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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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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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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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2旺角 #審訊[1/2]

今日完成以下作供:
控方證人PW1 女警3569郭嘉嘉
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餘下的1名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需明早才可到庭。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遞專家報告英文版本,以節省時間。
*由於控方證人未全部完成作供,暫不公開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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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早(12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保釋申請被拒‼️
(根據上訴庭案例,控罪1的最高刑期為14年‼️)

控罪1:押後至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高院程序,同時處理案件合拼。

控罪2-7:押後至2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期間繼續還押‼️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和感化官似乎有溝通誤會,感化官以為他拒絕接納感化令,辯方律師稱其實他接受。

再次申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押後至1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彭寶琴法官
👤范(27) #0701立法會
#就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中環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於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
📌背景:
控方一直未能在聆訊前派遞傳票予被告,至2020年11月30日才被押解到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錢禮主任裁判官最終准予被告保釋。

律政司不滿裁判官的決定,遂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撤銷答辯人的保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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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寶琴法官不接納申請方(律政司)的保釋覆核申請理據,批准答辯人繼續保釋,但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① 額外增加一位擔保人及$10,000人事擔保
② 警署報到頻率由隔週1次改為每週3次
③ 宵禁 23:00 - 06:00
④ 明天17:00前向高等法院呈交工作證明、僱傭合約、職員證副本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答辯

D1:陳 (31)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D1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答辯意向:不認罪
預計審期:2天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0日至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與同案D2,D4一起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審前覆核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把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總督察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9-13:D1-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答辯意向:
各被告全數控罪 不認罪

控方有17名證人(約傳召其中10名證人),不爭議片段連貫性,及醫療報告,錄影片段約共38分鐘,各辯方大致沒有證人(除D3或有一名)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進行審前覆核,審訊日子預計在3月中至3月尾。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後補詳情🙆🏻‍♂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
傳召PW1偵緝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

PW1從主控問題道出以下事情:

2019年10月27日任深水埗反黑組,當日以便裝當值,身上配有委任證,印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戰術背心

約1720,從通訊機收到有關示威人士在哪裡的消息,便跟隨大隊(深水埗第二梯隊,部分穿著防暴裝,其他同為偵緝警員穿著與PW1類近服飾及配有裝備)乘車前往該區域。

PW1與其他人一同於露明道落車,見到一大班穿黑衣的人,相信是示威人士,部分手持武器(遠處望似係棍狀物體)往品蘭街方向跑,PW1與其他人便追上去。

約1732,追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一大堆約4、50個穿黑衫黑褲的人在行人路上跑, 由於路面較窄,便塞在那裡。

(主控讓PW1看證物P2第4-7幅相)

PW1從相中指出黑衣人跑的方向,並指出有圍欄在行人路邊一直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

在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由於路面收窄,而跑到該處的黑衣人太多,所以塞住了。其中一個右手攞住鐵筆,對著PW1上至下地揮舞。
(主控當時錯誤指出該揮動鐵筆人士是男子,張官提出證人只說了「一個」,未知是否男子,其後PW1澄清是一名男子,辯方對此不爭議為被告人,下稱D)

當時D配戴黑帽,有面巾,雙手各一隻黑手袖,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揹著一個用黑色防水套套著的背囊,腳穿啡色牛皮膠貼著的鞋,雙手有藍色手套。

PW1聲稱當時D揮動鐵筆時與其距離約0.5米至1米,中間沒有人阻隔,視野清晰,該藍色鐵筆約長35cm。PW1身邊有幾位便裝及軍裝警員,而D身邊有一大堆黑衣人。

主控著PW1示範如何揮動,PW1模擬右手拿著鐵筆正面揮動,由上而下。

PW1續稱由於D揮舞鐵筆時後退一步,所以打不到他,聲稱D向其揮動約3-4下。及後,由於有其他警員協助,PW1捉住其右手,以制止D向PW1繼續揮舞,並制服在地上。由於D曾揮舞鐵筆,故即時用膠索帶綑綁其雙手。

主控展示鐵筆,並呈堂為證物P15。

當時PW1並無受傷,而D後腦有少少擦損。

後把被告連同鐵筆押解到紅磡警署,並於抵達後,帶同D一同向報案室值日官報告事件。D並沒有提出要求/投訴。

約2119-2124,帶D到搜身室搜身,並不爭議搜出物品為證物相簿中之物
1. 2. 防水套套住的背囊
3. cap帽(當時戴著)
4. 面巾(當時戴著)
5. 手袖(當時戴著)
6. 手套(當時戴著)
7. 鉗(在背囊中),呈堂為P16
......
20. 手提電話(被告穿2條褲,在入面果條嘅右前褲袋搵到)

(主控播放片段,約2分鐘)

主控問PW1,片段中見唔見到自己
PW1回答「應該見到」
(張官向證人指出,「應該」好似有唔肯定的感覺,如唔肯定請答「唔肯定」)
PW1後稱見到,並在片段中指出自己。

(然而,在那條模糊的片段中有2名相似服飾身型的警員,故多次重看片段,以確認身份)

在片段中,PW1表示看不到D在哪裡。PW1形容當時D揮動鐵筆位置是在行人路靠牆。

至此,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背景:PW1由2014年開始任職,至今7年

辯:對落口供,拘捕均很有經驗?
PW1:係

辯:清楚被告控罪?
PW1:係

辯:請講出
PW1: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務人員
(直播員按:旁聽席一片嘩然,因為全錯,請看上面提及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

辯:由拘捕到落口供至處理好證物,與被告相處幾耐?
PW1:約6小時

PW1後指出由於D的行為明顯是企圖襲擊,所以印象深刻。

辯:3份會面紀錄都冇以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情節

辯:記事冊冇寫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及被告人向其揮動鐵筆

辯:點解冇以企圖襲警來進行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但有同案件主管講

辯:你聲稱被告動作好明顯,所以印象深刻,但咁多次機會,都唔以企圖襲警作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

張官:唔明
PW1:因為當時冇受傷

辯:證人你聲稱有其他現場警員協助,有幾多個,分別幾多係軍裝,幾多係便裝
PW1:約4個,唔肯定有幾多名是軍裝幾多名是便裝

辯:其他人如何制服被告
PW1:留意唔到,唔太有留意佢地動作

辯:證人你聲稱距離只有0.5-1米,所以中間與被告人發生咩事會清楚見到?
PW1:係

辯:但見唔到其他人對被告做左啲咩?
PW1:㩒住佢手腳,但太多隻手分唔到邊個打邊個

辯:在你距離被告人0.5-1米的情況下,除左揮動鐵筆,有冇其他事發生過
PW1:冇

辯方向PW1指出鐵筆是拘捕完被告喺被告身邊地下執番黎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冇向PW1揮動鐵筆3,4下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並無手持鐵筆
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
==========
控方覆問

控:揮動呢樣嘢有冇落會面紀錄
PW1:有,歸納埋喺管有工具度
張官:而家先變做鉗?果陣有冇講鉗?
PW1:冇講
(直播員又按:主控將鐵筆講成警棍已2,3次,張官著主控小心陳述,以免混淆)

張官就著部分不明白事情,讓PW1澄清:

片段中睇到自己,但睇唔到被告人?
PW1:係

片段中睇唔睇到邊度截停被告人?
PW1:睇到

關注點在於揮動果幾下,影片有冇見到?
PW1:影片見唔到被告人揮動鐵筆果幾下

點解?
PW1:唔知點解畫面影唔到

動作由上而下,幅度大,畫面見到你,但點解影片見唔到(揮動果幾下)?
PW1:唔清楚

主控再覆問:喺片段中身一次見到自己,被告已經揮動左?
PW1:已經揮動
(此時,張官未能肯定何謂「第一次」,及表示不滿主控並沒有提供片段截圖,片段亦不清楚,認為主控有責任提供截圖,協助法庭)
(直播員再再按:張官已經在庭上看該片段約十次,甚至更多,仍難以辨認PW1位置)

再繼續重覆播片段,PW1指出約32:16已經把被告拍左埋牆。

張官希望了解拍牆前的動作
(再再再再再x N 播片)
睇完多次片段後,只見到有人揮動警棍

控:片段睇唔睇到揮動鐵筆
PW1:睇唔到

覆問完成,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傳召PW2 偵輯警員1076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原訂明天審訊期取消。
【留位】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以下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pw6 警員2700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7警員24271(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8警員1376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9車務主任陳先生。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補回昨天審訊進度~抱歉,整理需時,會盡快補回詳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1]
#0929金鐘

許麗明/社工總工會總幹事 (50)

控罪:
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A

0940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至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條 ,即俗稱「阻差辦公」

潘資深指責控方無所不用其極地修訂控罪做法極不妥當

0950休庭5分鐘
予辯方索取指示

1000 開庭

控方修訂至: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金鐘道行車道近樂禮道,襲擊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19035

1025主問PW1

1106 盤問PW1
澄清主問幾點事項。

1154 早休10分鐘

1210 開庭
播放辯方證物D1片段。

1300 午休,1430再續。

案件押後至12月16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05觀塘 #審訊 [1/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一間餐廳(Starbucks)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11月5日夜晚,在東廣場目擊證人發現6名年輕人(4男2女)形跡可疑,隨後警方於翠屏商場截停D4,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經PW11(政府化驗所人員)證明伸縮棍可透過重力操控。PW17(機電處職員)證明鐳射筆據國際標準60825屬第4級,即於60米內照射眼睛會導致傷害。

——————

控罪(1):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11個證人

📌承認事實

(1)2張寫有D1及D2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紙張呈上作證物P2A及P2B。

(2)在2150時,女警員19895在翠屏邨翠楠樓外,在D1身上搜出1個黑色口罩、生理鹽水、灰色手套、打火機,警誡下稱「我冇嘢講」。

(3)女警員16115 在翠屏邨翠楠樓外近寶珮苑停車場拘捕D2,警誡下稱「我冇嘢講」。在2357時在D2身上搜出4支生理鹽水、1隻手套。

(4)警員53542在翠楠樓外近寶珮苑停車場拘捕D3。

(5) 在2150時警員23982截停D4,警員22644在翠屏商場佳寶外見到D4戴面巾,背藍色背囊,用衣袖遮蓋手部,翻起衣袖見D4手持鐳射筆和伸縮棍。

(6)控方證物P5(72)-(101)為相冊:P5(72)-(76)為警員19895在2019年11月6日拍攝D1被捕時衣著、P5(77)-(84)為警員17322在同日拍攝D1的手機電話及警員19895在D1身上檢取的物品、P5(85)-(86)為警員24620在同日拍攝D2被捕時衣著、P5(87)-(88)為警員16115在同日拍攝D2身上檢取的物品、P5(89)-(90)為D4被捕時衣著、P5(91)-(96)為D4的手機電話、藍色背囊、雷射筆及伸縮棍

(7)D1、D2、D3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D4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此承認事實為證物P1

——————

📌抗辯方向:身份辯認
本案有市民目擊事件發生,繼而與警方聯絡,一直尾隨涉案人,直至警方到場向警方指出,由警員追捕。
從沒有在警署進行正式認人手續。

——————

傳召PW1退休警員 劉文斐
當天跟蹤及舉報
現年60歲,無業
1981年加入警隊,2015年退休
至今已居住在觀塘5年

📌控方主問PW1

2019年11月5日2130時PW1在成業街東廣場Starbucks對面馬路,打算獨自步行回家。途經上址時,見到幾個人以深色物件或V煞面具蒙面,不肯定共有多少人,亦不肯定有多少人以V煞面具蒙面,只知道有男有女。由於覺得當時情況特別,感覺人群會「搞Starbucks」,所以打999報案。打電話途中,人群中2名女子進入Starbucks,4名男子跟隨進入。女子有蒙面,男子有V煞面具或蒙面。當時Starbucks燈光亮着,有職員在櫃檯,但沒有客人。他們舉起椅子擲向櫃檯,又推跌杯碟,6人都有參與破壞,負責不同工作。破壞開始後,便向999保安中心要求警方到場。6人很快離開,約逗留20秒左右。

控方向PW1展示臨時證物相片PP5(1)-(71)。

🌟辯方反對控方在未確立PW1為何能夠看見Starbucks內情況就展示相片,反對成立。

PW1當時在Starbucks對面馬路,大約10米距離。當時街上有街燈,Starbucks內燈光亦有亮着,而商場E-plaza有燈光,光線充足,可以看見Starbucks內情況。

控方向PW1展示相片PP5(1)-(3),顯示Starbucks外環境。PW1指當時環境的光線與相片相近。

相片PP5(2)是由Starbucks門口望進去,其中一張椅子反轉放在地上,相片PP5(4)亦可見同樣情況。

控方向PW1展示相片PP5(4)-(22)。

🌟辯方反對控方在未問PW1 Starbucks內詳細情況情況就展示相片,反對成立。

PW1只當時6人有投擲椅子、掃跌杯碟、推倒桌子,物件東歪西倒,杯碟跌落地下,又用椅子投擲向餅櫃及收銀機。

🌟辯方只相片是當天2315時拍攝,而事發為2100時左右,中間相隔兩小時未知發生何事,而且證人從未提及有否進入店舖內,申請不應向證人展示相片作辯認,反對無效,裁判官指辯方可在盤問時再向證人查問。

PW1指Starbucks外牆為全玻璃。

相片PP5(9)餅櫃
相片PP5(11)、(15)收銀機

PW1不知道投擲餅櫃及收銀機是否同一人所為。

相片PP5(19)右邊高身層架,亦可在相片PP5(4)、(6)見到同一層架。

相片PP5(4)、(5)、(6)、(8)、(14)、(19)、(20)可見東歪西倒的桌椅

相片PP5(23)為關燈後的Starbucks
相片PP5(24)為成業街

PW1全程站在同一個位置,看見6人一同離開Starbucks。

6人離開後向成業街方向沿行人路跑步離去,PW1在對面行人路上跑步跟隨,期間沒有使用電話。直至敬業里日昇中心路口左轉入敬業里,6人停下在路牌對面牆邊,PW1在對面馬路望。

相片PP5(25)-(29)為成業街
相片PP5(30)-(31)為敬業里,PW1指出聲稱6人停低位置。

PW1在成業街跑時祖線沒有離開6人,轉彎時有1至2秒離開視線範圍。6人停下脫下外套及蒙面物品,當時敬業里沒有其他人。

敬業里燈柱燈光亮着,是現場唯一光線,PW1 與6人距離超過10米,但指稱足夠清楚看見6人衣着及樣貌,肯定為從Starbucks出來的6人。當時他們圍圈,有人蹲下收拾物品。

樣貌形容
2個女生:
一個「比較細粒」,身穿藍色橫間T恤、短褲,更衣前穿着深色外套及蒙面。
另一個「少少肥」,身穿紅色格仔恤衫、短褲,更衣前穿着深啡紅色外套及蒙面。
4個男生:
其中一個在灰色外套內穿着校服,白色恤衫有校章、灰色長褲,未有看見灰色外套,估計已收起。
另一個頭戴深色鴨舌帽、身穿白色T恤、深色短褲,身形較壯健。
另一個身材較高,年紀較大,估計19至20歲,身穿深色T恤及短褲。
最後一個較細粒,身穿深色T恤及短褲。
PW1稱所有人沒有蒙面,可以見到樣貌。

PW1尾隨6人

眾人約停留1分鐘後,起身沿駿業里往觀塘道走去,速度正常。PW1在10米外尾隨。
其後眾人上行人天橋向翠屏邨方向行,PW1繼續尾隨。
落橋後一直在10米外尾隨,聲稱6人一直在視線範圍內,沿行人路右邊行向交通燈,在班馬線過馬路。

相片PP5(36)為觀塘道行人天橋底
相片PP5(40)-(41)為觀塘道行人天橋
相片PP5(42)為翠屏道落橋位置

🌟休庭後,PW1更正較早前「樣貌形容」中提到,其中一名男生應為身穿白色T裇及深身短褲,頭戴深色鴨舌帽,而在Starbucks時身穿黑色外套。

相片PP5(43)為翠屏道交通燈,6人由相片右至左過馬路後,沿行人路繼續行。

相片PP5(44)-(45)為翠屏道,眾人沿翠屏道往翠屏邨方向行。

相片PP5(46)-(47)為翠屏道迴旋處,PW1在地圖上指出觀塘社區服務中心位置,在迴旋處斜對角。

PW1沿路在10米外尾隨眾人,聲稱眾人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當時街燈亮着。

尾隨眾人期間,觀塘警署致電PW1兩至三次,PW1稱眾人正向翠屏邨方向行走,催促警方盡快到場。

相片PP5(47)拍攝到翠柏樓附近平台
相片PP5(48)-(49)為旋轉樓梯通往平台,PW1在PP5(49)照片上畫上3個箭嘴,顯示由樓梯至一樓的路程,為證物PP5(49)A。

PW1完樓梯跟蹤眾人上平台,在樓梯間約有8至10秒眾人離開PW1視線。

相片PP5(50)為翠屏邨一樓平台商場,上樓梯後才再見到眾人,眾人已行向遠方,當時平台燈光亮着,能清楚見到6人,附近沒有其他人。

相片PP5(51)為相片PP5(50)盡頭位置左轉。轉彎後眾人會離開視線範圍2至3秒,因此快步追上。行到相片中右下角見到眾人在相片中左上角,當時燈光亮着,見到6人。

相片PP5(52)為平台中銀後
相片PP5(53)為平台通寶行
相片PP5(54)為平台右下方2條電梯位置,眾人在平台右轉上電梯落地面。

相片PP5(55)為行人電梯

眾人到電梯口時有軍裝警員走向PW1方向,PW1隨即指着剛到地下的6人,大聲喊叫:「就係佢哋頭先打爛Starbucks啲嘢」

相片PP5(56)為行人電梯地下位置

PW1指當時視線範圍內只有6人,6人隨即快步跑走,5至6個警員在後面追捕,PW1跟隨警員後面追向翠楠樓方向。

相片PP5(57)為電梯左邊

6人之中身穿校服的男生走向對面馬路,其餘5人向電梯左邊跑去。因為有警方在前面10至20米阻擋,看不見實際方向。

相片PP5(58)為電梯左邊的美心
相片PP5(64)為翠楠樓樓梯外

PW1到翠楠樓時,警員已截停藍色橫間T恤的女生,PW1沒有看見截停情況。PW1向警員指稱「佢呢個有份喺Starbucks打爛啲嘢」,因為覺得警員沒有拉錯人所以講。當時距離被捕人約10米內,光線充足,能清晰見到被告人樣貌。

相片中間為停車場入口,PW1不知道是否寶珮苑停車場。PW1行去停車場後,看見警員已截停一男一女。

相片PP5(66)為寶珮苑停車場

PW1到達停車場入口時,光線充足,可看見被捕人容貌。當時女生與PW1距離10米內,男生與PW1距離幾米,頭戴鴨舌帽,身穿白色T恤及短褲。PW1向警員指稱「呢兩個都有份嘅打爛Starbucks啲嘢」。

之後PW1離開現場,與軍裝督察邊行邊討論案程。行至翠屏街市時,聽到樓上有聲響,行上去見到一名身穿校服的男生被制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控方案情:
5月26日網上有人號召反國歌法條例,因翌日5月27日國歌條例草案會交到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警方於多區進行打擊罪案行動。其中偵輯警員7266(PW1)及同僚在旺角當值時見到車路上擺放2個鐵欄,而身穿黑tee黑褲的被告踢了一個燃燒過(burnt)交通錐至山東街洗衣街交界。PW1於是衝上前截停並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冇嘢講。被告初犯沒有案底。

證物1:雪糕筒充公。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父親、本人及僱主所撰。
求情時指被告23歲,香港出生,與父母同住。被告從2019年8月開始工作,至今工作及出勤表現良好,獲得僱主嘉許。僱主指被告佢領導才能,待人有禮,是一個樂於助人的青年。由於母親上月確診患癌,父親需照顧母親,故雙親今天未能到庭予以支持。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案發亦非出現暴力情節。被告當時沒有考慮到法律後果,導致作出魯莽行為。另外案發時,已有鐵欄在馬路上阻礙交通,被告行為沒有造成額外阻塞。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判刑時先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斗膽建議考慮判處罰款。建議判刑前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此外,辯方指被告現在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母親因病無業、父親只有微薄薪金。被告以往每個月會俾五千元以供養雙親的一份...contribution(貢獻)。辯方重申當時是2個馬路上的鐵欄阻礙到交通,被告只是後來提雪糕筒到馬路上(控方確認沒有證據顯示2個鐵欄由被告所擺放)。

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押後至20年12月31日0930時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 張 (23) A2: 胡 (21)
A3: 陳 (21) A4: 蘇 (25)
A5: 李 (17) A6: 沈 (24)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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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1112 再開庭。
辯方列出兩項爭議點給法庭和控方,法庭依然不能理解控方臨時提交的書面陳述中關於「事實證人」和「專家證人」的各項描述。

審訊押後至明天12月11日繼續,辯方將於明天10點前提交書面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一包粉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待第二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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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作結案陳詞 ,主要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1.被告當天參與合法集會
2.居偏僻鄉郊,合理要電筒照明
3.沒有使用電筒作攻擊,傷害意圖
4.不小心啟動多功能電筒之雷射光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其他審訊內容後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1203 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6 開庭
裁判官發現已經到第4天,但只傳召到PW3作供(共有20位PW), 進度不理想,因此提示控辯雙方如在原定十天審期也未能完成審訊的話,傾向會於緊接的一星期續審,但最終決定還要是乎進度及請示主任裁判官。
主控表示因其中一名證人為機場特警,屬確診武肺警員的緊密接觸者,需要隔離及檢測,估計未能在原定審期應訊。

1000 開始辯方D2盤問PW3
1114 傳召 PW4 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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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及D4分別傳召證人,已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410 庭外約15人排隊。
1431 庭內滿座。
1444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噴漆

👤趙(18)

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管有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獲批準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