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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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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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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14屯門

🛑三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關(27)
D2:徐(27)
D3:何(40)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1020 公眾進庭
1028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準備文件,即3月22日1430時

D1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今天有意申請取回身份證;張官糾正應向懲教申請,除非需要法庭頒令則需再作書面申請

D2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正申請法援

D3不反對押後,正申請法援
有保釋申請,唯被拒,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D3臨入去前向公眾席高舉心心手勢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28上水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黃 (34)

控罪:
(1)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其住所內管有2個鐵蓮花。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上水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

背景: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在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2項控罪分別判處8個月和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 現金$70,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D1: 陳(24) #0831銅鑼灣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參與 #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陳手足就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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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潘熙資深大律師 早前已經呈上書面求情大綱,不在庭上重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考慮被告在2013年曾經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教導所。被告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熱心服務社會,協助區議員派發防疫物資,亦有參與聖約翰救傷隊,今次在錯誤時間出現在錯誤地方。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罪責相對地低,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亦無安排、帶領、召集、煽惑、鼓動在場示威者,並非激烈示威者。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亦沒有警員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綜上,本案案情嚴重性比DCCC901/2016莫嘉濤案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家庭背景,以3年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
📌判刑理由大綱:
就本案而言,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約有300人參與暴動,規模龐大。示威者霸佔馬路、部份人身穿護甲、頭盔,手執長形狀物體,也有人縱火焚燒雜物、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用雷射筆照射,為時半個多小時,甚具威脅性。以此背景而言,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被告其個人行為,而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情。

可幸被告在案中不是帶領角色、亦沒有人因此而嚴重受傷。暴動罪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審訊時承認了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資源,再減刑半年。此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
🛑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暴動 4年即時監禁
控罪②罰款$5,000 (一個月內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1月元朗

李(24)🛑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在其元朗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

沒有保釋申請。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預備文件,並會預留足夠時間予辯方檢視文件夾等。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3/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1005 傳召 PW4 專家證人 #陳喬崔 署理警司 作辯方盤問
1055 盤問完畢,小休10分鐘。
1114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定表證成立。
1132 被告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辯方專家作供。
1154 上午審訊完結,下午1445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506尖沙咀
#非手足 #販冰冰
案件編號:KCCC3150/2020

D1:王若男 WONG, YEUK NAM (28)
D2:許思漢 HUI, SZE HON (41)/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

控罪:
(1) D1-2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2) D1危險藥物的販運

詳情:
(1) D1-2同被控於20年4月27日至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販毒
(2) D1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九龍尖沙咀帝苑酒店1517室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逾150克冰毒

D1聘請私人律師並解僱法援律師,D2今日無律師代表。二人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準備文件。

案件押後至3月1日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承認事實

(1)證物P1為1張顯示黃埔站一帶的街道圖。
(2)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3) 2019年8月11日0016時,警員6835拘捕A1,當時A1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2)、黑色長褲(證物P4)、黑色防曬袖(證物P3)、戴黑灰色頸套(證物P6),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綠色單孭袋(證物P8)及腰包(證物P9)。
(4) 2019年8月11日0700至0715時警員16201在紅磡警署為A1拍照製成相冊P10。
(5)在A1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11:2隻雞蛋
P12:1個藍色蛋盒
P13:1支噴漆
P14:
P15:1個航拍機
P16:1個綠色單孭袋(即證物P8)
P17:1個黃色頭盔
P18:1件黑色護甲
P19:2副護目鏡
P20:2件黑色T恤
P21:1個3M粉紅色防毒面具
P22:6張電子單據
P23:1張八達通
P24:1部手提電話
(5)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25。

(6)警員15293在黃埔站A出口扶手電梯位置拘捕A2,罪名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被捕時A2身穿黑色上衣(證物P26)、深色長褲(證物P27)、鞋(證物P28),戴有灰色手套(證物P29)及口罩(證物P30),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31)。
(7)警員16251為A2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32。
(8)在A2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33:1支長18厘米可發出藍色光束的雷射筆
P34:1個黃色頭盔
P35:1副護目鏡
P36:1個迷彩袋
P37:1個綠色橡筋發射器
P38:1部對講機
P39:1副望遠鏡
P40:1個白色包裝袋及內容物
P41:
P42:2件白色T恤
P43:1個深色面罩
P44:面巾
P45:腰包
P46:
P47:1個黑色腰包
P48:1支黑色電筒
P49:4支生理鹽水
P50:1部手提電話
(9)上述證物拍攝成相冊P51。

(10)警員16518在黃埔站A出口拘捕A3。當時A3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證物P52)、黑色防曬袖(證物P53)、綠色長褲(證物P54)、白色波鞋(證物P55),戴眼鏡(證物P56)、頸圍(證物P57)、背有背囊(證物P58)。
(11)警員16261為A3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59。
(12)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60:1把縮骨遮
P61:1副3M護目鏡
P62:1個灰色3M口罩
P63:1個包裝袋內有3M濾毒罐
P64:1個藍色外科口罩
P65:1張紙張上有手寫字
P66:1張個人八達通
P67至P70:共50支生理鹽水
P71:1件藍色上衣
P72:1部手提電話
(13)上述證物拍攝10張照片成相冊P73。

(14) 2019年8月11日0015時警員16698拘捕A4,罪名為「非法集結」。A4當時身穿黑色外套(證物P74)、背心(證物P75)、(證物P76)、(證物P77),背有黑色背囊(證物P78)及面戴面巾(證物P79)。
(15)警員166為A4拍攝5張照片製成相冊P80。
(16)在A3身上搜出下列證物:
P81:1對3M手套
P82:藍色口罩
P83:
P84:1個灰色3M口罩
P85:白色短袖上衣
P86:1部手提電話
(17)上述證物拍攝8張照片成相冊P87。

(18) 2019年8月11日0014時,警員16518在A3身旁地下檢獲1支黑色雷射筆,經盧永楷檢驗後證實為第4類。

(19) 2019年8月11日0606時,警員10171盧振業到伊利沙伯急症室求醫,證實上唇及右前臂擦傷,由陳醫生撰寫的報告為證物P89,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4張拍攝傷勢的照片為證物P90。

(20)在0851至0951時,警員16261到黃埔站附近街道拍攝20張照片,製成相冊P91。

(21)在1020時,警員8519以手令3381/2019(證物P92)在黃埔站檢取2019年8月10日至11日3支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並由黨鐵職員 潘燕孽(音) 燒錄成光碟(證物P93)。
(22)2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截圖,分別為2019年8月11日00:12:50時(證物P94)及00:12:51時(證物P95),顯示截停A2的情況。

(23)警車AM6020、AM6241、AM7485、AM8532及AM7549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由警員46713在西九龍行動基地取得,並由警員8603交予警員7280燒錄成光碟(證物P96)。取錄影片共9段。

(24)著名藍店民兆街12號「功夫點心」門外的閉路電視能拍攝到民兆街及黃埔站A出口情況。在2019年8月13日由 孔卓健(音) 將8月10日至11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證物P97)。

(25) 在0430時,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 馬偉德 檢取7塊煙霧餅,並將其中1塊交由政府化驗師 #鍾偉華 檢驗,證實為氯酸鉀及氯化銨混合物,與煙霧餅成份相符。馬偉德 燃燒其中1塊煙霧餅,能產生煙霧約2分20秒。馬偉德 錄取證供作證物P89,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9A,並拍攝一段錄影片段P99。馬偉德 將餘下5塊煙霧餅存放在爆炸品處理課,並為煙霧餅及彈匣拍攝相片證物P100A及P100B。

(26)彈射器及彈珠由警員9684測試,在5米、10米、15米、20米外均可射穿紙靶,在5米外可在木靶留下凹痕。測試報告以65b呈堂為證物P101,測試錄影片段為證物P102。

(27)控方證物妥善保存,沒有被非法干擾。相片如實反映事實,沒有被非法干擾。所有有關閉路電視及警車行車記錄儀均正常運作,並完整燒錄成光碟。

(28)A1至A4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9)本承認事實以65c呈堂為證物P112。

(30)共10份證人口供以65b書面陳述方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而該65b文件呈堂為證物P113。

📌書面證供

10份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證物P102至P111。
本65b文件為證物P113。
各辯方大律師同意在庭上毋需讀出證人書面證供,惟有變通大律師關注證人口供指「在樓上看到」,但書面證供隱藏證人地址,以致辯方大律師未能了解鎖住樓層及座向。法官指辯方如有需要知道樓層可存招相關證人。

📌播放錄影片段

控方在傳召證人前先播放黃埔站A出口及藍店「功夫點心」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各片段可見有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及街坊出入A出口及在附近街道經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3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由於被告同時涉及其他案,控方需時考慮處理方法,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5日下午12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告繼續還押❗️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師做出❤️手勢

📍注:被告涉及另一傷人及槍械案會在今天下午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

另一案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01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1高級警員48567 林健德
1988年7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負責駕駛小隊指揮官警車

📌控方主問PW1

背景
在2019年8月10日1200時開始軍裝當值直至行動完畢,當天駕駛小隊指揮官陳曉馳的警車AM6020。在0006時接到指示到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因有大量人士聚集,約在0009時到達。

被雷射光束照射
在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外約100米,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射向警車車隊,PW1駕駛的警車為車隊中首架。當時見到雷射光線在眼中不斷閃爍感到眼花不適。當時沒有佩戴護目鏡或頭盔,只有眼鏡。

警員落車追截
警車駛至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路障前停下。指揮官陳曉馳用警車擴音器發出警告,但人群沒有散去,於是陳曉馳帶隊落車,PW1則下車清除路障,包括膠圍欄、垃圾桶和垃圾。其後將AM6020駛至前一個街口民泰街停下。

女被捕人上車
PW1一直留在車上直至0018時,有警員押解一名女被捕人上車,便離開駛往紅磡警署。PW1不知道女被捕人的身份。在紅磡警署逗留一段時間後直至指揮官陳曉馳上車便離開下班。

眼部不適
PW1指稱約在0330時下班後依然感到眼部不適,便回家休息,直至第二天上班時向指揮官報告需要求診。PW1到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求診,獲得3天病假及眼藥水,並獲轉介到明愛醫院眼科。在9月3日到明愛醫院眼科求診時,醫生指眼睛並無不妥。眼部不適約維持一至兩日,期間包括眼皮跳及流眼水。

路障位置
控方向PW1展示證物P1黃埔站附近街道圖。
PW1在街道圖上以交叉標示出紅磡道及德民街德安街交界的路障位置,呈堂做證物P1A。

控方向PW1展示黃埔站附近街道相片P91(1)-(7)
相片P91(1)及(3)顯示紅磡到與德民街交界路障位置,在行人過路線及十字路口中間黃格之間,AM6020當時停在行人過路線錢前。

📌A2辯方盤問PW1

PW1指在十字路口外100米見到雷射光束照射車隊方向,即紅磡道,在到達證物P1A上標示的位置前已經見到,但由於要留意路面情況,不知道光源的確實位置,只知道在前方。停車後見到有大約20至30人在德民街路口後聚集。

PW1在證物P1A上以圓圈標示人群聚集位置,相對當時警車位置,市民在雜物的另一邊。

📌主控覆問PW1

PW1指由於只留意前方馬路所以只見到前方馬路位置有人群聚集。

📌法官詢問PW1

PW1指當時為凌晨時分,有黃色街燈,沒有煙霧離漫,同意在黑暗地方任何光線都顯得更強。

傳召PW2高級督察18172 陳曉馳
2014年5月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
當天任小隊指揮官
追捕A1及A3,並推A1跌落樓梯

📌控方主問PW2

背景
2019年8月10日1200時以軍裝當值直至行動完結。當天受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命令,到西九龍一帶包括油麻地地鐵站、九龍塘地鐵站等地進行掃蕩。當天在不同地方有群眾聚集,並在馬路及行人路已垃圾桶、鐵馬等堵路,需要到場清除路障恢復行車。在清除路障時亦有人群聚集。直至11日0006時,收到指揮中心命令,由尖沙咀近梳士巴利道經紅磡道往德民街交界處理堵路。

雷射光線
在紅磡度及德民街交界約100米見到有雷射光線照射車隊。由於PW2乘坐的AM6020在車隊最頭,PW2坐在司機左邊,看到司機被雷射光線照到。

到達及追截
到十字路口20至30米外,看到前方有人群在路障後面,路障由垃圾桶、膠欄及雜物組成,車隊無法通過。於是PW2用AM6020上的擴音器警告民眾立即離開,但民眾並沒有理會,繼續以雷射光線照射車隊。PW2叫車隊其他警車警員下車,PW2自己都下車向人群跑,市民向黃埔站A出口散去,在A出口聚集。

追捕A1及A3
PW2跑到黃埔站A出口,看見一名男子跑向自己,男子背有黑色背囊,手持銀色反光硬物,硬物上有橡筋。PW2跟隨男子跑,跑到A出口樓梯位置,見到另一名女子,於是從後攬向他們。
女子在樓梯上坐下,但男子繼續掙扎,捉緊扶手向後用力。PW2將男子用力拉跌,期間一同失去平衡,滑落10至20級樓梯到平台上。
在平台上男子繼續反抗,PW2用上身壓向男子上身,並大叫需要協助。10717於是上前協助,用上身壓向男子下半身,男子用腳踢向10717。
PW2捉緊男子雙手,以防男子用銀色硬物攻擊自己,男子當時大叫「死開」。
其後6835及19785亦到場,合力將男子制服。
在男子被鎖上手銬後,PW2從樓梯返回A出口,繼續指揮現場行動。知道女子同樣被捕。知道男子為本案A1例,女子為本案A3,辯方對被捕人身份不爭議。

PW2補充在地鐵站內見到男子及女子,有向他們警示「警察咪郁」。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時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
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代表D4麥手足的關文渭大律師,就D4傷勢如何造成、警員處理被告傷勢的程序、部份證物的連鎖性盤問證人。

🟢13:13 休庭。審訊明天09:30灣仔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繼續,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上午審訊進度:
0930-1114 控方一直整理文件,書記多番詢問可以開庭未。主控:呢個官好人,唔會趕人,整好曬先開。

1115 終於開庭
宣讀控罪及兩份同意案情。(主控多次讀出未成年手足的全名...) 主控表示有十名控方證人,其中五位需要盤問,其他用65b (即書面口供直接呈堂) 處理。

傳召證人前,首先播放一些影片片段,包括涉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裕民坊地盤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實好朦,乜都睇唔到)

PW1警署警長鄭敏中(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觀塘警區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當日2005下班,徒步行經觀塘黨鐵站A1出口,見到有8-10人圍住升降機。當時我距離該升降機約20米,現場有街燈照明但昏暗。他們有撐傘,睇唔清楚有冇人出入亦睇唔清楚他們衣著。然後聽到有撞擊的聲音從升降機傳出,當時距離升降機約5米,我不夠膽駐足,一路行一路睇了約七至八秒,一直有撞擊聲音但看不到損毀情況。
對面的行人路有30-4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加黑色面罩。於是我打電話比指揮中心報案,話見到有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聯絡後該40-50黑衣人向我方向逃離,即由A1出口向同仁街方向,再左轉入裕民坊。[PW1地圖標示人群逃跑的路線,呈堂為證物P16a] 之後我就睇唔到佢哋,但見到有防暴緊接他們尾隨,路線一致,見到兩堆人是五秒之內的事。之後我就離開。

🌟D2律師盤問
破壞升降機的人揸住把遮逃走?(PW1:見唔到40-50人逃走時有攞遮) 你話有8-10人刑事毀壞,40-50人非法集結,我問緊嗰8-10人 (PW1:離遠觀察,唔知佢哋點處理啲遮) 40-50人手上有冇揸住嘢?(PW1:唔清楚) 除咗A1出口升降機被破壞,其他出口有冇破壞?(PW1:唔清楚)

🌟D3律師盤問
你身處現場但冇作出拘捕 (PW1:冇) 2005時觀塘有其他路人,人數亦多 (PW1:係) 你唔知40-50人跑咗去邊,有冇人被捕 (PW1:冇同事通知我) 你無法肯定被告是在這40-50人之中,亦沒有人叫你認人 (PW1: 係) 你對英超是否熟悉 (PW1:唔熟) 你未必認得阿仙奴波衫 (PW1:唔知)

📌D2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當中包括:
1) 10月7日2013至2022警長2189查問的回應及招認;
2) 2110-2306 PC15911記事冊內補錄警誡口供的回應及招認。

理由是D2在不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作出回應,警員亦違反指引。案發時D2只有15歲,警員沒有安排家人陪同下就作出查問。PC15911沒有作出警誡,補錄警誡供詞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D2被帶到觀塘警署後,警長2189、PC15911和其他不知名警員對D2使用武力及威嚇利誘。包括有警員捏D2肚說「好撚勇呀?」、打他左邊身肋骨、用雷射光束照眼令D2以為自己被錄影而作出招認。PC15911自行填寫警誡供詞,並利誘如在上面簽署並抄寫聲明,可更快獲釋。警員沒有向D2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D2在被羈留期間亦聽到D3的母親哀求警察不要打人,期間聽到有撞擊聲,D2擔心自己會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加簽。

同時呈上D1被捕時的相片、D2醫療報告、D3專家醫療報告,雙方同意以65b呈堂。

1430續審。
(注:本案D1因早前違反宵禁已還押逾一個月‼️原本今日應和D2 D3一同審訊,但不知道為何法庭另有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答辯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被告後,從被告手中檢獲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被告管有的雷射筆為第四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被告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控方申請將鐳射筆充公。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然而本案中的雷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所構成的風險比一般的大,加上考慮到被告的年齡,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被告原先選擇不認罪,原本案件定於2021年1月28日開審,因此被告將只獲扣減四分之一的刑期。

被告沒有保釋候審申請,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提堂

👥D1:徐 (16) D2:黃 (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個螺絲批套裝盒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背景:
大批示威者於2020年5月應網上號召,到港島參與反《國安法》及《國歌法》遊行。兩名少年在添馬公園被搜出摺刀及螺絲批套裝。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6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D1與律政處商討其他處理方式,期間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2只更改報到警署其他條件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蔡(20)🛑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及彭(33)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 申請5萬現金+2萬人事擔保等等條款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入去前提聲道:「司法何在啊... 司法何在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陳(27)🛑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槍械,即一柄手槍、4個子彈匣及92粒子彈,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賴(29)🛑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蘇(18)、彭(33)、蔡(20)及李(24)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兩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黃(21)
D2:吳(23)

控罪:
(1)D1-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2)D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D2被控於同日在北角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四個彈匣及總共106發子彈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鐵路罪行 #判刑

D1王(18)
D5何(22)
D6郭(28)

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D7罪名不成立;
審訊內容(12345);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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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求情

🔸d1辯方🔸
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認為能夠幫助被告守法,加強其概念,被告同意內容。

🔸d5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正面,講述被告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質,家人也會一直支持被告。

🔸d6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極度正面,家庭各人關係融洽,被告會支付自己額外進修讀書的費用,也有給予家用父母,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重投社會。


判刑
法庭表示判刑時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案情、辯方求情內容、上一次求情內容、更生、背景報告及各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法庭認為一群人將4,50枝竹枝拋擲在鐵路路軌,非常嚴重,竹枝的高度厚度及其堅硬程度,從高處掉下一定會影響鐵路及他人的安全。東鐵綫日常運作相當大,任何人將這些竹枝拋擲在路軌上必然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系統。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d5d6乃成年人,本席採納1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因素,基於2被告紀錄良好,扣減1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d1年輕,且紀錄良好,本席採納更生中心‼️讓被告接受有紀律性的訓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08灣仔

彭(33)🛑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及蘇(18)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