在10月7日0400時到上址,見到黑色噴漆字,寫「陳榮光中共撚」。
PW8為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老師,承認「陳榮光」為該校校長。

背景:
事隔逾一年,在2020年10月23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1228 同案D2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
須支付堂費1,000元
P14噴漆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轉介文件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修訂控罪1-2(無讀詳情):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
(有新增控罪3-4‼️庭上沒讀)

本來的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及同日同地與另一案件被告人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案發當日新聞
https://t.me/easternhawkeye/12029

相關案件為 #20200526灣仔 丁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區域法院,現有條件保釋。
(每個寶寶都要攞住一大疊有4本大字典加埋咁厚 重到死嘅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6灣仔 #提堂 #轉介文件

丁(43)

修訂控罪: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案情(字眼有少少變動):
2020年5月26日,與另一單案D5被告,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某間店,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相關案件為 #20200330跑馬地 D5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 #20200330跑馬地 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區域法院,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4/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後補

——————————————————

控方及兩名辯方代表律師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在庭上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補充

主控官表示沒有口頭補充。在裁判官詢問下,控方表示對辯方提出的案例在法律觀點上無爭議,同意辯方提出藏有及意圖須同時存在才能入罪,但認為被告當時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控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並非控罪元素。


📌D1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是控罪元素。D1當時並無意圖使用噴漆。PW1在主問、盤問及覆問階段作供前後𣎴一致:在主問時聲稱自己先見到速龍小隊,其後才見到D1面向警員,轉身離開;在盤問下承認自己先見到D1離開後才見到速龍小隊;覆問時亦確認先見到D1後見到速龍。


📌D2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D2代表律師指,被告的解釋是否合理由裁判官作事實裁斷。然而,只有PW3聲稱曾見到遮陣,其他證人均沒有見到。辯方證物D1片段中亦見不到有人拋擲水樽,但辯方不會因此而質疑控方證人講大話。

希望裁判官在考慮辯方證供時亦以同一把尺衡量,畢竟證人在預備鬼屋的過程匆忙,且事隔逾年,亦不可能預知自己未來需就此事岀庭作供,難免有所遺忘。DW2與D2並非親密朋友,只屬普通朋友,不見得他會偏幫D2。

控方案情並無提及現場有人使用索帶或焚燒物品,D2亦有影片證明自己從下車直到被捕的情況,期間並無意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陳詞中提到當日在梳士巴利花園內並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此說由控方證人確認。


📌主控官漏在已交法庭的書面陳詞簽署

主控官在陳詞完畢後才提出自己遺漏在早前已送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上簽名,希望呈遞一份經修改錯字的新版本給法庭,最終在辯方不反對下才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提堂 #新案件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D1]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2)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新增控罪:
(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D1-3]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及普通法
被控約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監獄內,同意刪除3個互聯網戶口,即1個Instagram戶口及2個Google戶口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 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及1月24日在 #陳慶偉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 224#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7#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1022 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兩週1次;1214 控方修訂控罪(2)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就控罪(3),3人在12月22日被捕,押後至今天首次上庭。

——————

📌押後申請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轉介區域法院

📌合併案件
#20200203壁屋 案件與舊案 #1224觀塘 合併,辯方沒有反對,但控方未有準備合併案情或控方證人

🌟 #郭憬憲大律師 提醒控方記住取得SJ consent哦
🌟 #郭憬憲大律師 再提醒控罪(2)沒有提及所謂爆炸品的化學名稱並不妥當哦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日期獲批
控方申請新增兩個控方證人,要求被告不得接觸二人,即魔術店東主及時昌迷你倉經理
#郭憬憲大律師 指魔術店東主原為辯方證人,如控方不再打算考慮傳召其作控方證人,要求控方立即通知辯方

控方不反對 #20200203壁屋 案二人擔保申請,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月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提堂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無律師代表,自己處理案件‼️
控方要求答辯,被告表示未準備好,因為過去幾年多次被警方拘捕,沒足夠資訊,兩年前的事亦難以記得清楚,文件亦不夠清楚。被告指因為沒有電腦,所以沒法看到影片,但有嘗試過去圖書館、民政事務處、問朋友借電腦。被告表示自己不信任警方,亦有很多考慮,雖然認罪可以扣三份一刑罰,但自己沒做過所以不想認罪,又有很多文件被大陸國安撿走‼️(因案發在梁天琦案件審訊的該段時間)所以需時考慮答辯。
錢禮大力指罵她不負責任,被告表示抱歉。
(王婆婆用英文自辯,錢禮提醒被告可以說中文,由法庭書記翻譯)

控方表示不打算用任何片段作呈堂證據,因此錢禮指沒法看片的講法已不是理由,亦不再就被告的答辯再作糾纏,直接當被告不認罪處理,預計審期為一天。

被告沒律師代表審訊,表示對中文審訊沒所謂。
被問到是否已收到相關文件,被告指文件很糢糊,所以沒法觀看。
主控表示之前的律師代表已收齊文件,惟今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亦表明審訊期也不請律師,法院命控方需在法庭當面把案情摘要及案件主管的聯絡電話交給被告,被告需主動聯絡案件主管交收案件相關文件。
期間被告表示錢禮說太快,聽不懂,需由翻譯重覆解釋。
錢禮指案件主管的文件或者會更清晰,被告不用擔心看不清。

錢禮問此案算不算是社會運動案件。

‼️投訴(上一庭提出) :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5年前今日正是魚革爆發之日,直至2020年11月仍有手足因此役被控暴動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0930東區法院第八庭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答辯

楊 (26)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四名警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約60分鐘的CCTV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主要爭議事件經過、當天集結的合法性、以及被告有否「明知」而參與該集結。

辯方估計審期為兩天,但保險起見,最後申請三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轉介文件

D1 陳皓桓(24)
D2 曾健成(64)
D3 徐子見(53)
D4 胡志偉(58)🛑已還押1個月
D5 陳榮泰(56)
D6 朱凱廸(43)
D7 梁國雄(64)
D8 鄧世禮(58)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控方表示修訂控罪的中文版本字眼,好讓和轉介文件中的英文版本字眼吻合,各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D1申請豁免今天的報到,法庭表示時間充足,拒絕批准
D2、D5、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D7更改報到警署,法庭批准並表示星期二開始生效
D4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除胡志偉外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557 第三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兩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5/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8/2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55 開庭

PW8 偵緝警員 11869 作供,證人協助拘捕D2和搜查背囊,未完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30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
15/5/2021 後補資料

1300~1455休庭

傳召PW8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音)
⚙️控方主問
當警長51355, 9865和PW8屬同一小隊, 16:38到綠楊坊美心門口, 收到隊員電話要去華都中心一樓58號後門幫手, 16:43去到見到新界南其他隊員正在制服兩名男子, 有圍觀者叫囂, 走埋去幫54965制服一男子, PW8在庭上認出D2, D2反抗, 54965唔夠力制服, PW8制服D1腳部, 54965制服上身, 鎖上膠索帶, 見到54965右邊面受傷泫流血, 佢話D2較早前襲擊佢, 指出地下一個黑色背囊屬於D2, PW8在D2面前搜查, 有黑色行山杖, 灰色頭盔, 灰色頭套, 黑色防毒面具, 濾罐, 一個透明玻璃樽有橡筋綁住兩支火柴, 樽內有透明液體,思疑係汽油彈, 一個黑色袋, 內有丫义, 仲有一細黑色袋, 內有7條銀色紙包住鋼珠, 黑色手套, 兩件短袖T恤, 一件藍色恤衫, 一條黑色長褲, 一件黑色長袖外套, 一把銀色鉸剪, 一個紅色打火機, 一個口罩, 一卷紅色膠布, 充電袋, 易拍咭;搜到嘅物品放在地下,展示畀D2睇,同6300講番搜查到嘅物品,及54965較早前所講嘅經過,6300在16:55拘捕D2,警誡後D2無作任何表示,PW8 & 6300帶D2離開現場,坐警車返荃灣警署,17:10到達,17:14見值日官,匯報案情和證物,17:30處理有關證物。

PW8描述出D2的背囊,正面黑色背面灰色,確認為P27,內有透明玻璃樽,有橡筋綁住兩根火柴,有液體有沉澱物,思疑似係汽油彈,主控想叫PW8睇相部。

[15:30 PW8暫時離席,裁判官問3個樽一齊畀證人睇有無問題,辯方律師指P2, P3已經有label,相片與實物不同顏色,控方應該叫PW8多啲描述先,主控話唔需PW8辨認P4]

15:40 PW8回來,睇相3/4/5號相片,樽蓋有split字樣,面係銀色金屬蓋,側邊有黑色,唔記得係咪黑色,交咗畀證物員之後,無問點處理。

PW8繼續辨認證物,過程簡畧為:行山杖P30,一對黑色手套P31,深灰色頭套P32,頭盔P33,銀色鉸剪P34,萬用匙P35,黑色長外套P36,黑色T恤P37,深灰色T恤P40,灰色圓領T恤P7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荔景
#審訊 [1/3]
#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眾妨擾罪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 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不認罪
(2) D1 - 3 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各被告不認罪

——————————————————
關於上午的審訊內容,承上:
(PW 1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495
(PW 2 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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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港鐵站站務主任 譚素瓊 (音)

📌控方主問,PW 3 描述當天的工作範圍及當時情況

PW 3 於2019年9月2日09:00 原是在港鐵深水埗站 1 號月台工作,其後接獲車站控制室主管指示須登上剛到達 1號月台往荃灣方向的列車,任務是觀察並跟着一班被認為可疑的乘客。此班乘客中部份人仕有佩戴口罩、及手持雨傘。PW 3 忘記指示中有否提及這班乘客的主要衣着顏色、該列車的編號、這班人士為數多少人及他們的實際衣着。PW 3 由深水埗站跟隨着這班人士到達荔枝角站,中途這班人士沒有做過任何特別的行為。到達荔枝角站後, PW 3 便跟隨這班人士下車,忘記是否這班人士全都下了車,只見他們下車後四散。PW 3 忘了下車後在哪個月台候命。PW 3 指其後觀察到那班人士走來走去,並按動牆身的緊急掣,部份人士用雨傘或腳或手阻擋車門關閉。其中用雨傘的人士把雨傘「攝」在往中環方向的列車車門中間,即 2 號月台的列車。PW 3 於是前往 2 號月台看此班列車。當時亦有其他港鐵職員一起前往,包括PW 2。

PW 3 憶述當時走到 2 號月台的情況。「記得一位白色衫男士,佢阻住車門。佢挨住側邊嗰塊玻璃」,「普遍乘客鍾意挨住嗰塊玻璃,車門與座位之間嗰塊玻璃」,「佢用佢隻腳伸出車門外,列車車門閂唔到,我同佢講:「先生架列車要離開嘞,唔該你唔好阻住車門」」。PW 3 指當時白衣男士沒有理會,之後PW 2 便走過來幫手勸喻。PW 3 忘記當時白衣男士有否聽PW 2 的勸喻,亦不清楚白衣男士有沒有做其他動作阻擋車門關閉。PW 3 看不到是誰用雨傘阻擋車門、亦說不出誰用手阻擋車門,她形容當時人太多,而車門最終是成功關上,但說不出車門打開了多久。

📹播放P7b 以確認當時環境及情況

(定鏡+繼續主問)

「我親眼見到白色衫用隻腳擋門」,「當時見到有把遮但唔知係邊個」,「白色鞋,有見到」,「我見到,當日親眼見到。當日係白色衫嗰位男士」,「當日見到有遮,唔知邊個」。主問:「處理完呢對車門,話嗰邊㩒咗緊急掣
?」PW 3 同意,因當時見到閃燈。「唔記得呢架車總共延遲咗幾耐」,亦不清楚自己前往處理緊急掣時,該白衣男士是否還逗留於車廂中。

📌D1 代表律師盤問關於庭上作供與口供紙不一的描述

復述口供紙中其中一段:「佢哋喺荔枝角站 1 號同 2 號月台走來走去,而當時均有不同市民等候列車,有二百幾人左右,邊個行去邊,我根本留意唔到」,問PW 3 為何剛才對主控官說「佢哋走來走去㩒牆身啲緊急掣」。PW 3 堅持是「佢哋撳咗啲緊急掣」。D1 代表律師請PW 3 解釋「佢哋」。PW3 指是從深水埗站開始跟着的那班人士。D1 代表律師再質疑關於PW 3 剛才形容的「有啲用遮、有啲用腳或者手阻住車門...」,問PW 3:「 你唔係留意唔到?」,PW 3 回應不清楚。

📌D2 代表律師盤問,PW 3 看不到是誰的雨傘阻擋了車門關閉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有嗰位白衫男子,亦有人用遮阻住車門,你係唔知邊一個用遮,同意嗎?」
PW 3 不同意。
D2 代表律師:「阻住車門,係該白衫男用腳阻到,有其他不知名人士用遮阻到車門,呢個係車門不能關閉嘅原因,同唔同意?」
PW 3 同意。

📌D3 代表律師盤問

PW 3 認同當天是處理過深水埗站及荔枝角站出現的狀況。PW 3 同意於2019年9月25日錄取的第一份證人口供是在記憶猶新之下錄取,而於2020年2月13日錄取的第二份證人口供是看了警方提供的片段及確認了片段中誰是自己後才錄取的。D3 代表律師指出第一份口供並沒有記載PW 3 曾目睹有人用雨傘及腳阻擋車門關閉。

D3 代表律師:「請搵番口供上面有冇記錄你親眼見到有人申遮同埋腳出嚟?」
PW 3 看着第一份證人口供頗久,D3 代表律師再問:「記唔記得我叫你睇啲咩?」
PW 3:「唔記得。」
(按:😑
D3 代表律師指出口供紙上沒有記載有人曾用雨傘及腳以導致車門關閉受阻。
D3 代表律師:「點解當日記憶猶新,於9月25號唔記埋落份口供度?」
PW 3:「唔清楚自己點解。」
D3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係睇完片先至…」
(律師未問完PW 3 已經發言)
PW 3:「我親眼見到白衫㗎。」
D3 代表律師:「咁點解當時唔記錄在案啊?」
PW 3:「我唔知當時點解。」
D3 代表律師:「法官大人我唔再追問嘞。」

D3 代表律師指口供紙上提及白衣人士拿着黑色雨傘,問PW 3 的記憶裏此人是否真的拿着黑色雨傘,PW 3 表示:「一年唔記得喇。」

🎞看P8 截圖

讓PW 3 看完截圖後,D3 代表律師又指出之前的口供是記錄了該白衣人士是拿着黑色雨傘,PW 3 爭辯:「我淨係話遮尾係黑色咋喎,唔記得遮身喎」。但PW 3 其後再覆述:「咪攞住把黑色遮囉。」D3 代表律師再追問:「白色衫嘅人係攞住一把黑色嘅雨遮,你呢個說法係…」,此刻裁判官加入:「簡單嚟講,遮腳同遮身都係黑色先會形容係黑遮」,「你當時見到嗰人伸出嚟把遮係遮腳同遮身係黑色,先形容為黑遮?」

📍D3 代表律師問PW 3 關於當天她跟隨着的那班乘客之特徵

PW 3 不記得是否有很多人都拿着雨傘,但同意是有人拿着雨傘,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人士佩戴上口罩,不記得當天是否下雨而且是否正懸掛 3 號風球。PW 3 也不知道當時那些人士是有否繼續留在車箱內,包括白衫人士。最後看到白衫人士就是她出發去重置緊急掣之前。至於白衫人士有沒有直接去中環方向她並不清楚,但同意是有機會繼續前往中環。

📍裁判官發問

PW 3 回應她的教育程度為中五學歷,在港鐵站任職了32年,在港鐵站工作之前曾於幼稚園教了兩年書。
裁判官:「有度我唔明,關於黑色遮嘅問題,你話「我唔記得把遮咩顏色,淨係記得遮尾係黑色。」但把遮…」
PW 3:「其實我唔係好明佢意思。」
裁判官:「即係遮尾係黑色,之後你就肯定埋個遮身都係黑色,咁究竟你係親眼見到定點?」
PW 3 承認其實不確定遮身是什麼顏色。

📍D3 代表律師補問
D3 代表律師:「你話遮尾係黑色,以平時所見,你見過好多其他顏色嘅遮尾?」
PW 3:「我唔知喎。」
D3 代表律師:「落口供嘅時候點解唔同警察講清楚係遮尾?」
PW 3:「咁點解唔引導我講呀?」
最後,PW 3 不同意D3 代表律師指出她的記憶裏其實沒有白衫人士拿着什麼顏色的傘子。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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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 #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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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15分鐘向被告索取指示

休庭後,D1選擇不作供,亦沒辯方證人;D2選擇作供並有一名辯方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2荃灣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控制一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摘自蘋果)

首次提堂於2020年12月24日,需1,000元現金保釋,每周報到一次,交出所有遊旅遊證件,不准離港。
(摘自蘋果)

辯方申請押後,以今星期內寫信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只有不足5隻手指嘅一半人旁聽🙊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判刑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郭(24)🛑審訊前定罪後共還押27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提出案例,法庭休庭至1200再作判刑(被告有自閉症、中度精神障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7/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結案陳詞

📌就被告被捕位置
辯方指P117影片其實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一批黑衣人由龍翔道跑上小路,沿小路跑上盈鳳里,期間警員身處新崗中心停車場外,與該批人士有一定距離,警員並沒有對該批人士截停搜查。第二階段為黑衣人自盈鳳里跑落小路再跑返上小路。D6當時是第一批跑上小路的人士,因警員沒有截停D6,D6才續前往盈鳳里小巴站,最後在該處被警員拘捕。

辯方指出,D6被捕位置縱然與其他被告不同,但距離不太遠。

辯方強調,D6並不是來自鳳德道盈鳳里的第二批人士,D6被捕位置與衝突現場(蒲崗村道)相距近200米,被告有可能沒到過蒲崗村道。惟裁判官指出,被告即使在鳳德道盈鳳里才加入非法集結人士,仍可干犯非法集結,被告有否到過蒲崗村道非重點。

辯方續陳詞,指出蒲崗村道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1413)與D6被捕時間(1440)相距約半小時,時間距離亦可作為環境證供一部份證明D6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PW7的供詞
辯方指出,PW7供詞指當她下車步行至嗇色園服務大樓及盈鳳里南邊時完全沒有見到D6,直到聖母幼稚園回頭才見到D6在50米外的盈鳳里小巴站,當中亦證明了D6有可能是第一批跑上盈鳳里的人士。

其實D6情況與其他被捕人士無分別,只是因D6是第一批跑上盈鳳里的人士,沒被警員截停搜查所以才在較遠處被捕,控方不能以直接證據證明D6有參與非法集結。

📌D6身上裝備與溪錢
辯方強調,D6被捕時並沒有如其他被捕人士般穿上如面巾、頭盔、豬嘴等任何防護裝備,手亦沒拿溪錢,控方證人亦可證明溪錢是在D6袋裏找到的。被告當時甚麼都沒做便被警員按在地上。

就涉案溪錢,辯方指出控方證人口供指其到場時溪錢已在地上,不是有人一路堵路一路撒溪錢,溪錢可在其他地方吹過來。而D6被捕時在黃大仙祠附近,D6管有溪錢不一定是想擾亂公共秩序(辯方舉出例子,D6見現場有三人以上非法集結,想去其他地方以不違法的方式撒溪錢表達意見)

辯方亦指出,PW8聲稱自己手誤寫錯收到證物時間。

綜合🌟D6被捕時間地點與其他被告相似+D6 被捕時身上無裝備+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溪錢性質🌟,辯方指出本案具有許多合理疑點,懇請法庭判D6與其他被告一樣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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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 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D6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102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已服刑1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48條6寸長索帶),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裁決理由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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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指出本案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過往上級法院就本條例亦有不同的解讀。而條例的解讀會影響超過100宗涉及本控罪的同類案件,包括部份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及進行中的訴訟。因此,答辯方希望將本案由原訟法庭轉介至權限較高的上訴法庭處理。


上訴方反對轉介,因為上訴人已經服刑1個月,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需要長時間宵禁(22:30 - 08:00),而且家人已經移民海外,上訴人卻因本案的保釋條件無法與家人團聚,進一步押後處理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另外,本控罪涵蓋範圍闊到無可再闊,犯案手法、涉案工具層出不窮,上訴庭難以就控罪定下判刑的量刑指引。原訟法庭的決定對下級法院亦有約束力,因此無必要將本案轉介至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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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批准將本案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處理,期間上訴人毋須守宵禁令,但每週要到警署報到一次。

*訟費申請交由上訴法庭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5/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控辯雙方已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

📎控方沒有口頭陳詞補充

📎對辯方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

📎第二被告大律師就控方證供有回應
-就控方陳詞證供中,PW1用手捉住被告背囊但不成功,其實實際情況係PW1追到位置後先用手拉住被告背囊
-就控方稱主問前段提到警員喺捉住之前講過「警察咪走」,但係錄影片段並沒有顯示到
-第三被告同時大叫「走啊走啊」
-控方解釋牽強:
例如提及案發當時已經訂立蒙面法,被告當時面戴口罩:但辯方並沒有就蒙面法被起訴。
以及點解轉要入咸美頓街?:辯方指被告已解說係因為有事情發生所以係彌敦道轉入咸美頓街
-即使證人嘗試接觸並大聲叫被告,但從來無講過點解要截查截停,未有提及罪名係包括非法集結及蒙面法等
-控罪係襲警警務人員
-係警員拉被告背囊個下係無可以拘捕罪行嘅情況下,控方未能證明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第二被告大律師口頭陳詞補充
-點解警員係落車時要揸住警棍?證人答係驚執行警務時會被人襲擊,見到警員係無任何基礎有合理懷疑係針對咩事項
-警員有用過份武力。係警員無合理懷疑嘅情況底下,佢哋嘗試追被告時嘅武力係完全不合理以及超乎合理現象
-被告喺感覺到背囊扯開。有案例指出係咪若果真誠受到襲擊而呼應係合理動作
-有關控罪,係案發時間較後警務人員都同意無襲警情況。而兩位被告整個行為都係為保護對方,非襲擊警方,係免受警方繼續襲擊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係香港成長嘅年輕人經歷一樣,工作亦可能係因為今次事件而失去
懇請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供,無論控方舉證或者辯方案情,裁定被告人無罪

📎第三被告大律師就控方陳詞沒有回應

📎有口頭陳詞補充
-被告當時係用身體阻擋係阻警棍,係俾被告離開
-當警員控制曬情況後第三被告亦都繼續講「走啊」,可以見到被告係向警方講,非向第二被告表示
-第三被告當時並唔知道第二被告同警方有爭執,當時亦都無意圖去阻礙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5/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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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作供。

📌辯方主問
D2的肺病現時仍需覆診,因肺部較敏感,所以需要戴口罩。D1和D2是中學同學和朋友,2019年11月10日2145在大角咀約了朋友飲酒,其中一位是D1,兩位是教會朋友,D1亦認識。因有一位朋友將要去外國讀書,這地方是他們兩位決定的。逗留了一個多小時,約晚上十一點前就走。因為飲咗一陣覺得肚餓,又覺得繼續飲落去會醉,我同D1走先。

之後去咗上海街荷里活冰室食嘢,因為好近間酒吧,約2305到達,叫嘢食和D1吹水。期間D1畀snapchat地圖我睇,話winki都喺附近喎。李小姐同我哋都係同學。我叫D1聯絡Winki,因為我有少少鍾意佢,直接同佢聯絡有啲尷尬。Winki話join我哋食飯,我叫D1影張單畀佢睇,因為上面有地址。過左20分鐘佢都未嚟到,佢話喺銀行中心附近,我同D1講,我地去搵佢好過啦,我哋都食完。2350離開餐廳,向銀行中心方向行。沿上海街想轉入山東街去彌敦道,但到咗砵蘭街交界見到彌敦道好多人,我叫D1打電話畀Winki,佢講到一舊舊,我叫佢pass部電話畀我講啦,同佢講我哋想過嚟但好多人過唔到,不如轉去家樂坊等,Winki話好。

行去家樂坊方向期間想去洗手間,沿砵蘭街行中途經過公廁,去完就繼續去家樂坊,由登打士街轉出去彌敦道過馬路,現場冇咩特別。0020到達家樂坊見到Winki,同佢傾去邊,大家都話返屋企,一齊行返去土瓜灣,即係沿廣華醫院行去窩打老道,向培正方向行。呢個時候Winki話肚痛想去洗手間,我哋就帶返佢去啱啱砵蘭街個公廁,原路折返。彌敦道路面情況冇變。五至六分鐘後去到公廁門口,Winki防水袋我揸住,係粉紅色袋,我放咗入我背囊。

喺洗手間出面等緊期間聽到山東街嘭一聲,有好攻鼻的煙飄過來,我同D1向油麻地方向暫避,我一路行一路咳,行到歐美廣場對面的粥鋪外坐低想唞順條氣,D1喺歐美廣場7-11買左支水畀我飲,我叫D1打畀Winki通知我哋位置。D1話Winki應該仲有排,我哋繼續坐低等。期間見到5-6名防暴由彌敦道入咗登打士街,喝登打士街的途人走,我同D1亦起身走向砵蘭街方向。我哋用平常步速行,手上冇物品。

行到去夜總會對出,有人從後喝「前面嗰兩個企喺度」,擰轉頭見到有五至六個防暴,指住我哋。我哋企喺原地,警員問我攞身份證,我喺褲袋拎銀包出嚟攞身份證。PW3:咁夜喺度做乜,我答喺附近食飯,PW3:咁夜食乜撚嘢飯,我答咁我肚餓咪去食 。PW3問我做乜戴口罩,我答我之前有肺病,佢要我證明,我攞出覆診卡,交畀上有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察睇。

佢話要搜身,喺我左前褲袋攞出iphone之後比番我, 我將背囊孭喺身前畀佢搜。一開始開左背囊最大果格,有個粉紅色袋,佢問係用嚟裝tg殼?我話唔係,打開粉紅色袋,攞咗冰袖同泳鏡出嚟畀佢睇。急救字眼警員此時畀番張覆診卡講,張嘢堅嘅。跟住PW3話「有病就返屋企啦」。佢繼續搜袋,搜袋期間我問「呀sir,比個委任證我睇下」隨即幾個防暴激動圍上前, PW3話「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我話我都係問下啫。 之後PW3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話「哦,咩黎架」,佢將支筆照落地,有綠光,之後話「OK,夠做喇」,然後話我非法集結同管有攻擊性武器。佢身後有個好似指揮官嘅人指住我,「你想睇委任證吖嘛,而家就畀你睇」佢有講佢職位同名但佢講得好快,我唔記得。

解釋物品用途:P11黑色背囊,原本想孭另一個出街,但畀阿媽洗咗,所以先帶呢個背囊;P12黑色外套,阿媽話驚我凍叫我帶;P13灰白間條衫,原本係著住出街,喺酒吧飲酒嗰陣除低;P14黑圍巾,本身就喺背囊,呢個背囊係露營/戶外活動用嘅,對上一次係2019年10月去貝澳露營,到最後都冇用過,冇攞出嚟;P13黑色cap帽,都係露營時嘅cap帽;P17粉紅色防水袋,係Winki畀我嘅;P33泳鏡P18冰袖喺防水袋裏面;P32手套,當日出門口時扔咗一個唔要嘅鞋櫃去垃圾站,手套係搬櫃嗰陣用嘅,冇畀返阿媽,搭巴士時拉開背囊細格放入去;P34雷射筆,我唔知道背囊有,有警察拎出嚟時先知,係上次去露營時觀星用嘅。

📌D1辯方律師提問
D2補充他聽到指揮官有對D1講「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因為D1喺身邊,但冇睇哂女警搜D1的過程,但好似好惡。D1有講過星期日同大學同學去咗行山但冇講行咩山,有話行到好攰。

📌控方盤問(節錄,刪去部份廢問題)
控:Winki D1同你住唔同區,你唔啱路。
D2:我喺嗰個區有studio,諗住送完佢返屋企之後返studio休息
控:D1送咪得囉,駛乜你送
D2:我想見多佢幾面吖嘛
控:咁D1咪做電燈膽
D2:我哋三個都好熟相信冇問題
控:你咁後生就租到個studio?
D2:我有返part time,同埋同其他朋友夾
控:租嚟做乜?
D2:同朋友玩

控:你去間酒吧冇嘢食咩,你要同朋友farewell點解唔留耐啲?
D2:得啲小食,同埋我怕坐耐啲會飲醉
控:點解行到咁遠食嘢?附近大把野食
D2:啲餐廳唔係間間有開

控:點解要改約去家樂坊?
D2:因為山東街有人群聚集過唔到,唔想惹麻煩所以兜路,約去啲少人啲嘅地方
控:唔想惹麻煩應該早啲返屋企
D2:因為想同Winki會合吖嘛
控:你見到山東街有人就唔應該再約去油麻地方向
D2:直落都冇阻塞,係橫過彌敦道先有阻塞

控:點解要行返土瓜灣?唔搭地鐵、巴士、小巴、的士?
D2:當時夜晚已經冇曬車,又見唔到的士
控:其實你當晚係參加示威,行返屋企喺逃跑路線
D2:完全唔同意

控:你去家樂坊途中見到好多人?
D2:得彌敦道有人,登打士街砵蘭街都冇人,得山東街彌敦道交界有人。
控:家樂坊冇廁所咩?潮特呢?
D2:閂咗啦
控:咁廣華醫院應該有廁所啦
D2:當時冇諗過要去醫院去廁所,第一印象就係諗到啱啱經過嗰個

控:Wicki當時裝束係點?
D2:有個好細嘅袋,另外用手揸住個粉紅色袋
控:Wicki參加左抗爭運動
D2:我唔知喎...
控:佢由旺角去土瓜灣期間都冇去廁所
D2:咁唔知喎
控:你諗住幾時畀返個粉紅色袋佢?
D2:諗住送到佢返屋企先畀返佢,費事佢要拎住咁耐

控:你喺砵蘭街公廁外面等,聽到山東街嘭一聲,應該係催淚彈啦,山東街好遠喎
D2:聽到山東街方向傳來嘭一聲,啲煙飄緊埋嚟,我好唔舒服所以走先
控:你唔通知Winki一聲就走咗去?
D2:去到歐美廣場就打畀佢。我當時氣喘狂咳,連D1都冇留意,冇能力即刻打電話。

控:防暴叫登打士街嘅人,離開你入去間粥舖咪得
D2:啱啱先食完嘢,唔諗住再消費。啲防暴指住砵蘭街方向,我咪走去砵蘭街方向。
控:指出關於Winki嘅情節係虛構
D2:唔係呀,全部都係真。

控方指出案情:
PW3冇講過咁夜食乜嘢飯呢啲對話,左前褲袋搜出手套和雷射筆、背囊內搜出泳鏡而不是在粉紅色防水袋內,粉紅色防水袋內只有冰袖。
D2:不同意

控:你問PW3睇委任證,你話警員激動,點樣激動?
D2:佢哋全部一齊逼我埋牆
控:D1(3)現場照片咁嘅情況?
D2:唔係,張相係叫我除口罩畀佢睇嘅時段
控:點解要問佢睇委任證?
D2:佢知我係邊個,我都可以知佢係邊個,佢又講曬粗口,唔知佢會做乜,我要保障自己嘅權利。
控:向你指出現場冇呢個情節
D2:不同意,一定有呢個情節。
控:但指揮官表明自己身份你唔記得?
D2:佢無啦啦話要拉我,語速好快,受驚所以一片空白
控:之前又唔驚嘅
D2:講粗口都係一啲平常事
控:冇警員講粗口
D2:一定有

控方指出案情:
你和D1在登打士街彌敦道路口集結、叫囂、用雜物堵路,見到防暴警察就急步逃走,防暴警察一直追截,左轉至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截停,PW3在你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你想用雷射筆照射警員。
D2:絕對唔同意

D2作供完畢。
押後至2月24日1530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6/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9/2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0 開庭

PW8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在庭上主要辨認證物,作供完畢

傳召PW9 偵緝警員 12979 黃 (音) 作供,證人拘捕D1

控辯雙方商議後申請加多4日審期,最後法庭只能安排3日,在4月12-14日

13:00 休庭,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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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 開庭
PW8 偵緝警員 11869 蕭啟發(音) 繼續作供
PW8 主要為控方確認辯臨時證物,呈堂為正式證物和確認相片的真確,用了一小時十五分鐘,最後PW8確認在10月13日20:30-20:40,和14039交收證物,交收前證物不受干擾。

📍辯方盤問
D1律師無問題

D2詢問證物P53-P55,細黑色袋內有錫紙包住鋼珠,口供內遺漏咗,23:00開始錄,有5頁紙,記事冊有補錄,PW8同意,大黑色袋內有細黑色袋,並無提及鋼珠在細袋,遺留記錄,睇返相記得。

播片”1013號舖實錄”00:00~00:23,PW8同意旁觀者對警察並不友善,見到黑色背囊無人看管,在爭扎的2-3分鐘內,有無人接觸過個袋無人知。

16:46搜袋,位置在比較接近後門玻璃門,做快速搜查,有攞出嚟擺在地下,目的係展示搜到啲咩;17:30~20:30 PW8在10號房內處理證物,期間無被干擾。

PW8 不同意律師指無在現場搜袋,無展俾D2睇,D2在10號戶內被打。

控方無覆問,11:52 PW8作供完畢。

12:15 傳召PW9 警員 12979 黃貴游(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PW9 和 54965,10336屬於刑事應變大隊A隊A8小隊,14:30 以便裝巡邏,16:32 在荃灣地鐵站出口附近,收到通知,54965 見到兩名黑衣人由華豐中心走向華都中心,前往協助,16:45 到達荃昌中心與華都中心之間連接的天橋(口供寫錯),去到見到10-20名途人圍觀,見有兩方便嘅隊員在地下制服行人,在58號舖,見到16552,10336,9865在合力制服D1,鎖上膠索帶,上前協助,剪開膠索帶,鎖上金屬手扣,扶佢坐在地下,另一男子約20幾歲,穿黑色短袖衫短褲,認出D2。

詢問案情後,在16:55 向D1作出拘捕,罪名係暴動、襲警、有攻擊性武器,警誡後,D1表示明白無嘢講,問D1需唔需要帶頭套,佢表示需要,扶佢起身上警車返警署,有幫D1帶黑色筆織布頭套,扶佢起身時,佢雙腳放軟,向前跌落地下,再扶佢起身,打開頭套問佢可否繼續自己行,佢話可以,有檢查有無受傷,見到佢個鼻有少少血,除此之外面部無其他傷勢,無檢查身體其他位部位,佢起身有用力,企直之後雙腳放軟,覺得唔係故意,所以無問點解,扶D1行落西樓角路上警車,有帶頭套先走,17:10去到荃灣警署,17:14帶D1值日官,匯報案情,展示證物,解咗手扣,值日官檢查傷勢,D1有講傷勢,PW9有記錄流鼻血,右腳脛流血,未跌落地之前鼻無流血,無留意右腳脛。

17:20 在5號房見D1,發Pol153,講解一次,再交比佢自己睇,有問D1有無需要睇醫生,佢表示唔需要,流血量少,17:32 9865在5號房搜查D1背囊,處理證物;PW8做羈留搜查,填表格。

📍辯方盤問,D1律師
當晚22:30 PW8在1167室落口供,有其他與案有關嘅同事在場,有人落口供,有人做其他嘢,落口供時無同任何人交談,無留意其他人做咩,口供紙係準確嘅紀錄;至於記事冊,並不是處理完D1先寫,而是有時間就寫。

主問時話剪索帶,口供紙寫3個同事制服D1在地上,並鎖上膠索帶,並不是指雙手都銷上,只係上咗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