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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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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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4油麻地 #轉介文件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違禁武器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09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旺角

👤陳(18)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項襲警

答辯意向
控罪一:不認罪
修訂控罪二:不認罪
修訂控罪三: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九名證人,會有警誡供詞,錄影片段50分鐘左右
-辯方證人將有精神科醫生或者被告本人

證物鏈、呈堂片段不爭議
會面紀錄暫時未確定會否爭議

審期:兩日

案件將於審前覆核2021年3月19號0930第十三庭進行
案件將於2021年5月13-14號0930第十庭進行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1 何 (36) 🛑已還押逾9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9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9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9個月
D5 楊 (28) 24/4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6更改擔保人獲批
D5,6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8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6/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504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 PW6
1517 控方覆問 PW6
1519 由於進度比預期快,控方並未有安排下一位證人今天到庭作供,明天0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1/2]

李(23)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及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控方仍盤問被告中,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5/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已完成以下進度:
D1選擇作供,傳召一位品格證人。
D5、D6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D7不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各被告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裁決,期間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抱歉,五日審訊內容會盡快補回~辛苦各位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

📌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辯方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辯方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辯方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辯方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1642 完
(詳情後補)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33條「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列明,
(1)任何僱主不得因下述情況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 ——
 (a)該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任何研訊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
 (b)該僱員根據第17條被傳召在原訟法庭出庭任陪審員;或
 (c)該僱員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22條被傳召在根據該條例進行的研訊中出庭任陪審員。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簡單而言,若僱主就正當陪審員的僱員判以任何形式處分,或會干犯刑事罪行。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

今日完成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長X
PW2 警員13428畢宏業
PW3 偵緝警員10639
*為防夾口供,暫不放出審訊記錄。

控方需再傳召2隻證人;休庭前控方預計依賴1份專家報告,但辯方指出該文件為口供紙,而非專家報告。

本案押後至12月2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請按此報料

上午研訊四之一📝

讀出數份物管主任及警員證人供詞:
- 黃偉綸(音) 先生 第三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30錄)
- 許德?(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00錄)
- 林瑞昌(音) 先生 兩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5日 15:50錄、20年12月7日 補錄)
-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的兩份證人供詞(20年3月2日約10時 錄、20年10月23日 補錄)

【黃先生供詞】
於20年4月30日前在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物管主任。應警方要求提供19年11月3日至4日拍攝停車場行車路的可移動CCTV片段(沒有拍攝到街外或行人路)及8條樓梯處任何CCTV片段。一共交出35個CCTV鏡頭片段,其中C04鏡頭壞咗。
問:知否有其他人或公司有於停車場內安裝CCTV鏡頭?
答:唔知
問:8條樓梯另加4支CCTV?
答:自己公司沒有,其他唔知
問:就CCTV片段,有否更改、增加或刪減?
答:沒有

【許先生供詞】
11年起在尚德工作,先後於領先管理有限公司及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屋宇總監,以上物業管理公司均受僱於香港房署,包括尚德邨8座大廈,而尚美樓(?)並非由其物管公司負責。應警方要求提供11月3日2200時至11月4日0200時的所有CCTV片段,及11月9日應要求交出通往尚禮樓及尚智樓的固定CCTV片段,其中:
- 兩座樓宇的升降機分別通往以下樓層:1~59/F、20~32/F、33~42/F
- 全部升降機均可抵達停車場1~3/F及4/F平台
- 3/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2/F停車場行車道至尚禮樓/尚智樓大堂
- 1/F至停車場側門已上鎖
- G/F緊急出入口至尚禮樓/尚智樓,同時影到行車道出入口

部份CCTV錄影無法存入電腦內存記憶體,但可下載至外置記憶體。
問:就下載CCTV片段時,有否干預或剪輯任何片段?
答:冇

因4/F平台的8條樓梯屬威訊管理,公司無法提供相關CCTV片段。大廈保安對講機有CCTV,11月14日應警方要求協助提供11月4日01時至04時的8座大廈保安座頭CCTV,可拍攝到行車通道;並於18日將片段交由警方作調查。CCTV片段與實時有誤差,答唔清楚實際時差。只有本人及上司許小姐有權限索取相關CCTV。
問:為何沒有尚禮樓及尚智樓第2/4/6號升降機及4/F電梯大堂樓梯片段?
答:忘記為何第2/4/6號升降機無法錄取,大堂則因為不能通往停車場而冇提交
問:片段交付哪位警員?
答:忘記

尚德邨所有固定鏡頭CCTV片段呈堂為證物 C94。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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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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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研訊四之二📝

【林先生供詞】
12月5日供詞呈堂為C95。
13年加入新昌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公司17年改名為昇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他於廣明苑擔任高級物業主任,職責範圍包括保安、維修、園藝等等。應警方要求交出11月3日2300至4日0230時,屋宇7座大廈外圍CCTV。因各CCTV儲存時間不一,由3周起但最長不明;所以先下載至電腦。19年11月方有法庭手令,每段截圖編號/何時下載或交出都唔記得。交出外圍33支CCTV片段由19年11月3日23時至4日0230時,因有約1分鐘誤差故下載時會擷取前後更長時間。
問:有否修改任何片段?
答:沒有
問:有關截圖(附件1~16)鏡頭分佈及角度拍攝範圍
答:(讀得太快抄唔切🙏🏻
11 廣昌閣對外
12廣昌閣至停車場
13廣昌閣正門入口
15廣昌閣至通往廣新閣行人通道
23巴士站
24廣隆閣至噴水池
25廣隆閣至中央遊樂場
31廣賢閣至通往廣隆閣行人通道
32廣賢閣正門入口
33廣賢閣至羽毛球場
34廣賢閣至電制房
41廣瑞閣至廣賢閣
42廣瑞閣至通往廣賢閣行人通道
43廣瑞閣至廣盈閣對出車路
44廣瑞閣區議員辦事處
45廣瑞閣至中央遊樂場
53廣盈閣至2號五人足球場
54廣盈閣至乒乓波檯
61廣寧閣至中央遊樂場
62廣寧閣對出車路
63廣寧閣至通往廣新閣行人通道
64廣寧閣至中央遊樂場
65廣寧閣正門入口
?廣新閣至棋盤位置
?廣瑞閣正門入口
71廣新閣至中央遊樂場
72廣新閣至垃圾房及尚德停車場
73廣新閣至卸貨區
74廣新閣正門入口

問:除上述31支鏡頭外,有其他CCTV?
答:有2支
問:由廣昌閣至廣寧閣?
答:經過排球場
問:2支鏡頭幾時損壞過?
答:唔記得
問:損壞修理後有冇改變拍攝角度?
答:冇變,但角度更寬闊
問:(抄唔切)
答:唔記得
問:記唔記得抄錄幾多次?
答:唔記得

12月5日第一次作供
12月7日第二次作供,補錄

問:12月5日供詞第6段提到CCTV與電腦時間不同
答:最近(20年12月)有時差,但之前唔記得
問:時差幾多?
答:唔記得,但相信不大
問:所有33支CCTV時間一致?
答:唔知
問:33而非34支CCTV?
答:澄清:33支

林先生第二份證人口供呈堂為C96

———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補回今天裁決及判刑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招認錄影會面片段(不爭議自願性及準確性-審訊時沒有在庭上播放)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

📌裁決:罪名成立
裁判官重覆案情並詳細讀出錄影會面招認內容,主要是被告提及因被警方電筒照射令眼部痛楚及難受,於是用電筒光還擊,但忘記多功能電筒可射出綠色雷射光,其後反思知道不對,深深後悔。錄影會面中被告還透露電筒是去年九月購買,其後只試用過雷射功能一次,但知道預設可順序每按一下是輪流發出正常白光、熄燈、白閃光、熄燈、綠色雷射、熄燈及紅色雷射光束同熄燈。

📌證據分析:
辯方爭議被告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說前後兩次用雷射光射向警察合共約40秒。本控罪有三項控罪元素:
1. 管有雷射筆
2. 雷射筆有攻擊性
3. 意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辯方不爭議元素(1)及(2),因此法庭主要考慮控方就元素(3)能否成功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四位控方證人整體口供沒有相互矛盾,作供合情合理,理解現場晚上時間情況混亂PW1及PW2對被告上衣分別形容為T恤及恤衫有不同也是合理,再者此非對案情有關鍵性。PW1作供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被告,盤問下沒動搖,證人口供被告兩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沒有疑點。

被告已屆27歲,錄影會面表現對答清晰,曾親身了解及測試多功能電筒,理應知道不同功能,沒有可能解釋一時忘記,所以不能假定每次開啟就是白色普通光。法庭接受被告招認屬自願。

被告錄影會面親自招認用電筒還擊,顯示被告企圖使用該工具對應警察令被告眼睛難受,辯方審訊時沒有提出自衛,所以法庭相信其還擊意思包含負面,拒絕相信其口供說電光火石間按錯掣,並非刻意使用雷射光,而且兩次錯誤按錯掣並不可能。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開啟兩次雷射光束射向警方,控方成功將控罪元素(3)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三位社工及兩位朋友所撰寫,大意形容被告為人正直,自力更生,定期捐款不同慈善機構,關心社會。辯方律師表示案件輕微,照射時間很短沒有人受傷,希望法庭輕判。

📌證物處理
P2 雷射筆充公,其他由法庭保存

📌判刑理由
本案事發現時一些警員進行搜查工作,被告在現場離開時不滿被照射而分別兩次以雷射光照射警員,其中一次仍有過百人在馬路上,可以令其他人也受影響。求情信件顯示被告為人正直,身世可憐。本案警員雖然沒有嚴重受傷,同時專家證人指本案的雷射筆屬於3R級別不是較嚴重級別雷射筆如3B及被告不是連續定點照射,然而40米內射中眼睛仍可造成頭暈,閃光及殘留影像,經考慮上述原因,法庭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辯方律師表示會就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保釋金由1000提高至4000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答辯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4月13日在葵涌警署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枚汽油彈。

——————

辯方早前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控方拒絕。

答辯意向:不認罪

辯方同意所有控方案情,亦不爭議被捕會面紀錄、化驗證物報告、CCTV真確性及呈堂性。

初步估計被告會出庭自辯及傳召1名中醫師作證。

抗辯方向:
被告嗅覺不靈敏,誤以為2樽汽油彈是紅酒。就嗅覺不靈的毛病,已經看了5至6年中醫。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1/18]
D1: 張 (23)/ D2: 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1001銅鑼灣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
D1代表律師陳詞:
在法庭上針對D1的協議證供相當薄弱,不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控方需要先證明各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再證明其他控罪元素。表面證供需要證明被告之間有協議,且存在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的證據只有:
1) 被告的電話通訊紀錄
2) D1至D5在同一住所被捕
3) 單位搜到汽油彈的原料

控方只有通話記錄而沒有通話內容,而且通話次數不頻密。除了證明各被告在關鍵時候有通話,又如何證明協議是甚麼呢? 即使汽油彈原料是被告知情並管有,而且打算用上述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暴動,都不能證明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

📌協議的其他可能性
沈小民法官提出,各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其他協議,不一定所有被告都串謀參與暴動。即使有協議,協議的可能性亦可以有3個,①參與暴動②參與非法集結③參與合法集結。所以,希望控方可以書面陳詞補充。

*控方立場是各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
舉個例,有個人諗住打劫,有個人只係諗住偷竊,打算偷竊嗰個人未必會一齊參與打劫㗎喎……咁樣唔會有協議

在本案中,如果你都認為兩者(非法集結/暴動)嘅暴力程度唔同,會唔會有另一個可能性係,有人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呢?一出現唔合法嘅情況就走人㗎呢?嗰日(9月28日)都有合法集會㗎。

沈官要求控辯雙方就上述議題,及「串謀者原則」提供書面補充陳詞,聽日11:0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224尖沙咀 #審訊 [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李(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修訂案情:
於2019年12月24日在尖沙嘴彌敦道近中間道管有七條膠索帶;於同日同地保管或管有一支噴漆和三個打火機。

不認罪

》》》被告繼續作供,控方盤問

被告在一所津貼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合約在2018年8月31號期滿之後轉為長工,但校方無安排簽任何文件。

在事發前約一個星期,因為要準備實驗課材料,發覺冇黑色圓錐瓶,學校無黑色噴漆,有問過另一名技術員,但無問其他科老師,因為唔熟識,記得屋企有,於是在18/19號帶返學校,24號噴咗,當日帶回家;與父母和妹妹住長洲,父親係廚師,母親係侍應,妹妹係學生,冇人從事裝修,噴漆係用嚟噴單車。

被截查時雙手帶着手套,背囊內仲有單一隻手套,係因為早前在實驗室搬運硫酸,液體彈上手套,爛咗,所以掉咗一隻,另一隻放落書包,買咗一對新嘅,用作準備教材用途,就係帶緊嗰對,學校唔會有手套供應,最多買完返嚟之後claim錢。

點解會有三把較剪,因為學校有個燈光音響學會,會有學生幫手set場,需要分工具給他們,用來剪膠紙和索帶。

背囊內有頭套,係在22號參加一個集會時有人畀,知道可以用來遮掩身份但冇用過,因為好少執書包,所以仲係入面,書包內仲有好多其他物品,例如:耳機、書、濕紙巾、power bank, switch配件...等;背囊內的灰色頸套都係人哋俾嘅,截停是頸上戴的黑色頸套係自己買的,當時冇遮掩口鼻;當時身穿一件黑色外套,背囊內還有另一件綠色外套,是因為平日早上返工,長洲近海邊會好凍,所以會着多一件。

被搜出有七條索,帶每條長8cm,主控問知唔知可以一條駁一條去到56 cm長,回應有接駁位,一定無咁長;點解索帶放在筆袋之內,手套又唔放?因為筆袋已經有好多嘢,有兩個power bank,充電線,switch配件,和私人物品,無必要放手套。

Zippo打火機係用作交換禮物,買返嚟係分開兩盒,自己會用紙包裝成一盒,雖然換咗防風內膽,但係在zippo專門店買,係店員換的,仍然會有保用。

因為海港城商舖落閘,便離開行去THE ONE,不同意主控在昨日提出的路線,亦不同意主控今日提出的從海港落長樓梯,在左邊連卡佛隔離條巷行,因為嗰邊要落隧道,較難行,選擇行海邊。

途中有幫女仔搬水,行到太空館中間,開始混亂,有市民、記者、防暴,四邊都有人,行到近巴士站,因人多行出馬路,防暴趕上行人路,朋友被人群衝散,等咗一陣都見唔返,就繼續向前行。

控方向被告指出:
- 索帶不是放在筆袋之內 》不同意
- 承認事實中指在現場搵到三把較剪 》不同意,現場只係搵到兩把較剪,三個打火機,就話拘捕,返到警署先搵到第三巴
- 當晚在彌敦道行,頭向後望,警員搭膊頭就轉身走開 》不同意
- 管有索帶作非法用途 》不同意
- 管有噴漆和打火機意圖損壞財物 》不同意

辯方覆問:
重提在承認事實中寫住搵到三把較剪的問題,被告承認錯誤,無留意其中一句,「被帶到梳士巴利道...搜到三把較剪」,誤會以為係整件案件搵到。

家中有兩部單車,一部黑色一部橙色,噴漆是放在電視機隔離的工具,是用嚟噴單車。

22號有參與集會,之後去party room,離開之前係和平嘅,之後有衝突。

再睇相片冊,確認證物的來源(此部份省略),被告作證完畢。

裁判官請雙方處理好承認事實中,講到現場搜到三把較剪的段落,提議改咗佢,接受有機會錯,事情唔會係完美嘅,點樣都好,裁判官表示唔會承認嗰一段為事實。

》》》傳召DW1 莫兆祥老師

辯方主問:
莫老師喺學校科學課總主任,學校有三位技術實驗室技術員,在2016年認識被告,被告嘅工作範疇係負責IS lab,和設置燈光和音響,準備物料協助老師做實驗。

睇文件 - teaching schedule, 老師要跟住個進度黎教,技術員要跟着進度準備材料,其中一個課題係heat transfer, 實驗項目5.10, 比較顏色對radiation 嘅影響,器具係lab tech準備,通常用噴漆噴黑物料。

睇辯方證物D1,DW2見過類似物品,如果要添置噴漆器具,學校係不會提供,人員自行購買跟住claim錢,DW2表示個人經驗,有時會私底下提供,例如一隻雞蛋和幾粒葡提子。

睇文件 - 學校放假當值表,顯示被告要在24號返工,但當值做咩就無明文規定,通常係準備物料和做維修,但被告在24號做咗咩,就理論上和實際上都唔知,因為放DW2咗假。

所有課室都有音響設備,禮堂有大型音響,有流動喇叭,索帶好common, 被告當然要用到,在一兩年內見過被告有用;學校係有燈光音響組,由三位同事和同學負責幫手set場。

控方盤問:
第5.10項實驗,要用到黑色和銀色圓錐瓶,通常都係用噴漆,銀色或者可以用錫紙包住,黑色唔會用黑膠紙包,lab tech可自行決定,如果跟足書本指示,就係噴油。

19/20年度有四班中一,每班約30-32人,老師可以決定自己做示範或者有同學自己做,如果分組做就會分九組,需要九個圓錐瓶,但估計唔會分組,因為需要heater,學校無九個heater。

早前有見過圓錐瓶,因為被告要DW2做證人,就叫被告攞個俾佢睇,等被告幾時準備嘅就唔知。

控方作了簡單陳詞和呈上案例。

辯方陳詞
控方依賴嘅係兩條片段中的一小段,和PW1證供,PW1表示見到被告可疑,右手搭膊頭佢想走,叫PW1在相片中標示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位置,和被告被捕時的位置,播出片段P21,見唔到被告有掉轉頭望,被告正常步速,見唔到PW1搭被告膊頭,無掉頭走,PW1就改口。

兩段片段中,除咗一小段見到被告,其餘時間全部見唔到被告,控方以片段做背景,但影唔到被告,見唔到有人用索帶、火機、噴漆,只係好多人,平安夜多人係正常。

被告冇案底冇犯罪意圖,噴漆攞返學校用,24號攞返屋企,下午放工後有交代去邊,盤問之下冇動搖,身份冇爭議,工作範圍冇爭議,工作時用私人嘢都係合理,被告冇意圖摧毁財產財產。

兩隻zippo打火機係當日買,搜出時在包裝盒內,用作交換禮物,有收藏價值,價錢唔算貴,說法合理;第三隻防風火機係自用,被告食煙,約六點先食完掉咗個盒,九點前冇買返,無不合理之處。

索帶係在學校攞嘅,24號有在學校用過,用剩七條,有橡筋扎住,PW1亦都確認,控方都冇實際質疑用來做咩。

控方依賴被告衣着全黑衫黑褲,被告可以有個人喜好,控方不能依賴衣著而作出推斷,片段P20見到好多行街市民都有著黑衫;背囊內有好多個人物品,有書有漫畫有其他控方冇咗記錄嘅物品,被告唔係經常執袋係可信。

控方未能合理令法庭作出唯一推斷,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希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隨即作出判決
法庭要肯定被告有意圖損壞,主要係靠PW1, P22 & P21, 但PW1嘅證供和P21有不乎地方,PW1 形容被告被截停時嘅舉止,睇片段睇唔到,被告正常步速,PW1冇搭膊頭,只係見到從後向前衝,PW1話影唔到唔想表冇發生,覆問就改口,法庭唔能夠安心信纳。

索帶、噴漆係合法嘅工具,控罪係要靠環境證供,例如:時間、地點、在身上邊度搜到。

被告係穿黑衫黑褲,手帶3M手套,仲有其他物品,但事發是在平安夜,四處有人群,有男友女,有不同顏色衣服嘅人,海港城嘅片段和被告被截停時嘅片段時間不同。

被告在庭上作供,清晰合理,有證人支持,物品有不同解釋,索帶係音響用,噴漆喺實驗室用,火機係當天買,這不受爭議,法庭亦未能辯駁,就未作出控告嘅物品,被告都有得解釋,法庭亦都係冇得辯駁,鉸剪口罩呢啲都唔係咩奇怪嘅證據,被告嘅物品、文件冇內在不可能性,法庭判與⭐️兩項控罪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7/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42 開庭,控方要求休庭處理承認事實
1027 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由於只涉及D1-5,因此D7,8無需簽名作實。
1028 控方傳召PW7作供
1047 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7
1056 控方覆問PW7
1100 休庭
1029 控方傳召PW8作供
1146 D7辯方律師開始盤問PW8
1222 控方覆問PW8
1224 控方傳召PW9作供
1256 午休至1430

(證人作供詳細,將於控方舉證完後再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9樓)
現轉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4樓)
已派晒籌,藍絲大媽一度恐嚇職員,如果比其他入人先就作出投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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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9:31開庭

昨天偵緝警員繼續作供

停車場內閉路電視片段,有一穿深色上衣深色短褲在一樓曾出現過的男子(是當時梓樓時,同時出現該樓層)

之後作供有關如何將梓樂iPad成功解鎖,成功登入MacBook Pro及桌面視窗電腦但不能成功將他的iPhone解鎖。

11:33 小休
1:00休庭


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爸爸或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
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
2568 1735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上水

👤劉(20)

控罪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同案2位被告認罪,分別被判簽保守行為及感化24個月

辯方表示:D3堅持不認罪,但經控辯雙方商討,控方指還有空間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陳官詢問案情細節,要求控方澄清搜出涉案工具的位置,以釐清控罪字眼。

控方預計傳召2隻證人,無招認。辯方沒有證人,未知被告是否作供。辯方預計爭議被告管有工具的意圖。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1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OS:司法程序漫長而苦悶,手足堅持不認罪,自有一番風骨。香港冬天凍,手足要小心身體。)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D2: D3: 手足想低調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因辯方仍等候文件及需時細看已收文件及錄影,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116天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透露仍需查證大量資料及索取法律意見申請延期,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控方整理案情及索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