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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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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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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進度:
PW1 警長 馮偉豪 54965 作供完畢,發覺兩名被告可疑,作出跟蹤和截查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中。

1300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5/5/2021 後補資料

控方證人:
PW1 警長 馮偉豪(音) 54965 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組織第二隊,當日發現兩位被告並制服D2。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馮被安排便裝巡邏,並發現兩名被告在南豐中心外的天橋全身blackbloc亦神色鬼祟,馮尾隨並聯絡附近警員要求增援。馮一直保持約五米的距離直至二人到達華都中心外的走廊,Triple Hair髮型屋外的位置停下觀察,馮憶述D2先入舖內換裝而D1在門外看守。當兩人均已更換好衣服及除下蒙面物品時,馮透過二人的身高、鞋和背囊確認店外二人為他一直尾隨的男子並決定上前截查;馮左手出示委任證;右手搭着D2的膊頭。當馮向二人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之際, D2回覆「你話係就係呀?屌你老母。」並隨即向馮的眼窩位置揮了三拳,打破了他的黑框眼鏡。他表示D2揮第一拳時已有嘗試捉住被告的手再用右手跨頸,而D1亦曾捉住馮的右前臂,糾纏後馮和D2二人雙雙倒地。在制服期間,馮有告訴D2「警察依家拉你襲警,唔好反抗」,而D2嘗試按地站起來但馮和警員13962即以身體的重量分別壓着D2的上半身和下半身。招勁聰警長到場提供膠索帶;馮嘗試為D2上手銬但不果(只銬到一隻手),D2反抗時有向途人大叫「幫手打狗」。約7分鐘後,支援的警察到場(5133,11869,6300)成功控制了D2,馮則在旁休息及檢查傷勢。及後馮亦有到瑪加烈醫院作詳細檢查。由發現到制服歴時約20分鐘。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駱應淦問招警長訓示有沒有提議想以錄影方式拍下行動,馮稱沒有亦表示因此遇襲的過程也沒有影片紀錄,律師問警長多翻強調D2揮了三拳是否想突顯自己很仔細,馮否認。關於髮型屋Triple Hair的位置,馮兩天的答案有出入,律師指馮曾在主問時提及自己的辨公室在案發地點附近,應該十分熟悉四周的環境,馮回覆只在該辨工室工作了三個月,不太清楚。及後被問到補錄口供的過程,馮指出有翻查當天Whatsapp群組記錄但指群組的所有記錄已被刪除。

🔦辨認
馮確認所提及的男子2為D2但比當時瘦削。
馮未能認出D1,認為D1的臉型和當日的男子1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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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 溫超豪(音) 13962 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協助警長制服D2。

⚙️控方主問
温收到警長54965的情報並在荃灣港鐵站準備支援後情節:
⁃ 16:38時到達Triple Hair髮型屋外的走廊,當時警員16552和54965(馮)亦在場,而温和16552距離兩名被告約五米觀察。
⁃ 温憶述當時三名警54965,10336和60657向二人的方向步行,而54965出示一些東西並表明警察身份。
⁃ D2和D1隨即襲擊警長。温立即上前協助,大叫「警察,咪郁!」並嘗試制服D2。
⁃ 糾纏期間三人(温,54965和D2)倒地,温亦有叫被告「唔好掙扎」。
⁃ 由於警長54965嘗試控制D2嘅上半身而温則按着被告下半身,温指他被D2多翻踢到頭。
⁃ 現場共有六名警察,四人制服兩名被告,一人控制圍觀的市民,而整個過程歴時10-12分鐘。
⁃ 隨後,其他狗到場支援為被告鎖上手銬以及驅散圍觀人仕。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1把彈簧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控於同日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7月14日被加控上述6項控罪。而原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在1月18日押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控方指或將與 #1208灣仔 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因控罪(1)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裁判法院只處理控罪(2)-(7),屆時視乎原訟庭處理控罪(1)的進度,再處理裁判法院的控罪

辯方律師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到7月21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3/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 繼續作供

- D8 代表律師盤問,並請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其後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否反映實況提出質疑。

- D9 和D10 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15:17休庭至15:32再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2:周(16) D3:戴(16)
D4:戴(16) D5:王(17)
D6:梁(17)

D1早前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將傳召10個控方證人,並會播放4段片段

D3-D6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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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承認控罪(1)及(3)‼️

📌賠償
D2由 #吳宗巒大律師 代表
辯方指控罪(1)涉及受損物品總值15,200元,D1早前已經賠償4,000元,剩下的12,200元,D2願意賠償3,800元予「喜茶」,法庭發出賠償令。

📌求情
- D2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就讀中五,父母均有正職
- 父母、表妹姑媽及社工今日都係法庭,家庭關係非常親密,可見D2深得家人支持,每次出庭家人必定出席
- 此類案情係過去一年不斷見到,都係一些本性不壞,有良好家庭的人,無諗清楚後果,而作出左出犯法紀嘅愚蠢的行為

📌求情信
- 呈上10封求情信及義工賣旗感謝狀
- D2 自細志願為教師,呢件事令幻想破滅,但發生呢件事之後,D2繼續努力讀書,希望就算做唔成教師,都能完成學業,可以入大學
- 父母求情信表示被告品性馴良,無因為呢個案件而自暴自棄,繼續學業
- 被告本人求情信深切表示非常後悔,非常自責,呢件事情會自毀前程,最愧疚係麻煩到家人,爸爸因為呢件事流下不少眼淚
- 希望儘快讓法庭知佢好後悔而選擇認罪
- 姑媽及表妹都有撰寫求情信,證明家庭關係密切
- 第6封信係班主任寫,被告中四開始做班長,經此事後,被告成熟唔少,做事更加認真
- 其他求情信係任教被告的其他老師撰寫,都說明被告讀書認真
- 被告今次事件純係無諗清楚,佢深深知錯,明白呢種行為係行唔通的死胡同,希望閣下比機會

📌報告
- 律師希望除索取教導所,勞教,更生中心報告外,也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吿
- 唯温官(語氣很無奈地)指出上訴庭案例有約束,理論上當然可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實際上不能被考慮,所以唔想比被告有false hope 😔,本庭需要跟隨上訴庭方向。

法庭要求押後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D2好多朋友同家屬支持,係一個好乖的孩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7]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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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繼續作供

📌D8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PW 3 當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14:15到達鳳德道,當時身穿便裝、黑色頭盔、警察背心及配備,聯同大約40名防暴推進。

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
▪️PW 3 與所有隊員於鳳德道推進時所身處的位置
▪️供詞所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的位置(鳳德道黃大仙消防局對外)
▪️供詞所指有大量磚頭、雜物(「成條鳳德道都有大量雜物」「有垃圾、小巴站牌」)及被惡意拆出的鐵欄所散落的位置(PW 3 稱他與隊員推進至嗇色園時目擊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雜物堵路)

📌播放錄影片段,D8 代表律師就供詞及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均與片段所見不符而提出質疑

PW 3 稱當時位於隊員中的後排左方,但從片段中未能確認自己的位置。

PW 3 不同意D8 代表律師指出片段中看不到任何人正在放置雜物堵路,而且連雜物的蹤影也看不到。D8 代表律師指:「已經不容爭辯」、「何解你要虛構不存在嘅嘢呢?」。PW 3 堅稱自己沒有虛構供詞,後指出片段中有雜物散落的位置。D8 代表律師指該位置並非供稱所指的黃大仙消防局外,而且與口供及在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也不同。PW 3 指:「可能有啲偏差。」,堅持當時有200名示威者在黃大仙消防局外。D8 代表律師繼續追問:「唔係你標示嘅位置黎喎」、「啲雜物磚頭係邊呢?」。PW 3 稱:「磚頭太細,條片顯示唔到啫。」D8 代表律師問:「除非磚頭係沙粒咁細啫」。被質疑後,PW 3 指:「咁我見到喺現場咪紀錄囉。」

對於片段中同樣看不到鐵欄被放置於馬路上,PW 3 稱:「瞓咗喺地下嘛咪影唔到囉。」D8 代表律師繼續質疑供詞的可信性,包括追問黑衣人的蹤影、地上雜物的位置、為何供稱位置的車輛仍能在堵路的情況下移動;並問PW 3 為何虛構了一段情節出來並於證人台上作供,而整段情節於錄影片段並沒有反映到。PW 3 不同意,堅稱他是根據當時事實作紀錄。

📌D9 和D10 的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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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警員13523 鄭浩權(音)作供

📌控方主問下,PW 4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情況

PW 4 指當時與其他隊員下車到達鳳德道後,看到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集結,馬路上散落大量雜物。PW 4 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員叫囂及掉雜物。警方遂設立防線並推進,示威者其後四散(有一批往消防局方向逃去,另一批往蒲崗村方向)。PW 4 所屬的隊伍負責轉入盈鳳里掃蕩,到達新光中心時,看到一班人(黑衣黑褲)由龍翔道往鳳德道方向跑。

PW 4 在地圖上標示示威者跑的路線。

PW 4 供稱當時從逃跑的人群中,截停了一名黑帽、黑衫黑褲、戴太陽眼鏡及口罩的男子,該名男子嘗試反抗逃跑但不果,此名男子正是本案的D5。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盈鳳里接壤沙田坳有寮屋的位置,能否從寮屋沿欄杆爬上盈鳳里。

📌D2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針對PW 4 的書面供詞為何有些段落與PW 3(11622)的相同

盤問中,PW 4 指他的證人供詞是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他和PW 3 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於10月1日當天一起執勤;他們其後沒有一起討論過證人供詞,亦知道不能在會問前作任何討論。對於D2 代表律師指出他的證人供詞與PW 3 的有兩小段是一模一樣,PW 4 表示不同意並強調:「我冇睇過佢份口供」。PW 3 和PW 4 的書面供詞均被放在證人台上讓PW 4 作對照。D2 代表律師讀出一樣的兩個段落,指出他們的證人供詞是「互相照抄」,PW 4 不同意;但同意標點符號的位置是一樣,以及關於警方推進過程的供詞亦「完美地一樣」。
D2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哋係同時對抄,同意嘛?」PW 4:「唔啱。」
D2 代表律師:「你哋係同一時間進行會問,同意嘛?」PW 4:「同意。」
D2 代表律師:「你無講真話,同意嘛?」
PW 4:「不同意。」

📌D5 代表律師就當時D5的行蹤及身處環境作出盤問

播放錄影片段,PW 4 確認自己在片段裏的位置。D5 代表律師請PW 4 留意D5 被截停後落在地上的物品,其中有一個有橙色頂蓋類似樽的物品(此為控辯雙方確認了的證物P29)。證物P29 被放置在證人台上。D5 代表律師其後呈上新證物 —— 新光中心的CCTV螢幕截圖,表示於稍後時間會交予所有律師代表簽署,以成為雙方承認事實之文件。D5 代表律師請PW 4 看數張螢幕截圖,並請他確認截圖裏的人士與較早前的錄影片段截圖是否為同一人。其中一張新光中心CCTV的螢幕截圖裏,有一個行人在行人路上,其背包有一個有橙色頂蓋的物品。PW 4 對比後,只確定波鞋可能是同一款,但認為其他衣着與物品均不能證明截圖裏的人是同一人。PW 4 亦對其中一張截圖表示不確定該橙色頂蓋的物品是什麼,「有個橙色物體囉,唔答得係蓋」。螢幕截圖確認完畢。

PW 4 於2019年10月3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供詞,再於2019年11月14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D5 代表律師指出「有班人由龍翔道跑…」的方向於他的兩份口供裏是相反的描述。PW 4 指錄取完第一份口供後,發現把方向弄錯了,但忘記了是何時發現,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並更正方向的位置。口供其中一句描述「有班黑色衫人士跑向鳳德道方向,當時情況混亂」,PW 4 同意當時情況混亂是正確的描述。D5 代表律師:「你同意當日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個陣,有班人跑緊,基本上警方都係見到有邊個係黑衫黑褲就拉,同意嗎?」PW 4:「唔可以咁講,當時呢班人跑過,相信係較早之前嘅違法人士,所以先拉,唔係淨係拉黑衫黑褲。」

📌D6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最初他與隊員向新光中心方向推進時,所看到的兩批分別往不同方向跑的人士,是否為同一班人。

📌D7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確認他與PW 3(11622)錄取口供的日期、時間、地點皆是一模一樣,同樣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

📌D8 代表律師盤問

盤問下,PW 4 確認與PW 3(11622)的辦公室為同層,不同房;亦承認於10月1日當天一同當值刑事應變大隊行動,並由同一名督察帶領。D8 代表律師讀出一段PW 4 的口供:「去到鳳德道嗇色園社會大樓外,見到該批人士不停叫囂、不停向警方防線拋磚頭同雜物…」及PW 3 的口供,問PW 4:「想問你哋所講喺嗇色園見到嘅情況,包括200人、磚頭、雜物,何解你同11622見到嘅事情我哋呢度全部人都睇唔到?」裁判官指D8 代表律師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的觀點不代表所有人,包括裁判官,認為這屬不客觀。

📌D9 - D11 的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盤問。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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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容 D2:冼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下午審訊進度: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完畢。

PW3 警員 林詠超 10336於2009年3月加入警隊,現在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E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作供期間辨認被告身份時,搞亂了兩名被告。控方主問完畢後,兩名辯方律師均不作盤問,作供完畢。

PW4 警員 郭子滔 16552於2013年7月加入警隊,當日及現今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隊。作供未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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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盤問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
辯方律師詢問有關行動當日的Whatsapp群組及補錄口供的詳情:
⁃ PW2表示群組的資訊頗仔細亦是比較即時的紀錄
⁃ 當中有提及兩位被告的打扮及行蹤等
⁃ 雖然對話內容已被刪除但補錄口供時有參考

辯方律師及後盤問有關案發當日的詳情:
⁃ 馮沒有不能確認警長截查截查兩名被告時有出示委任證
⁃ 馮對於D1有否襲擊警長的供詞十分混亂
⁃ 馮稱D1背向自己但又清楚目擊揮拳的動作
⁃ 馮稱當時D1手持背囊,律師質問被告如何手持袋同時出拳
⁃ 馮稱D1揮了兩拳,但口供中只提及D2揮了三拳而D1的兩拳又沒有記錄
⁃ 主問時馮曾稱警長截查有搭D2的膊頭的情節但並未曾記錄,質疑有他人提他要「夾口供」

🔦辨認
馮確認兩名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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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林詠超(音) 10336 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案發當時協助警員16552制服D1。

⚙️控方主問
⁃ 林曾用手環形箍住D1,而D1被制服時曾鬆脫並打了一下他的右邊臉。
⁃ 當警員嘗試為D1落手銙時,被告突然用力咬他心口使他感到十分刺痛。
⁃ 被問到為何右臉、右胸和盤骨受傷但依然能執行職務,林答D1的掙扎令他腎上腺素急升所以感覺不到痛楚。

🔦辨認
PW3係庭上辨認時調亂兩位被告身份❗️所以辯方律方沒有任何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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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6552 郭志高(音),當日隸屬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16:29身處西樓角天橋地鐵D3出口,收到54965電話,見有兩個黑衫人行緊去西樓角花園,思疑呢兩個人有份參與示威堵路,身上可能有違禁品,男子一1.7米高,全身穿黑衫,黑褲,深色鞋,黑帽,衞衣連帽,黑面巾,黑背囊,男子二1.7米高,黑頭套,黑衫,黑褲,黑鞋,黑帽,黑背囊,黑手套,併排而行,去到綠楊坊,見到54965跟在後面大概5米,PW4在54965後面5~10米,去到荃豐中心,男子行外圍,54965行入商場,示意PW4跟住兩人,兩人行去華都中心,見到兩人企在髪型屋外,54965在另一頭出現,收到佢通知,叫入去華都商場,擔心有人由鋪頭離開,1~2分鐘後收到54965通知,有其他隊員到場支援,出外圍通道準備截查,出去見13962, 一齊行去後門口,兩男子企喺度,當時已不同裝扮,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鞋,黑背囊,PW4認出D1,係當日穿白邊黑波鞋,戴黑帽男子,另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色鞋,單邊孭黑背囊,W4認出D2,當日穿全黑波鞋,戴黑頭套男子。

PW4和13962行近兩男子,54965和10336由通道另一邊行近,54965向D2出示委任證,叫警察,D2回應: 你話係就係呀? 右拳打54965面部,54965捉住D2,D1用手打54965右手前臂,PW4和13962衝過去,捉住D1拉開佢,10336捉膊頭向後拉低佢,D1,PW4 & 10336 三人都跌落地,D1大力反抗,踢10336隻腳,PW4面部被踢中一吓,58034警長到場畀膠索帶上手扣。

D2被54965和13962制服在地,估計D2見到圍觀人開始多,D2大叫幫手打狗。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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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判刑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

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3,D4於2021年1月15日提堂時認罪及索取感化報告。
同案仍有一名不認罪的D1,審訊將終3月24日進行。

判刑:
D3,D4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需按指示居住及工作,按指示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英語聆訊
#布思義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
👤蔡(20) #1208灣仔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 #1208灣仔 其他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申請人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150張照片及7段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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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絕批准申請人保釋。

申請人會就控罪1在本年3月2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提訊;而控罪2會在本年2月16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1庭進行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39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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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兩項控罪,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被告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可能作供外,沒有其他證人。

抗辯方向:截停搜查情況+背囊及背囊內物品均不屬於被告,預計審期一天。

案件排期至2021年5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已還押21日

(#1118柴灣 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於2020年8月21日被判處三年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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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教導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雙方同意修改後承認事實,但由於今天餘下時間不足應付審訊。裁判官指示雙方需經第一庭重新排期擇日開審❗️改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39開庭

📌傳召PW5 警長58334 左耀昌(即拘捕D1 D2警員)

-PW5 同意事發前對D1 D2 的行動為不知情 不同意與警員9751 互相抄襲
-警員13123 與警員58334 同樣有補充口供
-作供完畢

1105 休庭;1118再開庭

📌傳召PW6 警員8698

-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除第二被告代表律師之抄襲問題 其他被告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1145 休庭;1153再開庭

📌重召PW5警員,D2代表律師覆問
-覆問完畢

📌傳召PW7 警員(即現場便衣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佐敦 #無線電

👤 張(D1)

同案D2獲簽保守行為處理,記錄按此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前幾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紅磡海底隧道聚集,以雜物堵塞隧道及毀壞閘機,最後進佔理工大學。2019年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以分散警力,營救示威者。約19:20時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有人逃離現場,警方截停164人,其中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在D1身上搜出對講機。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D1同意案情,控方撤控,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需繳堂費300元,於保釋金扣除。

涉案對講機充公,其餘返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4/2)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在庭上完成簡述、補充呈交之書面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重點如下

📌控方陳詞
聚焦是否意圖使用工具,引用3單案例(莊阿彩、袁國強及SHY)認為只要被告視該工具可作傷人,控方不需證明該物品意圖必然使用傷人。法庭亦可從環境證供如收藏位置、被發現時被告表現如逃走作推論。控方重申證人口供不受質疑,尤其專家證人公正指涉案雷射筆檢驗為3R級,沒有達到筆身所標示即3B級比較大傷害性。

📌辯方陳詞
引用翁偉成案例,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有意圖去傷人,舉證責任在控方。另外不認為被告有犯罪後逃走行為,截查時只是剛剛買完紅酒。庭上控方多位證人口供足以挑戰證物鏈出現被干擾問題,警方多次處理有缺失。控方陳詞有多項質疑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並非普通法精神。一如控方所指當天國慶遍地開花有示威活動,被告庭上解釋或許與正常日子狀况不同,但法庭可見在錄影會面、現場片段以及庭上自辯中,被告堅定表示沒有參加示威或意圖使用涉案工具去傷人。

法庭押後於2月24日16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9/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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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 16518 呂宇澎 作供聲稱警車到達紅磡德民街後,有現場集結人士用綠色、紫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車的擋風玻璃。於是警員落車追捕,見一女子坐係黃埔站A出口的樓梯隔離……


📌拘捕第三被告的過程
在黃埔站A出口內近地面的樓梯拘捕第三被告。搜出一支末端連住一條黑色手繩的雷射筆(P88),當場測試後,該雷射筆可發出紫藍色光線。之後拘捕第三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00:20女警協助PW10將第三被告帶上警車AM6020,於00:27到達紅磡警署。


📌雷射筆的發現位置、處理經過?
警員聲稱撿取雷射筆後,經警長34113在現場測試雷射筆後一直保管住。獨立處理放在綠色背心左邊的袋中,雷射筆一直在身上直至04:15在紅磡警署交予女警15205保管。

但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埔站A出口地上有一條狀物體,被警員用腳向A出口方向掃走。

👮‍♂️警員撿取雷射筆的過程(最新版本)
撿起雷射筆放入右邊前褲袋 > 但俾槍袋阻住唔覺意跌咗支雷射筆落地 > 用腳掃到之後再執返 > 之後交俾警長34113 > 警長34113試完雷射筆再交返俾PW10

代表第三被告的 #藍凱欣大律師 質疑,PW10的書面證供中就雷射筆的發現位置及處理經過的描述,與警員在庭上的證供截然不同,書面證供從未提及用腳掃走雷射筆。不但記事冊無寫,兩份書面證供只簡單提及雷射筆「在被告的右身傍撿取」。

*警員堅持清楚記得第一眼見到雷射筆的位置及整個處理證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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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9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全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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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主要理據:有新的片段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是比原審片段更能顯示案發更早時間的情況。

李運騰法官指會在裁決時才處理是否接納新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PW1指上訴人在第2次用綠光雷射筆向警察防線射30秒時並沒有任何手部動作。若法庭接納新片段,PW1的證供可信性便有疑問,他有機會認錯人,會影響定罪可靠性。此外片段顯示疑似上訴人只是站在原地,PW1指他一眼看到上訴人行為並望着她追截與新片段有衝突。

李運騰法官關注原審有沒有處理上訴人在那裏使用雷射筆。

上訴方指PW1在原審時沒有指出具體位置,在辯方盤問時亦沒有處理這議題,但新片段與疑似上訴人的衣着和描述與PW1描述的相近,以及當時疑似上訴人未被拘捕的位置和上訴人被拘捕的位置相近。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不能將PW1口供與未執定是否接納的片段作比對。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接納PW1指現場綠色光較少,故把雷射筆跌落地時射出綠光作為裁決罪成的佐證,但若PW1的因辨認出錯而令證供出現不可靠,定罪會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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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明白刑罰上訴的風險,即法庭可以上調刑期。

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及控罪嚴重性,尤其上訴人照射到PW1只有1秒。上訴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上訴方行為及她行為的引伸後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持續時間短,而且當時人群開始離開,沒有因上訴人行為而有進一步行為。

李運騰法官認為若上訴人有傷人的行為,控罪將會改為傷人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且以當時現場環境,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目標是令警員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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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指由於案發現場路面有不少「巴士站」的字樣,不肯定上訴人被捕的位置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此外片段中段的部分模糊,不能顯示上訴人的逃跑方向,加上不能清晰看見疑似上訴人的褲子及容貌,答辯方認為片段中人未必是上訴人。

答辯方播放片段,片段中可見有綠色光從疑似行人路方向射向PW1,PW2,1名不知名警員及記者。答辯方指即使上訴方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頭數秒時間沒有照射,但不能顯示出上訴人之後沒有使用雷射筆。

李運騰法官關注PW1就辨認疑似上訴人是否有誤。

答辯方認為PW1在庭上指出他看見在5米範圍內只有上訴人有他在庭上說的衣着。加上PW1表示在上訴人對警方防線第1次使用雷射筆時已鎖定視線,沒有中斷,因此沒有辨認錯誤上訴人。

李運騰法官總結答辯方立場,即PW1在開始時有沒有望錯,直到2人距離5米時才追,若視線沒有中斷,那辨認便可靠。

答辯方認為PW1不是一直盯着上訴人,但是一直沒有離開包含上訴人的視線範圍。加上髮型衣著均與PW1描述相近,因此PW1辨認沒有錯誤。

李運騰法官表示由於原審時沒有提及「巴士站」標誌的數量,而法庭亦不應靠未裁定是否可呈堂的影片作判斷,為公平起見,批准答辯方到現場拍照環境,並呈堂為新證據,亦需按程序草議動議書。

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在下次聆訊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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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3月24日1430繼續處理,當天亦不會宣判。答辯方需於2月19日前交上新證據及動議書。上訴人在侯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