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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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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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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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0831太子
👤鍾(33) 🛑已服刑逾4個月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雷射筆 #無線電 #丫叉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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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的定罪上訴理據

①原審定罪推論並不合理
原審裁判官裁決理由中,以被告身處有一定人流的(太子)鐵路站,而且管有的丫叉(P2)配合螺絲帽(P3)可以用作打鬥傷人用,藉此推論被告管有的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根據案例,裁判官不能用被告管有「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評估被告的意圖,因為太空泛太抽象。

原審判刑無提及丫叉放左邊褲袋,螺絲帽放右邊。在太子站的10分鐘已經夠換裝有餘,但上訴人都沒有取出任何攻擊性物品,連最方便使用的雷射筆都無取出,可見管有的意圖有其他可能性。

裁判官的定罪準則過低,用上比「適合用作」再低一層次的「能夠作」攻擊性武器作為定罪準則。上訴方指出,定罪的推論基礎是首先要證明物品是攻擊性武器,再證明管有的意圖是傷人,因為物品能夠傷人不代表會用作傷人。 而本案的丫叉在測試中,被女警拉一次就斷。上訴方認為案中的丫叉,無法配合螺絲帽作傷人打鬥用,連「能夠作」攻擊性武器都稱不上。

👨‍⚖️李運騰法官指,推論基礎應該與結論分開。如果該物品本身不能傷人例如凍水,潑人不會造成傷害,或者只會造成不良影響,就算有人認為凍水可以傷人所以向他人潑凍水,又是否可以合理推論有傷人意圖?簡而言之,被告人即使有傷人想法,想法是否合理亦是考慮因素之一。李運騰法官亦認同上訴方所講,人流多與管有物品的意圖,邏輯上並無關連。

總結,控方/原審裁判官沒有合理基礎推論上訴人管有物品有傷人意圖。

②雷射筆專家證人無醫學資歷
電子工程專家盧永楷在審訊中,講述P4雷射筆如何導致眼睛受損。牠的作供超越牠的專家範疇,作出的結論是搬字過紙,並沒有能力觀察。例如在沒有醫學資歷的基礎下,指出角膜允許的幅射量,評估眼睛遇上可見強光時的反應。另外,專家又可否依賴他人意見,評估雷射筆可以傷害眼睛。即使有不良影響,又是否可以合理地視之為傷人武器?專家證人指涉案雷射筆屬第IV級,可以在60米外可以對眼睛造成傷害?但傷害程度是只會令人覺得「殘眼」,或是可以客觀地傷人?

📌刑期上訴理由
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無考慮丫叉的實質殺傷力,涉案丫叉最多只能發射一粒螺絲帽,殺傷力有限,而且無證據顯示丫叉在檢驗前有用過。雷射筆的電芯案發時並非充滿電,加上錯誤地依賴專家證人作定罪,令法庭高估雷射筆殺傷力。因此,12個月即時監禁量刑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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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裁斷陳述書詳細指出唯一意圖是用於傷人。上訴方指證據不能顯示雷射筆可以傷人,而莊阿財案例中,法庭有權考慮物品本身的性質及狀況、周遭的環境…推論被告的意圖。而逐字逐句抽出斟酌對裁判官不公平。

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參與打鬥,或得悉太子站有暴力事件再帶涉案物品到場,因此不會用831的打鬥事件推論被告的意圖。但上訴人配備黑色面巾且有其他保護性裝置,可以在打鬥時保護自己,管有涉案物品,是否預視自己會參與肢體衝突?

依賴的60825屬電工的標準,而非醫學標準。專家證人按該標準並作出實驗,再根據標準將雷射筆分級,按級別闡述可造成的傷害都屬於證人的專家範疇內。根據標準所以用上充滿電(4.1v)的電池進行測試,與雷射筆的電池(4.03v)差別不大。

👨‍⚖️李運騰法官指判刑理由書只提及雷射筆適合作遠距離攻擊會對眼睛造成傷害,無提及該丫叉只能用一次,法庭不能假設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有考慮。如果判刑忽視丫叉只能用一次,案情又能否支持12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需時考慮定罪及刑期上訴,暫未有決定,擇日頒佈結果。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17:00 最後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觀塘
#審前覆核

陳(52)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警方於2020年1月24日持搜查令搜查觀塘成業街一工廠大廈的單位,搜出違禁武器包括指節套、彈叉、彈叉橡筋、武士劍、雙截棍、金屬珠和塑膠珠,並拘捕被告。被告於扣留期間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與管有違禁武器或藏有攻擊性武器相關的罪行,否則$1000將被充公,亦須面對相關控罪的指控。
證物P2-11充公,P1及P12發還警方。
$500堂費從保釋金中扣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5黃大仙

林(17)
陳(19)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近公共運輸交匯處,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名被告不認罪

12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10段警方錄像共長90分,片段是示威者叫囂及用鐳射筆,警方發出警告,拘捕後的影像,拍不到制伏過程,警方有做節錄,即一些事件的過程

由於辯方不爭議錄像拍攝的連貫性,所以不需PW9-12。
D1,2保留拘捕過程的爭議性,因當時他們2人入了醫院。
D1會爭議撿取物品,包括衣著,但D2不爭議。

辯方沒有其他證人,但有可能會有醫生證人作證,依賴醫療報告,徐官希望以65B處理

(徐官問到2名被告留院多少日,2名辯方律師慌忙詢問被告後,得知D2留院2日,D1留院1日)

保釋事宜:
D2有日因為預備四月考試,而於十一月忘記報到,明白這不是藉口,不過後來有準時報到,D2曾提出補簽但警方不批准,希望法庭給最後一次機會。徐官表示再有下次的話,很大機會撤銷擔保,訓斥被告要遵守法庭命令。

案件於2021年6月7-10日四天觀塘法院第八庭0930進行中文審訊,辯方需於27/1/2021前提交醫療報告給控方,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仲有韓手足嘅判刑案件㗎❗️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不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作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將軍澳

韓(19)🛑已還押逾16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
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

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指被告與家庭關係良好,十分孝順,勤力,被告工作後有準時和穩定地交家用,雖然收入不多,但家用給一半,也有幫忙做家務,照顧他人。在過往還押期間,有深刻教訓,有家人支持。

社會服務令建議被告做160-240小時

辯方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建議,但梁官指更生中心報告稱,被告學業成績極不理想,亦在以前的公司做一半沒做。
辯方稱因為公司生意不好,但即使如此,被告往後亦有繼續工作,只是工種不同了。
關於成績,辯方稱是天資問題。

梁官指控罪二``有啲肢體動作``,有令警員受傷,雖然是輕傷但仍是受傷了。辯方同意有一定嚴重性,令拘捕警員跌低,有輕微傷勢(左右手背有抓痕),但稱傷勢輕微,被告人年輕是初犯,當時不知所措才作出此行為,當時沒有心。

=======================
梁官指被告沒有一開始認罪,在排期2天審訊後,第1天審訊時才認罪。控罪二案情嚴重,要考慮更生中心。
被告背景沒案底,年紀輕,讀書成績不佳之後工作方面又沒有運,但有理想,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當日一時衝動,亦受朋輩影響,在過去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及受教訓。
雖然法庭認為被告的工作表現及過去,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刑責方面,膠帶不是最嚴重,行車流量不多,但範圍是3條行車線,影響的人不少。
被告指是因為貪玩,可見被告守法意識低。雖然警員傷勢輕,但被告罔顧執法人員安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員是不能接受的。
由於控罪二案情嚴重,所以要禁閉式刑罰。
過往被告沒清晰的人生目標和意向,更生中心有技能訓練,亦可加強守法意識,適合被告。

‼️‼️‼️‼️更生中心‼️‼️‼️‼️

(按:韓手足望落好無精神,亦沒回望旁聽席😭不過此案以往上庭時只有幾個人旁聽,幾乎沒有親友旁聽,感謝今次突然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韋,何,陳,*,張,陳,林,徐,梁,楊,陳(15-49)

控罪:11項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大埔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全部被告均已有律師代表。

辯方指CCTV及部分證物未從控方收到,希望需更多時間收取證物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故希望押後案件再訊。羅官批准。

D1希望轉警署報到獲批
D8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D9希望取消宵禁令不獲批
D11希望更改警署報到日子獲批

羅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案情:
2020年1月5日上水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活動。大約4點後,有一名20、30歲的中國男子出現,有20人圍著該名男子,有人說「打死個大陸仔」,並有人試圖用雨傘遮掩。其後,閉路電視拍攝到3個人拳打腳踢該名男子,其後便衣警員出現在二樓的樓梯中,被告用腳踢向警員,但警員沒有跌倒並回頭拘捕被告,2名街外證人目睹了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控方表示被告沒有案底,沒有證物的處理。

求情部分:
辯方表示閉路電視拍攝了當時的畫面,約一秒並呈上畫面。畫面中有人出現,被告站在一邊,其後警員(pw1)出現,身上背著大背包,而被告只是踢中了其背包,警員立即回頭拘捕被告,當時地下有其他示威者和警員。

辯方表示被告在小康之家長大,曾還押過7星期零4日,希望法庭能判以最簡短的刑期,當庭釋放被告。此外,在其他案情不太嚴重的案例,都是判處數星期。參考被告的背景良好,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加上被告誠懇,有悔意,願意認罪,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判處4星期。

辯方列出以下幾項案例:
1. 腳踢向警員的腳部,判處6星期;
2. 用腳踢警員,判處3星期;
3. 扯警員頭髮,判處3星期;
4. 推撞警員的胸部,經審訊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抱歉,辯方沒有講述案例的詳情~)

被告一直沒有放棄自己,原本修讀會計,也考了的士牌照。其僱主、爸媽和其他親戚今天也有到場支持,承諾會努力陪伴著被告,監察著被告不再犯錯。此外,在還押的7個星期零4日期間有資深社工探訪被告,表示被告生活有規範,是一個虔誠的基督教徒,後來因為身體狀態不好,所以才申請保釋。

被告一直反對使用暴力,希望能以非暴力方式解決問題。被告孝順父母,求情信中,有一名中學校長,曾經是一名法庭的審判顧問,看著被告長大。被告明白自己的問題所在,也知道控罪和案情的嚴重。辯方希望能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輕判。

被告乃練武之人,但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當時也不知道自己為何會伸腳,但從沒有傷害警員的想法。被捕後,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表現良好。事件中,也沒有導致任何警員受傷。

辯方繼續呈上不同案例:
1. 莊子東案例中,涉及2項襲警的控罪,包括腳踢向警員和碰撞其胸部,經過審訊後,以8個星期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37天。經過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
2. 2015年的黃智佳案例,因為被告本身有案底,認罪後判處6星期;
3. 朱家言的襲警案例,經上訴後判處為社會服務令。

被告有人生計劃,下星期也有課程的面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好好度過除夕。

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
法庭表示,縱使被告出腳時不小心,警員沒有跌倒受傷,且能迅速回頭拘捕被告。但被告從後出腳,行為鬼祟,並有機會令警員跌倒。此外,根據事實證供反映當時現場混亂,一旦警員跌倒,且地下的人數眾多,其他人會蜂湧而上,混亂之間可能會對警員造成更大的傷害。

因此,法庭表示以6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即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保釋
(按:聶手足辛苦了,祝面試成功~)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控罪(2) 認罪
案情: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需要有牌照方能管理此類器材,而被告人未有這類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成並將判刑押後。

⚪️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方證物證人,介紹在被告房間何處找到甚麼物品,沒有警誡供詞。
3 名專家證人會用65B 作書面作供。

📌 承認事實/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兩份承認事實,及一份追加承認事實。

🧷第一份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30日清晨,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搜查令編號為 10075/2019。
2. 該搜查令被列為P1
3. 以下物品均在被告人居所中被尋獲:
A. 一個黑/黃色彈弓,列為 P2
B. 一個黑/白色彈弓,列為 P3
C. 一個彈射器,列為P4
D. 6 條橡膠帶,列為P5A
E. 2 條橡膠帶,列為P5B
F. 一個袋,內含122 粒金屬珠,列為P6A
G. 一個袋,內含121粒金屬珠,列為P6B
H. 一個袋,內含 139 粒金屬珠,列為P6C
I. 控罪2 列明的無線電器具,列為P8
4. P8 為被告人管有。
5. 被告人未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通訊局局長批准而管有P8 。
6. 於案發當日上午6時23分,警方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7. 馬志鵬 (音) 化驗人員於2019年10月25日對P2 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3。
8. P13 之中文譯本為P13A
9. P13 及 P13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847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3B
10. 警員3191 拍攝了有關P2 的照片共4張,列為P13C (1-4)。
11. 一名化驗師於2019年10月31日對P3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4。
12. P14 之中文譯本為P14A
13. P14 及 P14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4340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4B
14. 某警員拍攝了有關P3 的照片,列為P14C 。
15. 一名專家為P2/P3/P5A 於2020年7月3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6。
16. P16 之中文譯本為P16A
17. 黃冠虹博士 (音) 於2020年7月15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7。
18. P17之中文譯本為P17A。
19.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一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18。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警員6324 於案發當日於被告住所拍攝了45 張照片,為P19。
2. 警員4734 於2019年10月4日拍攝了32張照片,為P20。
3. 辯方不爭議為控方作專家報告的專家的身份。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二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1。

🧷追加承認事實(於開庭後期增加)

P2, P3, P4, P5AB, P6ABC, P8 均是在被告人住所房間由警員 6324 檢取的。

被告同意並明白此追加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2。

📌爭議點

辯方不爭議於被告房間找到相關物品,而該物品並未有被改造。3份專家報告均示範如何使用彈珠,並證明了被告房間中的物品能彈出彈珠,未有進行改裝,或證明其被製造目的,但未有任何結論證明用作傷害他人。因此辯方認為法庭不夠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

控方則指,專家報告中馬總督察已證明被告人家中住所找到的物品可以被使用。控方希望法庭用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將該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就算專家報告話 (啲物品) 可以彈,但你 (控方) 又點呢?攻擊性武器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㗎喎?」
控方律師答「佢呢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話作非法用途就可以喇喎」
裁判官說「Ms Mo(控方代表律師),跟據以往案例,攻擊性武器係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先得㗎。你要唔要攞啲指示啊?」
控方律師答「咁我去攞啲指示先。」

於本爭議中,法庭曾多次休庭。
1208 再再再開庭

控方指會引用 HCMA13/2020 S.H.Y 案。該案與本案一樣都是用環境作推論出被告用物品作傷人用途,而上訴庭亦同意這說法。
於本案中,有專家於測試中證實本案中的物品能對木板造成損壞。控方稍後於庭上會透過片段及專家證供證明本案物品為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證人PW1 警員6324朱家權 (音)

於案發清晨,PW1 有搜查活動,要對被告人作搜查,他聯同女偵緝警長楊容,男偵緝警長53344,偵緝警員 11705,偵緝警員9509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6287到被告人住所。到場敲門後一名女人應門,後知為被告母親。PW1 於被告門前出示搜查令,並於被告房間中檢取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第3項的物件。

(接着的45分鐘,PW1 及 法庭 先核對了相關證物,PW1 再用指出證物在被告房間的何處找得到,以及詳細描述P19 中的45張相片。由於使用文字轉述該物品於家中的位置比較困難,本直播將不作詳細描述。)

1301 休庭
約 1530 再開庭

PW1 繼續作供。
PW1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指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處理片段,因此需要另擇日子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1 年3 月18 日及4月1 日 0930 繼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案件管理

下午甫開庭,裁判官向主控官提出希望在10日新增審期內完成審訊。主控官曾於第8日審訊提出憂慮進度落後,需於10日新增審期外再增加審期。

裁判官詢問是否預計會就證物「插贓嫁禍」有爭議,主控官指認為辯方可能會就證物「撈亂」提出爭議。

裁判官指,向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申請新增10日審期時,已遭主任裁判官訓示不得再新增審期。裁判官敦促主控官盡量避免播放VRI,與辯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證供。

D3代表大律師建議,如各方接納將現時俯瞰角度的VRI去除聲音,當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方式呈堂,讓裁判官在內庭觀看,可節省法庭時間。


📌PW6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17111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音)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主控官向PW7播放PP90B D2錄影會面片段。

控方將D2 VRI謄本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D;D2簽署的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呈堂為PP90C(1)。

控方本欲將D2手提電話顯示Telegram群組訊息圖片呈堂,但遭D1代表律師反對,認為屬第2個特別事項才處理的證物。主控官翻查紀錄後,指裁判官於第5日審訊時命令手提電話訊息內容屬第1個特別事項處理。

D3代表律師投訴未有收到其他被告VRI相關證物。裁判官命令控方於明日開庭前送達相關證物予各辯方代表律師。

1757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3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補回今午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能否定罪主要爭議在
(1)被告行為有否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2)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現場環境
PW1在庭上作供合情合理,與現場環境片段吻合。片段可見警方後退至Audi門口後仍有很人不停辱罵,咒駡警察,當被告出現後,現場不時有傳來附和殺警叫囂,辱罵警察聲,同辯方形容現場沒有暴力,氣氛大致平靜有所不同。

✏️計劃及意圖
被告多次説出「要殺晒全港警察」後,仍繼續説「沒有一個是無辜,雙方沾滿鮮血」,言論充斥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合理化仇警,發言時間有十分鐘並不短,而且是自己帶備揚聲器宣揚針對警察,除向B出口外,也有向其他方向講,法庭認為被告是經過考量、是有計劃,不是隨意戲言行為。

✏️激使他人
從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多次提到「將警察剁成肉醬」及不時說出殺警後,現場人士紛紛拍手叫囂附和,同意仇視,由此可見被告是有意圖激起現場人士不滿情緒,鼓吹向現場警察作激烈行動。要知道每人控制情緒能力不同,會有人因而激起情緒作暴力行為,可見實質或即時風險是存在的,而被告也必然知道其發言前人羣已有負面情緒咒駡警方,再者現場有支持及不滿警察人士,被告言行可以激起雙方情緒作進一步暴力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即時出示文件表示被告身患不同病症需定期前往覆診,另被告已經給予指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即時拒絕保釋申請
需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後再作判刑。

📌證物處理
P3-6 被告身上物品歸還被告
P7 揚聲器充公
其他屬文件或檔案留法庭存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保釋覆核

馬(22)🛑已還押12日

控罪:縱火

案情:與同案另外兩位被告被控於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申請被駁回

案件待2021年3月4號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按:手足精神不錯,離開時向公眾席舉👍🏻)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982

判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次押後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為人勤力且表現良好,工作表示被受高度肯定,指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值得再給予一次機會,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接納申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1)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千両」外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一名男童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索取律政司意見後,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案情指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有示威活動,有示威者店舖卷「千両」閘外噴漆,連衣警員拘捕一名男童,戴上手銬並安排他在在店外,約50人包括記者及示威者上前圍觀,幾名男子跳出襲擊便衣警員,男童逃去,被告嘗試拉走被捕人士,便衣警員隨即上前嘗試制服被告,被告跑走,被告在短距離內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

被告同意案情,以$1000自簽守行為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13中環 #裁決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裁決速報~
控罪(1) 早前已認罪❗️
控罪(2)及(3) 罪名成立‼️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將於2021年1月14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元朗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48

判詞:  (因為裁判官講得太快,和表示不會重複細節,只能記下大概意思)

證人之一港鐡職員梁女士稱,當日見被告手持「毋忘721」紙牌,企在非付費區約15分鐘,上前對被告表示佢犯咗港鐡附例,在被告要求下,梁女士有出示該文件,之後被告亦願意交出身份證給梁女士紀錄。

被告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提交陳述書,並不否認有舉牌,引用案例表示有言論自由,只係發表個人意見,但根據港鐡附例,是不能展示宣傳品,雖然被告無放低紙牌,但係有宣傳效果,展示時間嘅長短不是重點,裁定罪名成立。

主控表示以傳票形式的定罪,最高罰款為五千元,被告被審訊後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可酌情罰款一千元。

裁判官在詢問被告的經濟情況後,判決罰款一千元,在七日之內交出。

(直播員註:庭外有街坊即時送上一千元)
#高等法院第一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宣佈判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縱火

姚 (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速報: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維持原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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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手機照片呈堂爭議

昨日休庭前,控辯雙方曾就Telegram訊息呈堂有爭議。今日開庭時,再就相關事項辯論。辯方指,在VRI中向D2展示警方拍攝的手機照片中,有涉及Telegram訊息,而Telegram訊息應留待第2個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立場認為有關相片曾於VRI向D2展示,並獲D2簽署,應一併交予裁判官以整體考慮VRI自願性。

裁判官最後裁定有關相片可呈堂,但比重只在於考慮VRI自願性。至於502條Telegram訊息留待稍後處理。

📌PW7 偵緝警員 10072 李振邦(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完畢

拍攝手機的照片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C(2)。

有D2簽署、由PW7擬備之錄影會面草稿呈堂為PP90C(3)。

一部iPhone及電話殼呈堂為PP26,但因VRI從未提及電話的SIM咭,而PW7亦不知VRI時SIM是否安裝在電話內,因而剔出證物。

主控官本欲將涉案雷射筆呈堂,但遭辯方反對。辯方立場為昨日裁判官已裁定檢取證物留待之後呈堂,應留待一般事項處理。裁判官同意辯方看法,不批准呈堂。

D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尚未完成

🚨PW7作供時曾多次咳嗽,但堅稱自己沒有發燒及身體不適🚨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辯方今早已去信控方關於答辯商討,申請押後,由於早前需時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 麥(23)
A2 譚(19)
A3 鄭(17)
A4李(18)
A5 周(20)
A6 黃(32)

控罪(不是控罪書上的次序):
1.暴動(A1)
2.非法集結(A1-5)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3、5)
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6)
8.非法集結(A6)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6)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A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A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控罪一至六)
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七)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八及九)

部分被告還沒有收到控方的相關文件,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2中環 #提訊

A1陸(20)
A2梁(21)
A3蕭(21)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案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A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A3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A3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A3。(控罪一及二)
A2、3則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及高級督察34135(控罪三、四)

A1、3皆不認罪

A2代表表示需時處理文件,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爆炸品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24日,在九龍佐敦佐敦道50號可群大廈某單位內,非法管有26枚信號彈、1個發射器內藏12枚信號彈、8把刀、82枝箭、弓、3個弓架等槍械及武器。(source: 香港01)

辯方申請押後以審閱相關文件

辯方表示從案件摘要中可看出案件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希望法庭以普通案件的處理形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