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1/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太子地鐵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22日2051-2055時期間,警員24241黃立聰(音)於太子港鐵站C1-C2出口龍津美食店外,在被告面前檢取屬於他的一頂鴨舌帽,該鴨舌帽列為證物P11。
(2) 同日2055時於旺角警署內,警員24241在被告的背囊即證物P1中,搜出1支雷射筆,列為證物P2。其後,被告再於搜身室被搜出防毒面罩、濾毒罐、口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及T恤。
(3) 警員24241立刻將上述物品一併撿取。物品列為證物P3-9。
(4) 探員16538葉子希(音)同日於旺角警署拍攝一系列照片,列為證物P10,相片準確地顯示了證物在警署內的情況。
(5) 9月23日0130-0135時,探員16538在太子地鐵站B1出口彌敦道外牆位置,拍攝一系列照片,列為證物P12,相片準確顯示了物件在現場的情況。
(6) 上述證物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控方證物
P1 背包1個
P2 雷射筆1支
P3 灰色粉紅色3M防毒面罩1個
P4 粉紅色純棉濾毒罐1對
P5 灰色口罩5個
P6 灰紅色護目鏡1個
P7 手套1雙
P8 生理鹽水1支
P9 綠色T恤1件
P10 相片(1-17)
P11 鴨舌帽1頂(上有Supreme字樣)
P12 相片(1-20)
P13 承認事實
P14 雷射筆專家報告英文版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1封陳述書,內裡包含被告代表律師於2020年10月5日,針對被告羈留期間在醫院狀況作出的供詞,及當時拍攝的照片。
辯方證物
D1 陳述書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1/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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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太子地鐵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22日2051-2055時期間,警員24241黃立聰(音)於太子港鐵站C1-C2出口龍津美食店外,在被告面前檢取屬於他的一頂鴨舌帽,該鴨舌帽列為證物P11。
(2) 同日2055時於旺角警署內,警員24241在被告的背囊即證物P1中,搜出1支雷射筆,列為證物P2。其後,被告再於搜身室被搜出防毒面罩、濾毒罐、口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及T恤。
(3) 警員24241立刻將上述物品一併撿取。物品列為證物P3-9。
(4) 探員16538葉子希(音)同日於旺角警署拍攝一系列照片,列為證物P10,相片準確地顯示了證物在警署內的情況。
(5) 9月23日0130-0135時,探員16538在太子地鐵站B1出口彌敦道外牆位置,拍攝一系列照片,列為證物P12,相片準確顯示了物件在現場的情況。
(6) 上述證物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控方證物
P1 背包1個
P2 雷射筆1支
P3 灰色粉紅色3M防毒面罩1個
P4 粉紅色純棉濾毒罐1對
P5 灰色口罩5個
P6 灰紅色護目鏡1個
P7 手套1雙
P8 生理鹽水1支
P9 綠色T恤1件
P10 相片(1-17)
P11 鴨舌帽1頂(上有Supreme字樣)
P12 相片(1-20)
P13 承認事實
P14 雷射筆專家報告英文版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1封陳述書,內裡包含被告代表律師於2020年10月5日,針對被告羈留期間在醫院狀況作出的供詞,及當時拍攝的照片。
辯方證物
D1 陳述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1/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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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女警長3569郭嘉嘉 作供
📄控方證人盤問逐字稿
控方主問
📌背景
PW1現駐守機動部隊西九龍D3連,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公眾活動組,主要工作為護衛警署,在警署6樓觀察點監察旺角警署的周圍環境;有2位同僚一同當值,分別為女警374及警員16073。大約17時,PW1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周圍十分混亂,有眾多人群聚集,需要觀察員就位。PW1瞬即到達位於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6號觀察點」,用肉眼監察,但一伸頭到觀察點外,就被來自彌敦道的綠、藍光點和強光射向頭部,導致其雙眼不適、視野留有光斑、不能直視光源及需要迴避。
📌追截被告
大約2050時,PW1看見1名肥胖身材男子,身穿深色上衣、棕色短褲,左手拿著一個白色膠袋,右手提著1罐疑似噴漆,走近警署近彌敦道的牆壁,持噴漆的手上下擺動。期間,男子曾停下動作,望向自己左邊,後繼續移動右手;PW1判斷這動作為於警署外牆噴漆,遂用通訊機向旺角區行動指揮中心報告此事。
5-10分鐘後,有警員從警署近彌敦道閘口追出,朝男子方向而去;該男子連同幾名人士向砵蘭街方向逃跑,警員緊隨其後,至太子地鐵站C1出口附近。因上址有簷篷遮擋視線,PW1無法觀察後續事件發展。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2a 街景圖
D2b 有PW1標記的街景圖
📌現場環境
PW1擔任觀察員大概2個月,熟悉旺角警署附近環境。據記憶,「6號觀察點」望不到太子道西另一端行人路,而該位置多人嘈雜。被告身邊有行人,也有旁觀者「行行企企」,不過被追截時,只有數人跑走。
被告噴漆位置為警署側閘旁的「PTU牆」,太子站B1出口、彌敦道、太子道西和就近巴士站的的人流,都會接近這位置。當日從5點開始,現場一直混亂,有人叫口號、用雷射筆;有人堵路,但案發一刻交通流量正常。
📌追截情況
PW1在對講機中交代男子的5個特徵,包括身型、衣著及所持物品。稍後,10多名防暴警員從「側閘」跑出,有幾名人士橫越彌敦道,從警署跑向龍盛樓旁小巷,圖到砵蘭街;防暴有的直線追、有的打斜追。
裁判官再請PW1在地圖上標記各人、物位置,又向PW1確認「噴漆男」離牆壁1-2呎左右、其他人距離噴漆男數米,與男子無交流。側閘打開、防暴跑出,噴漆男同跑,PW1視線曾因留意警員而中斷1秒,但始終留意到噴漆男。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2現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2隊,案發時駐守旺角特別職務隊第4隊,需要從中午12時開始,當值總區快速應變大隊第2隊。2047時,他收到行動指揮中心通知,指旺角警署外圍近太子站B1出口有人塗鴉,為1男子,左手持白色膠袋、右手持噴漆,著深色衫及短褲,故著防暴裝出警署進行截停調查。當時PW1從警署側閘出外,向左望,見10-15米外有幾人跑走,便上前追截。
📌追截及拘捕被告
幾名人士從太子站B1出口,沿行人過路線橫越彌敦道,跑向C1出口,部分跑向其他方向。PW2在追截途中,認出對講機中的男子;他頭戴黑色鴨舌帽(後跌在行人路上)、略胖、穿黑色上衣和藍色長牛仔褲、黑色波鞋,當時有黑灰色背囊。男子甫到達太子站C1出口,即被PW2雙手抓住肩膀;他掙扎,甩開PW2繼續跑。PW2抓住他的左手,向前叫出:「警察,咪走!」男子仍將左手向後擺、鬆脫PW2、跑向砵蘭街。這次,PW2再捉住男子左手,2人跌倒又相繼站起;警長52560此時到場協助,與PW2一同,在太子道西110號江炳輝西醫診所外將男子上手銬制服,期間他面向天、不停郁動。(到此可確認被捕男子為本案被告。)
📌警署內2次搜身
PW2與警員6809一右一左,與警長58807一同把被告帶回旺角警署,打算在警署內進行調查及搜身(現場混亂,環境不適合);期間背囊被拾回、交由被告背著。在警署2號升降機外,PW2對被告作簡單搜身,於右後褲袋找到銀包,內有身份證。PW2保管身份證,再搜查被告背囊,在「最入拉鏈位」找到雷射筆,尚能開關。2058時,他對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型武器。警誡下被告表示明白及「冇嘢講」。
此時,被告突然情緒激動,甩開PW2和警員6809往前走,道:「死黑警,收皮啦!」卻失重心跌倒在地。PW2扶起被告,發現他左額流血,便馬上帶他到報案室見值日官、著同僚準備包扎用品及安排救護車。
見值日官及用繃帶處理傷口後,被告被安排進行第二次搜身。PW2在警員6809及警長58807見證下,在被告面前搜查背囊。檢查傷勢時,發現被告除額上有3cm長流血傷口外,左肩、左後背、左後腰各有紅印。2130時,PW2把被告交給報案室看守,證物(包括此前拾還的鴨舌帽)則交探員16538接收。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PW2確認,自己在追截及制服被告的過程中,從來沒有使用警棍擊打被告,不同意辯方案情指被告在C2出口處被警棍攻擊、造成身上傷勢。辯方追問被告甩開捉拿後向前跑的距離、背囊落地的細節,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警署內被打、從未宣佈拘捕
PW2在主問中稱,自己在電梯大堂為被告作第一次搜身。電梯大堂離報案室近,辯方質疑PW2為何不借用報案室中的搜身室;PW2沒有正面回應,僅指在案發現場「危險、不方便」,希望找一個安全且方便的地方作初步調查。
辯方指出:在電梯大堂中,被告曾被警員用警棍打左額,令其休克幾秒,PW2不同意。辯方又質疑,事發後PW2簿錄拘捕過程,卻沒有讓被告簽名作實;指出這是因為PW2從來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而搜身和搜袋並非在電梯大堂作出,而是在報案室中進行。
控方覆問
PW2澄清,搜袋時被告左額已在流血,自己欲盡快讓他休息,故自行簿錄拘捕過程。在做簿錄時,自己也沒有打算把簿錄用作呈堂證供。
針對停車場地形,PW2補充停車場部分有上蓋、部分沒有。
關於追截期間自己說過「警察,咪走」,PW2稱自己是一邊捉住被告左手,一邊說這句話。
PW2作供完畢。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1/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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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女警長3569郭嘉嘉 作供
📄控方證人盤問逐字稿
控方主問
📌背景
PW1現駐守機動部隊西九龍D3連,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公眾活動組,主要工作為護衛警署,在警署6樓觀察點監察旺角警署的周圍環境;有2位同僚一同當值,分別為女警374及警員16073。大約17時,PW1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周圍十分混亂,有眾多人群聚集,需要觀察員就位。PW1瞬即到達位於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6號觀察點」,用肉眼監察,但一伸頭到觀察點外,就被來自彌敦道的綠、藍光點和強光射向頭部,導致其雙眼不適、視野留有光斑、不能直視光源及需要迴避。
📌追截被告
大約2050時,PW1看見1名肥胖身材男子,身穿深色上衣、棕色短褲,左手拿著一個白色膠袋,右手提著1罐疑似噴漆,走近警署近彌敦道的牆壁,持噴漆的手上下擺動。期間,男子曾停下動作,望向自己左邊,後繼續移動右手;PW1判斷這動作為於警署外牆噴漆,遂用通訊機向旺角區行動指揮中心報告此事。
5-10分鐘後,有警員從警署近彌敦道閘口追出,朝男子方向而去;該男子連同幾名人士向砵蘭街方向逃跑,警員緊隨其後,至太子地鐵站C1出口附近。因上址有簷篷遮擋視線,PW1無法觀察後續事件發展。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2a 街景圖
D2b 有PW1標記的街景圖
📌現場環境
PW1擔任觀察員大概2個月,熟悉旺角警署附近環境。據記憶,「6號觀察點」望不到太子道西另一端行人路,而該位置多人嘈雜。被告身邊有行人,也有旁觀者「行行企企」,不過被追截時,只有數人跑走。
被告噴漆位置為警署側閘旁的「PTU牆」,太子站B1出口、彌敦道、太子道西和就近巴士站的的人流,都會接近這位置。當日從5點開始,現場一直混亂,有人叫口號、用雷射筆;有人堵路,但案發一刻交通流量正常。
📌追截情況
PW1在對講機中交代男子的5個特徵,包括身型、衣著及所持物品。稍後,10多名防暴警員從「側閘」跑出,有幾名人士橫越彌敦道,從警署跑向龍盛樓旁小巷,圖到砵蘭街;防暴有的直線追、有的打斜追。
裁判官再請PW1在地圖上標記各人、物位置,又向PW1確認「噴漆男」離牆壁1-2呎左右、其他人距離噴漆男數米,與男子無交流。側閘打開、防暴跑出,噴漆男同跑,PW1視線曾因留意警員而中斷1秒,但始終留意到噴漆男。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2現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2隊,案發時駐守旺角特別職務隊第4隊,需要從中午12時開始,當值總區快速應變大隊第2隊。2047時,他收到行動指揮中心通知,指旺角警署外圍近太子站B1出口有人塗鴉,為1男子,左手持白色膠袋、右手持噴漆,著深色衫及短褲,故著防暴裝出警署進行截停調查。當時PW1從警署側閘出外,向左望,見10-15米外有幾人跑走,便上前追截。
📌追截及拘捕被告
幾名人士從太子站B1出口,沿行人過路線橫越彌敦道,跑向C1出口,部分跑向其他方向。PW2在追截途中,認出對講機中的男子;他頭戴黑色鴨舌帽(後跌在行人路上)、略胖、穿黑色上衣和藍色長牛仔褲、黑色波鞋,當時有黑灰色背囊。男子甫到達太子站C1出口,即被PW2雙手抓住肩膀;他掙扎,甩開PW2繼續跑。PW2抓住他的左手,向前叫出:「警察,咪走!」男子仍將左手向後擺、鬆脫PW2、跑向砵蘭街。這次,PW2再捉住男子左手,2人跌倒又相繼站起;警長52560此時到場協助,與PW2一同,在太子道西110號江炳輝西醫診所外將男子上手銬制服,期間他面向天、不停郁動。(到此可確認被捕男子為本案被告。)
📌警署內2次搜身
PW2與警員6809一右一左,與警長58807一同把被告帶回旺角警署,打算在警署內進行調查及搜身(現場混亂,環境不適合);期間背囊被拾回、交由被告背著。在警署2號升降機外,PW2對被告作簡單搜身,於右後褲袋找到銀包,內有身份證。PW2保管身份證,再搜查被告背囊,在「最入拉鏈位」找到雷射筆,尚能開關。2058時,他對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型武器。警誡下被告表示明白及「冇嘢講」。
此時,被告突然情緒激動,甩開PW2和警員6809往前走,道:「死黑警,收皮啦!」卻失重心跌倒在地。PW2扶起被告,發現他左額流血,便馬上帶他到報案室見值日官、著同僚準備包扎用品及安排救護車。
見值日官及用繃帶處理傷口後,被告被安排進行第二次搜身。PW2在警員6809及警長58807見證下,在被告面前搜查背囊。檢查傷勢時,發現被告除額上有3cm長流血傷口外,左肩、左後背、左後腰各有紅印。2130時,PW2把被告交給報案室看守,證物(包括此前拾還的鴨舌帽)則交探員16538接收。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PW2確認,自己在追截及制服被告的過程中,從來沒有使用警棍擊打被告,不同意辯方案情指被告在C2出口處被警棍攻擊、造成身上傷勢。辯方追問被告甩開捉拿後向前跑的距離、背囊落地的細節,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警署內被打、從未宣佈拘捕
PW2在主問中稱,自己在電梯大堂為被告作第一次搜身。電梯大堂離報案室近,辯方質疑PW2為何不借用報案室中的搜身室;PW2沒有正面回應,僅指在案發現場「危險、不方便」,希望找一個安全且方便的地方作初步調查。
辯方指出:在電梯大堂中,被告曾被警員用警棍打左額,令其休克幾秒,PW2不同意。辯方又質疑,事發後PW2簿錄拘捕過程,卻沒有讓被告簽名作實;指出這是因為PW2從來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而搜身和搜袋並非在電梯大堂作出,而是在報案室中進行。
控方覆問
PW2澄清,搜袋時被告左額已在流血,自己欲盡快讓他休息,故自行簿錄拘捕過程。在做簿錄時,自己也沒有打算把簿錄用作呈堂證供。
針對停車場地形,PW2補充停車場部分有上蓋、部分沒有。
關於追截期間自己說過「警察,咪走」,PW2稱自己是一邊捉住被告左手,一邊說這句話。
PW2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2/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
第三名控方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庭上主要爭議雷射筆功率,此處不贅。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並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
被告作供
📄被告及辯方證人盤問逐字稿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3 相片(1-4)
D4 被告直播影片
📌背景
被告今年49歲,現職運輸工人,偶爾做不盈利的網上直播,與時事、交通消息、示威活動相關。案發當晚,被告如常與4位朋友相約,2030時在太子西洋菜南街吃飯;2000時,他到達太子站C1出口,在優之良品附近等候。他漸見多人在B1出口聚集,料是831的拜祭獻花活動。
📌追截及拘捕
被告停留原地,從未靠近B1,與陌生人傾談至估計2040時,朋友仍未到;當時C1出口有2、30人聚集,現場嘈吵;B1則有黑衣人及獻花民眾。忽然,有人大叫「走呀」,有黑衣人自B1四散。被告先是被巴士阻擋視線,後見到防暴持盾持棍、出現在B1與C1出口間的安全島位置,正向C1衝來。被告感驚慌,馬上急步向C2走,但被警員捉著背囊及頸部扯跌、按在地上,期間警員不斷用警棍襲擊他的身體和腳。除了迴避攻擊,他沒有掙扎,也沒有聽到警員發出聲音。上手銬後,被告沒有再見過自己的隨身物品。
📌警署中被打及搜查
被告從辯方證物D1陳述書所附相片中,辨認自己身上傷痕,應是警棍及警員壓制導致。他不同意控方案情,補充自己左額的傷勢是警員押解自己時,在停車場斜橋用警棍造成。當時,警員一左一右一後捉住他,突然有人從後走上前,在左方打他一下。他昏倒在地,幾秒後被拍醒,帶入報案室處理傷勢。
處理傷勢後,有警員帶來1個背囊,在沒有說明下打開,在被告視線下搜查。被告曾詢問自己因何事被捕,警員卻沒有理會,只著他「收聲」。被告後來被送到廣華醫院,有警員通知他,他已被拘捕,但十分簡短,亦沒有解釋罪名。
📌管有工具用途
當天被告攜有背囊,控辯雙方不爭議背囊內容物。被告解釋,雷射筆是其工作時、在車廂中分貨所用;主要使用白光一側,雷射光電鮮少使用(辯方利用證物D3的相片)。手套是為防止手滑;綠色T恤則是替換衣物,開工時如大汗就會換上。他表示,自己很少清理袋中物件,沒有留意便出門。至於防毒面罩、灰色口罩、護目鏡及生理鹽水,是他在直播時,為在催淚彈中保護自己而帶備;9月下旬,他頻繁到各區直播,多遇催淚彈。
辯方播放被告所拍的1條片段(證物D4),片中被告說出「肥仔直播」,並走近1名被防暴包圍、按在地上的示威者。被告確認,他平時直播的手法與片中所示相同。
控方盤問
📌被告行蹤有疑
控方首先質疑被告與朋友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吃飯,卻不在離餐廳最近的B2出口等候;另外,被告在20時到達太子站,卻沒有知會任何人。被告解釋,朋友平素相約在C1優之良品附近等待,而朋友慣於遲到,自己便沒追問。
📌被告被襲細節
控方又追問被告被警棍打中哪些部位,質疑被告主問時聲稱身體、腳被打中,盤問時又多說出手及頭兩個部位。被告澄清自己「聽錯」,補充自己被打時除了迴避、阻擋,就完全沒有掙扎。在被押解途中,他沒有出言激怒警員,但警員不由分說用警棍襲擊,他被2名警員控制著,無法格擋。雖然印象深刻及痛楚,但被告無法說出自己被警棍打了多少下,也說不出在警署內被打後昏迷的時長。辯方亦提到被告沒出現顱內出血徵狀。
📌被告工具用途
最後,辯方質疑被告雷射筆的用途,認為如直接買電筒,工作時會更方便;奇怪被告雖知自己遇到突發事件會直播,案發當日卻無意拿出背包中的工具自衛。
辯方覆問
被告強調,因為自己被制服一刻「面朝地上」,背上傷勢應不會是與地板摩擦造成。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何時、為什麼到達新世紀廣場,為什麼在往餐廳的路上攜帶背囊;在代表大律師詢問下,被告表示自己其實不清楚是在何時到達新世紀廣場,關於背囊,則答是「無意中」帶上,方便隨時直播。
被告作供完畢。
==============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5 DW1錄影片段
證人今年59歲,是被告相識6年的朋友。案發當天,他到太子作網媒新聞採訪(被告是網媒的版主,證人負責直播),也約了人吃飯——包括被告,一共5位朋友。5人相約在C1出口等候,前往豪園茶餐廳,證人則從沙田乘地鐵往太子,1930時左右到達。到達太子後,他一直在地鐵站附近觀察,準備直播。
被告被捕前,證人正在B1出口外的電話亭徘徊,忽聞有人起哄,有防暴進入優之良品與C1出口間的小巷。證人遂橫越彌敦道,欲探究竟,在C2出口外望見自己的朋友被防暴按在地上。這期間,由於他專注於B1出口的花束,沒留意到有人奔跑。
辯方播放證人所拍攝,顯示被告被制服的片段(證物D5)。證人表示,拍攝前他不知被捕人士是被告,也看不到被告有掙扎。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豪園茶餐廳是朋友平素會去的餐廳,案發當晚,5人沒約實在哪處用餐,卻有約實時間和等候地點。針對證人1930時已到太子,控方疑惑為何證人不知會朋友;證人解釋自己以採訪優先,朋友早已習慣他因直播而失約。被問及被告是否常因要做直播而約食飯,證人指不知,但若有事發生,被告一般會做直播。
關於證物,證人則表示沒看見制服過程,只看見被告完全被制服一刻。
辯方覆問
辯方沒有覆問,但裁判官有問題。
施官詢問下,證人指自己每禮拜天都約被告吃飯,若在太子,就會去豪園茶餐廳。與朋友相約時,他通常準時到達;但上年因為社會運動,則多有所耽擱。因證人和朋友已十分熟絡,如朋友察覺證人正在直播,就會預算他不赴約。
DW1作供完畢。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2/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
第三名控方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庭上主要爭議雷射筆功率,此處不贅。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並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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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及辯方證人盤問逐字稿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3 相片(1-4)
D4 被告直播影片
📌背景
被告今年49歲,現職運輸工人,偶爾做不盈利的網上直播,與時事、交通消息、示威活動相關。案發當晚,被告如常與4位朋友相約,2030時在太子西洋菜南街吃飯;2000時,他到達太子站C1出口,在優之良品附近等候。他漸見多人在B1出口聚集,料是831的拜祭獻花活動。
📌追截及拘捕
被告停留原地,從未靠近B1,與陌生人傾談至估計2040時,朋友仍未到;當時C1出口有2、30人聚集,現場嘈吵;B1則有黑衣人及獻花民眾。忽然,有人大叫「走呀」,有黑衣人自B1四散。被告先是被巴士阻擋視線,後見到防暴持盾持棍、出現在B1與C1出口間的安全島位置,正向C1衝來。被告感驚慌,馬上急步向C2走,但被警員捉著背囊及頸部扯跌、按在地上,期間警員不斷用警棍襲擊他的身體和腳。除了迴避攻擊,他沒有掙扎,也沒有聽到警員發出聲音。上手銬後,被告沒有再見過自己的隨身物品。
📌警署中被打及搜查
被告從辯方證物D1陳述書所附相片中,辨認自己身上傷痕,應是警棍及警員壓制導致。他不同意控方案情,補充自己左額的傷勢是警員押解自己時,在停車場斜橋用警棍造成。當時,警員一左一右一後捉住他,突然有人從後走上前,在左方打他一下。他昏倒在地,幾秒後被拍醒,帶入報案室處理傷勢。
處理傷勢後,有警員帶來1個背囊,在沒有說明下打開,在被告視線下搜查。被告曾詢問自己因何事被捕,警員卻沒有理會,只著他「收聲」。被告後來被送到廣華醫院,有警員通知他,他已被拘捕,但十分簡短,亦沒有解釋罪名。
📌管有工具用途
當天被告攜有背囊,控辯雙方不爭議背囊內容物。被告解釋,雷射筆是其工作時、在車廂中分貨所用;主要使用白光一側,雷射光電鮮少使用(辯方利用證物D3的相片)。手套是為防止手滑;綠色T恤則是替換衣物,開工時如大汗就會換上。他表示,自己很少清理袋中物件,沒有留意便出門。至於防毒面罩、灰色口罩、護目鏡及生理鹽水,是他在直播時,為在催淚彈中保護自己而帶備;9月下旬,他頻繁到各區直播,多遇催淚彈。
辯方播放被告所拍的1條片段(證物D4),片中被告說出「肥仔直播」,並走近1名被防暴包圍、按在地上的示威者。被告確認,他平時直播的手法與片中所示相同。
控方盤問
📌被告行蹤有疑
控方首先質疑被告與朋友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吃飯,卻不在離餐廳最近的B2出口等候;另外,被告在20時到達太子站,卻沒有知會任何人。被告解釋,朋友平素相約在C1優之良品附近等待,而朋友慣於遲到,自己便沒追問。
📌被告被襲細節
控方又追問被告被警棍打中哪些部位,質疑被告主問時聲稱身體、腳被打中,盤問時又多說出手及頭兩個部位。被告澄清自己「聽錯」,補充自己被打時除了迴避、阻擋,就完全沒有掙扎。在被押解途中,他沒有出言激怒警員,但警員不由分說用警棍襲擊,他被2名警員控制著,無法格擋。雖然印象深刻及痛楚,但被告無法說出自己被警棍打了多少下,也說不出在警署內被打後昏迷的時長。辯方亦提到被告沒出現顱內出血徵狀。
📌被告工具用途
最後,辯方質疑被告雷射筆的用途,認為如直接買電筒,工作時會更方便;奇怪被告雖知自己遇到突發事件會直播,案發當日卻無意拿出背包中的工具自衛。
辯方覆問
被告強調,因為自己被制服一刻「面朝地上」,背上傷勢應不會是與地板摩擦造成。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何時、為什麼到達新世紀廣場,為什麼在往餐廳的路上攜帶背囊;在代表大律師詢問下,被告表示自己其實不清楚是在何時到達新世紀廣場,關於背囊,則答是「無意中」帶上,方便隨時直播。
被告作供完畢。
==============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5 DW1錄影片段
證人今年59歲,是被告相識6年的朋友。案發當天,他到太子作網媒新聞採訪(被告是網媒的版主,證人負責直播),也約了人吃飯——包括被告,一共5位朋友。5人相約在C1出口等候,前往豪園茶餐廳,證人則從沙田乘地鐵往太子,1930時左右到達。到達太子後,他一直在地鐵站附近觀察,準備直播。
被告被捕前,證人正在B1出口外的電話亭徘徊,忽聞有人起哄,有防暴進入優之良品與C1出口間的小巷。證人遂橫越彌敦道,欲探究竟,在C2出口外望見自己的朋友被防暴按在地上。這期間,由於他專注於B1出口的花束,沒留意到有人奔跑。
辯方播放證人所拍攝,顯示被告被制服的片段(證物D5)。證人表示,拍攝前他不知被捕人士是被告,也看不到被告有掙扎。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豪園茶餐廳是朋友平素會去的餐廳,案發當晚,5人沒約實在哪處用餐,卻有約實時間和等候地點。針對證人1930時已到太子,控方疑惑為何證人不知會朋友;證人解釋自己以採訪優先,朋友早已習慣他因直播而失約。被問及被告是否常因要做直播而約食飯,證人指不知,但若有事發生,被告一般會做直播。
關於證物,證人則表示沒看見制服過程,只看見被告完全被制服一刻。
辯方覆問
辯方沒有覆問,但裁判官有問題。
施官詢問下,證人指自己每禮拜天都約被告吃飯,若在太子,就會去豪園茶餐廳。與朋友相約時,他通常準時到達;但上年因為社會運動,則多有所耽擱。因證人和朋友已十分熟絡,如朋友察覺證人正在直播,就會預算他不赴約。
DW1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控罪及承認事實
控方證人作供 審訊[1/2]
辯方證人作供 審訊[2/2]
📄PW1-2盤問逐字稿
📄被告及DW1盤問逐字稿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控辯雙方需於12月21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控罪及承認事實
控方證人作供 審訊[1/2]
辯方證人作供 審訊[2/2]
📄PW1-2盤問逐字稿
📄被告及DW1盤問逐字稿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控辯雙方需於12月21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
辯方律結案陳詞內容
(按:官在律師開始陳詞前稱認為各辯方律師的書面陳詞有20-40%證據無提到。)
D1
陳詞概括而言就是「沒有暴動,獨自行事」
辯方律師認為要考慮的事項為當天2349分開始有沒有發生暴動,以及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律師指當天的不是暴動,而暴力事件也只屬AOABH程度,襲擊時間是2019年8月14日00:08,而D1已就第5項控罪認罪。
1)考慮23:49-00:08有沒有暴動發生。
控方指暴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PW1付国豪被放置於行李車上開始,第二階段由付被現場人士由T行段拉至G行段的牆開始。
辯方律師認為暴力事件在00:09,當張超雄和郭家麒到場阻止時,暴力事件已被煞停。縛手腳的行為只是防止付離開,而除褲的行動只屬欺凌性質。官稱欺凌沒有法律定義。
23:49-00:08期間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時只有一個人受傷,無磚頭橫飛,無警察介入。事情發生時還有很多路人在G走道附近,反映事件並未影響他們。另外,郭家麒和張超雄曾嘗試降溫,叫大家唔好行私刑,雖然未能即時停止現場人士的行動,但如沒有他們的制止,能預測00:09後暴力行動會繼續。
PW1在受襲期間曾露出笑容,並舉起兩隻拇指,接受訪問。律師認為若PW1當時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是無法接受訪問的。官稱不能定格某幾個畫面。
當時有大量記者在非常近距離拍照,他們並沒有感到危險,故此暴力程度未算高。官以戰地記者為例指有記者不能代表不危險。
2)考慮23:49-00:08 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參與暴動的元素包含共同目的,而共同行為並非代表他們是一夥人、並非等於有共同目的。每人對PW1的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不滿他是「間諜」、有的不滿他有代表撐警的衣物。一夥人基於兩個原則:a)他們是有協議的 b)他們的行為是有預見性的,即行動時能預計其他人後續的行為。D1穿灰色褸,持美國旗,辨認度高,去機場的目的是為宣揚理念。D1見PW1是中國人,繼而襲擊他,獨自行事,而非夥同。
PW1無受嚴重傷害,沒有留院,沒有永久傷害至不能做某些工作,事件並未嚴重干擾事主舒適和健康,案件無可能歸為嚴重傷害。
D2
書面陳詞的重點在希望官考慮D2的病情。另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2就是D2當事人。
D3
1)辨認方面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3就是D3當事人。上衣並無特別特徵,而apple watch也很普遍。
2)共同目的方面
D3本身在人群外圍,PW1被襲時,D3並不在人群的核心範圍內。
D4
1)辨認方面
機場閉路電視和D4住宅閉路電視的清晰度低,D4的衣物也無獨特。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4就是D4當事人。律師稱呼控方標記的D4為男A。
2)男A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方面
2019年8月13日23:30-23:49期間有非法集結,但男A無參與。控方指稱男A參與非集的行為是他曾傳遞一包索帶,以及縛住PW1防止他離開。
然而男A對PW1曾作出3次保護,有做出截停現場人士的手勢,呼「唔好打」、「唔好射眼」,阻住他人做定名行為,而自己也沒有做定名行為。
官提及男A曾向PW1搜身及問PW1的身份,當PW1的身份被發現時說道「I congratulation you」,質疑律師這是否「見義勇為的人會做的事」。律師指當時有很多其他人也在問PW1的身份;而男A曾叫群眾冷靜,認為男A不會恭喜PW1被禁錮,而他多次保護PW1,PW1卻說「just beat me」,令男A之前做的保護功虧一簣,違背他想大家冷靜的意願,可見「I congratulation you」是晦氣說話。
官問101a條文中,阻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中是否包括查問和搜身。律師稱可以包括,視乎情況。雖然以往無案例,但在法律原則下是視乎情況進行合理武力。
男A有作出阻止PW1離開的行為。律師稱當時環境不容許男A帶他走,因為當PW1稍有動作時,其他人隨即就會有動作。若PW1想走,其他人便有機會襲擊他。因此男A阻止PW1走是為了阻止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稱是PW1先有做挑釁行為,才導致其他人有所行動。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開始,才引發後來一連串事件。官稱挑撥性行為並無法律定義,不牽涉道德判斷,而且後來即使PW1被發現有撐警衣物,也並非穿著該件衣服到機場,不算挑釁。律師重申挑釁行為是指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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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結案陳詞內容
(按:官在律師開始陳詞前稱認為各辯方律師的書面陳詞有20-40%證據無提到。)
D1
陳詞概括而言就是「沒有暴動,獨自行事」
辯方律師認為要考慮的事項為當天2349分開始有沒有發生暴動,以及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律師指當天的不是暴動,而暴力事件也只屬AOABH程度,襲擊時間是2019年8月14日00:08,而D1已就第5項控罪認罪。
1)考慮23:49-00:08有沒有暴動發生。
控方指暴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PW1付国豪被放置於行李車上開始,第二階段由付被現場人士由T行段拉至G行段的牆開始。
辯方律師認為暴力事件在00:09,當張超雄和郭家麒到場阻止時,暴力事件已被煞停。縛手腳的行為只是防止付離開,而除褲的行動只屬欺凌性質。官稱欺凌沒有法律定義。
23:49-00:08期間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時只有一個人受傷,無磚頭橫飛,無警察介入。事情發生時還有很多路人在G走道附近,反映事件並未影響他們。另外,郭家麒和張超雄曾嘗試降溫,叫大家唔好行私刑,雖然未能即時停止現場人士的行動,但如沒有他們的制止,能預測00:09後暴力行動會繼續。
PW1在受襲期間曾露出笑容,並舉起兩隻拇指,接受訪問。律師認為若PW1當時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是無法接受訪問的。官稱不能定格某幾個畫面。
當時有大量記者在非常近距離拍照,他們並沒有感到危險,故此暴力程度未算高。官以戰地記者為例指有記者不能代表不危險。
2)考慮23:49-00:08 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參與暴動的元素包含共同目的,而共同行為並非代表他們是一夥人、並非等於有共同目的。每人對PW1的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不滿他是「間諜」、有的不滿他有代表撐警的衣物。一夥人基於兩個原則:a)他們是有協議的 b)他們的行為是有預見性的,即行動時能預計其他人後續的行為。D1穿灰色褸,持美國旗,辨認度高,去機場的目的是為宣揚理念。D1見PW1是中國人,繼而襲擊他,獨自行事,而非夥同。
PW1無受嚴重傷害,沒有留院,沒有永久傷害至不能做某些工作,事件並未嚴重干擾事主舒適和健康,案件無可能歸為嚴重傷害。
D2
書面陳詞的重點在希望官考慮D2的病情。另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2就是D2當事人。
D3
1)辨認方面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3就是D3當事人。上衣並無特別特徵,而apple watch也很普遍。
2)共同目的方面
D3本身在人群外圍,PW1被襲時,D3並不在人群的核心範圍內。
D4
1)辨認方面
機場閉路電視和D4住宅閉路電視的清晰度低,D4的衣物也無獨特。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4就是D4當事人。律師稱呼控方標記的D4為男A。
2)男A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方面
2019年8月13日23:30-23:49期間有非法集結,但男A無參與。控方指稱男A參與非集的行為是他曾傳遞一包索帶,以及縛住PW1防止他離開。
然而男A對PW1曾作出3次保護,有做出截停現場人士的手勢,呼「唔好打」、「唔好射眼」,阻住他人做定名行為,而自己也沒有做定名行為。
官提及男A曾向PW1搜身及問PW1的身份,當PW1的身份被發現時說道「I congratulation you」,質疑律師這是否「見義勇為的人會做的事」。律師指當時有很多其他人也在問PW1的身份;而男A曾叫群眾冷靜,認為男A不會恭喜PW1被禁錮,而他多次保護PW1,PW1卻說「just beat me」,令男A之前做的保護功虧一簣,違背他想大家冷靜的意願,可見「I congratulation you」是晦氣說話。
官問101a條文中,阻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中是否包括查問和搜身。律師稱可以包括,視乎情況。雖然以往無案例,但在法律原則下是視乎情況進行合理武力。
男A有作出阻止PW1離開的行為。律師稱當時環境不容許男A帶他走,因為當PW1稍有動作時,其他人隨即就會有動作。若PW1想走,其他人便有機會襲擊他。因此男A阻止PW1走是為了阻止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稱是PW1先有做挑釁行為,才導致其他人有所行動。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開始,才引發後來一連串事件。官稱挑撥性行為並無法律定義,不牽涉道德判斷,而且後來即使PW1被發現有撐警衣物,也並非穿著該件衣服到機場,不算挑釁。律師重申挑釁行為是指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20200808山頂 #不是手足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狗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不認罪🙄
(2)不小心駕駛
😗認罪😗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認罪😗
9位控方證人,用英文審訊,只傳召PW1,2,4,6,7,預審期一天。有
2段CCTV片段。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於2021年3月2日0930東區七庭0930作英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不是聲援
#20200808山頂 #不是手足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狗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不認罪🙄
(2)不小心駕駛
😗認罪😗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認罪😗
9位控方證人,用英文審訊,只傳召PW1,2,4,6,7,預審期一天。有
2段CCTV片段。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於2021年3月2日0930東區七庭0930作英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匯報押後期間進展,暫時收到11份回覆,尚有D3/17有待索取指示及D2/6/7/8/10/14/19未曾回覆或交回問卷。控方申請押後並承諾會主動積極地聯絡辯方。
D3/17 11月尾先收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
D2/10 未批法援。
D6/19 剛獲委派,12月10號先收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
D7 剛獲法援委派,12月4號晚先收齊文件,雖然昨日初步開會拎咗初步指示,仍需要更多時間;而問卷答覆昨日1600前亦已傳真予控方及法庭。
D8上週五先收到文件,今早再收到2大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希望押後4星期。
D14 12月8號獲法援委派,昨日先收到逾1000頁文件,尚未收齊影碟。希望押後3星期。
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表示明白及理解。因應此情況,法庭給予多一次押後機會,詳細不再重複高官較早前下達的指示。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5申請減少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被拒)D17申請減少報到密度
🟢(獲批)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匯報押後期間進展,暫時收到11份回覆,尚有D3/17有待索取指示及D2/6/7/8/10/14/19未曾回覆或交回問卷。控方申請押後並承諾會主動積極地聯絡辯方。
D3/17 11月尾先收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
D2/10 未批法援。
D6/19 剛獲委派,12月10號先收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提供法律意見及索取指示。
D7 剛獲法援委派,12月4號晚先收齊文件,雖然昨日初步開會拎咗初步指示,仍需要更多時間;而問卷答覆昨日1600前亦已傳真予控方及法庭。
D8上週五先收到文件,今早再收到2大疊文件,需要時間檢視。希望押後4星期。
D14 12月8號獲法援委派,昨日先收到逾1000頁文件,尚未收齊影碟。希望押後3星期。
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表示明白及理解。因應此情況,法庭給予多一次押後機會,詳細不再重複高官較早前下達的指示。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5申請減少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被拒)D17申請減少報到密度
🟢(獲批)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新案件
D1 何(21) / D2 雷(19)
D3 黃(33) / D4 *(15)
D5 陳(22)
控罪:
① 暴動 [D1-D5]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③④⑤⑥ 身處暴動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5]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參與暴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D1)、一條面巾(D2)、一個頭套(D3)、一條面巾(D4)、一個口罩(D5)
⑦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D1何手足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⑧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案件押後至2021年 2月5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提訊,待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所有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保釋金
2) 不得離開香港
3)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宵禁令 00:00至06:00,D4的宵禁令由21:00至07:00
5) 每週到警署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屯門 #新案件
D1 何(21) / D2 雷(19)
D3 黃(33) / D4 *(15)
D5 陳(22)
控罪:
① 暴動 [D1-D5]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③④⑤⑥ 身處暴動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5]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參與暴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D1)、一條面巾(D2)、一個頭套(D3)、一條面巾(D4)、一個口罩(D5)
⑦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
D1何手足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⑧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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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 2月5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提訊,待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所有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1) $3,000保釋金
2) 不得離開香港
3)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宵禁令 00:00至06:00,D4的宵禁令由21:00至07:00
5) 每週到警署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電話滋擾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立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立場新聞)
~~~~~~~~~~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電話滋擾
D2楊(32)
控罪:不斷打電話
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無合理因由而不斷打電話,旨在對女偵緝警長 55519 造成煩擾。
案情指,今年5月27日上午 5 時,警方執行了一項維持公眾秩序行動,為方便溝通,警員開設了 Whatsapp 群組以分享資訊。當日早上,有市民在地鐵上拍攝了一名便衣警員的手機屏幕,並上傳到網上論壇,該相片顯示上述 Whatsapp 群組成員的電話號碼,包括涉案兩名女警。二人隨即收到多通不明來電,更有人以她們的電話號碼登記借貸、保險、美容療程等,以及在 Whatsapp 上她們傳送侮辱及恐嚇的訊息。
兩名女警擔心自身與家人安全,故報警求助。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以自己名下的電話號碼在當日早上 9 時 51 分至 10 時 10 分,19 分鐘內 7 次致電給女偵緝警長 55519 ,每通電話維持 3 - 4 秒。其後,楊於 9 月 1 日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其手機被撿取以作搜證。
(摘自立場新聞)
求情:(手足沒律師代表)
親自求情時表示自己的工作,案發當時經常因睡眠不足,「諗咗好多嘢 ...... 諗得偏極,所以就做咗啲咁傻嘅事」,對是次犯案感到好後悔,並指日後會三思而行。
(摘自立場新聞)
感化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已明白,沒再說求情理由
12個月感化
-按指示居住及工作
-參與感化官認為對更生有益的社會活動及小組活動
$1000堂費於擔保金扣除
案件於2021年3月15日0930東區第一庭索取進度報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控方證人(編號候補)將會就通訊軟件內容作訊息解讀,辯方要求休庭作盤問預備
辯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1050休庭
1124開庭,PW12作供
PW1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1156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1100續審(就著被告要否答辯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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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編號候補)將會就通訊軟件內容作訊息解讀,辯方要求休庭作盤問預備
辯方需時整理盤問內容,1050休庭
1124開庭,PW12作供
PW1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1156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5日1100續審(就著被告要否答辯裁決),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刑事損壞 #拒捕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
D1結案陳詞
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
D2結案陳詞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呈交新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common desire 」在兩人中並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sire 」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
D3結案陳詞
D3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謹作糾正
#張志偉裁判官 #刑事損壞 #拒捕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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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有口頭補充
針對D2的結案陳詞,控方除中段陳詞時所作出的回覆外,也將依賴Cap 221 18及Cap 221C Rule 7。
沒有其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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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結案陳詞
D1 沒有口述結案陳詞,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主控透過傳真把回覆陳詞交予法庭及辯方,唯辯方收唔到,裁判官震怒,認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在開庭前確認對方收到)
D1在速讀完主控的回覆陳詞後,表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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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結案陳詞
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呈交新案例(關於2人販毒案):
案例主控確認控罪基礎是夥同犯罪基礎
雖然2名被告被控同一罪名,都與同一販毒事件有關,但2人行動並不互相牽涉。其中一個負責購買並轉移至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轉移給另一被告。這看似是同一行動,但兩者在各自的毒品處理行為上,沒有角色;2人亦並不認識。
案例中的陪審團指引指出:
在毫無合理疑點下,須先證明有沒有共同計劃,下一步才是證明控罪中的人有否參與或有否共同目的。
案例中指出上訴庭的觀察是:
1. 指引是完全正確
2. 該案是適用
D2指出本案與案例亦有雷同之處:假設2名被告均有破壞財物的情況
2名被告破壞木圍板及玻璃門是分開事件,即使把控方案情推至最高,「common desire 」在兩人中並沒有存在。
在案例中有段落看似對D2不利:2人於同一條控罪出現,在被定罪前,控方並不需要證明每一名被告人都涉及共同犯罪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這是個籠統說法:2名被告人在同一控罪出現。當檢控基礎確認為夥同犯罪便不一樣,在這控罪基礎上,須先證明有「common desire 」就是法律原則,然後才看每人的實際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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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結案陳詞
D3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予法庭及控方,除了手民之誤需要更改外,沒有其他口述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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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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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Cap 221 18
18.在同一公訴書內合併控罪
(1)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代替)
(2)如有一項刑罰是就載有多於一項罪名的公訴書的有罪裁決而判處的,倘在作出該裁決的罪名當中任何罪名足以成為支持判處該刑罰的理由,該刑罰即為妥善。
Cap 221C Rule 7
第221C章 《公訴書規則》 第7條 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分,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Reference: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ord/221/s18.html
https://www.hklii.hk/chi/hk/legis/reg/221C/s7.html
直播員再按:「肘」是肉字部,而非D2辯方所指的月字邊,謹作糾正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
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
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
🛑押後到2020年 12月24日 10:00於區域法院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練錦鴻法官 #判刑
👥D1盧(20), D2林(23)
#1008將軍澳 #刑事損壞
控罪: 入屋犯法罪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上次提堂已處理求情、陳詞、提供案例作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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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1突然解僱原本代表他的大律師,一星期前轉聘另一律師 (未有正式委託,亦講不出律師姓名) 但他身在英國,要求申請法援並押後處理,法官拒絕申請 (唔知依家會點)。D1自行求情時表示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反省過錯,意識到自己行為愚昧……
第一被告向感化官透露「入去純粹想睇住第二被告,無任何政治目的,無意圖破壞任何設施。」與上次聆訊「為了表達政治訴求」的說法不符。練官指出,兩名被告有共同目的進入案發地點,即使無意圖破壞亦構成犯罪。
D1父親指被告有精神病,曾獨自在空無一人的操埸自言自語。2019年8月起在聯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案發當天未有食藥,因不想被標籤有精神病,所以沒有在之前的聆訊中提出。
控:所有都係單方面陳述,沒有醫療報告證明,不反對押後索取醫療報告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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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同意大部份感化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指被告適合答辯,所以定罪穩妥且同意案情,今日可以判刑無需押後。精神科報告指D2不需要住院治療,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進一步求情:成長過程坎坷,經歷今次事件後成為消防員的夢想已經無可能達成。家人、教友朋友到小欖探望令他深受感動,承諾會努力繼續人生,積極服刑完畢後重新投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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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24日 10:00於區域法院判刑,待D1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匯報押後期間進展,暫時收到13份回覆,當中D8/12/13需要更多時間索取指示。控方重申已送達所有文件及檔案予辯方,郭官指上一手代表有責任將所有文檔俾當事人的新法律代表。綜合各方解釋後給予足夠時間讓雙方進行有用的交流。促請辯方善用押後時間索取指示及閱讀文件,適時給予控方回應及作有效溝通。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7申請12月25日延遲宵禁生效時間(即26日03至06時宵禁)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獲批)D20申請增加宵禁條款中的工作地點
🟢(獲批)D20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匯報押後期間進展,暫時收到13份回覆,當中D8/12/13需要更多時間索取指示。控方重申已送達所有文件及檔案予辯方,郭官指上一手代表有責任將所有文檔俾當事人的新法律代表。綜合各方解釋後給予足夠時間讓雙方進行有用的交流。促請辯方善用押後時間索取指示及閱讀文件,適時給予控方回應及作有效溝通。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7申請12月25日延遲宵禁生效時間(即26日03至06時宵禁)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獲批)D20申請增加宵禁條款中的工作地點
🟢(獲批)D20申請延長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5/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0 辯方開始盤問PW5
1025 控方覆問
1026 休庭
1115 控辯雙方達共識,再不需要傳召PW12-17,將於承認事實內交代,而涉及D8的PW10,11,18也不會在原定的十天審期內傳召,將等到PW10(確診武肺緊密接觸者)合適作供後另約時間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 0930 繼續,以便控辯雙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5/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0 辯方開始盤問PW5
1025 控方覆問
1026 休庭
1115 控辯雙方達共識,再不需要傳召PW12-17,將於承認事實內交代,而涉及D8的PW10,11,18也不會在原定的十天審期內傳召,將等到PW10(確診武肺緊密接觸者)合適作供後另約時間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 0930 繼續,以便控辯雙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宋(1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雙方承認事實(P4)
1. 2019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3:00 休庭下午14:30PW1繼續作供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雙方承認事實(P4)
1. 2019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3:00 休庭下午14:30PW1繼續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0天水圍 #審訊 [4/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
控辯雙方均以書面提交結案陳詞,在庭上作簡短撮要。
控方指,D2-4控罪性質上為防禦性、預備性控罪,在推斷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時,控方無需注重被告的破壞目標。不過,控方確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故邀法庭作推斷。
D1代表律師在陳詞中,指出控方證人PW1-3證供中的不一致處,特別需要留意於D1「襲警」的關鍵時刻,PW1、3均稱被告被警員拉扯後衣領後沒有停下,PW2卻供稱被告即時停下,與警員俱是「企喺度」,其證供準確性成疑。
辯方另在控方未使用材料中發現1段片段,惜質素不理想。水官補充:儘管自己三番四次觀看片段,仍無法找到支持辯方說法的內容。不過,D1代表律師指在影片中,可見黑衣人逃跑的路徑是在草地上,而非控方證人所說的在「草地旁小徑」上。水官反駁:現場氣氛雖不至兵荒馬亂,但也是「混亂」,如有人向警員跑來,警員未必可準確分別來人位置——「準備拘捕嘅警員邊得閒記住咁多環境證供?」警員不是錄像機,辯方可提出證供中矛盾的枝節,然需合理。
D1代表律師承認現場混亂,但認為警員案發後即時錄口供,對主要的環境細節,應有較清晰說法;且現場黑衣人行蹤相當一致,警員說法不應有大分歧。又,在影片中,沒有任何人作出證人所說的「停低、轉身」大動作——說到此處,水官駁指無法在片中得到任何有用信息。
D2代表律師首先回應控方陳詞中,「當D2-4被搜出工具,沒有提供關於管有意圖的說法」的段落:被告在景湖居11座被捕及警誡,工具的搜出地點在警署,控方說法危險。水官即指被告行使緘默權正當,法庭不會就此對其作出任何不利推論。
辯方又指,D2案情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法庭可能懷疑他曾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但他未必一定會——PW5也沒有懷疑過他要——在被截停當刻使用涉案工具;水官駁指控方證人提及當日天水圍「到處都有破壞」。針對PW5證供,水官則認為其證供專注於D3,根本沒有懷疑D2的空間。
D3代表律師回應控方:雖然控罪性質為預防性,不需提供被告特殊目標,但若控方能指出一個目標,理論會更強。代表律師又把案發時間軸分為4段:(1)PW2看見4名黑衣人;(2)PW5看見黑衣人並追至景湖居11座;(3)拘捕,及;(4)拘捕之後。審視控罪,似乎是針對被告進入景湖居之後,其管有工具的意圖;若是如此,被告當時是在逃走狀態,建築物內亦無物件被摧毀,控方沒有證據推論被告意圖在11座內使用工具。
代表律師另外提出,被告的工具是為工作而買。水官反駁,質疑據辯方證人證供,被告工作地點在柴灣,出現在景湖居乃不合理;即使被告報稱住址在天水圍,但因被告無作供,這並不在證供範圍內,「報稱住天水圍但人住筲箕灣」的情況也有可能。代表律師唯有總結:在PW3看見D3前,沒有證據證明他去過哪裡,如果控方無法證明D3知道天水圍有破壞、不知D3的具體目標,就無法推論出其意圖是損壞財產。
D4代表律師首先指,控方證人就檢取證物所作的口供有所遺漏,證物呈堂狀況也與證供記錄有出入:在警員證供中,口罩顏色不準確、手套檢取過程無被提及,被告的士巴拿位處褲袋,但口供無提及被告的褲子被檢取及拍照。然而,水官認為就控罪性質而言,證物的位置並非那麼重要。
辯方曾為D4傳召2名證人。代表律師表示,如果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如相信被告父親所言被告的出門時間,就可按照距離、行動需時,排除一些對被告行蹤的推論。證人供詞中,提及被告在1工具箱中拿出涉案工具,這些工具可用於修理汽車;代表律師也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從工具箱的眾多工具中,挑選出用於修理汽車的物品,且被告朋友的確依賴被告修復汽車。
最後,代表律師指從案發現場的地形看來,D4逃跑一刻,與其他黑衣人的方向不同,並非回頭逃避,而是向朋友的住址即景湖居11座跑去。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5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水佳麗裁判官 #襲警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0天水圍 #審訊 [4/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
控辯雙方均以書面提交結案陳詞,在庭上作簡短撮要。
控方指,D2-4控罪性質上為防禦性、預備性控罪,在推斷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時,控方無需注重被告的破壞目標。不過,控方確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意圖,故邀法庭作推斷。
D1代表律師在陳詞中,指出控方證人PW1-3證供中的不一致處,特別需要留意於D1「襲警」的關鍵時刻,PW1、3均稱被告被警員拉扯後衣領後沒有停下,PW2卻供稱被告即時停下,與警員俱是「企喺度」,其證供準確性成疑。
辯方另在控方未使用材料中發現1段片段,惜質素不理想。水官補充:儘管自己三番四次觀看片段,仍無法找到支持辯方說法的內容。不過,D1代表律師指在影片中,可見黑衣人逃跑的路徑是在草地上,而非控方證人所說的在「草地旁小徑」上。水官反駁:現場氣氛雖不至兵荒馬亂,但也是「混亂」,如有人向警員跑來,警員未必可準確分別來人位置——「準備拘捕嘅警員邊得閒記住咁多環境證供?」警員不是錄像機,辯方可提出證供中矛盾的枝節,然需合理。
D1代表律師承認現場混亂,但認為警員案發後即時錄口供,對主要的環境細節,應有較清晰說法;且現場黑衣人行蹤相當一致,警員說法不應有大分歧。又,在影片中,沒有任何人作出證人所說的「停低、轉身」大動作——說到此處,水官駁指無法在片中得到任何有用信息。
D2代表律師首先回應控方陳詞中,「當D2-4被搜出工具,沒有提供關於管有意圖的說法」的段落:被告在景湖居11座被捕及警誡,工具的搜出地點在警署,控方說法危險。水官即指被告行使緘默權正當,法庭不會就此對其作出任何不利推論。
辯方又指,D2案情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意圖使用涉案工具。法庭可能懷疑他曾參與示威或非法集結,但他未必一定會——PW5也沒有懷疑過他要——在被截停當刻使用涉案工具;水官駁指控方證人提及當日天水圍「到處都有破壞」。針對PW5證供,水官則認為其證供專注於D3,根本沒有懷疑D2的空間。
D3代表律師回應控方:雖然控罪性質為預防性,不需提供被告特殊目標,但若控方能指出一個目標,理論會更強。代表律師又把案發時間軸分為4段:(1)PW2看見4名黑衣人;(2)PW5看見黑衣人並追至景湖居11座;(3)拘捕,及;(4)拘捕之後。審視控罪,似乎是針對被告進入景湖居之後,其管有工具的意圖;若是如此,被告當時是在逃走狀態,建築物內亦無物件被摧毀,控方沒有證據推論被告意圖在11座內使用工具。
代表律師另外提出,被告的工具是為工作而買。水官反駁,質疑據辯方證人證供,被告工作地點在柴灣,出現在景湖居乃不合理;即使被告報稱住址在天水圍,但因被告無作供,這並不在證供範圍內,「報稱住天水圍但人住筲箕灣」的情況也有可能。代表律師唯有總結:在PW3看見D3前,沒有證據證明他去過哪裡,如果控方無法證明D3知道天水圍有破壞、不知D3的具體目標,就無法推論出其意圖是損壞財產。
D4代表律師首先指,控方證人就檢取證物所作的口供有所遺漏,證物呈堂狀況也與證供記錄有出入:在警員證供中,口罩顏色不準確、手套檢取過程無被提及,被告的士巴拿位處褲袋,但口供無提及被告的褲子被檢取及拍照。然而,水官認為就控罪性質而言,證物的位置並非那麼重要。
辯方曾為D4傳召2名證人。代表律師表示,如果法庭接納他們的證供,如相信被告父親所言被告的出門時間,就可按照距離、行動需時,排除一些對被告行蹤的推論。證人供詞中,提及被告在1工具箱中拿出涉案工具,這些工具可用於修理汽車;代表律師也請法庭考慮,被告是從工具箱的眾多工具中,挑選出用於修理汽車的物品,且被告朋友的確依賴被告修復汽車。
最後,代表律師指從案發現場的地形看來,D4逃跑一刻,與其他黑衣人的方向不同,並非回頭逃避,而是向朋友的住址即景湖居11座跑去。
——————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5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