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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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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診所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的綠色玻璃樽

‼️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6名證人、無警誡供詞;申請要一個審前覆核聆訊。控辯雙方需要答一份聯合問卷及草擬同意案情,並於下次聆訊3天前交到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豁免下週兩天宵禁令
🟢(獲批)申請豁免禁足令(有律師陪同下視察案發現場)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曾(62) #1027旺角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新之城外企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X。#襲警
————————
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被告已離婚,但每個月有給予前妻及女兒生活費。他在本案前無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考慮:

法庭指襲擊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沒有判刑指引,案情亦不盡相同,所以判刑時需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及案發理由。

法庭指案發時PW1只欲護送警車離開,雖已有其他在場人士向警方投擲雜物,但被告於當時的行為可說是火上加油,企圖襲擊警方。法庭接納當時被告並無實際投出手上物件,而且並無警員受傷,但考慮到當時被告已擺好姿勢,如真的投出該物件後果將十分嚴重。

法庭引用高等法院曾對類似案件所作出的判詞,法庭不會姑息任何襲擊或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之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作用,即時監禁屬一向的判罰。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背景及當時環境,即使被告未有擲出物件或令任何人受傷,但被告不認罪毫無悔意,故不會考慮緩刑且判處被告監禁九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荃灣

D1: *(12)
D2: *(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4)D1-3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黑白色面罩、一條黑色白色面巾、一個藍色口罩蒙面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4),法庭批准。

控方呈上修訂案情摘要,新增了PW3(助理沙展X),現申請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獲批。去年10月30日,控方為PW2(沙展Y)作出相同申請獲批,即不得報道其姓名、圖片、工作地點及住址。

D1/4預備好答辯,D2/3未預備好。

D2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進一步就控罪探討。D3今週才收到新的影片,檢視需時;D2指未收過相關片段。

D1/4代表律師催促希望儘快答辯並進行審訊,始終案發日期是 2019 年 10 月,故不宜再拖。羅官指是次押後並非控方或法庭問題,「你有需要就同你隔籬(其他辯方律師)講啦。」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正式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被告同意)
-被告沒有案底
-事後警員在案發現場拍攝了3張照片

證物:
P1:3張照片
P2:承認事實
D1:被告在警署拍攝的照片
D2:PW2的記事冊
D3:被告的XX醫療報告
—————————
PW1(受襲警員16214黃梓峰)作供:

📌主問:
-0212時,他與隊員在登打士街與砵蘭街交界沿亞皆老街方向推進,過程中指揮官有發出警告,呼籲市民離開,亦有舉藍旗,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方向後退。

-後來小隊推進至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時,當時人群往亞皆老街至山東街方向散去。那時PW1見被告拒絕離開,2人距離約3米,被告旁邊沒有人,而PW1旁邊有隊員,他們當時正等待指揮官指示。

-PW1看見被告站在原地,於是大聲呼籲她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反而大聲對警方防線說粗口及辱警言語,即「警察大撚晒呀」及「死黑警」,而過程中被告情緒激動。

-由於PW1擔心被告會衝向警方防線,故拿出胡椒噴霧,呼籲及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1.5米。

-期間有其他人到被告身旁勸她離開,有拉她到山東街,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對有人拉她有抗拒,但她仍緩慢地向山東街後退。然後被告突然想衝同他,故他將胡椒噴霧指向被告並給予被告警告。而被告在被其他人拉著時把腳伸前,踢向他的左正面大腿,他當時覺得有痛楚。

-然後PW1後退,對被告發射胡椒噴霧並稱她襲警,然後有其他隊員制服被告及驅散其他途人。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有檢查傷勢,他的左大腿有痛楚,但由於沒有外傷和衣服沒有損破下,仍然繼續執行任務,沒有要求送院。

📌盤問:
-PW1稱被告是舉高腳踢他,當時2人相距1米。

花絮:辯方律師詢問他的身高,PW1稱不清楚並估約1.5米,後來他經約1.75米高的律師到他旁邊量度後修正說法。(張官也稱自己也約有1.6米,後來也表示1.5米的說法有點説不通)

-PW1確認PW2在他的左邊,2人間有一名警員阻隔,右邊也有警員,其他同事也有手持胡椒噴霧。

-PW1同意只有被告站在馬路上及她的動作及狀況容易吸引警員的注意力。

-PW1指出被告是不肯離開並繼續說侮辱性言語

-PW1同意在他被被吿踢到後有其他警員同一時間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但不知道實際人數。

-由於PW1被踢後後退通知同事,故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前制服被吿,而且因有不少警員參與制服被吿,故他看不到被告的狀況。

📌辯方案情:
-即使被告伸直腳也不能踢到PW1
-PW1在被告沒有動作時已在1.5米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由於PW1覺得被告不聽指示及想衝前而對她使用胡椒噴霧
-即使被告沒有踢到PW1,他仍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
-PW1在被告被制服後才叫並用手指被吿襲警
-PW1叫襲警的目的是合理化他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
PW2(拘捕警員24745鄒家俊)作供:

📌主問:
-在0212時,PW2與隊員在砵蘭街及亞皆路街交界設立防線驅散人群,指揮官曾展示藍旗,當時PW1在他右邊,2人相隔1-2位警員。

-在0218時,PW2看到被告站在砵蘭街及山東街交界,當時指揮官及同事曾警告被告離開,當時2人相距3米,被告身旁沒有人,並向警方防線說侮辱性字眼,即「警察大撚哂呀」,並叫他們走開。

-當警方繼續推進時,有反光衣人士拉被告進入山東街,但過程中被吿不順從,想向前走,當時2人相距1米。

-PW2看到被告在過程中踏出一步,同時間PW1大叫襲警,然後PW2馬上用防暴盾驅散附近的途人和反光衣人士,以騰出安全距離,但由於他在案發時望向前方,故他看不到事件的過程。然後被告已被其他同事制服。

-PW2後來轉身問PW1發生何事,PW1指被告用右腳踢他左腿並曾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於是PW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並負責拘捕工作。

📌盤問:
-PW2指親眼看到被告往警方防線踏前一步,亦表示應該能看到被告襲警的行為,以及之後聽到PW1叫襲警。

-PW2表示沒有參與制服被告的行動。

-PW2同意曾上前控制被告。

-PW2不同意辯方就他記事冊內容的詮釋,即被告衝前時,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後,PW1叫及指被告襲警。

📌辯方案情:
-PW2有參與制服過程
-被告沒有用腳襲擊PW1

PW2否認以上案情。

(*)已將非重點內容省去。
——————————
已完成控方案情

張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1206開庭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1/1)
👤李(42) #1225旺角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
—————————
被告眀白權利並選擇作供:

-被告指出當天與姐姐在朗豪坊一帶食飯,購物行逛,2人因防暴衝入朗豪坊而離開朗豪坊,直到0100時,被告姐姐找到方法回家,但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被告找不到途徑回家。

-被告在0100時-0215時不斷與丈夫、兒子和朋友聯絡,內容包括相約與丈夫會合的位置和關心她的情況。

-被告指出由於旺角當時已被警方封鎖,她沒有路前往會合丈夫,同時警方有對示威者用侮辱性言語,她因一時氣憤而向警方防線互罵。

-被告承認有途人想阻止她的行為,故曾拉她、捉她和輕拉她手肘使她後退,但由於當時她十分憤怒,故她想爭脫時可能曾踏前一步,令她與警方相距1米。

-然後便有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使她覺得很痛及看不到東西,令她用手掩面,她當時認不出任何警員對她使用胡椒噴霧,因他們戴有面罩及沒有編號。

-然後她被一班防暴推跌,被告承認有爭扎,在混亂過程中可能踢到PW1。直到她被制服後便被帶上警車。

-被告雖然當時對警方有驚恐,但當時旺角已被封鎖,她不能離開,即時警方想驅散人群,她也沒有路離開。

-被告承認她與警方互罵時只有自己一人站在馬路上,而行人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當中也有人是後來拉她走的。但她不知道自己後方有沒有穿反光衣的人,只知道每條街街口皆有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用腳踢PW1

📌控方案情:
-被告曾責罵警方
-警員沒有用侮辱性言語叫被告離開
-被告不願離開且衝前踢PW1
-PW1是在被告踢他後才使用胡椒噴霧

被告同意第1點但不同意第2-4點
——————————
控方沒有陳詞。而辯方有簡短陳詞:

-被告身高較矮,需要大動作才能踢與她相距1米的PW1,何況不能踢到,若果有大動作,可清楚見到。

-不理解為何PW2會看不到被告的動作。

-辯方案情能支持PW2記事冊的內容,希望法庭信納被告的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5/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由於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及A4法律代表 #黃永裕大律師 須在1000時到西九龍法院出席 #0929金鐘 提訊,申請由A2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hold papers。

控方在文件冊新增7張相片,辯方無反對。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續)

📌A1辯方盤問PW5
(大量6835 吳振霆 虐待A1情況,盡快補上)

案件押後至下週二1月26日090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完畢

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2021年2月2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0930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15分鐘處理文件
0931 休庭15分鐘
0948開庭
控方申請再押後20分鐘索取律政司意見
0950 休庭20分鐘
1015開庭
控方提交CCTV位置圖,控辯雙方冇爭議,並以同意事實方式呈堂。
控方提出由於需時向警察總部及律政署索取證物列表,申請將案件押後到1430再審,辯方反對押後,因為認為已經給予控方4個月時間處理證物鏈問題,但到今天審到第5堂仍未能完成控方案情,如果再押後會對被告尤其是未成年被告造成不公。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案情完畢

休庭至1430繼續商討控辯陳詞安排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5/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PW6偵輯警員9472(調查)作供完畢

辯方盤問押後至下1月25下星期一上午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辯方傳招辯方第三證人-朱先生(被告上司)

🟡辯方主問
證人今年64歲,啱啱退休,退休前係一位文書經理。2012年6月16號入職該公司,係2020年3月退休。證人認識被告,其關係係上司下屬,兩人之間並沒有相隔任何管理人員。記得被告大概係2013年左右入職。司機工作安排工作管理等都係有自己全權負責。下屬有三十幾人,其中一位係被告。被告入職時工作性質係入油員,入職時沒有油缸車車牌,但其後被告考完之後就告知佢,然後被告就作為後備油缸車司機。油缸車司機及入油員工作係俾將油渣等燃油分派去各地盤。

證人見證物P8-雷射筆
證人認出證物係雷射筆。主要係用於係地盧時俾各工作人員使用。情況係油缸車入到地牢時,地牢即大廈深層地下,油缸車同大型機械都可以入到。地牢裡面光線不足,所以入油員會用雷射筆睇油缸有幾多油,以及負責入油。入油員會用雷射筆同油缸車司機溝通。油缸車裡面唔可以用電話及電子產品。地牢亦唔可以對講機因為地牢有其他唔同公司部門及好多唔同頻道,所以會亂頻。同時亦唔可以用電筒,因為太多其他工人會用,所以唔易於辨別。

見證物P5-口罩
證人稱入油員入油時會有強烈氣味,所以口罩係勞保性保護,防止氣味太強。

見證物P6-圍巾面巾
圍巾面巾係用於流動保護,因為可能有時戶外地盤風塵風沙太大,所以都會要工人帶上保護自己。

見證物P7-理工手套
公司有派嘅,係入油入油缸時用。係用黎防止廢油接觸到皮膚。一對手套會俾一隻唔方便,因為另外一直手要控制另外一個裝置,即EDR,類似油缸油量通訊嘅雲端系統,係一個類似電話,有mon嘅裝置,單手操作便可,體積比電話更細。

公司並沒有提供locker,因為公司寫字樓係屯門,但油庫係青衣。員工用嘅全部物品都係隨身,唔可以留係車內,以及帶唔入油庫。正常上班時間係星期一到六七八點至到五六點左右。時間較靈活,因為由司機同地盤安排。

係2019年11月2日地盤有開工,因為除星期日完都一定要開。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公司無直接安全主任,但公司嘅安全事項都係自己負責,即所有有關安全嘅事項都係證人負責。因為唔係所有車都要入地牢,所以雷射筆係員工自己買。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年初同年中一路有工程,所以年尾時亦需要油缸車同司機。而地盤嘅油缸車同司機基本上都係負責兩至三個月。當時被告係被分派去日出康城九期地盤。個段時間因為自己臨近退休,所以對油缸車同司機嘅工作安排有印象,唔需要紀錄就記得。雷射筆要距離油缸車七米使用。公司係員工收工時唔會幫員工存放物品,因為油缸車司機唔係常駐屯門寫字樓。

控方指證物P5 P6都係簡陋嘅保護物品,為何公司唔買啲保護性較強嘅。證人表示公司荷包緊,所以會由員工自行處理,除左勞工手套係公司容易提供到俾員工。

證人唔知道被告有無食煙習慣。一個月最低限度會見到被告1-2次,但有時被告係地盤入油時亦會見到。

鄭官向證人詢問:
官:公司會派出油車去各大地盤地牢?
證人:係

官:以你知案發時間,2019年11月份,你記得當時工作安排?
證人:係

官:日出康城地盤是否係2019年11月份派油缸車同司機?
證人:係

官:一架油車有一個司機同入油員?
證人:係

官:入油員係可以離開油車?
證人:係

官:入油員同司機溝通時,係用雷射筆示意?
證人:係

官:2019年11月時被告係入油員?
證人:係

官:被告入油嘅車輛係入日出康城個架?
證人:係

官:通常同一地盤都係同一架?
證人:係

官:你係憑記憶定翻查紀錄知道被告係當時日出康城嘅入油員?
證人:係憑記憶 完全無翻查紀錄 以及公司無紀錄

辯方案情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黃埔 #新案件

D1: 何 (23)
D2: 鍾 (25)

控罪:暴動 [D1-2]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陳 (25)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當日在九龍有一個「毋忘初心大遊行」,晚上8時,有示威者在黃埔一帶放火堵路,警方到場掃蕩。警員X目睹D2手持磚頭放到地上。據悉,案件屬踢保後再被捕。

控方為案中所有警員申請匿名令,裁判官照准。

2名被告毋須答辯,控方打算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事宜

D1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50,000現金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每日報到

D2保釋申請遭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8深水埗 #新案件

黃(3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或大約於2019年8月28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汝州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事宜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 $2,000現金
• 不得離港,交岀旅遊證件
• 居住報稱地址
• 每周報到1次

🛑因另案服刑中,須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第一宗案件】
D2:范(30)/ 現為D46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夏慤道暴動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上次聆訊表示D1已潛逃。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上次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21

兩宗案件合併後再分拆出四宗案件:

‼️D16及D24認罪‼️
答辯及判刑聆訊定於2021年5月17日0930時區域法院。控辯雙方需要聆訊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文件及求情陳詞等。

(新分拆)案件①
D6/7/9/10/15/21/22/33/34/38/42/46(案件一D2)
審訊聆訊:2022年7月13日至8月30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6月10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②
D5/13/18/19/20/28/29/44
審訊聆訊:2022年9月5日至10月18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③
D2/3/4/8/14/25/26/27/30/32/43
審訊聆訊:2022年6月1日至7月7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4月29日0930時

(新分拆)案件④
D1/11/12/17/23/31/35/36/37/39/40/41
審訊聆訊:2022年10月17日至11月25日,共2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9月17日0930時

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 需要多7天呈交法庭存檔
D16 認罪,無須再回應
D29/34 需要多7天呈交法庭存檔
D17澄清先後兩次傳真至控方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6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3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15申請勞教服刑完畢到中途宿舍後保釋,隔週警署報到一次
🟢(獲批)D27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控方有意反對認罪的D16和D24續保,唯被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期間除D15全部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5/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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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開庭

📌控方證人東九龍刑事部證物室警員梁兆輝繼續控方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提堂

梁(18)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辯方申請押後,因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律政司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仲有手足㗎🛑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宣讀判詞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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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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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刑期上訴被駁回。
刑期維持原判,即時監禁8個月。
高等法院判案書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2案合併⭐️

劉(17)
劉(16)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一庭的手足案件已完,大家可到6樓8庭聲援正在審訊的2個年輕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3] #1102油麻地
#攻擊性武器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控辯書面陳詞需於1月29號遞交

案件2021年2月6號星期六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陳詞補充,2021年3月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期間維持原有擔保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451 廣播
1459 開庭
1507休庭夾分拆及聆訊日期
暫時分拆為:
① 1/2/13/14/17/ 21/25/44/47/(5)
② 10/11/12/20/23/ 30/34/35/37/40/42/ 52
③ 9/19/28/31/33/ 36/43/48
④ 4/6/7/8/15/ 16/18/22/24/25/ 27/29/32/38/39/ 41/45/46/49/50/ 51
但胡官覺得第④組有21人實在太墟陷,要求再分拆為多於一組


嗯... 審訊日程排到2023年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