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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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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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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即一柄手槍、4個子彈匣及92粒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賴(29)🛑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蔡(20)及李(24)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兩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黃(21)
D2:吳(23)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D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被控於同日在北角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四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鐵路罪行 #判刑

D1王(18)
D5何(22)
D6郭(28)

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D7罪名不成立;
審訊內容(12345);
裁決
——————————————————
辯方律師求情

🔸d1辯方🔸
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認為能夠幫助被告守法,加強其概念,被告同意內容。

🔸d5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正面,講述被告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質,家人也會一直支持被告。

🔸d6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極度正面,家庭各人關係融洽,被告會支付自己額外進修讀書的費用,也有給予家用父母,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重投社會。


判刑
法庭表示判刑時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案情、辯方求情內容、上一次求情內容、更生、背景報告及各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法庭認為一群人將4,50枝竹枝拋擲在鐵路路軌,非常嚴重,竹枝的高度厚度及其堅硬程度,從高處掉下一定會影響鐵路及他人的安全。東鐵綫日常運作相當大,任何人將這些竹枝拋擲在路軌上必然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系統。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d5d6乃成年人,本席採納1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因素,基於2被告紀錄良好,扣減1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d1年輕,且紀錄良好,本席採納更生中心‼️讓被告接受有紀律性的訓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彭(33)🛑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及蘇(18)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3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及嚴(21)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及合併案件,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盤問DW1完畢

控辯雙方需於1月29日前提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500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的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PW2(續)

銀色物件
在A1跑向PW2時見到A1左手持銀色物件,但壓向A1上半身時,因距離太近無法看見該物件。

人群位置及離開路線
控方向PW2展示證物P1黃埔站附近街道圖。
PW2在街道圖上以①標示出路障位置在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近祈富樓及黃埔站B出口;以②標示出人群在十字路口近A出口範圍的馬路;以③標示PW2的追捕路線;以④標示人群走向A出口的路線。
呈堂做證物P1B。
人群大部份經民兆街進入A出口,而PW2就由德民街轉去民兆街左轉入A出口。

留意A1
PW2首次見到A1時,A1為人群中其中一人,跑在較後位置。當時大部份人經A出口樓梯或電梯向月台方向走。PW2自稱在人群中留意到A1,因他手持的銀色硬物反光,衣着與堵路人士相似,均為深色衫褲。

街道相片
PW2熟悉現場附近街道。控方向PW2展示黃埔站附近街道相片P91。
相片P91(1)上方可見地鐵站標誌為A出口,相片P91(4)可見同一標誌為A出口,而相中馬路上黃格地方,車輛可沿紅磡道前行或轉入德民街。
相片P91(7)-(9)能顯示PW2當時追截路線,又民兆街跑去A1。
相片P91(10)為黃埔站A出口,相片P91(11)為黃埔站A出口近樓梯位置。
相片P91(13)-(14)可見PW2與A1糾纏的平台在兩條樓梯中間。
相片P91(15)-(16)為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相片P91(17)為該扶手電梯底,從該位置往上望可見平台在扶手欄杆轉折位。
相片P91(18)-(19)為民兆街行人路,可見A1走入A出口路線。相片P91(20)為民泰街。

播放1B證物P93
由A出口望向民兆街。00:11:24時至00:13:24時,可見身穿黑色衣物的人士由鏡頭右邊跑入A出口,其後有警員有鏡頭左邊跑入A出口。
在00:12:45時,一個身穿白衫及綠色外套,手持警棍的警員為PW2。
在00:13:19時,圖片上方手持警棍的白衫男子為PW2,在制服A1後返回地面。
圈出並呈堂為證物P114A及P114B。

播放片段4證物P97
民兆街12號藍店「功夫點心」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畫面最光處為A出口,片段可見市民及警員跑入A出口。
PW2在00:12:20時截圖圈出自己並呈堂為證物P114C。

在PW2跑向A出口時,在PW2前方有物件掉落,為當時佩戴的頭盔。

📌A1辯方盤問PW2

A1跑進黃埔站A出口
PW2在落車時無法聽到叫囂聲,因當時警車正響警號,遮蓋其他聲音,無法判斷市民有否叫囂。
PW2承認在A1跑入A出口前,沒有聽到叫口號或作出挑釁警員的行為。
PW2第一眼看見A1時,已經在是背向民兆街面向德民街方向,面向PW2跑過去,後左轉跑入A出口,期間不足1秒。
由於PW2為首個到場警員,相信A1見到自己。

🌟A1辯方 #陳德昌大律師 盤問期間, #陳廣池法官 多次打斷律師盤問,指「法庭未問完,辯方唔准插嘴。問問題要有時段,啲辯方大律師成日都係咁,唔容許。」

口供及記事冊未有提及彈叉上的橡筋
在2019年8月1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時,PW2並沒有提及橡筋,只提到「左手持銀色硬物」;在第二份口供只有在閉路電視截圖中辨認自己,亦未有提及橡筋。在2019年8月11日在記事冊上補錄當晚發生的事情,內容只有「左手手持一件銀色硬物」,都沒有提供橡筋。PW2知道補錄口供要準確。
PW2到本案接近審訊時候知道A1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其中一件物件為彈叉,亦知道拘捕時有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PW2否認主控是指見到銀色硬物及橡筋為事後才知道,指自己當晚雖然見到橡筋,但認為銀色硬物本身是攻擊性武器,所以錄口供時只有寫銀色硬物。

🌟PW2同意在口供及記事冊中都沒有提及銀色硬物上有橡筋只是寫「左手持銀色硬物」,但在庭上作供時就指見到銀色硬物上有橡筋。 #陳德昌大律師 質疑PW2在證人台上捏造當時所見。 #陳廣池法官 指「點解要問呢條問題?口供同記事冊冇講唔等於唔存在㗎,你挑戰緊證人品格你知架可?」辯方大律師指為證人可信性,非其品格, #陳廣池法官 續指「係兩回事,你話佢作故仔喎,有冇理解錯?我提一提你啫。」

首次見到A1時,A1是在A出口附近的燈箱,並未踏入A出口,但PW2否認當時並非注意A1或其手中硬物,只是「諗住捉到邊個就邊個」。PW2對於A1當時有沒有戴黑色帽沒有印象。

片段1B證物P93截圖00:13:49
一名身穿深色衫綠色褲的女子右腳旁邊有一件黑色物件,PW2指無法判斷自己當時是否已經離開現場。截圖呈堂為證物D1P1。

壓低A1過程
PW2指自己當時「攬」向A1及A3時,目標為整個身體最大面積,如背部,沒有特定身體部位作目標,並用力向前,希望將他們壓至跪低。當時A1及A3均背向PW2,A1在左前方,A3在右前方,但非一隻手攬向一人,而是雙手環拘二人,A3跌落在地,A1掙扎至一同跌落樓梯。
至於是否跳起離地撲向A1及A3,PW2指不排除有,當時沒有留意。
在文件冊p.141可見A出口兩條電梯旁邊為樓梯。圈出PW2自己。
當時掙扎一段時間,並非PW1第一下撲向A1時的畫面。A3當時經已坐下,所以PW1雙手抱向A1背部,而且身體向前傾壓向A1身體。在未壓向A1前,A1在樓梯頂部試圖跑落樓梯。A1因失平衡,與PW2一同碌落樓梯超過10級,期間A1面向地下。
相片P91(13)-(14)可見PW2與A1糾纏的平台。

在平台糾纏過程
到達平台時,A1頭朝向左邊牆,腳朝向右邊分隔牆,面向天,背囊再背後。有警員把A1上手銬,當時A1側臥在地,上手銬後有警員將A1轉身至面貼地。PW2沒有留意有沒有警員取走A1背囊。

虐待A1
PW2沒有留意有沒有警員用腳踏A1頭部,但「唔相信有」,亦沒有見到A1右手被警員壓在背上,左手被拉直用膝蓋壓着,對身體拳打腳踢。

辯方大律師指出A1從樓梯頂置平台從未講過「死開」,PW2同意可能聽錯,但不同意A1手上沒有銀色物件,亦不同意自己從未講過「警察咪郁」

📌A2辯方盤問PW2

背景
PW2到達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前,在梳士巴利道完成掃蕩,當天西九龍各區有混亂及堵路。PW2不記得尖沙咀一帶有沒有施放催淚彈,但同意有可能。

人群流向
PW2指在證物P1B上標示人群聚集位置②及走向A出口的路線④為同一群人,在警員下車後沿民泰街轉入民兆街,但沒有留意有沒有人往德康街方向離去。
在警告時看見聚集人數為20至30人,但不確定跑經上述路線是否有20至30人,只知道大部份人採用路線④,無法看見其他人的路線。
PW2同意在位置①及路線③均無法看見民泰街情況。採取路線③因為市民跑向黃埔站A出口,所以以A出口為目標,未有正面回應是否因德民街有雜物而需採取上述路線。
#曾靄琪大律師 嘗試問PW2民眾可否向民泰街離去,但被 #陳廣池法官 阻止提問。

——————

A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A2代表大律師未完成盤問PW2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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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PW2 PC21287 余志權(?)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觀塘警區特遣隊第二隊,2002特遣隊接報前往觀塘黨鐵站A1出口,2012警車去到開源道迴旋處時,見到約50名黑衣人在黨鐵站附近聚集,警車駛近時,那些人向同仁街方向散去,我拿裝備落車追趕,當時距離那些人約100米,他們手上沒有武器。路經C3出口升降機時,升降機已被破壞,滿地玻璃碎,但沒有留意升降機附近有沒有人。在遠處看見有人右轉至裕民坊,繼續追趕,到了休憩公園附近見到有零星人士轉上康寧道,但我追到上去就唔見咗,於是在物華街一帶作搜索行動。不久後衝鋒隊通知在瑞和街截停了一堆人,我趕到現場時已見到有幾個人被制服。我幫手在外圍保護,防止圍觀人士接近。被制服的人是全黑色打扮。[在地圖畫出追趕路線,呈堂為證物P16b]

🌟D2律師盤問
辯方質疑PW2說C3出口升降機被破壞而不是A1,PW2說他亦有經過A1出口,覆問時澄清C3和A1出口相近。辯方質疑在口供紙內PW2到達迴旋處看見有人在升降機聚集,PW2說他在警車上見到,落車後他們四散,但主問時PW2沒有提及,PW2說他主要提及黑衣人。
有冇人拿著雨傘?(PW2:見到有背囊,但睇唔到佢哋揸住啲咩) 你頭先話佢哋冇武器 (PW2:情況混亂,冇留意有冇人攞遮)
PW2同意不能確定最後被截停的人士在最初聚集的50名黑衣人中,亦不能確定他們有毀壞升降機。

🌟D3律師盤問
PW2同意追趕過程中,不知道有冇人中途加入,亦同意當時觀塘有路人。播放閉路電視片段P2c,PW2同意20:13:55黑衣人已消失於視線,唔知去咗邊。PW2同意不能確定D3有破壞升降機,不能確定他是否在黨鐵站附近開始跑。辯方指出在20:11:30穿著紅衫過馬路的人,20:12:05再次出現和其他人一起跑。PW2不確定這兩人是否同一個人。

PW3 警長5275 莫志忠(好細聲聽唔到) 制服D1 D3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現在是國安部。2015和隊員到達A1出口,在警車上已見不到有任何人在上址,所以冇落車,看不到升降機有冇損毀。就在對講機聽到較早前破壞的人已沿裕民坊往康寧道方向逃去,於是向該處駛去。到了康寧街和物華街交界,看見有約十個黑衣人跑緊,他們跑入輔仁街往崇仁街瑞和街方向。警車沿康寧街上斜,右轉入崇仁街再轉入瑞和街追截。到了瑞和街63號永輝樓,約五人向上逃跑 (瑞和街是斜玻),我落車追截,首先截到一名女子,交給他人跟進後繼續追捕前方四名男子。他們由瑞和街左轉入瑞華街,我喝止叫佢哋唔好走,四人沒有理會。用手捉住了其中兩名被告D1 D3,警長2189制服D2 D4。隨後有其他隊員支援,只隔了5-10秒。因要顧及現場環境及向上司和電台報告,沒有留意警長他們的情況和對話。
[在地圖上標示追趕路線及截停四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16c]

🌟D2律師盤問
PW3同意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瑞和街,不能確認他去過A1出口。PW3見唔到警長如何制服D2,最終結果是警長將D2控制在地上。PW3冇印象見到警長揸住警棍或任何嘢,聽唔到兩人有冇交談。當時唔知道被截停的四人都未滿16歲,亦沒有懷疑過。冇留意D2有冇戴口罩。辯方質疑PW3之後已將兩名被告交給PC15 911接手,應該有時間觀察警長的情況,PW3說現場混亂,有警車聲及有多人聚集,為顧及安全,要通知call台。PW3只知道有初步搜身及調查,聽唔到有冇警誡。因想盡快離開現場所以冇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D2在瑞寧街見到警察已舉高雙手示意不反抗,警長2189仍衝向D2用警棍打他,並將D2推落地。D2雙手受傷,有人將D2的袋的東西倒曬落地下。D2在現場沒有作出任何招認。整個過程冇人警誡過D2,亦冇人問D2家長聯絡方法。PW3只回答唔知道或見唔到。

PW3有啲階段冇留意拘捕警員,亦唔知道有冇人查D2身份證。D2離開時警車只有他一位被告,他與警長2189同車,和PW3不同車。

🌟D3律師盤問
PW3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制服兩人時聽到附近有另一些拘捕進行中,但講唔出聽到啲咩,只知道有隊員做緊嘢,好嘈,只集中在眼前的被告。辯方問聽唔聽到有人嗌「好痛」「屌你老母打鳩我」「喂阿sir我乜撚都冇做過喎」,PW3話唔清楚,冇聽到。PW3搭AM8603指揮車離開。

PW4 警長2189 曾華偉是制服D2 D4的警員,主問未完結。

明天09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裁決
#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補回判詞》

錢(58)

27/12/2020審訊
今日裁決

14:36 開庭,好少見,今日有延申庭。
被告被控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段(b)條,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方主要倚賴三名證人,高級督察PW1,拘捕被告的女警PW2,現場拍攝的警員PW3,三段片段和四張截圖或相片,辯方冇傳召證人,被告選擇不作供,有提供片段、地圖、當日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沙田中心的地契、和被告的醫療報告,後來辯方表示不倚賴不反對通知書,拘捕同遊行無關,審訊歷時三日,PW1 作供一日半,辯方盤問咗多項議題。

案發在2019年7月14日20:55時,當時有社會運動進行中,橫壆街有堵路情況,PW1為高級督察,收到上級指示,帶領小隊去沙田中心與好運中心嘅平台驅趕人群,指有人在平台掟雜物襲擊地面的警員,PW1去到海天堂附近被20至30人包括被告阻止前進,PW1要市民向身後離開落街或者進入商場,於是用擴音機向市民發五次警告,叫隊員持盾一字排開,但市民仍不散去,警員出示紅旗,市民情緒更加高漲,被告走去前方坐下,PW1認得被告叫佢起身,警告左三次都唔郁,PW1指令隊員推進,如果被告仲係坐喺度,就在佢身旁繞過,但唔好俾佢打散防線,結果被告仍然坐在地上,被拘捕阻差辦公。

辯方盤問PW1重點如下:
(A) 究竟有冇目睹掟雜物
(B) 究竟是否有必要在平台清場驅散在場人士
(C) 在當天較早時候是否有合法遊行集會
(D) PW1坐車路線,如何從沙田外圍去到沙田中心,因為有示威者堵路,有警員封路,冇可能坐車直到沙田中心
(E) 沙田中心平台是否私人地方,警方有冇權清場
(F) PW1嘅口供不準確
(G) PW1是否有向市民警告過,畀三分鐘時間
(H) PW1嘅記事冊和口供紙,在時間一欄都是留空
(I) 出示紅旗是否合適

裁判官認為裁決要考慮以下三點:
(1) 舉證責任在控方
(2) 考慮證人嘅可靠性,包括證人嘅神情舉止,證言嘅內容有否違反常理,是否存有潛在不可能性
(3) 如果要推論,係要做到唯一不可能抗拒嘅推論

客觀分析,不爭嘅事實係沙田市中心有大批配有裝備嘅示威者,有堵路情況,示威者中有戴頭盔、勞工手套、口罩,穿深色外衣,當然有不是示威者也作同樣打扮,相反,也有示威者不是這樣打扮,要分辨是否示威者,要睇佢哋嘅行為同埋環境證供。

睇過控方片段P1和辯方片段D1,清楚顯示有數百名示威者在堵路,在橫壆街有鐵欄和鐵馬,應為非法集結,警方派人到場並無不妥,至於個別行動就要視乎當時情況,PW1帶隊無不妥,辯方指PW1無目睹掟雜物,這並不是關鍵,警方調查是基於合理懷疑,無需要目睹。

辯方引用地契指警方冇權進入私人地方,但辯方可能未留意內容,其中有條款容許警方進入範圍進行合法職務,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50(1)(a)條,任何警員當有合法懷疑某人干犯可被判處監禁罪行,警員可以作出逮捕,50(1A)條說明冇目睹罪行亦可以作出逮捕,所以辯方質疑警方在未有手令下可以進入私人地方,這個爭議不成立。

裁判官舉例超級市場通常位於私人物業內,不是公眾地方,所以是私人範圍,但亦喺公眾地方,因為市民可以自由出入購物,假設有人高買,報咗案,警方有權進入私人地方,不需要申請法庭手令;如果有人有疑問,只是對刑事法不認識不理解,至此,法庭認為已經處理咗辯方A, B & E的爭議。

(C) 不相關,辯方亦不倚賴
(D) 坐車路線,PW1答案係有瑕疵,但不構成對平台的口供有影響

至於F, G, H & I,簡單而言,PW1對事件經過嘅描述不準確,但有片段記錄,辯方冇必要過長嘅盤問,睇片段P1和P2,法庭已經可以分析是否構成有阻礙行為。

彭官認為PW1和隊員去到沙田中心海天堂遇上市民,驅散嘅目的可以理解,但PW1執法手段有問題,可能係源於收到嘅指示或對現場嘅誤判,PW1 有冇了解過市民要求啲咩,從片段見到佢哋只係市民遇到警察要求開路,係一般市民,有人激動喝罵警察,PW1無了解市民要求,PW1可能不知道源禾路已經充滿示威者和警員;另一邊好運中心亦有防暴推進,有人講「冇路可退」;橫壆街上有示威者,如果市民經沙田中心或好運中心落街,最終都係遇到示威者,片段中有一間條衫男子嗌「後邊冇路可行」,要求警方畀指示。

因此,在海天堂的市民要求PW1 開路離開係合理,裁判官引用譚立輝一案作案例,PW1 冇理解市民,強行要求離開,更不知點解舉紅旗,現場冇人衝擊,如果PW1有去了解,安排辦法解決離開,便不會發生事件。

現場高層指揮官未能協調各小隊,警方舉「不要衝擊警員」紅旗令市民更加激動,在場市民不是示威者,並非非法集結,無人衝擊警員,亦無証據顯示巿民打算使用武力,無人掟雜物。

警方舉起紅旗1分鐘之後被告坐低,不接納是疲倦,被告是刻意,被告是否構成阻礙,要睇構成阻礙嘅元素,彭官認為控方引述之案例不符合本案案情;反而引述另一宗終審庭案例,被告舉動並不構成阻礙,片段所見警員能順利前行,被告只是坐在地上、無橫臥地上阻擋警員去路、無向警員叫囂、無手舞足蹈、並非沒有合理辯解 (訴求PW1讓巿民離開),彭官不認同被告行為,只是不認為足以構成阻礙,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
辯方指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控方反對。彭官裁定被告只是技術性脫罪,有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戒、會面紀錄,警戒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今早有4段片段打算呈堂,總共29分鐘,控方需要時間看片。休庭至10: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2/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有關承認事實,A2法律代表 #曾靄琪大律師 對相片冊真實性沒有反對,但相片冊文字描述與承認事實有抵觸。 #陳廣池法官 表示相片冊正確做法認為沒有描述,但如果控方在相片冊加有描述,法庭會無視描述。

繼續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任小隊指揮官
追捕A1及A3,並推A1跌落樓梯

📌A2辯方盤問PW2(續)

追截情況及觀察
當時路障設在斑馬線及十字路口黃格之間,三條行車線都被堵塞,但行人路沒有被堵塞。民眾站在路障另一邊靠近十字路口黃格,大部份人向後跑,亦有其他人直接跑向A出口。追捕時PW2路線主要在馬路,跨過在路障及行人路之間的垃圾。

人流估計
相片P91(4)為PW2下車時候的視線,可以見到地鐵站及右邊的紅磡道。紅磡道上沒有地鐵站出入口。
相片P91(7)為黃埔站A出口,右邊為紅磡道,左邊為民兆街,A出口只可在民兆街出入,一條石柱矗立在馬路上近左邊樓梯。
相片P91(1)可見下車時無法見到黃埔站A出口情況。PW2同意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昨天指「看見聚集人士走向德康街方向,無法見到有人走入民泰街」只是對人流的估計,而在P1B上標示聚集人士②及路線④為同一班人只是估計,民眾可直接跑向民泰街。

📌 A3辯方盤問PW2

市民離開路線
在證物P1B上標示④估計人群的路線並沒有在口供內作紀錄,兩份口供都只有寫「跑入黃埔站A出口」。PW2指由於路線為估計,所以沒有在口供中提及。單憑口供無法得知人群路線,所以現在作補充。PW2同意作為指揮官及第一個衝向人群的警員,對人群流動方向觀察十分重要。

在相片P91(1)中指出,路障設置在十字路口黃格及斑馬線中間位置,人群靠近黃格,同意人群如要走入A出口,可直接經德文街而不會被路障所阻礙。

相片P91(9)可見黃埔站建築物由民兆街PW2跌頭盔位置的A出口至相片遠處都是建築物範圍。
相片P91(19)越過A出口向前有樓梯在左方。
相片P91(4)及(7)黃埔站建築物延伸在紅磡道有天橋,民眾如向後跑須繞過黃埔站建築物,在民泰街左轉進入民兆街,才能左轉進入A出口。
PW2同意路線迂迴並非最直接,可以經德民街進入A出口,但由於警方在前面,會增加被捕風險,向後走能拉遠雙方距離。

🌟 #藍凱欣大律師 指出如果要逃走,大可向土瓜灣方向離去,無需進入民泰街及民兆街。 #陳廣池法官 反駁要證人估計逃跑路線並非其知識範圍,不能叫證人猜度,要求律師改進問題。

PW2同意沒有因素阻止市民向土瓜灣方向離去。

由下車位置③跑至A出口跌下頭盔,歷時約10秒。
PW2不同意在聚集位置②的人群不一定是在民兆街見到的人群。

時光倒流記事冊

PW2共錄取兩份口供,分別在2019年8月15日及2020年12月4日。第一份口供為PW2第一身追捕過程的所見所聞,第二份口供為在錄影片段截圖中認出自己。
第一份口供的觀察採納記事冊的補錄而謄寫。書面記錄只有記事冊及兩份口供。在2019年8月11日0045時在紅磡警署一間房間補錄在記事冊內,直至0145時補錄完畢,歷時約1小時。

#藍凱欣大律師 問及PW2在記事冊中,8月10日的流水式執勤記錄及8月11日就本案的補錄口供是否在所述日期作出,PW2確認。惟 #藍凱欣大律師 發現在記事冊封面所蓋印的發出日期為2019年8月12日,PW2 陳曉馳 支吾以對,指須要翻查紀錄。惟被問及需要翻查什麼紀錄才能得知,PW2顯得驚惶失措,不住翻閱記事冊內頁。「見你睇緊記事冊內頁,有邊一頁會幫到你答問題啊?」,陳曉馳再次啞口無言。

#藍凱欣大律師 指出證人存在嚴重誠信問題,就表面證據所見,紀錄時記事冊並不存在。法庭向證人確定記事冊在槍房取得,由SPC34296發出,首項記錄是2019年8月9日。發出警員及日期均為蓋印,不可能是手民之誤。 #陳廣池法官 質疑辯方為何不及早披露,讓控方準備證人及文件,大律師指不希望預先披露盤問重點,為策略上考慮。 #陳廣池法官 雖明白不能干預辯方策略,但因應額外資料,需要押後,讓雙方能夠對質。因此將延長PW2作供,直至控辯雙方查閱槍房記錄等新資料。

A3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指辯方責任為帶出疑點讓法庭考慮,因此現階段可繼續盤問PW2至合適,但關於記事冊控方會否查證或傳召證人,並非辯方能夠決定,相信控方會作出合適考慮。 #藍凱欣大律師 不會主動要求控方就記事冊作出查證,由控方自行決定其披露責任,辯方無法得知此記錄是否存在。

A2法律代表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此為live issue,如控方獲取相關文件有責任希望與辯方。至於是否需要傳召額外證人,需要等獲取進一步文件後再決定。 #陳廣池法官 稱辯方大律師指「披露責任」為嚴重指控,如現階段辯方沒有主動要求進一步文件,控方沒有「披露責任」。法官又指在本案中最重要為口供紙,記事冊內容與口供紙相近,並非最重要。惟 #曾靄琪大律師 指出口供記錄是基於記事冊,記錄時間或會引伸蝴蝶效應。就刑事法律原則,辯方只需協助法庭了解證人口供有沒有疑點。 #陳廣池法官 同意口供及記事冊有關,但再次強調口供為首要。

就此A1及A4代表大律師沒有陳詞。

控方 #吳美華大律師 指未知道槍房有何相關紀錄,要求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7/15]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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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三名證人PW13 警長 曾建雄(音)作供,
新界北第二梯隊第四連小隊,
他是當天攙扶被襲警員上車。

10:17 現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作供,2013 年加入警隊,是事後負責拍照及拍攝事發地點情景。

11:32 小休
11:53開庭
PW14是調查本案的警員,要辯認有關本案,控方説話,是有一名男子稱A。
由機場管理局提供,該事發情境有十三枝閉路電視所拍攝和互聯網片段中,去辯認該男子A。
該證人仍未未作供完畢。

13:13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 09:30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D1:余(33)
D2:* (15)
D3:黃 (3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D1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3申請保釋:
。2000現金
。不得離境
。交出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守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搵律師)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D1/2維持保釋,D3服刑中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荃灣

何(18)

控罪:
藏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保釋相關事宜:
。1000現金
。交出旅遊證件 (今天1700前交到法庭)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3月2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5/3]

D1 譚(25)
D3 謝(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

1050 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1月26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被告按原來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3/3]
👤陳(27) #1102油麻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陳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不認罪

有5位控方證人
預計星期2、3、4審理,並嘗試安排1月22日處理。

承認事實:
1.晚上,警員PC1314在停車場外截停搜查被告,當時他身穿藍色T恤 P2,黑色長褲P3,一雙黑鞋P4,褲袋灰色口罩 P5 ,圍巾P6 勞工手套P7 ,地上檢獲黑色雷射筆 P8
2.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3.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4.就藏有攻擊武器進行警誡、會面紀錄,警誡之下被告說我無野講
5.P8送往信號分析課檢驗,確認是有效雷射筆3B,專業資格沒有爭議,報告P9
6.PC10218在11月15日,23:02-23:13 提取證物2-8 拍攝照片,7張照片P10 (1-7)
7.證物合法檢取並妥善保管,沒有不適當干擾。證物鏈沒有爭議。
8.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第一位控方證人PC3714杜志浩(音)

小休

12: 0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5元朗 #續審 [2/2]

黃(22)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背景:
前年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去年4月7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D4於去年8月25日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管有噴漆,換取控方對其非法集結罪撤控,其後於去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PW4 警長2189曾華偉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一隊,軍裝當值。2009接報出動,2013到達A出口附近但沒有落車,因通訊機話一堆人破壞後逃去康寧道方向,叫我地留意大概十幾名黑衣黑口罩,手持工具人士。警車駛向裕民坊,我沿途留意有冇可疑人士。

到了康寧街物華街交界,警車右手邊有數名男子和通訊機所說的衣著一致,他們逃入輔仁街。是警車沿康寧道到崇仁街右轉,但到了輔仁街交界見唔到人,直去到瑞和街左轉追截搜索。到了瑞和街瑞寧街交界,在車頭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轉入瑞寧街,形跡可疑,於是在交界位停車落車,落車時和黑衣人相距約五米,亦見到警長5275在追趕同一班人。我手上沒有任何工具。

追了約十米,兩男子在我正前方,我伸出兩手捉住他們衣服,他們掙扎,我叫他們趴在地上,他們很合作地趴在地上。(直播員按:搵鬼信) 我將他們按在地上,見唔到佢哋正面,叫佢哋唔好郁,合作啲。十秒後PC17344嚟幫手。
[在地圖上標示警車路線和截停位置,呈堂為證物P16d]
[PW4又認唔到人... 之後辯方同意被拘捕者身份冇爭議,唔駛認]

除咗叫兩名被告合作啲,和他們沒有其他對話。PC 17344嚟到站在我右手邊。D2沒有戴面罩,比我感覺係成年與未成年之間。現場環境混亂嘈吵,有人被制服,亦有其他人在追截中,但不是太多路人。沒有留意落車一刻的環境。

我將D4交給PC17344處理,指示他調查,我對D2開始調查。我扶佢起身,問佢點解見到警察要走,佢答「驚畀你拉」我問「點解要驚,你頭先做過啲乜?」佢答「頭先同一堆人去咗觀塘港鐵站整爛咗啲嘢」語氣清晰,正常對答,我沒有用特別惡和嚴詞語氣,D2回應合作,情緒平靜。交談之間,PC15911來到身邊問我使唔使幫手,我向他交代後就將D2交給他處理。PC15911隨之而作出警誡及交談,聽到他們對答大概是較早前幾點到黨鐵站破壞咗啲乜、同咩人破壞。D2回應1925破壞了升降機的玻璃,指出身邊被控制的三人亦有份。PC15911以刑事毀壞罪名向D2宣布拘捕及再次警誡,D2回應「我淨係開遮,自己冇郁手破壞」D2表情平靜,態度合作。PC15911對他快速搜身看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

除了用手捉住被告的衫和按他們在地上,沒有使用附加武力,看不到其他人有接觸被告。沒有威迫利誘要任何人招認,亦看不到有其他人如此做。我沒有查看身份證,因只會在雙方都安全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出示,當日現場情況並不適合。

作出拘捕行動後,現場有十數人圍觀,圍觀群眾與被補者及警察相距20米左右。PW4帶D2上車,在車上沒有與D2交談,警員15911則與D2拿個人資料及致電D2家人。PW4表示沒有對D2作出威嚇或暴力行為,到達觀塘警署後,D2無投訴、無要求。15911再為D2做詳細搜身,搜出鐳射筆,思疑支筆是攻擊性武器,15911詢問D2如何操作並嘗試操作該鐳射筆,警員指鐳射筆筆頭有綠色光線射出,但他沒有接觸過這支筆,15911面向桌上紙張開啟鐳射筆,沒有照射其他方位。

警員補充在車上查看D2身份證發現是未成年,所以通知家人前來警署。但未必一定會在家人到場後才向被告作出審問,因應情況如案件有急切性,會在被告家長未到達時先向被告作出審問。PW4表示有簡單向D2父親說過被告權利。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表示叫兩名被告「唔好郁」,兩被告是合作的,但拘捕地點是斜路,拘捕時情況亦混亂,PW4失平衡也跌倒在地。
當時PW4無確實去思考被告是否夠16歲。律師表示PW4服務警隊20年,應該知道被告人如果不足20歲,應該在被告家長在現場時才作出盤問,PW4表示律師說法不正確,當時他是有急切性要查問被告。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文字記錄及庭上口供有出入,前者寫了D2表現荒張,支吾以對,但後者則表示D2表現平靜。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未完成作供,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續審 [3/3]
#雷射筆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鴉打街永星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 警員13714杜志浩 (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觀看閉路電視影片,位置眾坊街花園酒家位置。時間21:59,雙方同意馬路上有非黑衫人士。

繼續播片,集中於花園酒家對出聚集人士,重點:警員是否同意當中有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

另一段新聞片段,集中於眾坊街及彌敦道對出,花園酒家對出有人聚集,當中包括非黑衫人士。警員同意。辯方律師問警員是否同意當時除了花園酒家的招牌大光燈外,沒有其他其他光源,而靠近花槽位置只有街燈。而所有店舖的燈都沒有開。直到呢刻,畫面沒有見到該警員及其隊伍所組成的防線。警員同意。

繼續同一片段,畫面左邊路為永星里,路口有人士聚集,警員同意該處人士有非黑色衣著人士。

辯方指出11月2日2200時,警員與隊員沒有在眾坊街設立防線,警員不同意。於花園酒家出面聚集人士為一般市民,警員不同意。當時有人身穿非黑色上衣,警員不同意。如畫面所見,當時沒有一個淺色上衣人士使用雷射筆,警員表示畫面睇唔到。辯方指出警員所謂眼睛從沒離開使用雷射筆人士是空話。

控方沒有覆問

裁判官發問

裁判官指,剛才辯方律師就花園酒家一處的光源問警員,裁判官問警員光源是那裡來,警員指光源從招牌來。

裁判官問警員被告當時站在光源那個位置。警員話唔記得。

裁判官問當被告轉入永星里時,有幾多人與被告一起,警員唔記得。

裁判官再問當時其他人著咩衫,警員話唔記得無留意,當時只望實被告一人。

辯方跟進,警員曾說被告於果汁店將面巾除低,辯方指出沒這件事。再指出當時應有20至30人一起轉入永星里。

午休,1430繼續

共有5位控方證人,預計會傳召2位。
預計未來星期四10:30,星期五12:00開庭,2月8日9:30審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