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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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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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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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1太子 #審訊 (3/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補回控辯雙方陳詞內容》

曾(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

日間審訊

控方陳詞
============================

主控嘗試重複證人供詞,被裁判官叫停,隨即跳到重點,PW1有描述見到被告,有叫停佢,但被告逃跑,追截情況,截停搜查過程,問手持鐵筆用途,被告冇回應,搜查背包,有其他物品,打火機,香,三張八達通,麥當勞餐券,要求法庭整體考慮。

關鍵是鐵筆係多用途物品,可以做裝修工程,係普通物品,可以在五金舖買到,要求法庭考慮一個簡單問題,被告在此時此刻,理解佢嘅背景身份,在哪個地方管有呢啲物品做乜嘢,(裁判官表示舉證責任在控方)。

相關法例嘅罪行有三個元素:管有、意圖、合法辯解;

管有 - 雙方冇爭議

合法辯解 - 被告行使權利不作供,傳召DW1張先生,鐵筆屬張先生所有,借給被告使用,用途正當,但證供不可信:
1. 拆櫥櫃不是輕量工程,案發前借俾被告,同樣是拆櫥櫃,但見到嘅鐵筆,無經歷過所謂大型工程工序,所以同證人講法唔相符。
2. DW1係貨Van司機,相約在10月31日晚上八點時份,所謂交收鐵筆,記得證人借鐵筆係送去屯門,而在31號當日,DW1唔知被告要唔要返工,就自己方便而約8點鐘係不合理,證人在證人台上刻意否認,話唔知被告要工作。

被告由屯門揸住兩支鐵筆出去何文田返工,等到放工,揸住鐵筆去旺角太子見證人交還,儘管被告有引述或傳召證人,試圖作合法辯解,控方認為不可信。

意圖 - 背景證供係,PW1指及在旺角太子有人群聚集紀念831,考慮當時當刻社會事件,在31號晚上大部份繁忙區域....,(辯方抗議這段證據PW1無提及過)

主控繼續:呢方面證供係背景情況,不是去深究背景,考慮法律框架和意圖元素,往往要提及背景,控方不是要法庭去裁決呢方面證供,要裁決嘅係控罪。

意圖要考慮嘅元素係,在此時此刻此地,如果無一個合法辯解,被告管有呢啲工具,係唔係有一個無可抗拒嘅推論,就係有機會刑事毁壞,拆鐵欄拆公共設施,等等。

控方陳詞完畢,裁判官詢問應該由控辯那一方去證明合法辯解?辯方當然話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話當時有問被告鐵筆的用途,被告冇答,警方已經證明被告無合理辯解,指evidence burden在辯方。


辯方陳詞
===========================

根據修訂咗嘅控罪嘅元素,控方要證明:(1) 管有或使用;(2)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俾人使用,作摧毁或刑事毁壞。

被告在當時管有鐵筆,(1) 並非有意圖使用或俾人使用, (2) 並非用作摧毀財產,相反,係有充份合法原因;爭議控方證明管有嘅唯一合理推論,必然係摧毁或刑事毁壞。

辯方想釐清 PW1嘅證詞,主問時佢嘅講法係,旺角道上海街嘅交通情況,地下無雜物阻塞,路上塞滿車,但無車停在黃格內,盤問時話唔知車龍因乜事發生,證人無上前睇過,證詞冇講案發當時有堵路情況,PW1只係從通信機知道有堵路,但冇目睹真實情況,要更正控方講法。

控方案情指被告無招認,要求法庭推論有意圖使用鐵筆,目的係刑事毁壞,但裁判官席前係冇證據。

PW1確認在31號晚20:06時(第一階段),在旺角道落車,向彌敦道推進,一直去到20:08時(第二階段),去到旺角道近上海街斑馬線前的黃格,第一眼見到被告(第三階段),到截停被告(第四階段),根據PW1供詞,在以上四個時段,在旺角道上海街範圍都無阻塞雜物,沒有發生任何刑事毁壞。

PW1 見到被告在上海街行走時,被告身邊無人,只係觀察到有行人,在行人過路處等過馬路,被告正身處普通街口,現場並非有任何事發生或者即將有事發生,無公眾示威或者集結,PW1見到被告右手揸住長條形物體,該物體有報紙包實,頭尾有白色膠紙痴住,到截查時要用力去拆開,從供詞不難發現被告無管有其他報紙或者膠紙,證明鐵筆並非在拘捕前後時間使用,冇拆開過使用,若然被告有意圖使用,冇理由如此包裹。

PW1唔知道被告從何處來,亦唔知道佢打算去邊,在裁判官席前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當時或者之後的時間會使用鐵筆。

鐵筆嘅長度係擺唔入被告個背囊,被告需要攞在手,無不合理嘅地方,背囊入邊嘅物品,不論係單獨或合併,都並非同刑事毁壞或非法行為有關,PW1確認一伸手入背囊就搵到物品,並非收藏在可疑嘅地方,即使法庭接納證人供詞,到底被告有無意圖或打算使用鐵筆,如何使用鐵筆任何刑事毁壞或者任何非法行為,控方無就這方面議題提供證據,被告冇刑事紀錄,干犯控罪嘅可能性係低。

餘下要爭議嘅,係PW1指稱被告在被捕前嘅狀況,裁判官席前冇直接證據指案發地點有非法行為,PW1 指無,控方無舉證當日當時該區有被定性為暴動或非法事件進行中,無話案發範圍受封鎖或者禁止前往,被告出現在場係有佢嘅原因。

被告被捕前有跑,但不是畏罪潛逃,亦不是唯一合理推論,PW1覺得被告有可疑,指着被告叫停,同意當時並非面對面,唔肯定被告有無戴耳機,PW1 有戴頭盔、黑色頭套,被告有實際機會聽唔到證人叫佢停低,當PW1叫停時,被告正在上海街向北行緊,顯示被告過緊馬路,上海街與旺角道有車,若被告當時停在馬路上,係有危險性;當PW1 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佢在行人過路處,進入旺角道行人路,綜合以上情況,被告當時面對嘅情況係:(1) 未必聽到指令,(2) 過緊馬路,(3) PW1戴頭盔頭套,左手持盾,身邊有一兩位同事一齊跑,可能持盾或長槍;莫講係被告有特殊背景嘅人,一般人遇到上述情況,害怕係自然反應。

PW1搭住被告膊頭嗰一刻,被告先掉低鐵筆,不能排除被告受驚,PW1確認被告當時冇其他動作,所以即使接納PW1供詞,被告在被捕前狀況,控方要證明嘅控罪元素,供詞要達致嘅準備,被告嘅狀況係冇關係或者幫助。

辯方案情概括而言被告在2019年10月31日晚上8點,在現場出現有佢嘅原因,管有鐵筆係有合理原因;鐵筆係DW1張先生嘅,係佢借俾被告,就當晚嘅約會還鐵筆,DW1唔記得細節,但清楚講述在31號前係被告約DW1,約會的時間和地點係有原因,當晚在旺角太子區送貨,地點方便泊車;根據DW1估計,在旺角道去陵發,大概要5-10分鐘去到,所以被告當時在場出現,管有鐵筆,證供簡單直接,DW1面對盤問時坦誠將事實講出。

至於點解要借兩支鐵筆,係因為被告阿哥會幫手清拆櫥櫃,DW1話當晚仲未見被告出現,有猛咁打電話俾佢,PW1 拘捕被告後,將被告的兩部電話交咗比PC9300,被告當時出現並管有鐵筆,有合理並非非法原因。

DW2係被告雇主,確認被告在工作時有使用頭套和手袖,物品並非由公司提供,屬於員工個人工作工具,個人負責保管和清潔,31號收工時見到被告攞住用報紙包住的長條型物品,聽到同事有問佢,唔知被告收工後做乜,縱觀各證人供詞合乎邏輯。

控方觀察鐵筆損耗嘅情況,控辯雙方同意無專家意見,無證據顯示櫥櫃資料;控方提到DW1約在31號晚交收唔合情理,因為借出時係送去屯門,供詞顯示係因為有工作要入屯門,所以先送入去,當日係做完嘢跟住送去俾佢。

希望法庭謹記,控方無證據指向被告在當時當地出現,有任何刑事毁壞嘅情況,基於上述原因,控方無證據推論,管有鐵筆唯一合理推論必然係作刑事毁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11/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A4(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8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09:37 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19571作供,處理從互聯網(open source )及機場閉路電視片段辨認涉及本案第四被告[A4]的出現橫節。
控方完成所有截圖,由代表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開始盤問第十四證人。

1:05 上午完畢
押後至下午14:00 續審

14:00 開庭
A3及A4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主控亦完成復問。

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證人(DW1)作供,現任大埔區議員

17:19 今天審訊完畢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同意事實將會明天處理,[A4]沒有證人作證

押後至 明天早上10:00 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今日有爸爸陪同出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索取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8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傳召2個警員證人: PW1 督察 講述當晚環境情況 PW2 女警 為拘捕被告之警員 沒有警戒供詞或CCTV片段

——————

📌承認事實
1. 2020年6月12日2003時,西九龍機動部隊督察25301 陳嘉豪 到達旺角地鐵E1出口
2. 2020年6月12日2020時,女警員21069 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外截停搜查被告
3. 被告當時頭戴藍色棒球帽,穿黑衫黑褲,背背包
4. 21069 在檢取被告背包,列為證物P1,在裏面找到1個紫色小包,在裏面找到:
1面59cm×39cm 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旗幟
1面59cm×39cm 印有「香港獨立」的藍色旗幟
31條黑色索帶
1雙黑色手套
1雙黑色手袖
1條黑色面巾
5. 2020年6月12日2225時,女警員21069宣佈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6. 為被告拍攝衣著等17張相的相片簿,到為證物P10
7. 2020年7月11日警方雷射專家撰寫報告,列為證物P11(英文版為P11a)
8. 被告為會計文員,無刑事記錄
9. 此承認事實到為證物P12

📌控方證物
P1 1個黑色背包 —— 當天裝着P2-P9
P2 1支約15cm長的雷射筆,上有標籤寫有危險及30米內照射眼睛會對眼部造成傷害,經化驗後級別為3B(30米內照射可造成傷害)
P3 一個紫白色散子包大小的小袋,上有little twin star卡通圖案 —— 當天裝着P4-P6
P4 1面59cm×39cm 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旗幟
P5 1面59cm×39cm 印有「香港獨立」的藍色旗幟
P6 31條黑色索帶
P7 1雙黑色手套
P8 1雙黑色手袖
P9 1條黑色面巾
P10 一本被告被捕後的衣着及證物相冊,內有17張相片
P11 一份關於該雷射裝置的專家證人報告(英文版為P11A)
P12 此承認事實 P13 旺角地圖

——————

傳召PW1男督察25301 陳嘉豪

控方主問

📌背景
PW1 2017年加入警隊,現階級為九龍城警區特遣隊主管。於2020年6月12日當天,為機動部隊Y3小隊指揮官。PW1在2020年6月12日1230時至踏浪者行動行動結束當更。當天情報顯示有人號召在當天到旺角示威。

📌當日情況
因應網上號召有示威活動,於1800時到旺角巡邏,警車停泊於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PW1到達山東行及彌敦道交界進行高姿態巡邏並在衝鋒車上候命。PW1表示在1800至1900時間彌敦道兩邊行人路皆有100至200正常人流。

1900時PW1應上級指示與Y3小隊一半隊員下車到地面巡邏,由彌敦道山東街向亞皆老街方向朗豪坊來回巡邏,當時彌敦道兩邊人流均是流動。
2002時上級指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對出行人有大約200人在上址聚集叫囂,遂指派PW1連同其小隊及機動部隊Y4小隊前往上址處理。
📌旺角站E1出口情況
2003時PW1到達上址,見到200人高舉電話手機燈叫喊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及戴口罩,沒人展示任何旗幟。PW1遂指示隊員高舉藍旗,用擴音器給予2次警告,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作出警告後,聚集人士未有散開,繼續叫喊口號。於2015時PW1再作出2次同樣的警告,有部份人停止叫喊口號,少部份人離開,大部份人無理會。

2020時PW1所屬Y3小隊與Y4小隊在雅蘭中心對出行人路圍堵在場人士,截停100至150人左右,及後全部放行,截查至2115時PW1繼續沿彌敦道、亞皆老街及砵蘭街巡邏。

2115時旺角站E1出口外人群散去,然而砵蘭街朗豪坊正門對出行人路有200人再次聚集及叫囂。Y3小隊隨即到砵蘭街亞皆老街交界旺角站C2出口附近處理。
📌朗豪坊外情況
2230時PW1指在朗豪坊外聚集人士較2115時並無減少,現場有零星叫囂。PW1對在場人士作出2次驅散警告,聚集人士後退,有部份人離開。

2245時PW1再圍堵在場人士進行截停搜查,同樣沒拘捕任何人士。

2020年6月13日0000時上址回復平靜,PW1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彌敦道沒有集結 PW1 以督察身份加入警隊三年多,明白口供紙的重要性。行動期間有筆記本傍身,筆記本主要記錄當天發生的事情,PW1 同意記錄內容比現在的記憶更強。PW1 同意當天1800至2000時彌敦道比較平靜,沒有人士集結。 📌沒有人展示旗幟或使用雷射筆 於2003時到達旺角地鐵站E1出口,PW1清楚見到上述200人,當時大部份人戴上口罩,但不確定有沒有人戴上面巾,亦沒有人展示旗幟或使用雷射筆。 📌聚集人士
PW1同意當時該批聚集人士並沒停留很久,經警告後已四散了不少。PW1同意當時周邊亦有記者及市民圍觀,指出部份圍觀者身穿反光衣,亦有部份穿着黑衣。這些於封鎖線外的旁觀者後來並沒有散開,仍繼續圍觀。

📌沒有見到被告人
PW1同意在兩次圍堵聚集人士期間沒有親眼見到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也沒見到被告使用雷射筆。 問:所以沒有親眼見過被告人參與集會?
答:我不確定被告人的衣着。
問:相信你沒有見到被告人使用雷射筆?
答:沒有。
問:其實當時被告人處於外圍,有可能是圍觀者嗎?
答:可能是。
問:所以被告沒有參與集會?
答:不確定,可能沒有。
問:有看見有人士曾高舉旗幟嗎?
答:我本人沒有。
問:公平來說,彌敦道一帶當晚沒有人曾高舉旗幟?
答:我一個人的視野可能不夠廣闊,本人沒有見到。

辯方指出:
1. 2013時在PW1到場後10分鐘內人群已迅速離去,PW1稱僅部份人離去
2. 被告出現在旺角站E1出口外是因為與路人一同圍觀,PW1不確定
3. 被告全晚沒參與任何集會,PW1不肯定

裁判官問
問:你曾提及於彌敦道時是坐在車上,當時standby於哪裏?
答:衝鋒車。
問:一輪衝鋒車可坐幾多人?
答:可坐7至8人。
問: Y3小隊有多少人?
答:Y3小隊有41人,扣除休假的人員,當晚行動有38人左右。
問:一衝鋒車不夠,其他人在哪?
答:成員分別坐在1架衝鋒車及2架運員車(豬籠)。
問:18:00-19:00在彌敦道上的人是行走還是聚集?
答:行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裁決
#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背景:涉案商店優品360由福建幫林子峰開設,福建幫涉多宗襲擊市民事件,惡名昭著。案發時年僅14歲的本案D1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分別於去年2月1日及2日破壞天水圍置富嘉湖二期優品360,及於同月24日破壞天耀優品360,去年11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速報: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

📌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屯門少年法庭判刑,以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6/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D3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part 2
補充一些細節。D3離開餐廳後的路線是同仁街小巴站、新之城、裕民坊,期間沒有去過A1出口。

上警車前,PW8扯D3的手銬,將他推落警車外的鐵絲網,當時D3好暈,嘔白泡。在警車上,D3雙手被銬在身後,他向前趴,感覺到有人在摷他身後的袋,因為警員拆唔到他的袋落嚟。D3下半身濕曬,聞得出是白電油的氣味。有警員用挑撥性的語氣地說「咁撚多嘢嘅」D3回答「屌,你塞畀我嘅」警員回應「架車有cam㗎」

落車時,警員扯住手銬,在停車場有很多警員像是夾道歡迎。他們笑和講粗口,有白衫警員用上勾拳打D3下巴並說「屌你老母死曱甴」到了值日官辦公室,有警員捉住D3的頭說「曱甴影相啦」

P41相片,D3左面因磨警車的鐵絲網受傷,手銬致手腕受傷。

控方盤問
[主控問了很多廢問題,令D3很不耐煩,以下內容已將不停重覆的問題刪去]

主控問D3是如何孭他的斜孭袋,D3示範,除了斜孭在身上,亦在兩肩繫上肩帶。(直播員按:所以D3上手銬在身後之後,很難將袋從他身上除下)
控:你咁樣孭有咩好處?
D3:我鍾意咁孭就咁孭㗎啦
控: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0:09:30-20:09:56,見到你左膊頭冇野遮蓋。
D3:係,因為我除咗個袋落嚟摷野。
控:播放閉路電視片段20:11:06-20:11:45,見到你左膊頭亦冇野遮蓋。
D3:因為我要使用個袋吖嘛
控:[將被告說是自己管有的證物放入當天斜孭袋]而家個袋係平的,閉路電視片段見到你個袋係凸的,顯示你當日個袋有更多物品
D3:不同意
控:當日天氣凍?
D3:十幾度
控:當時周圍的人都係著短袖衫,你指出當日最低溫度係22.9度
D3:我唔知具體溫度,只係覺得凍。
控:向你指出嚟帶頭套唔係因為你覺得凍,而係有其他目的
D3:冇
控:PW7截停你之前你有冇見到其他警員?
D3:PW7冇截停喎
控:你奔跑時有冇見到?
D3:冇
控:你話你見到有軍裝警員
D3:喺我停低喘氣嗰陣,突然有人講「你做乜打鳩我」
控:佢無啦啦點會話你打佢?
D3:我點知呀?
控:向你指出警員冇講過呢句說話,亦冇一棍打落嚟
D3:不同意
控:瑞寧街瑞和街12號係咩位置?
D3:你畀相我睇我就可以指出
控:你話你頭望向百佳,即係咩?
D3:百佳梗係超級市場啦,仲可以係咩呀?
控:比張地圖你標示
D3:我唔熟地理位置,講唔出邊條街
控:咁畀啲截圖你睇
[D3在截圖圈出停低喘氣的位置。]
控:向你指出嚟個位置根本望唔到百佳
D3:不同意,你呢張截圖影唔到啫,你上google街景地圖就見到
控方指出案情:
警員追趕你,叫你唔好走,你同警員有糾纏,你倒地時擦傷面部,不是警員用武力令你受傷。因為你在上地上掙扎,令到要更多警員來制服你。警員沒有將電槍掉在你面前,你亦沒有說「做乜塞支電槍畀我,唔係我嘅」。D3全部不同意。

控:相片1-3內有冇你形容的物品?
D3:PW7已經講咗係佢自己支電筒
控:冇咁嘅事
D3辯方律師:呢件事係PW7自己講㗎喎

控:警車內無人對你施行武力
D3:不同意

控:你支電油冇痴價錢牌
D3:同意,價錢牌唔一定貼喺嗰度
控:有咩證據證明你嗰日買電油?
D3:警方係有向舖頭攞cctv,查清楚係你哋嘅責任
控:冇警員向你身上倒電油
D3:不同意

控:錄影會面謄本,你話你8點喺裕民坊對面餐廳進食,有冇收據
D3:冇攞收據
控:冇證據證明你喺該餐廳進食
D3:係你哋要去證明我冇喺該餐廳進食
控:你諗住行去港鐵站,點解要跟人跑?
D3:因為驚畀警察打,啲警察見人就打
控:你乜都冇做過喎
D3:好多人乜都冇做過都畀人打啦
控:你係因為參與示威所以驚畀人拉
D3:不同意
控:跑步會令身體熱,根本不需額外穿衣
D3:不同意
控:你戴面罩是想遮住自己面部
D3:不同意

控:你說鎖匙上的摺刀是用來剪指甲,點解唔用指甲鉗
D3:我冇丫嘛
控:摺刀可以用作非法用途
D3:5cm咋喎,可以用嚟做啲咩呀
控:長刀,你話「可能係其他人塞畀我」
D3:我點會話係警察塞畀我,唔怕比人打呀
控:警察唔識你,點解要放把刀畀你,警察冇咁做
D3:我點知呀,不同意
控:摺刀你係幾時開始帶住
D3:有帶鎖匙咪有囉
控:你話你唔知自己帶咗彈珠同丫叉
D3:我唔覺得嗰個叫做發射器囉
控:但係喺觀塘警署喺你袋裡面搜到
D3:同意
控:可以用來攻擊他人
D3:我都唔知自己有呢啲嘢
控:點解有咁多3M面罩?
D3:交畀我朋友,都係我出嚟食飯嘅主因
控:點解見面咁耐都唔交畀佢?
D3:諗住送佢去搭車先畀佢

辯方覆問
澄清孭袋的過程:跑到一半,將袋除低,拎件衫出嚟著,之後再孭返好。跑步會熱只是主觀感覺。

D3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530作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控方證人PW2女警員21069 裴志芬(音)

控方主問

📌背景
PW2 現階級為機動部隊B大隊第3小隊成員。2020年6月12日階級相同,在2020年6月12日1430時至2020年6月13日0235時當值,負責在西九龍警區巡邏及處理公眾活動。1800 PW2乘「軍用大巴士」到達亞皆老街染布房街交界,在車上候命。小隊當天共38人,均穿防暴工作服。

📌當日情況
侯命至2000時,PW2指小隊被通知豉油街彌敦道交界有黑衣人聚集叫囂,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指派其小隊及刑事偵緝大隊D1小隊前往上址巡邏。在車輛前往上址途中,PW2在車內聽到有人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死黑警」等口號及粗言穢語。

2010時到達上址後,PW2見到有多人聚集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死黑警屌你老母」等口號及粗言穢語,口號針對警方。侯命旅遊巴駛至彌敦道與豉油街交界後,落車由彌敦道往亞皆老街步行巡邏,同行還有8人及數位刑事偵緝大隊D1小隊的警員。現場人流眾多,PW2指下車看到多於50人聚集,並不時聽到人群叫喊口號,部份人在行走,衣着大部份為黑衣。PW2 指沿路巡邏時,見沿途都有黑衣人3至5人聚在一起遊走,不斷聽到有人高呼上述口號,至山東街街口時,因見到可疑人士而進行截停搜查。警員亦有到奶路臣街、花園街、洗衣街等街道巡邏,並對可疑人仕做截查。PW2 指途中見多名黑衣人士遊走,不時停下聚集及叫喊以上口號。PW2 指截查對象多為身穿黑衣之人士,因此為一般示威人士之裝束。在2010至2210時期間,PW2曾截停3至4名人士,惟沒作出拘捕。PW2指出截停他們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身穿黑衫褲,是典型示威遊行衣著,加上他們行為可疑。

📌截停被告
2210時PW2在山東街47-51號萬寧見到8米外有兩名女子向她迎面而來,其中被告身穿黑衫褲,戴口罩及揹背囊;同行女子亦有穿黑衫褲。PW2指出她們見到警員時眼神迴避,2人更從行人路行出山東街馬路「企圖」離去,繞過警員前行。PW2見被告背包「漲」及「墜手」,懷疑被告藏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遂將2人截停,並指示她們上行人路調查。
PW2 確認證物P10為被告人當天被捕的衣着及所帶物品。
PW2先搜被告同行友人,沒有發現違法物品,故讓她離去。在搜被告背包內格時,發現雷射筆(證物P2) ,並發現一對黑色手套(證物P7)及手袖(證物P8),和一塊黑色面巾(證物P9),但並沒有對此些物品進行調查。PW2問被告如何得到雷射筆,被告指是在一所「不知名、不知地址」的店舖購買,攜帶是因「今日攞出街用嚟玩嘅」,但拒絕透露如何玩。PW2測試雷射筆,運作正常,能發出綠色光束,因此現場拘捕被告人,時間為22:25 ,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PW2確認證物P1 找到雷射筆的內格位置。
辯方對雷射筆的準確性和自願性沒有爭議。

在2225時PW2在山東街向被告宣佈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將其帶返旺角警署。

PW2確認旗幟與索帶當時是存放於證物P3紫白色小袋,依其所見沒有人展示小袋中的旗幟。

辯方盤問 按此閱讀詳細盤問對答

PW2同意由1800時在車上觀察至2210時見到被告前沒有見到任何人士使用雷射筆,亦沒有見到任何人士展示或掛上任何旗幟。

PW2同意 2210時見到被告時被告沒有戴手套/袖套/面巾,被告佩戴的口罩為普通外科口罩,被告亦沒有手持或使用任何旗幟/索帶及雷射筆。

PW2補充步行巡邏方向為面向彌敦道,背向西洋菜南街。在山東街巡邏時,PW2指自己和隊員均行在行人路,PW2聲稱山東街行人路寬度為4-5米,旁有空位,足以讓2-3人並行。

PW2同意見到被告時被告正在行進,因被告黑衫褲的衣著,第一眼見到被告已產生懷疑。

PW2同意見到被告時山東街沒有超過10人的集結,亦沒見到暴力行為,同意用沒有特別事情發生形容。

PW2同意雷射筆在背包內格底部,打開背包後不能直接見到,要拉開內格才可見到,搜查期間被告一直拿著背包讓PW2搜查。

辯方指出:
1. 2020年6月為疫情期間,多人均會戴醫用口罩
2. 由PW2第一眼見到被告至截停搜查時,被告只是與友人在街上行走,被告不在任何集會現場,在任何時間亦沒有使用雷射筆/手套/袖套/面巾/旗幟/索帶,PW2同意她本人沒有看到,惟不知被告在其他時間有否使用。

控方覆問

PW2澄清搜出雷射筆及手套被搜出的背包內格並沒有拉鍊 。

PW2澄清在山東街巡邏期間沒有人刻意避開他們,巡邏期間多人均身穿黑衫褲,惟PW2只截停搜查前述的3至4人及被告和她的友人,其他黑衣人士沒有可疑。

裁判官問
問:被告人與同行女子行出馬路是指行車路?大約行出多少?
答:是,大約五至六米。
問:當時該行車路是否封閉為步行區?
答:不是。
問:當時有沒有車輛於馬路上?
答:沒有留意。
(裁判官要求PW2 檢視雷射筆)
問:當時搜出雷射筆時的狀態,與現在一樣嗎?
答:一樣。
問:當時雷射筆上面的蓋也是這樣嗎?是開蓋還是閂蓋?你是怎樣測試此雷射筆?
答:當時只是按按鈕開啟雷射筆。

——————

裁定被告人表面證據成立‼️

休庭2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被告將會作供,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午休至1415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答辯

陳(3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認罪‼️

📌證物處理
證物4-6歸還被告,其餘留待法庭存檔

📌賠償
當時有懷疑影大頭人士電話被損壞,被告只有開遮,未有提及有參與損壞PW1電話
同意賠償PW1手提電話$9899
辯方願意額外賠$1000醫藥費

📌案例
控方呈上黃之鋒、鍾嘉豪、庾家駒案例

案件押後至2月9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6/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PW6 偵輯警員9472 梁寶明 作供完畢

PW6作供主要是交待案發當日不在現場的他如何從不同片段(警方於舊灣仔警署外截停358名人士的搜查片段、立法會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開源片段) 推斷D6,7,12,13就是煲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
(詳情後補)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5名被告表證成立。
5名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2月3日0930作結案陳詞,期間控辯雙方需於2月1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各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0派飛,一隻手數晒
1447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714沙田

文(25)

19/10/2020提堂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控方有三名證人,PW1督察47098作供,未完...

因有另一案在14:30在7庭判刑,所以案件在3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灣仔

現場逾20人

按:多謝各位旁聽人士主動讓位給有需要家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裁決
#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無論一般事項或特別事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辯方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就特別事項,D2選擇不作供,此為其權利。辯方依賴證物D4同D5:2份醫療報告。

控方案情

PW5接獲警長通知,有2名疑犯在洪水橋洪福邨的美心MX(下稱「MX」),其身形、衣著與早前在天耀商場優品360(下稱「360」)破壞(下稱「事件」)的人士相似。警長將2人由MX帶走時,2人沒有說些甚麼。警長沒有對其進行調查,亦沒有拘捕或警誡2人。

PW5到場後,得知D2姓名、年紀,及搜出涉案證物。PW5認為有合理懷疑D2與事件有關,遂對其施行警誡,並查問D2於當日下午2時身在何處、與何人在一起。隨後,PW5宣佈拘捕D2並再次施行警誡。警誡下D2有招認。PW5認為向D2施行警誡有迫切性,若給予更多時間,D2有可能捏造口供,遂選擇在不等候D2家長到場下向D2施行警誡。

證供分析

裁判官觀察到,D2被捕時身穿藍色外套,與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犯案人士的衣著不同;D2只有身材與犯案者相似。裁判官認為,當PW5在D2背囊內搜出與犯案者相似的衣飾時,PW5有合理理由向D2查問早前身在何處及與何人一起。PW5亦供稱,如果沒有足夠證據,當時會將D2釋放。當D2向PW5招認後,PW5有合理理由拘捕D2。PW5知悉接受查問人士有權保持緘默。

PW5向D2作第2次警誡,查問其是否涉及2月1日及2日置富嘉湖二期360(下稱「嘉湖360」)遭破壞事件,D2在警誡下亦承認參與上述破壞。裁判官稱自己是專業「法官」,不會受以上與案無關的招認影響對本案的裁斷。就第2次警誡下D2的招認,除以上與本案無關的內容外,PW5未有清晰交代D2的其他招認。

裁判官謹記保安局定下就有關查問疑犯時的原則(下稱《原則》),並認為PW5有遵守《原則》。《原則》第1條訂明,當警務人員調查罪案時,可向任何人士(不論是否疑犯)作出查問,以協助偵查。對於未滿16歲的少年人,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對其查問前或查問期間,應由家長陪同。裁判官認為PW5在D2沒有家長陪同下查問2月1日及2日的破壞事件並不合理,引用PW5說法,是沒有迫切性。但裁判官認為,PW5查問D2早前身在何處及與何人一起,做法合乎《原則》,亦都合理。即使有關做法不符《原則》,有關招認亦不需從控方案情剔除,並認為PW5已公允、合理地遵守《原則》。

PW8的作供亦支持PW5的說法。因此,裁判官接納PW5的作供。至於辯方證物D4同D5:2份醫療報告,裁判官經考慮後,認為其病情不影響法庭在特別事項的裁斷。

‼️裁判官裁定D2的招認屬自願作出‼️


📌一般事項裁決

法律原則

D2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其作供較可信,犯罪傾向性較低。

辯方觀點

裁判官指,辯方代表律師提出一個新穎的觀點,指事件的破壞由A先生同B先生造成。從360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當日有第3名人士、貌似南亞裔的人士參與破壞,其後在輕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亦可見其蹤跡。從畫面可見,南亞裔人士似乎認識A同B。

證供分析

然而,裁判官認為破壞並非由A或B所造成。從360閉路電視鏡頭4在14:12:45的畫面可見,A同B只是路經360。A身穿全身黑色衣物、有白邊的黑色鞋;B身穿黑色外套、白色上衣、杏色褲、黑色鞋上有白色長條花紋。

將A同B的衣著與犯案者比較:首名進入360破壞者身穿灰色鞋,在控方證物P18第5張照片及P8第14張照片可見,與D1所穿的鞋相同。隨後,另一名男子進入360破壞,穿著的鞋為部份黑色,兩邊白色,並有淺色圖案。裁判官指,D2被捕時穿著的鞋後跟有個白色三角部份。從的士站閉路電視片段14:13:42可見,犯案者穿著白色鞋上有黑色圖案。A同B並非穿著犯案者所穿的鞋。

從拍攝到防煙門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A同B與14:15:22進入防煙門後,2名犯案者隨即於14:15:49由防煙門衝出。裁判官認為在如此短促的時間,A同B不可能在防煙門後更換衣履。從證供顯示,防煙門可通往的士站,但具體路徑並不清晰。因此,並不能確定犯案者從何到達防煙門後方,犯案者有可能預先進入商場,更換裝扮後才前往破壞。

當D1同D2被捕後,除控方證物P10在左袖印有「KEEP MOVING」白色字句的黑色外套外,沒有衣物與犯案人所身穿的相似。而第2位進入360的犯案者身穿黑色上衣,從畫面可見其左袖有白色點。D2被捕時身上的背囊有橫間條,與第2犯案者的背囊相似。總而言之,D2的背囊、鞋及外套均與第2犯案者相似。加上,D2的身形與第2犯案者同樣略顯肥胖。

從D2被捕時身上的背囊搜出灰色3M手套,與第2犯案者戴上灰色手套脗合。而背囊內搜出4個袖套及1個頸套,裁判官指屬常見遮蔽自己的用品。D2被捕時雖然身穿藍色外套,但下身穿著黑色褲。D2在庭上作供時稱自己只是替D1拿背囊,裁判官稍後會就此作分析。

PW4於15:00在洪福商場看見D1同D2正進入MX,僅在事件發生45分鐘後。而在14:40,塘坊村輕鐵站的拍攝到D1、D2同南亞裔人士下車後前往對面往屯門方向月台轉乘另一架輕鐵列車,至14:54在洪水橋輕鐵站下車,向洪福邨方向離開。PW4在MX將D1及D2帶走時,並沒有見到該南亞裔人士,裁判官認為PW4當時可能不知道有名南亞裔人士與案有關。D1被搜查時,其背囊特徵與第1犯案者相同,身穿的黑色連帽衞衣上面寫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加上搜出的灰色手套,亦與第1犯案者相似。當然,D1已坦白承認控罪。

D1的證物由PW4負責搜查同檢取。根據證人供詞,D1同D2被捕時身上的背囊都不沉重。裁判官指看不到D1如何會稱2個背囊沉重,而將其中一個交D2保管。裁判官認為此說並不可信。

裁判官認為,若D2案發時並不在場,何以在案發後短時間便與D1在一起?離案發地點最近的輕鐵站為天耀站,PW3稱由天耀站到塘坊村站約需7至8分鐘,由塘坊村站到洪水橋站約需2至3分鐘。若計算步程在內,由案發地點前往被捕地點需時20分鐘或以上。裁判官認為,如此顯示D2實際上全程與D1在一起。

辯方律師爭議證物鏈完整性,但並無任何具體基礎。辯方指控女警員8669在當日稍後時間才收取證物,證物鏈必然有問題。裁判官認為此說並不可信。PW6的證供就處理D2證物的部份並沒有引起裁判官任何關注。辯方證物D1,即D2錄影會面紀錄顯示8669出席了錄影會面並處理證物,與其證供相符。而8669亦確認證物一直在櫃內上鎖,直至交到天水圍警署證物房。裁判官裁定證物鏈完整,而所有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

裁判官不接納D2供詞。D2在主問下表示自己當日13:00離開自己位於天耀邨的寓所,乘輕鐵在13:30到達洪水橋食鰻魚飯。其後,D2乘輕鐵到樂湖站,前往新北江商場會合D1及南亞裔人士,一同步行到天耀站,再乘輕鐵返回洪水橋。D2同意自己就是在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穿藍色外套、身形略顯肥胖的那位。D2稱他們一行人在15:00前抵達洪水橋站,但因D1突然稱自己肚餓,於是前往MX食飯。

裁判官質疑,D2一行人何以會在接近約定打籃球的時間突然改變計劃前去食飯,但沒有通知在球場等候的朋友?既然D2早已抵達洪水橋,何以會浪費車錢搭來搭去?裁判官認為D2約了朋友15:00在球場打籃球一說純屬虛構。

D2稱自己不記得PW5在搜查時有否問自己問題,亦不記得自己的回應。D2在盤問下改變自己的說法,改稱自己在天耀邨寓所直接步行到新北江商場,並於13:30乘輕鐵到塘坊村站。而當控方使用塘坊村站閉路電視片段盤問D2時,D2同意他在14:45才抵達塘坊村站,辯稱自己記錯時間。D2稱自己不記得自己身上有沒有錢食飯,食飯食了多久,又不記得自己幾時見到D1。

D2曾稱他接過背囊後曾打開察看過箇中內容,裁判官質疑有誰幫朋友拿物品時會這樣做?D2在警員查問時從未提過背囊並不屬於自己,直到上庭作供時才首次提及。D2稱自己沒有目擊警員搜查背囊、沒有見到警員搜出甚麼物品,裁判官認為D2說法並不合理。

裁判官質疑,D2從未通知在球場等候的朋友他們前往MX食飯一事,其後稱朋友曾致電D1,但又忘記他們的對話內容。裁判官認為D2作供混亂,不可信亦不可靠。

辯方證物D4醫療報告顯示D2從2015年起接受治療,至2017年在家人要求下終止療程。辯方證物D5醫療報告顯示D2患有自閉症,但情況一直改善,亦有按時服藥。裁判官認為D2在庭上能正常對答,沒有顯示任何智力問題,屬正常表現。其作供混亂只有一個原因,是因為D2在講大話。

裁判官指,自己不會猜測為何警方沒有落案控告D2涉及2月1日及2日破壞嘉湖360,因與案無關。PW5在MX外查問D2,D2供稱自己14:00與包括D1在內的朋友在360推倒貨物同收銀機。D2向警員解釋自己一直不喜歡360,因而與D1進行破壞。考慮過D4同D5的內容後,裁判官認為D2有能力作供,沒有理由要剔除其證供。

在360的閉路電視片段無法看到犯案者的容貌,只能憑犯案者的身形同衣著,以及D2於案發不久後被捕作推斷。裁判官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同B參與破壞,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A同B似乎認識南亞裔人士,代表A同B與D1、D2至少有共同朋友,可能某程度上與案有關。裁判官裁定D2有份與D1在360破壞。因D1、D2的破壞行為導致360有財物損壞:D2將八達通機推倒,然後再推倒貨架。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 求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D1:羅(17)
D2:周(19)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今日修訂- D1)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暴動(今日新增❗️) D1、D2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D1)/故意阻撓(D2)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及同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另案姓黃男子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3月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文件轉介到區域法院,期間兩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暴動(新增❗️)

案情: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及同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辯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3月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裁決
#刑事損壞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

——————————————————

📌求情

辯方代表律師呈上3封求情信。

第1封求情信由父母及二哥聯署
表示D2為家中幼子,一直表現乖巧,雖然未必機靈,但備受愛惜。D2因病表現內向,但為人單純。D2患有抑鬱症,幼時更還有腦癲癇,在主流學校一直無法與人相處,直至經社工轉介,進入特殊學校讀中學後,認識了新朋友,會跟朋友打籃球、踩單車。家人會一直全力支持D2。

第2封求情信由D2就讀學校訓導主任撰寫
表示D2為人單純,但平易近人、樂於助人。雖然D2身體不佳,不時需請假,但每次均主動向老師交待請假事宜。D2積極主動,上興趣班時遇上同學跟不上進度更主動幫助同學。D2曾與訓導主任傾談,表示將來希望成為咖啡師。

第3封求情信由信義會社工撰寫
社工自D2被捕後一直跟進輔導D2。社工表示D2待人有禮、孝順。在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更與社工一起在社區派發防疫物資。

賠償
D1就3宗刑事毀壞案共賠償$1,837,其中就2月24日天耀360毀壞案賠償了$526,約為涉事公司損失的一半。D2願意向涉事公司賠償$527.70。

律師懇請裁判官考慮到案發時間短、造成破壞並非最嚴重,並考慮到D2此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希望能為其索取懲教院所、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作全方位判刑考慮。


📌裁判官訓斥D2

裁判官指,許多人開舖做生意、發展自己夢想,並花了許多金錢和心血。然而,破壞卻沒有成本。D2不認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必須領受教訓。社會上許多人因不滿而破壞,也許有人會理解D2的所作所為,但裁判官毫不理解。裁判官特別強調,針對個別商舖進行破壞的行為更是「莫須有」。裁判官指,破壞商舖會對市民構成不便,尤其涉案的店舖更在D2居住的天耀邨,D2應感同身受。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在屯門少年法庭判刑,以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期間還押候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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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雙方已簽署同意案情。辯方對證物1-4(即面巾、棒球帽、T-shirt及短褲)從現場檢取至影相期間的證物鏈有爭議。

控方將傳召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戒供證。
辯方沒有證人、沒有片段要播放。

本案爭議點為:
(1)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2)被告有沒有蒙面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8日及5月31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2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刑事損壞 #拒捕

D2:黎(21) 

(1)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木圍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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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3已於2021年1月11日獲判無罪,控罪2及4與D2無關,故案中餘下控罪1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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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釋報告內容予被告,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控罪1
雖然被告是單獨行事,但其行為:噴上一個「立」字,完成整個「香港獨立」的標語。

整案控罪1判刑以下列4項原因為依據:
1. 噴的內容
2. 周遭環境
3. 可能引發的潛在風險
4. 造成損害的程度

受害機構需要花費金錢去遮蓋,內容亦會分化香港,有機會造成更多衝擊。雖然沒有造成阻礙,但需要告誡後來者,故以5個月為量刑基礎。

控罪3
本案中反抗的情況是激烈,並從而令警員受傷,警員應受法律保護,雖然只是抗拒行為,但與侵害人身罪可相比,故以4星期為量刑起點。

判刑:
控罪1: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3:4星期即時監禁

2項控罪雖時間上相近,但2件事並無關係,不應同期執行,故法庭以其中2個星期分期執行,以顯示整體罪責

總刑期:5個月零2星期❗️

1545 據了解,有可能申請上訴

直播員按:依然諗唔明點解法庭只保護警員,但不保護市民,以同案D3為例,明明受到警暴,但法庭絕口不提。道德高地的裁判官縱容警員使用不合理暴力,以裁判官之名要告誡後來者,卻自身縱容警暴,可笑之說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有9名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

D2爭議身上物品,控辯雙方沒東西同意到。
D3對PW8有爭議(拘捕情況及鐳射筆在何找到)需要盤問,控辯雙方沒東西同意到。
D4不爭議影片呈堂性,不爭議拘捕。

預審期5天

其中一位控方證人有另一宗審期長的審訊,鄭念慈表示該證人不是每天都要作供,不解為何要排期到九月,辯方口啞,鄭念慈表示自己有意六月審

‼️1506押後到1600商討審期‼️
(未完㗎)
15:28繼續

保釋事宜:
D4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於2021年5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5月31日-6月4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五日中文審訊,6月11日要預留做結案陳詞,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15:42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覆核聆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

🛑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判刑,期間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8月25日判處18個月感化‼️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良好,法庭批准不用跟進。

🛑律政司以控罪不輕不服判處感化令,認為禁閉式刑罰如勞教中心較適合,可以懲罰及更生兼顧,而且以被告年紀一般一個至六個月為限,要求法庭重新考慮判刑選項。辯方重申沒證據被告企圖使用案中物品破壞而且曾還押及已經接受感化一段時間,重新判刑非常不公平

🛑法庭需時考慮押後至2月2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宣佈聆訊覆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