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控罪 (1) 及 (2) - 不認罪❌;控罪 (3) - ‼️認罪‼️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證人。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補問控方證人。控方與辯方就問題中的形容詞有爭抝,控方證人避席,法官宣布休庭。
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速報: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須索取法律指示,1148休庭。
1247再開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控罪 (1) 及 (2) - 不認罪❌;控罪 (3) - ‼️認罪‼️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證人。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補問控方證人。控方與辯方就問題中的形容詞有爭抝,控方證人避席,法官宣布休庭。
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
📌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速報: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須索取法律指示,1148休庭。
1247再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2女偵緝警員9143 紀婉雯(好細聲聽唔到) 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你職責係用攝錄機搜證,有重大案件或者與案有關證據搜查時要錄影。
PW2:可以咁講
辯:0052你在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落車,有冇車去左亞皆老街?
PW2:唔肯定
辯:當時彌敦道係咪已經有其他警察?
PW2:因為我哋係一車一車咁接住落,我哋喺車隊中間,前面車啲人已經落咗車。
辯:你由中午當值至0040期間,有冇去過油尖旺區?
PW2:有去過其他地區
辯:記憶之中,你出車之前,警方喺旺角油麻地太子已經有其他行動
PW2:唔肯定
辯:向你建議,0052時亞皆老街山東街一帶已有警察
PW2:真係唔清楚其他隊伍係咪喺嗰度當值緊
辯:當時水砲車已經喺街度行緊
PW2:真係唔記得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落車地點,呈堂為證物D1(1D)]
辯:同你同車嘅有咩人
PW2:有PTU,PC10885,其他唔記得。
辯:主問時你話有人堵路,路上有雜物,嗰陣你未落車
PW2:車上我見到有雜物喺地下,人群已經行埋一邊入咗登打士街,彌敦道可以行車。
辯:當時車速?
PW2:唔快,因為接報有人堵路。
辯:由你第一眼見到人群到落車有幾耐?
PW2:一分鐘內
辯:你落車之後嗰30人再次聚集?
PW2:係,由登打士街聚集番
辯:你有冇開機錄影?
PW2:冇
辯:冇開機係因為登打士街同彌敦道根本冇人
PW2:不同意
辯:主問時你話警方發出警告,當時一字排開嘅隊形形成咗未?
PW2:已經形成
辯方再就警員發出警告的情況問了一些問題,PW2只答唔記得,但肯定冇人用大聲公講嘢。
辯方就防線警員情況盤問,PW2:手持盾牌的防暴在前排,正常是一排八個,有四排,但不肯定當日情況
辯:向你指出你的身高,在防暴背後,視線必被阻礙
PW2:不同意
辯方就驅散及推進情況盤問,PW2:發出警告兩至三分鐘後開始驅散,轉入登打士街後就沒有維持隊形。防暴警一直維持急步行。PW2見到D1,轉入登打士街六七步後才開始跑,其他人仍是急步行。
辯:即係喺你前面嘅防暴冇人跑緊
PW2:唔係,第一眼見到D1跑緊時,PW1亦跑緊。
辯:即係你第一眼見到D1時佢已被追截中,你就跟住跑
PW2:係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第一眼看見D1時雙方的位置,亦請她畫出追截路線,為證物D1(1E)]
辯:你追截男子時有冇開機
PW2:冇
辯:你追截沿途有其他路人在行人路或馬路上
PW2:已經驅散哂
辯:你追截的男子前後左右有其他灰衫背囊人士
PW2:見唔到
辯:灰衫男子直至被截停一刻一直都係跑緊
PW2:係,急步向前跑
辯:你前面有2-3個防暴都追緊灰衫男子
PW2:係
辯:向你建議,男仔轉入砵蘭街,你視線有中斷,前面防暴及街上兩邊的車輛會阻擋你視線,你見到的灰衫男子不是D1。
PW2:不同意
辯方就在砵蘭街截停D1 D2的情況作盤問。
PW2:見到PC13129的截停時,我在相距十步以內位置,PC10885在我附近一兩步,我們差不多同時抵達該位置。講唔到現場有幾多警員,唔清楚在場有冇穿著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員。
辯方將現場截停D1 D2的相片交給PW2看。
PW2:相片情況和當天差不多,但不肯定係咪當日影。截停後都沒有開cam。
辯方指出案情:
當日整個過程你都冇開cam,係因為冇嘢值得搜證,因為你去到現場時只剩低街坊,冇示威者亦冇堵路。搜查D1時都冇開cam因為根本冇嘢好影。
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你喺佢背後開佢個背囊搜查,背囊內只有黑白色衫、藍色雨傘、cap帽和手套,你有機會將不是被告的物品錯手放進去。
PW2:不同意。
辯方查看PW2記事冊,過去數天多次行動她都有攝錄現場情況,並在記事冊記錄。再次指出PW2在整個過程中有多次機會攝錄,在當天沒有開cam是因為現場沒有特別。當天行動拘捕人數不少,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有不少人,PW2有機會將其他人的物品錯認是D1的。現場為D1搜袋時有開機攝錄是因為他身上沒有危險物品。PW2全部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D1和另一名男子一起被截,交給你和PC10885處理,你問他們攞身份證,他們照做 (PW2:同意) 有警員問你哋夜媽媽喺度做乜嘢 (PW2:聽唔到) 你在被告背囊搜出藍色雨傘後說「今晚冇落雨,做乜帶遮出街」D1冇回答,有疑似指揮官說「下次你會唔會帶把刀出街㗎」你喺D1身邊一定聽到 (PW2:聽唔到) D1回答「好,下次就會帶㗎啦」(PW2:聽唔到) 指揮官回應「咁撚寸,信唔信我拉你返去慢慢玩」(PW2:聽唔到) 你搜完袋後,指揮官說「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PW2:唔同意) D1冇參與堵路或非法集結只是行經現場被截停拘捕。(PW2:唔同意)
D2辯方律師冇盤問,控方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PW3 偵緝警員10885 周子輝(?)
作供。
📌主問
2009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三隊。0040接報得知登打士街亞皆老街彌敦道一帶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部分人是黑衫黑褲,用雜物堵路,需前往清場驅散。於是連同隊員和機動部隊在深水埗警署出發,大概50人。我和WPC9143坐機動部隊車出發,0052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我穿著戰術背心,有警員識別卡,有佩槍及頭盔但沒有帶盾。當時車上得我同WPC9143係便裝,其他人係軍裝。
在車上和落車後都見到彌敦道南北行線被雜物堵塞,雜物包括紙皮垃圾袋等。因為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北行線,我和同事在近登打士街落車。往油麻地方向距離約30至40米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叫囂嗌口號,馬路同行人路上都有,但唔記得佢哋叫乜。0054有警員發出警告,大意是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否則將會作出驅散或拘捕。警告持續一段時間但聽唔到有幾多次,因為在車上已經聽到警告。兩分鐘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集結人士在行人路向油麻地方向逃走,亦有人沿登打士街往砵蘭街方向逃去。我緊隨隊伍沿登打士街推進,WPC9143去到砵蘭街路口見到5-6名防暴追緊兩名男子,我們上前協助。當時亦有其他防暴正在追截其他人當中。
我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是急步近乎跑,我和WPC9143一齊跑過去,到了國際夜總會外,防暴截停兩人,我和WPC9143在五秒內到達協助,整個過程不足一分鐘。PC13129向我和WPC9143表示兩人是較早前在非法集結中途走的人,叫我們作出調查。
追截期間該兩名男子是背向我,兩人都有背囊,一人是灰衫黑褲黑鞋黑色口罩,另一人是混色衫,冇留意有冇口罩。我著眼於戴口罩人士 (D2),視線沒有斷過,現場光線充足,沒有車輛行駛。
在截停現場我表露警察身份,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及問他為何戴口罩,他表示因為有肺病。我要求他隨口罩核對樣貌,之後畀佢戴返。我向他搜身,他的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黑色cap帽、泳鏡。左前褲袋內有灰色3M手套、可以發出綠色光線的鐳射筆,因我在現場射向地下測試。0101時,我以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D2宣佈拘捕,並檢取該黑色雷射筆,在上址等候安排離開。WPC9143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D1宣佈拘捕。我將D2的物品 (除雷射筆) 放回背囊,由被告自己攞住,手套亦放回他的左前褲袋。
0106 和其他警員帶D1 D2上警車離開,期間一直看守D2
0135 在臨時羈留室檢取他身上財物及黑色背囊,內有白灰色間條衫、粉紅色袋內的冰袖、黑色iphone、黑色圍巾,亦檢取他後褲袋內的銀包,內有八達通。
之後帶他見值日官,PC9758為他外表和證物拍照,我有睇住過程。之後向D2錄取了兩份會面記錄和警誡口供。
0400 所有證物連同D2交給PC9758,在這之前證物一直由我保管。物品連手套放入背囊,再放入大證物袋綁好,上面寫有被告姓名的紙。雷射筆亦是自己保管。
檢取過程冇同其他物品撈亂,物品狀態和庭上一樣。
早休至1200。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2女偵緝警員9143 紀婉雯(好細聲聽唔到) 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你職責係用攝錄機搜證,有重大案件或者與案有關證據搜查時要錄影。
PW2:可以咁講
辯:0052你在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落車,有冇車去左亞皆老街?
PW2:唔肯定
辯:當時彌敦道係咪已經有其他警察?
PW2:因為我哋係一車一車咁接住落,我哋喺車隊中間,前面車啲人已經落咗車。
辯:你由中午當值至0040期間,有冇去過油尖旺區?
PW2:有去過其他地區
辯:記憶之中,你出車之前,警方喺旺角油麻地太子已經有其他行動
PW2:唔肯定
辯:向你建議,0052時亞皆老街山東街一帶已有警察
PW2:真係唔清楚其他隊伍係咪喺嗰度當值緊
辯:當時水砲車已經喺街度行緊
PW2:真係唔記得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落車地點,呈堂為證物D1(1D)]
辯:同你同車嘅有咩人
PW2:有PTU,PC10885,其他唔記得。
辯:主問時你話有人堵路,路上有雜物,嗰陣你未落車
PW2:車上我見到有雜物喺地下,人群已經行埋一邊入咗登打士街,彌敦道可以行車。
辯:當時車速?
PW2:唔快,因為接報有人堵路。
辯:由你第一眼見到人群到落車有幾耐?
PW2:一分鐘內
辯:你落車之後嗰30人再次聚集?
PW2:係,由登打士街聚集番
辯:你有冇開機錄影?
PW2:冇
辯:冇開機係因為登打士街同彌敦道根本冇人
PW2:不同意
辯:主問時你話警方發出警告,當時一字排開嘅隊形形成咗未?
PW2:已經形成
辯方再就警員發出警告的情況問了一些問題,PW2只答唔記得,但肯定冇人用大聲公講嘢。
辯方就防線警員情況盤問,PW2:手持盾牌的防暴在前排,正常是一排八個,有四排,但不肯定當日情況
辯:向你指出你的身高,在防暴背後,視線必被阻礙
PW2:不同意
辯方就驅散及推進情況盤問,PW2:發出警告兩至三分鐘後開始驅散,轉入登打士街後就沒有維持隊形。防暴警一直維持急步行。PW2見到D1,轉入登打士街六七步後才開始跑,其他人仍是急步行。
辯:即係喺你前面嘅防暴冇人跑緊
PW2:唔係,第一眼見到D1跑緊時,PW1亦跑緊。
辯:即係你第一眼見到D1時佢已被追截中,你就跟住跑
PW2:係
[辯方請PW2在地圖標示第一眼看見D1時雙方的位置,亦請她畫出追截路線,為證物D1(1E)]
辯:你追截男子時有冇開機
PW2:冇
辯:你追截沿途有其他路人在行人路或馬路上
PW2:已經驅散哂
辯:你追截的男子前後左右有其他灰衫背囊人士
PW2:見唔到
辯:灰衫男子直至被截停一刻一直都係跑緊
PW2:係,急步向前跑
辯:你前面有2-3個防暴都追緊灰衫男子
PW2:係
辯:向你建議,男仔轉入砵蘭街,你視線有中斷,前面防暴及街上兩邊的車輛會阻擋你視線,你見到的灰衫男子不是D1。
PW2:不同意
辯方就在砵蘭街截停D1 D2的情況作盤問。
PW2:見到PC13129的截停時,我在相距十步以內位置,PC10885在我附近一兩步,我們差不多同時抵達該位置。講唔到現場有幾多警員,唔清楚在場有冇穿著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員。
辯方將現場截停D1 D2的相片交給PW2看。
PW2:相片情況和當天差不多,但不肯定係咪當日影。截停後都沒有開cam。
辯方指出案情:
當日整個過程你都冇開cam,係因為冇嘢值得搜證,因為你去到現場時只剩低街坊,冇示威者亦冇堵路。搜查D1時都冇開cam因為根本冇嘢好影。
PW2: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你喺佢背後開佢個背囊搜查,背囊內只有黑白色衫、藍色雨傘、cap帽和手套,你有機會將不是被告的物品錯手放進去。
PW2:不同意。
辯方查看PW2記事冊,過去數天多次行動她都有攝錄現場情況,並在記事冊記錄。再次指出PW2在整個過程中有多次機會攝錄,在當天沒有開cam是因為現場沒有特別。當天行動拘捕人數不少,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有不少人,PW2有機會將其他人的物品錯認是D1的。現場為D1搜袋時有開機攝錄是因為他身上沒有危險物品。PW2全部不同意。
辯方指出案情:
D1和另一名男子一起被截,交給你和PC10885處理,你問他們攞身份證,他們照做 (PW2:同意) 有警員問你哋夜媽媽喺度做乜嘢 (PW2:聽唔到) 你在被告背囊搜出藍色雨傘後說「今晚冇落雨,做乜帶遮出街」D1冇回答,有疑似指揮官說「下次你會唔會帶把刀出街㗎」你喺D1身邊一定聽到 (PW2:聽唔到) D1回答「好,下次就會帶㗎啦」(PW2:聽唔到) 指揮官回應「咁撚寸,信唔信我拉你返去慢慢玩」(PW2:聽唔到) 你搜完袋後,指揮官說「咁鍾意玩,而家拉埋你」(PW2:唔同意) D1冇參與堵路或非法集結只是行經現場被截停拘捕。(PW2:唔同意)
D2辯方律師冇盤問,控方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PW3 偵緝警員10885 周子輝(?)
作供。
📌主問
2009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應變大隊三隊。0040接報得知登打士街亞皆老街彌敦道一帶有大批人士非法集結,部分人是黑衫黑褲,用雜物堵路,需前往清場驅散。於是連同隊員和機動部隊在深水埗警署出發,大概50人。我和WPC9143坐機動部隊車出發,0052到達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我穿著戰術背心,有警員識別卡,有佩槍及頭盔但沒有帶盾。當時車上得我同WPC9143係便裝,其他人係軍裝。
在車上和落車後都見到彌敦道南北行線被雜物堵塞,雜物包括紙皮垃圾袋等。因為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北行線,我和同事在近登打士街落車。往油麻地方向距離約30至40米有20至30人集結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交界叫囂嗌口號,馬路同行人路上都有,但唔記得佢哋叫乜。0054有警員發出警告,大意是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否則將會作出驅散或拘捕。警告持續一段時間但聽唔到有幾多次,因為在車上已經聽到警告。兩分鐘後沿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集結人士在行人路向油麻地方向逃走,亦有人沿登打士街往砵蘭街方向逃去。我緊隨隊伍沿登打士街推進,WPC9143去到砵蘭街路口見到5-6名防暴追緊兩名男子,我們上前協助。當時亦有其他防暴正在追截其他人當中。
我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是急步近乎跑,我和WPC9143一齊跑過去,到了國際夜總會外,防暴截停兩人,我和WPC9143在五秒內到達協助,整個過程不足一分鐘。PC13129向我和WPC9143表示兩人是較早前在非法集結中途走的人,叫我們作出調查。
追截期間該兩名男子是背向我,兩人都有背囊,一人是灰衫黑褲黑鞋黑色口罩,另一人是混色衫,冇留意有冇口罩。我著眼於戴口罩人士 (D2),視線沒有斷過,現場光線充足,沒有車輛行駛。
在截停現場我表露警察身份,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及問他為何戴口罩,他表示因為有肺病。我要求他隨口罩核對樣貌,之後畀佢戴返。我向他搜身,他的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黑色cap帽、泳鏡。左前褲袋內有灰色3M手套、可以發出綠色光線的鐳射筆,因我在現場射向地下測試。0101時,我以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向D2宣佈拘捕,並檢取該黑色雷射筆,在上址等候安排離開。WPC9143亦以非法集結罪名向D1宣佈拘捕。我將D2的物品 (除雷射筆) 放回背囊,由被告自己攞住,手套亦放回他的左前褲袋。
0106 和其他警員帶D1 D2上警車離開,期間一直看守D2
0135 在臨時羈留室檢取他身上財物及黑色背囊,內有白灰色間條衫、粉紅色袋內的冰袖、黑色iphone、黑色圍巾,亦檢取他後褲袋內的銀包,內有八達通。
之後帶他見值日官,PC9758為他外表和證物拍照,我有睇住過程。之後向D2錄取了兩份會面記錄和警誡口供。
0400 所有證物連同D2交給PC9758,在這之前證物一直由我保管。物品連手套放入背囊,再放入大證物袋綁好,上面寫有被告姓名的紙。雷射筆亦是自己保管。
檢取過程冇同其他物品撈亂,物品狀態和庭上一樣。
早休至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DW1 (D7上司)
DW1從事舞台工作,是D7的上司,D7的工作由DW1安排。
由於DW1公司於19年6月10日及11日有一個兩天的舞台工作(呈上相關文件確認),因此DW1指派D7即使通頂也要在19年6月10日0900前完成灣仔的舞台音響部分工作。
DW1解釋由於他們的工作必需在演出前完成,因此不時會通頂工作或因家往太遠而選擇在工作後於公司留宿至第二天繼續工作,公司有設施可供沖涼。
他們一般會到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食宵夜,再經柯布連道天橋返回藝術中心。
辯方呈上D7案發時的工作證、更紙予DW1確認。
DW1畫出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小食店返公司的路線圖。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裁決,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情書面陳詞。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DW1 (D7上司)
DW1從事舞台工作,是D7的上司,D7的工作由DW1安排。
由於DW1公司於19年6月10日及11日有一個兩天的舞台工作(呈上相關文件確認),因此DW1指派D7即使通頂也要在19年6月10日0900前完成灣仔的舞台音響部分工作。
DW1解釋由於他們的工作必需在演出前完成,因此不時會通頂工作或因家往太遠而選擇在工作後於公司留宿至第二天繼續工作,公司有設施可供沖涼。
他們一般會到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食宵夜,再經柯布連道天橋返回藝術中心。
辯方呈上D7案發時的工作證、更紙予DW1確認。
DW1畫出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小食店返公司的路線圖。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裁決,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情書面陳詞。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PW2黃大仙警區情報組警員9751伍漢林作供。
📌證人夾口供?
D2的代表律師指出PW2警員9751伍漢林書面供詞部分段落,與警員58334的書面供詞非常相似。「有一批人集結係蒲崗邨道鳳鑽苑」「有帶頭盔、防毒面罩,」 「及後我地同東九龍d連第4小隊走到嗇色園設立封鎖線」9751加入了沿途我們清除路上之雜物。「我見D連同事採取行動,所以我連同刑偵同事跑上去協助採取行動」伍警員同意幾乎相同,整體上標點符號一致 。
D2的代表律師質疑9751伍警員曾與警員58334 討論案情、抄寫他人證供。伍警員不同意,牠指出部份有共識描述,例如AP (arrested person)是指被捕人士,而且一齊做野自然字眼相同,中文唔係逗號、頓號就係句號,反問律師咁樣解唔解答到問題……最終2份口供在辯方反對下列為證物。
📌舉藍旗
D6代表律師指出盈鳳里地勢比鳳德道低而且有圍牆阻隔。PW2伍漢林同意位於新光停車場的人,不能看見鳳德道和消防局門外的藍旗。
影片見唔到人舉藍旗,但PW2伍警員指最少在蒲崗村道和鳳德道交界舉過一次藍旗。伍警員與D8代表律師爭論警方和示威者之間的最近距離有幾遠……
🟢13:01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PW2黃大仙警區情報組警員9751伍漢林作供。
📌證人夾口供?
D2的代表律師指出PW2警員9751伍漢林書面供詞部分段落,與警員58334的書面供詞非常相似。「有一批人集結係蒲崗邨道鳳鑽苑」「有帶頭盔、防毒面罩,」 「及後我地同東九龍d連第4小隊走到嗇色園設立封鎖線」9751加入了沿途我們清除路上之雜物。「我見D連同事採取行動,所以我連同刑偵同事跑上去協助採取行動」伍警員同意幾乎相同,整體上標點符號一致 。
D2的代表律師質疑9751伍警員曾與警員58334 討論案情、抄寫他人證供。伍警員不同意,牠指出部份有共識描述,例如AP (arrested person)是指被捕人士,而且一齊做野自然字眼相同,中文唔係逗號、頓號就係句號,反問律師咁樣解唔解答到問題……最終2份口供在辯方反對下列為證物。
📌舉藍旗
D6代表律師指出盈鳳里地勢比鳳德道低而且有圍牆阻隔。PW2伍漢林同意位於新光停車場的人,不能看見鳳德道和消防局門外的藍旗。
影片見唔到人舉藍旗,但PW2伍警員指最少在蒲崗村道和鳳德道交界舉過一次藍旗。伍警員與D8代表律師爭論警方和示威者之間的最近距離有幾遠……
🟢13:01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不認罪❌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不認罪❌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
盤問前,辯方更正表示盤問期間需再次播放新聞片段,裁判官批准。
⏺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PW 1) - 警員7860 林德康(音)
📌關於拘捕過程中未曾警告過被告正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PW 1 同意:拘捕過程中並未有向被告宣佈其因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而被捕、有關阻礙指控亦未曾於當時對被告發出過任何警告;PW 1 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沒有作出警告是因被告從沒以任何方式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關於PW 1 曾描述被告被捕時不停擺動身體想逃離
PW 1 同意辯方所指人類為兩腳生物,一般失去平衡後會以雙腳站起來。辯方繼而指出當時PW 1 拉下了被告的背包,因此被告嘗試站起來,PW 1 對此表示「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不同意被告正在嘗試站起。辯方要求PW 1 更仔細形容被告如何擺動身體,「屬於強烈咁擺動定係點」。PW 1 描述:「當時我拉低咗佢之後,被告右手仍然捉住我手臂,之後左右兩邊身劇烈咁擺動,佢有嘗試起身,而我嘗試捉住佢嘅時候,佢仍然擺動身體,之後向時間廊嘗試逃離。」經辯方追問下,PW 1 同意證人口供及警員記事冊均從沒形容過被告當時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更沒提及「劇烈」兩字。辯方並指,被告被PW 1 二話不說地拉下後,因PW 1 嘗試制服被告,便在沒有警示下施放胡椒噴霧,被告因此擺動身體,PW 1 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從庭上證供可見,整個過程中被告未能成功地站起來,更甚逃離,PW 1 表示不同意:「我口供裡面,我字眼係寫反抗。」辯方繼續追問,既然PW 1 同意了人一般倒下後會以雙腳站起來,因此由PW 1 的描述是看不到被告於何時曾成功地重新站起來。PW 1:「因為當時佢的確唔係一下子起到身,而被告人掙扎嘅位置,就係我拉低佢,即係彌敦道655號去到時間廊門口對出。當時距離大約係奶路臣街嘅闊度。」PW 1 指被告當時曾於地上糾纏。
📌PW 1 拘捕被告是因其違反了蒙面規例
辯方說PW 1 昨曾提及轉入奶路臣街後,便看到有十名人士在該處集結。辯方問該些人士是否全部戴上口罩,PW 1 指只有部份人有佩戴。在盤問下,PW 1 同意這供詞是於昨日聆訊時才第一次提及,口供紙及記事冊均沒記錄;不同意此並非事實及辯方所指這是為加強對本案被告人的可信性才作出的描述。裁判官釐清並非事實即是怎樣。辯方又指,當時PW 1 衝前制服被告時曾指其因違返了蒙面規例被拘捕,PW 1 同意當時沒有問過為何被告要佩戴口罩,亦清楚蒙面規例條款裡有些可豁免受限於此規例的情況。辯方反問:「咁會唔會佢有例外嘅原因,而你當時又冇問呢?」PW 1 :「我拘捕之後有作出警誡去畀機會佢講。」
📌播放HK01新聞直播片段確認拘捕時情況
PW 1 確認片段中數名警員蹲下時,正是被告被制服的一刻,並確認片段中自己的位置(PW 1 背對鏡頭,背部右肩膊有藍光,盤問下PW 1 稱行動期間一直配戴著並亮了燈)。PW 1 同意片段可見被告仍在地上被制服,亦同意當時包圍被告有數名警員(包括PW 1),因此被告似乎難以掙扎。辯方:「我向你指出係咁嘅情況咁嘅環境,被告並無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同意嗎?」PW 1 表示同意。
對於片段定格顯示被告的頭髮是濕的,PW 1 指不能夠肯定,亦不同意畫面可見頭髮是濕的。辯方再指,當時PW 1 於無警告之下,二話不說地衝向被告,並施放胡椒噴霧制服,接着隔了很久,其他警員用水淋向被告清洗,PW 1 不同意以上描述。辯方再追問被告擺動身體是因為「中椒」,並非想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想逃離,PW 1不同意。
📌關於當時現場環境
辯方又指,片段可見其他警員正拿着擴音器向街上市民說話,不在乎其內容,只屬客觀事實,PW 1 同意當時現場的環境是嘈雜的。但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並無作出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以及整個過程中PW 1 自己並沒有弄清楚究竟為何被告正在佩戴口罩。對於當時從未向被告表明過警員身份,PW 1 亦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
⏺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覆問PW 1
控方請PW 1 澄清於早上較初階段的盤問中所回答的「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是甚麼意思。PW 1 :「當時我制服咗佢,佢嘗試不斷起身轉身反抗,咁呢個就唔係跌低之後起翻身用腳嘅自然反應。」控方追問關於「劇烈」一詞,指「劇烈」兩字並未有被記錄在記事冊及口供此說法,要求PW 1 澄清此說法,認為是辯方於PW 1 的口供上套用了「劇烈」兩字,而此並非屬實。
🥜辯方申請PW 1 避席。辯方不滿控方指控他在PW 1 的供詞裡套用了形容詞,並澄清此為盤問方式。裁判官指她未聽完控方整條問題的內容。控方與辯方就「劇烈」兩字而爭抝,裁判官宣布休庭。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控方指PW 1 從頭到尾均沒有用過「劇烈」兩字,指辯方「put words into his mouth」;辯方則表示此形容詞是一種盤問方法,而且當他問PW 1 被告是否「劇烈」地擺動身體時,PW 1 有權選擇同意還是不同意或用其他形容詞代替。控方:「你put畀佢係Statement有用劇烈呀嘛。」辯方:「咁係事實呀嘛,所以我咪話嘥時間囉。」再開庭後,裁判官接納辯方的說法是一種盤問方式,因此不接受控方的覆問。🥜
控方其後請PW 1 更仔細地描述作供時稱「被告的反抗」及「於地上糾纏」是包含了什麼動作。PW 1 再提出了更多拘捕詞彙,控方一一追問,例如「控制住」是指什麼。
📌關於盤問中PW 1 曾被問及有否使用過胡椒噴霧
控方問PW 1 以確認當天他是配備了:一支短身、多用於一般巡邏的胡椒噴霧;及一支長身胡椒噴霧。控方與PW 1 確認當時胡椒噴霧是放置於身上那些位置。PW 1 繼續否認曾對被告使用過胡椒噴霧。控方繼而邀請PW 1 示範當時胡椒噴霧是否觸手可及;辯方質疑此是否相關。PW 1 重看新聞片段後,確認了長身胡椒噴霧的位置,指從片段中不能看到短身噴霧的蹤影。控方最後一條問題是請PW 1 描述被告被拘捕時,身穿的T恤之狀態。辯方反駁指這個內容從沒在盤問之中出現過,裁判官駁回,批准控方繼續問。PW 1 指當時被告的T恤是乾的。
⏺PW 1 作供完畢。
————————————————
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索取被告指示:被告不作供,辯方沒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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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就第一、二項控罪,控方唯一依賴拘捕警員 (即PW 1) 的證人供詞。可是在盤問間,有很多奇怪事項需法庭注意。
根據PW 1 的證供,當時PW 1 下警車後便轉入奶路臣街,發現十多名人士在該處集結。首先,於昨日的聆訊中, PW 1 從沒提及過該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同時,PW 1 所作的文字供詞,包括證人供詞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提過此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但在今日的聆訊中,PW 1 則首次聲稱該十多名人士有佩戴口罩。
關於PW 1 的證供,亦有另外一些相類似情況。關於在拘捕期間有否向被告表明警員身份,如此簡單的描述從沒有在文件上作過記錄,可見PW 1 從沒表明警員身份,而且是以突襲形式衝向被告,將其拉下並施放胡椒噴霧拘捕。於片段所見被告被多名警員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剛剛針對此向PW 1 發問:「當時被告件衫有無濕」,反問此問題怎能證明當時的拘捕過程中PW 1 沒有施放過胡椒噴霧,又能如何釋除法庭的疑慮。就被告被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根本沒有質疑過此説法。我們的說法是,當時拘捕的過程中是有使用過胡椒噴霧,所以被告有擺動身體的情況,此乃中了胡椒噴霧的自然反應。另外,關於被告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掙扎及反抗,審訊期間多次播放的片段可見PW 1 的說法根本完全不能從片段中看到。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一條死魚咁攤喺地下度」,沒有作出阻礙行動。
法庭證供可見,PW 1 於拘捕時並沒有向被告說其被捕原因為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只對被告說因違反蒙面規例而被拘捕,對阻礙隻字未提,這非正常情況。關於非法集結此控罪,PW 1 同意了拘捕原因是因為被告沒有遵守警員所發出的命令而立即離開現場,兼且被看到當時被告正戴著口罩,違反了蒙面規例。但是就非法集結,PW 1 從沒有搞清楚為何被告會在現場出現、周邊的人是否相識、及有否共同目的。
即使蒙面規例生效,關於蒙面規列下被告仍然佩戴口罩,PW 1 當時並沒有問過被告戴口罩的原因。在剛剛的盤問中,PW 1 只說當時有作過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而沒有解釋為何正戴着口罩。警誡只是例行公事,保持緘默並不代表被告沒有好的原因辯解為何戴上口罩。
由證物相片可見被告被捕後被送到警署時的狀態,他的頭髮仍是濕掉了,眼、鼻及面部泛紅,因此有理由相信當時被告曾被施以胡椒噴霧制服。而且PW 1 曾說過當時被告的位置最近他,所以上前作出拘捕,這並非代表當時被告實質上做了什麼可疑或非法的事情。
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器,被告承認此項控罪。在此,辯方需要補充,其實背包內的東西和被告的財物在他被拘捕時是分開不同的地方放置。凡此種種可做合理推論,被告是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以上種種,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希望法庭考慮裁決被告無罪。
⏺控方就事實方面沒有陳詞
————————————————
‼️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於)第六庭作出裁決。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不認罪❌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不認罪❌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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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前,辯方更正表示盤問期間需再次播放新聞片段,裁判官批准。
⏺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PW 1) - 警員7860 林德康(音)
📌關於拘捕過程中未曾警告過被告正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PW 1 同意:拘捕過程中並未有向被告宣佈其因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而被捕、有關阻礙指控亦未曾於當時對被告發出過任何警告;PW 1 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沒有作出警告是因被告從沒以任何方式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關於PW 1 曾描述被告被捕時不停擺動身體想逃離
PW 1 同意辯方所指人類為兩腳生物,一般失去平衡後會以雙腳站起來。辯方繼而指出當時PW 1 拉下了被告的背包,因此被告嘗試站起來,PW 1 對此表示「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不同意被告正在嘗試站起。辯方要求PW 1 更仔細形容被告如何擺動身體,「屬於強烈咁擺動定係點」。PW 1 描述:「當時我拉低咗佢之後,被告右手仍然捉住我手臂,之後左右兩邊身劇烈咁擺動,佢有嘗試起身,而我嘗試捉住佢嘅時候,佢仍然擺動身體,之後向時間廊嘗試逃離。」經辯方追問下,PW 1 同意證人口供及警員記事冊均從沒形容過被告當時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更沒提及「劇烈」兩字。辯方並指,被告被PW 1 二話不說地拉下後,因PW 1 嘗試制服被告,便在沒有警示下施放胡椒噴霧,被告因此擺動身體,PW 1 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從庭上證供可見,整個過程中被告未能成功地站起來,更甚逃離,PW 1 表示不同意:「我口供裡面,我字眼係寫反抗。」辯方繼續追問,既然PW 1 同意了人一般倒下後會以雙腳站起來,因此由PW 1 的描述是看不到被告於何時曾成功地重新站起來。PW 1:「因為當時佢的確唔係一下子起到身,而被告人掙扎嘅位置,就係我拉低佢,即係彌敦道655號去到時間廊門口對出。當時距離大約係奶路臣街嘅闊度。」PW 1 指被告當時曾於地上糾纏。
📌PW 1 拘捕被告是因其違反了蒙面規例
辯方說PW 1 昨曾提及轉入奶路臣街後,便看到有十名人士在該處集結。辯方問該些人士是否全部戴上口罩,PW 1 指只有部份人有佩戴。在盤問下,PW 1 同意這供詞是於昨日聆訊時才第一次提及,口供紙及記事冊均沒記錄;不同意此並非事實及辯方所指這是為加強對本案被告人的可信性才作出的描述。裁判官釐清並非事實即是怎樣。辯方又指,當時PW 1 衝前制服被告時曾指其因違返了蒙面規例被拘捕,PW 1 同意當時沒有問過為何被告要佩戴口罩,亦清楚蒙面規例條款裡有些可豁免受限於此規例的情況。辯方反問:「咁會唔會佢有例外嘅原因,而你當時又冇問呢?」PW 1 :「我拘捕之後有作出警誡去畀機會佢講。」
📌播放HK01新聞直播片段確認拘捕時情況
PW 1 確認片段中數名警員蹲下時,正是被告被制服的一刻,並確認片段中自己的位置(PW 1 背對鏡頭,背部右肩膊有藍光,盤問下PW 1 稱行動期間一直配戴著並亮了燈)。PW 1 同意片段可見被告仍在地上被制服,亦同意當時包圍被告有數名警員(包括PW 1),因此被告似乎難以掙扎。辯方:「我向你指出係咁嘅情況咁嘅環境,被告並無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同意嗎?」PW 1 表示同意。
對於片段定格顯示被告的頭髮是濕的,PW 1 指不能夠肯定,亦不同意畫面可見頭髮是濕的。辯方再指,當時PW 1 於無警告之下,二話不說地衝向被告,並施放胡椒噴霧制服,接着隔了很久,其他警員用水淋向被告清洗,PW 1 不同意以上描述。辯方再追問被告擺動身體是因為「中椒」,並非想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想逃離,PW 1不同意。
📌關於當時現場環境
辯方又指,片段可見其他警員正拿着擴音器向街上市民說話,不在乎其內容,只屬客觀事實,PW 1 同意當時現場的環境是嘈雜的。但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並無作出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以及整個過程中PW 1 自己並沒有弄清楚究竟為何被告正在佩戴口罩。對於當時從未向被告表明過警員身份,PW 1 亦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
⏺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覆問PW 1
控方請PW 1 澄清於早上較初階段的盤問中所回答的「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是甚麼意思。PW 1 :「當時我制服咗佢,佢嘗試不斷起身轉身反抗,咁呢個就唔係跌低之後起翻身用腳嘅自然反應。」控方追問關於「劇烈」一詞,指「劇烈」兩字並未有被記錄在記事冊及口供此說法,要求PW 1 澄清此說法,認為是辯方於PW 1 的口供上套用了「劇烈」兩字,而此並非屬實。
🥜辯方申請PW 1 避席。辯方不滿控方指控他在PW 1 的供詞裡套用了形容詞,並澄清此為盤問方式。裁判官指她未聽完控方整條問題的內容。控方與辯方就「劇烈」兩字而爭抝,裁判官宣布休庭。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控方指PW 1 從頭到尾均沒有用過「劇烈」兩字,指辯方「put words into his mouth」;辯方則表示此形容詞是一種盤問方法,而且當他問PW 1 被告是否「劇烈」地擺動身體時,PW 1 有權選擇同意還是不同意或用其他形容詞代替。控方:「你put畀佢係Statement有用劇烈呀嘛。」辯方:「咁係事實呀嘛,所以我咪話嘥時間囉。」再開庭後,裁判官接納辯方的說法是一種盤問方式,因此不接受控方的覆問。🥜
控方其後請PW 1 更仔細地描述作供時稱「被告的反抗」及「於地上糾纏」是包含了什麼動作。PW 1 再提出了更多拘捕詞彙,控方一一追問,例如「控制住」是指什麼。
📌關於盤問中PW 1 曾被問及有否使用過胡椒噴霧
控方問PW 1 以確認當天他是配備了:一支短身、多用於一般巡邏的胡椒噴霧;及一支長身胡椒噴霧。控方與PW 1 確認當時胡椒噴霧是放置於身上那些位置。PW 1 繼續否認曾對被告使用過胡椒噴霧。控方繼而邀請PW 1 示範當時胡椒噴霧是否觸手可及;辯方質疑此是否相關。PW 1 重看新聞片段後,確認了長身胡椒噴霧的位置,指從片段中不能看到短身噴霧的蹤影。控方最後一條問題是請PW 1 描述被告被拘捕時,身穿的T恤之狀態。辯方反駁指這個內容從沒在盤問之中出現過,裁判官駁回,批准控方繼續問。PW 1 指當時被告的T恤是乾的。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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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索取被告指示:被告不作供,辯方沒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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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就第一、二項控罪,控方唯一依賴拘捕警員 (即PW 1) 的證人供詞。可是在盤問間,有很多奇怪事項需法庭注意。
根據PW 1 的證供,當時PW 1 下警車後便轉入奶路臣街,發現十多名人士在該處集結。首先,於昨日的聆訊中, PW 1 從沒提及過該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同時,PW 1 所作的文字供詞,包括證人供詞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提過此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但在今日的聆訊中,PW 1 則首次聲稱該十多名人士有佩戴口罩。
關於PW 1 的證供,亦有另外一些相類似情況。關於在拘捕期間有否向被告表明警員身份,如此簡單的描述從沒有在文件上作過記錄,可見PW 1 從沒表明警員身份,而且是以突襲形式衝向被告,將其拉下並施放胡椒噴霧拘捕。於片段所見被告被多名警員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剛剛針對此向PW 1 發問:「當時被告件衫有無濕」,反問此問題怎能證明當時的拘捕過程中PW 1 沒有施放過胡椒噴霧,又能如何釋除法庭的疑慮。就被告被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根本沒有質疑過此説法。我們的說法是,當時拘捕的過程中是有使用過胡椒噴霧,所以被告有擺動身體的情況,此乃中了胡椒噴霧的自然反應。另外,關於被告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掙扎及反抗,審訊期間多次播放的片段可見PW 1 的說法根本完全不能從片段中看到。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一條死魚咁攤喺地下度」,沒有作出阻礙行動。
法庭證供可見,PW 1 於拘捕時並沒有向被告說其被捕原因為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只對被告說因違反蒙面規例而被拘捕,對阻礙隻字未提,這非正常情況。關於非法集結此控罪,PW 1 同意了拘捕原因是因為被告沒有遵守警員所發出的命令而立即離開現場,兼且被看到當時被告正戴著口罩,違反了蒙面規例。但是就非法集結,PW 1 從沒有搞清楚為何被告會在現場出現、周邊的人是否相識、及有否共同目的。
即使蒙面規例生效,關於蒙面規列下被告仍然佩戴口罩,PW 1 當時並沒有問過被告戴口罩的原因。在剛剛的盤問中,PW 1 只說當時有作過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而沒有解釋為何正戴着口罩。警誡只是例行公事,保持緘默並不代表被告沒有好的原因辯解為何戴上口罩。
由證物相片可見被告被捕後被送到警署時的狀態,他的頭髮仍是濕掉了,眼、鼻及面部泛紅,因此有理由相信當時被告曾被施以胡椒噴霧制服。而且PW 1 曾說過當時被告的位置最近他,所以上前作出拘捕,這並非代表當時被告實質上做了什麼可疑或非法的事情。
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器,被告承認此項控罪。在此,辯方需要補充,其實背包內的東西和被告的財物在他被拘捕時是分開不同的地方放置。凡此種種可做合理推論,被告是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以上種種,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希望法庭考慮裁決被告無罪。
⏺控方就事實方面沒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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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於)第六庭作出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手足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總而言之,經審訊後,手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手足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總而言之,經審訊後,手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黃 (62) 🛑已還押逾11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被告打算承認全部控罪‼️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2日 11: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
#郭啟安法官 #提訊
🧓黃 (62) 🛑已還押逾11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被告打算承認全部控罪‼️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2日 11: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及求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覆核聆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
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8月25日判處18個月感化
2020年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良好,法庭批准不用跟進。
2021年1月25日首次覆核聆訊,律政司以控罪不輕不服判處感化令,認為禁閉式刑罰如勞教中心較適合,可以懲罰及更生兼顧,而且以被告年紀一般一個至六個月為限,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判刑選項。辯方重申沒證據被告企圖使用案中物品破壞而且曾還押及已經接受感化一段時間,重新判刑非常不公平。
法庭經考慮後現維持原判,辯方訟費申請獲批。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覆核聆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
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8月25日判處18個月感化
2020年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良好,法庭批准不用跟進。
2021年1月25日首次覆核聆訊,律政司以控罪不輕不服判處感化令,認為禁閉式刑罰如勞教中心較適合,可以懲罰及更生兼顧,而且以被告年紀一般一個至六個月為限,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判刑選項。辯方重申沒證據被告企圖使用案中物品破壞而且曾還押及已經接受感化一段時間,重新判刑非常不公平。
法庭經考慮後現維持原判,辯方訟費申請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3 DPC10885 周子輝(?)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盤問下PW3的證供:因為登打士街亞皆老街一帶有人堵路,去到時已有警察防線橫跨彌敦道,就咁企喺度,未拉膠帶,但唔知嗰班係咪深水埗警署嘅同事。我架車的停車位置過咗登打士街,行車時有駛過街口。喺車上離30米以外見到有雜物如紙皮、垃圾,見到二三十人喺路邊,但分唔到邊啲係警察、邊啲係堵路人士,要落車先分到。
車停定後聽到警察警告,落車後,車上的防暴和原先已在場的防暴一起組成防線,我行前了十米左右的距離,組成一排排一字排開的防線。不完全同意是先被前面的同事遮住,因為佢哋唔係企到密麻麻,我唔算矮,可以從罅隙和頭頂望到遠處情境。
一開始推進時,防線和人群距離30至40米,防線只係用普通速度跟住。防線再推進期間有退前退後。在地圖標示PW3和人群位置,為D1(1F)。人群跑,防暴亦開始跑,我都跟住跑。當時人群和防暴相距約10-15米。但防暴在中間曾經由跑變回急步,我亦有轉為急步。
我在登打士街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 [在地圖標示PW3的位置和兩人的位置,D1(4)] 不記得女警9143是否在附近,我見到防暴追趕就上前協助。看現場照片D1(3),照片情境與截停的情況差唔多,但認唔出自己同埋女警914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方指出截查情況。你問D2「咁夜喺度做乜」(PW3:有問類似說話) D2答你食飯,你話咁夜食乜撚嘢野飯,D2答肚餓 (PW3:冇講過,不同意) 你問佢做乜戴口罩,佢答係因為有肺病,佢有冇證明,D2攞出覆診卡,你交畀上有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察睇,後來還返張卡畀佢再搜身。(PW3:同意)
你喺佢左前褲袋攞出iphone (PW3:不同意) D2將背囊孭喺身前畀你搜 (PW3:我喺搜完背囊先搜身,唔記得佢有冇孭住) 你見到背囊內有個粉紅色袋,你問佢係用嚟裝tg殼?D2答唔係,打開粉紅色袋,攞咗對冰袖出嚟畀你睇。(PW3:同意) 急救字眼警員此時畀番張覆診卡你講,張嘢堅嘅 (PW3:佢話係睇病嘅覆診紀錄) 跟住你話「有病就返屋企啦」(PW3:不同意) 你繼續搜袋,搜袋期間D2問你有冇委任證 (PW3:唔記得) 隨即幾個警員上前圍住被告 (PW3:當時有多人圍觀,警員喺附近圍住,築成防線) 你話「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D2話,問下啫。 之後你在背囊搜出雷射筆,你話「呢支嘢咩黎」,試咗一下,之後話「夠做喇,拉你非法集結同管有攻擊性武器」。向你指出泳鏡同冰袖係喺粉紅色袋入面,手套同雷射筆喺背囊小格內 (PW3:不同意)
你轉入砵蘭街先第一次見到兩名被告衣著和裝束 (PW3:不同意) 根據你書面口供,「去到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有防暴跑向國際夜總會追截兩人,我和女警9143前來協助」,冇提及截停他們前的衣著和裝束。(PW3:我同其他警員截停的人是同一人) 向你指出D2冇參與堵路、非法集結,只係路過。(PW3:不同意)
PW3作供完畢。
PW4 DPC9758黃偉文(?),處理D2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沒有盤問)
原本還會傳召PW5 DPC15607,首先是他去了廁所無法即時作供,這段期間主控發現他未收齊PW5的三份書面口供,只好明天繼續。
餘下兩名證人,一位是老是常出現的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明天會作供。剩下一位是證物警員DPC16193,因為腰痛請病假中,要到星期四下午才能出庭作供,預計當日會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0930同庭續審。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2/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PW3 DPC10885 周子輝(?)接受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盤問下PW3的證供:因為登打士街亞皆老街一帶有人堵路,去到時已有警察防線橫跨彌敦道,就咁企喺度,未拉膠帶,但唔知嗰班係咪深水埗警署嘅同事。我架車的停車位置過咗登打士街,行車時有駛過街口。喺車上離30米以外見到有雜物如紙皮、垃圾,見到二三十人喺路邊,但分唔到邊啲係警察、邊啲係堵路人士,要落車先分到。
車停定後聽到警察警告,落車後,車上的防暴和原先已在場的防暴一起組成防線,我行前了十米左右的距離,組成一排排一字排開的防線。不完全同意是先被前面的同事遮住,因為佢哋唔係企到密麻麻,我唔算矮,可以從罅隙和頭頂望到遠處情境。
一開始推進時,防線和人群距離30至40米,防線只係用普通速度跟住。防線再推進期間有退前退後。在地圖標示PW3和人群位置,為D1(1F)。人群跑,防暴亦開始跑,我都跟住跑。當時人群和防暴相距約10-15米。但防暴在中間曾經由跑變回急步,我亦有轉為急步。
我在登打士街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 [在地圖標示PW3的位置和兩人的位置,D1(4)] 不記得女警9143是否在附近,我見到防暴追趕就上前協助。看現場照片D1(3),照片情境與截停的情況差唔多,但認唔出自己同埋女警914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方指出截查情況。你問D2「咁夜喺度做乜」(PW3:有問類似說話) D2答你食飯,你話咁夜食乜撚嘢野飯,D2答肚餓 (PW3:冇講過,不同意) 你問佢做乜戴口罩,佢答係因為有肺病,佢有冇證明,D2攞出覆診卡,你交畀上有急救字樣背心的警察睇,後來還返張卡畀佢再搜身。(PW3:同意)
你喺佢左前褲袋攞出iphone (PW3:不同意) D2將背囊孭喺身前畀你搜 (PW3:我喺搜完背囊先搜身,唔記得佢有冇孭住) 你見到背囊內有個粉紅色袋,你問佢係用嚟裝tg殼?D2答唔係,打開粉紅色袋,攞咗對冰袖出嚟畀你睇。(PW3:同意) 急救字眼警員此時畀番張覆診卡你講,張嘢堅嘅 (PW3:佢話係睇病嘅覆診紀錄) 跟住你話「有病就返屋企啦」(PW3:不同意) 你繼續搜袋,搜袋期間D2問你有冇委任證 (PW3:唔記得) 隨即幾個警員上前圍住被告 (PW3:當時有多人圍觀,警員喺附近圍住,築成防線) 你話「著到咁唔係防暴係咩呀,你係咪想玩嘢」,D2話,問下啫。 之後你在背囊搜出雷射筆,你話「呢支嘢咩黎」,試咗一下,之後話「夠做喇,拉你非法集結同管有攻擊性武器」。向你指出泳鏡同冰袖係喺粉紅色袋入面,手套同雷射筆喺背囊小格內 (PW3:不同意)
你轉入砵蘭街先第一次見到兩名被告衣著和裝束 (PW3:不同意) 根據你書面口供,「去到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有防暴跑向國際夜總會追截兩人,我和女警9143前來協助」,冇提及截停他們前的衣著和裝束。(PW3:我同其他警員截停的人是同一人) 向你指出D2冇參與堵路、非法集結,只係路過。(PW3:不同意)
PW3作供完畢。
PW4 DPC9758黃偉文(?),處理D2證物的警員,作供完畢。(沒有盤問)
原本還會傳召PW5 DPC15607,首先是他去了廁所無法即時作供,這段期間主控發現他未收齊PW5的三份書面口供,只好明天繼續。
餘下兩名證人,一位是老是常出現的專家證人盧永楷,預計明天會作供。剩下一位是證物警員DPC16193,因為腰痛請病假中,要到星期四下午才能出庭作供,預計當日會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林(17)🛑已還押21日 🔥#判刑 (#1013葵芳 刑事毀壞) 本案第6被告(D6)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判刑:
🟥更生中心🟥
賠1134.5予受害公司
報告給法庭兩個選擇:
1)一個長時間社會服務令
2)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呈交十封求情信
判刑理由:
D6 今次事件起端一群人包括D6受到網上號召,到案發商場,向一家店鋪做出搗亂破壞的行為,因為東主、經營者的個人理念、背景、與搗亂者不同,因此不滿意該店舖,出現了一班人衝入去搗亂破壞,這些破壞行為造成的不單是店舖財物生意上損失,前線店員是素未謀面的無辜人,你們行為對他們造成的驚慌傷害無需再說,甚至家中新聞片段中看到的一般市民都會覺得不安,因為這是無法無天的行為,搗亂破壞店舖的行為不是個別單獨事件,一浪接一浪,一日多宗,如傳染病,將病毒一路傳染出去,不排除D6受到感染加入犯罪行列,號召主謀人當然罪大惡極,但俗語說精人出口笨人出手,動手者角色相當重要,無人動手,出口人如何說得漂亮,如何有煽動能力,如何英雄,無人動手也難以成事,動手者的刑責不能看輕。D6是一位年輕人,在他的成長道路上未必如其他人一樣幸運,但算在幸福環境下成長,有家人,由學校師長、教會人士、同學等等支持,算是踏上正常成長道路。看今次事件,明顯是紀律出現了嚴重的 問題。處理年輕人紀律出現問題,需要考慮更生,希望重回正軌,更生針對鬆散紀律開始。報告書建議服務令也建議更生。考慮服務令著重工作性質,與更生相比,針對改善紀律操守方便,服務令未必做到更生中心一般全面。考慮案情、扮演角色,紀律操守出現嚴重問題,背景等情況,認為更生中心恰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葵芳 #判刑
👤林(17)🛑已還押21日 🔥#判刑 (#1013葵芳 刑事毀壞) 本案第6被告(D6)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判刑:
🟥更生中心🟥
賠1134.5予受害公司
報告給法庭兩個選擇:
1)一個長時間社會服務令
2)判入更生中心
被告呈交十封求情信
判刑理由:
D6 今次事件起端一群人包括D6受到網上號召,到案發商場,向一家店鋪做出搗亂破壞的行為,因為東主、經營者的個人理念、背景、與搗亂者不同,因此不滿意該店舖,出現了一班人衝入去搗亂破壞,這些破壞行為造成的不單是店舖財物生意上損失,前線店員是素未謀面的無辜人,你們行為對他們造成的驚慌傷害無需再說,甚至家中新聞片段中看到的一般市民都會覺得不安,因為這是無法無天的行為,搗亂破壞店舖的行為不是個別單獨事件,一浪接一浪,一日多宗,如傳染病,將病毒一路傳染出去,不排除D6受到感染加入犯罪行列,號召主謀人當然罪大惡極,但俗語說精人出口笨人出手,動手者角色相當重要,無人動手,出口人如何說得漂亮,如何有煽動能力,如何英雄,無人動手也難以成事,動手者的刑責不能看輕。D6是一位年輕人,在他的成長道路上未必如其他人一樣幸運,但算在幸福環境下成長,有家人,由學校師長、教會人士、同學等等支持,算是踏上正常成長道路。看今次事件,明顯是紀律出現了嚴重的 問題。處理年輕人紀律出現問題,需要考慮更生,希望重回正軌,更生針對鬆散紀律開始。報告書建議服務令也建議更生。考慮服務令著重工作性質,與更生相比,針對改善紀律操守方便,服務令未必做到更生中心一般全面。考慮案情、扮演角色,紀律操守出現嚴重問題,背景等情況,認為更生中心恰當。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D2: 冼(26) (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59開庭
控方申請修改第二項控罪的詳情,改為管有外有兩支火柴,內有輕質石油液體的玻璃樽,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增加至19名,呈上修訂的承認事實,內容如下:
(1)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30時,兩名被告在荃灣華都中心1樓58號舖外
(2) 1703時被帶返警署,在1714時到達
(3) PC 14039 替兩人影相
(4) 10月13日柯醫生替PC54965撰寫醫療報告P71
(5) 10月13日1750時,梁醫生替PC13962撰寫醫療報告P72
(6) 10月13日1751時,梁醫生替PC10336撰寫醫療報告P73
(7) 10月17日1750時,柯醫生替PC50657撰寫醫療報告P74
(8) PC14039把醫療報告拍照
(9) 10月14日0349時,廖醫生替D1撰寫醫療報告D11
(10) 10月14日2029時,廖醫生替D2撰寫醫療報告D12
(11) 10月13日2137時,姚律師替D2拍照D22
(12) 兩名被告冇刑事紀錄
控方向法庭提出,反對第二被告的朋友用電腦在庭上做紀錄,裁判官指法庭無權制止公眾人士抄筆記,只係關注抄筆記只可以作自己用途,不可以提供給證人或被告,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傳召PW1高級偵緝警員馮偉豪54965,證人更正控方他已經升級為警長,上午主要由控方主問,下午由辯方盤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
直播員按:警長雖然升咗職,但係Triple Hair Salon讀成Try-ple Hair 😅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5/5/2021 後補資料
PW1當日著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在13:40-14:00由招勁冲(音)警長進行簡介,內容為留意荃灣地鐵站綠陽新村附近,遊行集會示威人士活動,16:00時身處西樓角公園平台附近,望向青山公路南豐中心對出一帶的示威人士,見到約100人左右,全部穿黑衫黑褲,有攞雨傘工具,在青山道大河道交界用雜物堵路,六條行車線全被阻塞,16:28時留意到有警車在青山公路向新界方向,駛至大河道千色店,人群四散,留意到有兩名黑衫黑褲孭住背囊的男子,男子一身穿黑色連帽圍衣、頭戴鴨嘴帽、黑褲、灰色波鞋、黑底白圖案圍巾蒙面、黑色背囊有啡色邊,身高約1.7米。
男子二高1.7米,戴黑色頭套,只見到雙眼,黑色長袖衫、黑褲、黑波鞋、黑色背囊、黑手套;兩人一齊行,由南豐中心天橋迎面向PW1 行,神情緊張,不時四圍張望,行得好急好似搵地方,當行過PW1之後,證人尾隨佢哋,同時聯絡其他隊員,通知佢哋見到兩名男子,要求加入跟蹤,兩男子沿西樓角公園平台,行去地鐵綠楊坊,去多層停車場,荃豐中心,此時PC16552加入,最後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的連接位,二人企在華都中心商場58號舖Triple Hair Salon 後門門口,隨後男子二行入髮型屋後門,PW1通知16552,叫佢去前門防止有人逃走,約兩分鐘後,男子二出嚟,佢除咗頭套,換咗灰色T恤短褲,但仍然着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身型高度一樣,肯定係同一人;男子一入去換衫,男子二企在門口玩手機,男子一出嚟,除咗帽和圍巾,換咗件灰色T恤,深色短褲,但着同一對黑色波鞋,孭灰色邊嘅黑背囊,身形和高度是同一人,當時大約係16:38,PC 16552 & 13962到達。
PW1行向男子二左邊,出示委任証表明身分,一講完警察兩個字,男子二就用右手連打PW1 右邊眼鏡框位置三次,眼鏡脫落,PW1 試圖捉住男子二,雙方糾纏,兩人碌落地下,PW1 叫警察拉你襲警,唔好反抗,男子一曾出拳打PW1 右前臂,但被其他隊員控制住,男子二不停掙扎,PW1壓住佢上身,PC13962捉腳,招勁冲嘗試上手扣,糾纏咗約6-7分鐘,有其他同事到場,成功控制男子二,上膠手扣,PW1 因為用咗不少體力,坐低左休息檢查傷勢,發現右手、後腦、膝頭受傷,去瑪嘉烈醫院驗傷,返到總部由14039影相,洪荒呈上相片證物P75,共8張相給PW1確認。
現場還有警長51355,警員11869和6300一齊參與控制男子二,之後PW1 有向警長51355交代過程,第一次接觸男子二時佢有孭住背囊,一齊跌落地,有人搶背囊,招勁冲搶返嚟放在男子二前面,由11869搜查背囊,PW1 睇唔到手冊過程但估計係在男子二嘅視線範圍之內搜查,事後11869向PW1 講搜查到乜嘢,有防護工具、黑衫、黑褲、黑手套、彈义彈珠、汽油彈玻璃樽,控方呈上男子一和二的背囊,圍巾,手套,頭套給PW1 確認。
控方要求PW1 在庭上辨認男子一和男子二,但PW1 只認到男子二是D2,稱當日見到男子一同今日呢位先生(D1)唔同。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D2: 冼(26) (由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代表)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59開庭
控方申請修改第二項控罪的詳情,改為管有外有兩支火柴,內有輕質石油液體的玻璃樽,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增加至19名,呈上修訂的承認事實,內容如下:
(1) 在2019年10月13日約1630時,兩名被告在荃灣華都中心1樓58號舖外
(2) 1703時被帶返警署,在1714時到達
(3) PC 14039 替兩人影相
(4) 10月13日柯醫生替PC54965撰寫醫療報告P71
(5) 10月13日1750時,梁醫生替PC13962撰寫醫療報告P72
(6) 10月13日1751時,梁醫生替PC10336撰寫醫療報告P73
(7) 10月17日1750時,柯醫生替PC50657撰寫醫療報告P74
(8) PC14039把醫療報告拍照
(9) 10月14日0349時,廖醫生替D1撰寫醫療報告D11
(10) 10月14日2029時,廖醫生替D2撰寫醫療報告D12
(11) 10月13日2137時,姚律師替D2拍照D22
(12) 兩名被告冇刑事紀錄
控方向法庭提出,反對第二被告的朋友用電腦在庭上做紀錄,裁判官指法庭無權制止公眾人士抄筆記,只係關注抄筆記只可以作自己用途,不可以提供給證人或被告,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
傳召PW1高級偵緝警員馮偉豪54965,證人更正控方他已經升級為警長,上午主要由控方主問,下午由辯方盤問,作供未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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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警長雖然升咗職,但係Triple Hair Salon讀成Try-ple Hair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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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PW1當日著便裝參與踏浪者行動,在13:40-14:00由招勁冲(音)警長進行簡介,內容為留意荃灣地鐵站綠陽新村附近,遊行集會示威人士活動,16:00時身處西樓角公園平台附近,望向青山公路南豐中心對出一帶的示威人士,見到約100人左右,全部穿黑衫黑褲,有攞雨傘工具,在青山道大河道交界用雜物堵路,六條行車線全被阻塞,16:28時留意到有警車在青山公路向新界方向,駛至大河道千色店,人群四散,留意到有兩名黑衫黑褲孭住背囊的男子,男子一身穿黑色連帽圍衣、頭戴鴨嘴帽、黑褲、灰色波鞋、黑底白圖案圍巾蒙面、黑色背囊有啡色邊,身高約1.7米。
男子二高1.7米,戴黑色頭套,只見到雙眼,黑色長袖衫、黑褲、黑波鞋、黑色背囊、黑手套;兩人一齊行,由南豐中心天橋迎面向PW1 行,神情緊張,不時四圍張望,行得好急好似搵地方,當行過PW1之後,證人尾隨佢哋,同時聯絡其他隊員,通知佢哋見到兩名男子,要求加入跟蹤,兩男子沿西樓角公園平台,行去地鐵綠楊坊,去多層停車場,荃豐中心,此時PC16552加入,最後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的連接位,二人企在華都中心商場58號舖Triple Hair Salon 後門門口,隨後男子二行入髮型屋後門,PW1通知16552,叫佢去前門防止有人逃走,約兩分鐘後,男子二出嚟,佢除咗頭套,換咗灰色T恤短褲,但仍然着黑色波鞋,孭黑色背囊,身型高度一樣,肯定係同一人;男子一入去換衫,男子二企在門口玩手機,男子一出嚟,除咗帽和圍巾,換咗件灰色T恤,深色短褲,但着同一對黑色波鞋,孭灰色邊嘅黑背囊,身形和高度是同一人,當時大約係16:38,PC 16552 & 13962到達。
PW1行向男子二左邊,出示委任証表明身分,一講完警察兩個字,男子二就用右手連打PW1 右邊眼鏡框位置三次,眼鏡脫落,PW1 試圖捉住男子二,雙方糾纏,兩人碌落地下,PW1 叫警察拉你襲警,唔好反抗,男子一曾出拳打PW1 右前臂,但被其他隊員控制住,男子二不停掙扎,PW1壓住佢上身,PC13962捉腳,招勁冲嘗試上手扣,糾纏咗約6-7分鐘,有其他同事到場,成功控制男子二,上膠手扣,PW1 因為用咗不少體力,坐低左休息檢查傷勢,發現右手、後腦、膝頭受傷,去瑪嘉烈醫院驗傷,返到總部由14039影相,洪荒呈上相片證物P75,共8張相給PW1確認。
現場還有警長51355,警員11869和6300一齊參與控制男子二,之後PW1 有向警長51355交代過程,第一次接觸男子二時佢有孭住背囊,一齊跌落地,有人搶背囊,招勁冲搶返嚟放在男子二前面,由11869搜查背囊,PW1 睇唔到手冊過程但估計係在男子二嘅視線範圍之內搜查,事後11869向PW1 講搜查到乜嘢,有防護工具、黑衫、黑褲、黑手套、彈义彈珠、汽油彈玻璃樽,控方呈上男子一和二的背囊,圍巾,手套,頭套給PW1 確認。
控方要求PW1 在庭上辨認男子一和男子二,但PW1 只認到男子二是D2,稱當日見到男子一同今日呢位先生(D1)唔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012九龍塘
A1:曾,A2:黃,A3:鄭,A4:王(26-40)
🛑A1:曾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及案情: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A1: 承認控罪(1)(3)(4)(5),控罪(2)是交替控罪,不用處理;將在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
🙅A2-A4控罪(1)不認罪,預計審訊十天,由2021年11月15日至26日期間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根據本台紀錄,控罪三原本是管有仿製火器(針對第一被告),其後獲撤回;紀錄中均沒有出現過第五項控罪,惟今日庭上辯方大律師陳詞中確有提及以上控罪。
A1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3有一項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非公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012九龍塘
A1:曾,A2:黃,A3:鄭,A4:王(26-40)
🛑A1:曾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及案情:
(1)串謀縱火罪 [A1-4]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2部閘機。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2把摺刀及5個汽油彈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枝撬筆及3個鎚仔
A1: 承認控罪(1)(3)(4)(5),控罪(2)是交替控罪,不用處理;將在審訊第一天進行答辯
🙅A2-A4控罪(1)不認罪,預計審訊十天,由2021年11月15日至26日期間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根據本台紀錄,控罪三原本是管有仿製火器(針對第一被告),其後獲撤回;紀錄中均沒有出現過第五項控罪,惟今日庭上辯方大律師陳詞中確有提及以上控罪。
A1沒有保釋申請
A2及A3有一項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10月11日0930進行審前覆核(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以下兩案將合併處理🌟
- - - - - - - - - - - - - - - -
15歲手足
控罪:
①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唐、譽、鄭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與唐、譽、鄭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 - - - - - - - - - - - - - - -
A1:唐(31)
A2:譽(24)
A3:鄭(23)
控罪:
① 暴動 [A1][A2][A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以下兩案將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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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手足
控罪:
①暴動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唐、譽、鄭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與唐、譽、鄭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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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唐(31)
A2:譽(24)
A3:鄭(23)
控罪:
① 暴動 [A1][A2][A3]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另一人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於同日同地與另一人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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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會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啟亮裁判官
#20200510佐敦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鄧(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廟街239號百福舖外管有2支紅色噴漆,意圖損壞公眾地方街道
於2021年1月21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
判刑: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葉啟亮裁判官
#20200510佐敦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鄧(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廟街239號百福舖外管有2支紅色噴漆,意圖損壞公眾地方街道
於2021年1月21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
已解釋報告予被告,並同意內容
感化官建議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
判刑:
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續審 [3/4]
👥盧,蕭(18)
控罪1:#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
PW5證物警員15607陳子豪(同音)主問:
📌D1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555時,從警員16193手上接過D1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5隻3M手套、1件黑色外套、1個未開封的口罩、1個已開封的口罩、1條面巾、1頂藍黑色Cap帽、1張屬於D1的八達通、1部有藍色機套的黑色IPhone、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褲、1對黑白色鞋、文件及1個縮骨遮。
-在11月13日1127至1141時,他為上述證物拍攝了共15張照片(即證物P6(9-23)),然後在同日1217至1305時,他把照片燒到光碟中。在12月12日1005時,他把D1的電話和八達通封存在貴重物品封套。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1所有證物(除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1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PW5形容貴重物品封套的開口位會用藍色貼紙貼好,用以防干擾,若有人強行大開,必會有痕漬,除外亦會貼上黃色貼紙以作紀錄。
-PW5由接收證物至2020年1月31日開始,D1證物一直放在只有他才能開的房間,唯一的鎖匙亦是由他保管。因此證物不會受干擾。
📌D2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705時,從警員9758手上接過D2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1個黑色口罩、1個Dickes背包、1件黑色外套、1頂黑色Cap帽、1對灰色3M手套、1副黑色泳鏡、1對黑色手䄂、1條黑面巾、1件灰白色長T-Shirt、1支雷射筆、1個八達通、1個有黑色機套的白色IPhone、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長褲、1對黑白色的Nike鞋、文件和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
-在2019年11月20日1606至1630時,他將上述證物進行拍攝成17張照片(即P21(4-25)),並在同日1701至1706時把照片燒錄至光碟中,期後他把證物(不包括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防干擾套中,期後在?日1005時(抱歉聽不清楚日子),他把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貴重物品封套中。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2所有證物(除了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2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在同年2月14日1202時,他到證物房提取雷射筆以交予PW6進行檢驗。在同年3月6日1155時,他把雷射筆交予PW6。在同年4月3日1125時,他從PW6手上取回雷射筆並在一段時間後交予證物房,在這段時間中,他把雷射筆放在自己寫字樓的櫃桶,當中由自己保管鎖匙,因為他已不是獨立房間的擁有人。
(*)在PW5把D1,D2證物交予證物房前,證物一直存放在當時屬於他的獨立房間中。
—————————
盤問:
📌證物:
-PW5指出他當天要處理14名被捕人士的證物,有471件,當中首442件證物是由他輸入至系統,其他則是文件證物,他已不肯定那些是由他輸入。
-PW5同意當天要拍攝和處理大量手套、面巾、口罩、帽、衫、褲和鞋。
-PW5指出當天的程序為:分袋 -> 拍照 -> 拍資料輸入系統 -> 封存 -> 把封存時間打入系統。
-PW5指當天所有證物先以大膠袋裝好,而每一種證物均有小袋裝著且有標記,開口位亦有釘封,故證物不會掉出。而大膠袋會有紙紀錄證物資料,當中有部份資料是由PW5協助他記下,事後PW5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
-PW5在交收證物時有拆袋點算,完成後把證物袋好並用釘封口。
-PW5指出不同證物是由不同同事交收,因此會出現為部分證物先拍攝的情況。而且他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日期間一直為證物拍攝。
-PW5就在庭上表示D1證物只有1個口罩,但事實上有2個口罩表示可能記錯了。
-PW5表示他在拍攝證物時是只處理1個被捕人的證物,亦在拍攝證物時只拆出1個小袋。
📌口供紙:
-PW5指他第2份口供紙才是準確的,因他在寫第1份口供紙的一半時出外工作,後來記錯以為已寫完所以回來後直接拿去影印😑當中有他的簽名,當中第1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5月8日約2240時撰寫,而第2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6月22日1200時撰寫。
-PW5指出第1份口供有以下錯處:
·寫錯拍攝D1證物的時間
·寫錯涉案證物
📌D1律師的案情:
·D1證物是在2019年11月20日拍攝
·有證物不是D1
·PW5在封袋前和作紀錄混淆了各人的手套、面巾和囗罩
PW5不同意上述案情。
📌D1律師的建議:
-PW5應順被捕人次序輸入資料
-PW5應同一日順被捕人士的次序拍攝證物
PW5不同意上述建議。
D2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
PW6高級督察盧永楷主問:
-他指出曾為100宗案件檢驗120支雷射筆,寫了100份報告及有15次上庭作供的經驗,記憶中沒試過他的作供不被接納。
-他指出本案雷射筆功能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功率有66.71毫瓦。根據IEC60825的標準下,本案雷射筆屬於3B標準。
-若要考慮射中眼睛的傷害,要取決於標稱眼睛危害距離。若是反光,不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
盤問:
D2律師本想質疑PW6就沒有醫學方面的資格是否不能就雷射筆對人的傷害下結論。鄭官引用鍾日祺案,指出李運騰法官已就此下結論。D2律師在短暫休庭後決定撤回此盤問方向。
-D2律師指出若有人在室外使用雷射筆,阻擋物及距離遠的因素會否影響雷射筆集中雷射光。PW6指此要取決於透明阻擋物的質素是否能影響光能穿透,若質素佳可以影響光能穿透。若該阻擋物是有顏色,亦要視乎是甚麼物質及顏色。
-D2律師指PW6在實驗室進行實驗的環境較穩定及有架穩定雷射筆的光線。當人使用雷射筆時會有震動下,質疑報告的結果不能反映其他環境的情況。PW6回應指報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取得基準,同意不能作準。
-D2律師指雷射筆的光度會因電量低而變弱。PW6回應指雷射筆的光度是取決於工作電量,故光度整體會較穩定,但同意當工作電量低時,光度會有影響。
-D2律師指當雷射筆的電池近乎無電時,雷射筆發出的能量會很弱。PW6回應指此情況時雷射筆會發不出光線。並指出雷射筆存在最低電流運作下,一般不會使用「能量弱」的形容。
-D2律師指PW6在測試時會使用全新的電池,而該電池的能量會比原有電池高。PW6同意。他重申在測試時有使用原有電池進行測試,但只紀錄在筆記中,因此部分可不包含在報告中。
-D2律師指出用全新電池進行測試會不知道雷射筆在案發時的狀態。PW6回應指雖然原有電池的電壓較全新電池的低8%,但由於在電壓充足下,原有雷射筆會仍是3B級別。
-PW6重申不應以平均值(即5至250至500)以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正確應是以(5至50至500) 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
-D2律師指出用無電的電池會使雷射筆跌出3B級別。PW6回應指雖沒有足夠能量下不會產生激光,但仍會產生其他能量值低的不可見光,而且在近距離看下會對人眼會有傷害及危險。
D1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
第3日審訊完畢。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續審 [3/4]
👥盧,蕭(18)
控罪1:#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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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證物警員15607陳子豪(同音)主問:
📌D1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555時,從警員16193手上接過D1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5隻3M手套、1件黑色外套、1個未開封的口罩、1個已開封的口罩、1條面巾、1頂藍黑色Cap帽、1張屬於D1的八達通、1部有藍色機套的黑色IPhone、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褲、1對黑白色鞋、文件及1個縮骨遮。
-在11月13日1127至1141時,他為上述證物拍攝了共15張照片(即證物P6(9-23)),然後在同日1217至1305時,他把照片燒到光碟中。在12月12日1005時,他把D1的電話和八達通封存在貴重物品封套。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1所有證物(除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1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PW5形容貴重物品封套的開口位會用藍色貼紙貼好,用以防干擾,若有人強行大開,必會有痕漬,除外亦會貼上黃色貼紙以作紀錄。
-PW5由接收證物至2020年1月31日開始,D1證物一直放在只有他才能開的房間,唯一的鎖匙亦是由他保管。因此證物不會受干擾。
📌D2證物:
-他表示在案發當日1705時,從警員9758手上接過D2證物並即時處理。證物包括1個黑色口罩、1個Dickes背包、1件黑色外套、1頂黑色Cap帽、1對灰色3M手套、1副黑色泳鏡、1對黑色手䄂、1條黑面巾、1件灰白色長T-Shirt、1支雷射筆、1個八達通、1個有黑色機套的白色IPhone、1件灰色T-Shirt、1條黑色長褲、1對黑白色的Nike鞋、文件和1張中國移動的Sim卡。
-在2019年11月20日1606至1630時,他將上述證物進行拍攝成17張照片(即P21(4-25)),並在同日1701至1706時把照片燒錄至光碟中,期後他把證物(不包括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防干擾套中,期後在?日1005時(抱歉聽不清楚日子),他把D2的八達通和電話放入貴重物品封套中。在2020年1月31日1215時,他把D2所有證物(除了八達通)交予證物房。在同年2月19日1417時,他把D2八達通交予證物房。
-在同年2月14日1202時,他到證物房提取雷射筆以交予PW6進行檢驗。在同年3月6日1155時,他把雷射筆交予PW6。在同年4月3日1125時,他從PW6手上取回雷射筆並在一段時間後交予證物房,在這段時間中,他把雷射筆放在自己寫字樓的櫃桶,當中由自己保管鎖匙,因為他已不是獨立房間的擁有人。
(*)在PW5把D1,D2證物交予證物房前,證物一直存放在當時屬於他的獨立房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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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證物:
-PW5指出他當天要處理14名被捕人士的證物,有471件,當中首442件證物是由他輸入至系統,其他則是文件證物,他已不肯定那些是由他輸入。
-PW5同意當天要拍攝和處理大量手套、面巾、口罩、帽、衫、褲和鞋。
-PW5指出當天的程序為:分袋 -> 拍照 -> 拍資料輸入系統 -> 封存 -> 把封存時間打入系統。
-PW5指當天所有證物先以大膠袋裝好,而每一種證物均有小袋裝著且有標記,開口位亦有釘封,故證物不會掉出。而大膠袋會有紙紀錄證物資料,當中有部份資料是由PW5協助他記下,事後PW5有核對資料是否正確。
-PW5在交收證物時有拆袋點算,完成後把證物袋好並用釘封口。
-PW5指出不同證物是由不同同事交收,因此會出現為部分證物先拍攝的情況。而且他在2019年11月12日至20日期間一直為證物拍攝。
-PW5就在庭上表示D1證物只有1個口罩,但事實上有2個口罩表示可能記錯了。
-PW5表示他在拍攝證物時是只處理1個被捕人的證物,亦在拍攝證物時只拆出1個小袋。
📌口供紙:
-PW5指他第2份口供紙才是準確的,因他在寫第1份口供紙的一半時出外工作,後來記錯以為已寫完所以回來後直接拿去影印😑當中有他的簽名,當中第1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5月8日約2240時撰寫,而第2份口供紙是在2020年6月22日1200時撰寫。
-PW5指出第1份口供有以下錯處:
·寫錯拍攝D1證物的時間
·寫錯涉案證物
📌D1律師的案情:
·D1證物是在2019年11月20日拍攝
·有證物不是D1
·PW5在封袋前和作紀錄混淆了各人的手套、面巾和囗罩
PW5不同意上述案情。
📌D1律師的建議:
-PW5應順被捕人次序輸入資料
-PW5應同一日順被捕人士的次序拍攝證物
PW5不同意上述建議。
D2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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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高級督察盧永楷主問:
-他指出曾為100宗案件檢驗120支雷射筆,寫了100份報告及有15次上庭作供的經驗,記憶中沒試過他的作供不被接納。
-他指出本案雷射筆功能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功率有66.71毫瓦。根據IEC60825的標準下,本案雷射筆屬於3B標準。
-若要考慮射中眼睛的傷害,要取決於標稱眼睛危害距離。若是反光,不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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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D2律師本想質疑PW6就沒有醫學方面的資格是否不能就雷射筆對人的傷害下結論。鄭官引用鍾日祺案,指出李運騰法官已就此下結論。D2律師在短暫休庭後決定撤回此盤問方向。
-D2律師指出若有人在室外使用雷射筆,阻擋物及距離遠的因素會否影響雷射筆集中雷射光。PW6指此要取決於透明阻擋物的質素是否能影響光能穿透,若質素佳可以影響光能穿透。若該阻擋物是有顏色,亦要視乎是甚麼物質及顏色。
-D2律師指PW6在實驗室進行實驗的環境較穩定及有架穩定雷射筆的光線。當人使用雷射筆時會有震動下,質疑報告的結果不能反映其他環境的情況。PW6回應指報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取得基準,同意不能作準。
-D2律師指雷射筆的光度會因電量低而變弱。PW6回應指雷射筆的光度是取決於工作電量,故光度整體會較穩定,但同意當工作電量低時,光度會有影響。
-D2律師指當雷射筆的電池近乎無電時,雷射筆發出的能量會很弱。PW6回應指此情況時雷射筆會發不出光線。並指出雷射筆存在最低電流運作下,一般不會使用「能量弱」的形容。
-D2律師指PW6在測試時會使用全新的電池,而該電池的能量會比原有電池高。PW6同意。他重申在測試時有使用原有電池進行測試,但只紀錄在筆記中,因此部分可不包含在報告中。
-D2律師指出用全新電池進行測試會不知道雷射筆在案發時的狀態。PW6回應指雖然原有電池的電壓較全新電池的低8%,但由於在電壓充足下,原有雷射筆會仍是3B級別。
-PW6重申不應以平均值(即5至250至500)以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正確應是以(5至50至500) 判斷雷射筆是屬3B偏低還偏高的級別。
-D2律師指出用無電的電池會使雷射筆跌出3B級別。PW6回應指雖沒有足夠能量下不會產生激光,但仍會產生其他能量值低的不可見光,而且在近距離看下會對人眼會有傷害及危險。
D1律師沒有盤問,控方律師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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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日審訊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