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
裁決理由:
📌關於證物是否同一支雷射筆
順帶一提,即使控方未能證明P1的雷射筆便是從被告身上搜出那一支,也不會對裁決結果構成任何影響。不爭的事實是pw2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當被告以其雷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蓄意以此傷害pw1和令他擔憂受到即時和非法的暴力對待。
雷射筆的殺傷力有多大,屬於第1類或第3B類,也不影響被告當時襲擊他人的意圖,亦不會改變被告以其作為攻擊性武器的事實。
為免誤會,本席表明,以上只屬題外話。本席重申,本席肯定P1便是pw2在被告身上搜出的那一支雷射筆。
📌關於事實的裁斷
本席考慮了所有證據和辯方陳詞後,及被告的良好品格後,本席滿意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了以下事實:
於2020年1月19日下午06:45,被告身處大埔大埔公路元州仔段近燈柱EA8354的行人天橋上。當時被告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P1的雷射筆。
該雷射筆發出的光照射向距離78米外,即南運路和廣福道交界處的一輛警車中的司機(pw1高級警員47958),照射在其眼睛和臉上。
pw1駕駛右轉至大埔公路元州仔段,於行人天橋底停車。被告一直以打圈的方式把雷射光照射pw1,並聚焦在其臉上和眼睛。
案發時,pw1是一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被告以雷射光蓄意襲擊pw1。
pw2警員19755在天橋底下車,被告從行人天橋上乘搭升降機到達地面,pw1在升降機外截停被告。
pw1對被告作出搜查,並從他的右前褲袋內取出了p1的雷射筆。pw2在被告的鎖匙包內找到兩條可以用來啟動那支雷射筆的鎖匙P2。隨即pw2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在pw2口頭警誡下,被告說「呀Sir,我知錯啦,以後唔會再用雷射筆照警察。」
被告於案發時有意圖使用雷射筆來對pw1造成傷害,因此這支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被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裁決
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了兩項控罪的所有罪行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全部成立,並把他定罪。
——————————————————
📌求情
被告案發時17歲,現修讀大學一年級,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老師、父母、朋友撰寫。老師們表示被告品學兼優,在學界上拿到不同的獎項,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父母提及被告乖巧,經過努力入讀自己心儀的學系。
關於控罪一,辯方認為被告不是預謀的罪行,且受傷的警員傷勢不大,在同類案件中也不屬於最嚴重。被告沒有任何案底紀錄。
辯方就著還押有一個保釋申請,法庭拒絕批准(*陳官表示根據指示,控罪一的判刑只有三個選擇,包括即時監禁、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證物處理,控方申請證物p1、p2充公,p5的記事冊正副本則交回警方,其他在法庭存檔,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按: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
其他判詞詳情請參考:
判詞書全文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
裁決理由:
📌關於證物是否同一支雷射筆
順帶一提,即使控方未能證明P1的雷射筆便是從被告身上搜出那一支,也不會對裁決結果構成任何影響。不爭的事實是pw2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當被告以其雷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蓄意以此傷害pw1和令他擔憂受到即時和非法的暴力對待。
雷射筆的殺傷力有多大,屬於第1類或第3B類,也不影響被告當時襲擊他人的意圖,亦不會改變被告以其作為攻擊性武器的事實。
為免誤會,本席表明,以上只屬題外話。本席重申,本席肯定P1便是pw2在被告身上搜出的那一支雷射筆。
📌關於事實的裁斷
本席考慮了所有證據和辯方陳詞後,及被告的良好品格後,本席滿意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了以下事實:
於2020年1月19日下午06:45,被告身處大埔大埔公路元州仔段近燈柱EA8354的行人天橋上。當時被告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P1的雷射筆。
該雷射筆發出的光照射向距離78米外,即南運路和廣福道交界處的一輛警車中的司機(pw1高級警員47958),照射在其眼睛和臉上。
pw1駕駛右轉至大埔公路元州仔段,於行人天橋底停車。被告一直以打圈的方式把雷射光照射pw1,並聚焦在其臉上和眼睛。
案發時,pw1是一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被告以雷射光蓄意襲擊pw1。
pw2警員19755在天橋底下車,被告從行人天橋上乘搭升降機到達地面,pw1在升降機外截停被告。
pw1對被告作出搜查,並從他的右前褲袋內取出了p1的雷射筆。pw2在被告的鎖匙包內找到兩條可以用來啟動那支雷射筆的鎖匙P2。隨即pw2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在pw2口頭警誡下,被告說「呀Sir,我知錯啦,以後唔會再用雷射筆照警察。」
被告於案發時有意圖使用雷射筆來對pw1造成傷害,因此這支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被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裁決
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了兩項控罪的所有罪行元素。本席裁定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全部成立,並把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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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案發時17歲,現修讀大學一年級,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老師、父母、朋友撰寫。老師們表示被告品學兼優,在學界上拿到不同的獎項,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父母提及被告乖巧,經過努力入讀自己心儀的學系。
關於控罪一,辯方認為被告不是預謀的罪行,且受傷的警員傷勢不大,在同類案件中也不屬於最嚴重。被告沒有任何案底紀錄。
辯方就著還押有一個保釋申請,法庭拒絕批准(*陳官表示根據指示,控罪一的判刑只有三個選擇,包括即時監禁、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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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證物處理,控方申請證物p1、p2充公,p5的記事冊正副本則交回警方,其他在法庭存檔,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按: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
其他判詞詳情請參考:
判詞書全文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A1: X,A2: 戴,A3: X(26)
控罪:暴動
案件二
A1: 陳,A2: 彭,A3: 林
A4: 林,A5: 張,A6: 梁
A7: 田,A8: 顧,A9: 洗
A10: 鄺,A11: 梁,A12: 馬
A13: 姚,A14: * (14-28)
控罪: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1:37 開庭
控方依照法庭指示,在1月25日去信法庭,將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為兩組:
第一組:案件一(A1, A2 & A3),案件二(A1, A2, A3, A4, A6 & A11)
第二組:案件二(A5, A7, A8, A9, A10, A12 & A13)
各被告可以答辯,❌不認罪❌,除了案件二A14,律師表示曾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在1月20日有回覆,需要押後4-6星期。
案件押後:
第一組在2022年6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7月4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第二組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至於案件二A14,安排在2021年3月16日14:30再提訊。
法庭指令控方在今日起14日內,呈交新控罪書、案情撮要,和證人列表給法庭和被告律師,各被告代表需在下次開庭前7日交回問卷。
案件二的A5, A7, A9, A11申請改報到時間和轉地址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A1: X,A2: 戴,A3: X(26)
控罪:暴動
案件二
A1: 陳,A2: 彭,A3: 林
A4: 林,A5: 張,A6: 梁
A7: 田,A8: 顧,A9: 洗
A10: 鄺,A11: 梁,A12: 馬
A13: 姚,A14: * (14-28)
控罪: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11:37 開庭
控方依照法庭指示,在1月25日去信法庭,將兩宗案件合併,再分拆為兩組:
第一組:案件一(A1, A2 & A3),案件二(A1, A2, A3, A4, A6 & A11)
第二組:案件二(A5, A7, A8, A9, A10, A12 & A13)
各被告可以答辯,❌不認罪❌,除了案件二A14,律師表示曾去信律政司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在1月20日有回覆,需要押後4-6星期。
案件押後:
第一組在2022年6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7月4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第二組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至於案件二A14,安排在2021年3月16日14:30再提訊。
法庭指令控方在今日起14日內,呈交新控罪書、案情撮要,和證人列表給法庭和被告律師,各被告代表需在下次開庭前7日交回問卷。
案件二的A5, A7, A9, A11申請改報到時間和轉地址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判刑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上回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53
案情: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嚴官判刑前向控辯釐清幾條問題:
-涉案係診所規模幾大?單一
-案情提及上載到Ig後,被告IG followers有幾多?少於210,大概200個
-2019年8月13日已經知道係警員?係
-電腦版面並沒有提及警員職業?係
嚴官指案件涉及一定公眾利益。因為任何入侵電腦,從電腦存取個人資料並係網上披露,無論係唔同嘅網上群組都會有類似嘅情況,所以需要考慮具阻嚇性刑罰。至於本案點解可以係咁短時間發現,係因為碰巧被告IG嘅追隨者見到,並認識被起底警員,立即告知先會咁短時間。
本案要考慮阻嚇性刑罰,翻睇案例後考慮刑期係9-12個月。嚴管指需要控辯雙方協助,若考慮9-12個月監禁,是否應該繼續考慮社會服務令?即使係上次庭上明言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參考左辯方案例嘅28日監禁緩刑24月,但案例指嘅係起底禁制令,非不誠實使用電腦。
控方能準備陳詞
唯辯方 #駱應淦大律師 指今日並沒有考慮相對嘅監禁刑罰,因此申請押後以書面陳詞形式協助法庭
辯方呈上母親撰寫嘅信件予法庭,信件主要提及希望在公開法庭上向受害人以及法庭誠心致歉
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處理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看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判刑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上回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53
案情: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嚴官判刑前向控辯釐清幾條問題:
-涉案係診所規模幾大?單一
-案情提及上載到Ig後,被告IG followers有幾多?少於210,大概200個
-2019年8月13日已經知道係警員?係
-電腦版面並沒有提及警員職業?係
嚴官指案件涉及一定公眾利益。因為任何入侵電腦,從電腦存取個人資料並係網上披露,無論係唔同嘅網上群組都會有類似嘅情況,所以需要考慮具阻嚇性刑罰。至於本案點解可以係咁短時間發現,係因為碰巧被告IG嘅追隨者見到,並認識被起底警員,立即告知先會咁短時間。
本案要考慮阻嚇性刑罰,翻睇案例後考慮刑期係9-12個月。嚴管指需要控辯雙方協助,若考慮9-12個月監禁,是否應該繼續考慮社會服務令?即使係上次庭上明言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及參考左辯方案例嘅28日監禁緩刑24月,但案例指嘅係起底禁制令,非不誠實使用電腦。
控方能準備陳詞
唯辯方 #駱應淦大律師 指今日並沒有考慮相對嘅監禁刑罰,因此申請押後以書面陳詞形式協助法庭
辯方呈上母親撰寫嘅信件予法庭,信件主要提及希望在公開法庭上向受害人以及法庭誠心致歉
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處理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王(19) #1102灣仔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
答辯:❌不認罪❌
本案3名控方證人,全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亦沒有片段。辯方沒有證人也沒有片段。
辯方希望2天審訊,控方持中立態度。本案會以中文進行審訊。
辯方指沒有法律辯論。辯方會要求傳召非列表的證人盤問,認為可在2天內完成審訊,鄭官表示擔憂可否在2天完成審訊,以及控方會否作反對。
辯方同意鄭官看法,故希望申請押後4星期,以看畢所有警員筆記再決定會要求傳召多少非證人列表中的警員作盤問。
控方表示辯方要求7名警員的記事冊,但可能需時尋找,加上要查閱,故不認為4星期可完成。
鄭官問押後5星期可否完成上述步驟,控方表示會儘快完成。
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王(19) #1102灣仔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在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
答辯:❌不認罪❌
本案3名控方證人,全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亦沒有片段。辯方沒有證人也沒有片段。
辯方希望2天審訊,控方持中立態度。本案會以中文進行審訊。
辯方指沒有法律辯論。辯方會要求傳召非列表的證人盤問,認為可在2天內完成審訊,鄭官表示擔憂可否在2天完成審訊,以及控方會否作反對。
辯方同意鄭官看法,故希望申請押後4星期,以看畢所有警員筆記再決定會要求傳召多少非證人列表中的警員作盤問。
控方表示辯方要求7名警員的記事冊,但可能需時尋找,加上要查閱,故不認為4星期可完成。
鄭官問押後5星期可否完成上述步驟,控方表示會儘快完成。
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答辯
張(36)
控罪:不小心駕駛
案情: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最終遭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控方修訂控罪一,新增控罪二:
-修訂控罪:危險駕駛
-新增控罪:不小心駕駛
答辯意向:❌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有九名控方證人,有行車記錄儀片段
辯方指暫時得1位辯方證人,並指總共傳召4位證人便可
審期:2天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17-18號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答辯
張(36)
控罪:不小心駕駛
案情: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最終遭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控方修訂控罪一,新增控罪二:
-修訂控罪:危險駕駛
-新增控罪:不小心駕駛
答辯意向:❌不認罪❌
沒有警誡供詞,有九名控方證人,有行車記錄儀片段
辯方指暫時得1位辯方證人,並指總共傳召4位證人便可
審期:2天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17-18號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翁(16) #1105觀塘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翁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雷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翁手足早前承認上述控罪,梁少玲裁判官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應辯方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2星期,今日判刑。
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28
--------------------------
🙇♂️求情🙇♂️
辯方律師引用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翁手足在學校雖然有遲到、缺席但沒有打過交,上課情況可接受、為人有禮貌。兼職離職純粹因為無法遷就學業時間,僱主表明願意再僱用翁手足,學校亦為他保留學席。此外翁手足沒有不良嗜好、本性不懷、得到家人支持及愛護,他們今日亦有到法庭旁聽。
翁手足的情緒問題自從爸爸過身後開始浮現,由於不希望家人擔心所以將負面情緒收收埋埋。2019年8月曾經因意外在石灘跌倒導致腦震盪,影響情緒管理,在2019年10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雖然報告指出翁手足有自殘傾向,但是沒有傷害他人的暴力傾向。
📌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
還押索取報告期間,會面官指出翁手足態度合作、有禮貌、坦白承認情況。由於翁手足的情緒問題需要專業護理,不適合在壓力下受監管,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或執行社會服務令。中心主任認為更生中心更適合翁手足。
--------------------------
👩⚖️梁少玲裁判官判刑
考慮被告審訊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犯案時年僅16歲,但涉案的兩件物品(雷射筆、伸縮棍)均有一定攻擊性及危險性。被告管有的雷射筆屬於第IV級,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可令人眼部受傷。兩件物品一但使用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而更生中心對被告的技能培訓較有幫助。
🛑判入更生中心服刑🛑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翁(16) #1105觀塘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翁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雷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翁手足早前承認上述控罪,梁少玲裁判官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應辯方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2星期,今日判刑。
詳情如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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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引用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翁手足在學校雖然有遲到、缺席但沒有打過交,上課情況可接受、為人有禮貌。兼職離職純粹因為無法遷就學業時間,僱主表明願意再僱用翁手足,學校亦為他保留學席。此外翁手足沒有不良嗜好、本性不懷、得到家人支持及愛護,他們今日亦有到法庭旁聽。
翁手足的情緒問題自從爸爸過身後開始浮現,由於不希望家人擔心所以將負面情緒收收埋埋。2019年8月曾經因意外在石灘跌倒導致腦震盪,影響情緒管理,在2019年10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雖然報告指出翁手足有自殘傾向,但是沒有傷害他人的暴力傾向。
📌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
還押索取報告期間,會面官指出翁手足態度合作、有禮貌、坦白承認情況。由於翁手足的情緒問題需要專業護理,不適合在壓力下受監管,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或執行社會服務令。中心主任認為更生中心更適合翁手足。
--------------------------
👩⚖️梁少玲裁判官判刑
考慮被告審訊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犯案時年僅16歲,但涉案的兩件物品(雷射筆、伸縮棍)均有一定攻擊性及危險性。被告管有的雷射筆屬於第IV級,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可令人眼部受傷。兩件物品一但使用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而更生中心對被告的技能培訓較有幫助。
🛑判入更生中心服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判刑
第一被告:李 (早前已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2021年1月12日於王證瑜裁判官席前宣讀之簡單裁決理由
========
第二被告:
已經收到背景報告,律師已解釋予被告人知及同意。
呈上七封求情信(被告,媽媽,上司,舊同事,朋友,小學班主任,認識了十多年的朋友)
求情信顯示被告由細到大均樂於助人,能為公司帶來歡樂,已真心悔過,在案件發生後,有明顯轉變(收工後都會盡快番屋企,避免參與公眾活動),雖然成續平平,但品格優良,富有正義感
(求情信指被告曾抱著友人的小童說道「我一定會為你守衛公義,給你自由嘅香港,一個充滿希望嘅未來」)
第三被告:
已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希望採納報告內容(適合更生中心報告)
呈上數封求情信(被告,2名姐姐,教會牧師,中學校長等)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21歲以下,案情非特別嚴重,案發被截停後相對合作,案件中鐳射筆搜獲時為拆開,沒有證據曾使用。
判刑
法庭指出控罪是嚴重的,法例要求必然是監禁式刑罰。然,法庭接納2位被告背景良好,有家人朋友支持。
第二被告:❗️監禁5個月❗️
(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因素,酌情扣一個月)
第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直播員按:我地會堅持落去,守衛公義,給下一代自由,充滿希望嘅香港,無論付出什麼代價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判刑
第一被告:李 (早前已罪名不成立)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2021年1月12日於王證瑜裁判官席前宣讀之簡單裁決理由
========
第二被告:
已經收到背景報告,律師已解釋予被告人知及同意。
呈上七封求情信(被告,媽媽,上司,舊同事,朋友,小學班主任,認識了十多年的朋友)
求情信顯示被告由細到大均樂於助人,能為公司帶來歡樂,已真心悔過,在案件發生後,有明顯轉變(收工後都會盡快番屋企,避免參與公眾活動),雖然成續平平,但品格優良,富有正義感
(求情信指被告曾抱著友人的小童說道「我一定會為你守衛公義,給你自由嘅香港,一個充滿希望嘅未來」)
第三被告:
已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希望採納報告內容(適合更生中心報告)
呈上數封求情信(被告,2名姐姐,教會牧師,中學校長等)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21歲以下,案情非特別嚴重,案發被截停後相對合作,案件中鐳射筆搜獲時為拆開,沒有證據曾使用。
判刑
法庭指出控罪是嚴重的,法例要求必然是監禁式刑罰。然,法庭接納2位被告背景良好,有家人朋友支持。
第二被告:❗️監禁5個月❗️
(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因素,酌情扣一個月)
第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直播員按:我地會堅持落去,守衛公義,給下一代自由,充滿希望嘅香港,無論付出什麼代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黃之鋒,古思堯 #1005銅鑼灣
🛑2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
答辯:D1承認兩罪和同意案情,D2不認罪
📌何時處理D1判刑及求情:
控方指2人角色相若,希望可以把D1判刑及求情連同D2審訊由同一法官處理,而D1判刑及求情可以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當中D1有3項類似案底並會在2021年8月出獄。
📌D2審訊詳情:
控方指D2審訊涉及有9名警員和8段共30分鐘的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則沒有片段要播放亦沒有證人。
控方預計本案只需1至2天審訊,因預期D2不會盤問證人,D1和D2亦希望有較早審期。D2表示會自辯並已明白找律師的權利。亦表示1至2天審訊已足夠。
法庭考慮到D2身體狀況,決定把案件暫訂排至2021年3月23和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中文審訊,而D1求情和判刑會擇日進行。若D2要求改期,需2021年2月5日16:00前通知法庭。
鄭紀航裁判官官詢問2人的保釋條件,控方表示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他們需就另案服刑。
————————
黃之鋒祝大家新年快樂!他們2人精神都好好!
#鄭紀航裁判官 #提堂
👥黃之鋒,古思堯 #1005銅鑼灣
🛑2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黃之鋒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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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D1承認兩罪和同意案情,D2不認罪
📌何時處理D1判刑及求情:
控方指2人角色相若,希望可以把D1判刑及求情連同D2審訊由同一法官處理,而D1判刑及求情可以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當中D1有3項類似案底並會在2021年8月出獄。
📌D2審訊詳情:
控方指D2審訊涉及有9名警員和8段共30分鐘的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則沒有片段要播放亦沒有證人。
控方預計本案只需1至2天審訊,因預期D2不會盤問證人,D1和D2亦希望有較早審期。D2表示會自辯並已明白找律師的權利。亦表示1至2天審訊已足夠。
法庭考慮到D2身體狀況,決定把案件暫訂排至2021年3月23和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中文審訊,而D1求情和判刑會擇日進行。若D2要求改期,需2021年2月5日16:00前通知法庭。
鄭紀航裁判官官詢問2人的保釋條件,控方表示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他們需就另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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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祝大家新年快樂!他們2人精神都好好!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兩位粉色衣服女士並沒有到場作供,我冇辦法就住畫面中嘅悲傷神情,去判斷兩位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另外控方所指嘅叫囂,都是在兩位粉色衣服女士起身調位置後出現的,因此冇辦法判斷兩位粉色衣服女士調位置與被告或者同伴嘅行為有直接的關係。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兩位粉色衣服女士並沒有到場作供,我冇辦法就住畫面中嘅悲傷神情,去判斷兩位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另外控方所指嘅叫囂,都是在兩位粉色衣服女士起身調位置後出現的,因此冇辦法判斷兩位粉色衣服女士調位置與被告或者同伴嘅行為有直接的關係。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審訊[1/7]
#非法集結
D1 高(25)
D2 甄(22)
D5 許(25)
D6 李(29)
D7 羅(24)
D8 林(22)
D9 鍾(19)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承認事實:
1.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2019年10月1日1445時,警員58334拘捕D1、D2;警員13123 拘捕D5
3.同日1440時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6;警員19567 拘捕D7
4.1435時,警員20882在新光中心外拘捕D8;警員20003拘捕D9
;警員23049 拘捕D10
5.1440時,警員24662拘捕D11
*其餘承認事實為證物編排等事項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八名證人,暫無辯方證人
PW1 警員(號碼不詳)韓繼榮作供中~
130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審訊[1/7]
#非法集結
D1 高(25)
D2 甄(22)
D5 許(25)
D6 李(29)
D7 羅(24)
D8 林(22)
D9 鍾(19)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控於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承認事實:
1.所有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2019年10月1日1445時,警員58334拘捕D1、D2;警員13123 拘捕D5
3.同日1440時警員(號碼後補)拘捕D6;警員19567 拘捕D7
4.1435時,警員20882在新光中心外拘捕D8;警員20003拘捕D9
;警員23049 拘捕D10
5.1440時,警員24662拘捕D11
*其餘承認事實為證物編排等事項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八名證人,暫無辯方證人
PW1 警員(號碼不詳)韓繼榮作供中~
1300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
👤王(16) #1102灣仔
(1) 非法集結
王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3個玻璃瓶、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王手足承認控罪(1)(2),控罪(3)交由法庭存檔。
練錦鴻法官應辯方要求,在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七庭處理求情及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
👤王(16) #1102灣仔
(1) 非法集結
王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3個玻璃瓶、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王手足承認控罪(1)(2),控罪(3)交由法庭存檔。
練錦鴻法官應辯方要求,在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七庭處理求情及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1/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全部不認罪❌
共有7位控方證人,當中4名是現場警員,3名是處理證物警員,因有證物鏈爭議。裁判官剛開庭就話4日審唔完,預留2月9日下午和2月24-26日。
📌承認事實
1. D1 D2 無刑事定罪記錄
2. D1 D2 當時係學生
3. D1 D2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被捕
4.D1在0058被PC13329截停及後由女警9143宣布拘捕和警誡,並在0133向D1作出搜身,檢取藍色背包(P1) 黑色外套(P2) 藍色短袖T恤(P3) 八達通(P4) iphone(P5) 0148至0153期間在紅磡警署停車場 PC16193向被告物品拍攝了七張照片(P6)(1-7) 並在0350檢取了被告身上衣物作證物:灰色短袖T恤(P7) 黑色長褲(P8) 黑色波鞋(P9)
5. D2在0058被PC13329截停,在0059被PC10885搜身,搜出黑色外套、cap帽等物。PC10885較後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0135-0138,PC10885在紅磡警署停車場再向D2搜身並檢取證物,搜出黑色口罩P10、黑色背包P11、黑色外套P12、cap帽P13、黑色圍巾P14、白灰間條長袖T恤P15、iPhone P16、粉紅色袋P17、黑色冰袖P18、八達通P19。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條呈上兩份關於兩支黑色鐳射筆的專家報告 (P20、P20(a))。在同日同地,PC9758向D2物品拍攝了6張照片P21(1-6)。 0415-0417,PC9758檢取D2身上衣物作證物:灰色短袖T恤P22、黑色長褲P23、黑色鞋P24。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C13129鍾耀俊(音) 作供。
📌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九龍西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由下午一點開始當值,直至指揮中心另行通知。當天任務是協助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及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一第二梯隊,一起執勤。當日西九總區共約300人執勤。我軍裝當值,持警棍、警槍及盾牌。
約0040,在深水埗警署從通訊機得知有大量黑衣人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並堵路,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三梯隊已出動,而我隊約50人就搭警車前往協助佢地,約0052到達現場。落地後見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有約30名黑衫褲戴口罩嘅人,佢地企左喺彌敦道、登打士街的馬路和行人路上,而且當時地下有大量雜物如磚頭、紙皮,離我約30米。雜物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該30名人士則在彌敦道北行線。當時天氣晴朗、冇霧、有街燈。
由警車落車後,其他同事準備向該30名人士作出驅散,有同事在0054發出一次口頭大嗌的警告,大意是「你地正參與非法集結 馬上離開」,亦正築起防線。發現警告無效,彌敦道和登打士街的30人依然停留,於是警方採取行動,向前驅散。防線打橫排開,在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朝登打士街人群跑過去,我亦在其中。30名人士立即逃離並四散,見到有一部分人士由登打士街向砵蘭街方向跑。我到砵蘭街見到兩名戴口罩、揹大背囊、灰色衫黑長褲男子。及後截停見到一個揹黑色背囊,一個揹藍色背囊。第一眼見到兩名男子時可清晰見到,光線充足,佢地嗰時跑緊,但跑跑下就變左行。第一眼見到佢地時嘅距離約20米,最終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截停佢地,時間是0058。
補充追捕過程細節,D1 D2沿登打士街跑向砵蘭街,跑跑下就變左行,然後就低頭㩒電話。追捕嗰時,佢地並排而跑,追截時冇留意佢地面部狀況,唔記得佢地有冇戴口罩。
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有其他警員協助我,女偵緝警員9143和男偵緝警員10885接替我向兩名男子作出搜查,我喺隔離看守同戒備。兩名男子在0101被兩警員拘捕。
及後P1指出兩名被告,當時揹藍背囊就係D1,黑背囊係D2。
📌D1辯方律師盤問(part 1)
辯:證人你話你負責做協調工作 協調工作係要做啲乜嘢?
PW1:協助副指揮官同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二梯隊進行聯絡工作
辯:可以向你確認你嘅工作唔係擔任最前線?
PW1:不同意
辯:從警車落地後你唔會係第一排嘅警員?
PW1:不同意
辯:你話用車到現場?
PW1:警察運員車
辯:你剛才話有50名警員搭車前住彌敦道、登打士街 係咪即係同時出三四架車?
PW1:係
辯:女偵緝警員9143和男警員10885,佢地喺嗰三四架車之中?
PW1:係
辯:佢地同你同車?
PW1:唔係
辯:你係彌敦道、登打士街落車,其他車都係同你同地點停車落地?
PW1:係
辯:你落車之前已有其他警察在場?
PW1:落車前冇
辯 :係你架車上,你第一個落車?
PW1:係
辯:三四架車中,你架車係排第幾架?
PW1:最後一架
辯:當你落左車,其他警車嘅警員已經落左車?
PW1:唔係
辯:意思係四架警車當中,你係第一個落車嘅警員?
PW1:係
辯:你稱自已幫副指揮官做協調工作,咁當時佢在你架車上?
PW1:係
辯:佢遲過你落車?
PW1:係
[辯方請PW1在地圖標示落車嘅位置打交叉;標示後,辯方將證物呈堂為D1(A)]
辯:彌敦道有南行線和北行線,北行線即係油麻地向旺角方向,由地圖嘅下方向上方行
PW1:係
辯:另外嘅警車喺你交叉嗰位置上方定下方?
PW1:上方
辯:啲警車較近長沙街而唔係登打士街?
PW1:其他警車係
辯:其他警車都係北行線停車?
PW1:係
辯:當時所有警車都逆線行駛?
PW1:不是
辯:由深水埗警署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係點駛過黎?
PW1:對唔住 我唔知
辯:即係你唔知嗰行車路線係點?
PW1:我架車係由北行線駛到彌敦道登打士街
辯:有冇經過旺角道、亞皆老街、山東街?
PW1:冇印象
辯:但你肯定係經北行線? 即由地圖上方駛至D1(A)嘅打交叉地點
PW1:不是
辯:即係由地圖下方上去?
PW1:係
辯:當時彌敦道北行線可以通車?
PW1:勉強可以
辯:向你指出彌敦道登打士街冇人堵路。
PW1:不同意
辯:你話你0052落地,30米外有30名黑衣人,然後0054開始有警員發出口頭警告,口頭警告一次,之後就推進?
PW1:係
辯 由警告到推進隔左十零廿十秒,你同意?
PW1:多過呢個時間,但一分鐘內
辯:推進嘅時候,你都有跑?
PW1:有
辯:當你跑時,見到有兩名人士在二十米外?
PW1:20米左右
辯:睇番D1(A) 你向彌敦道行即係向地圖下方跑?
PW1:係
辯: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人士時,佢地喺邊?
PW1:登打士街近彌敦道
[辯方請PW1在地圖用三角形標示出D1 D2當時嘅位置,標示後,辯方將該地圖呈堂為D1 (B)]
辯:我見你標示嘅位置,已經有少少入左登打士街
PW1:係
辯:你話你離佢地20米內,咁你嘅位置係邊? 喺D1(B)度用交叉標示你當時嘅位置?
PW1:可以
辯:將時間推前少少,你推進之前,你話有警員對人群作出警告,嗰啲警員係同你同車嘅警員定其他警員
PW1:冇印象
辯:但可以確定係同你一齊喺深水埗警署出黎嘅警員?
PW1:係
辯:你同意當時現場環境嘈雜,有人未必聽到口頭警告?
PW1:視乎嗰人當時做緊乜
辯:你指出當時環境嘈雜,三十米外嘅人未必聽得到警方嘅警告
PW1:同意
辯:D1(B)中的交叉,係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佢地嘅位置,你見到佢地時就即刻衝上去?
PW1:唔係,我慢慢行,觀察佢地逃跑嘅方向
辯:你唔立刻去追捕佢地,係咪代表你唔覺得佢地係聚集人士?
PW1:不同意
辯:咁點解仲要慢慢觀察佢地,唔怕佢地會逃跑?
PW1:佢地當時動作係逃跑緊,當時我嘅目的係驅散聚集人群,清理道路上嘅雜物。
辯:同意當時路上有街坊,所以你地作出驅散而不是拘捕?
PW1:同意
辯:你剛剛話佢地跑緊,主問嗰時你話佢地跑到砵蘭街後就變左做行路
PW1:同意
辯:咁該兩名男子由跑變行時,你身處邊度?
PW1:登打士街近彌敦道
辯:同你喺D1(B)嘅交叉位置係同一位置定行前左?
PW1:行前左
辯:請在地圖上用交叉標示你當時嘅位置,用三角形標示該兩名男子由跑變行時的位置。
PW1標示完畢,辯方將地圖呈堂為D1(C)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1/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全部不認罪❌
共有7位控方證人,當中4名是現場警員,3名是處理證物警員,因有證物鏈爭議。裁判官剛開庭就話4日審唔完,預留2月9日下午和2月24-26日。
📌承認事實
1. D1 D2 無刑事定罪記錄
2. D1 D2 當時係學生
3. D1 D2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被捕
4.D1在0058被PC13329截停及後由女警9143宣布拘捕和警誡,並在0133向D1作出搜身,檢取藍色背包(P1) 黑色外套(P2) 藍色短袖T恤(P3) 八達通(P4) iphone(P5) 0148至0153期間在紅磡警署停車場 PC16193向被告物品拍攝了七張照片(P6)(1-7) 並在0350檢取了被告身上衣物作證物:灰色短袖T恤(P7) 黑色長褲(P8) 黑色波鞋(P9)
5. D2在0058被PC13329截停,在0059被PC10885搜身,搜出黑色外套、cap帽等物。PC10885較後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D2。0135-0138,PC10885在紅磡警署停車場再向D2搜身並檢取證物,搜出黑色口罩P10、黑色背包P11、黑色外套P12、cap帽P13、黑色圍巾P14、白灰間條長袖T恤P15、iPhone P16、粉紅色袋P17、黑色冰袖P18、八達通P19。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條呈上兩份關於兩支黑色鐳射筆的專家報告 (P20、P20(a))。在同日同地,PC9758向D2物品拍攝了6張照片P21(1-6)。 0415-0417,PC9758檢取D2身上衣物作證物:灰色短袖T恤P22、黑色長褲P23、黑色鞋P24。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C13129鍾耀俊(音) 作供。
📌主問
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九龍西總區應變大隊一員,由下午一點開始當值,直至指揮中心另行通知。當天任務是協助西九龍總區指揮官及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一第二梯隊,一起執勤。當日西九總區共約300人執勤。我軍裝當值,持警棍、警槍及盾牌。
約0040,在深水埗警署從通訊機得知有大量黑衣人在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聚集並堵路,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三梯隊已出動,而我隊約50人就搭警車前往協助佢地,約0052到達現場。落地後見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有約30名黑衫褲戴口罩嘅人,佢地企左喺彌敦道、登打士街的馬路和行人路上,而且當時地下有大量雜物如磚頭、紙皮,離我約30米。雜物在彌敦道南北行線,該30名人士則在彌敦道北行線。當時天氣晴朗、冇霧、有街燈。
由警車落車後,其他同事準備向該30名人士作出驅散,有同事在0054發出一次口頭大嗌的警告,大意是「你地正參與非法集結 馬上離開」,亦正築起防線。發現警告無效,彌敦道和登打士街的30人依然停留,於是警方採取行動,向前驅散。防線打橫排開,在彌敦道北行線向南推進,朝登打士街人群跑過去,我亦在其中。30名人士立即逃離並四散,見到有一部分人士由登打士街向砵蘭街方向跑。我到砵蘭街見到兩名戴口罩、揹大背囊、灰色衫黑長褲男子。及後截停見到一個揹黑色背囊,一個揹藍色背囊。第一眼見到兩名男子時可清晰見到,光線充足,佢地嗰時跑緊,但跑跑下就變左行。第一眼見到佢地時嘅距離約20米,最終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截停佢地,時間是0058。
補充追捕過程細節,D1 D2沿登打士街跑向砵蘭街,跑跑下就變左行,然後就低頭㩒電話。追捕嗰時,佢地並排而跑,追截時冇留意佢地面部狀況,唔記得佢地有冇戴口罩。
在砵蘭街111號國際夜總會外,有其他警員協助我,女偵緝警員9143和男偵緝警員10885接替我向兩名男子作出搜查,我喺隔離看守同戒備。兩名男子在0101被兩警員拘捕。
及後P1指出兩名被告,當時揹藍背囊就係D1,黑背囊係D2。
📌D1辯方律師盤問(part 1)
辯:證人你話你負責做協調工作 協調工作係要做啲乜嘢?
PW1:協助副指揮官同西九龍機動部隊第二梯隊進行聯絡工作
辯:可以向你確認你嘅工作唔係擔任最前線?
PW1:不同意
辯:從警車落地後你唔會係第一排嘅警員?
PW1:不同意
辯:你話用車到現場?
PW1:警察運員車
辯:你剛才話有50名警員搭車前住彌敦道、登打士街 係咪即係同時出三四架車?
PW1:係
辯:女偵緝警員9143和男警員10885,佢地喺嗰三四架車之中?
PW1:係
辯:佢地同你同車?
PW1:唔係
辯:你係彌敦道、登打士街落車,其他車都係同你同地點停車落地?
PW1:係
辯:你落車之前已有其他警察在場?
PW1:落車前冇
辯 :係你架車上,你第一個落車?
PW1:係
辯:三四架車中,你架車係排第幾架?
PW1:最後一架
辯:當你落左車,其他警車嘅警員已經落左車?
PW1:唔係
辯:意思係四架警車當中,你係第一個落車嘅警員?
PW1:係
辯:你稱自已幫副指揮官做協調工作,咁當時佢在你架車上?
PW1:係
辯:佢遲過你落車?
PW1:係
[辯方請PW1在地圖標示落車嘅位置打交叉;標示後,辯方將證物呈堂為D1(A)]
辯:彌敦道有南行線和北行線,北行線即係油麻地向旺角方向,由地圖嘅下方向上方行
PW1:係
辯:另外嘅警車喺你交叉嗰位置上方定下方?
PW1:上方
辯:啲警車較近長沙街而唔係登打士街?
PW1:其他警車係
辯:其他警車都係北行線停車?
PW1:係
辯:當時所有警車都逆線行駛?
PW1:不是
辯:由深水埗警署到彌敦道登打士街係點駛過黎?
PW1:對唔住 我唔知
辯:即係你唔知嗰行車路線係點?
PW1:我架車係由北行線駛到彌敦道登打士街
辯:有冇經過旺角道、亞皆老街、山東街?
PW1:冇印象
辯:但你肯定係經北行線? 即由地圖上方駛至D1(A)嘅打交叉地點
PW1:不是
辯:即係由地圖下方上去?
PW1:係
辯:當時彌敦道北行線可以通車?
PW1:勉強可以
辯:向你指出彌敦道登打士街冇人堵路。
PW1:不同意
辯:你話你0052落地,30米外有30名黑衣人,然後0054開始有警員發出口頭警告,口頭警告一次,之後就推進?
PW1:係
辯 由警告到推進隔左十零廿十秒,你同意?
PW1:多過呢個時間,但一分鐘內
辯:推進嘅時候,你都有跑?
PW1:有
辯:當你跑時,見到有兩名人士在二十米外?
PW1:20米左右
辯:睇番D1(A) 你向彌敦道行即係向地圖下方跑?
PW1:係
辯: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人士時,佢地喺邊?
PW1:登打士街近彌敦道
[辯方請PW1在地圖用三角形標示出D1 D2當時嘅位置,標示後,辯方將該地圖呈堂為D1 (B)]
辯:我見你標示嘅位置,已經有少少入左登打士街
PW1:係
辯:你話你離佢地20米內,咁你嘅位置係邊? 喺D1(B)度用交叉標示你當時嘅位置?
PW1:可以
辯:將時間推前少少,你推進之前,你話有警員對人群作出警告,嗰啲警員係同你同車嘅警員定其他警員
PW1:冇印象
辯:但可以確定係同你一齊喺深水埗警署出黎嘅警員?
PW1:係
辯:你同意當時現場環境嘈雜,有人未必聽到口頭警告?
PW1:視乎嗰人當時做緊乜
辯:你指出當時環境嘈雜,三十米外嘅人未必聽得到警方嘅警告
PW1:同意
辯:D1(B)中的交叉,係你第一眼見到該兩名男子佢地嘅位置,你見到佢地時就即刻衝上去?
PW1:唔係,我慢慢行,觀察佢地逃跑嘅方向
辯:你唔立刻去追捕佢地,係咪代表你唔覺得佢地係聚集人士?
PW1:不同意
辯:咁點解仲要慢慢觀察佢地,唔怕佢地會逃跑?
PW1:佢地當時動作係逃跑緊,當時我嘅目的係驅散聚集人群,清理道路上嘅雜物。
辯:同意當時路上有街坊,所以你地作出驅散而不是拘捕?
PW1:同意
辯:你剛剛話佢地跑緊,主問嗰時你話佢地跑到砵蘭街後就變左做行路
PW1:同意
辯:咁該兩名男子由跑變行時,你身處邊度?
PW1:登打士街近彌敦道
辯:同你喺D1(B)嘅交叉位置係同一位置定行前左?
PW1:行前左
辯:請在地圖上用交叉標示你當時嘅位置,用三角形標示該兩名男子由跑變行時的位置。
PW1標示完畢,辯方將地圖呈堂為D1(C)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前覆核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枚汽油彈。
——————
辯方指案件不尋常,除藏有物品外還有其他情節,要求控方提供警方證人出庭作供,遭控方拒絕。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將傳召7-8名證人,包括2名市民證人,2-3警員證人及1中醫師證人。預料審期3天。
抗辯方向:
被告嗅覺不靈敏,誤以為2樽汽油彈是紅酒。就嗅覺不靈的毛病,已經看了5至6年中醫。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15-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前覆核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枚汽油彈。
——————
辯方指案件不尋常,除藏有物品外還有其他情節,要求控方提供警方證人出庭作供,遭控方拒絕。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將傳召7-8名證人,包括2名市民證人,2-3警員證人及1中醫師證人。預料審期3天。
抗辯方向:
被告嗅覺不靈敏,誤以為2樽汽油彈是紅酒。就嗅覺不靈的毛病,已經看了5至6年中醫。
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15-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審前覆核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被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
D2-7將爭議各被告身份,要求控方嚴格舉證現場有否非法集結,同時爭議各被告有否蒙面,如有,爭議現場是否為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將傳召8位證人,辦方各被告不會傳召證人。預料審期四天。
D2-D7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日至7月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審前覆核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被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
D2-7將爭議各被告身份,要求控方嚴格舉證現場有否非法集結,同時爭議各被告有否蒙面,如有,爭議現場是否為非法集結現場。
控方將傳召8位證人,辦方各被告不會傳召證人。預料審期四天。
D2-D7案件排期至2021年6月28日至7月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1/2]
諸(33)🛑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控罪一、二:❌不認罪❌
控罪三:❗️認罪❗️(留待審訊完其他兩罪後一併處理)
控方證人一位:拘捕警員PW7860
沒有辯方證人除被告本人
1227 控方主問警員7860林得康(音)完畢
1245 辯方盤問PW1
1259休庭,PW1尚未作供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1/2]
諸(33)🛑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控罪一、二:❌不認罪❌
控罪三:❗️認罪❗️(留待審訊完其他兩罪後一併處理)
控方證人一位:拘捕警員PW7860
沒有辯方證人除被告本人
1227 控方主問警員7860林得康(音)完畢
1245 辯方盤問PW1
1259休庭,PW1尚未作供完畢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李 (25)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堅拿道/軒尼詩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並指示雙方如有簽妥承認案情陳述書及問卷需於開審前3天交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李 (25)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堅拿道/軒尼詩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並指示雙方如有簽妥承認案情陳述書及問卷需於開審前3天交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警員記事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條件✅
(按:八樓七庭仲有手足審訊!!!! 旁聽師可以到樓下攞飛再上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警員記事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條件✅
(按:八樓七庭仲有手足審訊!!!! 旁聽師可以到樓下攞飛再上七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案件原本排期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但因被告懷疑染新冠肺炎需作測試,最後得知陰性結果。
現重排期至4月14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作審訊(預留4月15日),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案件原本排期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作兩天審訊,但因被告懷疑染新冠肺炎需作測試,最後得知陰性結果。
現重排期至4月14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作審訊(預留4月15日),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判刑
張(29)🛑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方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拘捕逾60人。
事發半年後,張在2020年9月30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守宵禁令;11月10日張大認罪,原安排在1月28日進行審訊,惟張在1月18日認罪,還押至今。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張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張後,指追截期間從他手中掉出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張管有的雷射筆為第4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張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
📌背景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家境清白,工作勤力,孝順父母,還押14天父母每天探望被告,支持被告更生,相信短時間的還押已對被告人造成重大衝擊。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
第1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表示悔意,對於令家人擔心,愧對家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第2及第3封由被告雙親撰寫,表示擔心兒子,因社會事件影響,衝動犯事,與被告人本性並不相符。
第4封由被告同事及上司撰寫,內容正面,指出被告人勤奮工作。
最後一封是被告人還押期間再次撰寫,在過去兩星期只能隔着厚厚的玻璃與家人見面,令自己深深反省。
📌求情
⏺盡早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明白認罪與審期接近,原因是曾更換律師團隊,但亦盡早寫信向法庭認罪。
⏺意圖
雷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同意案情,亦表示同意有意圖用以傷人,但傷害他人並非唯一意圖。
案發地點為被告住所附近,被告當天看見樓下有人聚集,故「落街睇下」,但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攜帶雷射筆致干犯控罪。案發前亦發生過尖沙咀太空館被雷射筆照射一事,攜帶雷射筆除傷人以外亦可有其他用途,被告人貪玩和愚蠢到時本案意圖。
其次,被告並沒有打算主動施襲。被告人當時身穿街坊裝,沒有任何裝備,只是打算出現突發事件時用雷射筆自衛自保。
被告亦坦白向感化官稱購入雷射筆時並沒有打算用以傷人。
⏺沒有證據顯示曾經使用雷射筆
被告被捕時為落樓後幾分鐘,控方案情指2127時有人使用過綠色雷射筆,但被告在2220時左右被捕,2127時根本尚未到達現場,加上雷射筆發出的光線為藍色,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截停前曾經使用過雷射筆。
📌案例
辯方呈上 HCMA101/2020 #0727元朗 一案。案中涉及1支伸縮警棍及1支雷射筆,上訴人當時裝束包括盾牌、面巾、手套、頭盔、防毒面罩、打火機、護膝等,案情比本案嚴重。惟本案涉及1支第4級雷射筆,相對案例的3B級雷射筆較嚴重。
#黃崇厚法官 在該案指出攻擊性武器案件有6點須考慮:
1. 數量:本案只涉及1支
2. 種類:本案雷射筆並非大型武器一隻手可持
3. 性質:本案而言雷射筆為最高級別
4. 是否合適及容易使用
5. 有沒有隱藏:本案被告手持雷射筆沒有隱藏
6. 意圖:本案傷人並非唯一意圖,亦會用以自衛
#黃崇厚法官 對第4點作出觀察,該案涉及的伸縮警棍並不需要任何訓練,雖然實際使用取決於使用者的力度和攻擊位置。但雷射筆明顯在有效性方面次於警棍。雷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承認自衛時會使用。雷射筆可以傷及眼睛,亦可在遠距離使用,在60米外可造成傷害,但可造成什麼程度的傷害並沒有資料。法官都觀察到在遠距離外有目標地射向眼部有一定難度,雖然不排除照向人群時有機會意外射中。
法官亦指出為不法目的使用攻擊性武器比自衛更嚴重。
案例中涉及兩件攻擊性武器,其中一件具有更大威力,而且上訴人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是故意前往案發地點。
#黃崇厚法官 指該案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並非不合理但仍然偏高。
若該案涉及威力較大的警棍,並且有防護裝備,12個月為量刑起點依然是偏高,本案以4至6個月為量刑起點較為適合。
至於另外兩宗涉及雷射筆的案例都沒有量刑指引,本案有酌情空間可平衡刑罰及更生,對沒有定罪紀錄的被告人已經有阻嚇性,希望法庭寬大處理,扣減四分一刑期,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判刑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根據《公安條例》第33(2)條,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判刑選擇。
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報告及求情信,亦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HCMA101/2020中的各項法律原則,公安條例一般需要保障公眾安全及具有防範性,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本案涉及一支第四級雷射筆,被告人被截停前,現場有大約200人聚集,拒絕散去,氣氛緊張,持續大約20分鐘。被告人在警方驅散時被捕,期間有反抗,需要由另一個警員協助扣上手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使用過雷射筆,但由被告人手持雷射筆推斷,被告可能曾經使用過或準備使用。此舉不但有機會傷及他人,更可能挑動現場情緒。
考慮到被告十分孝順,相信被告人在每天與雙親15分鐘見面時間都非常自責及後悔沒有考慮後果。
雖然曾經不認罪,但決定認罪後盡早寫信通知法庭。
慶幸在今次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被告當時亦沒有其他裝備。
🛑以5個月為量刑起點,安排審期後認罪扣減四分一,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3星期🛑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判刑
張(29)🛑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方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拘捕逾60人。
事發半年後,張在2020年9月30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守宵禁令;11月10日張大認罪,原安排在1月28日進行審訊,惟張在1月18日認罪,還押至今。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張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張後,指追截期間從他手中掉出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張管有的雷射筆為第4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張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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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家境清白,工作勤力,孝順父母,還押14天父母每天探望被告,支持被告更生,相信短時間的還押已對被告人造成重大衝擊。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
第1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表示悔意,對於令家人擔心,愧對家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第2及第3封由被告雙親撰寫,表示擔心兒子,因社會事件影響,衝動犯事,與被告人本性並不相符。
第4封由被告同事及上司撰寫,內容正面,指出被告人勤奮工作。
最後一封是被告人還押期間再次撰寫,在過去兩星期只能隔着厚厚的玻璃與家人見面,令自己深深反省。
📌求情
⏺盡早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明白認罪與審期接近,原因是曾更換律師團隊,但亦盡早寫信向法庭認罪。
⏺意圖
雷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同意案情,亦表示同意有意圖用以傷人,但傷害他人並非唯一意圖。
案發地點為被告住所附近,被告當天看見樓下有人聚集,故「落街睇下」,但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攜帶雷射筆致干犯控罪。案發前亦發生過尖沙咀太空館被雷射筆照射一事,攜帶雷射筆除傷人以外亦可有其他用途,被告人貪玩和愚蠢到時本案意圖。
其次,被告並沒有打算主動施襲。被告人當時身穿街坊裝,沒有任何裝備,只是打算出現突發事件時用雷射筆自衛自保。
被告亦坦白向感化官稱購入雷射筆時並沒有打算用以傷人。
⏺沒有證據顯示曾經使用雷射筆
被告被捕時為落樓後幾分鐘,控方案情指2127時有人使用過綠色雷射筆,但被告在2220時左右被捕,2127時根本尚未到達現場,加上雷射筆發出的光線為藍色,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截停前曾經使用過雷射筆。
📌案例
辯方呈上 HCMA101/2020 #0727元朗 一案。案中涉及1支伸縮警棍及1支雷射筆,上訴人當時裝束包括盾牌、面巾、手套、頭盔、防毒面罩、打火機、護膝等,案情比本案嚴重。惟本案涉及1支第4級雷射筆,相對案例的3B級雷射筆較嚴重。
#黃崇厚法官 在該案指出攻擊性武器案件有6點須考慮:
1. 數量:本案只涉及1支
2. 種類:本案雷射筆並非大型武器一隻手可持
3. 性質:本案而言雷射筆為最高級別
4. 是否合適及容易使用
5. 有沒有隱藏:本案被告手持雷射筆沒有隱藏
6. 意圖:本案傷人並非唯一意圖,亦會用以自衛
#黃崇厚法官 對第4點作出觀察,該案涉及的伸縮警棍並不需要任何訓練,雖然實際使用取決於使用者的力度和攻擊位置。但雷射筆明顯在有效性方面次於警棍。雷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承認自衛時會使用。雷射筆可以傷及眼睛,亦可在遠距離使用,在60米外可造成傷害,但可造成什麼程度的傷害並沒有資料。法官都觀察到在遠距離外有目標地射向眼部有一定難度,雖然不排除照向人群時有機會意外射中。
法官亦指出為不法目的使用攻擊性武器比自衛更嚴重。
案例中涉及兩件攻擊性武器,其中一件具有更大威力,而且上訴人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是故意前往案發地點。
#黃崇厚法官 指該案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並非不合理但仍然偏高。
若該案涉及威力較大的警棍,並且有防護裝備,12個月為量刑起點依然是偏高,本案以4至6個月為量刑起點較為適合。
至於另外兩宗涉及雷射筆的案例都沒有量刑指引,本案有酌情空間可平衡刑罰及更生,對沒有定罪紀錄的被告人已經有阻嚇性,希望法庭寬大處理,扣減四分一刑期,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判刑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根據《公安條例》第33(2)條,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判刑選擇。
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報告及求情信,亦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HCMA101/2020中的各項法律原則,公安條例一般需要保障公眾安全及具有防範性,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本案涉及一支第四級雷射筆,被告人被截停前,現場有大約200人聚集,拒絕散去,氣氛緊張,持續大約20分鐘。被告人在警方驅散時被捕,期間有反抗,需要由另一個警員協助扣上手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使用過雷射筆,但由被告人手持雷射筆推斷,被告可能曾經使用過或準備使用。此舉不但有機會傷及他人,更可能挑動現場情緒。
考慮到被告十分孝順,相信被告人在每天與雙親15分鐘見面時間都非常自責及後悔沒有考慮後果。
雖然曾經不認罪,但決定認罪後盡早寫信通知法庭。
慶幸在今次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被告當時亦沒有其他裝備。
🛑以5個月為量刑起點,安排審期後認罪扣減四分一,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3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