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攻擊性武器
👤岑(37)🛑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按此查閱詳情
———————————————
以下是張官就上訴人作定罪上訴的裁決:
定罪上訴:駁回❌
按:手足精神不錯🥺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81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攻擊性武器
👤岑(37)🛑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按此查閱詳情
———————————————
以下是張官就上訴人作定罪上訴的裁決:
定罪上訴:駁回❌
按:手足精神不錯🥺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81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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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A2: 趙(17) #1127馬鞍山
🛑曾經還押逾2星期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趙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趙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
保釋事宜: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被告選擇不認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1年5月31日 09:30起進行6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7天提交審前覆核問卷。被告除上述更改外以現有條件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A2: 趙(17) #1127馬鞍山
🛑曾經還押逾2星期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趙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趙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
保釋事宜: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被告選擇不認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1年5月31日 09:30起進行6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7天提交審前覆核問卷。被告除上述更改外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1201黃埔
陳(25)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背景:被告2021年1月2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唯被告缺席聆訊。控方庭上透露被告發燒,仍在東區醫院留醫,案件押至 1 月 28 日或更早出院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0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330-0600
-每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1201黃埔
陳(25)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背景:被告2021年1月2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唯被告缺席聆訊。控方庭上透露被告發燒,仍在東區醫院留醫,案件押至 1 月 28 日或更早出院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0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330-0600
-每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前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
答辯意向:❌全部不認罪❌
控方共有9位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PW1-5。拘捕過程不爭議,但要盤問;不爭議證物。辯方不爭議45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真確性。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9日0930起一連三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前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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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全部不認罪❌
控方共有9位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PW1-5。拘捕過程不爭議,但要盤問;不爭議證物。辯方不爭議45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真確性。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9日0930起一連三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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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武漢肺炎病徵,因此早上求醫,醫生指被告有上呼吸道感染,所以要求被告於家中等待檢測結果,今天缺席上庭
警署報到暫獲豁免
但新增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可以擔保外出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武漢肺炎病徵,因此早上求醫,醫生指被告有上呼吸道感染,所以要求被告於家中等待檢測結果,今天缺席上庭
警署報到暫獲豁免
但新增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可以擔保外出
🟡以下2宗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將合併處理
案件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保釋事宜:
🟢批准劉手足更改報到時間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上述更改外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保釋事宜:
🟢批准劉手足更改報到時間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上述更改外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210日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案件於2021年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提堂,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210日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案件於2021年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提堂,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待處理法援申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待處理法援申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申請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 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待被告申請法援。
🛑被告無保釋申請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申請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 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待被告申請法援。
🛑被告無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3/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3
📌PW4 PC 22928 張宇軒(音) 負責拘捕及搜身 作供
證人1750在警長335021(PW1)帶領下到灣仔站C出口工作,一深色衫男子向警長表示A1出口有人縱火,於是即隨PW1前去,見到一男子(男子A-黑頭套、黑色短袖衫、黑長褲、皮鞋、孭灰色背囊及黑斜孭袋)背向我們面對住已關閘門,右手持一黃色氣罐由閘右方行共左方。而另一男子(男子B-戴深色頭套、黑衫、白鞋孭住一個袋)也同時面向A1閘門。
證人見男子A向前傾右手向前伸,當時揸住罐對閘口但閘上未有泡沫,警長33401(PW1)上前阻止及用手cool住男子A,男子B馬上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男子A及警長雙方跌地上漸被警長控制,手中罐跌地上。PW4此刻見閘上左面中間位置有乳白色泡沫,泡沫當時向地下方向流緊。
男子A反抗,證人協助制服,從後扣膠手扣並以企圖縱火宣布拘捕(因PW1對證人講聽到男子A同男子B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1805 PW4在檢取鐵罐及帶領男子A去地鐵警務室前見閘門右傍及地上也有白泡沫,而男子A身上衫褲鞋也見一粒粒細泡沫。證人在警務辦公室對男子A進行拘捕程序包括問是否飲水去廁所、檢查手扣鬆緊及搜查個人物品後發現有:
一灰色背囊、一支強力電筒、一黑色口罩、一綠色有包裝袋口罩、一白色T恤、一黑色褲、一件白紅黑8號波衫、一串共四條鎖匙、三張A4白紙上寫反政府字句、黑色斜咩袋(內有1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濾芯)及1部黑色iPhone.
同日約1915,PW4將證物及被告帶往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至9月16日0130離開,隨後PW4本人將所有證物在0400帶去灣仔總部交DPC 18473 (PW5)處理,除了黃色罐中間有同事PC18988接觸過❗️其他證物只有PW4自己保管一直保存至移交PW5.
📌PW4 辯方盤問
證人根據辯方截圖相冊D3承認由C去A1出口要經4店,而A1出口附近行人路有矮牆阻擋視線,但自己走出馬路,之後才行返上行人路,行人路上經過一渠蓋位置(影片見這説法有疑問因C出口外有鐵欄阻止行出馬路❗️)。證人也同意被告背向他手持黃罐,被告身體會倍份阻擋視線。證人在相冊圖上鐵閘劃上當日見到泡沫分佈位置。
辯方盤問PW4於9月16日寫口供Pol 154為何時間是1900但填記事簿卻是較後2000才紀錄有違一般先寫記事簿才寫口供 ?證人更正應該寫錯時間,口供是2100不是1900寫❗️
進一步追問下,證人承認庭上說出之細節如「手持黃罐向前傾此動作前閘冇泡沫,警長及被告跌地上,閘上左面中間有泡沫,泡沫向下流,比較傑身,男子A身上沾上泡沫及剛才在相片圈上十個泡沫位置在書面口供 Pol 154及記事冊均沒有提,卻在差不多一年半後記得憶述但自已填寫Pol 154時間也記錯❗️證人亦確認自己聽不到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及沒証據閘門右面泡沫是男子A噴,而搜查被告身上及2個袋也沒有任何點火用具。
PW4説被告帶入警務室時沒有頭套因為在A1出口與警長跌地上被控制時甩了,辯方重播控方影片P10後證人又同意見不到頭套甩咗。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同意餘下PW5 DPC 18473 許嘉雄(音)負責處理證物及現場拍照 及 DPC 20252 負責管理證物不用傳召,只需在庭上讀作PW5 書面供詞。
📌控方案情完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會傳召一位證人DW1,今日審訊完,明天930同庭DW1開始作供,預計上午完成辯方案情,之後排期作結案陳詞。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3/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3
📌PW4 PC 22928 張宇軒(音) 負責拘捕及搜身 作供
證人1750在警長335021(PW1)帶領下到灣仔站C出口工作,一深色衫男子向警長表示A1出口有人縱火,於是即隨PW1前去,見到一男子(男子A-黑頭套、黑色短袖衫、黑長褲、皮鞋、孭灰色背囊及黑斜孭袋)背向我們面對住已關閘門,右手持一黃色氣罐由閘右方行共左方。而另一男子(男子B-戴深色頭套、黑衫、白鞋孭住一個袋)也同時面向A1閘門。
證人見男子A向前傾右手向前伸,當時揸住罐對閘口但閘上未有泡沫,警長33401(PW1)上前阻止及用手cool住男子A,男子B馬上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男子A及警長雙方跌地上漸被警長控制,手中罐跌地上。PW4此刻見閘上左面中間位置有乳白色泡沫,泡沫當時向地下方向流緊。
男子A反抗,證人協助制服,從後扣膠手扣並以企圖縱火宣布拘捕(因PW1對證人講聽到男子A同男子B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1805 PW4在檢取鐵罐及帶領男子A去地鐵警務室前見閘門右傍及地上也有白泡沫,而男子A身上衫褲鞋也見一粒粒細泡沫。證人在警務辦公室對男子A進行拘捕程序包括問是否飲水去廁所、檢查手扣鬆緊及搜查個人物品後發現有:
一灰色背囊、一支強力電筒、一黑色口罩、一綠色有包裝袋口罩、一白色T恤、一黑色褲、一件白紅黑8號波衫、一串共四條鎖匙、三張A4白紙上寫反政府字句、黑色斜咩袋(內有1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濾芯)及1部黑色iPhone.
同日約1915,PW4將證物及被告帶往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至9月16日0130離開,隨後PW4本人將所有證物在0400帶去灣仔總部交DPC 18473 (PW5)處理,除了黃色罐中間有同事PC18988接觸過❗️其他證物只有PW4自己保管一直保存至移交PW5.
📌PW4 辯方盤問
證人根據辯方截圖相冊D3承認由C去A1出口要經4店,而A1出口附近行人路有矮牆阻擋視線,但自己走出馬路,之後才行返上行人路,行人路上經過一渠蓋位置(影片見這説法有疑問因C出口外有鐵欄阻止行出馬路❗️)。證人也同意被告背向他手持黃罐,被告身體會倍份阻擋視線。證人在相冊圖上鐵閘劃上當日見到泡沫分佈位置。
辯方盤問PW4於9月16日寫口供Pol 154為何時間是1900但填記事簿卻是較後2000才紀錄有違一般先寫記事簿才寫口供 ?證人更正應該寫錯時間,口供是2100不是1900寫❗️
進一步追問下,證人承認庭上說出之細節如「手持黃罐向前傾此動作前閘冇泡沫,警長及被告跌地上,閘上左面中間有泡沫,泡沫向下流,比較傑身,男子A身上沾上泡沫及剛才在相片圈上十個泡沫位置在書面口供 Pol 154及記事冊均沒有提,卻在差不多一年半後記得憶述但自已填寫Pol 154時間也記錯❗️證人亦確認自己聽不到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及沒証據閘門右面泡沫是男子A噴,而搜查被告身上及2個袋也沒有任何點火用具。
PW4説被告帶入警務室時沒有頭套因為在A1出口與警長跌地上被控制時甩了,辯方重播控方影片P10後證人又同意見不到頭套甩咗。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同意餘下PW5 DPC 18473 許嘉雄(音)負責處理證物及現場拍照 及 DPC 20252 負責管理證物不用傳召,只需在庭上讀作PW5 書面供詞。
📌控方案情完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會傳召一位證人DW1,今日審訊完,明天930同庭DW1開始作供,預計上午完成辯方案情,之後排期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4/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詳情書面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和理shop」
控方指19年11月10日有「和理shop」的活動,更指該類活動常常會引致混亂,警方需要施放催淚彈的情況,辯方認為這不是司法認知,而控方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理shop」活動會引致非法活動的講法,其實可以只是「爆買黃店」。
📌雷射筆的證物鏈爭議
PW3 沒有根據警方證物處理的指引去執行,保管了證物長達一個月,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大意係咁),又指其櫃桶的房9成時間無其他人,PW3存有這種輕率的態度,是否能令法庭安心相信證人中途沒被干擾?
辯方舉例說,PW3會否於為證物入機時沒收好證物就去洗手間引致證物受到干擾?
📌片段顯示現場情況和控方證人作供不一致
PW2指現在聽到有人嗌光時口號,又指時代廣場中庭範圍聚集30至40名黑衣人,但長達7分鐘的片段既聽不到光時口號也見不到黑衣人聚集,反而拍攝到被告人在截查時表現合作逐一拿出證物,和PW2表示被告不合作的講法不吻合。
另外,辯方亦反駁控方證人指因場面混亂而停止查問的講法,片段反映警方當時已有大量警力在場,截查亦在警員包圍的封鎖範圍內進行。
裁判官問到控方對PW3取回PW1檢測完的雷射筆後更換了該證物袋有何回應
控方表示自已的理解是PW1用marker於袋上寫了啲字,PW3誤以為係污糟咗所以更換了。
案件將押後至 2月26日 1500 沙田裁判法院 暫定第5庭進行裁決。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4/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詳情書面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和理shop」
控方指19年11月10日有「和理shop」的活動,更指該類活動常常會引致混亂,警方需要施放催淚彈的情況,辯方認為這不是司法認知,而控方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理shop」活動會引致非法活動的講法,其實可以只是「爆買黃店」。
📌雷射筆的證物鏈爭議
PW3 沒有根據警方證物處理的指引去執行,保管了證物長達一個月,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大意係咁),又指其櫃桶的房9成時間無其他人,PW3存有這種輕率的態度,是否能令法庭安心相信證人中途沒被干擾?
辯方舉例說,PW3會否於為證物入機時沒收好證物就去洗手間引致證物受到干擾?
📌片段顯示現場情況和控方證人作供不一致
PW2指現在聽到有人嗌光時口號,又指時代廣場中庭範圍聚集30至40名黑衣人,但長達7分鐘的片段既聽不到光時口號也見不到黑衣人聚集,反而拍攝到被告人在截查時表現合作逐一拿出證物,和PW2表示被告不合作的講法不吻合。
另外,辯方亦反駁控方證人指因場面混亂而停止查問的講法,片段反映警方當時已有大量警力在場,截查亦在警員包圍的封鎖範圍內進行。
裁判官問到控方對PW3取回PW1檢測完的雷射筆後更換了該證物袋有何回應
控方表示自已的理解是PW1用marker於袋上寫了啲字,PW3誤以為係污糟咗所以更換了。
案件將押後至 2月26日 1500 沙田裁判法院 暫定第5庭進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0927播錄音,滿人(細庭)
0934開庭
1057休庭至1105
不認罪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4):
1.20191226約2025時警員15625於朗豪坊四樓拘捕被告,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警方於公眾媒體下載3條片段,並存入光碟,是證物p1-3
3.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
傳召PW1警員15625戴子猿(同音):
20191226在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由1400時開始當值,1950-2000期間,主管及副主管有訓示,叫他們行動,PW1小隊會聯同旺角警區刑事總部其他隊伍,前往朗豪坊,喬裝顧客或行街人士,進行特別行動,目的是防止商場內商舖被人破壞。PW1於2030到達並喬裝途人進行觀察,當時是便裝,他到達四樓,見到有間餐廳叫茶木,有一群人聚集,所以他行去茶木作出觀察。
到茶木外,見到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入面叫囂,於是繼續觀察,但因當時外面有大量記者,或者是示威人士或行街人士,他視線水平受阻,之後在餐廳旁扶手電梯上商場五樓。
上去五樓後,電梯旁有欄杆位,可以直接向茶木作觀察,角度比較好,當時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餐廳出入口附近的幾張餐桌坐下,茶木裏亦有其他相信是食客,而該十多名男女部份身穿黑衫黑褲,多數有戴帽或者用衫套頭,以及戴口罩或者使用其他物件遮擋面部。
當時十多名男女有其中一名男子身穿紅色長袖連帽衛衣,衛衣帽是套在頭上,而紅衛衣心口前有白色圓形圖案,背面有大白色圓形圖案,另外身穿藍色牛仔褲,有戴淺藍色外科口罩,有戴眼鏡,即是被告。
被告與另外十多名男女在茶木內大聲叫囂,被告曾經由一張桌走過另一張桌,與另一張桌本來坐在的人士,有交頭接耳的動作,其後被告行去原本的桌。
在他們叫囂期間,被告旁邊的桌有3名女子,因為當時聽到十幾名男女及被告叫囂期間,有說到``做咩喊啊``所以見到3名女子,其中2名女子約十多歲,另1名年紀較大。而年紀較小的其中一個女子,有拿着紙巾,蓋住面部,另一名也用手蓋住面部。
其後3名女子行入去茶木較入的餐桌位置,當時有另一名男子在收銀處附近,看似結賬走,他站着看着茶木出入口,顯得很徬徨,不知結賬好還是想走好,因為當時主要出入口,被一大群記者及示威人士堵塞,之後PW1沒再留意該男子。
被告與十多名男女繼續在所坐的餐桌叫囂,亦不停翻閱餐牌,期間茶木吸引很多記者去拍他們。
及後PW1到達商場四樓繼續觀察,見到被告與十多名男女行出餐廳,連同外面的記者及其他約30-40名人士,行去朗豪坊旁邊康德斯酒店連接的天橋方向。
PW1指當時沒見到他們在餐廳內進食,亦沒見到點餐。
(控方呈上P5相簿第11-12張相,顯示被告人及當日衣著)
(播證物p1片--PSHK,畫面是茶木內的情況。PW1認出哭泣旳女鬼;看到被告交頭接耳的動作;認出想結賬的男子;餐廳內有人叫囂好多位啊咁貴㗎啲嘢食啲嘢會食死人㗎要水啊唔好喊啦酒店有狗啊)
(播證物p2--ON.CC的16分鐘片段,顯示事發前商場內的背景)
(呈上證物p6被告紅色衛衣)
=======================
抱歉直播員有事,因此無紀錄PW2供詞,感謝臨時直播員的幫忙😘😘😚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24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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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播錄音,滿人(細庭)
0934開庭
1057休庭至1105
不認罪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4):
1.20191226約2025時警員15625於朗豪坊四樓拘捕被告,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警方於公眾媒體下載3條片段,並存入光碟,是證物p1-3
3.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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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15625戴子猿(同音):
20191226在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由1400時開始當值,1950-2000期間,主管及副主管有訓示,叫他們行動,PW1小隊會聯同旺角警區刑事總部其他隊伍,前往朗豪坊,喬裝顧客或行街人士,進行特別行動,目的是防止商場內商舖被人破壞。PW1於2030到達並喬裝途人進行觀察,當時是便裝,他到達四樓,見到有間餐廳叫茶木,有一群人聚集,所以他行去茶木作出觀察。
到茶木外,見到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入面叫囂,於是繼續觀察,但因當時外面有大量記者,或者是示威人士或行街人士,他視線水平受阻,之後在餐廳旁扶手電梯上商場五樓。
上去五樓後,電梯旁有欄杆位,可以直接向茶木作觀察,角度比較好,當時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餐廳出入口附近的幾張餐桌坐下,茶木裏亦有其他相信是食客,而該十多名男女部份身穿黑衫黑褲,多數有戴帽或者用衫套頭,以及戴口罩或者使用其他物件遮擋面部。
當時十多名男女有其中一名男子身穿紅色長袖連帽衛衣,衛衣帽是套在頭上,而紅衛衣心口前有白色圓形圖案,背面有大白色圓形圖案,另外身穿藍色牛仔褲,有戴淺藍色外科口罩,有戴眼鏡,即是被告。
被告與另外十多名男女在茶木內大聲叫囂,被告曾經由一張桌走過另一張桌,與另一張桌本來坐在的人士,有交頭接耳的動作,其後被告行去原本的桌。
在他們叫囂期間,被告旁邊的桌有3名女子,因為當時聽到十幾名男女及被告叫囂期間,有說到``做咩喊啊``所以見到3名女子,其中2名女子約十多歲,另1名年紀較大。而年紀較小的其中一個女子,有拿着紙巾,蓋住面部,另一名也用手蓋住面部。
其後3名女子行入去茶木較入的餐桌位置,當時有另一名男子在收銀處附近,看似結賬走,他站着看着茶木出入口,顯得很徬徨,不知結賬好還是想走好,因為當時主要出入口,被一大群記者及示威人士堵塞,之後PW1沒再留意該男子。
被告與十多名男女繼續在所坐的餐桌叫囂,亦不停翻閱餐牌,期間茶木吸引很多記者去拍他們。
及後PW1到達商場四樓繼續觀察,見到被告與十多名男女行出餐廳,連同外面的記者及其他約30-40名人士,行去朗豪坊旁邊康德斯酒店連接的天橋方向。
PW1指當時沒見到他們在餐廳內進食,亦沒見到點餐。
(控方呈上P5相簿第11-12張相,顯示被告人及當日衣著)
(播證物p1片--PSHK,畫面是茶木內的情況。PW1認出哭泣旳女鬼;看到被告交頭接耳的動作;認出想結賬的男子;餐廳內有人叫囂好多位啊咁貴㗎啲嘢食啲嘢會食死人㗎要水啊唔好喊啦酒店有狗啊)
(播證物p2--ON.CC的16分鐘片段,顯示事發前商場內的背景)
(呈上證物p6被告紅色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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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直播員有事,因此無紀錄PW2供詞,感謝臨時直播員的幫忙😘😘😚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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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4
📌DW1 技術主任 事實證人 作供
證人現職香港某大機構高級技術主任超過三十八年,擁有豐富維修保養經驗,工餘亦有十年時間承接家居及辦公室維修保養及安裝工程工作,對膨脹膠使用非常熟悉,通常在工序完成房與房剩餘空隙要用膨脹膠填補防止蟲蟻及冷氣溜走,一般在五金店買到,使用前戴眼罩,雙手握罐搖動,將罐倒置,噴時用食指㩒制,另一手托住穩定。
證人指自已曾拆開過罐知道結構不同,殺蟲水及噴髮膠不用倒置使用但膨脹膠需要,噴出後通常好幾倍膨脹,要等10至20分鐘表面才硬化之後廿四小時整體才能全部硬化似發泡膠可以用𠝹刀清除。DW1以相冊所見閘門上泡沫,估計自己做清理收費數百元,如需找其他人幫手也是二三千元。
📌DW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不倒置及不搖動也可使用膨脹膠,但效果減少及用不完物料。
控方質問所有噴劑因狀態不同,證人不會知道所有使用方法。證人回應所有工具上其實有標明指示及說明書,工程技術人員會跟着做,如殺蟲水寫明不可倒置使用。
證人也同意膨脹膠硬化是一個大約24小時過程,外在環境如溫度、濕度會有影響硬化過程但不多。
DW1同時回答膨脹膠噴出後10多20分鐘至到8小時來一般可以成塊移除,而凌晨及緊急清潔費用只是正常1.5至2倍費用。
控方提出相冊上看到噴劑有注意事項包括不當使用會使物品表面受損,DW1不完全同意說不會噴在動物及相機鏡頭上,鐵器上不會受損。
📌辯方案情完結前大律師將截圖冊及DW1書面陳述書以65(b)呈堂。同時希望裁判官可抽空再重溫辯方呈堂片段(D2-1大紀元 1:21:30-1:26:20,D2-2 TVB 1:18:00-1:25:00)及相冊截圖24-29。
📌辯方又提交3封被告品格證明信(校長、通識老師及社工)以65(b)呈堂,辯方案情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需於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而辯方需於3月12日或之前回應及辯方詳細結案陳詞。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4
📌DW1 技術主任 事實證人 作供
證人現職香港某大機構高級技術主任超過三十八年,擁有豐富維修保養經驗,工餘亦有十年時間承接家居及辦公室維修保養及安裝工程工作,對膨脹膠使用非常熟悉,通常在工序完成房與房剩餘空隙要用膨脹膠填補防止蟲蟻及冷氣溜走,一般在五金店買到,使用前戴眼罩,雙手握罐搖動,將罐倒置,噴時用食指㩒制,另一手托住穩定。
證人指自已曾拆開過罐知道結構不同,殺蟲水及噴髮膠不用倒置使用但膨脹膠需要,噴出後通常好幾倍膨脹,要等10至20分鐘表面才硬化之後廿四小時整體才能全部硬化似發泡膠可以用𠝹刀清除。DW1以相冊所見閘門上泡沫,估計自己做清理收費數百元,如需找其他人幫手也是二三千元。
📌DW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不倒置及不搖動也可使用膨脹膠,但效果減少及用不完物料。
控方質問所有噴劑因狀態不同,證人不會知道所有使用方法。證人回應所有工具上其實有標明指示及說明書,工程技術人員會跟着做,如殺蟲水寫明不可倒置使用。
證人也同意膨脹膠硬化是一個大約24小時過程,外在環境如溫度、濕度會有影響硬化過程但不多。
DW1同時回答膨脹膠噴出後10多20分鐘至到8小時來一般可以成塊移除,而凌晨及緊急清潔費用只是正常1.5至2倍費用。
控方提出相冊上看到噴劑有注意事項包括不當使用會使物品表面受損,DW1不完全同意說不會噴在動物及相機鏡頭上,鐵器上不會受損。
📌辯方案情完結前大律師將截圖冊及DW1書面陳述書以65(b)呈堂。同時希望裁判官可抽空再重溫辯方呈堂片段(D2-1大紀元 1:21:30-1:26:20,D2-2 TVB 1:18:00-1:25:00)及相冊截圖24-29。
📌辯方又提交3封被告品格證明信(校長、通識老師及社工)以65(b)呈堂,辯方案情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需於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而辯方需於3月12日或之前回應及辯方詳細結案陳詞。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
判詞稍後補回。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
判詞稍後補回。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裁決
👥周,嚴 (16-17) #1111鰂魚涌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而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
簡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D1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只是希望儘快完成拘捕D1的程序,因此PW1並非故意不對D1作警誡。
法庭亦認為警員在截查D1時並不知道他之前的行為,理應沒有理由視他為疑犯,故PW1沒有對D1進行警誡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PW1及PW2口供互相支持,他們有向D1查詢他是否需要送院,亦確定D1沒有不適才進行搜查。
法庭認為D1能在開始時能回答部分問題下,不會對之後的問題沒有印象,故認為D1事實上能清晰聽到問題,即使中了胡椒噴霧也沒有影響意志亦會懂得提出要求。
法庭認為當警員問及帶萬用刀的原因時D1並沒有回應,可見他知道保持緘默的權利。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
針對特別事項2:D2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3在庭上不記得自己當時與D2錄取警誡口供時的語氣和內容是不理想。
法庭認為PW3在沒有對D2進行警誡下對他説「我地當傾計咁傾」有誤導D2之嫌。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警誡口供是非自願作出,不能呈堂。
針對D1的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和PW2是可靠證人,而D1是不可靠證人。
法庭認為D1在當天沒有帶書及文具上學,可見他有整理背包,亦必然知道萬用刀在他背包。法庭認為即使D1不打算回校上課,亦不需帶望遠鏡及萬用刀出外。
法庭指D1在作供曾提及即使遲到趕不上罷課時學校也會讓他進入,法庭認為他當時不需急於回校,D1在當時正做其他事。
法庭認為此控罪亦包括拆除工具的目的,由於法庭已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D1已承認他有丟雜物往馬路下,法庭認為他會用萬用刀作撬開地磚及剪下索帶使物件分開等,再盡一步考慮案發時附近的情節和環境後,裁定D1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一般事項:
在辨認身份方面,法庭指PW3在作供時指他為D2搜身時是以八達通確認D2的身份,法庭不解為何PW3不用身分證作確認D2身份。
法庭指PW3在作供時不記得何時得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即出生日期和住址等,亦不記得當時D2有沒有帶口罩。在前者方面,法庭認為PW3不可能忘記何時得知D2的身份證號碼;在後者方面,法庭認為口罩是辨認的重要因素,有機會影響PW3辨認D2與犯案人的身份。
法庭指PW3稱他曾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法庭不解為何控方不能提供及沒有紀錄,是否沒有發出還是發錯了。
在證物處理方面,法庭不解為何PW3會把接收證物的警員編號弄錯。
法庭不解為何調查報告會寫錯D2的名字,是否有警員在交代犯案人的身份或資料出錯。
法庭認為犯案人名字與涉案物品有關連,若出錯有機會影響配對。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就法庭應否為D1索取感化報告,D1律師引用CAAR1/2020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萬用刀的危險性也較白電油低,也沒有證據指他有參與堵路的行為。雖然年青未必是有效求情因素,但法庭應在可行情況下着重更生的因素。
D1律師亦建議法庭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D1經審訊後罪成未有完全悔意,但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可以展示出一定悔意。
法庭為了解完整的情況及有完整的判刑選擇,會為D1索取所有報告,而D1的求情會在判刑當天,即2021年2月19日0930處理,而D1在等侯判刑期間需還押看管。
#張志偉裁判官 #裁決
👥周,嚴 (16-17) #1111鰂魚涌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而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
簡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D1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只是希望儘快完成拘捕D1的程序,因此PW1並非故意不對D1作警誡。
法庭亦認為警員在截查D1時並不知道他之前的行為,理應沒有理由視他為疑犯,故PW1沒有對D1進行警誡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PW1及PW2口供互相支持,他們有向D1查詢他是否需要送院,亦確定D1沒有不適才進行搜查。
法庭認為D1能在開始時能回答部分問題下,不會對之後的問題沒有印象,故認為D1事實上能清晰聽到問題,即使中了胡椒噴霧也沒有影響意志亦會懂得提出要求。
法庭認為當警員問及帶萬用刀的原因時D1並沒有回應,可見他知道保持緘默的權利。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
針對特別事項2:D2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3在庭上不記得自己當時與D2錄取警誡口供時的語氣和內容是不理想。
法庭認為PW3在沒有對D2進行警誡下對他説「我地當傾計咁傾」有誤導D2之嫌。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警誡口供是非自願作出,不能呈堂。
針對D1的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和PW2是可靠證人,而D1是不可靠證人。
法庭認為D1在當天沒有帶書及文具上學,可見他有整理背包,亦必然知道萬用刀在他背包。法庭認為即使D1不打算回校上課,亦不需帶望遠鏡及萬用刀出外。
法庭指D1在作供曾提及即使遲到趕不上罷課時學校也會讓他進入,法庭認為他當時不需急於回校,D1在當時正做其他事。
法庭認為此控罪亦包括拆除工具的目的,由於法庭已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D1已承認他有丟雜物往馬路下,法庭認為他會用萬用刀作撬開地磚及剪下索帶使物件分開等,再盡一步考慮案發時附近的情節和環境後,裁定D1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一般事項:
在辨認身份方面,法庭指PW3在作供時指他為D2搜身時是以八達通確認D2的身份,法庭不解為何PW3不用身分證作確認D2身份。
法庭指PW3在作供時不記得何時得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即出生日期和住址等,亦不記得當時D2有沒有帶口罩。在前者方面,法庭認為PW3不可能忘記何時得知D2的身份證號碼;在後者方面,法庭認為口罩是辨認的重要因素,有機會影響PW3辨認D2與犯案人的身份。
法庭指PW3稱他曾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法庭不解為何控方不能提供及沒有紀錄,是否沒有發出還是發錯了。
在證物處理方面,法庭不解為何PW3會把接收證物的警員編號弄錯。
法庭不解為何調查報告會寫錯D2的名字,是否有警員在交代犯案人的身份或資料出錯。
法庭認為犯案人名字與涉案物品有關連,若出錯有機會影響配對。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就法庭應否為D1索取感化報告,D1律師引用CAAR1/2020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萬用刀的危險性也較白電油低,也沒有證據指他有參與堵路的行為。雖然年青未必是有效求情因素,但法庭應在可行情況下着重更生的因素。
D1律師亦建議法庭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D1經審訊後罪成未有完全悔意,但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可以展示出一定悔意。
法庭為了解完整的情況及有完整的判刑選擇,會為D1索取所有報告,而D1的求情會在判刑當天,即2021年2月19日0930處理,而D1在等侯判刑期間需還押看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0816上水 #宣布判決
#攻擊性武器
李 (21)‼️曾服刑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及2瓶辣椒噴霧。
背景:
案件經審訊後於去年7月29日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9月14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12月29日上訴聆訊後才獲 #李運騰法官 批准保釋。
——————————————————
📌定罪上訴
⏺兩支裝着辣椒油的噴樽 (P3)
20. 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用了「驅蚊除蟲」,而不是「蛇蟲鼠蟻」,但明顯地他是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的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事實上,以辣椒油對家居周圍、汽車車身、車底噴射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同樣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可言。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管有辣椒噴樽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兩枝鐵棒球棍 (P5)
24. 本席不能夠接受馬大律師以上陳詞,原因是上訴人的證供有歪常理,完全不能合信。上訴人說他的朋友有棒球和手套,卻沒有棒球棍;至於上訴人自己則只有棒球棍,卻沒有棒球和手套。倘若上訴人所說的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話,即是說他們只能夠一起才能夠打棒球。還有的是,本席在庭上檢視過上訴人所管有的兩支鐵製棒球棍,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它們是用來練習揮棒用的。若然用於打球的話,命中率只會較低。然而,上訴人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那麼他為何會購買鐵製棒球棍呢?既然他購買的棒球棍是鐵做的,為何需要多買一支同色同款的做後備呢?為何不買一支鐵的,一支木的?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確是「疑點重重」。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
34. 本席以重審的方式檢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之後,認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即上訴人管有涉案的物品P3及P5,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為傷害他人的用途,所以P3 和P5屬於攻擊性武器。因此,本席裁定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
📌刑期上訴
39. 本席注意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P3或P5;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它們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40. 基於以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地反映上訴人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的判例相比,即使考慮到本案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本案的判刑仍然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由於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已經是18個月監禁的話,那麼對於比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的空間將刑罰上調。
41. 然而,上訴人由被判罪成至本上訴案聆訊日為止,已經被關押了5個月,除去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 ,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因此,本席批准他針對判刑的上訴。
📌總結
42.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的定罪上訴,但允許他針對刑期的上訴,並將他的刑期減短,以至他可以即時獲得釋放。
判案書全文
#李運騰法官
#0816上水 #宣布判決
#攻擊性武器
李 (21)‼️曾服刑5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棒球棍、2支鐵通及2瓶辣椒噴霧。
背景:
案件經審訊後於去年7月29日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9月14日向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至12月29日上訴聆訊後才獲 #李運騰法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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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兩支裝着辣椒油的噴樽 (P3)
20. 本席同意答辯方所說,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時用了「驅蚊除蟲」,而不是「蛇蟲鼠蟻」,但明顯地他是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的固有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事實上,以辣椒油對家居周圍、汽車車身、車底噴射以「驅蚊除蟲」或驅趕「蛇蟲鼠蟻」,同樣匪夷所思,毫無說服力可言。裁判官有耳聞目睹上訴人作證的優勢,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管有辣椒噴樽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兩枝鐵棒球棍 (P5)
24. 本席不能夠接受馬大律師以上陳詞,原因是上訴人的證供有歪常理,完全不能合信。上訴人說他的朋友有棒球和手套,卻沒有棒球棍;至於上訴人自己則只有棒球棍,卻沒有棒球和手套。倘若上訴人所說的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話,即是說他們只能夠一起才能夠打棒球。還有的是,本席在庭上檢視過上訴人所管有的兩支鐵製棒球棍,它們比一般的木製球棍窄身及沉重,相信它們是用來練習揮棒用的。若然用於打球的話,命中率只會較低。然而,上訴人說他從來未打過棒球,那麼他為何會購買鐵製棒球棍呢?既然他購買的棒球棍是鐵做的,為何需要多買一支同色同款的做後備呢?為何不買一支鐵的,一支木的?正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這方面的證供,確是「疑點重重」。本席認為他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他這樣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結論
34. 本席以重審的方式檢視過本案的所有證據之後,認同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決,即上訴人管有涉案的物品P3及P5,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為傷害他人的用途,所以P3 和P5屬於攻擊性武器。因此,本席裁定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
📌刑期上訴
39. 本席注意到,本案並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任何社運活動或騷亂;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於當晚曾經或將要使用P3或P5;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或將會公開展示涉案物品;它們在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 (offensive weapon per se)。
40. 基於以上,本席同意裁判官的量刑沒有恰當地反映上訴人的罪責,而且和同類案件的判例相比,即使考慮到本案攻擊性武器的數量,本案的判刑仍然明顯地超出合理範圍。再者,由於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倘若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已經是18個月監禁的話,那麼對於比本案案情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法庭便再沒有足夠的空間將刑罰上調。
41. 然而,上訴人由被判罪成至本上訴案聆訊日為止,已經被關押了5個月,除去假期及在服刑中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的減刑 ,相當於7個半月的刑期。本席認為這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因此,本席批准他針對判刑的上訴。
📌總結
42. 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的定罪上訴,但允許他針對刑期的上訴,並將他的刑期減短,以至他可以即時獲得釋放。
判案書全文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灣仔
A2: 謝 > D1,A6: 吳 > D2
A7: 李 > D3,A12: 黃 > D4
A13: 周 > D5,A15: 高 > D6
A17: X > D7,A19: 陳 > D8
A23: 曾 > D9,A25: 蘇 > D10
控罪:暴動,6項蒙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0 開庭
控方已將案件分拆,呈交修訂控罪書,各被告❌不認罪❌。
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作30日審訊。
D10律師表示在2020年10月已經去信律政司要求攞文件,但仲未有回覆,申請另外處理,安排D10在2021年3月3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 & D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法庭批准,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灣仔
A2: 謝 > D1,A6: 吳 > D2
A7: 李 > D3,A12: 黃 > D4
A13: 周 > D5,A15: 高 > D6
A17: X > D7,A19: 陳 > D8
A23: 曾 > D9,A25: 蘇 > D10
控罪:暴動,6項蒙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攻擊性武器。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0:30 開庭
控方已將案件分拆,呈交修訂控罪書,各被告❌不認罪❌。
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4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作30日審訊。
D10律師表示在2020年10月已經去信律政司要求攞文件,但仲未有回覆,申請另外處理,安排D10在2021年3月30日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D1 & D4 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法庭批准,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3/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被告的聽力測試報告,報告證實被告右耳有聽障。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現時就讀教大的被告中學時已立志成為老師。被告知悉如果犯案會對他日後當老師有極大影響。
辯方呈上一此被告過往於本地及外國當義工時拍下的相片及證書、醫院病歷、調解課程證書…(詳情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3月3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5庭裁判,期間辯方需於2月5日前提交詳結案陳詞。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3/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被告的聽力測試報告,報告證實被告右耳有聽障。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現時就讀教大的被告中學時已立志成為老師。被告知悉如果犯案會對他日後當老師有極大影響。
辯方呈上一此被告過往於本地及外國當義工時拍下的相片及證書、醫院病歷、調解課程證書…(詳情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3月3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5庭裁判,期間辯方需於2月5日前提交詳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