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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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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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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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不起訴控罪(1), (3).

求情及認罪押後處理,以英文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7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辯方需時查看文件,申請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注:鄭手足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揮手。)
#區域法院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他人生命而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藉此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辯方需時索取文件。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 串謀或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2. 串謀或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被告正申請法援,文件尚未準備好。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注: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向公眾席揮手。)
Btw 希望各位可以花時間睇下工程巴寫俾大家嘅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裁決

李,譚,甄(19-26)

第一被告:李
第二被告:譚
第三被告:甄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第一被告控罪罪名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枝汽油彈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1及2項)
第二被告控罪罪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鐳射裝置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2及3項)
第三被告控罪罪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鐳射裝置 — 公安條例第33條第2及3項)

裁定內容如下:
控方主要有13名證人,及依賴現場相片,片段,書面供詞,第一及第三名被告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均是他們自己的權利,第二名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出辯方證人,被告不需要提出證供,皆因控方有指證責任。

第一項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枝汽油彈)
此項控罪主要依賴第一至九位證人,證物鏈上存有疑點,第二證人聲稱第一證人搵到袋同並從其檢取汽油彈此說法與證供片段有出入,第三證人指稱對檢取證物時以不清楚不記得為由,第四證人到達現場時被告經已被制服。控方證據解釋唔到個袋點解已經打開左,第二證人指係第一被告個背囊檢取到一頂帽,但片段指出係第二證人搜查之前就已經係地上,亦解釋不到第二證人將打橫嘅背囊索緊再拉起呢個行為,第二被告聲稱驚倒瀉汽油彈但其實打直個背囊就已經可以避免到汽油彈倒瀉。累積下第三證人檢最背囊前同第二證人搜查有疑問。第七證人書面並未有提及作供時的內容,於2019年11月12日 1123時交左比政府化驗師化驗 控辯雙方承認 1740時第七證人為所有證物包括汽油彈影相,但先為汽油彈影相再於化驗後再影多次,就兩個汽油彈而言存有疑點,都不能證明是否檢取時的兩枝汽油彈。雖然被告見到警察時逃跑及將個背囊拋出,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第二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一個鐳射裝置)
此項控罪主要依賴第十一及第十二證人,由於第十一證人是位電子專家而非鐳射專家,法庭不能夠都不應該給了比重,第十二位證人有專業理解而且都有跟國際性標準並且國際性標準是一份常用的文件(IEC60825),證人作供直接,誠懇可靠。法庭不接納第二被告證供。第二被告曾有到VCity睇下,並且於telegram群組中有人話有發射催淚彈所以去睇下,第二被告指出現場聽到有人話跑阿同埋佢自覺有危險所以跟住跑,但由於第二被告並不能講出其群組名稱,及當時現場並未有發射催淚彈,第二被告聲稱好奇睇下催淚彈與自覺有危險而跑走自相矛盾,未參加示威點解要跑?未有射催淚彈點解要跑?其於旺角的店鋪因社會運動而提早關門,由於有社會運動係附近發生而有用泳鏡,但被告稱唔知都唔記得啲鐳射裝置同泳鏡係風褸袋。法庭不接納都不信納被告的證供,但並不代表控方舉證成功。由於證人指稱有20人逃跑向停車場,離案發地點只有150-200米,而且被捕地點與示威現場相距只有400米,亦都有搵到口罩面巾手袖同鐳射裝置,因此被告極有可能係由示威現場逃離而鐳射裝置相信係用嚟打算襲擊警員。

第三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一個鐳射裝置)
本項控罪主要依賴第八及第十二證人,第三被告的鐳射裝置有可能曾被非法干擾過,第八證人曾有將證物從證物房取出並將其放置一段長時間,有可能在此期間被干擾,且第八證人證供中曾有將此裝置重新組裝,因此相信有曾被干擾過。專家證人的報告中無使用裝置原有的電池去測試,而是使用了一顆有更高電壓的電池去測試,而且專家證人假設電池均為良好的情況下去測試,因此不為專家證人給予太高比重,第八及第十二證人誠實可靠,作供直接。當時被告正在逃離警方追捕而到停車場,在被告背囊中搜出手套口罩生理鹽水,拘捕被告的時間地點與示威相近,而且鐳射裝置放置在同一個袋內方便組裝,因此第三被告有意圖使用鐳射裝置去攻擊警方,而且鐳射裝置為3B級。

第二及第三被告需還押等候

案件將會押後至本年1月29日1430屯門法院第五庭判刑。

法庭均會為罪成被告索取報告,報告如下:
為第二被告索取其背景報告。
為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
以下2宗案件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
🟡 #1102灣仔 案件❶
👥A1: 盧(23),A2: 王(4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暴動 [A1][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1102灣仔案件中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
🟡 #1102灣仔 案件❷
A1:馬(44) / A2:陳(25)
A3:林(27) / A4:陳(24)
A5:劉(33) / A6:謝(32)

控罪:
1.暴動 [A1-6]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詳情:
1.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

6.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A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
控方預計14位證人(全部警員) ,有7條片播放合共2個半小時,於審前覆核才真正決定有多少位證人,無招認處理

辯方無任何補充

案件2022年2月28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2022年3月21日-4月15日進行15天中文審訊,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3/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下午審訊進度:
PW6 高級偵緝警員53542 呂劍華為截停及拘捕D3的警員,作供完畢。

D4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口頭對話及錄影會面呈堂。

PW7 警員23982 洪浩志(音) 為截停及拘捕D4的警員,主問完成,明天繼續盤問。

明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尖沙咀

梁 (24)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11 提堂:

控方要求押後,並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1021元朗
#阻差辦公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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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分析
PW1

辯方指PW1的社交媒體載有他對示威活動的仇恨言論及案發現場粗言穢語,質疑PW1立場偏頗。梁官認為PW1在法庭內坦白承認有關文章,亦承認在案發現場過於憤怒及粗言穢語,有欠專業,法庭認為PW1只是欠缺有效的情緒管理,並不影響其可信可靠性

片段顯示一班身穿黑衣、黑褲的人群在馬路上奔跑,而被告亦身處其中,被告突然轉身並向PW1作出投擲動作,裁判官清晰看到有物件從被告手中掟出,與PW1的證供脗合。

法庭認為他已如實交代,裁定他誠實可靠。

PW2/PW3
裁判官在片段中留意到被告被制服後雙手抱頭,期間並無明顯掙扎,但兩名證人指被告「捵來捵去」,裁判官認為他們作供誇大或描述出現偏差,法庭無法依賴他們的供詞。

🗝是否故意阻礙
片段清晰顯示PW1正在追截一名女子,被告本身正在向前跑,突然轉身向PW1投擲水樽,令PW1需要避開,法庭裁定被告蓄意阻礙PW1追截該名女子,令女子得以逃脫。

🗝是否抗拒警員
法庭認為被告由後退至被制服在數秒之間,短時間內被告已被多名警員制服,期間有警員坐在被告身上,他的反抗也可能是因被警員按壓而感到痛楚的自然反應,法庭是可以理解,裁定並不構成抗拒行為。

🗝是否被告管有鐳射筆
法庭認為鐳射筆是否被告管有存有疑點,被告早前握有水樽,如何再手持鐳射筆,片段未能顯示關鍵時刻,加上PW2及3的證供成疑,控方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右手手持鐳射筆或鐳射筆是從被告身上檢取。

🖇結論: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控罪3: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梁雅忻裁判官認為被告如果審訊前認罪或可考慮,經審訊後裁定被告蓄意向PW1投擲水樽,令女子得以掙脫,類似「搶犯」的行為,法庭必須考慮「懲罰」元素。
辯方引用朱家言案,指出經審訊後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唯梁官認為本案情節比該案嚴重。

梁官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刑罰,案例顯示阻撓警方執行職務處以即時監禁是恰當。

案件押後到1月26日16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尖沙咀

祝 (1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攞文件,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4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2)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板手及1把鉗子

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其中三名證人,辯方D1有一名事實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亦無閉路電視片段

PW1 拘捕D1 警員24911
PW2 拘捕D2警員26468
PW3女督察 林凱盈(音)
DW1 D1之事實證人

📌PW3 女督察 林凱盈(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在隔左差唔多10個月即2020年11月9日才在案件主管要求下錄取書面件口供(Pol.154)。書面口供形容12:20至13:35到中區沒有公眾活動,也設有截查黑衣人士或堵路。跟著證人打開記事簿,同意1400後才在戲院里、德忌利士街有做截查,而書面口供同第一日自己庭上口供有下列出入:
1沒有寫車上見到有破壞後情況
2書面口供寫是從通訊器知集會出現混亂及失控情況,但庭上説看到
3記事冊沒有講黑色衣着人士向渣打或金鐘方向

📌PW3 女督察 林凱盈(D2律師沒有盤問)

📌PW3 女督察 林凱盈(主控覆問)
確認庭上說在通訊器及親眼見到

📌控方案情完成,沒有中斷陳詞

📌表面証供成立❗️被告及DW1需要作供

📌D1 作供
D1在約2020年1月10日家庭聚會中得知家姐家中有冷氣機自去年12月起有滴水問題,但她問過檢查及維修費高昂而且不保證修好,最後沒有整。D1即刻想起陳姓朋友(D2)有維修冷氣相關工程經驗及修讀冷氣維修。同日即致電D2談及問題細節獲覆可嘗試修理。D2沒講出技術原因,因有幾種可能,D1如有一字批可在維修時借他因D2沒有。
約一星期後D1確認D2在1月19日下午330到姊炮台山家維修理,D1相約D2之前約在中環食飯先。而家姐電話聯絡時透露想釘相框,家中沒有任何工具,吩咐自己帶鎚仔。證人在印刷goggle map上以紅圈指出食肆位置,是被捕地點附近出名餃子店,因自己很想去但同居所距離遠。
1月19日早上D1知中環有集會但沒打算參加,由於擔心突發情況所以打電話俾D2帶平時行山用品,即背囊內外套,面巾冇及生理鹽水以保護自己。然而因集會地點同食肆有一段距離而自己食飯時間亦早,所以覺得在中環食飯風險不高。同日約了D2在同邨OK便利商店等,12時出發,先去兆康,乘車到香港站,因不熟路兜了一陣在民耀街出再上天橋,在砵典乍街乘升降機到對面,行到域多利皇后街想過馬路就被警察截停。

📌D1 控方盤問
證人同意自己沒冷氣工程訓練,不知道該機匹數,但因冷氣滴水入屋內,所以大家姐表示困擾,雖然12月到一月是冬天但家姐仍有開冷氣。控方律師質疑維修技工也不擔保整好為何D2可以,D1回應自己意思是表達D2可免費檢查。控方指既然不參與集會仍帶防護用品,D1指仍可能有催淚氣體吹來,控方再提食肆不是遠離集會地點。接著控方提問隨身物品用途(括號是D1回答)
1手套(釘相框及協助維修保護雙手)
2腰包(維修後家姐會帶出外食飯,裝隨身重要財物)
3鹽水(可能有催淚煙)
4長雨傘(母捉醒帶自己沒縮骨遮)
證人同意出發前沒有商量帶咩工具,但巧合地背囊內有螺絲批、士巴拿、手套及口罩,因這些都是家居常用工具當時帶在身冇考慮是否用得着。
控方律師追問D1在警署扣留兩天為何沒找家姐去警署澄清工具用途,D1答自己想法是找律師解釋。

📌D1 (D1律師覆問)
證人確認D2是先檢查,要視乎問題所在是否可修理。而家姐家中環境比較細沒有窗台實際間隔有沒有房唔記得。當天母提帶長傘是因母親當天風濕痛認為有雨。

📌DW1 作供(D1家姐-事實證人)
證人租住百多呎居所,房內分體式冷氣自19年12月起在室內滴水,曾查詢師傅表示檢查費幾百唔一定解決到問題,DW1於是不處理只用毛巾吸水,2020年1月初家庭聚會提及,弟弟表示有朋友可幫忙,因DW1自己未來一星期較忙,其後1月16日安排在19日下午330在炮台山站A出口等。聯絡時DW1自己透露訂了的相架燈到貨,想弟弟幫釘牆,提他帶工具如錘仔,自己回答不釘因重,不善長及家中沒有工具。同時相約19日晚上七時完成後自己再回家取回鎖匙及請弟弟及D2食飯。

📌DW1 (事實證人)控盤問
📍租約
盤問下,證人回覆房間連傢俬電器是透過代理租,手上租約只寫租客要維持所有傢俬電器良好,不清楚其他單位有冇分體式冷氣,亦沒有向其他住客查詢滴水點做,所以曾投訴業主及代理要維修,但回覆租客要自己負責費用。控方查詢證人有沒有帶租約上庭,證人庭上展示2頁租約副本,裁判官休庭讓控方律師細閲。再開庭後控方指租客名字不是證人,連租住地址、每月租金也沒有,租客簽名、退租要多久通知及包甚麽傢俬電器也欠缺。證人解釋因是副本所以沒簽名,而租客名字是同住男友,亦有其他文件提及月租及按金。之後控辯雙方律師發現租約上有寫上有附件(schedule),法官下令休庭以便證人尋找租約附件。
📍全部租約
開庭後DW1提交兩頁傳真租約附件(全份租約共四頁)予法庭及控方。證人同意租約沒列出傢俬電器因代理只經whatsapp將相片發送確認,亦沒有説明家俬電器狀况。

控方盤問時讀出租約不容在牆上鑽孔,並問DW1怎想釘想架及為何不找男友做。DW1答問過業主可以罰錢了事,不找男友因想弟弟及朋友一次過連修理冷氣一齊做。證人亦解釋因房間氣流問題,長期開冷氣在27度保持空氣流通。

事發當天330前證人知道弟(D1)已經被拉,隨後到達中區警署了解時負責警員不在見不到D1,而且被告之要有律師才可以見,最後要到1800左右才知弟弟因何罪被拘捕。控方律師質疑為何當時不向警察澄清工具是幫助維修,DW1回答不知道可以咁做。

📌DW1 (事實證人) 覆問
DW1確認租約全由男朋友處理

📌D1及DW1作供完畢,尚欠D2作供

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0日1045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續審,期間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2黃大仙 #審訊 [1/1]
#縱火罪 #刑事損壞

張 (23)

控罪:
1.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傳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arta Partb
———————————————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當迴旋處6人跑去太子道方向,2名女子在最後。」,pw1表示下車追截被告時,突然出現一個黑衣男子在被告前方。辯方質疑即2女子不是在最後,pw1解釋男子跑得快過女子也是正常的,自己只是追截女子時突然發現有名男子在其前面。

pw1表示當時行人路上有其他人,辯方指出,2名女子左轉至彩虹道時,pw1有一瞬間失去了觀察的視線,pw1同意,但不同意被告和前面那名男子不是迴旋處跑向太子道東的6人,因為當時行人路上只有他們6人穿著黑衣黑褲在跑。辯方質疑pw1是用全黑衣著辨認被告身分,pw1解釋自己由見到6人出現的一刻已經開始留意著,而所謂的左轉也只是用了2秒時間,不相信突然會有第二個人出現。

pw1表示車剛停在第一個巴士站位置,被告還未到達這裡就開始回頭跑走。辯方指出,其實pw1把無辜等巴士的被告錯認為6人之一;被告當時不是回頭跑向迴旋處,而是本來就在巴士站,因為見到pw1衝過來感到害怕所以跑走,pw1不同意,並表示是見到被告突然跑自己才追截她。

辯方表示當時pw1便裝衣著,所謂的背心都是黑色,衣上的「警察」字眼也很小,車上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也沒有手持伸縮棍,pw1同意。辯方指出,正常情況下,一個市民,一個女子在巴士站等車,突然有一個男人在車上衝出來追截自己,都會感到害怕,pw1不同意。辯方繼續指出,其實當時被告根本不知道pw1的身分,pw1表示自己怎會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但其私家車和警車都停泊在一起,為何被告要逃跑?

pw1表示自己成功追截後才表露身分,但不同意對方因為害怕才逃跑,重申被告不是見到自己才跑走,而是回頭準備跑走自己才追截她。pw1同意無法排除被告當時看不見警車,辯方指出,其實pw1錯誤地辨認錯人,被告當時只是在巴士站,見到pw1突然衝過來才跑走;被告根本沒有站在迴旋處手持膠欄,pw1不同意。

pw1補充完第二份口供後,翌日律政司便決定控告被告,而這份口供是第一次提及2女子搬欄,當中沒有任何閉路電視片段拍攝2人堵路。pw1同意是因為律政司叫自己補充口供才回想起這些內容,並不是透過觀看片段而補充。辯方指出,其實pw1觀察6人是屬於驚鴻一瞥,pw1表示有幾秒時間,但不同意半年後的口供不可靠。

辯方讀出口供「但我看不見該些雜物是由誰人燒著。」,pw1只同意自己見不到被告有份縱火,也見不到2女子將膠欄掉在火堆中,所以當時都是用「非法集結」拘捕被告,也在被告身上搜不到任何火柴等易燃物品。pw1表示自己整段時間也看不到誰人燃燒雜物,但見不到不代表被告沒有縱火(*直播員黑人問號)。

當時pw1用左手捉實被告的右手臂,但被告前臂仍然能擺動所以除掉了手套(*pw1一度激動打算示範動作,被梁官打斷,辯方質疑男人的力氣比較大,女子前臂仍能動?)。辯方指出,當時被告並沒有戴著手套,只是手拿著;手套可能只是前方男子叫被告拿著,好讓自己可以綁鞋帶;其實被告一直在巴士站位置;被告從沒有戴手套,只是因為手拿著才會跌在地上;當時pw1和被告說「信唔信我連女人都打?」pw1全部不同意,並表示自己只說了「再反抗使用武力制伏」。

盤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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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1有在記事冊上提及6人穿著黑色衣著。未追截被告前,pw1沒有機會表露自己的身分。因為被告是女人,所以pw1只好捉著被告的手部而非其他身體部分,而且相信自己捉實其手已能控制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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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025劉志威(音),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第1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呈上一段長約7分鐘的片段,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即由控方讀出證人口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負責拍攝影片,其口供如下:
📌pw2案發當日當值時份為06:00直至行動結束;
📌06:15,pw2主要負責拍攝錄影搜證工作;
📌06:30,pw2檢查警隊的攝錄機,再將SD卡(198號)放入攝錄機內進行檢查,運作正常;
📌23:42,pw2前往彩虹道近碧海樓的巴士站,為縱火案件進行搜證工作。
📌23:48,pw2向pw1了解案件詳情,得知上址發址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並在彩虹邨內的紅梅路追截及拘捕一名涉案女子,並為該案發現場進行拍攝錄影;
📌23:50,pw2在拍攝期間,發現巴士站外佈滿很多雜物及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然後返回迴旋處;
📌23:56,pw2拍攝搜證完畢;
📌23:59,pw2將SD卡從攝錄機取下並保管;
📌pw2於2019年11月13日,20:48,在秀茂坪警署,利用政府電腦將SD卡(198號)燒成兩隻光碟作為證物。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該供詞的時間錯誤但pw2表示不記得真正日期。辯方讀出口供「上址剛發生一宗有人將雜物放在彩虹道的馬路上堵塞交通,並燃燒堵路雜物,過程中警察進行拘捕。」,pw2表示這些內容是從警員54219口中聽回來,不是自己親眼所見。

辯方繼續讀出口供「仲見到雜物中有多個火種,玻璃碎片,鋁罐及膠欄在馬路上」,pw2當時在現場見到破爛的膠欄,但不清楚拍攝影片前有沒有人移動過欄杆。

盤問結束~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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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針對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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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關於兩項控罪
控方在毫無疑點下證明了被告無罪。

關於縱火罪
控方依賴有發生火的位置及被告逃跑的位置接近,認為本案依賴在環境證供成立的基礎下。

⚫️辯方結案陳詞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要在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沒有責任去解釋自己有沒有罪,即使被告不作供,也不影響法庭的考慮。

關於pw1:
請法庭考慮其證供比重,pw1一進入馬路見到的高女子是否就是被告?辯方說法是辨認錯人,當其私家車駕駛至迴旋處時,見到被告把膠欄放在馬路上,當時光線充足,但究竟觀察了多久?有否被其他東西阻隔視線?此外,6人一見到警車便跑走,要將眼光同時逗留在6人身上,實屬驚鴻一瞥。加上10米距離外,還有am7528阻隔視線,也有巴士站的上蓋遮擋,很難相信pw1的觀察準確。pw1也表示自己不記得被告是否有配戴口罩,若然真的辨認出被告,怎會不記得呢,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關於第二次口供
是畫蛇添足,足足半年後,即170多日後突然補充回當時的案發細節,而之前的口供從來沒有出現過這些細節,pw1不是看回與案發有關的相關片段想起,而是律政司要求下才補錄,可見其口供不可靠。

第二點陳詞
被告有參與搬欄的說法不可信,pw1辨認人的基礎不準確,pw1也同意觀察女子時,有兩秒的時間失去了觀察。例如,在一條走廊到見到有人,2秒的時間該名人士有可能去了其他位置。正如,轉左後馬路兩旁的行人路上都有其他路人,辯方說法是被告就是其中一位路人,pw1一直辨認錯人。pw2用了很多環境證供但也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其次,pw1在好後的階段才表露身份,pw1當時便裝,車上也沒有任何警察的標誌。突然有個男子衝向自己,正常人也會感到害怕跑走。pw1也同意被告可能見不到車,被告只是害怕。此外,若然要逃跑,為何要跑向案發地點中的迴旋處呢?可見被告不是逃跑;
另一方面,6人一開始往太子道東方向走,本來pw1說最後是2女子,但卻突然有個男子出現在前面?合理推論是,6人向前跑,另外2人向後跑,所以不是同一批人。

總結
pw1連對方有否戴口罩也不知道,又怎能辨認出來呢?加上有2秒的時間中斷了視線,可見pw1很大機會認錯人。

關於控罪二
pw1只是因為對方全黑衣著的偏見,認為被告跑走有可疑。

關於控罪一
證據好清楚顯示pw1根本看不見誰人縱火;也從來沒有見到被告手持任何易燃物品;更沒有見到被告把垃圾掉入火堆。控方無法證明縱火案與2名女子相關,甚至是否與另外4男子相關也不知道,一切只是控方的揣測。

證物方面
P2,3張相也見不到有膠欄被火燃燒,2女子是否有做過呢?值得商榷;
p2,相4,手套沒有燃燒的跡象,若真的如pw1所說,被告戴著手套又怎會沒有痕跡。由此可見,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縱火;
p5的片段,見到膠欄被移動過,懇請法庭不給予任何比重。

結論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應判被告無罪。
法庭即時不接受辯方說法,也不應接納控方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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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號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21尖沙咀

D1鄭 (18)
D2李 (16)

控罪:
(1) D1: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二人各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8/5/2020 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控方向法庭指出D1曾經在2020年9月12日和28日,在零時被警員截查,發現違反禁制令,請裁判官處理,被告向法庭道歉,承諾唔會再犯,嚴官職責被告如有再犯將取消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0813

區 (25)

控罪: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被告認罪❗️

裁判官宣告罪名成立,控方讀出案情:
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在8月13-15日期間,PW1收到被告道歉的短訊,但被認為沒有誠意,不被接受,被告在8月26日被拘捕。

PW1有去見警方的臨床心理學家,被評為心理困擾有焦慮。

裁判官表示為首次接觸這類案件,要求控方提供案發時,社會上起大型底的情況報告,要考慮案情對PW1的心理影響,起底嘅背景,呢單案關乎整體利益,個人資料被濫用的潛在風險,若實際存在,對PW1和他家人的影響。

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由被告的同事、母親和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律師指出上訴庭無相關指引,希望法庭以譚希倫(音)一案作為案例,考慮以下重點:對當事人的傷害,事件的嚴重性,用電腦的目的,和被告的利益。

傷害:警方心理學家嘅報告,表示只係憂慮,冇實際心理傷害,無患上創傷壓力症候群,無被實際攻擊。

嚴重性:被告只係在其IG賬戶貼圖,只有追隨者看到,而且在貼文後個多小時後已刪除。

被告的利益:被告貼圖,只係受社會氣氛影響,只係發洩,並無實際得益。

被告在案發後兩小時向僱主承認,會承擔責任,當日下午有面對面向PW1道歉,亦有向PW1發短訊道歉,作出補救和承擔後果;被告自小父母異離,同爺爺一齊住,近年爺爺年邁,被告孝順樂於照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索取被告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控方需在兩週內呈交文件給法庭和辯方,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1/15]
#判刑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1戴(23)
D2温(30)
D3陳(22)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11認罪‼️

速報:
控辯雙方不爭議法庭 參考同案中較早前認罪的被告 一樣以九個月(即36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

D1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三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早前在中文大學哲學系以一級榮譽畢業,現修讀哲學系碩士及擔任助教。被告的家人、同學及師長替其撰寫求情信,指出其品學兼優並樂於助人,曾於三年內奪得十八個獎學金。(註:驚人得令我無語。)

辯方指出案發當日的合法遊行是反修例運動中的首批運動,當天有一百萬人和平表達訴求,遊行至政總的指定示威區。群眾遊行至示威區後逗留,直到同日晚上2307時政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就著修訂逃犯條例的事宜,將於同月12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這個回應令當時在示威區的人群情緒激動,繼而作出進一步的行為;辯方指出這並不是有預謀的情況,對比2019年6月12日或同年7月1日的示威,兩者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後兩者中的衝突均是有預謀的。
D1當日雖然有戴著護目鏡,但並沒有遮面及配戴頭盔等裝備,跟一般參與遊行的人士無異。
辯方指出此案在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訊,被告在2020年9月29日的答辯時不認罪。之後進行了首次審前覆核,其後 #錢禮主任裁判官 安排第二次審前覆核。直至該時,D1不曾檢視過相關的證據,惟檢視相關片段及索取法律意見後隨即表示認罪。因而,能看出被告是有悔意的。

D3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三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是為中文大學哲學系畢業,現在正在擔任??助理的工作。在香港長大,關心社會及歷史,對社會各種的問題有濃厚的興趣,平時樂於助人。雖然DSE中沒有理想的成績,但被告沒有放棄,在讀畢副學士課程後入讀了中文大學哲學系。
其教授、親友、鄰居及曾服務過的議員替其撰寫求情信,整體來說,被告是一個勤奮好學、對社會熱心的青年,願意幫助身邊的人,並得到社工的讚賞,顯示出被告有一個正面、良好的紀錄(positive character))。
就著案情方面,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被告於0010時到達示威區,0015時已被捕。當時被告亦只有搬動過鐵馬,並沒有進一步的行動。被告事後感到後悔,明白到應該要以和平的方式表達訴求;其在得到法律意見後已第一時間認罪,是次為個別事件,被告是受環境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的。

D11的求情陳詞:
現年二十四歲。自幼家境不好,一直都很努力地做兼職幫補家計,是一位發憤圖強的年輕人,關心社會並樂於助人。雖然DSE成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自己,就讀毅進文憑後到浸會大學修讀高級文憑課程,後於教育大學修讀健康與運動相關的學習,今年應為最後一年。被告除了是一名學生,還是一名職業教練,主要教中小學生及成年人體適能。除此以外,其亦為香港業餘田徑總會的會員,曾代表觀塘區參加全港運動會。被告一直都抱有「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抱負工作,希望學生透過運動,積極面對困難。其亦有與大學同學參與義工活動如義務補習、探訪老人等。
其姐姐、師長、友人、學生及兼職工作的上司替撰寫求情信,信中不止一位老師表示被告是最好的學生,上課會積極問答。上司則對其讚譽有加,表示其為人盡責,往往願意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其學生表示感受到被告的正面與積極,友人則表示被告會替友人克服困難,被告在生活中貫徹他「以生命影響生命」的教學宗旨。


判刑:
D1判處監禁十六星期
D3、11則判處監禁二十星期

1150 散庭,明天0930續審,其餘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非法集結

0930 廣播
0933 開庭,傳召PW5 女探員11183

0957 傳召警員13163

1129 休庭2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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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繼續覆問PW1

進入公園的警員
CCTV片段中22:00:35-22:00:44有警員進入公園,是否係你?冇可能
是你同僚?相信係
在現場有否留意佢?冇留意現時睇CCTV才見
21:59:45-22:00:38中之警員移向鴉蘭街 然後再移入荔枝角道,是見到影片才因此回答辯方盤問?係
當時是否見到同僚緩慢地步向現場?係
當時你在何處?在隊中後方
見到同僚在公園外行人路徘徊而未入公園,是現場見到定在庭上的片段見到?當時是望向白衫男,而非辯方的片段見到
白衫男是誰?縱火的男子
是否確認片中環境與當時一樣?是

白衫男子
當時警長59076 嘗試追截白衫男,你在他附近,你能否說出距離?不能
當時你帶頭盔外仲有冇其他裝備?右手揸住警棍,左手拎住盾牌
跑嘅時候有一班市民,當時嗰班人嘅距離位置?在我前面兩三米的行人路上
昨天辯方問跑向荔枝角道,係當時在現場定從片段中?在現場有留意
當時中火位置的白衣男嘅情況?白衣男在雜物中扔下一啲嘢跟住著
快速小隊走向縱火現場是當時見到定在片中見到?當時現場
當時你做緊?留意白衣男而佢已經入咗公園

片中認出被告人
在片三中,昨日辯方問你是否確認被告人?在片中確認,當時在現場見唔到
在片一中,辯方昨日問你而你確認警長59076,而當時佢同市民對話時,你當時在現場有否留意?冇留意
昨日辯方後有指你喺現場撞到被告,然後進入公園,當時被告喺燈柱攞住手機拍攝,你係喺現場見到?係喺片段見到被告攞手機拍攝

📌裁判官詢問
你進入鴉蘭街係自己定上級叫而入?自己 同隊員一同進入
你當時打頭陣?係
白衣男縱火後走向公園時嘅情況?佢從縱火位置跑往公園內,然後有市民走上前,佢在公園內徘徊了一陣,當警員準備進入公園時他便再逃走
當時你在何處?我在近彌敦道嘅位置,前方有其他隊員
當時有警員同市民理論時,你有否參與?冇
在做什麼?在監視白衣男
警員進入公園時你做什麼?跟隨進入
如果同事冇入公園你是否會追白衣男?未必進入,因公園內有人群,因同事進入,相信追捕白衣男,所以跟隨進入
在片段一當時公園中人群如何阻礙,因片中公園內有空間,主問時你答有100多人,所以我想了解?因人群有行動所以有阻礙
點解唔進入公園,因片中公園人士的行為好像冇阻礙,而當時你的同事正與人群爭論中?在片中爭論時,白衣男在何方?水池位
水池在爭論位置相隔多遠?5至10米
有冇覺得當時場景奇怪?冇思考過
在片段中警員湧入去,便是你進入的時間?是
片段中進入時按下的白衣人是否縱火男?不是

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控方主問

描述當晚經過
10月31日當晚2000時,離開旺角警署前往彌敦道近太子道西往尖沙咀方向設立防線,在2100時防線向前移至鴉蘭街,當時人群聚集於康文角公園,為數約100人。
2150時左右,PW2在防線看見有人在鴉蘭街與砵蘭街交界放置雜物,其後有一中國籍男子嘗試縱火,他在雜物前踎低咗,然後雜物有煙冒起,警方於是上前喝止,佢其後進入公園,PW2上前往障礙物觀察有否起火,而其他隊員在公園前設立防線,防止人群湧前。PW2觀察後發現障礙物冇即時危險,於是望向康文角公園,當時隊員正同人群對峙,PW2見其中一名隊員站在公園外行人路上,突然在他左手邊出現一中國藉男子,在他左後方推咗佢一下背部偏左中間的位置,令佢失平衡。男子然後轉身向後跑走,當時PW2在障礙物前方約兩米面向彌敦道,於是PW2上前追。佢跑向珠寶行,還有五六名同事協助制服佢。在公園的途人想上前,於是PW2驅散佢哋,叫佢哋不准靠近。當驅散人群後知悉被推的是警員23613,在行動後返回警署才見到該男子。

制服時有接近但冇望清楚佢樣貌

播放CCTV片段

當晚見多少人推警員23613?一人
片段是否與當日情形一樣?是
畫面中見唔見到23613?見到
你觀察到男仔推23613時的位置?公園外行人路近燈柱位
當時見唔見到該男子的衣著樣貌?只記得著淺藍色長袖衫、黑色褲、黑鞋、戴眼鏡、揹背囊
當時的光線?充足,因為有街燈
觀察到推人事件時相距的距離?離約5米
觀察到該男子出現,23613被推倒,片段中男子被制服的時期內有否任何人阻礙你的觀察?冇
該男子推咗23613之後多久掉頭 ?下一秒
由第一眼望見該男子出現被制服期間,有冇任何一刻遺失其視線?冇
23613被推時在進行什麼工作?向公園作戒備
你描述男士的衣著是在何得到資料?在現場只見到背囊及戴眼鏡,返警署後問23613才知其衣著
當時是否得一警員康文角公園?是
多久後出現該男子?時間唔清楚,當時望向彌敦道,一剎那見到個男仔行近警員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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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出PW1在作供時對當時現場作出一些陳述,質疑襲警控罪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正當執行職務」的基礎穩固性,問控方是否需要考慮轉控罪如「普通襲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溫(20)🛑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控於2020年3月1號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求情
辯方指係報告見到被告對未來有計劃,但被告反省嘅情況並非太理想,而原因提及到反省比較淺唔深刻;其次,以往關於社會運動同媽媽說法不同;其三被告有賭博習慣,但並無成癮。被告初犯,今日母親在場,今早見到母親時母親亦非常激動。有關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體格不適合。

被告成績不錯,尤其係數理科,係還押中21日嘅觀察裡面,被告係一個好有禮貌嘅人。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若法庭覺得不合適嘅話,勞教中心報告亦見不合適,監禁係唯一嘅選擇,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年紀少,以及前途

判刑
嚴官指,被告當晚知道旺角有發生群眾聚集。當時有示威者派示威物資,叫口號。被告當時有跟隨住當場嘅人跑,以及叫口號,人跑佢跑。係跑嘅途中有人俾左個槌仔佢,稱會用到,佢就擺左落背囊裏面。當晚有暴徒向警方拋擲汽油彈,係現場堵路、縱火等。被告係關鍵時間一直係旺角,佢係接過以及保管槌仔,顯然係有意圖用鎚仔係用黎破壞或者損壞他人財物。法庭需要以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因被告年紀以及刑事定罪紀錄,攞左社會服務令報告、青少年罪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以及一啲專業人士報告,可惜報告結果同法庭想像中嘅有落差。

係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中令本席更立體了解到被告人背景資料,但係向感化官隱患賭博嘅習慣。呢件事之前有多少參與社會運動不會給予任何份量。係由事件拘捕到上次定罪,若被告意識到對社會以及公眾影響有幾大,並唔會不停為自己開脫。被告就事件嘅態度醒悟有限,真誠嘅悔意未必察覺到,被告係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雖然口頭上說會承認罪責,但因為係係證據確鑿下先認罪,仍對商店、道路使用者、銀行破壞性大。

判處九個月監禁。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被告年紀細,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監禁🛑
被告沒有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

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至1200

審訊進度:
PW7 警員23982 洪浩志(音) 為截停及拘捕D4的警員,作供完畢。

PW8 警員11355 (好細聲,聽唔到名,國安🐶) 在截停D4現場的警員,亦接收D4的證物,作供完畢。

尚餘一名證人 (李xx幫辦)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非法集結

1155再開庭

傳召PW7警員17824

1204 D4反對此證人繼續作供

1250 休庭,明天0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