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
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
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
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
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提堂
~後補資訊,非即時~
D1 陳皓桓(24 )
D2 曾健成(64 )
D3 徐子見(53 )
D4 胡志偉(58 )
D5 陳榮泰(56 )
D6 朱凱廸(43 )
D7 梁國雄(64 )
D8 鄧世禮(58 )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一千元現金保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變更需及時通知相關警署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提堂
~後補資訊,非即時~
D1 陳皓桓(24 )
D2 曾健成(64 )
D3 徐子見(53 )
D4 胡志偉(58 )
D5 陳榮泰(56 )
D6 朱凱廸(43 )
D7 梁國雄(64 )
D8 鄧世禮(58 )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一千元現金保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變更需及時通知相關警署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李,鄧,李,林 (暴動)
———————————————-
控方在庭上申請把案件押後8星期再訊,以準備承認案情通知書。控方會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
A1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1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2律師指需要時間處理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3,A4律師指需時去信予控方以知道2位被告在海量片段中涉及那部份,也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5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5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控方指本案涉及大量證人、證物及片段,但大多都與5位被告相關,但仍需視乎承認案情通知書的回覆,才能決定以這組合開始還是再此組合中再分柝不同組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A1身份的資料。
高官下指令,控方需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控方亦需在下次提訊前2天向法庭匯報案件程序。
高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李,鄧,李,林 (暴動)
———————————————-
控方在庭上申請把案件押後8星期再訊,以準備承認案情通知書。控方會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
A1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1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2律師指需要時間處理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3,A4律師指需時去信予控方以知道2位被告在海量片段中涉及那部份,也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5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5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控方指本案涉及大量證人、證物及片段,但大多都與5位被告相關,但仍需視乎承認案情通知書的回覆,才能決定以這組合開始還是再此組合中再分柝不同組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A1身份的資料。
高官下指令,控方需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控方亦需在下次提訊前2天向法庭匯報案件程序。
高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手足早前發生交通意外,上次無法上庭,因此今次要重新排期(祝早日康復🥺🙏)🔴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73
案件於2021年3月2-3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手足早前發生交通意外,上次無法上庭,因此今次要重新排期(祝早日康復🥺🙏)🔴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773
案件於2021年3月2-3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暴動 [A1-20]
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包索帶
——————
📌案件管理
控方只收到辯方的10份問卷,未能在案件分拆上給予法庭有用建議
理解有被告法援申請未獲批
📌 保釋相關事宜
A6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30結束獲批✅
A7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8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在平日由0700提早至0445結束獲批✅
A9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00結束獲批✅
A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6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19因工作關係申請除週一外宵禁時間由2300延遲至0100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暴動 [A1-20]
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包索帶
——————
📌案件管理
控方只收到辯方的10份問卷,未能在案件分拆上給予法庭有用建議
理解有被告法援申請未獲批
📌 保釋相關事宜
A6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30結束獲批✅
A7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8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在平日由0700提早至0445結束獲批✅
A9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00結束獲批✅
A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6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19因工作關係申請除週一外宵禁時間由2300延遲至0100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施(19)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44
判刑:
因為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牽涉另一宗區院案件,裁判官在庭上詢問控方情況,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辯方確認情況,裁判官表示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
被告還押時有向旁聽席揮手,似乎精神幾好。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施(19)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44
判刑:
因為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牽涉另一宗區院案件,裁判官在庭上詢問控方情況,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辯方確認情況,裁判官表示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
被告還押時有向旁聽席揮手,似乎精神幾好。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1/1]
15歲手足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3) 刑事損壞
———————————————
‼️被告於早前答辯時已就控罪(1) 及 (2) 認罪‼️
今日處理控罪(3) 刑事損壞罪的審訊。
控方上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休庭至1415續審,將繼續盤問PC12606。預計今日內審訊完畢,手足獲准保釋,押後至12月24日判刑。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1/1]
15歲手足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3) 刑事損壞
———————————————
‼️被告於早前答辯時已就控罪(1) 及 (2) 認罪‼️
今日處理控罪(3) 刑事損壞罪的審訊。
控方上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休庭至1415續審,將繼續盤問PC12606。預計今日內審訊完畢,手足獲准保釋,押後至12月24日判刑。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0/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5 傳召 PW13 作供
1052 D8律師盤問 PW13
1239 控方覆問 PW13
1247 午休至1500繼續
1504 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就控罪答辯。
D1-5及D8均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7不會出作,但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裁判官押後至21年2月2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各人獲准保釋。
控方提出因證物P2-6(即本案的影片), 涉及另一宗審訊 ,希望申請於審訊期間索取相關證物。
裁判官批評控方往往於呈堂光碟上載有其他案件的檔案或呈上錯誤光碟,情況已不理想,而證物呈堂就應該作為本案的證物。最終在辯方沒有反對的情況下,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法庭留意到控方所指的另一宗案件審期和本案2月2,3日重疊,控方則表明到時會再向該案裁判官申請取回。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0/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5 傳召 PW13 作供
1052 D8律師盤問 PW13
1239 控方覆問 PW13
1247 午休至1500繼續
1504 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需就控罪答辯。
D1-5及D8均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7不會出作,但會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裁判官押後至21年2月2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續審,期間各人獲准保釋。
控方提出因證物P2-6(即本案的影片), 涉及另一宗審訊 ,希望申請於審訊期間索取相關證物。
裁判官批評控方往往於呈堂光碟上載有其他案件的檔案或呈上錯誤光碟,情況已不理想,而證物呈堂就應該作為本案的證物。最終在辯方沒有反對的情況下,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法庭留意到控方所指的另一宗案件審期和本案2月2,3日重疊,控方則表明到時會再向該案裁判官申請取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提堂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不認罪❌
影像片段、雷射筆專家證人(PW4)資格無爭議,沒有警誡供詞;有1名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2天的中文審訊。
PW2,PW4有其他案件需出庭作供,要押後至三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押後至 2021年3月8-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提堂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不認罪❌
影像片段、雷射筆專家證人(PW4)資格無爭議,沒有警誡供詞;有1名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2天的中文審訊。
PW2,PW4有其他案件需出庭作供,要押後至三月。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押後至 2021年3月8-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提堂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因緊急法蒙面法的終極裁決於下周一頒判詞,辯方申請押後等待判詞。
✅裁判官批准D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黃之鋒離開時向公眾席:祝大家聖誕新年快樂!)
(按:仲有兩單都係手足,又走咗一半人...)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銅鑼灣 #提堂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控罪:
(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 D2)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1) 二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2) 黃之鋒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因緊急法蒙面法的終極裁決於下周一頒判詞,辯方申請押後等待判詞。
✅裁判官批准D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索取法律意見及文件。
(黃之鋒離開時向公眾席:祝大家聖誕新年快樂!)
(按:仲有兩單都係手足,又走咗一半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0荃灣
潘 (16)
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非法集結罪
辯方指出更生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校成績良好,循規蹈矩,各方亦願意被予被告支援,請求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指出鑑於被告年少,根據公安條例,隨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會判處監禁刑罰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聽取判決後神情冷靜,返回羈押室前望向旁聽席家屬位置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0荃灣
潘 (16)
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非法集結罪
辯方指出更生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校成績良好,循規蹈矩,各方亦願意被予被告支援,請求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指出鑑於被告年少,根據公安條例,隨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會判處監禁刑罰
🛑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聽取判決後神情冷靜,返回羈押室前望向旁聽席家屬位置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陳(16)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摧毁他人財產
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起訴。
被告同意案情,同意守行為。
被告年輕,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噴漆無被使用過,亦沒有其他的攻擊性武器。被告已在公眾活動前被截查及被捕。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保釋金扣除)
- 證物1-14充公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陳(16)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摧毁他人財產
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起訴。
被告同意案情,同意守行為。
被告年輕,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噴漆無被使用過,亦沒有其他的攻擊性武器。被告已在公眾活動前被截查及被捕。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保釋金扣除)
- 證物1-14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提訊 (#1030屯門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6項蒙面)
👥19名被告(14-38) #提訊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1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按法庭指示向各被告發出問卷,但因為有被告剛獲法援批准請律師,未收到文件,全部未準備答辯,所以申請押後。
法官確認所有被告均有法律代表後,:
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或修訂後的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30屯門
👥鄧,何,彭,吳,張,李,周(20-27) #提訊 (#1030屯門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6項蒙面)
👥19名被告(14-38) #提訊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1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按法庭指示向各被告發出問卷,但因為有被告剛獲法援批准請律師,未收到文件,全部未準備答辯,所以申請押後。
法官確認所有被告均有法律代表後,:
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5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或修訂後的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
【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期間索取感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三位被告期間需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
【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期間索取感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三位被告期間需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