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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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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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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27) #20200101中環

控罪2:管有違禁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簡單背景:
法庭在2020年8月18日判處已認罪的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

原審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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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案情嚴重,但法庭在原審的判刑偏離一般原則,因當涉及到公眾利益等因素,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及年輕所佔的判刑比重微不足道。

申請方認為答辯人當時所帶的物品數量和種類多。而打火機油及打火機可展示出答辯人有用火作破壞的意圖,有潛在風險。而且現實上案發附近地方在稍後時間有出現非法和破壞行為。

就法庭就「認同應改判監禁,但考慮到已經完成長時數的社服令,不作改變刑罰」的看法。申請方重申希望可改判監禁,但認同答辯人完成愈多社服令對他愈有利,可有更多折扣。

以案例作比較,申請方認為本案與HCMA101/2020案相似但比CAAR7/2020和HCMA165/2020案輕。因此希望法庭可以改判答辯人不多於12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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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認同CAAR7/2020案的判詞,但指本案控罪嚴重性就此案輕,本案的處理手法應有別於上案。此外若法庭就控罪3作量刑時考慮到案發後出現的破壞行為時會對答辯人不公,因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嚴重破壞行為。

答辯方指若不是疫情,答辯人理應已服畢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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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認同申請方指原審判刑時未有考慮不同案件因素,上訴庭近期接二連三的覆核案亦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法庭重新考慮本案物品的數量、種類和性質,答辯人的意圖和案發背景後認為會對公眾安全帶來潛在風險。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曾參與混亂情況或用涉案物品制作汽油彈,但本案案情嚴重下應判處拘留式刑罰,沒有因素令法庭不改變刑罰,故接納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在考慮量刑時,法庭已考慮了各案件因素及參考了CAAR4/2019案的處理手法後,把2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改為6個月監禁,答辯人認罪獲扣減1/3刑期,是次聆訊為覆核聆訊可扣減1個月,答辯人已完成62小時社會服務令再可扣減1個月,此外已沒有減刑因素,故刑期為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31銅鑼灣 #續審 [2/1]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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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外籍律師申請今天不代表被告人,將由蕭律師取代為法律代表,裁判官批准

正盤問PC16981 蔡智浩(音同)
(按:隻狗冇帶委任證,原則上要有,喺出庭作供之時)

休庭10分鐘,讓辯方書面寫下反對此證人的部分證供之理據(有關反對接下來證人提出的是傳聞證供,而此將會對D2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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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再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7/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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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基督徒警長 34113 王志忠 (同音)
1995年11月加入警隊,2015年10月晉升為警長,案發時逮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制服首被告的過程
警員68351978510717在黃埔站平台㩒住首被告並在地上與他糾纏。警員19785想用手扣拘捕首被告,但佢好似穿山甲咁縮埋,用手撐地(類似係plank咁嘅姿勢)。因此要用力反佢隻手去後面,但被首被告身上的背囊頂住,所以王警長要「攝」隻手去解開他背囊的胸扣。拘捕過程歷時1分鐘左右。


📌記憶從何而來?
話說昨天在區域法院證人等候室,王警長按記事册內容謄寫一份書面證人供詞,但記事册內沒有記錄牠目睹警員6835搜查首被告的背囊。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王警長在收到其他人提示,或者與其他證人討論案情後,因此在書面證供中附加沒有在記事册出現的細節「另外,PC6835在搜查第一被告的黑色背包,初步發現在急救用品、防毒面具帶有粉紅色過濾器、航拍機」

證人聲稱因為案發時8月10日中午已經開始當值,一直當值到8月11日凌晨03:00左右在記事册補錄當日事件,經過長時間當值及體力勞動後身心俱疲,而且在記事册的記錄只是「順住去」,因此細節可能會有遺漏。昨日書面證供內的描述是當日的所見所聞,記得快速搜查的細節是因為首次拘捕俗稱「pink team」全副裝備的示威者,而且搜出航拍機,所以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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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7休庭。審訊明天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拖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本案會在2021年3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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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提堂

D1陳(28)
D2曾(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2.危險駕駛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案情:
兩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D2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2/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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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PW2地鐵職員 作供完畢

1258 PW3政府化驗師辯方盤問中,午休至下午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1/1]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自行答辯。

控罪: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立場新聞)

控方證物:
P1 一個黑色膠袋
P2 一面土製國旗
P3 一支白色旗杆
P4 與被告的錄影會面記錄
P5 由刑事偵緝警員15470於當天拍攝的片段(P5a為17張片段截圖)
P6 由警員9325於當天拍攝截停搜查被告的片段(P6a為片段截圖)

傳召控方證人PW1男警員 吳嘉輝(音) 14768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 2012年加入警隊,現階級為長沙灣警區分區特遣隊成員。

📌當日情況
0815 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管制人群

0900 PW1在通州街望向公眾人士活動區,見到有約30人士聚集,包括記者,參與集會人士和上庭人士
同時在其前方30米見到被告,左手拿著1支約2米長白色旗杆,上有1面倒掛國旗,上有黑色字句

0920 被告準備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B座出口,PW1遂與同胞在通州街近東京街因懷疑被告侮辱國旗截停被告搜查,在黑色膠袋中搜出一面中國國旗,上有「黑色恐怖」、「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句。

0928 宣佈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我無野講」

0937 以警車AM6360將被告押返長沙灣警署

0940 見值日官

主控播放證物P5和P6,P5片段中聽到十數藍絲一直高喊「打倒賣國賊」、「打倒黎智英」、「漢奸」、「支持國安法」等口號。不少旁聽人士狀似無法忍受而離場。

辯方盤問

古思堯沒有盤問PW1

PW1作供完畢。

鍾明新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古思堯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古思堯自行讀出)

中國政府自訂立港區國安法,一國兩制化為烏有。國安法作為中央定海神針,鍾意告邊個就告邊個。自己已因違反國旗法而坐牢9次。中國成立70年沒有法治,強烈迫害政治犯、異見人士、學者、公民領袖、宗教領袖等,在港亦圖將泛民主派連根拔起,專制獨裁。在新疆亦犯下種族滅絕罪行。公安、國保、法庭、監獄、電台、電視無一屬於人民,而是屬於共產黨,使其非常憤怒,遂故意侮辱國旗。被告明白自己違反國旗法,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對參與公民抗命從無後悔,願屢敗屢戰,將來亦會繼續公民抗命。

🌟鍾官在古讀畢陳詞後提醒古,指其陳詞部份內容與案情無關,自己作為專業裁判官亦不會考慮被告的過往,古指自己只是在解釋犯案動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審訊 [1/1]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控方有2段影片,爭議點是在片中被告是否有出現。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1/2]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鐳射筆

控方將傳召5個警務人員作供

PW1警長34962 作供完畢
PW2警員1720 未完成作供

下午PW2將會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無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4黃大仙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 柯(21)
D2 陳(21)
D3 梅(19)

控罪:
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違反公安條例第18條(1、3)

2.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1、3)

案情:
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控罪一 🛑罪名成立🛑
控罪二 🛑罪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首先處理控罪一,控方案情指出2019年8月24日約晚上九點,PW1-PW4獲告知龍翔道有示威堵路情況需要到場處理。他們在豪苑二座對出龍翔道東行線向樂富方向設立防線,前方有大量黑衣人聚集在龍翔道東西行線及行人路,期間有投擲雜物、路上有路障、有人叫囂、用鐳射筆照射警方防線。PW1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要求他們散去,否則會作出驅散及拘捕;PW2於接近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行人路石壆位置截停及拘捕D1;PW3於E出口對開龍翔道東行線一線拘捕D2;PW4於E出口對開東行線一二線之間拘捕D3,其後檢取一支雷射筆證物P41。控方並不依賴呈堂片段的聲音。

法庭認為PW1-PW4的證供簡單直接,證供脗合,沒有不能磨合的差異,因此接納他們的供詞。
事實裁決:PW1-PW4於2100到達現場,前方有黑衣人集結,導致交通阻塞。路上的路障在第一隊警員到場前已出現,必然是由示威者設立,阻塞交通是他們的共同目的,已是擾亂秩序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現場有非法集結定不是關鍵爭議,主要爭議是D1-D3有否參與其中。由於他們沒有作供,法庭考慮證人的證供作出推斷。

事實裁決2:
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和各名被告拘捕的時間相當接近,是約十分鐘之內的事情。拘捕被告的地點和非法集結的地點亦相當接近。考慮整體環境,雖然控方所指的集結地點和E出口距離200米,但位於正前方。片段中留意到示威者的裝束有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等 (直播員案:庭上播放的片段根本見不到示威者),各被告和這些人管有的物品雷同。這些衣飾不是普通市民會攜帶的東西,他們明顯是有備而來,亦沒有作供解釋為何他們攜帶這些東西。各被告不是警員或記者,亦沒證據顯示他們是道路使用者,看不到他們是路過現場的可能性,沒有證供提到他們作出了什麼行為,但他們選擇身處於眾多人群之中,已是向示威人士表示支持及鼓勵。

D1辯方律師爭議被告沒理由會向警方方向跑,這是自投羅網的行為。法庭認為現場混亂,被告會搞錯逃跑方向亦不足為奇。(直播員按:吓?) 他亦爭議現場曾是合法集結,但法庭認為被告目睹睹路沒有選擇離開,身處非法集結之中。D2辯方律師爭議拘捕位置是黃大仙廟,但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已是在黃大仙廟前方,這個爭議沒有價值。

因此控方就D1-D3參與非法集結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二,PW5已在庭上說明他管有電子工程學學士學位,了解雷射光原理和實驗的經驗,接納他為光學專家。他在報告中已說明近距離使用雷射筆可對人體造成傷害,測試中亦證實雷射筆操作正常。雖然雷射筆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控方不需要證明它必然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只需證明它有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及被告的意圖。法庭認為被告在該環境中,推論被告有使用雷射筆傷人的意圖。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控罪二罪名成立。

📌求情
D1:呈上三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是次事件中的武力及暴力程度較低,亦沒有證據顯示D1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斗膽邀請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D2:非法集結的程度較其他案件輕微,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作出任何行為鼓勵示威者,亦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的刑罰
D3:呈上五封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一直為學業努力,曾經在校長嘉許名單 (Dean list),信中提及父母因為此案件而東奔西走感到愧疚。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品性善良,和同學師長關係亦良好,明白他希望表達理念但是用錯了方式,承諾之後會繼續鼓勵扶持兒子。控方案情沒有提及他的實際參與程度, 亦不知他作出了什麼行為。希望法庭考慮較短期的監禁,讓他可以早日繼續學業。

休庭五分鐘後,裁判官指根據上訴庭案例,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法庭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2索取背景報告;D3索取更新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最後證物處理,主控連被告個人八達通都申請充公,折墮到冇朋友,港共真係窮到發慌。裁判官拒絕此申請,所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交還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2/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Day2 審訊

📌PW2 灣仔地鐵站站長 作供
當天在控制室,1530 A1出口閉路電視被噴黑,此後到晚上看不到出口情況,1545 A1出口有人打爛玻璃,於是證人在1555將A1出口落閘鎖上,當時閘門完整沒有任何泡沫,1805收警方通知需要開A1閘將一男子帶入站,當證人去到A1出口,證人見閘門左右各有奶白色類似膨脹膠在上面,形容各約一尺長一尺闊,閘門可開只是會雙黏上該膠劑。庭上證人認出證物P20(膠泡)及確認P21相冊第11、12圖中A1閘上白色泡就是所見,其後同事安排外判清潔,同事告知連人工及用品共需一萬元。

📌PW2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承認閘上兩舊膠是長型不是1尺×1尺,而去開閘給警察帶一男子入咗站後又將閘鎖上,不知道剛才相冊圖是事發6小時之後才拍❗️自己看不到其間有沒有其他人在閘上噴泡沫❗️證人亦同意當天由下午至晚上1930灣仔站A 、B出口受多次襲擊包括扔燃燒物入站內,而自己只知A、B出口也有被人噴膨脹膠,不知其他出口有沒有。

辯方庭上播放時發TVB片段(D2-2主要時段01:25:00-01:27:00),片段截圖亦制作相關冊呈堂(D3)。證人不同意01:26:03至01:26:08片段鐵閘外沒膨脹膠,指隱約閘交叉位有兩條絲狀物體,至於閘之粗框上看不到有沒有。在律師指示下,PW2在控方相冊(P21)圖15圈上膠泡位置。證人同意書面口供所説「而案發時我不在場」。

📌PW2 覆問
證人說之開閘時沒有留意地上有沒有膨脹膠,只留意閘上兩舊膠。

📌PW3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音)作供
證人負責將警方送來證物(兩白色固體、一對手套、T恤、牛仔褲、一對靴附有化學物質舆在一罐噴劑噴口找到之「聚米聚胺酯」相符,結果除T恤外,其他也相符。控方將英文化驗結果報告(P24)及譯本(P24a)呈堂。

📌PW3 政府化驗師 盤問
證人同意聚米聚胺酯可以多種形態出現,噴出20分鐘後仍是液體,但固態過程已開始及進行直至24小時後完全固態化變做法泡固體。

PW3知道有易燃(Flammable) 這字詞,但口供仍用可燃(Combustible)來形容聚氨酯
測試噴劑時噴唔出
知道呢類寫住「發泡填縫劑」嘅噴劑不是量產物品,同意五金鋪、裝修鋪可買。同意罐身嘅用途說明。
承認有處理其他案件時試過用呢類噴劑,知道使用前要搖均及倒轉,否則噴劑會好似液體咁不能發生固化。
同意在未完全固化前有黏性,如果噴出後短時間(辯方假切20分鐘) 接觸到皮膚或衣物有機會將該物質帶到皮膚或衣物中。

而被告的手套及靴留有白色物質嘅位置分別係①左手手掌近手腕 ②右手手掌母指及食指③右腳右側近鞋底,PW3不知呢啲物質從何而來。

📌PW3控覆問
盤問時指噴出頭30分鐘會係液體咁,係好似水咁嘅液體定係「傑啲」嘅液體,PW3形容似係忌廉咁

主控表示覆問完畢,但裁判官再次詢問主控有無嘢要問,更給予控方15分鐘諗下有無嘢未問或要證人澄清。

PW3早前表示過完全固化要24小時,但覆問間稱24小時呢個數,會因室溫/濕度等影響,更指噴後10個鐘都已經可以相當硬。另外,覆問間PW3亦改口指使用前需搖均及倒轉只係最佳使用方法。

PW3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於休庭前表示覆問完畢的主控休庭後多次在覆問階段提出新問題但不成功)

控方表示尚有2-3名證人需傳召,明天0945同一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1/2]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鐳射筆

PW2警員1720繼續作供

影片見被告鐳射筆只是左右揮動,照射其它地方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28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6) #1007屯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於2020年10月7日,在新界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使用木槌襲擊警員X。

刑期覆核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777
———————————
進一步求情:

答辯方已向答辯人解釋報告,答辯人同意當中內容,報告指出答辯人適合更生中心並已為他預留位置。

答辯方指是次報告內容與上一份大致一致,在新部分中,即感化官對答辯人接受感化期間的評語。感化官滿意答辯人的表現在學業、個人行為和成績有進步,亦緊守宵禁令。學校方面亦表示答辯人的功課有進步。母親亦表示2人關係有改善,答辯人比以往更努力讀書。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
判刑:

上訴法庭同意更生中心報告的內容,認為更生中心對答辯人是合適判刑,故撤銷執行中的感化令並改判答辯人進入更生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裁決

古思堯(74)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0933 廣播開庭,庭內尚餘一半座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裁決

古思堯(74)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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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判決理由
- 本案爭議重點為確認被告有否刻意侮辱國旗,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 被告選擇不作供,因此環境證供將佔累積比重,然裁判官在考慮裁決時,被告不作供不會對其不利。

-由於本案僅依靠控方片段及控方證人證供舉證,裁判官因此需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動機格外留神

- 證人證供分析:裁判官仔細觀察控方證人作供時神情,控方證人作供簡單直接,無不合理之處,信納其為可靠證人。

- 辦認被告:被告承認自己案發當天身處現場,故意舉起倒插的國旗,裁判官信納其自願招認真確無誤。

- 裁判官指出,控方證物P5中拍攝到被告:
085802 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活動區內手持控方證物P3與在場約30人士聚集
090119 手持控方證物P2面向記者讓其拍攝
090535 手持控方證物P2與在場人士交談
091241 與集會人士並排,讓記者拍攝
091457 站回公眾人士活動區,期間仍手持控方證物P2
091858 除下旗離開

- 裁判官引用案例CAAR4/2019及FACC4/1999(見文末)說明被告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達20分鐘,是公開和故意的,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被告同意自己有12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9次數與侮辱國旗及區旗相關。被告強調裁判官「量刑毋須同情我、毋須可憐我,無須對我仁慈,因為我都唔會對中國政府仁慈」,請求裁判官不要考慮罰款或緩刑。被告指出中國政府「專制獨裁」,是「屠夫政府」被告亦強調自己參與社會運動 30 年第 10 次坐監,即證明自己所做之事正確。被告亦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亦指若時機許可,會故意違反國安法。

📌量刑理由

裁判官再次引用FACC4/1999(見文末),說明被告當天在被人關注的案件聆訊現場,在人群中舉起倒掛及寫有字句的國旗達20分鐘,屬刻意公開侮辱國旗。涉案國旗為被告自備,顯然有預謀。在場有包括記者,支持提訊人的人士及反對提訊人的人士。被告行為有可能令在場人士情緒激動而起哄,並引起衝突。

裁判官指被告刑責嚴重,亦非初犯,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項,採取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酎情扣減 1 個月,
‼️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被告聞言大喊「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部份旁聽人士隨即和應「撐住,阿古」。裁判官休庭前向古思堯表示,獄中的治療不會比醫院遜色,並稱「本席希望你早日康復」。

廷伸閱讀:

1. CAAR4/201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30-34段。
2. FACC4/199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4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鄭 (16)‼️已還押43日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背景:
案件於2020年6月10日首度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其後於9月15日首度就控罪答辯時在 #張天雁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續獲准保釋候審。12月17日開審時卻遭主審 #鄭念慈裁判官 撤銷保釋,還押至今。今年1月14日裁定控罪(3)罪名成立, #鄭念慈裁判官 只索取教導所報告,押後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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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報告內容

辯方代表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教導所報告內容,他明白並同意。

辯方呈上被告中四成績表,表示上次未能找到有關成績表,已向校方補領。成績表顯示被告中四操行等級 A-,亦與報告內容相符。

報告內容顯示,被告現時就讀中五,校長承諾為被告預留學位,讓被告案件結束後繼續學業。

報告續指,被告的體格同精神適合進入教導所。被告父母均需工作,但非常關心被告。母親形容兒子孝順,性格內向、沉默寡言,容易受人影響。

被告雖然成績一般,但操行良好,更熱心參與不同體育項目,自中二起擔任班長,亦是學校的排球隊隊長。報告亦確認,被告熱心參與社會服務並獲取獎狀。

對於裁判官上次聽取求情時質疑被告中五操行等級由 A- 跌至 B+,律師已向學校查詢,校方指中五因在網上授課,缺乏校內服務,才沒有給予 A- 等級。

被告自去年12月17日起還押壁屋懲教所,期間行為良好。報告形容被告有禮、合作,並顯示強烈悔意被告於還押期間已昨深刻反省,對自己一時魯莽、衝動的行為感到後悔。被告希望日後可成為排球教練,奉公守法。

總體而言,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被告年紀尚輕,未滿17歲,案發時年紀更小。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經審訊後遭裁定罪名成立。

鑒於控罪(3)條文訂明,根據被告年紀,除判處即時監禁外,只能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裁判官認為其判刑選擇有限。

涉案武器為1支伸縮棍,裁判官強調其為金屬製,認為殺傷力強大。被告於非法集結期間管有武器,而在事前更參與群組,得悉犯案計劃、規模及參與人數。裁判官形容被告準備充足,案發為上學日,被告蓄意隱藏身份,穿著外衣遮蔽校服,更帶備鞋作替換,並蒙面作案。

裁判官繼上次裁決後繼續其毫無事實根據之臆測,指若有市民持不同政見,或因上班上學受阻而對被告不滿,被告會使用伸縮棍襲擊他人,認為造成的風險相當高。


📌判刑

裁判官以其陰陽怪氣的聲音,擺出一副裝可憐的嘴臉,形容自己「別無選擇」(明明裁判官上次自己刻意不索取刑期較短的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只能判被告就2項控罪同判入教導所‼️


📌證物處理

上次裁決時未處理之證物P11相簿同P12專家證供交法庭存檔。


⚠️旁聽師請注意安全,以免遭瘋狗咬傷⚠️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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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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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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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8/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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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警員 20633 林祥文,2015年8月加入警隊作供:

第一眼見第二被告,佢已經係黃埔站入面近扶手電梯位置。自己沒有,亦無見到其他警員扯第二被告頭髮,只是拉住第二被告膊頭附近位置。搜身後第二被告坐返起身,警員15293、警長2989目擊搜身過程。

曾藹琪大律師向證人指出,沒有警員在扶手電梯頂向第二被告講「警察咪走」,而第二被告亦無任何動作反抗,只是拉拉扯扯期間失重心與警員一同跌落扶手電梯底部。警長2989亦無叫第二被告冷靜唔好反抗。證人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撿取第二被告個人物品、處理證物過程有幾個版本,辯方指出部份證物並不屬於第二被告,詳情遲d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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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3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4日 09:0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期間各被告不需到警署報到,此外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10馬鞍山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陳(31)

控罪: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馬鞍山鞍祿街公園管有一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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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女警25798陳曉紅(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隸屬馬鞍山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第四隊,軍裝當值。當天受訓示到鞍誠街鞍祿街一帶進行掃蕩。8月11日0023,在鞍祿街公園附近有一女子身穿黑衫黑長褲黑鞋戴眼鏡、左手持紅色膠袋、孭藍色斜孭袋,距離約五米外。看到她外表是先前訓示需要截查的人士。想上前查問時她回頭望,之後急步向耀榮樓方向走去。我亦急步上前,叫她停低但她沒有理會。最後走至耀榮樓地下將她截停。我向她講截停原因並叫她出示身份證,此時亦有其他隊員在場。向女子查問期間,特遣隊和署理警署警長陳振球亦到達上址,並指出此女子就是其中一名涉案人士,即本案被告。

我向她搜身,首先搜查左手的紅色膠袋,裏面有一個白色膠袋,內有3M防毒面具及說明書。之後在她的斜孭袋中搜出黑色約10cm長的雷射筆,可發出綠色光線,在現場有試,檢取為證物,並向被告拘捕及警誡,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和襲警,被告沒任何回應。另外亦搜出黑色泳鏡、黑色T恤、黑口罩、手機連機殼。將證物交給同事後,一起回去馬鞍山警署。到了警署我帶她見值日官和處理落口供等文件工作,之後案件交由偵緝警員接手。

🌟盤問 (括號內為PW4回答)
你說你見到被告時有嗌佢,佢有咩反應? (佢四圍望) 當時附近冇人?(有零碎行人) 果啲人有冇傾計? (冇留意) 當時環境平靜,冇人嗌,冇嘈雜聲音 (平靜,係) 被告係快步定慢步咁行開? (急步走) 即係唔係跑 (係) 由你開聲叫被告到截停佢時間有幾耐 (兩至三分鐘啦相信) 當時附近只有佢一個 (係) 大概過咗幾耐陳振球先到?(緊接住嘅,冇計幾耐)

被告身上支雷射筆得一粒掣 (唔記得) 你試支雷射筆果陣撳咗一下定兩下掣?(唔記得) 淨係記得開咗 (係) 你開完之後用咩方法令到啲綠光消失?(撳掣) 幾多下?(唔記得) 支筆除咗綠色光之外仲有冇其他光?(唔記得) 向你指出支筆仲可以發出白光 (唔記得)

你幫被告搜身後回到馬鞍山警署,有冇補錄拘捕過程?(有) 內容有冇提及在現場警誡被告?(有) 有冇比被告閱讀簽名?(有) 佢有冇簽名 (冇) 有冇講點解唔簽 (冇) 向你指出其實佢有解釋唔簽係因為唔同意內容,因為你喺現場根本冇警誡被告 (不同意)

在地圖上標示你第一眼見到被告是你自己的位置,以及你截停被告的位置,呈堂為證物D1。

你話喺紅色膠袋內發現白色膠袋,內有防毒面罩及說明書,其實白色膠袋就是防毒面罩的包裝袋 (係) 你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係正面定背面?(側面) 之後你繼續跟住佢,佢就背向你 (係)

PW4作供完畢。

📌PW5 PC13477 招志偉(音)作供 (控辯內容整合)
案發當日隸屬沙田警區值日隊第三隊,8月11日0130獲指派為本案調查人員,但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二隊接手,之後就再沒有參與調查。
PW5為案件寫了一份調查報告,包括案發地點、拘捕地點、拘捕警員、罪名、檢取了的9件證物等。PW5沒有使用過涉案雷射筆,拘捕同事告訴他這是一支可以發出綠光的雷射燈電筒。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居住馬鞍山,在深水埗一間餐飲公司工作,2019年8月10日1100-2030要上班。工作要求她穿著黑長褲和黑鞋,上衣沒有規定,但通常都會著深色衫,以免被食物弄污。當天上班前去鴨寮街買了一個防毒面罩和雷射筆,因為在網上看到8月11日深水埗區會有示威活動,那天她要上班,怕被催淚煙波及,所以買了防毒面罩。買雷射筆是因為她家有養貓,牠喜歡追逐雷射筆的光點,打算買來和牠玩。雖然家中有另一支紅色光的雷射筆,但貓似乎鍾意鮮色啲嘅,所以買了綠色光。

8月10日2040收工,因為見到locker混亂,想攞番啲嘢番屋企,最後執走了泳鏡和黑T恤塞入袋。泳鏡是因為之前打算下班去游水,但現在放工太攰,都係放假先去,屋企冇另一副泳鏡,所以帶回家。T恤是因為有時做嘢會整污糟件衫,所以有幾件後備衫,但這件擺了比較耐,所以攞番去洗。原本諗住攞埋件泳衣但塞唔入,搞到約2100先走。

之後搭巴士去沙田搵朋友,行咗一陣一齊番馬鞍山食M記。之後周圍行、吹水,去了三哥廚房搵街坊吹水食煙飲啤酒玩電話,那裏一直是街坊的聚集地。有個街坊玩玩下用紅色雷射筆射我,嗰時講起我啲貓,佢話「肥貓 (被告花名) 快啲追啲紅點啦」,我答「我屋企隻貓都唔鍾意紅點啦」,喺褲袋攞我支雷射筆出嚟話「呢支就唔同啦,綠光仲可以轉電筒添」,隨意地fing了一下。支筆按一下會發出綠光,再按一下會變成電筒,再按多下就熄。之後擺番落褲袋繼續同朋友吹水。

跟住聽到有大聲公,啲聲好拆又好lur又快,聽唔清楚佢講乜,估係警告說話,只聽到咩咩咩唔好走咁上下,由對面發出。對面只有警署、學校、住宅,估係由警署嗌過黎。過咗一陣又聽到大聲公嗌「你哋嘅行為已構成襲警,請立刻離開」咁上下。我覺得諤然,企咗喺度,附近有其他街坊用粗口鬧佢地。我只係喺度吹水啫,唔明點解比人話襲警,後來先知原來警署平台上面有人,果時唔知,因為好黑,睇唔到有人。之後繼續吹水,又聽到大聲公話「zoom近啲影清楚佢哋個樣」,有街坊叫我哋帶口罩。當時覺得我哋只係吹水,冇必要走,大聲公啲說話應該唔係同我講,我乜都冇做過點樣襲警?有個仔即刻踩單車走咗,不過我唔識佢。我都有戴口罩,因為唔想俾人影,但戴咗一陣都除番,因覺得冇必要遮樣。

睇多陣覺得唔係好對路,因為之前街坊有鬧警察,朋友話不如轉場啦。轉場前我去咗商場便利店買嘢飲,之後又去返三哥廚房同朋友一齊走,諗諗下覺得有啲攰不如都係走啦。我就同朋友講話走先,一個人行返屋企。
播放P2 (在警署天台拍攝的片段),拍到被告一個人由新港城慢慢行去鞍祿街公園方向。
被告在地圖上標示回家的路線,呈堂為證物D2。

行到去耀榮樓前面的小公園,聽到身後有好重的靴的腳步聲,一兩秒後有人拍我左膊頭一下叫「小姐」,我擰轉面就見到有短辮女警 (PW4),佢身後有三四個軍裝跑緊過嚟,我舉高雙手問咩事,女警問我攞身份證,又話要睇下我個袋,我答她隨便。

她打開紅色膠袋,取出白色包裝的豬嘴。我不記得她有冇拆包裝,但我由購買到她取出一刻都沒有用過。之後佢搜斜孭袋,一路摷一路問個豬嘴用嚟做乜,我解釋係因為喺深水埗番工,知道即將有示威活動,用黎防催淚煙。之後搜出泳鏡,佢話「肯定係用嚟游水啦」,我答係。跟住有個黑短袖T恤男人 (PW1)、白衫軍裝同埋兩三個軍裝一齊行過嚟。

PW4搜出黑T恤後比番身份證我,PW1行去PW4身邊唔知講咗啲乜,PW1「個電話嚟㗎,熄咗佢啦」我就熄咗個電話放入斜孭袋。PW1「你笑乜撚嘢」我話我冇笑。PW1「你去邊嚟呀」我答「收工番屋企」PW1「收工咁撚夜收㗎咩」我答「我喺長沙灣收工」PW1踏前一步「你好撚串喎」我退後一步,舉高雙手話「我已經好合作,你仲想點?」因為PW4已經畀返張身份證我,我就問佢「我走得未?」佢答「你唔好再喺條街度遊啦」跟住白色軍裝同PW4講等等先。PW1 PW4同白色軍裝幾個企埋一齊睇電話,跟住白色軍裝話「踢鳩佢多一次,踢乾淨啲」PW4再次搜斜孭袋,搜出雷射筆,PW4講「係綠色㗎喎」跟住搭住我膊頭話「跟我返差館」白色軍裝就話「佢係危險人物嚟㗎,一定要上手銬」跟住就帶我出馬路上警車。整個過程PW4都冇向我警誡過,果時唔知點解佢要帶我番差館。

到左警署,我見PW4喺張枱度係咁寫簿仔,寫完讀一次,又比我睇,叫我簽名。我冇簽名,因為我唔認同內容。簿上有寫警誡內容,我話「你都冇警誡過我」PW4答「呢本係我嘅口供,你認唔認同都要簽名」我答「你叫律師嚟我咪簽囉」

買雷射筆時不清楚型號,但不認同係危險物品,間舖頭係一堆掛曬喺度可以試,試啱就攞落嚟。屋企支紅色雷射筆都係喺深水埗買。我冇意圖用作傷人,係攞嚟同隻貓玩。

📌盤問
主控呈上地圖,確認三哥廚房在警署對面,係被告慣常去嘅地點之一,街坊來自不同屋苑,離家5至10分鐘路程。

被告不同意主控指雷射筆和防毒面罩並非當日購買。兩件都係在鴨寮街買。防毒面罩在五金鋪買,未用過未拆包裝;雷射筆在排檔買,購買時有測試過,無包裝無單。主控質疑如果壞咗點算,被告稱會靠認人和認位置攞番去換。

被告家中的紅光雷射筆比被檢取的短約2cm,隻貓追一陣就唔追。試過用電話下載類似雷射筆嘅app,隻貓對綠光較有興趣,所以去買綠色雷射筆。知道雷射筆有不同光度,但唔清楚點分級,無問檔主雷射筆的強度。知道雷射筆上有寫DANGER字眼,紅色嗰支都有,無問過檔主點解有此字眼,但同意有危險性,在近距離直接照射眼睛有危險。知道示威活動有人會帶防毒面具,但唔清楚有冇人用雷射筆,亦唔知道買嗰支雷射筆係高強度級。

當晚見過一名踩單車白衫年青人,有用雷射筆,但唔知佢照去邊,唔識佢。睇片段見到另一名紅衫人用雷射筆,唔識佢,當晚冇留意佢。

被告朋友有一支紅色雷射筆,亦叫被告攞出嚟玩,互相追逐。朋友把雷射光射到被告身上和地下,但被告冇將雷射光射向朋友,因為直接照射眼睛會有危險。被告照射到警署是漫不經心的意外,射咗大約3秒。主控指現場最少有四支雷射筆照射,被告同意。

當晚聽到對面有聲,只有一句較為清楚,大概係「對面班暴徒唔好再照,可以告你襲警」。被告和朋友選擇離開,但覺得警告不是指向她,係指向暴徒。但都有戴口罩,因為警察話影相,唔想俾佢影到。

控方指出:被告有雷射筆在身不是巧合,對用雷射筆的解釋不是真話,她是刻意照向警察傷害警員。拘捕過程中PW4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PW1並沒有粗言穢語,冇人提議再次搜身之後先拘捕。
被告不同意。作供完畢。

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攻擊性武器

👤岑(37)🛑服刑中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 按此查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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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張官就上訴人作定罪上訴的裁決:

定罪上訴:駁回

按:手足精神不錯🥺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281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A2: 趙(17) #1127馬鞍山
🛑曾經還押逾2星期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趙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趙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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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被告選擇不認罪🙅‍♂️

押後至2021年4月1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1年5月31日 09:30起進行6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7天提交審前覆核問卷。被告除上述更改外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