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證人表上其中5名證人(1位是專家證人)及因辯方挑戰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而多加4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5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警方搜查被告檢取證物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的專家資格,但爭議檢測及結果之應用。
辯方有一至兩段新聞直播片呈堂,叧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不包括被告)。
PW1 PC 20284 掃蕩
PW2 PC 6600截停
PW3 WDPC 56070 搜查女警
PW4 PC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
PW5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
PW6 WDPC 9637 處理證物
PW7 DPC 19549 處理證物及錄影會面
PW8 DPC 15197 處理、運送證物
PW9 DPC 16566 運送證物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0月1號2200警員20284在北角電氣道160號截停及搜查被告,DPC13665 於2335拘捕被告。
2)WPC 14705於2206-2213拍攝拘捕過程影片P2(1-2),呈堂性真實性不受爭議
3)DPC 19549於2318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將片段P3(A)及及文字藤本P3(B)呈堂
4)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捕時之衣、衭、鞋、雷射筆作證物呈堂P4-7
5)專家證人陳喬崔自2003年起服務於警方技術支援組,具備電子設備資格
6)上述證物P2-7號由檢取至呈堂證物鏈不受爭議
7)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PC 20284 (掃蕩)作供
證人當日穿防暴裝因北角有示威者阻塞道路破壞公眾設施,在指揮官吩咐下晚上2147小隊約十人到達角英皇道近長康街,下車沿英皇東向西進行掃蕩。2150去到英皇道278至288號有約200多名黑衫衭示威者由大強街走出英皇道東西行線馬路上。PW1形容示威人士在20米外大聲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小隊指揮官用大聲公向示威者警局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因示威者沒有理會,指揮官指示證人向示威者發射一枚催淚彈,示威者四散,小隊之後沿英皇道向西,至福元街右轉出電氣道,繼續向西,之後電氣道右轉入油街再左轉經福蔭道回電氣道。約2200時,小隊隊員(包括警員6600)截停三名形跡可疑女子,包括本案被告及姓王,李,但證人沒有參與搜查只知被告身上找到雷射筆。
📌PW1 PC 20284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要求下,證人在谷歌地圖畫上及確認當日路線(呈堂作MFI)。之後庭上播放NOW直播片段約5分鐘(畫面顯示當天時間21:53:21-21:58:45,分左(北角)右(太子)畫面),辯方律師以不同時間晝面向證人提問及確認
21:55:20 小隊由油街往宏安道
21:57:04 一黑衣女子被按地上,另一女子站立行人路被截停,位置是福蔭道右轉油街位置即地圖(MFl)百佳對出,證人回答不留意該時段共搜查多少女子。
21:57:21一白衣女子被截,呼自己叫「韋xx」即被告名字
📌PW2 PC 6600 作供
証人2019年10月1日21:40收上司訓示因出發到北角有人阻塞交通及人群聚集需進行掃蕩工作,到場發現約二百多示威者香警方大叫咒罵給用雷射筆照射,確認有警員發射催淚彈。
約22:00,在電氣道見一黑色長髮,戴黑口罩,白色上衣及黑色長褲女子徘徊,甫見到警方即轉身急步前行,自己認為是形跡可疑,干犯較早前非法行為所以逃離警察,於是急步跑五至七米在電氣道160號截停女子要求出示身分證。證人拿著身分證,要求除下口罩對樣,確認身份後由於沒有女警但知道附近馬路即電氣道169號有其他小隊有女警協助。
———————-
下午審訊 因旁聰師沒空到庭欠缺資料,只知以下流程: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輪到辯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證人表上其中5名證人(1位是專家證人)及因辯方挑戰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而多加4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5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警方搜查被告檢取證物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的專家資格,但爭議檢測及結果之應用。
辯方有一至兩段新聞直播片呈堂,叧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不包括被告)。
PW1 PC 20284 掃蕩
PW2 PC 6600截停
PW3 WDPC 56070 搜查女警
PW4 PC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
PW5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
PW6 WDPC 9637 處理證物
PW7 DPC 19549 處理證物及錄影會面
PW8 DPC 15197 處理、運送證物
PW9 DPC 16566 運送證物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0月1號2200警員20284在北角電氣道160號截停及搜查被告,DPC13665 於2335拘捕被告。
2)WPC 14705於2206-2213拍攝拘捕過程影片P2(1-2),呈堂性真實性不受爭議
3)DPC 19549於2318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將片段P3(A)及及文字藤本P3(B)呈堂
4)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捕時之衣、衭、鞋、雷射筆作證物呈堂P4-7
5)專家證人陳喬崔自2003年起服務於警方技術支援組,具備電子設備資格
6)上述證物P2-7號由檢取至呈堂證物鏈不受爭議
7)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PC 20284 (掃蕩)作供
證人當日穿防暴裝因北角有示威者阻塞道路破壞公眾設施,在指揮官吩咐下晚上2147小隊約十人到達角英皇道近長康街,下車沿英皇東向西進行掃蕩。2150去到英皇道278至288號有約200多名黑衫衭示威者由大強街走出英皇道東西行線馬路上。PW1形容示威人士在20米外大聲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小隊指揮官用大聲公向示威者警局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因示威者沒有理會,指揮官指示證人向示威者發射一枚催淚彈,示威者四散,小隊之後沿英皇道向西,至福元街右轉出電氣道,繼續向西,之後電氣道右轉入油街再左轉經福蔭道回電氣道。約2200時,小隊隊員(包括警員6600)截停三名形跡可疑女子,包括本案被告及姓王,李,但證人沒有參與搜查只知被告身上找到雷射筆。
📌PW1 PC 20284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要求下,證人在谷歌地圖畫上及確認當日路線(呈堂作MFI)。之後庭上播放NOW直播片段約5分鐘(畫面顯示當天時間21:53:21-21:58:45,分左(北角)右(太子)畫面),辯方律師以不同時間晝面向證人提問及確認
21:55:20 小隊由油街往宏安道
21:57:04 一黑衣女子被按地上,另一女子站立行人路被截停,位置是福蔭道右轉油街位置即地圖(MFl)百佳對出,證人回答不留意該時段共搜查多少女子。
21:57:21一白衣女子被截,呼自己叫「韋xx」即被告名字
📌PW2 PC 6600 作供
証人2019年10月1日21:40收上司訓示因出發到北角有人阻塞交通及人群聚集需進行掃蕩工作,到場發現約二百多示威者香警方大叫咒罵給用雷射筆照射,確認有警員發射催淚彈。
約22:00,在電氣道見一黑色長髮,戴黑口罩,白色上衣及黑色長褲女子徘徊,甫見到警方即轉身急步前行,自己認為是形跡可疑,干犯較早前非法行為所以逃離警察,於是急步跑五至七米在電氣道160號截停女子要求出示身分證。證人拿著身分證,要求除下口罩對樣,確認身份後由於沒有女警但知道附近馬路即電氣道169號有其他小隊有女警協助。
———————-
下午審訊 因旁聰師沒空到庭欠缺資料,只知以下流程: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輪到辯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接獲指示確認繼續用原罪名控告,並向裁判官指出如認為當事人當時非執行職務,裁判官可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當時裁判官考慮使用該條例修改,但短暫休庭要求雙方就此事項索取最新的指示。
休庭後辯方提出其立場為本案 被告人控罪在於情節的可信和可靠性,對於控罪的更改並沒有立場。
控方獲取的指示為控罪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而非「阻礙執行職務」,當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職務不一定是追捕或逮捕人士。當刻是接受了指令要到彌敦道戒備並作出防線,所以警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被告襲擊。控方認為控罪不需證明當時是正執行什麼職務。
辯方認為有2個要點可供法庭決定是否修訂控罪。
1. 需要考慮控方案情是否有提及警員當刻的職務。PW1的證供指他被襲擊的時候正在追截1名縱火的男子,但追截這件事有否發生在於法庭的決定。這個決定亦會直接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 PW1作供時指出逮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阻礙自己執行職務,並非襲警,但控方卻將兩件事捆綁一起。再者控方指出被告於PW1執行職務時襲擊,但辯方強調需要附帶警方正在使用正當武力執行才可構成控罪。假若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便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最後決定用回原控罪不作修訂。
⏺繼續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辯方盤問PW2
盤問PW2 聆訊謄本
PW2曾經錄取兩次口供,第一份於2020年4月7日,第二份於2020年10月29日錄取。辯方讀出該兩份口供,其後質疑
口供沒有提及事件在鴉蘭街行人路邊發生,兩份口供中亦指被推的位置為左身而非背部,PW2同意。
在庭上口供指出該男子推完後掉頭走,當時現場附近有20至30人?同事左手邊有20至30人
同事被推一下後有否即刻轉身?有
有人的狀況是在轉身前定後?前後都奝,約2米左右
除此而30人外有其他人與隊員對峙?是
⏺辯方播放證物D2片段1
供詞中的對峙是否此事?是
對峙事件還是推人事件比較接近?推人事件
在片中30秒時有1灰衣男在你觀察位置附近?是
你確認觀察的位置是對峙較遠推人較近?是
主問時地的供詞是指睇唔到容貌衣著?不清晰
制服是有5至6人?是
當時冇空閒時間所以睇唔到,並需驅趕接近的人士?是
在旺角警署有否詢問23613執勤時被人推過多少次?冇
當晚有多少人拘留?不知道
在對峙情況外有否看見其他隊員衝入公園內?看不見
其後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描述
📌控方覆問PW2
辯方問時你指冇親眼,見唔到的意思?冇望到公園裏面情況
有何原因2020年4月7日才有第一份口供?冇乜原因
除兩份供詞外有冇其他文字記錄?警察記事簿,我在當晚返回警署後已作紀錄
🌟辯方指出從未收過控方提交此警察記事簿,裁判官詢問證人有否此本警察察記事錄在身。證人表示在身。於是將此本警察記事簿給予辯方查看,翻查後控方是有此警察記事簿影印本的證物,但沒有給予辯方。
辯方其後指需再盤問證人
📌辯方再盤問PW2
記事簿內關於本案的事是你當晚親自筆錄?是
記事簿內有寫「一白衣男於2155時在鴉蘭街縱火後走入康民角公園,有同事嘗試追截,想進入康民角作出拘捕時,有約50人阻礙並發生推撞,其後發生推人事件。」有清晰描述當時康民角內發生的情況同意嗎?同意
即是記錄與庭上嘅供詞有不同,同意嗎?記事簿紀錄是有警員追截而進入康民角,否則不用進入
記錄冊冇寫被推時一個人在行人路,推人這在從左後方出現推向左後背?是
片一中似乎睇唔到警員衝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同意
對峙是在縱火事件後?同意
對峙期間並未嘗試進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不同意
行人路上對峙期間有衝入康民角追捕?見唔到衝入去
📌控方再覆問PW2
2020年4月7日口供上的資料如何得到?記事簿
同意第一份口供冇記錄被推同事是在行人路?有記錄大約位置
同事混入人群中此描述如何解釋?片段影唔到
對峙期間見唔到衝入去係邊個階段?除咗自己隊伍外有其他部隊追入康民角
📌裁判官詢問
係見唔到自己嗰隊衝入去?係
同事混入去在片段中影唔到,在哪階段?推之前
對峙前或後?差不多前
位置?彌敦道方向進入
同事被人推至嫌疑人被制服隔了多少時間?3秒左右
嫌疑人被制服後,你自己隊伍在做什麼知道嗎?我留守現場至2300
在場兩小時內除該男子外有否其他人被制服?冇,現場衝突拘捕就得一次
離開時跟小隊一齊離開?是
被推的隊員?較早時間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自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接獲指示確認繼續用原罪名控告,並向裁判官指出如認為當事人當時非執行職務,裁判官可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當時裁判官考慮使用該條例修改,但短暫休庭要求雙方就此事項索取最新的指示。
休庭後辯方提出其立場為本案 被告人控罪在於情節的可信和可靠性,對於控罪的更改並沒有立場。
控方獲取的指示為控罪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而非「阻礙執行職務」,當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職務不一定是追捕或逮捕人士。當刻是接受了指令要到彌敦道戒備並作出防線,所以警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被告襲擊。控方認為控罪不需證明當時是正執行什麼職務。
辯方認為有2個要點可供法庭決定是否修訂控罪。
1. 需要考慮控方案情是否有提及警員當刻的職務。PW1的證供指他被襲擊的時候正在追截1名縱火的男子,但追截這件事有否發生在於法庭的決定。這個決定亦會直接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 PW1作供時指出逮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阻礙自己執行職務,並非襲警,但控方卻將兩件事捆綁一起。再者控方指出被告於PW1執行職務時襲擊,但辯方強調需要附帶警方正在使用正當武力執行才可構成控罪。假若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便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最後決定用回原控罪不作修訂。
⏺繼續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辯方盤問PW2
盤問PW2 聆訊謄本
PW2曾經錄取兩次口供,第一份於2020年4月7日,第二份於2020年10月29日錄取。辯方讀出該兩份口供,其後質疑
口供沒有提及事件在鴉蘭街行人路邊發生,兩份口供中亦指被推的位置為左身而非背部,PW2同意。
在庭上口供指出該男子推完後掉頭走,當時現場附近有20至30人?同事左手邊有20至30人
同事被推一下後有否即刻轉身?有
有人的狀況是在轉身前定後?前後都奝,約2米左右
除此而30人外有其他人與隊員對峙?是
⏺辯方播放證物D2片段1
供詞中的對峙是否此事?是
對峙事件還是推人事件比較接近?推人事件
在片中30秒時有1灰衣男在你觀察位置附近?是
你確認觀察的位置是對峙較遠推人較近?是
主問時地的供詞是指睇唔到容貌衣著?不清晰
制服是有5至6人?是
當時冇空閒時間所以睇唔到,並需驅趕接近的人士?是
在旺角警署有否詢問23613執勤時被人推過多少次?冇
當晚有多少人拘留?不知道
在對峙情況外有否看見其他隊員衝入公園內?看不見
其後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描述
📌控方覆問PW2
辯方問時你指冇親眼,見唔到的意思?冇望到公園裏面情況
有何原因2020年4月7日才有第一份口供?冇乜原因
除兩份供詞外有冇其他文字記錄?警察記事簿,我在當晚返回警署後已作紀錄
🌟辯方指出從未收過控方提交此警察記事簿,裁判官詢問證人有否此本警察察記事錄在身。證人表示在身。於是將此本警察記事簿給予辯方查看,翻查後控方是有此警察記事簿影印本的證物,但沒有給予辯方。
辯方其後指需再盤問證人
📌辯方再盤問PW2
記事簿內關於本案的事是你當晚親自筆錄?是
記事簿內有寫「一白衣男於2155時在鴉蘭街縱火後走入康民角公園,有同事嘗試追截,想進入康民角作出拘捕時,有約50人阻礙並發生推撞,其後發生推人事件。」有清晰描述當時康民角內發生的情況同意嗎?同意
即是記錄與庭上嘅供詞有不同,同意嗎?記事簿紀錄是有警員追截而進入康民角,否則不用進入
記錄冊冇寫被推時一個人在行人路,推人這在從左後方出現推向左後背?是
片一中似乎睇唔到警員衝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同意
對峙是在縱火事件後?同意
對峙期間並未嘗試進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不同意
行人路上對峙期間有衝入康民角追捕?見唔到衝入去
📌控方再覆問PW2
2020年4月7日口供上的資料如何得到?記事簿
同意第一份口供冇記錄被推同事是在行人路?有記錄大約位置
同事混入人群中此描述如何解釋?片段影唔到
對峙期間見唔到衝入去係邊個階段?除咗自己隊伍外有其他部隊追入康民角
📌裁判官詢問
係見唔到自己嗰隊衝入去?係
同事混入去在片段中影唔到,在哪階段?推之前
對峙前或後?差不多前
位置?彌敦道方向進入
同事被人推至嫌疑人被制服隔了多少時間?3秒左右
嫌疑人被制服後,你自己隊伍在做什麼知道嗎?我留守現場至2300
在場兩小時內除該男子外有否其他人被制服?冇,現場衝突拘捕就得一次
離開時跟小隊一齊離開?是
被推的隊員?較早時間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自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224沙田 #攻擊性武器
👤黃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9/12/2020 審訊
裁決: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被告上庭作供,被告冇案底,犯案機會不大;控罪主要靠PW1對現場觀察,口供寫有6-7名市民,盤問下稱有10-20人,但睇控方相片D1(7),與口供不同,現場人流不稀疏,雖然是在10分鐘前拍攝的現場環境,見到被告附近有多名警員,相信唔會在10分鐘內走晒,如果被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冇理由身邊警員唔會上前處理,而要由PW1從30米外追上百步梯,PW1要睇樓梯要留意市民,不可能專注觀察被告,PW1證供不可靠不被接納;PW2 & PW3 誠實可靠,口供接納。
被告口供有疑點,亦有可能是真的,除非被告完全不顧安全,否則冇理由會在警員身邊照射雷射光;當日被告衣着打扮極之普通,不能懷疑,身上亦無穿戴防具,搜到嘅只係美工鉸剪,並不鋒利,警方無對雷射筆檢驗DNA,冇檢驗指紋,並無其他證據作推論。
❗️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被告逃走自招嫌疑,PW2 指被告抗拒拘捕,左望右望,今次被告只係技術性無罪。
裁判官翻睇筆記,和控辯雙方確認後,裁定被告無自招嫌疑,裁決不是技術性脫罪,被告行為不算好合作,但有機會係雙方誤會,被截停後冇嘗試逃走,裁定辯方獲得訟費,雙方進行商議,如果未能達到共識,則由法庭決定。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224沙田 #攻擊性武器
👤黃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9/12/2020 審訊
裁決: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被告上庭作供,被告冇案底,犯案機會不大;控罪主要靠PW1對現場觀察,口供寫有6-7名市民,盤問下稱有10-20人,但睇控方相片D1(7),與口供不同,現場人流不稀疏,雖然是在10分鐘前拍攝的現場環境,見到被告附近有多名警員,相信唔會在10分鐘內走晒,如果被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冇理由身邊警員唔會上前處理,而要由PW1從30米外追上百步梯,PW1要睇樓梯要留意市民,不可能專注觀察被告,PW1證供不可靠不被接納;PW2 & PW3 誠實可靠,口供接納。
被告口供有疑點,亦有可能是真的,除非被告完全不顧安全,否則冇理由會在警員身邊照射雷射光;當日被告衣着打扮極之普通,不能懷疑,身上亦無穿戴防具,搜到嘅只係美工鉸剪,並不鋒利,警方無對雷射筆檢驗DNA,冇檢驗指紋,並無其他證據作推論。
❗️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被告逃走自招嫌疑,PW2 指被告抗拒拘捕,左望右望,今次被告只係技術性無罪。
裁判官翻睇筆記,和控辯雙方確認後,裁定被告無自招嫌疑,裁決不是技術性脫罪,被告行為不算好合作,但有機會係雙方誤會,被截停後冇嘗試逃走,裁定辯方獲得訟費,雙方進行商議,如果未能達到共識,則由法庭決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麥,李,黃(22-2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詳情: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就D1第一控罪,控方願意以簽保守行為$2000 24個月處理🥳 需要支付$300訟費,從擔保金扣取
-證物48-21歸還第一被告
-就D2D3 其餘三項控罪將繼續法律程序
案件押後到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2月10日1430答辯,期間D2D3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麥,李,黃(22-2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詳情: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就D1第一控罪,控方願意以簽保守行為$2000 24個月處理🥳 需要支付$300訟費,從擔保金扣取
-證物48-21歸還第一被告
-就D2D3 其餘三項控罪將繼續法律程序
案件押後到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2月10日1430答辯,期間D2D3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0714葵涌 #襲警
林(23)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3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接受調查期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即警員許智星、焦國榮和梁健聰。
判刑:
控罪(1)判3個月
控罪(2)、(3)各判2個月,其中控罪(2)和(3)各有1星期要分期執行
🛑共監禁3個月2星期🛑
立場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據現場消息,香官判詞指要保護警方執法,維持權威,盛讚三名警員。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0714葵涌 #襲警
林(23)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3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接受調查期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即警員許智星、焦國榮和梁健聰。
判刑:
控罪(1)判3個月
控罪(2)、(3)各判2個月,其中控罪(2)和(3)各有1星期要分期執行
🛑共監禁3個月2星期🛑
立場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據現場消息,香官判詞指要保護警方執法,維持權威,盛讚三名警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13日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定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在2019年12月10日獲准保釋,唯2020年4月27日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在2020年8月23日在海上被大陸擄走,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金充公‼️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向觀眾席 💛媽媽你要加油💛)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13日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定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在2019年12月10日獲准保釋,唯2020年4月27日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在2020年8月23日在海上被大陸擄走,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金充公‼️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向觀眾席 💛媽媽你要加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張(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一個巴士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汽油彈
控方指將加控「暴動」罪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處理文件轉介,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張(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一個巴士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汽油彈
控方指將加控「暴動」罪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處理文件轉介,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A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題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A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題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3)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控方透露將有新調查方向-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3)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控方透露將有新調查方向-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更改報導時間獲批准✅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旺角 #提堂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更改報導時間獲批准✅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3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將到控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審到冷氣都一度熄埋🙈)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下午審訊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3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將到控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審到冷氣都一度熄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
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
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
續...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補回1月4日的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審訊內容(1、2、3、4、5)
Parta Partb
——————————————————
裁決理由:
(黃官先總結五日的審訊內容,如下)
🔸D1,D5,D6和其他人士被控告控罪一、七;D7被控一項控罪,即控罪五。
案情摘要:
🔸控罪一: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危害路軌上的安全,把一些竹枝拋擲於鐵路上;
🔸控罪七(交替控罪):
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公路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a06,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將一些竹枝掉落,危害附近的人安全;
🔸控罪五:
2019年11月11日在元洲仔路段近燈柱ec0659上的天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意圖損壞財物。
4名被告全不認罪❌
控方一共有9名證人,包括8位警員1位地鐵職員。
▫️d1作供稱自己沒有拋擲過竹枝。
▫️d7的立場同意管有工具但沒有意圖作非法用途。
——————————————————
關於所有證人證供:
▪️pw1的證供
事前收到指示有人會破壞路軌,所以指示軍裝和便裝警員分別在黃宜坳、廣福道迴旋處和中石化油站3處埋伏。pw1駕駛時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進入大埔路軌的方向,由於馬路上需要轉右,所以pw1只可以轉右進入大埔公路,見到他們沿著行人路走。帶頭的是一高一矮人士,他駕駛離開並通知其他警員戒備。p5的地圖中,大埔公路元洲段,交叉位即是路軌,兩旁都是行車線,回頭時他慢駛,見到6人拋擲竹枝,包括一高一矮,駛近時聽到有人叫「有popo咪撚掉」,自己隨即下車。有人跑向支路,左方有三名跑去路軌的支路,pw1截停了小朋友,交給其他警員。隨後上車,pw1他們在300米外的緊急通道下車,追截3名人士,表明身分後截停最遠的人士,交給其他警員。pw1確認p46的白色圍欄下方位置就是路軌,頂部有鐵絲網,距離地下有80cm的空隙。pw1同意口供紙上只提及了9名深色人士,沒有提及1高1矮,也沒有提及停留1分鐘的詳情。至於為何沒有在黑衣人身旁停車,只是因為沒有其他警員,擔心自己安全才離在稍遠的位置。
▪️pw6
0330分在寶湖候命,0453分準備,收到pw1的通知,來到附近見到pw1制伏一名身穿白色衣服,深色外套和配戴鴨嘴帽的男子,於是下車協助。警戒下,對方沒有作出回應,因為見到男子的手臂和肩膀有擦傷,所以回到警署後送院處理。p3的幾張相片就是d5的隨身物品和衣服。
▪️pw3
0330分與pw6候命,0453分去到火車橋,在車上見到左右兩旁有黑衣人拋擲竹枝。下車制伏一名女子,即d1。pw5協助並查其身分證,pw3只專注在左面發生的情況,自己第一眼見到女子時,是有3名人士向自己的方向跑走,約8秒左右。事發經過,有寫在紙上,沒有寫在記事冊。
▪️其他證人
在黃宜坳方向埋伏,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有警員追截黑衣人,pw3制伏了一名女子,自己幫忙制伏並抄下d1資料。因為見到d1受傷,所以陪同前往醫院治療,p3相21、22是d1的隨身物品,並在p11的地圖畫下截停被告的位置。事前不認識pw3,但見過對方,知道對方是一名便裝警員,事後問過其編號。
▪️pw7
0453分收到指示,在火車路軌的天橋,見到警員在支路追截黑衣人。其後,在另一個位置警長下車制伏d6,pw7幫忙拘捕d6,回到警署後再前往醫院。pw7拘捕d7的位置,一開始有白色車和灰色私家車,當時正正擋著進入支路的方向,但自己上車駕駛時灰色車已經不見了,所以可以直接駕駛入支路。
▪️pw4
駕駛警車am6612帶領小隊行動。0453分收到通知,見到一班黑衣人拋擲竹枝至路軌,其後進行拘捕行動。便裝警員追截2批人士,前後各3名人士,自己也加入追截,截停3人。上了私家車後,包括警長,發現前方有另外3名人士,下車追截。最後穿白色衣服,帶鴨嘴帽的男子,因為其跌倒所以成功截停,在這段路一共截停了4名人士。路軌上有4,50枝竹枝,行人路兩旁也有竹枝,估計長約一米。
▪️pw2
0330分駕駛私家車在廣福村埋伏,包括pw3,全部都便裝,見到左方6人手持竹枝,警車出現後就立刻掉在地下,向著粉嶺方向的支路跑走,自己上前追截,拘捕d1。
▪️pw8
0550分在廣福村巡查後去到迴旋處,見到一名白衣長褲人士和另外2名人士走。經過迴旋處時被一個巴士站阻隔視線,見到那名白衣人士跑走,警長追截,自己和另外一名警員也上前追截,警長截停d7。在其褲袋中搜到萬用刀,在背囊搜到錘等物品。被告表示剛下班,是一名地盤技工,自己在回家的途中。
▪️pw9
地鐵的車務主任,於0540分駕駛第一班列車。因為路軌上面有單車,2部行駛往粉嶺的列車玻璃被打爛,所以無法再繼續開駛。
▫️dw1
在telegram見到有人鏈活動所以打算參與。dw1知道黎明行動是為了呼籲三罷,也知道有人召喚破壞路軌的活動,活動於0530完結,本人不打算參與非法活動,只想呼籲多點人一起參加人鏈。在火車橋上,見到黑衣人,其中一個叫她等等,於是她站在一旁看電話等候。其後,聽到有人大叫「有popo」,跑走,之後見到有人跌倒,正思考是否需要幫助那個人治療時,有人拍其肩膀,叫她離開。突然有人叫「咪撚走」,於是跑走,其後被拘捕。
▫️dw2
dw1的班主任,稱讚dw1品學兼優,會參與不同活動。盤問階段,dw2表示不了解其家庭背景。
▫️dw3
d7的上司,是一名弱電技工,解釋了其工作性質是拉線至桌上電腦,工作不需要牌照,物品都是工作所用,也有工作證。案發前一天是星期日,被告需要加班。
本席認為舉證在於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控告被告。D5-7選擇不作供,各紀錄良好,犯罪傾向低,會採納各人的證供。
——————————————————
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裁決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Parta Partb
——————————————————
🔻黃官逐點反駁辯方提出的爭議:
📍pw1在口供只寫了穿著深色衣著的人士,本席認為合理,因為這屬於第一次見到的印象。
📍pw1右轉緊急公路但卻沒有在口供寫1分鐘的詳情,本席認為這部分的重要性比較次要,不構成供詞前後矛盾。
📍 pw1表示見到左面有6名人士,右面有5名人士,pw2說的版本與pw1不相同。本席認為,因為當時人群四散,所以說錯了人數也有可能。
📍本席接納pw1在穩定的環境觀察,所以接納其證供,認為pw2的證供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拘捕d6的警員表示,p3的圖8就是截停被告的位置。為何在那個位置停車也不選擇停泊在較為接近黑衣人士的位置?pw1解釋是為了等候增援警員,本席認為非常合理。
📍 pw3沒有把事發經過寫在記事冊上,本席認為合理,因為他只負責追截過程其後交給其他警員,認為不會因為這點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 pw5,可能只是一時沒有留意pw3有否檢查被告的身分,法庭認為只是小問題,不影響其可信性。
📍 pw7估計花了6,7分鐘,計算回一分鐘一公里,與pw1提及的300米距離不吻合。本席認為不影響其可信性,因為pw1當時並沒有看手錶。
📍 pw5,是軍裝身分,雖不認識便裝警員的pw7但知道對方編號。本席認為在同一處工作不知道對方的編號也正常。
📍 pw1是本案主管,見到黑衣人士拋擲竹枝,其後追截黑衣人士。其他警員上前協助pw1制伏黑衣人士,pw1把d5交給pw5。本席認為他們的證供直接,特別是pw1,所以裁定警員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對於辯方證人的作供,法庭有幾點質疑:
1. 被告不知道活動的具體時間,一個人出門,找不到其他人一起參與;
2. 被告不知道有幾多人參加,卻決定去巴士站邀請其他人合作;
3. 16歲女子獨自出門,卻沒有擔心其安全問題;
4. 明知道路軌有塞鐵活動,卻打算去到現場呼籲他們一起參與人鏈但卻不知道對方是甚麼人;
5. 被告又沒有邀請其他人一起參與,自己則站在一旁玩電話;
6. 既然知道對方不是和理非,和自己的理念完全不同,為何還會邀請對方一起參加人鏈活動;
7. 如果被告沒有打算拋擲竹枝,為何要逃跑?
📍 dw2作供時表示不清楚d1的家庭背景。基於d1的答辯不合乎情理,不合乎邏輯,所以不接納d1的證供;
📍 pw1表示當時只見到9名黑衣人士,雖然是在民居附近,但時間那麼早,不太可能出現其他人。本席認為3名被告都是參與拋擲竹枝的9名人士之一,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裁定全部人都有共同參與犯罪,但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條文與本案類似,是在船上進行的非法作為。pw1、pw4的口供都表示見到路軌上有大量竹枝,竹枝堅硬,約2米長,明顯構成危害某些人的安全。關於危害某些人的安全,是哪些人?本席認為任何身處於路軌之中的人都會受到影響。根據pw9的口供,在上水開往九龍方向的列車,半個小時前還在駕駛,而有關的非法行為絕對會影響列車的行駛和附近的安全。考慮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在毫無疑點下,成功舉證,因此3名被告,控罪7罪名成立。
📍至於d7逃跑時被截停,除此外,沒有其他證供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的使用,其截停的位置與火車有一段距離。雖跑步可疑,但不能推論其作非法用途。dw3也解釋了工具的作用,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下利益歸於被告,所以罪名不成立。
🟢求情
🔸D1🔸
被告當時是中學生,現時修讀大學。辯方呈上數封求情信,父母表示被告性格開朗,關心社會,經常參加義工活動。被捕後,曾受傷入院,得到學校不同人士的關懷。原本d1打算前往日本修讀大學,但因被捕所以打斷了計劃;校長提及被告讀書良好,準時上學勤奮,會積極幫助不同同學;不同科目的老師表示被告努力,認真學習;牧師提及被告一直參與教會聚會,善良有愛心。(此處黃官打斷辯方,質疑「品學兼優」是否適合於被告,同意其品格良好,因為見到操行「A」但成績並不是頭幾名也叫好?是否優異?認為良好會比較合適,以免誤導法庭...直播員表示不是頭幾名學習成績也能很好的......)被告現剛成年,當時也沒有火車經過,pw9表示當時火車停下,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路軌出現竹枝,希望法庭能夠索取報告輕判。
🔸d5🔸
被告22歲,與家人一起居住,在大學修讀電子科技。原本是工程師,其後轉了保險,初時薪金約3萬多,因應疫情現只有3000,現時為議員助理。被告還押了4個月20日才可以保釋,一開始的宵禁時間更是由下午4點去到第二日的12點,維持了一個月。本案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竹枝也沒有實際擊中路軌,與頭班車相距了40分鐘,停駛之後列車也能重新駕駛,沒有造成其他傷害,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封求情信。中學校長表示被告溫和有禮,在校內拿了許多獎項;大學老師高度讚揚被告的能力;上司表示,被告溫和,相信他能用自己能力貢獻香港;爸爸是被告最重要的人,獲得保釋後,爸爸心中一直焦慮,害怕被告不振,所以開始帶被告出席教會。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本案與被告平時的表現不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6🔸
被告28歲,與家人居住,被告英文系畢業,但一直對工程有興趣,希望能在相關方面發展。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前上司高度稱讚被告工作積極認真,態度開朗,謙卑做人,與朋友關係融洽;認識被告10多年的朋友表示被告是一個真誠的人。也提及了被告對建築的熱誠,被告與d5一樣,還押過4個多月,在還押期間一直反省,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了其他人和父母,也有一直進修建築工程的內容,好讓自己不落下任何程度。
辯方表示被告品格良好,是顧家的年輕人,本案乃愚蠢衝動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6早日投入社會。
🔸d7🔸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任何申請,只有證物處理。p2a -f、p9充公(107枝竹枝交還警察);辯方希望將工具歸還於被告,因為是其工作用品,法庭批准,其他證物則存檔。其他3名辯方希望證物能在法庭存檔。
法庭押後2星期為3被告索取報告。
法庭考慮案情,認為拋擲大量竹枝是相當嚴重的案情,最高刑罰為2年。d1年輕,為其索取更生報告;d5,d6,則索取其背景報告再作決定。法庭表示監禁是無可避免,所以期間3人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按:萬分抱歉,晚了補回審訊和裁決內容~也想和各位親友說聲辛苦了,天氣寒冷,謹記好好保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判刑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
控罪(2),(3)審訊後定罪
判刑速報~
(1) 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2) 判處6個月監禁
(3) 判處2個月監禁
(1) 的1個月和(2) (3) 分期執行
(2) (3) 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判刑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
控罪(2),(3)審訊後定罪
判刑速報~
(1) 判處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2) 判處6個月監禁
(3) 判處2個月監禁
(1) 的1個月和(2) (3) 分期執行
(2) (3) 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