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2:周(16) D3:戴(16)
D4:戴(16) D5:王(17)
D6:梁(17)
D1早前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將傳召10個控方證人,並會播放4段片段
D3-D6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承認控罪(1)及(3)‼️
📌賠償
D2由 #吳宗巒大律師 代表
辯方指控罪(1)涉及受損物品總值15,200元,D1早前已經賠償4,000元,剩下的12,200元,D2願意賠償3,800元予「喜茶」,法庭發出賠償令。
📌求情
- D2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就讀中五,父母均有正職
- 父母、表妹姑媽及社工今日都係法庭,家庭關係非常親密,可見D2深得家人支持,每次出庭家人必定出席
- 此類案情係過去一年不斷見到,都係一些本性不壞,有良好家庭的人,無諗清楚後果,而作出左出犯法紀嘅愚蠢的行為
📌求情信
- 呈上10封求情信及義工賣旗感謝狀
- D2 自細志願為教師,呢件事令幻想破滅,但發生呢件事之後,D2繼續努力讀書,希望就算做唔成教師,都能完成學業,可以入大學
- 父母求情信表示被告品性馴良,無因為呢個案件而自暴自棄,繼續學業
- 被告本人求情信深切表示非常後悔,非常自責,呢件事情會自毀前程,最愧疚係麻煩到家人,爸爸因為呢件事流下不少眼淚
- 希望儘快讓法庭知佢好後悔而選擇認罪
- 姑媽及表妹都有撰寫求情信,證明家庭關係密切
- 第6封信係班主任寫,被告中四開始做班長,經此事後,被告成熟唔少,做事更加認真
- 其他求情信係任教被告的其他老師撰寫,都說明被告讀書認真
- 被告今次事件純係無諗清楚,佢深深知錯,明白呢種行為係行唔通的死胡同,希望閣下比機會
📌報告
- 律師希望除索取教導所,勞教,更生中心報告外,也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吿
- 唯温官(語氣很無奈地)指出上訴庭案例有約束,理論上當然可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實際上不能被考慮,所以唔想比被告有false hope 😔,本庭需要跟隨上訴庭方向。
法庭要求押後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D2好多朋友同家屬支持,係一個好乖的孩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2:周(16) D3:戴(16)
D4:戴(16) D5:王(17)
D6:梁(17)
D1早前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將傳召10個控方證人,並會播放4段片段
D3-D6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承認控罪(1)及(3)‼️
📌賠償
D2由 #吳宗巒大律師 代表
辯方指控罪(1)涉及受損物品總值15,200元,D1早前已經賠償4,000元,剩下的12,200元,D2願意賠償3,800元予「喜茶」,法庭發出賠償令。
📌求情
- D2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就讀中五,父母均有正職
- 父母、表妹姑媽及社工今日都係法庭,家庭關係非常親密,可見D2深得家人支持,每次出庭家人必定出席
- 此類案情係過去一年不斷見到,都係一些本性不壞,有良好家庭的人,無諗清楚後果,而作出左出犯法紀嘅愚蠢的行為
📌求情信
- 呈上10封求情信及義工賣旗感謝狀
- D2 自細志願為教師,呢件事令幻想破滅,但發生呢件事之後,D2繼續努力讀書,希望就算做唔成教師,都能完成學業,可以入大學
- 父母求情信表示被告品性馴良,無因為呢個案件而自暴自棄,繼續學業
- 被告本人求情信深切表示非常後悔,非常自責,呢件事情會自毀前程,最愧疚係麻煩到家人,爸爸因為呢件事流下不少眼淚
- 希望儘快讓法庭知佢好後悔而選擇認罪
- 姑媽及表妹都有撰寫求情信,證明家庭關係密切
- 第6封信係班主任寫,被告中四開始做班長,經此事後,被告成熟唔少,做事更加認真
- 其他求情信係任教被告的其他老師撰寫,都說明被告讀書認真
- 被告今次事件純係無諗清楚,佢深深知錯,明白呢種行為係行唔通的死胡同,希望閣下比機會
📌報告
- 律師希望除索取教導所,勞教,更生中心報告外,也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吿
- 唯温官(語氣很無奈地)指出上訴庭案例有約束,理論上當然可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實際上不能被考慮,所以唔想比被告有false hope 😔,本庭需要跟隨上訴庭方向。
法庭要求押後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D2好多朋友同家屬支持,係一個好乖的孩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7]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繼續作供
📌D8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PW 3 當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14:15到達鳳德道,當時身穿便裝、黑色頭盔、警察背心及配備,聯同大約40名防暴推進。
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
▪️PW 3 與所有隊員於鳳德道推進時所身處的位置
▪️供詞所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的位置(鳳德道黃大仙消防局對外)
▪️供詞所指有大量磚頭、雜物(「成條鳳德道都有大量雜物」「有垃圾、小巴站牌」)及被惡意拆出的鐵欄所散落的位置(PW 3 稱他與隊員推進至嗇色園時目擊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雜物堵路)
📌播放錄影片段,D8 代表律師就供詞及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均與片段所見不符而提出質疑
PW 3 稱當時位於隊員中的後排左方,但從片段中未能確認自己的位置。
PW 3 不同意D8 代表律師指出片段中看不到任何人正在放置雜物堵路,而且連雜物的蹤影也看不到。D8 代表律師指:「已經不容爭辯」、「何解你要虛構不存在嘅嘢呢?」。PW 3 堅稱自己沒有虛構供詞,後指出片段中有雜物散落的位置。D8 代表律師指該位置並非供稱所指的黃大仙消防局外,而且與口供及在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也不同。PW 3 指:「可能有啲偏差。」,堅持當時有200名示威者在黃大仙消防局外。D8 代表律師繼續追問:「唔係你標示嘅位置黎喎」、「啲雜物磚頭係邊呢?」。PW 3 稱:「磚頭太細,條片顯示唔到啫。」D8 代表律師問:「除非磚頭係沙粒咁細啫」。被質疑後,PW 3 指:「咁我見到喺現場咪紀錄囉。」
對於片段中同樣看不到鐵欄被放置於馬路上,PW 3 稱:「瞓咗喺地下嘛咪影唔到囉。」D8 代表律師繼續質疑供詞的可信性,包括追問黑衣人的蹤影、地上雜物的位置、為何供稱位置的車輛仍能在堵路的情況下移動;並問PW 3 為何虛構了一段情節出來並於證人台上作供,而整段情節於錄影片段並沒有反映到。PW 3 不同意,堅稱他是根據當時事實作紀錄。
📌D9 和D10 的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
⏺傳召PW 4 警員13523 鄭浩權(音)作供
📌控方主問下,PW 4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情況
PW 4 指當時與其他隊員下車到達鳳德道後,看到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集結,馬路上散落大量雜物。PW 4 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員叫囂及掉雜物。警方遂設立防線並推進,示威者其後四散(有一批往消防局方向逃去,另一批往蒲崗村方向)。PW 4 所屬的隊伍負責轉入盈鳳里掃蕩,到達新光中心時,看到一班人(黑衣黑褲)由龍翔道往鳳德道方向跑。
PW 4 在地圖上標示示威者跑的路線。
PW 4 供稱當時從逃跑的人群中,截停了一名黑帽、黑衫黑褲、戴太陽眼鏡及口罩的男子,該名男子嘗試反抗逃跑但不果,此名男子正是本案的D5。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盈鳳里接壤沙田坳有寮屋的位置,能否從寮屋沿欄杆爬上盈鳳里。
📌D2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針對PW 4 的書面供詞為何有些段落與PW 3(11622)的相同
盤問中,PW 4 指他的證人供詞是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他和PW 3 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於10月1日當天一起執勤;他們其後沒有一起討論過證人供詞,亦知道不能在會問前作任何討論。對於D2 代表律師指出他的證人供詞與PW 3 的有兩小段是一模一樣,PW 4 表示不同意並強調:「我冇睇過佢份口供」。PW 3 和PW 4 的書面供詞均被放在證人台上讓PW 4 作對照。D2 代表律師讀出一樣的兩個段落,指出他們的證人供詞是「互相照抄」,PW 4 不同意;但同意標點符號的位置是一樣,以及關於警方推進過程的供詞亦「完美地一樣」。
D2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哋係同時對抄,同意嘛?」PW 4:「唔啱。」
D2 代表律師:「你哋係同一時間進行會問,同意嘛?」PW 4:「同意。」
D2 代表律師:「你無講真話,同意嘛?」
PW 4:「不同意。」
📌D5 代表律師就當時D5的行蹤及身處環境作出盤問
播放錄影片段,PW 4 確認自己在片段裏的位置。D5 代表律師請PW 4 留意D5 被截停後落在地上的物品,其中有一個有橙色頂蓋類似樽的物品(此為控辯雙方確認了的證物P29)。證物P29 被放置在證人台上。D5 代表律師其後呈上新證物 —— 新光中心的CCTV螢幕截圖,表示於稍後時間會交予所有律師代表簽署,以成為雙方承認事實之文件。D5 代表律師請PW 4 看數張螢幕截圖,並請他確認截圖裏的人士與較早前的錄影片段截圖是否為同一人。其中一張新光中心CCTV的螢幕截圖裏,有一個行人在行人路上,其背包有一個有橙色頂蓋的物品。PW 4 對比後,只確定波鞋可能是同一款,但認為其他衣着與物品均不能證明截圖裏的人是同一人。PW 4 亦對其中一張截圖表示不確定該橙色頂蓋的物品是什麼,「有個橙色物體囉,唔答得係蓋」。螢幕截圖確認完畢。
PW 4 於2019年10月3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供詞,再於2019年11月14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D5 代表律師指出「有班人由龍翔道跑…」的方向於他的兩份口供裏是相反的描述。PW 4 指錄取完第一份口供後,發現把方向弄錯了,但忘記了是何時發現,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並更正方向的位置。口供其中一句描述「有班黑色衫人士跑向鳳德道方向,當時情況混亂」,PW 4 同意當時情況混亂是正確的描述。D5 代表律師:「你同意當日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個陣,有班人跑緊,基本上警方都係見到有邊個係黑衫黑褲就拉,同意嗎?」PW 4:「唔可以咁講,當時呢班人跑過,相信係較早之前嘅違法人士,所以先拉,唔係淨係拉黑衫黑褲。」
📌D6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最初他與隊員向新光中心方向推進時,所看到的兩批分別往不同方向跑的人士,是否為同一班人。
📌D7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確認他與PW 3(11622)錄取口供的日期、時間、地點皆是一模一樣,同樣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
📌D8 代表律師盤問
盤問下,PW 4 確認與PW 3(11622)的辦公室為同層,不同房;亦承認於10月1日當天一同當值刑事應變大隊行動,並由同一名督察帶領。D8 代表律師讀出一段PW 4 的口供:「去到鳳德道嗇色園社會大樓外,見到該批人士不停叫囂、不停向警方防線拋磚頭同雜物…」及PW 3 的口供,問PW 4:「想問你哋所講喺嗇色園見到嘅情況,包括200人、磚頭、雜物,何解你同11622見到嘅事情我哋呢度全部人都睇唔到?」裁判官指D8 代表律師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的觀點不代表所有人,包括裁判官,認為這屬不客觀。
📌D9 - D11 的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盤問。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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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7]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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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繼續作供
📌D8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PW 3 當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14:15到達鳳德道,當時身穿便裝、黑色頭盔、警察背心及配備,聯同大約40名防暴推進。
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
▪️PW 3 與所有隊員於鳳德道推進時所身處的位置
▪️供詞所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的位置(鳳德道黃大仙消防局對外)
▪️供詞所指有大量磚頭、雜物(「成條鳳德道都有大量雜物」「有垃圾、小巴站牌」)及被惡意拆出的鐵欄所散落的位置(PW 3 稱他與隊員推進至嗇色園時目擊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雜物堵路)
📌播放錄影片段,D8 代表律師就供詞及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均與片段所見不符而提出質疑
PW 3 稱當時位於隊員中的後排左方,但從片段中未能確認自己的位置。
PW 3 不同意D8 代表律師指出片段中看不到任何人正在放置雜物堵路,而且連雜物的蹤影也看不到。D8 代表律師指:「已經不容爭辯」、「何解你要虛構不存在嘅嘢呢?」。PW 3 堅稱自己沒有虛構供詞,後指出片段中有雜物散落的位置。D8 代表律師指該位置並非供稱所指的黃大仙消防局外,而且與口供及在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也不同。PW 3 指:「可能有啲偏差。」,堅持當時有200名示威者在黃大仙消防局外。D8 代表律師繼續追問:「唔係你標示嘅位置黎喎」、「啲雜物磚頭係邊呢?」。PW 3 稱:「磚頭太細,條片顯示唔到啫。」D8 代表律師問:「除非磚頭係沙粒咁細啫」。被質疑後,PW 3 指:「咁我見到喺現場咪紀錄囉。」
對於片段中同樣看不到鐵欄被放置於馬路上,PW 3 稱:「瞓咗喺地下嘛咪影唔到囉。」D8 代表律師繼續質疑供詞的可信性,包括追問黑衣人的蹤影、地上雜物的位置、為何供稱位置的車輛仍能在堵路的情況下移動;並問PW 3 為何虛構了一段情節出來並於證人台上作供,而整段情節於錄影片段並沒有反映到。PW 3 不同意,堅稱他是根據當時事實作紀錄。
📌D9 和D10 的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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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警員13523 鄭浩權(音)作供
📌控方主問下,PW 4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情況
PW 4 指當時與其他隊員下車到達鳳德道後,看到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集結,馬路上散落大量雜物。PW 4 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員叫囂及掉雜物。警方遂設立防線並推進,示威者其後四散(有一批往消防局方向逃去,另一批往蒲崗村方向)。PW 4 所屬的隊伍負責轉入盈鳳里掃蕩,到達新光中心時,看到一班人(黑衣黑褲)由龍翔道往鳳德道方向跑。
PW 4 在地圖上標示示威者跑的路線。
PW 4 供稱當時從逃跑的人群中,截停了一名黑帽、黑衫黑褲、戴太陽眼鏡及口罩的男子,該名男子嘗試反抗逃跑但不果,此名男子正是本案的D5。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盈鳳里接壤沙田坳有寮屋的位置,能否從寮屋沿欄杆爬上盈鳳里。
📌D2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針對PW 4 的書面供詞為何有些段落與PW 3(11622)的相同
盤問中,PW 4 指他的證人供詞是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他和PW 3 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於10月1日當天一起執勤;他們其後沒有一起討論過證人供詞,亦知道不能在會問前作任何討論。對於D2 代表律師指出他的證人供詞與PW 3 的有兩小段是一模一樣,PW 4 表示不同意並強調:「我冇睇過佢份口供」。PW 3 和PW 4 的書面供詞均被放在證人台上讓PW 4 作對照。D2 代表律師讀出一樣的兩個段落,指出他們的證人供詞是「互相照抄」,PW 4 不同意;但同意標點符號的位置是一樣,以及關於警方推進過程的供詞亦「完美地一樣」。
D2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哋係同時對抄,同意嘛?」PW 4:「唔啱。」
D2 代表律師:「你哋係同一時間進行會問,同意嘛?」PW 4:「同意。」
D2 代表律師:「你無講真話,同意嘛?」
PW 4:「不同意。」
📌D5 代表律師就當時D5的行蹤及身處環境作出盤問
播放錄影片段,PW 4 確認自己在片段裏的位置。D5 代表律師請PW 4 留意D5 被截停後落在地上的物品,其中有一個有橙色頂蓋類似樽的物品(此為控辯雙方確認了的證物P29)。證物P29 被放置在證人台上。D5 代表律師其後呈上新證物 —— 新光中心的CCTV螢幕截圖,表示於稍後時間會交予所有律師代表簽署,以成為雙方承認事實之文件。D5 代表律師請PW 4 看數張螢幕截圖,並請他確認截圖裏的人士與較早前的錄影片段截圖是否為同一人。其中一張新光中心CCTV的螢幕截圖裏,有一個行人在行人路上,其背包有一個有橙色頂蓋的物品。PW 4 對比後,只確定波鞋可能是同一款,但認為其他衣着與物品均不能證明截圖裏的人是同一人。PW 4 亦對其中一張截圖表示不確定該橙色頂蓋的物品是什麼,「有個橙色物體囉,唔答得係蓋」。螢幕截圖確認完畢。
PW 4 於2019年10月3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供詞,再於2019年11月14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D5 代表律師指出「有班人由龍翔道跑…」的方向於他的兩份口供裏是相反的描述。PW 4 指錄取完第一份口供後,發現把方向弄錯了,但忘記了是何時發現,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並更正方向的位置。口供其中一句描述「有班黑色衫人士跑向鳳德道方向,當時情況混亂」,PW 4 同意當時情況混亂是正確的描述。D5 代表律師:「你同意當日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個陣,有班人跑緊,基本上警方都係見到有邊個係黑衫黑褲就拉,同意嗎?」PW 4:「唔可以咁講,當時呢班人跑過,相信係較早之前嘅違法人士,所以先拉,唔係淨係拉黑衫黑褲。」
📌D6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最初他與隊員向新光中心方向推進時,所看到的兩批分別往不同方向跑的人士,是否為同一班人。
📌D7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確認他與PW 3(11622)錄取口供的日期、時間、地點皆是一模一樣,同樣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
📌D8 代表律師盤問
盤問下,PW 4 確認與PW 3(11622)的辦公室為同層,不同房;亦承認於10月1日當天一同當值刑事應變大隊行動,並由同一名督察帶領。D8 代表律師讀出一段PW 4 的口供:「去到鳳德道嗇色園社會大樓外,見到該批人士不停叫囂、不停向警方防線拋磚頭同雜物…」及PW 3 的口供,問PW 4:「想問你哋所講喺嗇色園見到嘅情況,包括200人、磚頭、雜物,何解你同11622見到嘅事情我哋呢度全部人都睇唔到?」裁判官指D8 代表律師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的觀點不代表所有人,包括裁判官,認為這屬不客觀。
📌D9 - D11 的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盤問。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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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容 D2:冼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下午審訊進度: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完畢。
PW3 警員 林詠超 10336於2009年3月加入警隊,現在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E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作供期間辨認被告身份時,搞亂了兩名被告。控方主問完畢後,兩名辯方律師均不作盤問,作供完畢。
PW4 警員 郭子滔 16552於2013年7月加入警隊,當日及現今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隊。作供未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5/5/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盤問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
辯方律師詢問有關行動當日的Whatsapp群組及補錄口供的詳情:
⁃ PW2表示群組的資訊頗仔細亦是比較即時的紀錄
⁃ 當中有提及兩位被告的打扮及行蹤等
⁃ 雖然對話內容已被刪除但補錄口供時有參考
辯方律師及後盤問有關案發當日的詳情:
⁃ 馮沒有不能確認警長截查截查兩名被告時有出示委任證
⁃ 馮對於D1有否襲擊警長的供詞十分混亂
⁃ 馮稱D1背向自己但又清楚目擊揮拳的動作
⁃ 馮稱當時D1手持背囊,律師質問被告如何手持袋同時出拳
⁃ 馮稱D1揮了兩拳,但口供中只提及D2揮了三拳而D1的兩拳又沒有記錄
⁃ 主問時馮曾稱警長截查有搭D2的膊頭的情節但並未曾記錄,質疑有他人提他要「夾口供」
🔦辨認
馮確認兩名被告身份
———————————————————
PW3 警員 林詠超(音) 10336 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案發當時協助警員16552制服D1。
⚙️控方主問
⁃ 林曾用手環形箍住D1,而D1被制服時曾鬆脫並打了一下他的右邊臉。
⁃ 當警員嘗試為D1落手銙時,被告突然用力咬他心口使他感到十分刺痛。
⁃ 被問到為何右臉、右胸和盤骨受傷但依然能執行職務,林答D1的掙扎令他腎上腺素急升所以感覺不到痛楚。
🔦辨認
PW3係庭上辨認時調亂兩位被告身份❗️所以辯方律方沒有任何盤問🤡
———————————————————
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6552 郭志高(音),當日隸屬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16:29身處西樓角天橋地鐵D3出口,收到54965電話,見有兩個黑衫人行緊去西樓角花園,思疑呢兩個人有份參與示威堵路,身上可能有違禁品,男子一1.7米高,全身穿黑衫,黑褲,深色鞋,黑帽,衞衣連帽,黑面巾,黑背囊,男子二1.7米高,黑頭套,黑衫,黑褲,黑鞋,黑帽,黑背囊,黑手套,併排而行,去到綠楊坊,見到54965跟在後面大概5米,PW4在54965後面5~10米,去到荃豐中心,男子行外圍,54965行入商場,示意PW4跟住兩人,兩人行去華都中心,見到兩人企在髪型屋外,54965在另一頭出現,收到佢通知,叫入去華都商場,擔心有人由鋪頭離開,1~2分鐘後收到54965通知,有其他隊員到場支援,出外圍通道準備截查,出去見13962, 一齊行去後門口,兩男子企喺度,當時已不同裝扮,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鞋,黑背囊,PW4認出D1,係當日穿白邊黑波鞋,戴黑帽男子,另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色鞋,單邊孭黑背囊,W4認出D2,當日穿全黑波鞋,戴黑頭套男子。
PW4和13962行近兩男子,54965和10336由通道另一邊行近,54965向D2出示委任證,叫警察,D2回應: 你話係就係呀? 右拳打54965面部,54965捉住D2,D1用手打54965右手前臂,PW4和13962衝過去,捉住D1拉開佢,10336捉膊頭向後拉低佢,D1,PW4 & 10336 三人都跌落地,D1大力反抗,踢10336隻腳,PW4面部被踢中一吓,58034警長到場畀膠索帶上手扣。
D2被54965和13962制服在地,估計D2見到圍觀人開始多,D2大叫幫手打狗。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容 D2:冼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下午審訊進度: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完畢。
PW3 警員 林詠超 10336於2009年3月加入警隊,現在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E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作供期間辨認被告身份時,搞亂了兩名被告。控方主問完畢後,兩名辯方律師均不作盤問,作供完畢。
PW4 警員 郭子滔 16552於2013年7月加入警隊,當日及現今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隊。作供未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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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盤問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
辯方律師詢問有關行動當日的Whatsapp群組及補錄口供的詳情:
⁃ PW2表示群組的資訊頗仔細亦是比較即時的紀錄
⁃ 當中有提及兩位被告的打扮及行蹤等
⁃ 雖然對話內容已被刪除但補錄口供時有參考
辯方律師及後盤問有關案發當日的詳情:
⁃ 馮沒有不能確認警長截查截查兩名被告時有出示委任證
⁃ 馮對於D1有否襲擊警長的供詞十分混亂
⁃ 馮稱D1背向自己但又清楚目擊揮拳的動作
⁃ 馮稱當時D1手持背囊,律師質問被告如何手持袋同時出拳
⁃ 馮稱D1揮了兩拳,但口供中只提及D2揮了三拳而D1的兩拳又沒有記錄
⁃ 主問時馮曾稱警長截查有搭D2的膊頭的情節但並未曾記錄,質疑有他人提他要「夾口供」
🔦辨認
馮確認兩名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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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林詠超(音) 10336 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案發當時協助警員16552制服D1。
⚙️控方主問
⁃ 林曾用手環形箍住D1,而D1被制服時曾鬆脫並打了一下他的右邊臉。
⁃ 當警員嘗試為D1落手銙時,被告突然用力咬他心口使他感到十分刺痛。
⁃ 被問到為何右臉、右胸和盤骨受傷但依然能執行職務,林答D1的掙扎令他腎上腺素急升所以感覺不到痛楚。
🔦辨認
PW3係庭上辨認時調亂兩位被告身份❗️所以辯方律方沒有任何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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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6552 郭志高(音),當日隸屬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16:29身處西樓角天橋地鐵D3出口,收到54965電話,見有兩個黑衫人行緊去西樓角花園,思疑呢兩個人有份參與示威堵路,身上可能有違禁品,男子一1.7米高,全身穿黑衫,黑褲,深色鞋,黑帽,衞衣連帽,黑面巾,黑背囊,男子二1.7米高,黑頭套,黑衫,黑褲,黑鞋,黑帽,黑背囊,黑手套,併排而行,去到綠楊坊,見到54965跟在後面大概5米,PW4在54965後面5~10米,去到荃豐中心,男子行外圍,54965行入商場,示意PW4跟住兩人,兩人行去華都中心,見到兩人企在髪型屋外,54965在另一頭出現,收到佢通知,叫入去華都商場,擔心有人由鋪頭離開,1~2分鐘後收到54965通知,有其他隊員到場支援,出外圍通道準備截查,出去見13962, 一齊行去後門口,兩男子企喺度,當時已不同裝扮,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鞋,黑背囊,PW4認出D1,係當日穿白邊黑波鞋,戴黑帽男子,另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色鞋,單邊孭黑背囊,W4認出D2,當日穿全黑波鞋,戴黑頭套男子。
PW4和13962行近兩男子,54965和10336由通道另一邊行近,54965向D2出示委任證,叫警察,D2回應: 你話係就係呀? 右拳打54965面部,54965捉住D2,D1用手打54965右手前臂,PW4和13962衝過去,捉住D1拉開佢,10336捉膊頭向後拉低佢,D1,PW4 & 10336 三人都跌落地,D1大力反抗,踢10336隻腳,PW4面部被踢中一吓,58034警長到場畀膠索帶上手扣。
D2被54965和13962制服在地,估計D2見到圍觀人開始多,D2大叫幫手打狗。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判刑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
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3,D4於2021年1月15日提堂時認罪及索取感化報告。
同案仍有一名不認罪的D1,審訊將終3月24日進行。
判刑:
D3,D4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需按指示居住及工作,按指示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判刑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
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3,D4於2021年1月15日提堂時認罪及索取感化報告。
同案仍有一名不認罪的D1,審訊將終3月24日進行。
判刑:
D3,D4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需按指示居住及工作,按指示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
就兩項控罪,❌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被告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可能作供外,沒有其他證人。
抗辯方向:截停搜查情況+背囊及背囊內物品均不屬於被告,預計審期一天。
案件排期至2021年5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
就兩項控罪,❌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被告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可能作供外,沒有其他證人。
抗辯方向:截停搜查情況+背囊及背囊內物品均不屬於被告,預計審期一天。
案件排期至2021年5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雙方同意修改後承認事實,但由於今天餘下時間不足應付審訊。裁判官指示雙方需經第一庭重新排期擇日開審❗️改期❗️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雙方同意修改後承認事實,但由於今天餘下時間不足應付審訊。裁判官指示雙方需經第一庭重新排期擇日開審❗️改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39開庭
📌傳召PW5 警長58334 左耀昌(即拘捕D1 D2警員)
-PW5 同意事發前對D1 D2 的行動為不知情 不同意與警員9751 互相抄襲
-警員13123 與警員58334 同樣有補充口供
-作供完畢
1105 休庭;1118再開庭
📌傳召PW6 警員8698
-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除第二被告代表律師之抄襲問題 其他被告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1145 休庭;1153再開庭
📌重召PW5警員,D2代表律師覆問
-覆問完畢
📌傳召PW7 警員(即現場便衣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39開庭
📌傳召PW5 警長58334 左耀昌(即拘捕D1 D2警員)
-PW5 同意事發前對D1 D2 的行動為不知情 不同意與警員9751 互相抄襲
-警員13123 與警員58334 同樣有補充口供
-作供完畢
1105 休庭;1118再開庭
📌傳召PW6 警員8698
-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除第二被告代表律師之抄襲問題 其他被告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1145 休庭;1153再開庭
📌重召PW5警員,D2代表律師覆問
-覆問完畢
📌傳召PW7 警員(即現場便衣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佐敦 #無線電
👤 張(D1)
同案D2獲簽保守行為處理,記錄按此。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前幾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紅磡海底隧道聚集,以雜物堵塞隧道及毀壞閘機,最後進佔理工大學。2019年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以分散警力,營救示威者。約19:20時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有人逃離現場,警方截停164人,其中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在D1身上搜出對講機。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D1同意案情,控方撤控,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需繳堂費300元,於保釋金扣除。
涉案對講機充公,其餘返還被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佐敦 #無線電
👤 張(D1)
同案D2獲簽保守行為處理,記錄按此。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前幾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紅磡海底隧道聚集,以雜物堵塞隧道及毀壞閘機,最後進佔理工大學。2019年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以分散警力,營救示威者。約19:20時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有人逃離現場,警方截停164人,其中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在D1身上搜出對講機。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D1同意案情,控方撤控,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需繳堂費300元,於保釋金扣除。
涉案對講機充公,其餘返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4/2)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在庭上完成簡述、補充呈交之書面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重點如下
📌控方陳詞
聚焦是否意圖使用工具,引用3單案例(莊阿彩、袁國強及SHY)認為只要被告視該工具可作傷人,控方不需證明該物品意圖必然使用傷人。法庭亦可從環境證供如收藏位置、被發現時被告表現如逃走作推論。控方重申證人口供不受質疑,尤其專家證人公正指涉案雷射筆檢驗為3R級,沒有達到筆身所標示即3B級比較大傷害性。
📌辯方陳詞
引用翁偉成案例,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有意圖去傷人,舉證責任在控方。另外不認為被告有犯罪後逃走行為,截查時只是剛剛買完紅酒。庭上控方多位證人口供足以挑戰證物鏈出現被干擾問題,警方多次處理有缺失。控方陳詞有多項質疑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並非普通法精神。一如控方所指當天國慶遍地開花有示威活動,被告庭上解釋或許與正常日子狀况不同,但法庭可見在錄影會面、現場片段以及庭上自辯中,被告堅定表示沒有參加示威或意圖使用涉案工具去傷人。
法庭押後於2月24日16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4/2)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在庭上完成簡述、補充呈交之書面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重點如下
📌控方陳詞
聚焦是否意圖使用工具,引用3單案例(莊阿彩、袁國強及SHY)認為只要被告視該工具可作傷人,控方不需證明該物品意圖必然使用傷人。法庭亦可從環境證供如收藏位置、被發現時被告表現如逃走作推論。控方重申證人口供不受質疑,尤其專家證人公正指涉案雷射筆檢驗為3R級,沒有達到筆身所標示即3B級比較大傷害性。
📌辯方陳詞
引用翁偉成案例,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有意圖去傷人,舉證責任在控方。另外不認為被告有犯罪後逃走行為,截查時只是剛剛買完紅酒。庭上控方多位證人口供足以挑戰證物鏈出現被干擾問題,警方多次處理有缺失。控方陳詞有多項質疑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並非普通法精神。一如控方所指當天國慶遍地開花有示威活動,被告庭上解釋或許與正常日子狀况不同,但法庭可見在錄影會面、現場片段以及庭上自辯中,被告堅定表示沒有參加示威或意圖使用涉案工具去傷人。
法庭押後於2月24日16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9/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
PW10警員 16518 呂宇澎 作供聲稱警車到達紅磡德民街後,有現場集結人士用綠色、紫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車的擋風玻璃。於是警員落車追捕,見一女子坐係黃埔站A出口的樓梯隔離……
📌拘捕第三被告的過程
在黃埔站A出口內近地面的樓梯拘捕第三被告。搜出一支末端連住一條黑色手繩的雷射筆(P88),當場測試後,該雷射筆可發出紫藍色光線。之後拘捕第三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00:20女警協助PW10將第三被告帶上警車AM6020,於00:27到達紅磡警署。
📌雷射筆的發現位置、處理經過?
警員聲稱撿取雷射筆後,經警長34113在現場測試雷射筆後一直保管住。獨立處理放在綠色背心左邊的袋中,雷射筆一直在身上直至04:15在紅磡警署交予女警15205保管。
但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埔站A出口地上有一條狀物體,被警員用腳向A出口方向掃走。
👮♂️警員撿取雷射筆的過程(最新版本)
撿起雷射筆放入右邊前褲袋 > 但俾槍袋阻住唔覺意跌咗支雷射筆落地 > 用腳掃到之後再執返 > 之後交俾警長34113 > 警長34113試完雷射筆再交返俾PW10
代表第三被告的 #藍凱欣大律師 質疑,PW10的書面證供中就雷射筆的發現位置及處理經過的描述,與警員在庭上的證供截然不同,書面證供從未提及用腳掃走雷射筆。不但記事冊無寫,兩份書面證供只簡單提及雷射筆「在被告的右身傍撿取」。
*警員堅持清楚記得第一眼見到雷射筆的位置及整個處理證物過程。
--------------------------
🟢 12:5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9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全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陳廣池法官 #續審 [9/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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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 16518 呂宇澎 作供聲稱警車到達紅磡德民街後,有現場集結人士用綠色、紫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車的擋風玻璃。於是警員落車追捕,見一女子坐係黃埔站A出口的樓梯隔離……
📌拘捕第三被告的過程
在黃埔站A出口內近地面的樓梯拘捕第三被告。搜出一支末端連住一條黑色手繩的雷射筆(P88),當場測試後,該雷射筆可發出紫藍色光線。之後拘捕第三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00:20女警協助PW10將第三被告帶上警車AM6020,於00:27到達紅磡警署。
📌雷射筆的發現位置、處理經過?
警員聲稱撿取雷射筆後,經警長34113在現場測試雷射筆後一直保管住。獨立處理放在綠色背心左邊的袋中,雷射筆一直在身上直至04:15在紅磡警署交予女警15205保管。
但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埔站A出口地上有一條狀物體,被警員用腳向A出口方向掃走。
👮♂️警員撿取雷射筆的過程(最新版本)
撿起雷射筆放入右邊前褲袋 > 但俾槍袋阻住唔覺意跌咗支雷射筆落地 > 用腳掃到之後再執返 > 之後交俾警長34113 > 警長34113試完雷射筆再交返俾PW10
代表第三被告的 #藍凱欣大律師 質疑,PW10的書面證供中就雷射筆的發現位置及處理經過的描述,與警員在庭上的證供截然不同,書面證供從未提及用腳掃走雷射筆。不但記事冊無寫,兩份書面證供只簡單提及雷射筆「在被告的右身傍撿取」。
*警員堅持清楚記得第一眼見到雷射筆的位置及整個處理證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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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9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全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主要理據:有新的片段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是比原審片段更能顯示案發更早時間的情況。
李運騰法官指會在裁決時才處理是否接納新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PW1指上訴人在第2次用綠光雷射筆向警察防線射30秒時並沒有任何手部動作。若法庭接納新片段,PW1的證供可信性便有疑問,他有機會認錯人,會影響定罪可靠性。此外片段顯示疑似上訴人只是站在原地,PW1指他一眼看到上訴人行為並望着她追截與新片段有衝突。
李運騰法官關注原審有沒有處理上訴人在那裏使用雷射筆。
上訴方指PW1在原審時沒有指出具體位置,在辯方盤問時亦沒有處理這議題,但新片段與疑似上訴人的衣着和描述與PW1描述的相近,以及當時疑似上訴人未被拘捕的位置和上訴人被拘捕的位置相近。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不能將PW1口供與未執定是否接納的片段作比對。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接納PW1指現場綠色光較少,故把雷射筆跌落地時射出綠光作為裁決罪成的佐證,但若PW1的因辨認出錯而令證供出現不可靠,定罪會不可靠。
——————————
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明白刑罰上訴的風險,即法庭可以上調刑期。
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及控罪嚴重性,尤其上訴人照射到PW1只有1秒。上訴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上訴方行為及她行為的引伸後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持續時間短,而且當時人群開始離開,沒有因上訴人行為而有進一步行為。
李運騰法官認為若上訴人有傷人的行為,控罪將會改為傷人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且以當時現場環境,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目標是令警員打人。
——————————
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指由於案發現場路面有不少「巴士站」的字樣,不肯定上訴人被捕的位置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此外片段中段的部分模糊,不能顯示上訴人的逃跑方向,加上不能清晰看見疑似上訴人的褲子及容貌,答辯方認為片段中人未必是上訴人。
答辯方播放片段,片段中可見有綠色光從疑似行人路方向射向PW1,PW2,1名不知名警員及記者。答辯方指即使上訴方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頭數秒時間沒有照射,但不能顯示出上訴人之後沒有使用雷射筆。
李運騰法官關注PW1就辨認疑似上訴人是否有誤。
答辯方認為PW1在庭上指出他看見在5米範圍內只有上訴人有他在庭上說的衣着。加上PW1表示在上訴人對警方防線第1次使用雷射筆時已鎖定視線,沒有中斷,因此沒有辨認錯誤上訴人。
李運騰法官總結答辯方立場,即PW1在開始時有沒有望錯,直到2人距離5米時才追,若視線沒有中斷,那辨認便可靠。
答辯方認為PW1不是一直盯着上訴人,但是一直沒有離開包含上訴人的視線範圍。加上髮型衣著均與PW1描述相近,因此PW1辨認沒有錯誤。
李運騰法官表示由於原審時沒有提及「巴士站」標誌的數量,而法庭亦不應靠未裁定是否可呈堂的影片作判斷,為公平起見,批准答辯方到現場拍照環境,並呈堂為新證據,亦需按程序草議動議書。
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在下次聆訊才進行。
——————————
案件會押後至3月24日1430繼續處理,當天亦不會宣判。答辯方需於2月19日前交上新證據及動議書。上訴人在侯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主要理據:有新的片段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是比原審片段更能顯示案發更早時間的情況。
李運騰法官指會在裁決時才處理是否接納新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PW1指上訴人在第2次用綠光雷射筆向警察防線射30秒時並沒有任何手部動作。若法庭接納新片段,PW1的證供可信性便有疑問,他有機會認錯人,會影響定罪可靠性。此外片段顯示疑似上訴人只是站在原地,PW1指他一眼看到上訴人行為並望着她追截與新片段有衝突。
李運騰法官關注原審有沒有處理上訴人在那裏使用雷射筆。
上訴方指PW1在原審時沒有指出具體位置,在辯方盤問時亦沒有處理這議題,但新片段與疑似上訴人的衣着和描述與PW1描述的相近,以及當時疑似上訴人未被拘捕的位置和上訴人被拘捕的位置相近。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不能將PW1口供與未執定是否接納的片段作比對。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接納PW1指現場綠色光較少,故把雷射筆跌落地時射出綠光作為裁決罪成的佐證,但若PW1的因辨認出錯而令證供出現不可靠,定罪會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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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明白刑罰上訴的風險,即法庭可以上調刑期。
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及控罪嚴重性,尤其上訴人照射到PW1只有1秒。上訴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上訴方行為及她行為的引伸後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持續時間短,而且當時人群開始離開,沒有因上訴人行為而有進一步行為。
李運騰法官認為若上訴人有傷人的行為,控罪將會改為傷人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且以當時現場環境,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目標是令警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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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指由於案發現場路面有不少「巴士站」的字樣,不肯定上訴人被捕的位置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此外片段中段的部分模糊,不能顯示上訴人的逃跑方向,加上不能清晰看見疑似上訴人的褲子及容貌,答辯方認為片段中人未必是上訴人。
答辯方播放片段,片段中可見有綠色光從疑似行人路方向射向PW1,PW2,1名不知名警員及記者。答辯方指即使上訴方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頭數秒時間沒有照射,但不能顯示出上訴人之後沒有使用雷射筆。
李運騰法官關注PW1就辨認疑似上訴人是否有誤。
答辯方認為PW1在庭上指出他看見在5米範圍內只有上訴人有他在庭上說的衣着。加上PW1表示在上訴人對警方防線第1次使用雷射筆時已鎖定視線,沒有中斷,因此沒有辨認錯誤上訴人。
李運騰法官總結答辯方立場,即PW1在開始時有沒有望錯,直到2人距離5米時才追,若視線沒有中斷,那辨認便可靠。
答辯方認為PW1不是一直盯着上訴人,但是一直沒有離開包含上訴人的視線範圍。加上髮型衣著均與PW1描述相近,因此PW1辨認沒有錯誤。
李運騰法官表示由於原審時沒有提及「巴士站」標誌的數量,而法庭亦不應靠未裁定是否可呈堂的影片作判斷,為公平起見,批准答辯方到現場拍照環境,並呈堂為新證據,亦需按程序草議動議書。
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在下次聆訊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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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3月24日1430繼續處理,當天亦不會宣判。答辯方需於2月19日前交上新證據及動議書。上訴人在侯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45 開庭
PW4偵緝警員16552 郭志滔(音)繼續作供(制服D1)
PW5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作供
1302 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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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開庭
PW4繼續為控方作供;續昨日講到PW4 與10336一同制服D1,警長58034出現提供膠手扣,因為被告反抗,初時只係扣到一隻手,糾纏期間有位金色短頭髮女士行到PW4 身邊,試圖搶走背囊,意識到背囊應該屬於D1,佢搶證物,於是PW4 捉實一邊背帶,佢搶唔到跟住走咗,繼續糾纏直至警長51355,警員9861 和 11869到場支援,情況受控先可以上手扣,及後有更多人支援到場,圍觀人士被趕,封鎖現場,9865搜查D1背囊,搜到兩個玻璃樽,應該係汽油彈,一支錘仔,仲有個人衣物。
PW4無受傷,有被踢中,但無大礙,無睇醫;PW4稱無信心辯認到證物。
辯方D1律師盤問:
當日1630後去到髮廊後門,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係並排企定,D2在左邊D1在右邊,54965在D2左邊,PW4 在D1右邊,有留意兩人容貌,但冇印象有冇戴眼鏡,因為已經唔記得,見到D1有個黑色背囊,唔記得係邊隻手揸住。
當晚PW4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在21:03時在記事冊做補錄,在23:30時寫口供,同意律師指應該能準確反映事件,律師便指出口供紙上寫着:「見兩名男子企在58號外右手攞住背囊」。
PW4 見54965行到D2身邊,左手揸住啲嘢,相信係委任證,右手搭住D2膊頭,唔肯定是那一邊膊頭,D2講一句說話連粗口,一路講一路揮拳打,54965右邊面顴骨位被打,印象中打咗3吓,可能3-4吓,太耐唔記得,律師追問口供寫3-4拳?太快,睇唔清楚幾多吓;54965被打期間冇反應,佢右手捉住D2右手,左手捉住左手,D2有掙扎,睇唔清楚D1點打54965,但肯定有揮拳,衝過去捉住D1兩邊膊頭拉開佢,同另一警員拉佢落地,律師指口供紙寫「推倒在地上」,PW4 話拉係比較適合,律師問今日記得清楚過當晚?
三人一齊跌落地,由於D1 不停掙扎,PW4用上身壓着佢,雙手捉住佢雙手,期間D1面向天,佢縮腳踢到PW4,唔記得係邊一隻腳踢,睇唔到佢踢中同僚,睇唔到佢咬人,踢人時58034已經到場但未過嚟幫手,之後58034幫手捉幫手壓着D1下身。
播放由控方提供的其中一條片段00:12-00:52約40秒,見到PW4 & D1倒在地上,PW4唔同意見唔到D1有任何掙扎,佢無踢腳但在鬥力,不斷反抗;播到01:10 D1雙腳都冇動作,見到58034比膠手扣。
律師指D1的口供寫:「D1剛才被截查時,手持的黑色背囊(表面為黑色,背面為淺灰色),我一直有留意此背囊,以免被其他人搶走」,要求PW4 辯認暫準證物PP27,一個全黑的背囊,PW4只唔肯定係咪呢個背囊,唔肯定PP27係咪D1的背囊,可能口供打錯;律師指口供紙肯定哋寫咗3次個背囊,今日唔肯定,指出有人同PW4講咗,口供紙認錯背囊,所以今日唔肯定,PW4不同意。
PW4稱因為與D1有身體接觸,D1被捕時佢休息緊,無留意D1有無受傷,見唔到面部受傷,或者上唇撕裂流血,唔能夠排除係糾纏期間受傷。
D2 律師盤問:
律師讀出多段PW4的記事的內容,指出只有在開頭一段描述見到D2時,他孭住黑色背囊,之後其他所有內容無提過D2的背囊,PW4唔知邊個看管背囊。
補錄記事冊和寫口供紙是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做的,當時有其他人在場但冇同人交流,PW4 不同意律師指D2無襲擊54965,話襲擊只係搵藉口拘捕D2。
控方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負責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5分隊工作,隊員有13962和16552,16:32時身處綠楊坊商場,收到54965通知,發現兩名黑衫黑褲男子行去荃豐中心,隨即前往支援,16:35收到54965通知去到華都中心一樓58號後門,見到佢哋入咗去,16:38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交界58號門外,聽到5496唔係警察咪郁,行前見到左邊10336 和16552將一名男子撳在地上,該男子短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黑色波鞋,後來知道係D1,佢背向天,右手掹住黑色背囊帶;右邊見到54965 和13965在近舖頭位置,將D2(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撳在地下,見到一個黑色背囊在舖頭和D2之間,D2郁手郁腳,54965警告佢唔好郁,拉佢襲警,D2叫途人幫手打狗,招勁冲到場趕走途人。
PW5行去左邊幫手處理D1,有背囊在D1和D2之間,D1嘗試用手扯背囊,PW5幫手撳住D1雙腳,因為佢企圖起身,期間曾被踢中頸部;曾經有一名大約20歲女子,金色短髮、戴口罩、着黑色衫,試圖用手攞起背囊,最終攞唔到因為165552搶番,最後將膠手扣畀16552,鎖住D1。
16:43時有其他同事支援,包括偵緝警長51355,警員11869,9865,6300,12979,和機動部隊同事,冇留意6300和11869做咩,亦冇留意背囊。
糾纏間俾D1踢中頸部,有少少痛,冇實際傷勢,無睇醫生,PW5成功辨認出兩名被告。
辯方D1律師盤問
未去到案發地點後門之前,在走廊聽到54965嗌警察咪郁,當時位置係見唔到門口,要轉過彎先見到,在聽到位置去到轉角位大約5-6秒時間,去到第一眼已經見到前面左右兩邊地下都有人,見D1右手手持黑色背囊,背面係淺色嘅,D2都有背囊,在D2和牆之間。
律師要求PW5 辨認PP27,PW5似乎有疑問,要求睇埋另一個,被律師拒絕。
PW5確認在當晚約2200-2300時,在荃灣警署補錄記事冊,在翌日凌晨0020時,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寫Pol 154,有其他人在場處理文件。
律師指PW5 的庭上證供説D1 D2穿淺色短褲,但口供紙寫兩人深色短褲,D2穿黑鞋,孭住黑色背囊;PW5睇過口供紙後説以口供紙作準,剛才記錯。
播放控方提供的片段《1013日便衣警察》,@00:28見到PW5 在畫面右邊,@00:35 見PW5攞膠手扣,但PW5唔確認,~00:39 在近鏡頭位置,有人撳D1在地上,遠處有一藍衫人箍住D1條頸,D1踢咗幾腳,無著鞋。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45 開庭
PW4偵緝警員16552 郭志滔(音)繼續作供(制服D1)
PW5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作供
1302 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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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開庭
PW4繼續為控方作供;續昨日講到PW4 與10336一同制服D1,警長58034出現提供膠手扣,因為被告反抗,初時只係扣到一隻手,糾纏期間有位金色短頭髮女士行到PW4 身邊,試圖搶走背囊,意識到背囊應該屬於D1,佢搶證物,於是PW4 捉實一邊背帶,佢搶唔到跟住走咗,繼續糾纏直至警長51355,警員9861 和 11869到場支援,情況受控先可以上手扣,及後有更多人支援到場,圍觀人士被趕,封鎖現場,9865搜查D1背囊,搜到兩個玻璃樽,應該係汽油彈,一支錘仔,仲有個人衣物。
PW4無受傷,有被踢中,但無大礙,無睇醫;PW4稱無信心辯認到證物。
辯方D1律師盤問:
當日1630後去到髮廊後門,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係並排企定,D2在左邊D1在右邊,54965在D2左邊,PW4 在D1右邊,有留意兩人容貌,但冇印象有冇戴眼鏡,因為已經唔記得,見到D1有個黑色背囊,唔記得係邊隻手揸住。
當晚PW4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在21:03時在記事冊做補錄,在23:30時寫口供,同意律師指應該能準確反映事件,律師便指出口供紙上寫着:「見兩名男子企在58號外右手攞住背囊」。
PW4 見54965行到D2身邊,左手揸住啲嘢,相信係委任證,右手搭住D2膊頭,唔肯定是那一邊膊頭,D2講一句說話連粗口,一路講一路揮拳打,54965右邊面顴骨位被打,印象中打咗3吓,可能3-4吓,太耐唔記得,律師追問口供寫3-4拳?太快,睇唔清楚幾多吓;54965被打期間冇反應,佢右手捉住D2右手,左手捉住左手,D2有掙扎,睇唔清楚D1點打54965,但肯定有揮拳,衝過去捉住D1兩邊膊頭拉開佢,同另一警員拉佢落地,律師指口供紙寫「推倒在地上」,PW4 話拉係比較適合,律師問今日記得清楚過當晚?
三人一齊跌落地,由於D1 不停掙扎,PW4用上身壓着佢,雙手捉住佢雙手,期間D1面向天,佢縮腳踢到PW4,唔記得係邊一隻腳踢,睇唔到佢踢中同僚,睇唔到佢咬人,踢人時58034已經到場但未過嚟幫手,之後58034幫手捉幫手壓着D1下身。
播放由控方提供的其中一條片段00:12-00:52約40秒,見到PW4 & D1倒在地上,PW4唔同意見唔到D1有任何掙扎,佢無踢腳但在鬥力,不斷反抗;播到01:10 D1雙腳都冇動作,見到58034比膠手扣。
律師指D1的口供寫:「D1剛才被截查時,手持的黑色背囊(表面為黑色,背面為淺灰色),我一直有留意此背囊,以免被其他人搶走」,要求PW4 辯認暫準證物PP27,一個全黑的背囊,PW4只唔肯定係咪呢個背囊,唔肯定PP27係咪D1的背囊,可能口供打錯;律師指口供紙肯定哋寫咗3次個背囊,今日唔肯定,指出有人同PW4講咗,口供紙認錯背囊,所以今日唔肯定,PW4不同意。
PW4稱因為與D1有身體接觸,D1被捕時佢休息緊,無留意D1有無受傷,見唔到面部受傷,或者上唇撕裂流血,唔能夠排除係糾纏期間受傷。
D2 律師盤問:
律師讀出多段PW4的記事的內容,指出只有在開頭一段描述見到D2時,他孭住黑色背囊,之後其他所有內容無提過D2的背囊,PW4唔知邊個看管背囊。
補錄記事冊和寫口供紙是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做的,當時有其他人在場但冇同人交流,PW4 不同意律師指D2無襲擊54965,話襲擊只係搵藉口拘捕D2。
控方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負責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5分隊工作,隊員有13962和16552,16:32時身處綠楊坊商場,收到54965通知,發現兩名黑衫黑褲男子行去荃豐中心,隨即前往支援,16:35收到54965通知去到華都中心一樓58號後門,見到佢哋入咗去,16:38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交界58號門外,聽到5496唔係警察咪郁,行前見到左邊10336 和16552將一名男子撳在地上,該男子短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黑色波鞋,後來知道係D1,佢背向天,右手掹住黑色背囊帶;右邊見到54965 和13965在近舖頭位置,將D2(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撳在地下,見到一個黑色背囊在舖頭和D2之間,D2郁手郁腳,54965警告佢唔好郁,拉佢襲警,D2叫途人幫手打狗,招勁冲到場趕走途人。
PW5行去左邊幫手處理D1,有背囊在D1和D2之間,D1嘗試用手扯背囊,PW5幫手撳住D1雙腳,因為佢企圖起身,期間曾被踢中頸部;曾經有一名大約20歲女子,金色短髮、戴口罩、着黑色衫,試圖用手攞起背囊,最終攞唔到因為165552搶番,最後將膠手扣畀16552,鎖住D1。
16:43時有其他同事支援,包括偵緝警長51355,警員11869,9865,6300,12979,和機動部隊同事,冇留意6300和11869做咩,亦冇留意背囊。
糾纏間俾D1踢中頸部,有少少痛,冇實際傷勢,無睇醫生,PW5成功辨認出兩名被告。
辯方D1律師盤問
未去到案發地點後門之前,在走廊聽到54965嗌警察咪郁,當時位置係見唔到門口,要轉過彎先見到,在聽到位置去到轉角位大約5-6秒時間,去到第一眼已經見到前面左右兩邊地下都有人,見D1右手手持黑色背囊,背面係淺色嘅,D2都有背囊,在D2和牆之間。
律師要求PW5 辨認PP27,PW5似乎有疑問,要求睇埋另一個,被律師拒絕。
PW5確認在當晚約2200-2300時,在荃灣警署補錄記事冊,在翌日凌晨0020時,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寫Pol 154,有其他人在場處理文件。
律師指PW5 的庭上證供説D1 D2穿淺色短褲,但口供紙寫兩人深色短褲,D2穿黑鞋,孭住黑色背囊;PW5睇過口供紙後説以口供紙作準,剛才記錯。
播放控方提供的片段《1013日便衣警察》,@00:28見到PW5 在畫面右邊,@00:35 見PW5攞膠手扣,但PW5唔確認,~00:39 在近鏡頭位置,有人撳D1在地上,遠處有一藍衫人箍住D1條頸,D1踢咗幾腳,無著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完整汽油彈及兩個破裂汽油彈。
控方獲取指示,將會提出新控罪及修訂控罪,需時準備修訂文件,申請押後案件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本案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完整汽油彈及兩個破裂汽油彈。
控方獲取指示,將會提出新控罪及修訂控罪,需時準備修訂文件,申請押後案件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本案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5日及12月31日因文件未準備好而再申請押後。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市民及6名警員為控方證人。亦會呈遞4條錄影會面紀錄,共5小時40分鐘,其中2條會面紀錄與控罪1-9相關。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控罪10將會進行5天審訊,以中文進行,於2021年11月29日0930開始。
審前覆核在2021年10月11日1100進行。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
(按:蕭手足不時望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精神不錯)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5日及12月31日因文件未準備好而再申請押後。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市民及6名警員為控方證人。亦會呈遞4條錄影會面紀錄,共5小時40分鐘,其中2條會面紀錄與控罪1-9相關。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控罪10將會進行5天審訊,以中文進行,於2021年11月29日0930開始。
審前覆核在2021年10月11日1100進行。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
(按:蕭手足不時望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精神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