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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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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事前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10:53 開庭,決定繼續檢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襲擊警務人員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山東街方向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考慮以下幾點: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

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D1 余 (33)
D2* (15) 受GAG ORDER匿名令保護
D3 黃(3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砵蘭街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D1 余 (33) 獲准保釋
現金2000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23-07宵禁
禁足令

D2* (15) 獲准保釋
人事擔保2000(媽媽)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
住在報稱地址
21-07宵禁
禁足令

D3 黃(38) 因另案在押
沒有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進行答辯。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6/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休庭至11:00

辯方反對控方將會傳召一位高級警司為專家證人。
控方想引用該證人就住十六個月的遊行集會所觀察示威者的衣著、裝備等而去判斷串謀參與非法集結或串謀參與暴動。

11:01 開庭
最後引用65B形式將一份口供及補充口供呈堂。

控方第十一證人(PW11)高級警司莫慶榮(音),現註守機動暴隊副校長。
11:30小休
12:01開庭
12:05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早上10:0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盤問完畢。
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

1140 休庭15分鐘~
1157 開庭。
1230休庭15分鐘,以讓D1辯方律師細閱pw2的證物。
1245 開庭,傳召第三位證人偵緝警員12207。
1307 休庭,下午14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0720荃灣

👤盧(29)🛑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管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香港法例第200章54條(b)

案情:控罪指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被告認罪❗️

被告今日庭上認罪並同意案情,裁判官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判刑 。
[控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手足精神不錯,庭上不時望向公眾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
11:02 傳召PW1警員 21417 張德俊,主問中……

📌背景
張德俊2016年1月4日加入警隊,案發當日駐守西九龍機動部隊Y大連第三小隊,被安排到東九龍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晚22:12收到將軍澳總區指揮中心指示,稱唐俊街有大約150名黑衣人在聚集,且有示威者破壞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設施並進行非法集結。於是與小隊成員乘坐警車(共3架)到上址進行掃蕩,因馬路有磚頭阻礙警車前進,所以提前在寶邑路下車。

📌追截及拘捕經過
落車後聽到有人大叫「有狗呀!快d走」相信是叫在場示威者走。現場光線充足有街燈。望向將軍澳地鐵站附近環境,見到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一名金髮深藍色上衣,黑長褲黑鞋女子與黑衣人跑往唐德街/唐俊街方向。於是警員懷疑他們與港鐵站的破壞及非法集結追截,相距25米。

📌張德俊有5秒見唔到被告
因為張德俊在寶邑路跑,而該女子轉入唐俊街,有5秒見唔到佢。見返佢嗰陣,即使有好多人跑緊,但類似身高身型衣著相同嘅人唔多,所以好快又鎖定佢,確定唔會認錯人。

官:頭髮顏色會唔會都係你認到佢嘅原因呀
證人:都會係,因為現場得佢一個係咁嘅身高衣著髮型

有講過警察咪郁。到唐俊街近popcorn商場有再講但被無視,於是上前制服,唔肯定自己動作,記得係想壓住佢,被捕女子上半身向前傾,於是順勢將佢㩒係地。

🛑為免混淆,裁判官建議用「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當時有一想救人女子,擰轉身B雙手拉A右手臂位置。警員想制服A但不成功,因為被B拉扯,過程歷時約5秒。警員18836上前制服B,而張德俊亦成功制服A,拘捕過程約5至6秒。

警員張德俊指出即使沒有18836幫忙亦可以制服被告,但要用更多時間。而制服A後不可清楚見到A的容貌,望咗佢幾秒全部人除低口罩。無人解釋為何B要拉走A

草圖,指出被告身處地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盤問下帶出的疑點

① 警員落車後無特定追截目標,但係又鎖定被告??
張德俊指,自己坐第一架警車並在警車右邊中門落地,共有4名警員同時落車。唔肯定自己落車次序、在那一邊落車。現場約有150人不能確定現場人士,大概是深色衫褲鞋。

辯方質疑,既然張德俊到埸後見唔到有人破壞地鐵站,所以追截黑衫人士,必然是建基於電台指示。張德俊不認同,因為已經當時鎖定從地鐵站走出的人群。🤷‍♀️

第一眼見被告是在將軍澳A2出口的建築物,印象中被告著converse鞋

② 曾經離開視線5秒?
寶邑路行人路。想隔25米其實都幾遠㗎喎,可能再長d
動作好快好短。同意沒有充足時間觀察A,亦同意目光有留意地上的雜物、磚。睇唔到/無留意其他警員去向及追截路線。無覺眼前方有其他警員。身穿防暴裝,手持警棍,追截時亦有用警棍。追截到A時,因她用手撥開,所以用警棍打她右大腿位置使她失平衡向前傾

唔肯定18836用過咩武力
追截時A跑過將軍澳站A出口的建築物,追截時沒有尾隨女子A,亦唔知A跑嘅路線係點

前方有其他警員(唔肯定)
無留意係咪有2名女子一同逃跑,而她們手拖手一齊跑 (不同意)

被告被你制服後,A隨即被警員制服,拘捕時被告從來都無拉扯女子A的動作。(不同意)

發現是女性後,2名女警在2至3分鐘後到場為被捕人士進行快速搜身。現場仍有示威,所以到外圍進行防禦動作…

地下有一對手套,女子A無特別動作,有好多媒體問佢咩名

在制服被告後一直壓佢係地下至女警到達,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留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傳召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作供,2014年10月6日加入警隊,控方主問:

有目睹警員21417追截兩名女士過程,見現場人手?後基本上已經放棄追截,追咗50米就停。21417從後跑上捉住黑衣人,當時我唔知黑衣人係女性嚟,佢(21417)捉住但未能制服唔到呢名黑衣人,因為佢有逃跑嘅動作,而右邊仲有一名黑衣人拉住女子A

有見到一大班黑衣人跑緊,無特別認到係邊個。當時我同21417距離約10米,光線可以令我確認有3個人係度,但不足以令我辨認到佢哋係女姓,視線無受阻。

🛑「A」稱呼被拯救者,以「B」稱呼救人的女子(被告)
我與A&B 拉扯約5秒,之後上前直接推開咗B,佢失平衡向前「中」,我順勢將B推倒在地,B無戴口罩,我清楚見到佢嘅容貌。[全世界除口罩……官自己都除口罩……被告被認出]……

制服後問B:你叫咩名?點解要跑?A係你邊個?之後以非法集結罪將被告人拘捕。

📌主問拘捕過程
21417在最左,中間是女子A,被告在最右邊。被告用雙手將A的右手向後拉 (與警員方向相反)

我右手有纖維警棍但無用過,只用左手推開被告人,見佢有少少想跌就順勢將佢㩒係地。發現被告係女性後,大叫要女警幫手,隨即有幾名同事過嚟幫手
問:係男同事定女同事呀
答:分唔到

重申警棍沒有接觸被告人

🛑主問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九龍城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不認罪

7位控方證人(PW7的證供辯方同意)無警誡供詞,有1段30分錄影片段(CCTV)是控方依賴,證物鏈無爭議

辯方除被告本人外,D2及D4各有1位辯方證人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9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3月31日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1426 廣播
1431 再廣播
1448 開庭

先處理其他案件,請各位靜心等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1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拒捕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承上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25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咗被告認罪,但案情嚴重,被告年輕,有悔意,深切反省,冇刑事紀錄,有家庭支持會監管被告,上咗寶貴嘅一課,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獲法庭接納。

判刑: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D1:黃(21) 🛑已還押近9個月
👤D2:吳(23) 🛑已還押近9個月
👤D3:張(22)   👤D4:張(22) 👤D5:嚴(21)
⚫️D3-D5目前在深圳鹽田扣查中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粗體以示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3)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4)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蘇,李,賴,彭,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外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子彈;以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爆竹、煙花、伸縮棍及鐳射筆等物品。

❗️D1,2均無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擔保權,繼續還押。❗️

就修訂控罪1,2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就控罪3,4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200東區裁判法院作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賴(29)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159C條)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蘇,彭,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彭(33)🛑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蘇,賴,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蘇(1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以粗體表示):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與黃,吳,張,張,嚴,彭,賴,蔡,李(即 #1208灣仔 案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覆核保釋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1005黃大仙

葉(21)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保釋金$500
。宵禁2300-0600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地址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從D1辯方口中得知,案件發生在晚上,被告被截查的時間是凌晨在黃大仙一帶,與警方聲稱的非法集結已完2-3小時,而D1是管有鐳射筆🔦;D2則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一帶被捕。2人今年11月19再被捕並起訴)

註:2019年10月5日蒙面法香港發生的事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12944

🟥在此提提大家:上午 #1103旺角 案件還押候判的張手足,囚車尚未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86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1110荃灣
#拒捕 #攻擊性武器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河背街73號外公眾地方抗拒警務人員58828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錘

速報

控罪一:抗拒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控罪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法庭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因此案件將於12月21日晏晝1430於第四庭判刑。等侯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裁決內容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