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
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
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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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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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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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8/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
PW9警員 20633 林祥文,2015年8月加入警隊作供:
第一眼見第二被告,佢已經係黃埔站入面近扶手電梯位置。自己沒有,亦無見到其他警員扯第二被告頭髮,只是拉住第二被告膊頭附近位置。搜身後第二被告坐返起身,警員15293、警長2989目擊搜身過程。
曾藹琪大律師向證人指出,沒有警員在扶手電梯頂向第二被告講「警察咪走」,而第二被告亦無任何動作反抗,只是拉拉扯扯期間失重心與警員一同跌落扶手電梯底部。警長2989亦無叫第二被告冷靜唔好反抗。證人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撿取第二被告個人物品、處理證物過程有幾個版本,辯方指出部份證物並不屬於第二被告,詳情遲d先講。
--------------------------
🟢 12:53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4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期間各被告不需到警署報到,此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陳廣池法官 #續審 [8/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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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警員 20633 林祥文,2015年8月加入警隊作供:
第一眼見第二被告,佢已經係黃埔站入面近扶手電梯位置。自己沒有,亦無見到其他警員扯第二被告頭髮,只是拉住第二被告膊頭附近位置。搜身後第二被告坐返起身,警員15293、警長2989目擊搜身過程。
曾藹琪大律師向證人指出,沒有警員在扶手電梯頂向第二被告講「警察咪走」,而第二被告亦無任何動作反抗,只是拉拉扯扯期間失重心與警員一同跌落扶手電梯底部。警長2989亦無叫第二被告冷靜唔好反抗。證人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撿取第二被告個人物品、處理證物過程有幾個版本,辯方指出部份證物並不屬於第二被告,詳情遲d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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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3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4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期間各被告不需到警署報到,此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
📌PW4女警25798陳曉紅(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隸屬馬鞍山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第四隊,軍裝當值。當天受訓示到鞍誠街鞍祿街一帶進行掃蕩。8月11日0023,在鞍祿街公園附近有一女子身穿黑衫黑長褲黑鞋戴眼鏡、左手持紅色膠袋、孭藍色斜孭袋,距離約五米外。看到她外表是先前訓示需要截查的人士。想上前查問時她回頭望,之後急步向耀榮樓方向走去。我亦急步上前,叫她停低但她沒有理會。最後走至耀榮樓地下將她截停。我向她講截停原因並叫她出示身份證,此時亦有其他隊員在場。向女子查問期間,特遣隊和署理警署警長陳振球亦到達上址,並指出此女子就是其中一名涉案人士,即本案被告。
我向她搜身,首先搜查左手的紅色膠袋,裏面有一個白色膠袋,內有3M防毒面具及說明書。之後在她的斜孭袋中搜出黑色約10cm長的雷射筆,可發出綠色光線,在現場有試,檢取為證物,並向被告拘捕及警誡,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和襲警,被告沒任何回應。另外亦搜出黑色泳鏡、黑色T恤、黑口罩、手機連機殼。將證物交給同事後,一起回去馬鞍山警署。到了警署我帶她見值日官和處理落口供等文件工作,之後案件交由偵緝警員接手。
🌟盤問 (括號內為PW4回答)
你說你見到被告時有嗌佢,佢有咩反應? (佢四圍望) 當時附近冇人?(有零碎行人) 果啲人有冇傾計? (冇留意) 當時環境平靜,冇人嗌,冇嘈雜聲音 (平靜,係) 被告係快步定慢步咁行開? (急步走) 即係唔係跑 (係) 由你開聲叫被告到截停佢時間有幾耐 (兩至三分鐘啦相信) 當時附近只有佢一個 (係) 大概過咗幾耐陳振球先到?(緊接住嘅,冇計幾耐)
被告身上支雷射筆得一粒掣 (唔記得) 你試支雷射筆果陣撳咗一下定兩下掣?(唔記得) 淨係記得開咗 (係) 你開完之後用咩方法令到啲綠光消失?(撳掣) 幾多下?(唔記得) 支筆除咗綠色光之外仲有冇其他光?(唔記得) 向你指出支筆仲可以發出白光 (唔記得)
你幫被告搜身後回到馬鞍山警署,有冇補錄拘捕過程?(有) 內容有冇提及在現場警誡被告?(有) 有冇比被告閱讀簽名?(有) 佢有冇簽名 (冇) 有冇講點解唔簽 (冇) 向你指出其實佢有解釋唔簽係因為唔同意內容,因為你喺現場根本冇警誡被告 (不同意)
在地圖上標示你第一眼見到被告是你自己的位置,以及你截停被告的位置,呈堂為證物D1。
你話喺紅色膠袋內發現白色膠袋,內有防毒面罩及說明書,其實白色膠袋就是防毒面罩的包裝袋 (係) 你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係正面定背面?(側面) 之後你繼續跟住佢,佢就背向你 (係)
PW4作供完畢。
📌PW5 PC13477 招志偉(音)作供 (控辯內容整合)
案發當日隸屬沙田警區值日隊第三隊,8月11日0130獲指派為本案調查人員,但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接手,之後就再沒有參與調查。
PW5為案件寫了一份調查報告,包括案發地點、拘捕地點、拘捕警員、罪名、檢取了的9件證物等。PW5沒有使用過涉案雷射筆,拘捕同事告訴他這是一支可以發出綠光的雷射燈電筒。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居住馬鞍山,在深水埗一間餐飲公司工作,2019年8月10日1100-2030要上班。工作要求她穿著黑長褲和黑鞋,上衣沒有規定,但通常都會著深色衫,以免被食物弄污。當天上班前去鴨寮街買了一個防毒面罩和雷射筆,因為在網上看到8月11日深水埗區會有示威活動,那天她要上班,怕被催淚煙波及,所以買了防毒面罩。買雷射筆是因為她家有養貓,牠喜歡追逐雷射筆的光點,打算買來和牠玩。雖然家中有另一支紅色光的雷射筆,但貓似乎鍾意鮮色啲嘅,所以買了綠色光。
8月10日2040收工,因為見到locker混亂,想攞番啲嘢番屋企,最後執走了泳鏡和黑T恤塞入袋。泳鏡是因為之前打算下班去游水,但現在放工太攰,都係放假先去,屋企冇另一副泳鏡,所以帶回家。T恤是因為有時做嘢會整污糟件衫,所以有幾件後備衫,但這件擺了比較耐,所以攞番去洗。原本諗住攞埋件泳衣但塞唔入,搞到約2100先走。
之後搭巴士去沙田搵朋友,行咗一陣一齊番馬鞍山食M記。之後周圍行、吹水,去了三哥廚房搵街坊吹水食煙飲啤酒玩電話,那裏一直是街坊的聚集地。有個街坊玩玩下用紅色雷射筆射我,嗰時講起我啲貓,佢話「肥貓 (被告花名) 快啲追啲紅點啦」,我答「我屋企隻貓都唔鍾意紅點啦」,喺褲袋攞我支雷射筆出嚟話「呢支就唔同啦,綠光仲可以轉電筒添」,隨意地fing了一下。支筆按一下會發出綠光,再按一下會變成電筒,再按多下就熄。之後擺番落褲袋繼續同朋友吹水。
跟住聽到有大聲公,啲聲好拆又好lur又快,聽唔清楚佢講乜,估係警告說話,只聽到咩咩咩唔好走咁上下,由對面發出。對面只有警署、學校、住宅,估係由警署嗌過黎。過咗一陣又聽到大聲公嗌「你哋嘅行為已構成襲警,請立刻離開」咁上下。我覺得諤然,企咗喺度,附近有其他街坊用粗口鬧佢地。我只係喺度吹水啫,唔明點解比人話襲警,後來先知原來警署平台上面有人,果時唔知,因為好黑,睇唔到有人。之後繼續吹水,又聽到大聲公話「zoom近啲影清楚佢哋個樣」,有街坊叫我哋帶口罩。當時覺得我哋只係吹水,冇必要走,大聲公啲說話應該唔係同我講,我乜都冇做過點樣襲警?有個仔即刻踩單車走咗,不過我唔識佢。我都有戴口罩,因為唔想俾人影,但戴咗一陣都除番,因覺得冇必要遮樣。
睇多陣覺得唔係好對路,因為之前街坊有鬧警察,朋友話不如轉場啦。轉場前我去咗商場便利店買嘢飲,之後又去返三哥廚房同朋友一齊走,諗諗下覺得有啲攰不如都係走啦。我就同朋友講話走先,一個人行返屋企。
播放P2 (在警署天台拍攝的片段),拍到被告一個人由新港城慢慢行去鞍祿街公園方向。
被告在地圖上標示回家的路線,呈堂為證物D2。
行到去耀榮樓前面的小公園,聽到身後有好重的靴的腳步聲,一兩秒後有人拍我左膊頭一下叫「小姐」,我擰轉面就見到有短辮女警 (PW4),佢身後有三四個軍裝跑緊過嚟,我舉高雙手問咩事,女警問我攞身份證,又話要睇下我個袋,我答她隨便。
她打開紅色膠袋,取出白色包裝的豬嘴。我不記得她有冇拆包裝,但我由購買到她取出一刻都沒有用過。之後佢搜斜孭袋,一路摷一路問個豬嘴用嚟做乜,我解釋係因為喺深水埗番工,知道即將有示威活動,用黎防催淚煙。之後搜出泳鏡,佢話「肯定係用嚟游水啦」,我答係。跟住有個黑短袖T恤男人 (PW1)、白衫軍裝同埋兩三個軍裝一齊行過嚟。
PW4搜出黑T恤後比番身份證我,PW1行去PW4身邊唔知講咗啲乜,PW1「個電話嚟㗎,熄咗佢啦」我就熄咗個電話放入斜孭袋。PW1「你笑乜撚嘢」我話我冇笑。PW1「你去邊嚟呀」我答「收工番屋企」PW1「收工咁撚夜收㗎咩」我答「我喺長沙灣收工」PW1踏前一步「你好撚串喎」我退後一步,舉高雙手話「我已經好合作,你仲想點?」因為PW4已經畀返張身份證我,我就問佢「我走得未?」佢答「你唔好再喺條街度遊啦」跟住白色軍裝同PW4講等等先。PW1 PW4同白色軍裝幾個企埋一齊睇電話,跟住白色軍裝話「踢鳩佢多一次,踢乾淨啲」PW4再次搜斜孭袋,搜出雷射筆,PW4講「係綠色㗎喎」跟住搭住我膊頭話「跟我返差館」白色軍裝就話「佢係危險人物嚟㗎,一定要上手銬」跟住就帶我出馬路上警車。整個過程PW4都冇向我警誡過,果時唔知點解佢要帶我番差館。
到左警署,我見PW4喺張枱度係咁寫簿仔,寫完讀一次,又比我睇,叫我簽名。我冇簽名,因為我唔認同內容。簿上有寫警誡內容,我話「你都冇警誡過我」PW4答「呢本係我嘅口供,你認唔認同都要簽名」我答「你叫律師嚟我咪簽囉」
買雷射筆時不清楚型號,但不認同係危險物品,間舖頭係一堆掛曬喺度可以試,試啱就攞落嚟。屋企支紅色雷射筆都係喺深水埗買。我冇意圖用作傷人,係攞嚟同隻貓玩。
📌盤問
主控呈上地圖,確認三哥廚房在警署對面,係被告慣常去嘅地點之一,街坊來自不同屋苑,離家5至10分鐘路程。
被告不同意主控指雷射筆和防毒面罩並非當日購買。兩件都係在鴨寮街買。防毒面罩在五金鋪買,未用過未拆包裝;雷射筆在排檔買,購買時有測試過,無包裝無單。主控質疑如果壞咗點算,被告稱會靠認人和認位置攞番去換。
被告家中的紅光雷射筆比被檢取的短約2cm,隻貓追一陣就唔追。試過用電話下載類似雷射筆嘅app,隻貓對綠光較有興趣,所以去買綠色雷射筆。知道雷射筆有不同光度,但唔清楚點分級,無問檔主雷射筆的強度。知道雷射筆上有寫DANGER字眼,紅色嗰支都有,無問過檔主點解有此字眼,但同意有危險性,在近距離直接照射眼睛有危險。知道示威活動有人會帶防毒面具,但唔清楚有冇人用雷射筆,亦唔知道買嗰支雷射筆係高強度級。
當晚見過一名踩單車白衫年青人,有用雷射筆,但唔知佢照去邊,唔識佢。睇片段見到另一名紅衫人用雷射筆,唔識佢,當晚冇留意佢。
被告朋友有一支紅色雷射筆,亦叫被告攞出嚟玩,互相追逐。朋友把雷射光射到被告身上和地下,但被告冇將雷射光射向朋友,因為直接照射眼睛會有危險。被告照射到警署是漫不經心的意外,射咗大約3秒。主控指現場最少有四支雷射筆照射,被告同意。
當晚聽到對面有聲,只有一句較為清楚,大概係「對面班暴徒唔好再照,可以告你襲警」。被告和朋友選擇離開,但覺得警告不是指向她,係指向暴徒。但都有戴口罩,因為警察話影相,唔想俾佢影到。
控方指出:被告有雷射筆在身不是巧合,對用雷射筆的解釋不是真話,她是刻意照向警察傷害警員。拘捕過程中PW4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PW1並沒有粗言穢語,冇人提議再次搜身之後先拘捕。
被告不同意。作供完畢。
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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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女警25798陳曉紅(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隸屬馬鞍山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第四隊,軍裝當值。當天受訓示到鞍誠街鞍祿街一帶進行掃蕩。8月11日0023,在鞍祿街公園附近有一女子身穿黑衫黑長褲黑鞋戴眼鏡、左手持紅色膠袋、孭藍色斜孭袋,距離約五米外。看到她外表是先前訓示需要截查的人士。想上前查問時她回頭望,之後急步向耀榮樓方向走去。我亦急步上前,叫她停低但她沒有理會。最後走至耀榮樓地下將她截停。我向她講截停原因並叫她出示身份證,此時亦有其他隊員在場。向女子查問期間,特遣隊和署理警署警長陳振球亦到達上址,並指出此女子就是其中一名涉案人士,即本案被告。
我向她搜身,首先搜查左手的紅色膠袋,裏面有一個白色膠袋,內有3M防毒面具及說明書。之後在她的斜孭袋中搜出黑色約10cm長的雷射筆,可發出綠色光線,在現場有試,檢取為證物,並向被告拘捕及警誡,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和襲警,被告沒任何回應。另外亦搜出黑色泳鏡、黑色T恤、黑口罩、手機連機殼。將證物交給同事後,一起回去馬鞍山警署。到了警署我帶她見值日官和處理落口供等文件工作,之後案件交由偵緝警員接手。
🌟盤問 (括號內為PW4回答)
你說你見到被告時有嗌佢,佢有咩反應? (佢四圍望) 當時附近冇人?(有零碎行人) 果啲人有冇傾計? (冇留意) 當時環境平靜,冇人嗌,冇嘈雜聲音 (平靜,係) 被告係快步定慢步咁行開? (急步走) 即係唔係跑 (係) 由你開聲叫被告到截停佢時間有幾耐 (兩至三分鐘啦相信) 當時附近只有佢一個 (係) 大概過咗幾耐陳振球先到?(緊接住嘅,冇計幾耐)
被告身上支雷射筆得一粒掣 (唔記得) 你試支雷射筆果陣撳咗一下定兩下掣?(唔記得) 淨係記得開咗 (係) 你開完之後用咩方法令到啲綠光消失?(撳掣) 幾多下?(唔記得) 支筆除咗綠色光之外仲有冇其他光?(唔記得) 向你指出支筆仲可以發出白光 (唔記得)
你幫被告搜身後回到馬鞍山警署,有冇補錄拘捕過程?(有) 內容有冇提及在現場警誡被告?(有) 有冇比被告閱讀簽名?(有) 佢有冇簽名 (冇) 有冇講點解唔簽 (冇) 向你指出其實佢有解釋唔簽係因為唔同意內容,因為你喺現場根本冇警誡被告 (不同意)
在地圖上標示你第一眼見到被告是你自己的位置,以及你截停被告的位置,呈堂為證物D1。
你話喺紅色膠袋內發現白色膠袋,內有防毒面罩及說明書,其實白色膠袋就是防毒面罩的包裝袋 (係) 你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係正面定背面?(側面) 之後你繼續跟住佢,佢就背向你 (係)
PW4作供完畢。
📌PW5 PC13477 招志偉(音)作供 (控辯內容整合)
案發當日隸屬沙田警區值日隊第三隊,8月11日0130獲指派為本案調查人員,但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接手,之後就再沒有參與調查。
PW5為案件寫了一份調查報告,包括案發地點、拘捕地點、拘捕警員、罪名、檢取了的9件證物等。PW5沒有使用過涉案雷射筆,拘捕同事告訴他這是一支可以發出綠光的雷射燈電筒。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居住馬鞍山,在深水埗一間餐飲公司工作,2019年8月10日1100-2030要上班。工作要求她穿著黑長褲和黑鞋,上衣沒有規定,但通常都會著深色衫,以免被食物弄污。當天上班前去鴨寮街買了一個防毒面罩和雷射筆,因為在網上看到8月11日深水埗區會有示威活動,那天她要上班,怕被催淚煙波及,所以買了防毒面罩。買雷射筆是因為她家有養貓,牠喜歡追逐雷射筆的光點,打算買來和牠玩。雖然家中有另一支紅色光的雷射筆,但貓似乎鍾意鮮色啲嘅,所以買了綠色光。
8月10日2040收工,因為見到locker混亂,想攞番啲嘢番屋企,最後執走了泳鏡和黑T恤塞入袋。泳鏡是因為之前打算下班去游水,但現在放工太攰,都係放假先去,屋企冇另一副泳鏡,所以帶回家。T恤是因為有時做嘢會整污糟件衫,所以有幾件後備衫,但這件擺了比較耐,所以攞番去洗。原本諗住攞埋件泳衣但塞唔入,搞到約2100先走。
之後搭巴士去沙田搵朋友,行咗一陣一齊番馬鞍山食M記。之後周圍行、吹水,去了三哥廚房搵街坊吹水食煙飲啤酒玩電話,那裏一直是街坊的聚集地。有個街坊玩玩下用紅色雷射筆射我,嗰時講起我啲貓,佢話「肥貓 (被告花名) 快啲追啲紅點啦」,我答「我屋企隻貓都唔鍾意紅點啦」,喺褲袋攞我支雷射筆出嚟話「呢支就唔同啦,綠光仲可以轉電筒添」,隨意地fing了一下。支筆按一下會發出綠光,再按一下會變成電筒,再按多下就熄。之後擺番落褲袋繼續同朋友吹水。
跟住聽到有大聲公,啲聲好拆又好lur又快,聽唔清楚佢講乜,估係警告說話,只聽到咩咩咩唔好走咁上下,由對面發出。對面只有警署、學校、住宅,估係由警署嗌過黎。過咗一陣又聽到大聲公嗌「你哋嘅行為已構成襲警,請立刻離開」咁上下。我覺得諤然,企咗喺度,附近有其他街坊用粗口鬧佢地。我只係喺度吹水啫,唔明點解比人話襲警,後來先知原來警署平台上面有人,果時唔知,因為好黑,睇唔到有人。之後繼續吹水,又聽到大聲公話「zoom近啲影清楚佢哋個樣」,有街坊叫我哋帶口罩。當時覺得我哋只係吹水,冇必要走,大聲公啲說話應該唔係同我講,我乜都冇做過點樣襲警?有個仔即刻踩單車走咗,不過我唔識佢。我都有戴口罩,因為唔想俾人影,但戴咗一陣都除番,因覺得冇必要遮樣。
睇多陣覺得唔係好對路,因為之前街坊有鬧警察,朋友話不如轉場啦。轉場前我去咗商場便利店買嘢飲,之後又去返三哥廚房同朋友一齊走,諗諗下覺得有啲攰不如都係走啦。我就同朋友講話走先,一個人行返屋企。
播放P2 (在警署天台拍攝的片段),拍到被告一個人由新港城慢慢行去鞍祿街公園方向。
被告在地圖上標示回家的路線,呈堂為證物D2。
行到去耀榮樓前面的小公園,聽到身後有好重的靴的腳步聲,一兩秒後有人拍我左膊頭一下叫「小姐」,我擰轉面就見到有短辮女警 (PW4),佢身後有三四個軍裝跑緊過嚟,我舉高雙手問咩事,女警問我攞身份證,又話要睇下我個袋,我答她隨便。
她打開紅色膠袋,取出白色包裝的豬嘴。我不記得她有冇拆包裝,但我由購買到她取出一刻都沒有用過。之後佢搜斜孭袋,一路摷一路問個豬嘴用嚟做乜,我解釋係因為喺深水埗番工,知道即將有示威活動,用黎防催淚煙。之後搜出泳鏡,佢話「肯定係用嚟游水啦」,我答係。跟住有個黑短袖T恤男人 (PW1)、白衫軍裝同埋兩三個軍裝一齊行過嚟。
PW4搜出黑T恤後比番身份證我,PW1行去PW4身邊唔知講咗啲乜,PW1「個電話嚟㗎,熄咗佢啦」我就熄咗個電話放入斜孭袋。PW1「你笑乜撚嘢」我話我冇笑。PW1「你去邊嚟呀」我答「收工番屋企」PW1「收工咁撚夜收㗎咩」我答「我喺長沙灣收工」PW1踏前一步「你好撚串喎」我退後一步,舉高雙手話「我已經好合作,你仲想點?」因為PW4已經畀返張身份證我,我就問佢「我走得未?」佢答「你唔好再喺條街度遊啦」跟住白色軍裝同PW4講等等先。PW1 PW4同白色軍裝幾個企埋一齊睇電話,跟住白色軍裝話「踢鳩佢多一次,踢乾淨啲」PW4再次搜斜孭袋,搜出雷射筆,PW4講「係綠色㗎喎」跟住搭住我膊頭話「跟我返差館」白色軍裝就話「佢係危險人物嚟㗎,一定要上手銬」跟住就帶我出馬路上警車。整個過程PW4都冇向我警誡過,果時唔知點解佢要帶我番差館。
到左警署,我見PW4喺張枱度係咁寫簿仔,寫完讀一次,又比我睇,叫我簽名。我冇簽名,因為我唔認同內容。簿上有寫警誡內容,我話「你都冇警誡過我」PW4答「呢本係我嘅口供,你認唔認同都要簽名」我答「你叫律師嚟我咪簽囉」
買雷射筆時不清楚型號,但不認同係危險物品,間舖頭係一堆掛曬喺度可以試,試啱就攞落嚟。屋企支紅色雷射筆都係喺深水埗買。我冇意圖用作傷人,係攞嚟同隻貓玩。
📌盤問
主控呈上地圖,確認三哥廚房在警署對面,係被告慣常去嘅地點之一,街坊來自不同屋苑,離家5至10分鐘路程。
被告不同意主控指雷射筆和防毒面罩並非當日購買。兩件都係在鴨寮街買。防毒面罩在五金鋪買,未用過未拆包裝;雷射筆在排檔買,購買時有測試過,無包裝無單。主控質疑如果壞咗點算,被告稱會靠認人和認位置攞番去換。
被告家中的紅光雷射筆比被檢取的短約2cm,隻貓追一陣就唔追。試過用電話下載類似雷射筆嘅app,隻貓對綠光較有興趣,所以去買綠色雷射筆。知道雷射筆有不同光度,但唔清楚點分級,無問檔主雷射筆的強度。知道雷射筆上有寫DANGER字眼,紅色嗰支都有,無問過檔主點解有此字眼,但同意有危險性,在近距離直接照射眼睛有危險。知道示威活動有人會帶防毒面具,但唔清楚有冇人用雷射筆,亦唔知道買嗰支雷射筆係高強度級。
當晚見過一名踩單車白衫年青人,有用雷射筆,但唔知佢照去邊,唔識佢。睇片段見到另一名紅衫人用雷射筆,唔識佢,當晚冇留意佢。
被告朋友有一支紅色雷射筆,亦叫被告攞出嚟玩,互相追逐。朋友把雷射光射到被告身上和地下,但被告冇將雷射光射向朋友,因為直接照射眼睛會有危險。被告照射到警署是漫不經心的意外,射咗大約3秒。主控指現場最少有四支雷射筆照射,被告同意。
當晚聽到對面有聲,只有一句較為清楚,大概係「對面班暴徒唔好再照,可以告你襲警」。被告和朋友選擇離開,但覺得警告不是指向她,係指向暴徒。但都有戴口罩,因為警察話影相,唔想俾佢影到。
控方指出:被告有雷射筆在身不是巧合,對用雷射筆的解釋不是真話,她是刻意照向警察傷害警員。拘捕過程中PW4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PW1並沒有粗言穢語,冇人提議再次搜身之後先拘捕。
被告不同意。作供完畢。
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攻擊性武器
👤岑(37)🛑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按此查閱詳情
———————————————
以下是張官就上訴人作定罪上訴的裁決:
定罪上訴:駁回❌
按:手足精神不錯🥺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81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攻擊性武器
👤岑(37)🛑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按此查閱詳情
———————————————
以下是張官就上訴人作定罪上訴的裁決:
定罪上訴:駁回❌
按:手足精神不錯🥺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81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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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A2: 趙(17) #1127馬鞍山
🛑曾經還押逾2星期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趙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趙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
保釋事宜: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被告選擇不認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1年5月31日 09:30起進行6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7天提交審前覆核問卷。被告除上述更改外以現有條件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A2: 趙(17) #1127馬鞍山
🛑曾經還押逾2星期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趙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趙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
保釋事宜: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被告選擇不認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1年5月31日 09:30起進行6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7天提交審前覆核問卷。被告除上述更改外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1201黃埔
陳(25)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背景:被告2021年1月2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唯被告缺席聆訊。控方庭上透露被告發燒,仍在東區醫院留醫,案件押至 1 月 28 日或更早出院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0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330-0600
-每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1201黃埔
陳(25)
控罪:暴動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背景:被告2021年1月23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唯被告缺席聆訊。控方庭上透露被告發燒,仍在東區醫院留醫,案件押至 1 月 28 日或更早出院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0
-不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330-0600
-每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準備轉介文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前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
答辯意向:❌全部不認罪❌
控方共有9位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PW1-5。拘捕過程不爭議,但要盤問;不爭議證物。辯方不爭議45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真確性。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9日0930起一連三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前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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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意向:❌全部不認罪❌
控方共有9位證人。
辯方只需傳召PW1-5。拘捕過程不爭議,但要盤問;不爭議證物。辯方不爭議45分鐘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真確性。
案件排期於2021年4月19日0930起一連三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武漢肺炎病徵,因此早上求醫,醫生指被告有上呼吸道感染,所以要求被告於家中等待檢測結果,今天缺席上庭
警署報到暫獲豁免
但新增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可以擔保外出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武漢肺炎病徵,因此早上求醫,醫生指被告有上呼吸道感染,所以要求被告於家中等待檢測結果,今天缺席上庭
警署報到暫獲豁免
但新增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可以擔保外出
🟡以下2宗 #20200212香港仔 案件將合併處理
案件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保釋事宜:
🟢批准劉手足更改報到時間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上述更改外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①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劉(17) 🛑曾經還押逾8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溫(16)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案件 ②
👤温(16) 🛑曾經還押逾40日
控罪:
(1)縱火罪
被控於20年2月12日,在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與男子劉(17)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銀行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2)刑事毀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用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保釋事宜:
🟢批准劉手足更改報到時間
--------------------------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除上述更改外兩位手足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210日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案件於2021年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提堂,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210日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案件於2021年3月25日1430區域法院提堂,沒有保釋申請。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正常,不時望向旁聽席,但離庭時無咩回望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待處理法援申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待處理法援申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申請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 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待被告申請法援。
🛑被告無保釋申請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港區國安法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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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 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待被告申請法援。
🛑被告無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3/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3
📌PW4 PC 22928 張宇軒(音) 負責拘捕及搜身 作供
證人1750在警長335021(PW1)帶領下到灣仔站C出口工作,一深色衫男子向警長表示A1出口有人縱火,於是即隨PW1前去,見到一男子(男子A-黑頭套、黑色短袖衫、黑長褲、皮鞋、孭灰色背囊及黑斜孭袋)背向我們面對住已關閘門,右手持一黃色氣罐由閘右方行共左方。而另一男子(男子B-戴深色頭套、黑衫、白鞋孭住一個袋)也同時面向A1閘門。
證人見男子A向前傾右手向前伸,當時揸住罐對閘口但閘上未有泡沫,警長33401(PW1)上前阻止及用手cool住男子A,男子B馬上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男子A及警長雙方跌地上漸被警長控制,手中罐跌地上。PW4此刻見閘上左面中間位置有乳白色泡沫,泡沫當時向地下方向流緊。
男子A反抗,證人協助制服,從後扣膠手扣並以企圖縱火宣布拘捕(因PW1對證人講聽到男子A同男子B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1805 PW4在檢取鐵罐及帶領男子A去地鐵警務室前見閘門右傍及地上也有白泡沫,而男子A身上衫褲鞋也見一粒粒細泡沫。證人在警務辦公室對男子A進行拘捕程序包括問是否飲水去廁所、檢查手扣鬆緊及搜查個人物品後發現有:
一灰色背囊、一支強力電筒、一黑色口罩、一綠色有包裝袋口罩、一白色T恤、一黑色褲、一件白紅黑8號波衫、一串共四條鎖匙、三張A4白紙上寫反政府字句、黑色斜咩袋(內有1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濾芯)及1部黑色iPhone.
同日約1915,PW4將證物及被告帶往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至9月16日0130離開,隨後PW4本人將所有證物在0400帶去灣仔總部交DPC 18473 (PW5)處理,除了黃色罐中間有同事PC18988接觸過❗️其他證物只有PW4自己保管一直保存至移交PW5.
📌PW4 辯方盤問
證人根據辯方截圖相冊D3承認由C去A1出口要經4店,而A1出口附近行人路有矮牆阻擋視線,但自己走出馬路,之後才行返上行人路,行人路上經過一渠蓋位置(影片見這説法有疑問因C出口外有鐵欄阻止行出馬路❗️)。證人也同意被告背向他手持黃罐,被告身體會倍份阻擋視線。證人在相冊圖上鐵閘劃上當日見到泡沫分佈位置。
辯方盤問PW4於9月16日寫口供Pol 154為何時間是1900但填記事簿卻是較後2000才紀錄有違一般先寫記事簿才寫口供 ?證人更正應該寫錯時間,口供是2100不是1900寫❗️
進一步追問下,證人承認庭上說出之細節如「手持黃罐向前傾此動作前閘冇泡沫,警長及被告跌地上,閘上左面中間有泡沫,泡沫向下流,比較傑身,男子A身上沾上泡沫及剛才在相片圈上十個泡沫位置在書面口供 Pol 154及記事冊均沒有提,卻在差不多一年半後記得憶述但自已填寫Pol 154時間也記錯❗️證人亦確認自己聽不到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及沒証據閘門右面泡沫是男子A噴,而搜查被告身上及2個袋也沒有任何點火用具。
PW4説被告帶入警務室時沒有頭套因為在A1出口與警長跌地上被控制時甩了,辯方重播控方影片P10後證人又同意見不到頭套甩咗。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同意餘下PW5 DPC 18473 許嘉雄(音)負責處理證物及現場拍照 及 DPC 20252 負責管理證物不用傳召,只需在庭上讀作PW5 書面供詞。
📌控方案情完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會傳召一位證人DW1,今日審訊完,明天930同庭DW1開始作供,預計上午完成辯方案情,之後排期作結案陳詞。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3/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3
📌PW4 PC 22928 張宇軒(音) 負責拘捕及搜身 作供
證人1750在警長335021(PW1)帶領下到灣仔站C出口工作,一深色衫男子向警長表示A1出口有人縱火,於是即隨PW1前去,見到一男子(男子A-黑頭套、黑色短袖衫、黑長褲、皮鞋、孭灰色背囊及黑斜孭袋)背向我們面對住已關閘門,右手持一黃色氣罐由閘右方行共左方。而另一男子(男子B-戴深色頭套、黑衫、白鞋孭住一個袋)也同時面向A1閘門。
證人見男子A向前傾右手向前伸,當時揸住罐對閘口但閘上未有泡沫,警長33401(PW1)上前阻止及用手cool住男子A,男子B馬上向銅鑼灣方向逃走。男子A及警長雙方跌地上漸被警長控制,手中罐跌地上。PW4此刻見閘上左面中間位置有乳白色泡沫,泡沫當時向地下方向流緊。
男子A反抗,證人協助制服,從後扣膠手扣並以企圖縱火宣布拘捕(因PW1對證人講聽到男子A同男子B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1805 PW4在檢取鐵罐及帶領男子A去地鐵警務室前見閘門右傍及地上也有白泡沫,而男子A身上衫褲鞋也見一粒粒細泡沫。證人在警務辦公室對男子A進行拘捕程序包括問是否飲水去廁所、檢查手扣鬆緊及搜查個人物品後發現有:
一灰色背囊、一支強力電筒、一黑色口罩、一綠色有包裝袋口罩、一白色T恤、一黑色褲、一件白紅黑8號波衫、一串共四條鎖匙、三張A4白紙上寫反政府字句、黑色斜咩袋(內有1黑色防毒面具及兩個濾芯)及1部黑色iPhone.
同日約1915,PW4將證物及被告帶往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至9月16日0130離開,隨後PW4本人將所有證物在0400帶去灣仔總部交DPC 18473 (PW5)處理,除了黃色罐中間有同事PC18988接觸過❗️其他證物只有PW4自己保管一直保存至移交PW5.
📌PW4 辯方盤問
證人根據辯方截圖相冊D3承認由C去A1出口要經4店,而A1出口附近行人路有矮牆阻擋視線,但自己走出馬路,之後才行返上行人路,行人路上經過一渠蓋位置(影片見這説法有疑問因C出口外有鐵欄阻止行出馬路❗️)。證人也同意被告背向他手持黃罐,被告身體會倍份阻擋視線。證人在相冊圖上鐵閘劃上當日見到泡沫分佈位置。
辯方盤問PW4於9月16日寫口供Pol 154為何時間是1900但填記事簿卻是較後2000才紀錄有違一般先寫記事簿才寫口供 ?證人更正應該寫錯時間,口供是2100不是1900寫❗️
進一步追問下,證人承認庭上說出之細節如「手持黃罐向前傾此動作前閘冇泡沫,警長及被告跌地上,閘上左面中間有泡沫,泡沫向下流,比較傑身,男子A身上沾上泡沫及剛才在相片圈上十個泡沫位置在書面口供 Pol 154及記事冊均沒有提,卻在差不多一年半後記得憶述但自已填寫Pol 154時間也記錯❗️證人亦確認自己聽不到被告說幫我睇住一陣點火及沒証據閘門右面泡沫是男子A噴,而搜查被告身上及2個袋也沒有任何點火用具。
PW4説被告帶入警務室時沒有頭套因為在A1出口與警長跌地上被控制時甩了,辯方重播控方影片P10後證人又同意見不到頭套甩咗。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同意餘下PW5 DPC 18473 許嘉雄(音)負責處理證物及現場拍照 及 DPC 20252 負責管理證物不用傳召,只需在庭上讀作PW5 書面供詞。
📌控方案情完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會傳召一位證人DW1,今日審訊完,明天930同庭DW1開始作供,預計上午完成辯方案情,之後排期作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4/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詳情書面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和理shop」
控方指19年11月10日有「和理shop」的活動,更指該類活動常常會引致混亂,警方需要施放催淚彈的情況,辯方認為這不是司法認知,而控方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理shop」活動會引致非法活動的講法,其實可以只是「爆買黃店」。
📌雷射筆的證物鏈爭議
PW3 沒有根據警方證物處理的指引去執行,保管了證物長達一個月,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大意係咁),又指其櫃桶的房9成時間無其他人,PW3存有這種輕率的態度,是否能令法庭安心相信證人中途沒被干擾?
辯方舉例說,PW3會否於為證物入機時沒收好證物就去洗手間引致證物受到干擾?
📌片段顯示現場情況和控方證人作供不一致
PW2指現在聽到有人嗌光時口號,又指時代廣場中庭範圍聚集30至40名黑衣人,但長達7分鐘的片段既聽不到光時口號也見不到黑衣人聚集,反而拍攝到被告人在截查時表現合作逐一拿出證物,和PW2表示被告不合作的講法不吻合。
另外,辯方亦反駁控方證人指因場面混亂而停止查問的講法,片段反映警方當時已有大量警力在場,截查亦在警員包圍的封鎖範圍內進行。
裁判官問到控方對PW3取回PW1檢測完的雷射筆後更換了該證物袋有何回應
控方表示自已的理解是PW1用marker於袋上寫了啲字,PW3誤以為係污糟咗所以更換了。
案件將押後至 2月26日 1500 沙田裁判法院 暫定第5庭進行裁決。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續審 [4/1]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詳情書面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和理shop」
控方指19年11月10日有「和理shop」的活動,更指該類活動常常會引致混亂,警方需要施放催淚彈的情況,辯方認為這不是司法認知,而控方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理shop」活動會引致非法活動的講法,其實可以只是「爆買黃店」。
📌雷射筆的證物鏈爭議
PW3 沒有根據警方證物處理的指引去執行,保管了證物長達一個月,在盤問間更稱「其實放櫃桶同放喺證物室無分別」(大意係咁),又指其櫃桶的房9成時間無其他人,PW3存有這種輕率的態度,是否能令法庭安心相信證人中途沒被干擾?
辯方舉例說,PW3會否於為證物入機時沒收好證物就去洗手間引致證物受到干擾?
📌片段顯示現場情況和控方證人作供不一致
PW2指現在聽到有人嗌光時口號,又指時代廣場中庭範圍聚集30至40名黑衣人,但長達7分鐘的片段既聽不到光時口號也見不到黑衣人聚集,反而拍攝到被告人在截查時表現合作逐一拿出證物,和PW2表示被告不合作的講法不吻合。
另外,辯方亦反駁控方證人指因場面混亂而停止查問的講法,片段反映警方當時已有大量警力在場,截查亦在警員包圍的封鎖範圍內進行。
裁判官問到控方對PW3取回PW1檢測完的雷射筆後更換了該證物袋有何回應
控方表示自已的理解是PW1用marker於袋上寫了啲字,PW3誤以為係污糟咗所以更換了。
案件將押後至 2月26日 1500 沙田裁判法院 暫定第5庭進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0927播錄音,滿人(細庭)
0934開庭
1057休庭至1105
不認罪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4):
1.20191226約2025時警員15625於朗豪坊四樓拘捕被告,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警方於公眾媒體下載3條片段,並存入光碟,是證物p1-3
3.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
傳召PW1警員15625戴子猿(同音):
20191226在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由1400時開始當值,1950-2000期間,主管及副主管有訓示,叫他們行動,PW1小隊會聯同旺角警區刑事總部其他隊伍,前往朗豪坊,喬裝顧客或行街人士,進行特別行動,目的是防止商場內商舖被人破壞。PW1於2030到達並喬裝途人進行觀察,當時是便裝,他到達四樓,見到有間餐廳叫茶木,有一群人聚集,所以他行去茶木作出觀察。
到茶木外,見到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入面叫囂,於是繼續觀察,但因當時外面有大量記者,或者是示威人士或行街人士,他視線水平受阻,之後在餐廳旁扶手電梯上商場五樓。
上去五樓後,電梯旁有欄杆位,可以直接向茶木作觀察,角度比較好,當時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餐廳出入口附近的幾張餐桌坐下,茶木裏亦有其他相信是食客,而該十多名男女部份身穿黑衫黑褲,多數有戴帽或者用衫套頭,以及戴口罩或者使用其他物件遮擋面部。
當時十多名男女有其中一名男子身穿紅色長袖連帽衛衣,衛衣帽是套在頭上,而紅衛衣心口前有白色圓形圖案,背面有大白色圓形圖案,另外身穿藍色牛仔褲,有戴淺藍色外科口罩,有戴眼鏡,即是被告。
被告與另外十多名男女在茶木內大聲叫囂,被告曾經由一張桌走過另一張桌,與另一張桌本來坐在的人士,有交頭接耳的動作,其後被告行去原本的桌。
在他們叫囂期間,被告旁邊的桌有3名女子,因為當時聽到十幾名男女及被告叫囂期間,有說到``做咩喊啊``所以見到3名女子,其中2名女子約十多歲,另1名年紀較大。而年紀較小的其中一個女子,有拿着紙巾,蓋住面部,另一名也用手蓋住面部。
其後3名女子行入去茶木較入的餐桌位置,當時有另一名男子在收銀處附近,看似結賬走,他站着看着茶木出入口,顯得很徬徨,不知結賬好還是想走好,因為當時主要出入口,被一大群記者及示威人士堵塞,之後PW1沒再留意該男子。
被告與十多名男女繼續在所坐的餐桌叫囂,亦不停翻閱餐牌,期間茶木吸引很多記者去拍他們。
及後PW1到達商場四樓繼續觀察,見到被告與十多名男女行出餐廳,連同外面的記者及其他約30-40名人士,行去朗豪坊旁邊康德斯酒店連接的天橋方向。
PW1指當時沒見到他們在餐廳內進食,亦沒見到點餐。
(控方呈上P5相簿第11-12張相,顯示被告人及當日衣著)
(播證物p1片--PSHK,畫面是茶木內的情況。PW1認出哭泣旳女鬼;看到被告交頭接耳的動作;認出想結賬的男子;餐廳內有人叫囂好多位啊咁貴㗎啲嘢食啲嘢會食死人㗎要水啊唔好喊啦酒店有狗啊)
(播證物p2--ON.CC的16分鐘片段,顯示事發前商場內的背景)
(呈上證物p6被告紅色衛衣)
=======================
抱歉直播員有事,因此無紀錄PW2供詞,感謝臨時直播員的幫忙😘😘😚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24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案情:2019年12月26日,在朗豪坊4樓「茶木」內上述公眾地方遊蕩,而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其他不知名人士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
0927播錄音,滿人(細庭)
0934開庭
1057休庭至1105
不認罪
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4):
1.20191226約2025時警員15625於朗豪坊四樓拘捕被告,罪名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警方於公眾媒體下載3條片段,並存入光碟,是證物p1-3
3.被告沒刑事定罪紀錄
=======================
傳召PW1警員15625戴子猿(同音):
20191226在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由1400時開始當值,1950-2000期間,主管及副主管有訓示,叫他們行動,PW1小隊會聯同旺角警區刑事總部其他隊伍,前往朗豪坊,喬裝顧客或行街人士,進行特別行動,目的是防止商場內商舖被人破壞。PW1於2030到達並喬裝途人進行觀察,當時是便裝,他到達四樓,見到有間餐廳叫茶木,有一群人聚集,所以他行去茶木作出觀察。
到茶木外,見到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入面叫囂,於是繼續觀察,但因當時外面有大量記者,或者是示威人士或行街人士,他視線水平受阻,之後在餐廳旁扶手電梯上商場五樓。
上去五樓後,電梯旁有欄杆位,可以直接向茶木作觀察,角度比較好,當時餐廳內有十多名男女,在餐廳出入口附近的幾張餐桌坐下,茶木裏亦有其他相信是食客,而該十多名男女部份身穿黑衫黑褲,多數有戴帽或者用衫套頭,以及戴口罩或者使用其他物件遮擋面部。
當時十多名男女有其中一名男子身穿紅色長袖連帽衛衣,衛衣帽是套在頭上,而紅衛衣心口前有白色圓形圖案,背面有大白色圓形圖案,另外身穿藍色牛仔褲,有戴淺藍色外科口罩,有戴眼鏡,即是被告。
被告與另外十多名男女在茶木內大聲叫囂,被告曾經由一張桌走過另一張桌,與另一張桌本來坐在的人士,有交頭接耳的動作,其後被告行去原本的桌。
在他們叫囂期間,被告旁邊的桌有3名女子,因為當時聽到十幾名男女及被告叫囂期間,有說到``做咩喊啊``所以見到3名女子,其中2名女子約十多歲,另1名年紀較大。而年紀較小的其中一個女子,有拿着紙巾,蓋住面部,另一名也用手蓋住面部。
其後3名女子行入去茶木較入的餐桌位置,當時有另一名男子在收銀處附近,看似結賬走,他站着看着茶木出入口,顯得很徬徨,不知結賬好還是想走好,因為當時主要出入口,被一大群記者及示威人士堵塞,之後PW1沒再留意該男子。
被告與十多名男女繼續在所坐的餐桌叫囂,亦不停翻閱餐牌,期間茶木吸引很多記者去拍他們。
及後PW1到達商場四樓繼續觀察,見到被告與十多名男女行出餐廳,連同外面的記者及其他約30-40名人士,行去朗豪坊旁邊康德斯酒店連接的天橋方向。
PW1指當時沒見到他們在餐廳內進食,亦沒見到點餐。
(控方呈上P5相簿第11-12張相,顯示被告人及當日衣著)
(播證物p1片--PSHK,畫面是茶木內的情況。PW1認出哭泣旳女鬼;看到被告交頭接耳的動作;認出想結賬的男子;餐廳內有人叫囂好多位啊咁貴㗎啲嘢食啲嘢會食死人㗎要水啊唔好喊啦酒店有狗啊)
(播證物p2--ON.CC的16分鐘片段,顯示事發前商場內的背景)
(呈上證物p6被告紅色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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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直播員有事,因此無紀錄PW2供詞,感謝臨時直播員的幫忙😘😘😚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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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
#劉淑嫻裁判官
#1226旺角 #審訊 [1/1]
楊 (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的餐廳「茶木」內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
——————————————————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04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嘅行為是否符合遊蕩罪的定義有疑點或不穩妥,被指「與他人結伴」所謂同伴亦沒有參與叫囂。
另一重點,導致他人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由於案情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Day4
📌DW1 技術主任 事實證人 作供
證人現職香港某大機構高級技術主任超過三十八年,擁有豐富維修保養經驗,工餘亦有十年時間承接家居及辦公室維修保養及安裝工程工作,對膨脹膠使用非常熟悉,通常在工序完成房與房剩餘空隙要用膨脹膠填補防止蟲蟻及冷氣溜走,一般在五金店買到,使用前戴眼罩,雙手握罐搖動,將罐倒置,噴時用食指㩒制,另一手托住穩定。
證人指自已曾拆開過罐知道結構不同,殺蟲水及噴髮膠不用倒置使用但膨脹膠需要,噴出後通常好幾倍膨脹,要等10至20分鐘表面才硬化之後廿四小時整體才能全部硬化似發泡膠可以用𠝹刀清除。DW1以相冊所見閘門上泡沫,估計自己做清理收費數百元,如需找其他人幫手也是二三千元。
📌DW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不倒置及不搖動也可使用膨脹膠,但效果減少及用不完物料。
控方質問所有噴劑因狀態不同,證人不會知道所有使用方法。證人回應所有工具上其實有標明指示及說明書,工程技術人員會跟着做,如殺蟲水寫明不可倒置使用。
證人也同意膨脹膠硬化是一個大約24小時過程,外在環境如溫度、濕度會有影響硬化過程但不多。
DW1同時回答膨脹膠噴出後10多20分鐘至到8小時來一般可以成塊移除,而凌晨及緊急清潔費用只是正常1.5至2倍費用。
控方提出相冊上看到噴劑有注意事項包括不當使用會使物品表面受損,DW1不完全同意說不會噴在動物及相機鏡頭上,鐵器上不會受損。
📌辯方案情完結前大律師將截圖冊及DW1書面陳述書以65(b)呈堂。同時希望裁判官可抽空再重溫辯方呈堂片段(D2-1大紀元 1:21:30-1:26:20,D2-2 TVB 1:18:00-1:25:00)及相冊截圖24-29。
📌辯方又提交3封被告品格證明信(校長、通識老師及社工)以65(b)呈堂,辯方案情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需於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而辯方需於3月12日或之前回應及辯方詳細結案陳詞。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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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4
📌DW1 技術主任 事實證人 作供
證人現職香港某大機構高級技術主任超過三十八年,擁有豐富維修保養經驗,工餘亦有十年時間承接家居及辦公室維修保養及安裝工程工作,對膨脹膠使用非常熟悉,通常在工序完成房與房剩餘空隙要用膨脹膠填補防止蟲蟻及冷氣溜走,一般在五金店買到,使用前戴眼罩,雙手握罐搖動,將罐倒置,噴時用食指㩒制,另一手托住穩定。
證人指自已曾拆開過罐知道結構不同,殺蟲水及噴髮膠不用倒置使用但膨脹膠需要,噴出後通常好幾倍膨脹,要等10至20分鐘表面才硬化之後廿四小時整體才能全部硬化似發泡膠可以用𠝹刀清除。DW1以相冊所見閘門上泡沫,估計自己做清理收費數百元,如需找其他人幫手也是二三千元。
📌DW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不倒置及不搖動也可使用膨脹膠,但效果減少及用不完物料。
控方質問所有噴劑因狀態不同,證人不會知道所有使用方法。證人回應所有工具上其實有標明指示及說明書,工程技術人員會跟着做,如殺蟲水寫明不可倒置使用。
證人也同意膨脹膠硬化是一個大約24小時過程,外在環境如溫度、濕度會有影響硬化過程但不多。
DW1同時回答膨脹膠噴出後10多20分鐘至到8小時來一般可以成塊移除,而凌晨及緊急清潔費用只是正常1.5至2倍費用。
控方提出相冊上看到噴劑有注意事項包括不當使用會使物品表面受損,DW1不完全同意說不會噴在動物及相機鏡頭上,鐵器上不會受損。
📌辯方案情完結前大律師將截圖冊及DW1書面陳述書以65(b)呈堂。同時希望裁判官可抽空再重溫辯方呈堂片段(D2-1大紀元 1:21:30-1:26:20,D2-2 TVB 1:18:00-1:25:00)及相冊截圖24-29。
📌辯方又提交3封被告品格證明信(校長、通識老師及社工)以65(b)呈堂,辯方案情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需於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而辯方需於3月12日或之前回應及辯方詳細結案陳詞。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
判詞稍後補回。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陳炳宙裁判官
#裁決 #20200119大埔
吳 (1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2020年1月19日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廣福邨行人天橋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襲警 襲擊警務人員
廣福邨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PC47958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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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稍後補回。
速報
法庭宣布兩項控罪罪成‼️‼️
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裁決
👥周,嚴 (16-17) #1111鰂魚涌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而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
簡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D1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只是希望儘快完成拘捕D1的程序,因此PW1並非故意不對D1作警誡。
法庭亦認為警員在截查D1時並不知道他之前的行為,理應沒有理由視他為疑犯,故PW1沒有對D1進行警誡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PW1及PW2口供互相支持,他們有向D1查詢他是否需要送院,亦確定D1沒有不適才進行搜查。
法庭認為D1能在開始時能回答部分問題下,不會對之後的問題沒有印象,故認為D1事實上能清晰聽到問題,即使中了胡椒噴霧也沒有影響意志亦會懂得提出要求。
法庭認為當警員問及帶萬用刀的原因時D1並沒有回應,可見他知道保持緘默的權利。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
針對特別事項2:D2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3在庭上不記得自己當時與D2錄取警誡口供時的語氣和內容是不理想。
法庭認為PW3在沒有對D2進行警誡下對他説「我地當傾計咁傾」有誤導D2之嫌。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警誡口供是非自願作出,不能呈堂。
針對D1的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和PW2是可靠證人,而D1是不可靠證人。
法庭認為D1在當天沒有帶書及文具上學,可見他有整理背包,亦必然知道萬用刀在他背包。法庭認為即使D1不打算回校上課,亦不需帶望遠鏡及萬用刀出外。
法庭指D1在作供曾提及即使遲到趕不上罷課時學校也會讓他進入,法庭認為他當時不需急於回校,D1在當時正做其他事。
法庭認為此控罪亦包括拆除工具的目的,由於法庭已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D1已承認他有丟雜物往馬路下,法庭認為他會用萬用刀作撬開地磚及剪下索帶使物件分開等,再盡一步考慮案發時附近的情節和環境後,裁定D1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一般事項:
在辨認身份方面,法庭指PW3在作供時指他為D2搜身時是以八達通確認D2的身份,法庭不解為何PW3不用身分證作確認D2身份。
法庭指PW3在作供時不記得何時得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即出生日期和住址等,亦不記得當時D2有沒有帶口罩。在前者方面,法庭認為PW3不可能忘記何時得知D2的身份證號碼;在後者方面,法庭認為口罩是辨認的重要因素,有機會影響PW3辨認D2與犯案人的身份。
法庭指PW3稱他曾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法庭不解為何控方不能提供及沒有紀錄,是否沒有發出還是發錯了。
在證物處理方面,法庭不解為何PW3會把接收證物的警員編號弄錯。
法庭不解為何調查報告會寫錯D2的名字,是否有警員在交代犯案人的身份或資料出錯。
法庭認為犯案人名字與涉案物品有關連,若出錯有機會影響配對。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
就法庭應否為D1索取感化報告,D1律師引用CAAR1/2020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萬用刀的危險性也較白電油低,也沒有證據指他有參與堵路的行為。雖然年青未必是有效求情因素,但法庭應在可行情況下着重更生的因素。
D1律師亦建議法庭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D1經審訊後罪成未有完全悔意,但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可以展示出一定悔意。
法庭為了解完整的情況及有完整的判刑選擇,會為D1索取所有報告,而D1的求情會在判刑當天,即2021年2月19日0930處理,而D1在等侯判刑期間需還押看管。
#張志偉裁判官 #裁決
👥周,嚴 (16-17) #1111鰂魚涌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而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包塑膠索帶及1把螺旋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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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D1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只是希望儘快完成拘捕D1的程序,因此PW1並非故意不對D1作警誡。
法庭亦認為警員在截查D1時並不知道他之前的行為,理應沒有理由視他為疑犯,故PW1沒有對D1進行警誡沒有問題。
法庭認為PW1及PW2口供互相支持,他們有向D1查詢他是否需要送院,亦確定D1沒有不適才進行搜查。
法庭認為D1能在開始時能回答部分問題下,不會對之後的問題沒有印象,故認為D1事實上能清晰聽到問題,即使中了胡椒噴霧也沒有影響意志亦會懂得提出要求。
法庭認為當警員問及帶萬用刀的原因時D1並沒有回應,可見他知道保持緘默的權利。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
針對特別事項2:D2警誡口供的自願性
法庭認為PW3在庭上不記得自己當時與D2錄取警誡口供時的語氣和內容是不理想。
法庭認為PW3在沒有對D2進行警誡下對他説「我地當傾計咁傾」有誤導D2之嫌。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警誡口供是非自願作出,不能呈堂。
針對D1的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和PW2是可靠證人,而D1是不可靠證人。
法庭認為D1在當天沒有帶書及文具上學,可見他有整理背包,亦必然知道萬用刀在他背包。法庭認為即使D1不打算回校上課,亦不需帶望遠鏡及萬用刀出外。
法庭指D1在作供曾提及即使遲到趕不上罷課時學校也會讓他進入,法庭認為他當時不需急於回校,D1在當時正做其他事。
法庭認為此控罪亦包括拆除工具的目的,由於法庭已裁定D1警誡口供是自願作出,D1已承認他有丟雜物往馬路下,法庭認為他會用萬用刀作撬開地磚及剪下索帶使物件分開等,再盡一步考慮案發時附近的情節和環境後,裁定D1罪名成立。
針對D2的一般事項:
在辨認身份方面,法庭指PW3在作供時指他為D2搜身時是以八達通確認D2的身份,法庭不解為何PW3不用身分證作確認D2身份。
法庭指PW3在作供時不記得何時得悉被告的個人資料,即出生日期和住址等,亦不記得當時D2有沒有帶口罩。在前者方面,法庭認為PW3不可能忘記何時得知D2的身份證號碼;在後者方面,法庭認為口罩是辨認的重要因素,有機會影響PW3辨認D2與犯案人的身份。
法庭指PW3稱他曾向D2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法庭不解為何控方不能提供及沒有紀錄,是否沒有發出還是發錯了。
在證物處理方面,法庭不解為何PW3會把接收證物的警員編號弄錯。
法庭不解為何調查報告會寫錯D2的名字,是否有警員在交代犯案人的身份或資料出錯。
法庭認為犯案人名字與涉案物品有關連,若出錯有機會影響配對。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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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庭應否為D1索取感化報告,D1律師引用CAAR1/2020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萬用刀的危險性也較白電油低,也沒有證據指他有參與堵路的行為。雖然年青未必是有效求情因素,但法庭應在可行情況下着重更生的因素。
D1律師亦建議法庭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雖然D1經審訊後罪成未有完全悔意,但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可以展示出一定悔意。
法庭為了解完整的情況及有完整的判刑選擇,會為D1索取所有報告,而D1的求情會在判刑當天,即2021年2月19日0930處理,而D1在等侯判刑期間需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