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辯方案情完畢。控辯雙方已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辯方案情完畢。控辯雙方已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8日150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背景: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28/4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538
23/6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29
4/8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740
1/9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18/9提堂(本案第一被告認罪並判入更生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9/11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06
再修訂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刑事訴訟條例159a159c
辯方告知控方將會重新答辯
被告同意案情
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證物1-5、7-10、12充公
證物6歸還第一被告
證物16歸還第二被告
求情:
辯方主要就三方面求情
1) 就本案情節。
本案係十一月初已定審期,控方申請押後審信,係因為控方有重要嘅決定性證據,其後被告先改變答辯意向。呢個控罪中,串謀嘅定罪基礎。係最新嘅文件中,控方將第二被告聯繫到兩人whatsapp嘅談話內容中,但係之前文件並無。呢個因素值得法庭考慮,相信法庭可以就呢個因素運用酌情權。
係本案情節中,無疑有一定嘅嚴重性,因為受傷害嘅對象係警察。首先,串謀只係被告兩人之間,規模小,並非深思熟慮嘅事情。其次,案發被告只係16歲,成熟程度比較低,受當時嘅社會氛圍影響。其三,涉案物品嘅有害性偏低,案情摘要中個啲化學名詞不外乎係食用醋及酒精,係政府化驗所中嘅報告亦見到有關化學物混合物只係1%咁多,以及有關物品有害性偏低。但辯方終究認為,畢竟控罪元素關乎串謀,不需要實際行動,相信被告只係因年輕衝動犯案。
2)就被告個人背景
辯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現時17歲,係應屆DSE考生。求情信由被告本人,學校師長及教會兄長所撰寫。係被告本人嘅求情信中,被告坦言知道自己嘅行為衝動以及不智,佢知道今次自己用左錯嘅方式表達,佢亦知道罪行嘅刑罰會招致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希望可以完成黎緊嘅文憑試考試。第二封求情信,由被告學校校長所撰寫,可以見到被告求學嘅態度一直都非常認真,亦係校內基督教少年軍嘅成員,可以見到佢係一位著重紀律嘅人。儘管係呢一年內發生左好多事情,無論疫情或社會時間,但被告仍然專心對待學業。再後面嘅求情信,有兩位副校,班主任及任教被告三年嘅老師等所撰寫。而呢啲品行並非案發後先見到,而係被告一直以黎嘅品格。係被告教會導師所撰寫嘅求情信,睇到校外方面嘅表現,而且見到被告係一個富有理想嘅年輕人,會為社會帶來良性嘅影響。辯方律師指,被告佢唔單止參與呢啲活動,佢仲會自我反省,反省如何可以更加服務到受眾嘅人士。
以上求情信,都同被告乖巧嘅性格吻合,而且佢今年期間亦有深切反省,並唔係特意逃避責任。
3)就刑罰方面
適合判處嘅刑罰可以為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以非監禁式刑罰黎講,更生中心會更適合被告。如被告自己所言,明年四月將會應考文憑試,可以見到被告嘅決心。今日學校老師、家人、教會導師亦在場。係被告被判刑後,法庭社工亦稱會幫手協調被告學業方面嘅事情,學校方面亦會全力配合協助被告應付公開試。
係求情嘅起初提到,希望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被告性格良好,認罪對控方案情有關鍵性嘅增加,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啲比重俾被告,因此認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比較合適。
1531押後15分鐘予法庭處理求情信
法庭認為控罪性質嚴重,禁閉刑罰無可避免,將會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背景: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28/4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538
23/6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29
4/8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740
1/9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18/9提堂(本案第一被告認罪並判入更生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9/11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06
再修訂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刑事訴訟條例159a159c
辯方告知控方將會重新答辯
被告同意案情
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證物1-5、7-10、12充公
證物6歸還第一被告
證物16歸還第二被告
求情:
辯方主要就三方面求情
1) 就本案情節。
本案係十一月初已定審期,控方申請押後審信,係因為控方有重要嘅決定性證據,其後被告先改變答辯意向。呢個控罪中,串謀嘅定罪基礎。係最新嘅文件中,控方將第二被告聯繫到兩人whatsapp嘅談話內容中,但係之前文件並無。呢個因素值得法庭考慮,相信法庭可以就呢個因素運用酌情權。
係本案情節中,無疑有一定嘅嚴重性,因為受傷害嘅對象係警察。首先,串謀只係被告兩人之間,規模小,並非深思熟慮嘅事情。其次,案發被告只係16歲,成熟程度比較低,受當時嘅社會氛圍影響。其三,涉案物品嘅有害性偏低,案情摘要中個啲化學名詞不外乎係食用醋及酒精,係政府化驗所中嘅報告亦見到有關化學物混合物只係1%咁多,以及有關物品有害性偏低。但辯方終究認為,畢竟控罪元素關乎串謀,不需要實際行動,相信被告只係因年輕衝動犯案。
2)就被告個人背景
辯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現時17歲,係應屆DSE考生。求情信由被告本人,學校師長及教會兄長所撰寫。係被告本人嘅求情信中,被告坦言知道自己嘅行為衝動以及不智,佢知道今次自己用左錯嘅方式表達,佢亦知道罪行嘅刑罰會招致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希望可以完成黎緊嘅文憑試考試。第二封求情信,由被告學校校長所撰寫,可以見到被告求學嘅態度一直都非常認真,亦係校內基督教少年軍嘅成員,可以見到佢係一位著重紀律嘅人。儘管係呢一年內發生左好多事情,無論疫情或社會時間,但被告仍然專心對待學業。再後面嘅求情信,有兩位副校,班主任及任教被告三年嘅老師等所撰寫。而呢啲品行並非案發後先見到,而係被告一直以黎嘅品格。係被告教會導師所撰寫嘅求情信,睇到校外方面嘅表現,而且見到被告係一個富有理想嘅年輕人,會為社會帶來良性嘅影響。辯方律師指,被告佢唔單止參與呢啲活動,佢仲會自我反省,反省如何可以更加服務到受眾嘅人士。
以上求情信,都同被告乖巧嘅性格吻合,而且佢今年期間亦有深切反省,並唔係特意逃避責任。
3)就刑罰方面
適合判處嘅刑罰可以為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以非監禁式刑罰黎講,更生中心會更適合被告。如被告自己所言,明年四月將會應考文憑試,可以見到被告嘅決心。今日學校老師、家人、教會導師亦在場。係被告被判刑後,法庭社工亦稱會幫手協調被告學業方面嘅事情,學校方面亦會全力配合協助被告應付公開試。
係求情嘅起初提到,希望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被告性格良好,認罪對控方案情有關鍵性嘅增加,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啲比重俾被告,因此認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比較合適。
1531押後15分鐘予法庭處理求情信
法庭認為控罪性質嚴重,禁閉刑罰無可避免,將會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1個月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由於D1、D2 無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拒絕D3擔保申請❌官提醒若要申請保釋需於高等法院申請
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轉介文件,並一併處理控罪修改的事項。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1個月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由於D1、D2 無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拒絕D3擔保申請❌官提醒若要申請保釋需於高等法院申請
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轉介文件,並一併處理控罪修改的事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作供完畢~
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作供完畢~
傳召第三證人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D1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作供完畢~
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作供完畢~
傳召第三證人偵緝警員12207張志聰(音),D1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
同意無特定目標拘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係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答辯方向:警員攞亂咗女子「A」被拯救者,同「B」救人的女子(被告)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PW2楊晉熙
--------------------------
同意無特定目標拘捕,見一群黑衣人所以追佢地,同意現場亦有街坊打扮人士 。
穿過行人路跑去唐俊街位置(穿過A出口對出位置,cut咗住隻直角)
🛑追截路線:
寶邑路 > 上幾級樓梯(唐俊街行人路) > 轉左到唐俊街 > 跑出唐俊街行車路(往唐德街方向)
落車追截時我排第二,跑第一嘅係小隊指揮官督察25301,同我一齊跑出馬路(行車路)。當日職責係保護小隊指揮官,然後見21417從我左後方跑上嚟。我與前方黑衫人士,放棄追截後我與黑衣人士距離有10米。
當時無留意行人路仲有d跑得慢嘅黑衣人,直至21417捉住咗佢哋之後我先留意到,而當時我係21417嘅右後方,相距約10米。當時該黑衣女子企係度,有想逃跑嘅動作,被告面向21417。女子A與被告距離兩隻手臂,無留意當時21417有咩反應。同意唐俊街不闊,但不同意一定會見到在唐俊街的黑衣人。
辯:由拉扯到PW2上前推開被告的整個過程
唔同意拉扯過程少於5秒。
PW:用跑嘅速度用左手推開被告。
咁個衝力都應該幾大喎
PW2:係
辯方:面向地下咁跌??
主問嗰陣你又話女子A面向寶邑路,而21417面向唐德街。被告係拉扯緊㗎嘛,咁一定係面向寶邑路㗎喎你同唔同意呀?/唔同意,佢係面向商場嗰個方向跌,因為我係右後方跑上去㗎嘛……
辯方案情:
前方有兩名女子,女子A&被告,佢地跑得較慢/ 同意呀/ 跑得較後嗰個就係被告/呢點我唔清楚/ 好快就企返起身,嗰名女子係回頭望寶邑路方向/呢點/21417拘捕嘅係被告,而你制服嘅係女子A/唔同意/交接時唔清楚女子A嘅身份/同意/交接時唔清楚被告嘅身份/唔同意/之後係由女警押解女子A同被告上警車/唔同意/專注力集中係處理市民,返警署先知身份/唔同意
*手扣係PW2楊晉熙索上,因女警無索帶,無留意到被告有咩動作。
答辯方向:警員攞亂咗女子「A」被拯救者,同「B」救人的女子(被告)
15:45 辯方好喇,有d片段想俾你睇下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
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
🟢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
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
🟢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6/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0942 開庭
警方法律代表Mr Hung指雖然並非同時代表消防處,但又少少資料可以協助法庭。據知消防處最初沒有委派另一名法律代表,但昨日(12月7日)下午時份指若由警方法律代表同時代表消防處此安排並唔妥當,但原因細節唔方便透露。得悉消防處今日有派代表將會向法庭提出相關申請。
消防處代表指從禮拜五列咗為有利害關係者後,已同律政司開會傾過,並需要更多時間搵律師。
(節錄)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打斷並斥:我唔可以俾無限時間你地搵律師。你都要講幾時搵到律師。
消防處代表:我地會盡快搵律師。
死因裁判官:冇得「儘快」,冇理由俾咗幾日都搵唔到,搵律師好難咩依家?你地一直都有坐喺度,聽哂所有證供,要資料或者有咩問題你地都聽到哂㗎啦。
消防處代表:律政司未安排到律師俾我地。
死因裁判官:律政司應該考慮到呢個研訊嘅逼切性,唔係話想搵邊個就係邊個,咁樣我唔會批。呢個唔係一個負責任嘅陳詞。你地應該講實際需要幾多時間。(問需要索取指示?消防答需要)
0955 休庭10分鐘
待消防處代表就何時才能聘請法律代表索取指示。
- - - - -
消防處代表甫開庭解釋琴日先知道警方代表不可同時代表消防處,故向法庭申請押後一星期去搵律師;同時亦會尊重法庭決定。
周梓樂父母代表律師鄭大律師指研訊前亦通知法庭18號後有其他case在身,是一宗有陪審團參與的高等法院審訊。將會去信高等法院以確認會否有任何新的安排。但今日先知消防處有申請,會影響向高院信件嘅闡述,預計今個禮拜未會去信。依家未同其他方商量,未咁向法庭匯報點處理。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指由於上星期有新發現,已翻睇廣明苑外片段;而警方調查時已索取所有有關片段。原訂打算今日再喺庭上播放多一條廣明苑嘅片段。廣明苑外有31支鏡頭、尚德商場有2支鏡頭、尚德停車場內有35支可轉動鏡頭而其中一支壞咗。原本亦有4支固定鏡頭分別影住地下同2樓後樓梯;預計播放以上全部片段需要一天時間,原訂下星期都可以完。依家好肯定本研訊唔可以喺下星期尾完成。押後並不理想,尤其有陪審團。法庭想一直做落去,擔心隔一段時間陪審團可能會忘記證供。但法庭尊重消防處需要檢視過去3星期嘅證供,而3星期亦係一段短嘅時間,認為拎1星期押後亦屬合理。
本研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再訊。消防處需於本週五1600前回覆並通知法庭會否需要傳召證人再次作供,但2名救護員是必須要再上庭作供。
———
本台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6/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0942 開庭
警方法律代表Mr Hung指雖然並非同時代表消防處,但又少少資料可以協助法庭。據知消防處最初沒有委派另一名法律代表,但昨日(12月7日)下午時份指若由警方法律代表同時代表消防處此安排並唔妥當,但原因細節唔方便透露。得悉消防處今日有派代表將會向法庭提出相關申請。
消防處代表指從禮拜五列咗為有利害關係者後,已同律政司開會傾過,並需要更多時間搵律師。
(節錄)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打斷並斥:我唔可以俾無限時間你地搵律師。你都要講幾時搵到律師。
消防處代表:我地會盡快搵律師。
死因裁判官:冇得「儘快」,冇理由俾咗幾日都搵唔到,搵律師好難咩依家?你地一直都有坐喺度,聽哂所有證供,要資料或者有咩問題你地都聽到哂㗎啦。
消防處代表:律政司未安排到律師俾我地。
死因裁判官:律政司應該考慮到呢個研訊嘅逼切性,唔係話想搵邊個就係邊個,咁樣我唔會批。呢個唔係一個負責任嘅陳詞。你地應該講實際需要幾多時間。(問需要索取指示?消防答需要)
0955 休庭10分鐘
待消防處代表就何時才能聘請法律代表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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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代表甫開庭解釋琴日先知道警方代表不可同時代表消防處,故向法庭申請押後一星期去搵律師;同時亦會尊重法庭決定。
周梓樂父母代表律師鄭大律師指研訊前亦通知法庭18號後有其他case在身,是一宗有陪審團參與的高等法院審訊。將會去信高等法院以確認會否有任何新的安排。但今日先知消防處有申請,會影響向高院信件嘅闡述,預計今個禮拜未會去信。依家未同其他方商量,未咁向法庭匯報點處理。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指由於上星期有新發現,已翻睇廣明苑外片段;而警方調查時已索取所有有關片段。原訂打算今日再喺庭上播放多一條廣明苑嘅片段。廣明苑外有31支鏡頭、尚德商場有2支鏡頭、尚德停車場內有35支可轉動鏡頭而其中一支壞咗。原本亦有4支固定鏡頭分別影住地下同2樓後樓梯;預計播放以上全部片段需要一天時間,原訂下星期都可以完。依家好肯定本研訊唔可以喺下星期尾完成。押後並不理想,尤其有陪審團。法庭想一直做落去,擔心隔一段時間陪審團可能會忘記證供。但法庭尊重消防處需要檢視過去3星期嘅證供,而3星期亦係一段短嘅時間,認為拎1星期押後亦屬合理。
本研訊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再訊。消防處需於本週五1600前回覆並通知法庭會否需要傳召證人再次作供,但2名救護員是必須要再上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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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再次呼籲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死因庭辦公室傳真:2568 17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方仲賢 #0806深水埗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控罪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有機會會改為一庭)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方仲賢 #0806深水埗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控罪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有機會會改為一庭)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進度報告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8月21日被告就(2)認罪,控方撤銷控罪(1),被告於9月4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
今日庭上確認感化官報告,行為良好,正面,被告之後不需要再上庭作跟進。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進度報告
👤羅(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一枝黑色雷射筆(控罪一) ,有一把黑色錘、一罐噴漆、一支六角匙及兩包膠索帶(控罪二) 。
8月21日被告就(2)認罪,控方撤銷控罪(1),被告於9月4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
今日庭上確認感化官報告,行為良好,正面,被告之後不需要再上庭作跟進。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專家證人警司吳長春(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兩點🟡
💪🏻預期被告會出庭自辯
〰️〰️〰️〰️〰️〰️〰️〰️〰️〰️〰️
關於雷射筆專家證供的庭上內容
辯方爭議專家身分
法庭先裁決是否專家
傳召警司吳長春(音)
//控方主問//
警務處刑事部技術服務部警司。技術角度對證物進行法證檢驗,分析影像錄音紀錄,港大電機及電子工程系畢業。2016年曾參加美國鑒證學會學術教育會議五天,學習包括取證鑒證方面的技術和留意。沒有考試但有不少實習,當達到某個標準便會獲法課程證書,個人達標。1995-1997在摩托羅拉設計應用工程師,1997加入警務處,2005年派駐技術項目部推廣電子保安設備,負責測試量度。也多次量度射頻設備,掌握測試射頻,加入信號分析科,至今檢驗44宗證物,檢驗雷射筆69支。撰寫專家報告,曾經在審訊中呈堂的最少三宗,全部被法庭接納稱成為證據。曾出庭以雷射筆專家身分作供,大概有三宗,全部在裁判法院,專家身分被法庭接納。
//辯方盤問//
履歷不包括任何醫學課程,並非醫學專家,課程並沒有講述雷射筆對眼睛有何傷害。同意並非眼科專業知識人士。三次被接納專家身分就雷射筆給專家意見,專家身分只有一次在法庭被挑戰,挑戰包括醫療知識,眼科知識角度。作為專家沒有用過人眼、動物眼做實驗,但不同意沒有用任何類似瞳孔的東西實驗,曾以IEC60825標準用激光射入7毫米的孔,即模擬人眼。設備是固定的,同意人會閃避,但不同意沒有傷害,因為根據標準射光0.25秒足以傷害,人的反應多數1/4秒,即使有反應已經太遲。同意依書直說,實質上是否對人眼造成損害不得而知,只是依照該標準推算。即雷射筆專家沒有資格講醫學眼科上的專業知識,也沒有資格說雷射筆對眼造成什麼傷害,只是根據標準推論。至於標準本身對不對?標準被廣泛接受,世界衛生組織以及香港機電工程署都以該標準設定激光指引,因而覺得是可以參照的標準。而沒有對標準內容進行測試。
(官:標準怎麼得出來)
參考大的組織WHO、香港機電工程署就激光雷射使用安全指引。IEC是瑞士組織,從細微零件到核電廠規格都有安全指引。至於IEC如何訂立該指引,沒有參考到,沒有資料。
//控方覆問//
2020年8月18日口供提及IEC60825標準,已經將相關檢驗內容濃縮在證人口供的附件內。附件3-4試驗結果,1-2講每個功率裝置傷害性,節錄引述在報告內。最終結論按照IEC60825作出,該標準除了香港警務處採用,一些外國文獻印象中有其他國家警方用此標準,但忘記了哪些。2016參加美國鑒證學術會議時並沒有印象有提到這個標準。自從去年年尾開始需要檢驗雷射筆,因此做很多資料搜集,參考不同做法,發現IEC60825標準被WHO、香港機電工程署採用,用此界定激光的級別。至於機電工程署執法是否用此標準,沒有資料。
控方申請吳警司作為專家證人作供。
//辯方反對//
沒有醫學眼科相關專業資格,實質激光雷射對於動物人眼有無實質影響沒有測試。標準如何訂立,他也沒回答有參考過,只是根據沒有印證過的文字進行實驗,猶如中學生。根本沒有專業醫學上的資格 就眼睛傷害給予任何專家意見。不是質疑雷射功率,而是質疑他有無資格講雷射功率射入角膜時0.25秒會否造成傷害以及什麼傷害他有沒有資格講。控方無法證明到就辯方所說的角度具有專家資格。
控方反駁標準並非吳有份參與設定, 但被世界最高權威的衛生組織WHO採用,此情況下, 該標準完全有權位性。作為專家他有權依賴另一些權威的專家意見得出結論,不能要求一名專家各方面都是專家,證人按照IEC60825得出來的結論是有權位性的 ,希望准許吳其以證人身分作供
辯方指法庭需要專家,是希望在其專業範疇給法庭專家意見參考。控方應該傳召醫生,眼科權威將兩者比較,讓法庭得到適當協助。
//法庭接納證人作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
就本案三份證人供詞,英文,第一份日期2019年12月31日P11(a),第二份2020年8月18日。第三份2020年8月18日修改第一份供詞的錯漏。呈堂(連帶中文翻譯)65B。分別為P11中文P11(a),P12中文P12(a),P13中文P13(a)
P5為檢驗的雷射筆,按鈕上附加了一排釘書釘,是證人加上去的,因為雷射筆電池內置,擔心運送時不小心按到會不停發射有機會燒著周邊的物件,因此用膠紙貼上釘書釘避免不小心燒著或者射到運送人眼睛。你的檢驗結果已經寫在三份供詞
//辯方盤問//
說加上釘書釘是防止燒著,是測試後才加上去的 。可以充電,但證人沒有充電,直接測試,辯方質疑並非這支筆最大雷射功率,證人指是收到那一刻它最大的雷射功率。雖然沒有測試這支筆滿電時的最大雷射功率,這支筆內有電源穩定線路,容許外置電池在不同情況下穩定雷射筆輸出,見到能發出穩定雷射光,因此沒有充電,因為內部電池不是證人能掌握的也不是此次測試的範疇。
其他大部分收回的雷射筆,電池都可以更換,我們用能掌握的電池,但這支無法更換。雷射筆等級分1、2、3R、3B同4,這種綠色雷射筆基本都是3B,要藍色才去到四級。
辯方質疑應該測試最大功率,電流失會影響輸出功率,這與測試最大功率的目的不吻合。證人重申無法更換電池,筆內有電源穩定線路,電量與輸出會在某個範圍穩定
被問到是否因為警方在其他案件被抨擊沒有用原本雷射裝置進行測試,證人表示沒有留意相關案件,沒有與其他專家討論,做返自己的測試。
辯方指出專家報告中文第七頁,第20段,英文第4頁,寫雷射筆不是十分聚焦,50毫瓦,不大可能令皮膚受傷。其實不大可能燒著周邊的東西。證人回應“不大可能不是絕無可能, 你可以話我太過穩陣。”1米10米聚焦部分一樣大,雖然不是十分聚焦,但其實是相當聚焦。
辯方律師質疑自相矛盾的話,如何理解證人供詞?究竟會否點燃周圍東西證人並不知道應該收回證供。而中文第五頁第14段。10釐米40米量度,其他距離並沒有寫進報告。證人指,等級是10釐米起,NOHD 20/40/60米做上去的 ,60米已經低過MPE,而40米就超過。50米沒有測試,專家意見只能說到40米範圍內,超過就講不到了。同意雷射光會被折射,如果遇到玻璃,例如車前擋風玻璃,折射後無法預測方向,可以計算但相當複雜,非常人能夠計算。折射後能量會減弱或者加強。同意落雨天穿過雨水令能量減弱,光線折射。
證物相冊中警車車頭擋風玻璃前有鐵網,雷射光束射到,粗的部分可能完全擋住,都要看距離。幼的部分都可能有相當部分雷射光射入車廂內。光會擴散,距離遠會多點入到去(光圈較大),入到去能量會少些。光線會受到阻擋或者折射。
//控方覆問//
經過雨水和鐵網阻擋折射,光線未必入到車內,要視乎射到警車哪個位置。激光光束射到之處,發射人用肉眼可以看見。提到MPE是指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只做了對眼MPE沒有做對皮膚,如果超過2.55毫瓦每平方釐米,即使0.25秒照射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我們的測試是20、40米這樣上,我這次做到40米MPE2.55毫瓦,60米就沒有達到這麼多。我意見是40米 NOHD (NOMINAL HAZARD DISTANCE)即這支雷射筆40米內發射會造成傷害,毫瓦是功率單位,每秒傳送能量的單位。
控方案情完畢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專家證人警司吳長春(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兩點🟡
💪🏻預期被告會出庭自辯
〰️〰️〰️〰️〰️〰️〰️〰️〰️〰️〰️
關於雷射筆專家證供的庭上內容
辯方爭議專家身分
法庭先裁決是否專家
傳召警司吳長春(音)
//控方主問//
警務處刑事部技術服務部警司。技術角度對證物進行法證檢驗,分析影像錄音紀錄,港大電機及電子工程系畢業。2016年曾參加美國鑒證學會學術教育會議五天,學習包括取證鑒證方面的技術和留意。沒有考試但有不少實習,當達到某個標準便會獲法課程證書,個人達標。1995-1997在摩托羅拉設計應用工程師,1997加入警務處,2005年派駐技術項目部推廣電子保安設備,負責測試量度。也多次量度射頻設備,掌握測試射頻,加入信號分析科,至今檢驗44宗證物,檢驗雷射筆69支。撰寫專家報告,曾經在審訊中呈堂的最少三宗,全部被法庭接納稱成為證據。曾出庭以雷射筆專家身分作供,大概有三宗,全部在裁判法院,專家身分被法庭接納。
//辯方盤問//
履歷不包括任何醫學課程,並非醫學專家,課程並沒有講述雷射筆對眼睛有何傷害。同意並非眼科專業知識人士。三次被接納專家身分就雷射筆給專家意見,專家身分只有一次在法庭被挑戰,挑戰包括醫療知識,眼科知識角度。作為專家沒有用過人眼、動物眼做實驗,但不同意沒有用任何類似瞳孔的東西實驗,曾以IEC60825標準用激光射入7毫米的孔,即模擬人眼。設備是固定的,同意人會閃避,但不同意沒有傷害,因為根據標準射光0.25秒足以傷害,人的反應多數1/4秒,即使有反應已經太遲。同意依書直說,實質上是否對人眼造成損害不得而知,只是依照該標準推算。即雷射筆專家沒有資格講醫學眼科上的專業知識,也沒有資格說雷射筆對眼造成什麼傷害,只是根據標準推論。至於標準本身對不對?標準被廣泛接受,世界衛生組織以及香港機電工程署都以該標準設定激光指引,因而覺得是可以參照的標準。而沒有對標準內容進行測試。
(官:標準怎麼得出來)
參考大的組織WHO、香港機電工程署就激光雷射使用安全指引。IEC是瑞士組織,從細微零件到核電廠規格都有安全指引。至於IEC如何訂立該指引,沒有參考到,沒有資料。
//控方覆問//
2020年8月18日口供提及IEC60825標準,已經將相關檢驗內容濃縮在證人口供的附件內。附件3-4試驗結果,1-2講每個功率裝置傷害性,節錄引述在報告內。最終結論按照IEC60825作出,該標準除了香港警務處採用,一些外國文獻印象中有其他國家警方用此標準,但忘記了哪些。2016參加美國鑒證學術會議時並沒有印象有提到這個標準。自從去年年尾開始需要檢驗雷射筆,因此做很多資料搜集,參考不同做法,發現IEC60825標準被WHO、香港機電工程署採用,用此界定激光的級別。至於機電工程署執法是否用此標準,沒有資料。
控方申請吳警司作為專家證人作供。
//辯方反對//
沒有醫學眼科相關專業資格,實質激光雷射對於動物人眼有無實質影響沒有測試。標準如何訂立,他也沒回答有參考過,只是根據沒有印證過的文字進行實驗,猶如中學生。根本沒有專業醫學上的資格 就眼睛傷害給予任何專家意見。不是質疑雷射功率,而是質疑他有無資格講雷射功率射入角膜時0.25秒會否造成傷害以及什麼傷害他有沒有資格講。控方無法證明到就辯方所說的角度具有專家資格。
控方反駁標準並非吳有份參與設定, 但被世界最高權威的衛生組織WHO採用,此情況下, 該標準完全有權位性。作為專家他有權依賴另一些權威的專家意見得出結論,不能要求一名專家各方面都是專家,證人按照IEC60825得出來的結論是有權位性的 ,希望准許吳其以證人身分作供
辯方指法庭需要專家,是希望在其專業範疇給法庭專家意見參考。控方應該傳召醫生,眼科權威將兩者比較,讓法庭得到適當協助。
//法庭接納證人作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控方主問//
就本案三份證人供詞,英文,第一份日期2019年12月31日P11(a),第二份2020年8月18日。第三份2020年8月18日修改第一份供詞的錯漏。呈堂(連帶中文翻譯)65B。分別為P11中文P11(a),P12中文P12(a),P13中文P13(a)
P5為檢驗的雷射筆,按鈕上附加了一排釘書釘,是證人加上去的,因為雷射筆電池內置,擔心運送時不小心按到會不停發射有機會燒著周邊的物件,因此用膠紙貼上釘書釘避免不小心燒著或者射到運送人眼睛。你的檢驗結果已經寫在三份供詞
//辯方盤問//
說加上釘書釘是防止燒著,是測試後才加上去的 。可以充電,但證人沒有充電,直接測試,辯方質疑並非這支筆最大雷射功率,證人指是收到那一刻它最大的雷射功率。雖然沒有測試這支筆滿電時的最大雷射功率,這支筆內有電源穩定線路,容許外置電池在不同情況下穩定雷射筆輸出,見到能發出穩定雷射光,因此沒有充電,因為內部電池不是證人能掌握的也不是此次測試的範疇。
其他大部分收回的雷射筆,電池都可以更換,我們用能掌握的電池,但這支無法更換。雷射筆等級分1、2、3R、3B同4,這種綠色雷射筆基本都是3B,要藍色才去到四級。
辯方質疑應該測試最大功率,電流失會影響輸出功率,這與測試最大功率的目的不吻合。證人重申無法更換電池,筆內有電源穩定線路,電量與輸出會在某個範圍穩定
被問到是否因為警方在其他案件被抨擊沒有用原本雷射裝置進行測試,證人表示沒有留意相關案件,沒有與其他專家討論,做返自己的測試。
辯方指出專家報告中文第七頁,第20段,英文第4頁,寫雷射筆不是十分聚焦,50毫瓦,不大可能令皮膚受傷。其實不大可能燒著周邊的東西。證人回應“不大可能不是絕無可能, 你可以話我太過穩陣。”1米10米聚焦部分一樣大,雖然不是十分聚焦,但其實是相當聚焦。
辯方律師質疑自相矛盾的話,如何理解證人供詞?究竟會否點燃周圍東西證人並不知道應該收回證供。而中文第五頁第14段。10釐米40米量度,其他距離並沒有寫進報告。證人指,等級是10釐米起,NOHD 20/40/60米做上去的 ,60米已經低過MPE,而40米就超過。50米沒有測試,專家意見只能說到40米範圍內,超過就講不到了。同意雷射光會被折射,如果遇到玻璃,例如車前擋風玻璃,折射後無法預測方向,可以計算但相當複雜,非常人能夠計算。折射後能量會減弱或者加強。同意落雨天穿過雨水令能量減弱,光線折射。
證物相冊中警車車頭擋風玻璃前有鐵網,雷射光束射到,粗的部分可能完全擋住,都要看距離。幼的部分都可能有相當部分雷射光射入車廂內。光會擴散,距離遠會多點入到去(光圈較大),入到去能量會少些。光線會受到阻擋或者折射。
//控方覆問//
經過雨水和鐵網阻擋折射,光線未必入到車內,要視乎射到警車哪個位置。激光光束射到之處,發射人用肉眼可以看見。提到MPE是指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只做了對眼MPE沒有做對皮膚,如果超過2.55毫瓦每平方釐米,即使0.25秒照射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我們的測試是20、40米這樣上,我這次做到40米MPE2.55毫瓦,60米就沒有達到這麼多。我意見是40米 NOHD (NOMINAL HAZARD DISTANCE)即這支雷射筆40米內發射會造成傷害,毫瓦是功率單位,每秒傳送能量的單位。
控方案情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2/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仍未就承認事實達共識,但會先傳召兩名不涉及證的證人。
1106 控方傳召 PW1 主問
1150 D1代表律師開始盤問
1200 休庭20分鐘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2/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仍未就承認事實達共識,但會先傳召兩名不涉及證的證人。
1106 控方傳召 PW1 主問
1150 D1代表律師開始盤問
1200 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休庭至下午2:40 作判刑🛑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3)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休庭至下午2:40 作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1007開庭
65c條雙方已同意。
現時2位控方警員證人,2位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共32分鐘,但只播20分鐘左右。
控方要額外叫5名警員證明連貫性,其中1名警員已退休,控方沒法聯絡退休警,要用不同方法找他出來🙄辯方指連貫性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辯方爭議點:由撿取1項物品至交給專家化驗的證物鏈,及被告的意圖。
不爭議拘捕過程。不爭議身上找到的東西。
辯方指專家身份沒爭議,需要其中一名專家作供(潘姓),另一名可使用65c條。
辯方收到控方的警員證物鏈,但有警員是退休,現時辯方手上的證物鏈可使用65b,但需要視乎退休警員的供詞,才有基礎向控方提供證物鏈。控方指該退休警現時未有供詞。
辯方指未處理到證物鏈,因譚姓退休警員未有證供。
因辯方今早才收到文件,會現時處理
(梁官指責:用咗好多時間啦喎)
💛休庭15分鐘
1036開
承認事實(由於控方廢老有如唔識字,講嘢一舊舊,有錯見諒):
1⃣控方使用地圖包括:唐俊街-唐鑫街,唐俊街至唐明街至唐德街,廣明苑地圖
2⃣2019年11月13日0008-0040偵緝10034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推進至尚德邨廣明苑,期間的錄像有3隻光碟
3⃣被告沒案底
4⃣控辯雙方的文件有,1份警察助理電訊督察林祖光的英文報告,及林祖光以中文寫的口供,及潘頌恩博士以英文寫的報告,及偵緝警員12669的口供,及警長53079,及警員7936口供,及偵緝警員2139口供
🐶傳召PW1警員7443何祖權(同音)
1155休庭,梁官要開會,1215再續
1215開庭,辯方盤問PW1,1253盤問完畢
下午1430再續
🟥(在此提提:五樓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而六樓八庭為大庭,有大量位,手足亦會作供,希望五庭入唔到庭嘅大量人可以到八庭聲援手足,其他手足都是手足☺️😊)🟥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1007開庭
65c條雙方已同意。
現時2位控方警員證人,2位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共32分鐘,但只播20分鐘左右。
控方要額外叫5名警員證明連貫性,其中1名警員已退休,控方沒法聯絡退休警,要用不同方法找他出來🙄辯方指連貫性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辯方爭議點:由撿取1項物品至交給專家化驗的證物鏈,及被告的意圖。
不爭議拘捕過程。不爭議身上找到的東西。
辯方指專家身份沒爭議,需要其中一名專家作供(潘姓),另一名可使用65c條。
辯方收到控方的警員證物鏈,但有警員是退休,現時辯方手上的證物鏈可使用65b,但需要視乎退休警員的供詞,才有基礎向控方提供證物鏈。控方指該退休警現時未有供詞。
辯方指未處理到證物鏈,因譚姓退休警員未有證供。
因辯方今早才收到文件,會現時處理
(梁官指責:用咗好多時間啦喎)
💛休庭15分鐘
1036開
承認事實(由於控方廢老有如唔識字,講嘢一舊舊,有錯見諒):
1⃣控方使用地圖包括:唐俊街-唐鑫街,唐俊街至唐明街至唐德街,廣明苑地圖
2⃣2019年11月13日0008-0040偵緝10034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推進至尚德邨廣明苑,期間的錄像有3隻光碟
3⃣被告沒案底
4⃣控辯雙方的文件有,1份警察助理電訊督察林祖光的英文報告,及林祖光以中文寫的口供,及潘頌恩博士以英文寫的報告,及偵緝警員12669的口供,及警長53079,及警員7936口供,及偵緝警員2139口供
🐶傳召PW1警員7443何祖權(同音)
1155休庭,梁官要開會,1215再續
1215開庭,辯方盤問PW1,1253盤問完畢
下午1430再續
🟥(在此提提:五樓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而六樓八庭為大庭,有大量位,手足亦會作供,希望五庭入唔到庭嘅大量人可以到八庭聲援手足,其他手足都是手足☺️😊)🟥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7/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PW1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鍾偉華(音)作供完畢
明日10:00續審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7/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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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 鍾偉華(音)作供完畢
明日10: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3]
#0813機場
區(27)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3)被控於19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兩名警員
(2)被控於同日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423 廣播 1432開庭
控方採納11月27日18:4x時傳真到法庭的書面陳詞。過去3天審訊睇過好多片段,相信亦可提供足夠資訊協助法庭了解案情。
辯方解釋陳大狀未能出席今日聆訊,故派出另一大狀。辯方會採納上次聆訊結案陳詞綱要、口頭補充及存檔法庭的補充。
首先,不爭議雷射筆是否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回應控方書面陳詞第6至8頁引述SHY案及莊雅采(音)案以推論被告意圖。辯方需指出犯罪並非唯一推論。可參照辯方書面陳詞第6頁第11段所指本案問題不在於爭議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而是被告是否符合特徵,包括:有否造成阻礙、沒有配備防護工具,並非衝突現場、被告沒有掩飾使用雷射筆、被告沒有掩飾其身份。
(待補)
1447 休庭
予控辯雙方與法庭約裁決日期
1512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1日1430作出裁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 - - -
[2020] HKCA 829 SJ v SHY
[1957] 2 QB 396 R v Cunningham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3]
#0813機場
區(27)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3)被控於19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兩名警員
(2)被控於同日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423 廣播 1432開庭
控方採納11月27日18:4x時傳真到法庭的書面陳詞。過去3天審訊睇過好多片段,相信亦可提供足夠資訊協助法庭了解案情。
辯方解釋陳大狀未能出席今日聆訊,故派出另一大狀。辯方會採納上次聆訊結案陳詞綱要、口頭補充及存檔法庭的補充。
首先,不爭議雷射筆是否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回應控方書面陳詞第6至8頁引述SHY案及莊雅采(音)案以推論被告意圖。辯方需指出犯罪並非唯一推論。可參照辯方書面陳詞第6頁第11段所指本案問題不在於爭議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而是被告是否符合特徵,包括:有否造成阻礙、沒有配備防護工具,並非衝突現場、被告沒有掩飾使用雷射筆、被告沒有掩飾其身份。
(待補)
1447 休庭
予控辯雙方與法庭約裁決日期
1512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1日1430作出裁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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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A 829 SJ v SHY
[1957] 2 QB 396 R v Cunning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