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林(17)🛑已還押21日 🔥#判刑 (#1013葵芳 刑事毀壞) 本案第6被告(D6)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判刑:
🟥更生中心🟥
賠1134.5予受害公司
報告給法庭兩個選擇:
1)一個長時間社會服務令
2)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呈交十封求情信
判刑理由:
D6 今次事件起端一群人包括D6受到網上號召,到案發商場,向一家店鋪做出搗亂破壞的行為,因為東主、經營者的個人理念、背景、與搗亂者不同,因此不滿意該店舖,出現了一班人衝入去搗亂破壞,這些破壞行為造成的不單是店舖財物生意上損失,前線店員是素未謀面的無辜人,你們行為對他們造成的驚慌傷害無需再說,甚至家中新聞片段中看到的一般市民都會覺得不安,因為這是無法無天的行為,搗亂破壞店舖的行為不是個別單獨事件,一浪接一浪,一日多宗,如傳染病,將病毒一路傳染出去,不排除D6受到感染加入犯罪行列,號召主謀人當然罪大惡極,但俗語說精人出口笨人出手,動手者角色相當重要,無人動手,出口人如何說得漂亮,如何有煽動能力,如何英雄,無人動手也難以成事,動手者的刑責不能看輕。D6是一位年輕人,在他的成長道路上未必如其他人一樣幸運,但算在幸福環境下成長,有家人,由學校師長、教會人士、同學等等支持,算是踏上正常成長道路。看今次事件,明顯是紀律出現了嚴重的 問題。處理年輕人紀律出現問題,需要考慮更生,希望重回正軌,更生針對鬆散紀律開始。報告書建議服務令也建議更生。考慮服務令著重工作性質,與更生相比,針對改善紀律操守方便,服務令未必做到更生中心一般全面。考慮案情、扮演角色,紀律操守出現嚴重問題,背景等情況,認為更生中心恰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林(17)🛑已還押21日 🔥#判刑 (#1013葵芳 刑事毀壞) 本案第6被告(D6)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判刑:
🟥更生中心🟥
賠1134.5予受害公司
報告給法庭兩個選擇:
1)一個長時間社會服務令
2)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呈交十封求情信
判刑理由:
D6 今次事件起端一群人包括D6受到網上號召,到案發商場,向一家店鋪做出搗亂破壞的行為,因為東主、經營者的個人理念、背景、與搗亂者不同,因此不滿意該店舖,出現了一班人衝入去搗亂破壞,這些破壞行為造成的不單是店舖財物生意上損失,前線店員是素未謀面的無辜人,你們行為對他們造成的驚慌傷害無需再說,甚至家中新聞片段中看到的一般市民都會覺得不安,因為這是無法無天的行為,搗亂破壞店舖的行為不是個別單獨事件,一浪接一浪,一日多宗,如傳染病,將病毒一路傳染出去,不排除D6受到感染加入犯罪行列,號召主謀人當然罪大惡極,但俗語說精人出口笨人出手,動手者角色相當重要,無人動手,出口人如何說得漂亮,如何有煽動能力,如何英雄,無人動手也難以成事,動手者的刑責不能看輕。D6是一位年輕人,在他的成長道路上未必如其他人一樣幸運,但算在幸福環境下成長,有家人,由學校師長、教會人士、同學等等支持,算是踏上正常成長道路。看今次事件,明顯是紀律出現了嚴重的 問題。處理年輕人紀律出現問題,需要考慮更生,希望重回正軌,更生針對鬆散紀律開始。報告書建議服務令也建議更生。考慮服務令著重工作性質,與更生相比,針對改善紀律操守方便,服務令未必做到更生中心一般全面。考慮案情、扮演角色,紀律操守出現嚴重問題,背景等情況,認為更生中心恰當。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D2: 冼(26) (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59開庭
控方申請修改第二項控罪的詳情,改為管有外有兩支火柴,內有輕質石油液體的玻璃樽,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增加至19名,呈上修訂的承認事實,內容如下:
(1)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30時,兩名被告在荃灣華都中心1樓58號舖外
(2) 1703時被帶返警署,在1714時到達
(3) PC 14039 替兩人影相
(4) 10月13日柯醫生替PC54965撰寫醫療報告P71
(5) 10月13日1750時,梁醫生替PC13962撰寫醫療報告P72
(6) 10月13日1751時,梁醫生替PC10336撰寫醫療報告P73
(7) 10月17日1750時,柯醫生替PC50657撰寫醫療報告P74
(8) PC14039把醫療報告拍照
(9) 10月14日0349時,廖醫生替D1撰寫醫療報告D11
(10) 10月14日2029時,廖醫生替D2撰寫醫療報告D12
(11) 10月13日2137時,姚律師替D2拍照D22
(12) 兩名被告冇刑事紀錄
控方向法庭提出,反對第二被告的朋友用電腦在庭上做紀錄,裁判官指法庭無權制止公眾人士抄筆記,只係關注抄筆記只可以作自己用途,不可以提供給證人或被告,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傳召PW1高級偵緝警員馮偉豪54965,證人更正控方他已經升級為警長,上午主要由控方主問,下午由辯方盤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
直播員按:警長雖然升咗職,但係Triple Hair Salon讀成Try-ple Hair 😅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5/5/2021 後補資料
PW1當日著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在13:40-14:00由招勁冲(音)警長進行簡介,內容為留意荃灣地鐵站綠陽新村附近,遊行集會示威人士活動,16:00時身處西樓角公園平台附近,望向青山公路南豐中心對出一帶的示威人士,見到約100人左右,全部穿黑衫黑褲,有攞雨傘工具,在青山道大河道交界用雜物堵路,六條行車線全被阻塞,16:28時留意到有警車在青山公路向新界方向,駛至大河道千色店,人群四散,留意到有兩名黑衫黑褲孭住背囊的男子,男子一身穿黑色連帽圍衣、頭戴鴨嘴帽、黑褲、灰色波鞋、黑底白圖案圍巾蒙面、黑色背囊有啡色邊,身高約1.7米。
男子二高1.7米,戴黑色頭套,只見到雙眼,黑色長袖衫、黑褲、黑波鞋、黑色背囊、黑手套;兩人一齊行,由南豐中心天橋迎面向PW1 行,神情緊張,不時四圍張望,行得好急好似搵地方,當行過PW1之後,證人尾隨佢哋,同時聯絡其他隊員,通知佢哋見到兩名男子,要求加入跟蹤,兩男子沿西樓角公園平台,行去地鐵綠楊坊,去多層停車場,荃豐中心,此時PC16552加入,最後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的連接位,二人企在華都中心商場58號舖Triple Hair Salon 後門門口,隨後男子二行入髮型屋後門,PW1通知16552,叫佢去前門防止有人逃走,約兩分鐘後,男子二出嚟,佢除咗頭套,換咗灰色T恤短褲,但仍然着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身型高度一樣,肯定係同一人;男子一入去換衫,男子二企在門口玩手機,男子一出嚟,除咗帽和圍巾,換咗件灰色T恤,深色短褲,但着同一對黑色波鞋,孭灰色邊嘅黑背囊,身形和高度是同一人,當時大約係16:38,PC 16552 & 13962到達。
PW1行向男子二左邊,出示委任証表明身分,一講完警察兩個字,男子二就用右手連打PW1 右邊眼鏡框位置三次,眼鏡脫落,PW1 試圖捉住男子二,雙方糾纏,兩人碌落地下,PW1 叫警察拉你襲警,唔好反抗,男子一曾出拳打PW1 右前臂,但被其他隊員控制住,男子二不停掙扎,PW1壓住佢上身,PC13962捉腳,招勁冲嘗試上手扣,糾纏咗約6-7分鐘,有其他同事到場,成功控制男子二,上膠手扣,PW1 因為用咗不少體力,坐低左休息檢查傷勢,發現右手、後腦、膝頭受傷,去瑪嘉烈醫院驗傷,返到總部由14039影相,洪荒呈上相片證物P75,共8張相給PW1確認。
現場還有警長51355,警員11869和6300一齊參與控制男子二,之後PW1 有向警長51355交代過程,第一次接觸男子二時佢有孭住背囊,一齊跌落地,有人搶背囊,招勁冲搶返嚟放在男子二前面,由11869搜查背囊,PW1 睇唔到手冊過程但估計係在男子二嘅視線範圍之內搜查,事後11869向PW1 講搜查到乜嘢,有防護工具、黑衫、黑褲、黑手套、彈义彈珠、汽油彈玻璃樽,控方呈上男子一和二的背囊,圍巾,手套,頭套給PW1 確認。
控方要求PW1 在庭上辨認男子一和男子二,但PW1 只認到男子二是D2,稱當日見到男子一同今日呢位先生(D1)唔同。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D2: 冼(26) (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59開庭
控方申請修改第二項控罪的詳情,改為管有外有兩支火柴,內有輕質石油液體的玻璃樽,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增加至19名,呈上修訂的承認事實,內容如下:
(1)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30時,兩名被告在荃灣華都中心1樓58號舖外
(2) 1703時被帶返警署,在1714時到達
(3) PC 14039 替兩人影相
(4) 10月13日柯醫生替PC54965撰寫醫療報告P71
(5) 10月13日1750時,梁醫生替PC13962撰寫醫療報告P72
(6) 10月13日1751時,梁醫生替PC10336撰寫醫療報告P73
(7) 10月17日1750時,柯醫生替PC50657撰寫醫療報告P74
(8) PC14039把醫療報告拍照
(9) 10月14日0349時,廖醫生替D1撰寫醫療報告D11
(10) 10月14日2029時,廖醫生替D2撰寫醫療報告D12
(11) 10月13日2137時,姚律師替D2拍照D22
(12) 兩名被告冇刑事紀錄
控方向法庭提出,反對第二被告的朋友用電腦在庭上做紀錄,裁判官指法庭無權制止公眾人士抄筆記,只係關注抄筆記只可以作自己用途,不可以提供給證人或被告,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傳召PW1高級偵緝警員馮偉豪54965,證人更正控方他已經升級為警長,上午主要由控方主問,下午由辯方盤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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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警長雖然升咗職,但係Triple Hair Salon讀成Try-ple Hair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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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PW1當日著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在13:40-14:00由招勁冲(音)警長進行簡介,內容為留意荃灣地鐵站綠陽新村附近,遊行集會示威人士活動,16:00時身處西樓角公園平台附近,望向青山公路南豐中心對出一帶的示威人士,見到約100人左右,全部穿黑衫黑褲,有攞雨傘工具,在青山道大河道交界用雜物堵路,六條行車線全被阻塞,16:28時留意到有警車在青山公路向新界方向,駛至大河道千色店,人群四散,留意到有兩名黑衫黑褲孭住背囊的男子,男子一身穿黑色連帽圍衣、頭戴鴨嘴帽、黑褲、灰色波鞋、黑底白圖案圍巾蒙面、黑色背囊有啡色邊,身高約1.7米。
男子二高1.7米,戴黑色頭套,只見到雙眼,黑色長袖衫、黑褲、黑波鞋、黑色背囊、黑手套;兩人一齊行,由南豐中心天橋迎面向PW1 行,神情緊張,不時四圍張望,行得好急好似搵地方,當行過PW1之後,證人尾隨佢哋,同時聯絡其他隊員,通知佢哋見到兩名男子,要求加入跟蹤,兩男子沿西樓角公園平台,行去地鐵綠楊坊,去多層停車場,荃豐中心,此時PC16552加入,最後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的連接位,二人企在華都中心商場58號舖Triple Hair Salon 後門門口,隨後男子二行入髮型屋後門,PW1通知16552,叫佢去前門防止有人逃走,約兩分鐘後,男子二出嚟,佢除咗頭套,換咗灰色T恤短褲,但仍然着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身型高度一樣,肯定係同一人;男子一入去換衫,男子二企在門口玩手機,男子一出嚟,除咗帽和圍巾,換咗件灰色T恤,深色短褲,但着同一對黑色波鞋,孭灰色邊嘅黑背囊,身形和高度是同一人,當時大約係16:38,PC 16552 & 13962到達。
PW1行向男子二左邊,出示委任証表明身分,一講完警察兩個字,男子二就用右手連打PW1 右邊眼鏡框位置三次,眼鏡脫落,PW1 試圖捉住男子二,雙方糾纏,兩人碌落地下,PW1 叫警察拉你襲警,唔好反抗,男子一曾出拳打PW1 右前臂,但被其他隊員控制住,男子二不停掙扎,PW1壓住佢上身,PC13962捉腳,招勁冲嘗試上手扣,糾纏咗約6-7分鐘,有其他同事到場,成功控制男子二,上膠手扣,PW1 因為用咗不少體力,坐低左休息檢查傷勢,發現右手、後腦、膝頭受傷,去瑪嘉烈醫院驗傷,返到總部由14039影相,洪荒呈上相片證物P75,共8張相給PW1確認。
現場還有警長51355,警員11869和6300一齊參與控制男子二,之後PW1 有向警長51355交代過程,第一次接觸男子二時佢有孭住背囊,一齊跌落地,有人搶背囊,招勁冲搶返嚟放在男子二前面,由11869搜查背囊,PW1 睇唔到手冊過程但估計係在男子二嘅視線範圍之內搜查,事後11869向PW1 講搜查到乜嘢,有防護工具、黑衫、黑褲、黑手套、彈义彈珠、汽油彈玻璃樽,控方呈上男子一和二的背囊,圍巾,手套,頭套給PW1 確認。
控方要求PW1 在庭上辨認男子一和男子二,但PW1 只認到男子二是D2,稱當日見到男子一同今日呢位先生(D1)唔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012九龍塘
A1:曾,A2:黃,A3:鄭,A4:王(26-40)
🛑A1:曾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及案情: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A1: 承認控罪(1)(3)(4)(5),控罪(2)是交替控罪,不用處理;將在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
🙅A2-A4控罪(1)不認罪,預計審訊十天,由2021年11月15日至26日期間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根據本台紀錄,控罪三原本是管有仿製火器(針對第一被告),其後獲撤回;紀錄中均沒有出現過第五項控罪,惟今日庭上辯方大律師陳詞中確有提及以上控罪。
A1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3有一項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非公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012九龍塘
A1:曾,A2:黃,A3:鄭,A4:王(26-40)
🛑A1:曾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及案情: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A1: 承認控罪(1)(3)(4)(5),控罪(2)是交替控罪,不用處理;將在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
🙅A2-A4控罪(1)不認罪,預計審訊十天,由2021年11月15日至26日期間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根據本台紀錄,控罪三原本是管有仿製火器(針對第一被告),其後獲撤回;紀錄中均沒有出現過第五項控罪,惟今日庭上辯方大律師陳詞中確有提及以上控罪。
A1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3有一項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以下兩案將合併處理🌟
- - - - - - - - - - - - - - - -
15歲手足
控罪:
①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唐、譽、鄭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與唐、譽、鄭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 - - - - - - - - - - - - - - -
A1:唐(31)
A2:譽(24)
A3:鄭(23)
控罪:
① 暴動 [A1][A2][A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以下兩案將合併處理🌟
- - - - - - - - - - - - - - - -
15歲手足
控罪:
①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唐、譽、鄭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與唐、譽、鄭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 - - - - - - - - - - - - - - -
A1:唐(31)
A2:譽(24)
A3:鄭(23)
控罪:
① 暴動 [A1][A2][A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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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啟亮裁判官
#20200510佐敦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鄧(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廟街239號百福舖外管有2支紅色噴漆,意圖損壞公眾地方街道
於2021年1月21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
判刑: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葉啟亮裁判官
#20200510佐敦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鄧(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廟街239號百福舖外管有2支紅色噴漆,意圖損壞公眾地方街道
於2021年1月21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
判刑: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續審 [3/4]
👥盧,蕭(18)
控罪1:#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PW5證物警員15607陳子豪(同音)主問:
📌D1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555時,從警員16193手上接過D1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5隻3M手套、1件黑色外套、1個未開封的口罩、1個已開封的口罩、1條面巾、1頂藍黑色Cap帽、1張屬於D1的八達通、1部有藍色機套的黑色IPhone、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褲、1對黑白色鞋、文件及1個縮骨遮。
-在11月13日1127至1141時,他為上述證物拍攝了共15張照片(即證物P6(9-23)),然後在同日1217至1305時,他把照片燒到光碟中。在12月12日1005時,他把D1的電話和八達通封存在貴重物品封套。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1所有證物(除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1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PW5形容貴重物品封套的開口位會用藍色貼紙貼好,用以防干擾,若有人強行大開,必會有痕漬,除外亦會貼上黃色貼紙以作紀錄。
-PW5由接收證物至2020年1月31日開始,D1證物一直放在只有他才能開的房間,唯一的鎖匙亦是由他保管。因此證物不會受干擾。
📌D2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705時,從警員9758手上接過D2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1個黑色口罩、1個Dickes背包、1件黑色外套、1頂黑色Cap帽、1對灰色3M手套、1副黑色泳鏡、1對黑色手䄂、1條黑面巾、1件灰白色長T-Shirt、1支雷射筆、1個八達通、1個有黑色機套的白色IPhone、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長褲、1對黑白色的Nike鞋、文件和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
-在2019年11月20日1606至1630時,他將上述證物進行拍攝成17張照片(即P21(4-25)),並在同日1701至1706時把照片燒錄至光碟中,期後他把證物(不包括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防干擾套中,期後在?日1005時(抱歉聽不清楚日子),他把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貴重物品封套中。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2所有證物(除了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2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在同年2月14日1202時,他到證物房提取雷射筆以交予PW6進行檢驗。在同年3月6日1155時,他把雷射筆交予PW6。在同年4月3日1125時,他從PW6手上取回雷射筆並在一段時間後交予證物房,在這段時間中,他把雷射筆放在自己寫字樓的櫃桶,當中由自己保管鎖匙,因為他已不是獨立房間的擁有人。
(*)在PW5把D1,D2證物交予證物房前,證物一直存放在當時屬於他的獨立房間中。
—————————
盤問:
📌證物:
-PW5指出他當天要處理14名被捕人士的證物,有471件,當中首442件證物是由他輸入至系統,其他則是文件證物,他已不肯定那些是由他輸入。
-PW5同意當天要拍攝和處理大量手套、面巾、口罩、帽、衫、褲和鞋。
-PW5指出當天的程序為:分袋 -> 拍照 -> 拍資料輸入系統 -> 封存 -> 把封存時間打入系統。
-PW5指當天所有證物先以大膠袋裝好,而每一種證物均有小袋裝著且有標記,開口位亦有釘封,故證物不會掉出。而大膠袋會有紙紀錄證物資料,當中有部份資料是由PW5協助他記下,事後PW5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
-PW5在交收證物時有拆袋點算,完成後把證物袋好並用釘封口。
-PW5指出不同證物是由不同同事交收,因此會出現為部分證物先拍攝的情況。而且他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日期間一直為證物拍攝。
-PW5就在庭上表示D1證物只有1個口罩,但事實上有2個口罩表示可能記錯了。
-PW5表示他在拍攝證物時是只處理1個被捕人的證物,亦在拍攝證物時只拆出1個小袋。
📌口供紙:
-PW5指他第2份口供紙才是準確的,因他在寫第1份口供紙的一半時出外工作,後來記錯以為已寫完所以回來後直接拿去影印😑當中有他的簽名,當中第1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5月8日約2240時撰寫,而第2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6月22日1200時撰寫。
-PW5指出第1份口供有以下錯處:
·寫錯拍攝D1證物的時間
·寫錯涉案證物
📌D1律師的案情:
·D1證物是在2019年11月20日拍攝
·有證物不是D1
·PW5在封袋前和作紀錄混淆了各人的手套、面巾和囗罩
PW5不同意上述案情。
📌D1律師的建議:
-PW5應順被捕人次序輸入資料
-PW5應同一日順被捕人士的次序拍攝證物
PW5不同意上述建議。
D2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
PW6高級督察盧永楷主問:
-他指出曾為100宗案件檢驗120支雷射筆,寫了100份報告及有15次上庭作供的經驗,記憶中沒試過他的作供不被接納。
-他指出本案雷射筆功能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功率有66.71毫瓦。根據IEC60825的標準下,本案雷射筆屬於3B標準。
-若要考慮射中眼睛的傷害,要取決於標稱眼睛危害距離。若是反光,不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
盤問:
D2律師本想質疑PW6就沒有醫學方面的資格是否不能就雷射筆對人的傷害下結論。鄭官引用鍾日祺案,指出李運騰法官已就此下結論。D2律師在短暫休庭後決定撤回此盤問方向。
-D2律師指出若有人在室外使用雷射筆,阻擋物及距離遠的因素會否影響雷射筆集中雷射光。PW6指此要取決於透明阻擋物的質素是否能影響光能穿透,若質素佳可以影響光能穿透。若該阻擋物是有顏色,亦要視乎是甚麼物質及顏色。
-D2律師指PW6在實驗室進行實驗的環境較穩定及有架穩定雷射筆的光線。當人使用雷射筆時會有震動下,質疑報告的結果不能反映其他環境的情況。PW6回應指報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取得基準,同意不能作準。
-D2律師指雷射筆的光度會因電量低而變弱。PW6回應指雷射筆的光度是取決於工作電量,故光度整體會較穩定,但同意當工作電量低時,光度會有影響。
-D2律師指當雷射筆的電池近乎無電時,雷射筆發出的能量會很弱。PW6回應指此情況時雷射筆會發不出光線。並指出雷射筆存在最低電流運作下,一般不會使用「能量弱」的形容。
-D2律師指PW6在測試時會使用全新的電池,而該電池的能量會比原有電池高。PW6同意。他重申在測試時有使用原有電池進行測試,但只紀錄在筆記中,因此部分可不包含在報告中。
-D2律師指出用全新電池進行測試會不知道雷射筆在案發時的狀態。PW6回應指雖然原有電池的電壓較全新電池的低8%,但由於在電壓充足下,原有雷射筆會仍是3B級別。
-PW6重申不應以平均值(即5至250至500)以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正確應是以(5至50至500) 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
-D2律師指出用無電的電池會使雷射筆跌出3B級別。PW6回應指雖沒有足夠能量下不會產生激光,但仍會產生其他能量值低的不可見光,而且在近距離看下會對人眼會有傷害及危險。
D1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
第3日審訊完畢。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續審 [3/4]
👥盧,蕭(18)
控罪1:#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PW5證物警員15607陳子豪(同音)主問:
📌D1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555時,從警員16193手上接過D1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5隻3M手套、1件黑色外套、1個未開封的口罩、1個已開封的口罩、1條面巾、1頂藍黑色Cap帽、1張屬於D1的八達通、1部有藍色機套的黑色IPhone、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褲、1對黑白色鞋、文件及1個縮骨遮。
-在11月13日1127至1141時,他為上述證物拍攝了共15張照片(即證物P6(9-23)),然後在同日1217至1305時,他把照片燒到光碟中。在12月12日1005時,他把D1的電話和八達通封存在貴重物品封套。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1所有證物(除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1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PW5形容貴重物品封套的開口位會用藍色貼紙貼好,用以防干擾,若有人強行大開,必會有痕漬,除外亦會貼上黃色貼紙以作紀錄。
-PW5由接收證物至2020年1月31日開始,D1證物一直放在只有他才能開的房間,唯一的鎖匙亦是由他保管。因此證物不會受干擾。
📌D2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705時,從警員9758手上接過D2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1個黑色口罩、1個Dickes背包、1件黑色外套、1頂黑色Cap帽、1對灰色3M手套、1副黑色泳鏡、1對黑色手䄂、1條黑面巾、1件灰白色長T-Shirt、1支雷射筆、1個八達通、1個有黑色機套的白色IPhone、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長褲、1對黑白色的Nike鞋、文件和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
-在2019年11月20日1606至1630時,他將上述證物進行拍攝成17張照片(即P21(4-25)),並在同日1701至1706時把照片燒錄至光碟中,期後他把證物(不包括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防干擾套中,期後在?日1005時(抱歉聽不清楚日子),他把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貴重物品封套中。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2所有證物(除了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2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在同年2月14日1202時,他到證物房提取雷射筆以交予PW6進行檢驗。在同年3月6日1155時,他把雷射筆交予PW6。在同年4月3日1125時,他從PW6手上取回雷射筆並在一段時間後交予證物房,在這段時間中,他把雷射筆放在自己寫字樓的櫃桶,當中由自己保管鎖匙,因為他已不是獨立房間的擁有人。
(*)在PW5把D1,D2證物交予證物房前,證物一直存放在當時屬於他的獨立房間中。
—————————
盤問:
📌證物:
-PW5指出他當天要處理14名被捕人士的證物,有471件,當中首442件證物是由他輸入至系統,其他則是文件證物,他已不肯定那些是由他輸入。
-PW5同意當天要拍攝和處理大量手套、面巾、口罩、帽、衫、褲和鞋。
-PW5指出當天的程序為:分袋 -> 拍照 -> 拍資料輸入系統 -> 封存 -> 把封存時間打入系統。
-PW5指當天所有證物先以大膠袋裝好,而每一種證物均有小袋裝著且有標記,開口位亦有釘封,故證物不會掉出。而大膠袋會有紙紀錄證物資料,當中有部份資料是由PW5協助他記下,事後PW5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
-PW5在交收證物時有拆袋點算,完成後把證物袋好並用釘封口。
-PW5指出不同證物是由不同同事交收,因此會出現為部分證物先拍攝的情況。而且他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日期間一直為證物拍攝。
-PW5就在庭上表示D1證物只有1個口罩,但事實上有2個口罩表示可能記錯了。
-PW5表示他在拍攝證物時是只處理1個被捕人的證物,亦在拍攝證物時只拆出1個小袋。
📌口供紙:
-PW5指他第2份口供紙才是準確的,因他在寫第1份口供紙的一半時出外工作,後來記錯以為已寫完所以回來後直接拿去影印😑當中有他的簽名,當中第1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5月8日約2240時撰寫,而第2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6月22日1200時撰寫。
-PW5指出第1份口供有以下錯處:
·寫錯拍攝D1證物的時間
·寫錯涉案證物
📌D1律師的案情:
·D1證物是在2019年11月20日拍攝
·有證物不是D1
·PW5在封袋前和作紀錄混淆了各人的手套、面巾和囗罩
PW5不同意上述案情。
📌D1律師的建議:
-PW5應順被捕人次序輸入資料
-PW5應同一日順被捕人士的次序拍攝證物
PW5不同意上述建議。
D2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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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高級督察盧永楷主問:
-他指出曾為100宗案件檢驗120支雷射筆,寫了100份報告及有15次上庭作供的經驗,記憶中沒試過他的作供不被接納。
-他指出本案雷射筆功能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功率有66.71毫瓦。根據IEC60825的標準下,本案雷射筆屬於3B標準。
-若要考慮射中眼睛的傷害,要取決於標稱眼睛危害距離。若是反光,不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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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D2律師本想質疑PW6就沒有醫學方面的資格是否不能就雷射筆對人的傷害下結論。鄭官引用鍾日祺案,指出李運騰法官已就此下結論。D2律師在短暫休庭後決定撤回此盤問方向。
-D2律師指出若有人在室外使用雷射筆,阻擋物及距離遠的因素會否影響雷射筆集中雷射光。PW6指此要取決於透明阻擋物的質素是否能影響光能穿透,若質素佳可以影響光能穿透。若該阻擋物是有顏色,亦要視乎是甚麼物質及顏色。
-D2律師指PW6在實驗室進行實驗的環境較穩定及有架穩定雷射筆的光線。當人使用雷射筆時會有震動下,質疑報告的結果不能反映其他環境的情況。PW6回應指報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取得基準,同意不能作準。
-D2律師指雷射筆的光度會因電量低而變弱。PW6回應指雷射筆的光度是取決於工作電量,故光度整體會較穩定,但同意當工作電量低時,光度會有影響。
-D2律師指當雷射筆的電池近乎無電時,雷射筆發出的能量會很弱。PW6回應指此情況時雷射筆會發不出光線。並指出雷射筆存在最低電流運作下,一般不會使用「能量弱」的形容。
-D2律師指PW6在測試時會使用全新的電池,而該電池的能量會比原有電池高。PW6同意。他重申在測試時有使用原有電池進行測試,但只紀錄在筆記中,因此部分可不包含在報告中。
-D2律師指出用全新電池進行測試會不知道雷射筆在案發時的狀態。PW6回應指雖然原有電池的電壓較全新電池的低8%,但由於在電壓充足下,原有雷射筆會仍是3B級別。
-PW6重申不應以平均值(即5至250至500)以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正確應是以(5至50至500) 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
-D2律師指出用無電的電池會使雷射筆跌出3B級別。PW6回應指雖沒有足夠能量下不會產生激光,但仍會產生其他能量值低的不可見光,而且在近距離看下會對人眼會有傷害及危險。
D1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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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日審訊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進度:
PW1 警長 馮偉豪 54965 作供完畢,發覺兩名被告可疑,作出跟蹤和截查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中。
1300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5/5/2021 後補資料
控方證人:
PW1 警長 馮偉豪(音) 54965 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組織第二隊,當日發現兩位被告並制服D2。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馮被安排便裝巡邏,並發現兩名被告在南豐中心外的天橋全身blackbloc亦神色鬼祟,馮尾隨並聯絡附近警員要求增援。馮一直保持約五米的距離直至二人到達華都中心外的走廊,Triple Hair髮型屋外的位置停下觀察,馮憶述D2先入舖內換裝而D1在門外看守。當兩人均已更換好衣服及除下蒙面物品時,馮透過二人的身高、鞋和背囊確認店外二人為他一直尾隨的男子並決定上前截查;馮左手出示委任證;右手搭着D2的膊頭。當馮向二人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之際, D2回覆「你話係就係呀?屌你老母。」並隨即向馮的眼窩位置揮了三拳,打破了他的黑框眼鏡。他表示D2揮第一拳時已有嘗試捉住被告的手再用右手跨頸,而D1亦曾捉住馮的右前臂,糾纏後馮和D2二人雙雙倒地。在制服期間,馮有告訴D2「警察依家拉你襲警,唔好反抗」,而D2嘗試按地站起來但馮和警員13962即以身體的重量分別壓着D2的上半身和下半身。招勁聰警長到場提供膠索帶;馮嘗試為D2上手銬但不果(只銬到一隻手),D2反抗時有向途人大叫「幫手打狗」。約7分鐘後,支援的警察到場(5133,11869,6300)成功控制了D2,馮則在旁休息及檢查傷勢。及後馮亦有到瑪加烈醫院作詳細檢查。由發現到制服歴時約20分鐘。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駱應淦問招警長訓示有沒有提議想以錄影方式拍下行動,馮稱沒有亦表示因此遇襲的過程也沒有影片紀錄,律師問警長多翻強調D2揮了三拳是否想突顯自己很仔細,馮否認。關於髮型屋Triple Hair的位置,馮兩天的答案有出入,律師指馮曾在主問時提及自己的辨公室在案發地點附近,應該十分熟悉四周的環境,馮回覆只在該辨工室工作了三個月,不太清楚。及後被問到補錄口供的過程,馮指出有翻查當天Whatsapp群組記錄但指群組的所有記錄已被刪除。
🔦辨認
馮確認所提及的男子2為D2但比當時瘦削。
馮未能認出D1,認為D1的臉型和當日的男子1不同
———————————————————
PW2 警員 溫超豪(音) 13962 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協助警長制服D2。
⚙️控方主問
温收到警長54965的情報並在荃灣港鐵站準備支援後情節:
⁃ 16:38時到達Triple Hair髮型屋外的走廊,當時警員16552和54965(馮)亦在場,而温和16552距離兩名被告約五米觀察。
⁃ 温憶述當時三名警54965,10336和60657向二人的方向步行,而54965出示一些東西並表明警察身份。
⁃ D2和D1隨即襲擊警長。温立即上前協助,大叫「警察,咪郁!」並嘗試制服D2。
⁃ 糾纏期間三人(温,54965和D2)倒地,温亦有叫被告「唔好掙扎」。
⁃ 由於警長54965嘗試控制D2嘅上半身而温則按着被告下半身,温指他被D2多翻踢到頭。
⁃ 現場共有六名警察,四人制服兩名被告,一人控制圍觀的市民,而整個過程歴時10-12分鐘。
⁃ 隨後,其他狗到場支援為被告鎖上手銬以及驅散圍觀人仕。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審訊進度:
PW1 警長 馮偉豪 54965 作供完畢,發覺兩名被告可疑,作出跟蹤和截查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中。
1300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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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控方證人:
PW1 警長 馮偉豪(音) 54965 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組織第二隊,當日發現兩位被告並制服D2。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馮被安排便裝巡邏,並發現兩名被告在南豐中心外的天橋全身blackbloc亦神色鬼祟,馮尾隨並聯絡附近警員要求增援。馮一直保持約五米的距離直至二人到達華都中心外的走廊,Triple Hair髮型屋外的位置停下觀察,馮憶述D2先入舖內換裝而D1在門外看守。當兩人均已更換好衣服及除下蒙面物品時,馮透過二人的身高、鞋和背囊確認店外二人為他一直尾隨的男子並決定上前截查;馮左手出示委任證;右手搭着D2的膊頭。當馮向二人表明自己警察身份之際, D2回覆「你話係就係呀?屌你老母。」並隨即向馮的眼窩位置揮了三拳,打破了他的黑框眼鏡。他表示D2揮第一拳時已有嘗試捉住被告的手再用右手跨頸,而D1亦曾捉住馮的右前臂,糾纏後馮和D2二人雙雙倒地。在制服期間,馮有告訴D2「警察依家拉你襲警,唔好反抗」,而D2嘗試按地站起來但馮和警員13962即以身體的重量分別壓着D2的上半身和下半身。招勁聰警長到場提供膠索帶;馮嘗試為D2上手銬但不果(只銬到一隻手),D2反抗時有向途人大叫「幫手打狗」。約7分鐘後,支援的警察到場(5133,11869,6300)成功控制了D2,馮則在旁休息及檢查傷勢。及後馮亦有到瑪加烈醫院作詳細檢查。由發現到制服歴時約20分鐘。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駱應淦問招警長訓示有沒有提議想以錄影方式拍下行動,馮稱沒有亦表示因此遇襲的過程也沒有影片紀錄,律師問警長多翻強調D2揮了三拳是否想突顯自己很仔細,馮否認。關於髮型屋Triple Hair的位置,馮兩天的答案有出入,律師指馮曾在主問時提及自己的辨公室在案發地點附近,應該十分熟悉四周的環境,馮回覆只在該辨工室工作了三個月,不太清楚。及後被問到補錄口供的過程,馮指出有翻查當天Whatsapp群組記錄但指群組的所有記錄已被刪除。
🔦辨認
馮確認所提及的男子2為D2但比當時瘦削。
馮未能認出D1,認為D1的臉型和當日的男子1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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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警員 溫超豪(音) 13962 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協助警長制服D2。
⚙️控方主問
温收到警長54965的情報並在荃灣港鐵站準備支援後情節:
⁃ 16:38時到達Triple Hair髮型屋外的走廊,當時警員16552和54965(馮)亦在場,而温和16552距離兩名被告約五米觀察。
⁃ 温憶述當時三名警54965,10336和60657向二人的方向步行,而54965出示一些東西並表明警察身份。
⁃ D2和D1隨即襲擊警長。温立即上前協助,大叫「警察,咪郁!」並嘗試制服D2。
⁃ 糾纏期間三人(温,54965和D2)倒地,温亦有叫被告「唔好掙扎」。
⁃ 由於警長54965嘗試控制D2嘅上半身而温則按着被告下半身,温指他被D2多翻踢到頭。
⁃ 現場共有六名警察,四人制服兩名被告,一人控制圍觀的市民,而整個過程歴時10-12分鐘。
⁃ 隨後,其他狗到場支援為被告鎖上手銬以及驅散圍觀人仕。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1把彈簧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控於同日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7月14日被加控上述6項控罪。而原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在1月18日押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控方指或將與 #1208灣仔 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因控罪(1)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裁判法院只處理控罪(2)-(7),屆時視乎原訟庭處理控罪(1)的進度,再處理裁判法院的控罪
辯方律師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到7月21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1把彈簧刀
(3)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被控於同日在廣源邨停車場使用假車牌
(4)-(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6)-(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2輛電單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登記號碼
背景:
警方在1月17日在沙田拘捕陳,指控其與 #1208灣仔 案有關,並在廣源邨一單位搜出1支P80半自動手槍、4個手槍子彈匣及92粒子彈,1月18日首次提堂,代表律師投訴陳曾被警員毆打,又恐嚇陳如不招認會對家人不利,並誘使他承認案情,保釋申請被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7月14日被加控上述6項控罪。而原控罪(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在1月18日押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控方指或將與 #1208灣仔 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因控罪(1)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裁判法院只處理控罪(2)-(7),屆時視乎原訟庭處理控罪(1)的進度,再處理裁判法院的控罪
辯方律師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今日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到7月21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3/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 繼續作供
- D8 代表律師盤問,並請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其後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否反映實況提出質疑。
- D9 和D10 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15:17休庭至15:32再開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3/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 繼續作供
- D8 代表律師盤問,並請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其後對PW 3 的證人供詞有否反映實況提出質疑。
- D9 和D10 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15:17休庭至15:32再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裁決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三名被告分別被指控襲警及非法集結。
D1 罪名成立‼️
D2 D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D1控方案情依賴PW1和PW2的證供,PW1說他在扶手電梯向下走時感覺到背部被雙手推,令他身體向前傾,他回頭時看見D1,之後和其他警員一起制服D1。PW2當時在PW1附近一起走下扶手電梯,在旁觀察有沒有危險人士,此時看到D1用左手推PW1的背部一下,令PW1身體向前傾,D1轉身離開,PW2和其他警員上前追捕。
D2控方案情只依賴PW3的證供,PW3說他巡邏期間看見D2大叫「有狗呀快啲走」,PW3追截人群時,D2用右手打他的膊頭三下,雖然力度不大,令他失平衡。庭上播放片段時,附近有另一警員在場。
D3控方案情只依賴現場片段,疑似D3的人在商場走了一圈後離開。
📌D1 D3的會面紀錄剔除原因:致命共通點是兩人沒有被安排接見律師,只獲通知律師已到場。
📌接納D3相片呈堂性原因:根據原訟庭案例分析,雖然沒有規範性但仍有參考價值。相片簡潔清晰,沒有原因要剔除。
🛑D1證據分析:接納PW1 PW2為可靠證人,兩者供詞沒有矛盾且互相支持,片段中亦看到D1手部明顯向PW1方向伸出。辯方批評PW1的證供如被推的位置、和被告的距離、更改口供等,法庭認為這些批評不成立,因現場混亂和過程迅速,口供的差異是可以理解,他是發現有錯而更改,不應增加口供去砌詞。(辯方呈上?) 片段影像模糊,只能隱約看見D1,看不清楚動作,法庭不予考慮。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1罪名成立。
🛑D2證據分析:法庭對PW3的證供有所保留。有片段拍攝到D2和PW3追逐和接觸,但看不到D2有施襲的動作,PW3說D2有擺脫的行為亦不成立。PW3的供詞亦從來沒提及有其他警員在D2正前方,如D2真的有向PW3施襲,應該有警員前來協助。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證據分析:控方只依賴現場片段,和D3身上的衣著對比。法庭同意辯方陳詞所說,片段最多只能證明D3有在上址出現。相片中的衣著普通,單憑衣著,控方舉證亦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D3有在現場作出任何擾亂秩序的行為。因此裁定D3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先為D1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聽取求情,明言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
D2 D3有訟費申請,因為D2 D3沒有在場作出任何可疑行為,控方回應D2和警員有手部接觸已是自招嫌疑, 對D3申請沒有陳詞。D2辯方大律師回應,只是手部接觸不代表有襲警嫌疑。裁判官批准兩人的訟費申請。
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
(直播員按:李官朗讀速度極快,直播有不少遺漏,歡迎報料補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2:周(16) D3:戴(16)
D4:戴(16) D5:王(17)
D6:梁(17)
D1早前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將傳召10個控方證人,並會播放4段片段
D3-D6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承認控罪(1)及(3)‼️
📌賠償
D2由 #吳宗巒大律師 代表
辯方指控罪(1)涉及受損物品總值15,200元,D1早前已經賠償4,000元,剩下的12,200元,D2願意賠償3,800元予「喜茶」,法庭發出賠償令。
📌求情
- D2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就讀中五,父母均有正職
- 父母、表妹姑媽及社工今日都係法庭,家庭關係非常親密,可見D2深得家人支持,每次出庭家人必定出席
- 此類案情係過去一年不斷見到,都係一些本性不壞,有良好家庭的人,無諗清楚後果,而作出左出犯法紀嘅愚蠢的行為
📌求情信
- 呈上10封求情信及義工賣旗感謝狀
- D2 自細志願為教師,呢件事令幻想破滅,但發生呢件事之後,D2繼續努力讀書,希望就算做唔成教師,都能完成學業,可以入大學
- 父母求情信表示被告品性馴良,無因為呢個案件而自暴自棄,繼續學業
- 被告本人求情信深切表示非常後悔,非常自責,呢件事情會自毀前程,最愧疚係麻煩到家人,爸爸因為呢件事流下不少眼淚
- 希望儘快讓法庭知佢好後悔而選擇認罪
- 姑媽及表妹都有撰寫求情信,證明家庭關係密切
- 第6封信係班主任寫,被告中四開始做班長,經此事後,被告成熟唔少,做事更加認真
- 其他求情信係任教被告的其他老師撰寫,都說明被告讀書認真
- 被告今次事件純係無諗清楚,佢深深知錯,明白呢種行為係行唔通的死胡同,希望閣下比機會
📌報告
- 律師希望除索取教導所,勞教,更生中心報告外,也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吿
- 唯温官(語氣很無奈地)指出上訴庭案例有約束,理論上當然可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實際上不能被考慮,所以唔想比被告有false hope 😔,本庭需要跟隨上訴庭方向。
法庭要求押後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D2好多朋友同家屬支持,係一個好乖的孩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2:周(16) D3:戴(16)
D4:戴(16) D5:王(17)
D6:梁(17)
D1早前認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損壞 [D2-4]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D5]
被控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6)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晚上大概19:30pm 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多達150名市民慶祝林鄭月娥生日,並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3個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
PW1喜茶員工及PW2、PW3便衣警察👮♀️喬裝顧客目睹D1、D2與其他黑衣男子衝入「喜茶」店舖內,用石頭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
PW1嘗試阻止破壞不果,警員PW4及PW5嘗試拘捕D2,D2成功逃脫,但其後在家中被捕。
——————
D3-6不認罪❌
將傳召10個控方證人,並會播放4段片段
D3-D6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D2承認控罪(1)及(3)‼️
📌賠償
D2由 #吳宗巒大律師 代表
辯方指控罪(1)涉及受損物品總值15,200元,D1早前已經賠償4,000元,剩下的12,200元,D2願意賠償3,800元予「喜茶」,法庭發出賠償令。
📌求情
- D2案發時16歲,現年17歲,就讀中五,父母均有正職
- 父母、表妹姑媽及社工今日都係法庭,家庭關係非常親密,可見D2深得家人支持,每次出庭家人必定出席
- 此類案情係過去一年不斷見到,都係一些本性不壞,有良好家庭的人,無諗清楚後果,而作出左出犯法紀嘅愚蠢的行為
📌求情信
- 呈上10封求情信及義工賣旗感謝狀
- D2 自細志願為教師,呢件事令幻想破滅,但發生呢件事之後,D2繼續努力讀書,希望就算做唔成教師,都能完成學業,可以入大學
- 父母求情信表示被告品性馴良,無因為呢個案件而自暴自棄,繼續學業
- 被告本人求情信深切表示非常後悔,非常自責,呢件事情會自毀前程,最愧疚係麻煩到家人,爸爸因為呢件事流下不少眼淚
- 希望儘快讓法庭知佢好後悔而選擇認罪
- 姑媽及表妹都有撰寫求情信,證明家庭關係密切
- 第6封信係班主任寫,被告中四開始做班長,經此事後,被告成熟唔少,做事更加認真
- 其他求情信係任教被告的其他老師撰寫,都說明被告讀書認真
- 被告今次事件純係無諗清楚,佢深深知錯,明白呢種行為係行唔通的死胡同,希望閣下比機會
📌報告
- 律師希望除索取教導所,勞教,更生中心報告外,也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吿
- 唯温官(語氣很無奈地)指出上訴庭案例有約束,理論上當然可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但實際上不能被考慮,所以唔想比被告有false hope 😔,本庭需要跟隨上訴庭方向。
法庭要求押後以索取更生中心、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7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押🛑
🌟D2好多朋友同家屬支持,係一個好乖的孩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7]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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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繼續作供
📌D8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PW 3 當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14:15到達鳳德道,當時身穿便裝、黑色頭盔、警察背心及配備,聯同大約40名防暴推進。
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
▪️PW 3 與所有隊員於鳳德道推進時所身處的位置
▪️供詞所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的位置(鳳德道黃大仙消防局對外)
▪️供詞所指有大量磚頭、雜物(「成條鳳德道都有大量雜物」「有垃圾、小巴站牌」)及被惡意拆出的鐵欄所散落的位置(PW 3 稱他與隊員推進至嗇色園時目擊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雜物堵路)
📌播放錄影片段,D8 代表律師就供詞及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均與片段所見不符而提出質疑
PW 3 稱當時位於隊員中的後排左方,但從片段中未能確認自己的位置。
PW 3 不同意D8 代表律師指出片段中看不到任何人正在放置雜物堵路,而且連雜物的蹤影也看不到。D8 代表律師指:「已經不容爭辯」、「何解你要虛構不存在嘅嘢呢?」。PW 3 堅稱自己沒有虛構供詞,後指出片段中有雜物散落的位置。D8 代表律師指該位置並非供稱所指的黃大仙消防局外,而且與口供及在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也不同。PW 3 指:「可能有啲偏差。」,堅持當時有200名示威者在黃大仙消防局外。D8 代表律師繼續追問:「唔係你標示嘅位置黎喎」、「啲雜物磚頭係邊呢?」。PW 3 稱:「磚頭太細,條片顯示唔到啫。」D8 代表律師問:「除非磚頭係沙粒咁細啫」。被質疑後,PW 3 指:「咁我見到喺現場咪紀錄囉。」
對於片段中同樣看不到鐵欄被放置於馬路上,PW 3 稱:「瞓咗喺地下嘛咪影唔到囉。」D8 代表律師繼續質疑供詞的可信性,包括追問黑衣人的蹤影、地上雜物的位置、為何供稱位置的車輛仍能在堵路的情況下移動;並問PW 3 為何虛構了一段情節出來並於證人台上作供,而整段情節於錄影片段並沒有反映到。PW 3 不同意,堅稱他是根據當時事實作紀錄。
📌D9 和D10 的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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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警員13523 鄭浩權(音)作供
📌控方主問下,PW 4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情況
PW 4 指當時與其他隊員下車到達鳳德道後,看到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集結,馬路上散落大量雜物。PW 4 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員叫囂及掉雜物。警方遂設立防線並推進,示威者其後四散(有一批往消防局方向逃去,另一批往蒲崗村方向)。PW 4 所屬的隊伍負責轉入盈鳳里掃蕩,到達新光中心時,看到一班人(黑衣黑褲)由龍翔道往鳳德道方向跑。
PW 4 在地圖上標示示威者跑的路線。
PW 4 供稱當時從逃跑的人群中,截停了一名黑帽、黑衫黑褲、戴太陽眼鏡及口罩的男子,該名男子嘗試反抗逃跑但不果,此名男子正是本案的D5。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盈鳳里接壤沙田坳有寮屋的位置,能否從寮屋沿欄杆爬上盈鳳里。
📌D2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針對PW 4 的書面供詞為何有些段落與PW 3(11622)的相同
盤問中,PW 4 指他的證人供詞是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他和PW 3 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於10月1日當天一起執勤;他們其後沒有一起討論過證人供詞,亦知道不能在會問前作任何討論。對於D2 代表律師指出他的證人供詞與PW 3 的有兩小段是一模一樣,PW 4 表示不同意並強調:「我冇睇過佢份口供」。PW 3 和PW 4 的書面供詞均被放在證人台上讓PW 4 作對照。D2 代表律師讀出一樣的兩個段落,指出他們的證人供詞是「互相照抄」,PW 4 不同意;但同意標點符號的位置是一樣,以及關於警方推進過程的供詞亦「完美地一樣」。
D2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哋係同時對抄,同意嘛?」PW 4:「唔啱。」
D2 代表律師:「你哋係同一時間進行會問,同意嘛?」PW 4:「同意。」
D2 代表律師:「你無講真話,同意嘛?」
PW 4:「不同意。」
📌D5 代表律師就當時D5的行蹤及身處環境作出盤問
播放錄影片段,PW 4 確認自己在片段裏的位置。D5 代表律師請PW 4 留意D5 被截停後落在地上的物品,其中有一個有橙色頂蓋類似樽的物品(此為控辯雙方確認了的證物P29)。證物P29 被放置在證人台上。D5 代表律師其後呈上新證物 —— 新光中心的CCTV螢幕截圖,表示於稍後時間會交予所有律師代表簽署,以成為雙方承認事實之文件。D5 代表律師請PW 4 看數張螢幕截圖,並請他確認截圖裏的人士與較早前的錄影片段截圖是否為同一人。其中一張新光中心CCTV的螢幕截圖裏,有一個行人在行人路上,其背包有一個有橙色頂蓋的物品。PW 4 對比後,只確定波鞋可能是同一款,但認為其他衣着與物品均不能證明截圖裏的人是同一人。PW 4 亦對其中一張截圖表示不確定該橙色頂蓋的物品是什麼,「有個橙色物體囉,唔答得係蓋」。螢幕截圖確認完畢。
PW 4 於2019年10月3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供詞,再於2019年11月14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D5 代表律師指出「有班人由龍翔道跑…」的方向於他的兩份口供裏是相反的描述。PW 4 指錄取完第一份口供後,發現把方向弄錯了,但忘記了是何時發現,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並更正方向的位置。口供其中一句描述「有班黑色衫人士跑向鳳德道方向,當時情況混亂」,PW 4 同意當時情況混亂是正確的描述。D5 代表律師:「你同意當日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個陣,有班人跑緊,基本上警方都係見到有邊個係黑衫黑褲就拉,同意嗎?」PW 4:「唔可以咁講,當時呢班人跑過,相信係較早之前嘅違法人士,所以先拉,唔係淨係拉黑衫黑褲。」
📌D6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最初他與隊員向新光中心方向推進時,所看到的兩批分別往不同方向跑的人士,是否為同一班人。
📌D7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確認他與PW 3(11622)錄取口供的日期、時間、地點皆是一模一樣,同樣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
📌D8 代表律師盤問
盤問下,PW 4 確認與PW 3(11622)的辦公室為同層,不同房;亦承認於10月1日當天一同當值刑事應變大隊行動,並由同一名督察帶領。D8 代表律師讀出一段PW 4 的口供:「去到鳳德道嗇色園社會大樓外,見到該批人士不停叫囂、不停向警方防線拋磚頭同雜物…」及PW 3 的口供,問PW 4:「想問你哋所講喺嗇色園見到嘅情況,包括200人、磚頭、雜物,何解你同11622見到嘅事情我哋呢度全部人都睇唔到?」裁判官指D8 代表律師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的觀點不代表所有人,包括裁判官,認為這屬不客觀。
📌D9 - D11 的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盤問。
⏺PW 4 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7]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繼續作供
📌D8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PW 3 當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14:15到達鳳德道,當時身穿便裝、黑色頭盔、警察背心及配備,聯同大約40名防暴推進。
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
▪️PW 3 與所有隊員於鳳德道推進時所身處的位置
▪️供詞所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的位置(鳳德道黃大仙消防局對外)
▪️供詞所指有大量磚頭、雜物(「成條鳳德道都有大量雜物」「有垃圾、小巴站牌」)及被惡意拆出的鐵欄所散落的位置(PW 3 稱他與隊員推進至嗇色園時目擊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雜物堵路)
📌播放錄影片段,D8 代表律師就供詞及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均與片段所見不符而提出質疑
PW 3 稱當時位於隊員中的後排左方,但從片段中未能確認自己的位置。
PW 3 不同意D8 代表律師指出片段中看不到任何人正在放置雜物堵路,而且連雜物的蹤影也看不到。D8 代表律師指:「已經不容爭辯」、「何解你要虛構不存在嘅嘢呢?」。PW 3 堅稱自己沒有虛構供詞,後指出片段中有雜物散落的位置。D8 代表律師指該位置並非供稱所指的黃大仙消防局外,而且與口供及在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也不同。PW 3 指:「可能有啲偏差。」,堅持當時有200名示威者在黃大仙消防局外。D8 代表律師繼續追問:「唔係你標示嘅位置黎喎」、「啲雜物磚頭係邊呢?」。PW 3 稱:「磚頭太細,條片顯示唔到啫。」D8 代表律師問:「除非磚頭係沙粒咁細啫」。被質疑後,PW 3 指:「咁我見到喺現場咪紀錄囉。」
對於片段中同樣看不到鐵欄被放置於馬路上,PW 3 稱:「瞓咗喺地下嘛咪影唔到囉。」D8 代表律師繼續質疑供詞的可信性,包括追問黑衣人的蹤影、地上雜物的位置、為何供稱位置的車輛仍能在堵路的情況下移動;並問PW 3 為何虛構了一段情節出來並於證人台上作供,而整段情節於錄影片段並沒有反映到。PW 3 不同意,堅稱他是根據當時事實作紀錄。
📌D9 和D10 的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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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 4 警員13523 鄭浩權(音)作供
📌控方主問下,PW 4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情況
PW 4 指當時與其他隊員下車到達鳳德道後,看到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集結,馬路上散落大量雜物。PW 4 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員叫囂及掉雜物。警方遂設立防線並推進,示威者其後四散(有一批往消防局方向逃去,另一批往蒲崗村方向)。PW 4 所屬的隊伍負責轉入盈鳳里掃蕩,到達新光中心時,看到一班人(黑衣黑褲)由龍翔道往鳳德道方向跑。
PW 4 在地圖上標示示威者跑的路線。
PW 4 供稱當時從逃跑的人群中,截停了一名黑帽、黑衫黑褲、戴太陽眼鏡及口罩的男子,該名男子嘗試反抗逃跑但不果,此名男子正是本案的D5。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盈鳳里接壤沙田坳有寮屋的位置,能否從寮屋沿欄杆爬上盈鳳里。
📌D2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針對PW 4 的書面供詞為何有些段落與PW 3(11622)的相同
盤問中,PW 4 指他的證人供詞是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他和PW 3 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於10月1日當天一起執勤;他們其後沒有一起討論過證人供詞,亦知道不能在會問前作任何討論。對於D2 代表律師指出他的證人供詞與PW 3 的有兩小段是一模一樣,PW 4 表示不同意並強調:「我冇睇過佢份口供」。PW 3 和PW 4 的書面供詞均被放在證人台上讓PW 4 作對照。D2 代表律師讀出一樣的兩個段落,指出他們的證人供詞是「互相照抄」,PW 4 不同意;但同意標點符號的位置是一樣,以及關於警方推進過程的供詞亦「完美地一樣」。
D2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哋係同時對抄,同意嘛?」PW 4:「唔啱。」
D2 代表律師:「你哋係同一時間進行會問,同意嘛?」PW 4:「同意。」
D2 代表律師:「你無講真話,同意嘛?」
PW 4:「不同意。」
📌D5 代表律師就當時D5的行蹤及身處環境作出盤問
播放錄影片段,PW 4 確認自己在片段裏的位置。D5 代表律師請PW 4 留意D5 被截停後落在地上的物品,其中有一個有橙色頂蓋類似樽的物品(此為控辯雙方確認了的證物P29)。證物P29 被放置在證人台上。D5 代表律師其後呈上新證物 —— 新光中心的CCTV螢幕截圖,表示於稍後時間會交予所有律師代表簽署,以成為雙方承認事實之文件。D5 代表律師請PW 4 看數張螢幕截圖,並請他確認截圖裏的人士與較早前的錄影片段截圖是否為同一人。其中一張新光中心CCTV的螢幕截圖裏,有一個行人在行人路上,其背包有一個有橙色頂蓋的物品。PW 4 對比後,只確定波鞋可能是同一款,但認為其他衣着與物品均不能證明截圖裏的人是同一人。PW 4 亦對其中一張截圖表示不確定該橙色頂蓋的物品是什麼,「有個橙色物體囉,唔答得係蓋」。螢幕截圖確認完畢。
PW 4 於2019年10月3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供詞,再於2019年11月14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D5 代表律師指出「有班人由龍翔道跑…」的方向於他的兩份口供裏是相反的描述。PW 4 指錄取完第一份口供後,發現把方向弄錯了,但忘記了是何時發現,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並更正方向的位置。口供其中一句描述「有班黑色衫人士跑向鳳德道方向,當時情況混亂」,PW 4 同意當時情況混亂是正確的描述。D5 代表律師:「你同意當日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個陣,有班人跑緊,基本上警方都係見到有邊個係黑衫黑褲就拉,同意嗎?」PW 4:「唔可以咁講,當時呢班人跑過,相信係較早之前嘅違法人士,所以先拉,唔係淨係拉黑衫黑褲。」
📌D6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最初他與隊員向新光中心方向推進時,所看到的兩批分別往不同方向跑的人士,是否為同一班人。
📌D7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確認他與PW 3(11622)錄取口供的日期、時間、地點皆是一模一樣,同樣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
📌D8 代表律師盤問
盤問下,PW 4 確認與PW 3(11622)的辦公室為同層,不同房;亦承認於10月1日當天一同當值刑事應變大隊行動,並由同一名督察帶領。D8 代表律師讀出一段PW 4 的口供:「去到鳳德道嗇色園社會大樓外,見到該批人士不停叫囂、不停向警方防線拋磚頭同雜物…」及PW 3 的口供,問PW 4:「想問你哋所講喺嗇色園見到嘅情況,包括200人、磚頭、雜物,何解你同11622見到嘅事情我哋呢度全部人都睇唔到?」裁判官指D8 代表律師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的觀點不代表所有人,包括裁判官,認為這屬不客觀。
📌D9 - D11 的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盤問。
⏺PW 4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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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容 D2:冼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下午審訊進度: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完畢。
PW3 警員 林詠超 10336於2009年3月加入警隊,現在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E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作供期間辨認被告身份時,搞亂了兩名被告。控方主問完畢後,兩名辯方律師均不作盤問,作供完畢。
PW4 警員 郭子滔 16552於2013年7月加入警隊,當日及現今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隊。作供未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5/5/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盤問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
辯方律師詢問有關行動當日的Whatsapp群組及補錄口供的詳情:
⁃ PW2表示群組的資訊頗仔細亦是比較即時的紀錄
⁃ 當中有提及兩位被告的打扮及行蹤等
⁃ 雖然對話內容已被刪除但補錄口供時有參考
辯方律師及後盤問有關案發當日的詳情:
⁃ 馮沒有不能確認警長截查截查兩名被告時有出示委任證
⁃ 馮對於D1有否襲擊警長的供詞十分混亂
⁃ 馮稱D1背向自己但又清楚目擊揮拳的動作
⁃ 馮稱當時D1手持背囊,律師質問被告如何手持袋同時出拳
⁃ 馮稱D1揮了兩拳,但口供中只提及D2揮了三拳而D1的兩拳又沒有記錄
⁃ 主問時馮曾稱警長截查有搭D2的膊頭的情節但並未曾記錄,質疑有他人提他要「夾口供」
🔦辨認
馮確認兩名被告身份
———————————————————
PW3 警員 林詠超(音) 10336 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案發當時協助警員16552制服D1。
⚙️控方主問
⁃ 林曾用手環形箍住D1,而D1被制服時曾鬆脫並打了一下他的右邊臉。
⁃ 當警員嘗試為D1落手銙時,被告突然用力咬他心口使他感到十分刺痛。
⁃ 被問到為何右臉、右胸和盤骨受傷但依然能執行職務,林答D1的掙扎令他腎上腺素急升所以感覺不到痛楚。
🔦辨認
PW3係庭上辨認時調亂兩位被告身份❗️所以辯方律方沒有任何盤問🤡
———————————————————
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6552 郭志高(音),當日隸屬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16:29身處西樓角天橋地鐵D3出口,收到54965電話,見有兩個黑衫人行緊去西樓角花園,思疑呢兩個人有份參與示威堵路,身上可能有違禁品,男子一1.7米高,全身穿黑衫,黑褲,深色鞋,黑帽,衞衣連帽,黑面巾,黑背囊,男子二1.7米高,黑頭套,黑衫,黑褲,黑鞋,黑帽,黑背囊,黑手套,併排而行,去到綠楊坊,見到54965跟在後面大概5米,PW4在54965後面5~10米,去到荃豐中心,男子行外圍,54965行入商場,示意PW4跟住兩人,兩人行去華都中心,見到兩人企在髪型屋外,54965在另一頭出現,收到佢通知,叫入去華都商場,擔心有人由鋪頭離開,1~2分鐘後收到54965通知,有其他隊員到場支援,出外圍通道準備截查,出去見13962, 一齊行去後門口,兩男子企喺度,當時已不同裝扮,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鞋,黑背囊,PW4認出D1,係當日穿白邊黑波鞋,戴黑帽男子,另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色鞋,單邊孭黑背囊,W4認出D2,當日穿全黑波鞋,戴黑頭套男子。
PW4和13962行近兩男子,54965和10336由通道另一邊行近,54965向D2出示委任證,叫警察,D2回應: 你話係就係呀? 右拳打54965面部,54965捉住D2,D1用手打54965右手前臂,PW4和13962衝過去,捉住D1拉開佢,10336捉膊頭向後拉低佢,D1,PW4 & 10336 三人都跌落地,D1大力反抗,踢10336隻腳,PW4面部被踢中一吓,58034警長到場畀膠索帶上手扣。
D2被54965和13962制服在地,估計D2見到圍觀人開始多,D2大叫幫手打狗。
#彭亮廷裁判官
#1013荃灣 #審訊 (2/7)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容 D2:冼
控罪: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下午審訊進度:
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於2011年10月加入警隊,案發時及現在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作供完畢。
PW3 警員 林詠超 10336於2009年3月加入警隊,現在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E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作供期間辨認被告身份時,搞亂了兩名被告。控方主問完畢後,兩名辯方律師均不作盤問,作供完畢。
PW4 警員 郭子滔 16552於2013年7月加入警隊,當日及現今駐守新界南反黑組行動隊第二隊,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隊。作供未完畢。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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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盤問PW2 警員 溫超豪 13962
辯方律師詢問有關行動當日的Whatsapp群組及補錄口供的詳情:
⁃ PW2表示群組的資訊頗仔細亦是比較即時的紀錄
⁃ 當中有提及兩位被告的打扮及行蹤等
⁃ 雖然對話內容已被刪除但補錄口供時有參考
辯方律師及後盤問有關案發當日的詳情:
⁃ 馮沒有不能確認警長截查截查兩名被告時有出示委任證
⁃ 馮對於D1有否襲擊警長的供詞十分混亂
⁃ 馮稱D1背向自己但又清楚目擊揮拳的動作
⁃ 馮稱當時D1手持背囊,律師質問被告如何手持袋同時出拳
⁃ 馮稱D1揮了兩拳,但口供中只提及D2揮了三拳而D1的兩拳又沒有記錄
⁃ 主問時馮曾稱警長截查有搭D2的膊頭的情節但並未曾記錄,質疑有他人提他要「夾口供」
🔦辨認
馮確認兩名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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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林詠超(音) 10336 當日編入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8隊。案發當時協助警員16552制服D1。
⚙️控方主問
⁃ 林曾用手環形箍住D1,而D1被制服時曾鬆脫並打了一下他的右邊臉。
⁃ 當警員嘗試為D1落手銙時,被告突然用力咬他心口使他感到十分刺痛。
⁃ 被問到為何右臉、右胸和盤骨受傷但依然能執行職務,林答D1的掙扎令他腎上腺素急升所以感覺不到痛楚。
🔦辨認
PW3係庭上辨認時調亂兩位被告身份❗️所以辯方律方沒有任何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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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6552 郭志高(音),當日隸屬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16:29身處西樓角天橋地鐵D3出口,收到54965電話,見有兩個黑衫人行緊去西樓角花園,思疑呢兩個人有份參與示威堵路,身上可能有違禁品,男子一1.7米高,全身穿黑衫,黑褲,深色鞋,黑帽,衞衣連帽,黑面巾,黑背囊,男子二1.7米高,黑頭套,黑衫,黑褲,黑鞋,黑帽,黑背囊,黑手套,併排而行,去到綠楊坊,見到54965跟在後面大概5米,PW4在54965後面5~10米,去到荃豐中心,男子行外圍,54965行入商場,示意PW4跟住兩人,兩人行去華都中心,見到兩人企在髪型屋外,54965在另一頭出現,收到佢通知,叫入去華都商場,擔心有人由鋪頭離開,1~2分鐘後收到54965通知,有其他隊員到場支援,出外圍通道準備截查,出去見13962, 一齊行去後門口,兩男子企喺度,當時已不同裝扮,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鞋,黑背囊,PW4認出D1,係當日穿白邊黑波鞋,戴黑帽男子,另一男子穿灰色T恤,深色短褲,黑色鞋,單邊孭黑背囊,W4認出D2,當日穿全黑波鞋,戴黑頭套男子。
PW4和13962行近兩男子,54965和10336由通道另一邊行近,54965向D2出示委任證,叫警察,D2回應: 你話係就係呀? 右拳打54965面部,54965捉住D2,D1用手打54965右手前臂,PW4和13962衝過去,捉住D1拉開佢,10336捉膊頭向後拉低佢,D1,PW4 & 10336 三人都跌落地,D1大力反抗,踢10336隻腳,PW4面部被踢中一吓,58034警長到場畀膠索帶上手扣。
D2被54965和13962制服在地,估計D2見到圍觀人開始多,D2大叫幫手打狗。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鍾明新裁判官
#1209旺角 #判刑
陳(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於2021年1月21日被鍾明新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81-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惟鍾官認為被告當時堵路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風險,加上審訊後才被定罪,有意加重被告刑罰。考慮被告用作堵路的物件沒攻擊性、不易燃,在報告中認錯,加上案發時僅17歲等,判被告
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判刑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
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3,D4於2021年1月15日提堂時認罪及索取感化報告。
同案仍有一名不認罪的D1,審訊將終3月24日進行。
判刑:
D3,D4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需按指示居住及工作,按指示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電話滋擾 #判刑
👥D3黎 (27) ,D4莫(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20(b)(c)]
(4)D3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警長55519。
(5)D4被控於今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給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
案情撮要:
女偵緝警長55519及女偵緝高級警員56170因應2020年5月27日的公眾秩序行動,用私人電話號碼與同僚開設了一個whatsapp群組方便溝通,當日執勤時,在港鐵開啟了電話中的WhatsApp群組聯絡同僚,疑遭人偷拍到載有涉案兩名女警電話號碼的手機屏幕,三張照片其後於網上流傳,事主個人手提電話之後收到大量不明來電,又遭冒名登記貸款,購買保險及美容服務等,更收到侮辱言詞令兩人十分擔心報警,警方調查後於2020年9月拘捕4人。
D2於2020年11月20日提堂時即時認罪,最終被判12個月感化。
D3,D4於2021年1月15日提堂時認罪及索取感化報告。
同案仍有一名不認罪的D1,審訊將終3月24日進行。
判刑:
D3,D4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需按指示居住及工作,按指示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