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
5月26日網上有人號召反國歌法條例,因翌日5月27日國歌條例草案會交到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警方於多區進行打擊罪案行動。其中偵輯警員7266(PW1)及同僚在旺角當值時見到車路上擺放2個鐵欄,而身穿黑tee黑褲的被告踢了一個燃燒過(burnt)交通錐至山東街洗衣街交界。PW1於是衝上前截停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冇嘢講。被告初犯沒有案底。
證物1:雪糕筒充公。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父親、本人及僱主所撰。
求情時指被告23歲,香港出生,與父母同住。被告從2019年8月開始工作,至今工作及出勤表現良好,獲得僱主嘉許。僱主指被告佢領導才能,待人有禮,是一個樂於助人的青年。由於母親上月確診患癌,父親需照顧母親,故雙親今天未能到庭予以支持。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案發亦非出現暴力情節。被告當時沒有考慮到法律後果,導致作出魯莽行為。另外案發時,已有鐵欄在馬路上阻礙交通,被告行為沒有造成額外阻塞。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刑時先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斗膽建議考慮判處罰款。建議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此外,辯方指被告現在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母親因病無業、父親只有微薄薪金。被告以往每個月會俾五千元以供養雙親的一份...contribution(貢獻)。辯方重申當時是2個馬路上的鐵欄阻礙到交通,被告只是後來提雪糕筒到馬路上(控方確認沒有證據顯示2個鐵欄由被告所擺放)。
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年12月31日0930時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
5月26日網上有人號召反國歌法條例,因翌日5月27日國歌條例草案會交到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警方於多區進行打擊罪案行動。其中偵輯警員7266(PW1)及同僚在旺角當值時見到車路上擺放2個鐵欄,而身穿黑tee黑褲的被告踢了一個燃燒過(burnt)交通錐至山東街洗衣街交界。PW1於是衝上前截停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冇嘢講。被告初犯沒有案底。
證物1:雪糕筒充公。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父親、本人及僱主所撰。
求情時指被告23歲,香港出生,與父母同住。被告從2019年8月開始工作,至今工作及出勤表現良好,獲得僱主嘉許。僱主指被告佢領導才能,待人有禮,是一個樂於助人的青年。由於母親上月確診患癌,父親需照顧母親,故雙親今天未能到庭予以支持。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案發亦非出現暴力情節。被告當時沒有考慮到法律後果,導致作出魯莽行為。另外案發時,已有鐵欄在馬路上阻礙交通,被告行為沒有造成額外阻塞。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刑時先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斗膽建議考慮判處罰款。建議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此外,辯方指被告現在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母親因病無業、父親只有微薄薪金。被告以往每個月會俾五千元以供養雙親的一份...contribution(貢獻)。辯方重申當時是2個馬路上的鐵欄阻礙到交通,被告只是後來提雪糕筒到馬路上(控方確認沒有證據顯示2個鐵欄由被告所擺放)。
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年12月31日0930時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一包粉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待第二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再訊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作結案陳詞 ,主要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1.被告當天參與合法集會
2.居偏僻鄉郊,合理要電筒照明
3.沒有使用電筒作攻擊,傷害意圖
4.不小心啟動多功能電筒之雷射光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其他審訊內容後補)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一包粉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待第二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再訊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作結案陳詞 ,主要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1.被告當天參與合法集會
2.居偏僻鄉郊,合理要電筒照明
3.沒有使用電筒作攻擊,傷害意圖
4.不小心啟動多功能電筒之雷射光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其他審訊內容後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1203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1203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6 開庭
裁判官發現已經到第4天,但只傳召到PW3作供(共有20位PW), 進度不理想,因此提示控辯雙方如在原定十天審期也未能完成審訊的話,傾向會於緊接的一星期續審,但最終決定還要是乎進度及請示主任裁判官。
主控表示因其中一名證人為機場特警,屬確診武肺警員的緊密接觸者,需要隔離及檢測,估計未能在原定審期應訊。
1000 開始辯方D2盤問PW3
1114 傳召 PW4 作供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6 開庭
裁判官發現已經到第4天,但只傳召到PW3作供(共有20位PW), 進度不理想,因此提示控辯雙方如在原定十天審期也未能完成審訊的話,傾向會於緊接的一星期續審,但最終決定還要是乎進度及請示主任裁判官。
主控表示因其中一名證人為機場特警,屬確診武肺警員的緊密接觸者,需要隔離及檢測,估計未能在原定審期應訊。
1000 開始辯方D2盤問PW3
1114 傳召 PW4 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D3及D4分別傳召證人,已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D3及D4分別傳召證人,已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噴漆
👤趙(18)
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獲批準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噴漆
👤趙(18)
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獲批準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在開庭前向控辯雙方大律師表示因為被傳媒公開姓名及樣貌,感到有壓力。開庭時控方向法庭說明上述事件,但控方指沒有任何事可以做。
⏺繼續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續)
PW1在翠屏街市外聽到樓上有聲音,沿行人電梯上去,見到警員制服一名身穿校服的學生,遂向警員指稱「呢個人都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並指為較早前過馬路的少年。當時光線充足,能清晰認出被捕人容貌。
相片PP5(67)為翠屏街市,在行人電梯左邊約100米外,中間相隔翠屏道。
相片PP5(68)為通往街市的電梯
相片PP5(69)為警員制服校服男生的地點
相片PP5(71)為行人電梯上去的位置
——————
📌辯方反對PW1在庭上作出指認
控方呈上一案例,為兩個地產經紀打鬥案件。在第2段下半部,PW1未能認出拖襲者,但在現場有指認;在第4段指出PW1及PW2的認人準確性,即使沒有正式認人手續,但仍可以依賴庭上指認。案件上訴時,高等法院指3個控方證人都能分別認出2個上訴人,因此沒有必要做正式認人手續;在第10段,案件上訴時,申請方大律師指認人證供在法律上雖然並非不能呈堂,但注意到質素問題。
——————
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0930續審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在開庭前向控辯雙方大律師表示因為被傳媒公開姓名及樣貌,感到有壓力。開庭時控方向法庭說明上述事件,但控方指沒有任何事可以做。
⏺繼續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續)
PW1在翠屏街市外聽到樓上有聲音,沿行人電梯上去,見到警員制服一名身穿校服的學生,遂向警員指稱「呢個人都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並指為較早前過馬路的少年。當時光線充足,能清晰認出被捕人容貌。
相片PP5(67)為翠屏街市,在行人電梯左邊約100米外,中間相隔翠屏道。
相片PP5(68)為通往街市的電梯
相片PP5(69)為警員制服校服男生的地點
相片PP5(71)為行人電梯上去的位置
——————
📌辯方反對PW1在庭上作出指認
控方呈上一案例,為兩個地產經紀打鬥案件。在第2段下半部,PW1未能認出拖襲者,但在現場有指認;在第4段指出PW1及PW2的認人準確性,即使沒有正式認人手續,但仍可以依賴庭上指認。案件上訴時,高等法院指3個控方證人都能分別認出2個上訴人,因此沒有必要做正式認人手續;在第10段,案件上訴時,申請方大律師指認人證供在法律上雖然並非不能呈堂,但注意到質素問題。
——————
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0日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范 (2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背景:
2020年11月30日因新暴動罪提堂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2020年12月9日高等法院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
控方律師表示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暴動合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2月18日11:00轉介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審訊作答辯。
被告以高等法院批准條件繼續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提堂
#0701立法會
👤范 (2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背景:
2020年11月30日因新暴動罪提堂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2020年12月9日高等法院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
控方律師表示把原有「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範圍」的傳票案與暴動合併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2月18日11:00轉介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審訊作答辯。
被告以高等法院批准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施(23)
A2:文(20)🛑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76
A1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考慮答辯意向,A2律師亦需與控方確定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A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施(23)
A2:文(20)🛑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76
A1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考慮答辯意向,A2律師亦需與控方確定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A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提訊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74
辯方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和考慮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提訊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74
辯方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和考慮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1
辯方申請押後待被告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1
辯方申請押後待被告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103沙田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5)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1支鐳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及一把鎚仔)
兩項罪名不成立🥳🥳🥳
原因簡述如下:
3位控方證人誠信可靠
但被告有作供,其說法未必不可能
(據稱是錯誤地拿起別人的背包)
其中部分未必不可能原因:
1. 與其他人的背包顏色及款式相似
2. 背包內搜獲多項物品,無一可證明屬於被告
......未能盡錄
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歡呼多次🥳🥳🥳🥳🥳🥳)
❤️感謝提供消息❤️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103沙田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5)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1支鐳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及一把鎚仔)
兩項罪名不成立🥳🥳🥳
原因簡述如下:
3位控方證人誠信可靠
但被告有作供,其說法未必不可能
(據稱是錯誤地拿起別人的背包)
其中部分未必不可能原因:
1. 與其他人的背包顏色及款式相似
2. 背包內搜獲多項物品,無一可證明屬於被告
......未能盡錄
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歡呼多次🥳🥳🥳🥳🥳🥳)
❤️感謝提供消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有5名證人,其中PW2(拍片警員)及PW5(專家證人)以65c處理,即只需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將會依賴一段總長63分鐘的片段,並播放其中15分鐘的關鍵部份。
辯方無需傳召其他證人。被告有機會作供。抗辯方向會考慮:被告是否得悉管有;如若得悉,有否合理辯解。
案件排期至21年3月12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另外,承認事實需於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前存檔供法庭作參考。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列表有5名證人,其中PW2(拍片警員)及PW5(專家證人)以65c處理,即只需傳召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將會依賴一段總長63分鐘的片段,並播放其中15分鐘的關鍵部份。
辯方無需傳召其他證人。被告有機會作供。抗辯方向會考慮:被告是否得悉管有;如若得悉,有否合理辯解。
案件排期至21年3月12日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為期一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另外,承認事實需於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前存檔供法庭作參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太子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將傳召6-7位控方證人
辯方D1-4除被告自己作供外將不會有辯方證人
爭議點:
-認證證供(現場調查警員及事後調查警員)
-片段中四位被告是否有出現在非法集結中
不爭議:
-現場有出現非法集結,但D1-4不在場,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不在現場
-所以不爭議所有呈堂片段
-四位被告被捕以及身分不爭議
-片段呈堂性及證物鏈
控辯將會就始創中心CCTV以及open source 嘅NowTV 片段補充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就拘捕D2-3嘅警員申請匿名令
辯方無反對
四位被告答辯意向:❗️全部不認罪❗️
預計審期:6日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0-21,24-27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太子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將傳召6-7位控方證人
辯方D1-4除被告自己作供外將不會有辯方證人
爭議點:
-認證證供(現場調查警員及事後調查警員)
-片段中四位被告是否有出現在非法集結中
不爭議:
-現場有出現非法集結,但D1-4不在場,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不在現場
-所以不爭議所有呈堂片段
-四位被告被捕以及身分不爭議
-片段呈堂性及證物鏈
控辯將會就始創中心CCTV以及open source 嘅NowTV 片段補充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就拘捕D2-3嘅警員申請匿名令
辯方無反對
四位被告答辯意向:❗️全部不認罪❗️
預計審期:6日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0-21,24-27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10旺角
黃
修訂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方呈上案情,案情顯示被告發出定額罰款時,現場仲有另外一名男士亦收到定額罰款日期。該名男子若覆核成功,希望合併兩宗案件,若覆核失敗,將進入審訊階段。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0930提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10旺角
黃
修訂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方呈上案情,案情顯示被告發出定額罰款時,現場仲有另外一名男士亦收到定額罰款日期。該名男子若覆核成功,希望合併兩宗案件,若覆核失敗,將進入審訊階段。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0930提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