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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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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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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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20200421長沙灣

王(50)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發送威脅殺人信件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5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4月21日,在長沙灣保安道380號蘇屋郵政局將明知內容為威脅殺死或謀殺警務人員及公眾的信件或文件,即一封聲稱在香港各處已放置多枚土製炸彈的信件,惡意送出、傳遞、或發出、或間接導致他人收到上述信件或文字。

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透露下次將會修訂至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8條 炸彈嚇詐行為。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等候文件及文件夾。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1/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1020 PW1 開始作供
1147 休庭15分鐘
1204 再開庭
1226 PW1作供完畢 休庭消毒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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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希橋(音)66446駐守毒品情報科,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
只確認了七十四件證物,還有九十五件待確認。法官希望可以用65C處理,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2:40上午完畢,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20網上言論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蔡(60)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20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惡意地導致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已索取法律文件,將交付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4日 14:30 區域法院作答辯。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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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開庭
將九十五件證物,引用65B呈堂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內: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3星期內: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 - - - -
1544再開庭
第①組已定下審期:
21年5月11日0930時區院進行審前覆核
21年6月7至18日,為期9天中文審訊
當中挾雜一日端午節假期
由於D1/12由同一代表,即屆時將有四名大律師代表
第①組面對三項控罪,5人共同面對控罪一,而控罪二/三分別與D1和D6身上搜到的物品相關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證人和1名政府化驗師(專家證人)。該專家證人檢驗D1身上搜到的手套,和檢驗汽油彈。不依賴警誡供詞。而D1/12/14均有片段影到,共有4段合計2小時的片段。

控方將會就第①組預備新控罪書,法庭將來亦會安排新案件編號。第①組眾被告選擇不認罪,法庭已就審訊排期至明年,屆時將已中文進行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須翻譯。至於送達文件及存檔安排則根據實務指示9.4:4星期內送達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及隨後4星期辯方作出回應。

D11指近期先收到指示,但1條片都未收到。控方再次澄清「所有片段已送達所有被告」。D11回應指會繼續跟進。

粗略時間表:
4星期內: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4星期內: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4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9日15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已確認證物紙共四張,現雙方第PW10提供給雙方。

3:40 今天審訊完畢

星期一早上9:00續審
(注意星期一審訊只有半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9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事發當日在將軍澳廣場內吃晚餐,約了朋友10pm在富康花園內一間鋪頭食糖水,之後因為朋友遲到改了11pm。約2250離開將軍澳廣場準備前往富康花園,搭扶手電梯落到地下時,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身邊的人亦開始跑向富康花園方向。被告感覺到危險,所以跟著人群一起跑。

跑了幾步就因為絆倒仆倒在地上,在地上有很多人從他身邊跑過,他害怕被人踩到所以迅速起身。起身的時候感覺到有人拉住我左手前臂,自然反應是將前臂擺動甩開。當時沒有轉身看是誰拉住我的手,因為當時身前身後仍有很多人在跑,約20人,感覺危險,只想盡快離開現場。但將左手向前擺動後,突然被人推左肩,身體自然反應是向前傾,取回平衡。兩秒之後有人從後衝擊抱腰把我撲倒。

倒地後右邊面貼著地下,視野內看不到任何差人。當時感受到有人用很重的力量壓住我整個背部。我的身體郁唔到,雙手放在頭部附近,因為怕有人踩我的頭。我的左手一直拿著電話,但屏幕已經裂了。

過了一段時間,我背後的人起身,但隨即有硬物用力壓住我的肩胛骨和背部,又有人用硬物攻擊我的手、頭部和腰部。這時候才認為這些人可能是警察。有人叫我「唔好反抗、唔好郁」,但其實因為身上的重壓我根本郁唔到,於是我回答「我唔會反抗亦唔會郁」,但他們仍然繼續攻擊我約五至六秒。

之後有人摸我的身體,將我兩手拉到身體後面扣住。再之後有人將我拉起,我企起身之後才第一次見到警察。有警員大力將我壓向牆,因為右邊面貼牆所以看不到是誰。有警員搜我的袋,大聲問「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我回答:「我冇雷射筆」他仍然說「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之後就將我帶上警車。警車上仍然有人問我「支雷射筆喺邊,唔好扮嘢」。

到達觀塘警署之後覺得右手很痛,於是向值日官要求去醫院。在急症室初步診斷後拍了一些照片記錄身體的損傷。在醫院只換了褲而沒有換衫,因為右手很痛郁唔到。第一次照X光時沒有發現,照發現右手手踭骨裂,留院觀察兩晚。

🛑控方盤問🛑
由將軍澳廣場去富康花園,有扶手電梯落地下,行出去就是迴旋處掘頭路。你聽到有人大叫,位置在哪?(D:電梯行前少少的行人路) 你見到有人跑,是從什麼方向跑?(D:行人路旁邊有一條小路 [即前文的後巷],人群從小路向富康花園方向跑) 當時扶手電梯是否運作中 (D:不記得) 在電梯位置見到富康花園方向有人聚集?(D:見到) 聽唔聽到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D:聽唔到) 你聽到有人大叫,離他大概幾遠 (D:40米左右) 其實你可以入返商場避開 (D:因為我身邊的人跑離商場,判斷跟他們跑) 你不認識身邊的人,為什麼要跟他們跑 (D:那些人是街坊裝沒有可疑,相信跟住他們跑是安全)

你從扶手電梯落到地下時,應該見到左邊有防暴防線及幾部警車,警車停泊時有警號亮起 (D:見唔到,因我只望向有人大叫的方向,起跑不久就仆低) 控方要求被告在地圖上標示自己仆低的位置。

你知你知唔知點解你身邊嘅人要跑 (D:唔知) 你有冇試圖去理解 (D:已觀察到他們正在離開) 佢哋有冇講嘢 (D:只聽到小路有人大叫「走呀」) 身邊有幾多人 (D:20-30人) 為何你沒向他們了解發生什麼事?(D:當時只擔心繼續逗留有危險) 有咩危險?(D:唔清楚,但你可以從他們動作和表情理解到) 其實你可以去行人路其他位置避開人群 (D:不同意,不明白為何要刻意避開不是可疑人士的人,停留在其他位置更危險)

你第一次感覺到被推,自然反應應該是擰轉頭看看是誰推你 (D:被推後已失平衡,取回平衡才是首要動作) 但你冇跌低,企番起身 (D:時間很短,起番身就被拉住前臂) 你前臂被拉時應該轉頭望後面 (D:當時覺得抽返走隻手是最重要) 你當時不知道這動作是意外還是惡意 (D:因為他很大力,判斷是惡意,而且我在前一刻已被推) 你不會在意是誰拉你?(D:電光火石之間沒有時間回頭望) 你有沒有作出防禦?(D:甩開手已是防禦,因為感覺到他想拉跌我) 你當時手上有電話,會唔會想拍低佢?(D:時間太短,開得嚟都畀人打啦) 之後好短時間你又被推,你有冇擰轉頭望後面 (D:冇) 唔會想知道邊個推跌你?(D:好快又有人從後抱腰撲低我)

由你第一次跌低到再次被推,時間有幾耐?(D:10秒之內) 這段時間周圍沒人說話,附近沒有叫囂,你亦沒有說話,連「邊個推我」都冇講過。(D:當時已經覺得好驚,而且情況混亂,有機會發生推撞,所以沒有刻意擰轉頭鬧人) 隔兩秒後有人從後抱腰,你都冇擰轉頭 (D:我被抱時他身體已壓住我,我立即向前撲低,這是連貫動作) 在地上時你可以說話出聲求救 (D:因為右邊面完全緊貼地面,講嘢都有難度) 你當時右邊面貼地,見唔見到左邊有警車?(D:見到有普通私家車停泊,但見唔到有警車)

被壓倒是的自然反應是掙扎 (D:因為已被壓住,所以冇掙扎) 你唯一可以做的時開聲詢問是誰對你使用暴力,但你沒有 (D:因為說話有困難) 你亦冇諗過打電話求救 (D:畀人壓住點打電話...) 之後你感覺到手、頭部和腰部被硬物打,身上的人叫你「唔好反抗同郁」,如果你冇反抗,點解會有人講呢句同打你?(D:唔清楚) 你回答「我冇反抗同郁」,點解你冇講其他嘢,例如問佢哋係邊個同埋點解打你 (D:當時第一次有人問我嘢,我覺得有必要回應,希望他明白我冇反抗而停止攻擊。他不停對我發出指令,為了保護自己,回應他的指令而不花時間問問題是更合理) 你冇興趣去理解誰打你和為什麼要打你?(D:保護自己是最優先,其他問題可以之後再去理解)

之後有人摸你,你都不覺得是侵犯 (D:因為他不是摸私人部位,而且只是快速地輕掃) 你覺得佢做緊乜 (D:覺得他搵緊嘢) 你冇興趣知?(D:當時被攻擊後覺得驚,沒有勇氣問) 當時仍然不知道他們是什麼人 (D:係,到他們推我埋牆時才知道) 其實有人拉你起身時,就應該見到藍衫人士,即是警察 (D:因為當時視野模糊,加上之前的混亂情節,諗唔到咁多嘢)

之後有警員問你有冇雷射筆,你有回應,但沒有問他們為什麼要襲擊你。警察後來安排你去聯合醫院,診斷時也沒有向醫生索取醫療報告。右手手踭有骨裂只是在證供講,沒有其他證據。(D:有醫生紙的soft copy,已交給律師。) 顯示你傷勢的相片是誰拍的?(D:幫我處理保釋手續的律師在聯合醫院影的)

🛑向被告指出以下案情:
事發當晚PW1從後追你,你跌在地上。他想在你身旁控制你,但你用雙手推向他,企起身時再推,阻止他拘捕。(D:不同意) 此時PW2從後攬住你腰部將你推落地 (D:同意) 你不斷掙扎反抗,期間用手踭襲擊PW2。PW1向你說:「唔好再反抗,否則使用警棍」但你仍然反抗,於是PW1用警棍打你手腳。PW2亦叫你「唔好掙扎同反抗」PW1在你跌低時有向你講「警察咪郁」PW2在控制你後向你搜身前有向你表示。PW2沒有向你粗言穢語和查詢雷射筆的事情。你所聲稱的傷勢是在反抗時所造成的,PW1 PW2使用的武力是回應你的反抗 (D:不同意)

❇️辯方覆問
由你搭扶手電梯到達地下到聽到有人大嗌相隔多久 (D:行了一至兩步已聽到) 你未遇到危險時,你的目的地是 (D:富康商場)
控方在不同階段都問你為何不向後望,其實在不同階段你身邊仍然有人在跑,亦是你想離開的原因。當時危險是否已消除?(D:未) 盤問期間你提過防禦,你判斷最好的防禦是什麼?(D:離開現場,遠離危險)

被告人作供完畢。

🛑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1. 被告作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如果被告突然被襲,沒理由不去理解是誰、為了什麼而襲擊,唯一合理解釋是他想逃離現場避免被捕。
2. 警員穿著軍裝,他不可能不知道身邊的人是警察。
3. 證供上沒有證據顯示PW1 PW2使用過分武力及不合理行為。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1. 只要提及PW1和PW2的記事簿和口供有多個細節沒有記錄,時隔一年多卻可以在法庭上提供這些細節。重要情節如被告如何推開他們和被告的位置亦沒有描述。本案沒有任何影像證據,PW1 PW2的證供極其重要,但法庭實在難以決定哪部分的證供應該採納。
被告的證供顯示他早已約了朋友在富康花園,聽到有人大嗌的即時反應是遠離危險,和警員接觸後的處理亦是以保護自己安全為優先,作供簡單直接,解釋亦合理。
2. PW1 PW2並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因為他們承認制服被告並沒有合理懷疑的基礎或有罪名要將他拘捕。辯方律師舉出案例及判詞說明..(略)
(略)

控方回應這些案例並不適用,因控罪不相同,辯方律師指引用這些案例是針對正當執行職務的定義,而且案例內的案情與本案亦十分相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控罪一及二之刑期同期執行。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警員24271 (pw7 )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am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p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d7 關於第五項控罪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p2a )
1背包(證物p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p2c)
1錘(證物p2d )
2鉗(證物p2e)
1螺絲批(證物p2f)
相片25張 證物p3(1-38)
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

控方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D5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庭表示下次會轉用大一點的五庭,以讓更多人進入旁聽~天氣轉冷,各位記得穿多點衣褲保暖~再次感謝旁聽師讓飛🙇🏻‍♀️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一宗原訟庭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原訟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1/5]

補回詳情,D1部分,part 1

D1:高(17) 

(1)刑事損壞 (D1,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

傳召證人警長A

主控表示基於匿名令內容,不為警長A作背景提問,並供有受匿名令保護的6名警員代號列表,以便庭上討論。

控辯不爭議當日由民陣舉辦於1430在維園起步至遮打花園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警長A同意,並據主控指示講述當日詳情:

約1400,警長A被安排於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交界HSBC附近,作便衣觀察任務,主要針對破壞事件作出應變行動。

當日1639,於上址櫃員樓提款中心(下稱「中心」)外有7-8名穿黑衣,黑褲,黑口罩,深色背囊的男子聚集,在上址中心內有2-3名穿黑衣的人,警員A因而行去華美大廈對出做觀察(華美大廈即華美樓)。當時警長A與中心距離約20米,並留意著中心情況及用通訊機通知隊員。

約1640,門口聚集的黑衣人打開了遮陣,見到有人拎類似棍狀物敲打中心玻璃門,並有玻璃碎跌落地。警長A隨即用通訊機通知隊員

約1641,見到遮陣散開,黑衣人沿軒尼詩道東行線行人路向金鐘方向離開。其後支援隊員抵達中心對開,並有其中一個從遮陣出來的男子(身穿黑衣,黑褲,黑背囊)停在其面前,並轉向望中心的情況。故警長A一直觀察該男子。

約1642,見到警員B行到身邊,便通知他現正觀察的男子與剛才破壞事件有關。

約1643,該男子想轉身離開,便與警員B向該男子表露身份,並作出拘捕。在拘捕期間把他按在地上,該男子不斷掙扎,想起身逃走,期間甩了背囊在其身旁。該男子被制服後,警長A與警員B帶同該男子及拎了背囊,一同返回中心入面,並將背囊及該男子交給警員B控制及看管,然後出去幫其他警員控制現場環境。

由於被捕人身份不爭議,後稱之為被告人。

警長A指出其所在的華美大廈處於「面向中心嘅話,喺中心嘅左邊」

辯方提供街道圖予警長A,其在地圖上指出華美樓及中心位置,而所謂「華美大廈對出觀察」是指在華美大廈外行人路與馬路交界位置。

警長A表示第一次見到7-8人聚集,並未行到華美大廈,而是在軒尼斯道與盧押道交界,與該群人相距約15米,其後才沿東行線往金鐘方向行去人群的前方(即所謂華美大廈對出),在經過中心到達華美大廈對出時,望到有2-3人在中心入面。

當時日光光線充足,觀察時並沒有受阻擋,因為遊行人士在行車路行走比較流動。早前提及有人開遮陣,大約有4把遮,而並無遮擋觀察,因4把遮主要向外豎起,並有上下左右移動,過程中,遮陣冇遮蔽視線時,見到有人揸住棍狀物體敲打玻璃門,一路有玻璃碎彈出來及跌落地下。

當另外便裝隊員到達中心對出行人路,見到現場有啲起哄。警長A見到被告從遮陣步出離開並面向警長A方向行時,有轉身望回中心方向。當被告再轉身往警長A方向望開,當時警長A與被告僅有1米左右,警長A與警員B表露身份作出拘捕。從遮陣離開至作出拘捕,被告均沒有離開其視線,也沒有任何人或物件遮擋視線,日光充足。

(觀看約3分鐘影片,由於屏風阻礙,旁聽席未能看到影片)

16:41:33 顯示玻璃門裂左
16:41:43 顯示玻璃門跌左落地

過程睇到打左2-3次

控方讓警長A認出證物,警長A不認得證物P2背囊,當背囊加上證物P31黑色背囊套便認得是被告當時所揹的背囊。

主問完結
===========
D1盤問

辯:便裝的情況下有否著黑色背心標示為警務人員?
警長A:沒有

辯:有冇携帶裝備
警長A:沒有

辯:當天你著嘅裝束與普通遊行人士,路人相似
警長A:係

辯:工作目標是喬裝成路人或示威者以便工作
警長A:係

辯:當日兩條東西行線均開放予遊行人士
警長A:係

辯:當時警方並無拉起封鎖線(華美大廈至中心之間)
警長A:沒有

辯:也沒有鐵馬
警長A:沒有

辯:那7-8人都是黑衣,黑褲,黑口罩,而見唔到容貌
警長A:見唔到

辯:有幾多人扑玻璃
警長A:唔知

辯:邊個扑玻璃
警長A:睇唔到

辯:中心有白色圍板圍出左,另有2級才到達玻璃門位置
警長A:係

辯:爆玻璃果又你喺華美樓,與HSBC係同一邊?
警長A:係

辯:如果再扑玻璃,要行入兩級先扑到玻璃?
警長A:係

辯:華美樓與HSBC其實唔止20米
警長A:記憶中係
辯:中間有5個地舖相隔
警長A:唔記得有幾多個地舖,但距離係約20米
辯:有個酒家都好大
警長A:唔記得,總之大約20米

辯:何謂「交界」位置
警長A:行人路與行車路之間位置
辯:行人路與行車路之間有一級,咁你係行人路果度定行車路果度
警長A:有時行上一級,有時行落一級,大約位置黎

辯:因為你會好礙眼
警長A:同意,所以唔行埋去

辯:如果想睇清楚啲,就要行出行車路,會阻到人
警長A:同意

辯:現場有好多旗
警長A:有旗
辯:啲旗有冇阻礙望HSBC
警長A:沒有,因為啲人主要行行車路
辯:但打斜望旗冇阻住?
警長A:沒有

(辯方讓警長A睇相)

辯:張相喺行人路影?
警長A:唔知

辯:拍攝的人近過你企喺華美樓
警長A:係

辯:相中睇唔到爆玻璃的位置
警長A:係

辯:咁你點睇到爆玻璃?
警長A:見到有玻璃碎

辯:點睇到棍?
警長A:睇到有棍狀物

辯:指出你冇可能見到敲爆玻璃
警長A:唔同意

辯:你有通知警員B?
警長A:不只是警員B,用通訊機通知其他人

辯:通知果陣遮陣散開果陣?
警長A:唔係,破壞果陣已經通知同事

辯:你今朝同主控講,由爆玻璃到散開其中打了2,3下
警長A:係

辯:過程約5秒
警長A:唔係

辯:點樣通知
警長A:講「有人爆HSBC過黎支援」

辯:有冇一個階段告之有2個黑衣黑褲的男子喺遮陣中離開
警長A:冇喺通訊機講

辯:用通訊機講果陣視線有冇離開
警長A:沒有

辯:見到D1喺面前,警員B已到達,並有告之B,D1與破壞有關,準備拘捕?
警長A:係

辯:你有冇拎出警棍
警長A:冇
辯:咁B有冇
警長A:冇

辯:現場其實有第3個人,係一名不知名便裝警員
警長A:當時有隊員喺度

辯:佢有拎警棍
警長A:唔清楚

辯:三位其中一位有拎警棍
警長A:唔知道

辯:爆玻璃果陣好大聲
警長A:唔算好大聲,但聽到玻璃碎

辯:果個位置有防暴警員開緊胡椒球槍
警長A:果陣冇軍裝,都冇胡椒球

辯:有一直望住D1
警長A:係

辯:回口供果陣講到時間
警長A:係

辯:冇望手錶?
警長A:冇每一下都睇手錶

辯:用通訊器唔需要睇通訊器?
警長A:唔駛

辯:當時好多人,好混亂
警長A:係

辯:當時有望其他人
警長A:當時冇人喺附近

辯:你企喺行車路邊點會冇人
警長A:唔關事

辯:唔駛睇?
警長A:喬裝緊

辯:同B溝通,目光有冇望B
警長A:冇

辯:傘陣到華美樓之間,行人路上冇嘢阻擋?
警長A:冇

辯:冇人喺行人路度?
警長A:冇,啲人主要喺行車路

辯:現場冇封鎖線,啲人會行行下行入行人路
警長A:當時冇人行上行人路,就算有,都冇遮擋

辯:行人路上有旗手
警長A:冇

辯:參與遊行人士都係黑衣黑褲黑口罩
警長A:好多人都係

辯:唔止一次有人行上行人路
警長A:當時見唔到有,專注力只放喺HSBC果個人度

辯:所有注意力放喺HSBC,咁D1離開果陣隻手揸住啲咩
警長A:冇揸

(辯方讓警長A查看7張相)
辯:相中(匿名令屏蔽內容)係咪你
警長A:係

辯:(匿名令屏蔽內容)係咪B
警長A:係

辯:其餘係咪不知名警員?
警長A:係隊員

辯:係咪揸住警棍
警長A:唔清楚係咪

辯:一人拖住一隻手拖行帶佢番去,好似拖屍咁,背部,臀部著地
警長A:係

辯:當時D1甩左身上嘅物品
警長A:期間見唔到有嘢跌,冇印象

辯:甩左左邊鞋
警長A:冇印象

辯:睇番北角警署影的相,左腳鞋係冇左
警長A:係

辯:有冇留意到
警長A:冇留意佢有甩鞋

辯:甩左頂黑鴨嘴帽
警長A:冇留意

辯:頂帽係你叫B執起
警長A:我冇咁嘅印象

辯:甩左個背囊
警長A:記憶中,係制服果陣甩

辯:甩左眼鏡,仲爆埋
警長A:冇印象

辯:背囊係由你執起並撿取
警長A:係

辯:喺相中見到有人手執警棍
警長A:只係見到黑色長型
辯:咁咪即係警棍
警長A:唔肯定,相太矇

辯:當時地下仲有啲嘢,比相你睇,地下散落一啲工具
警長A:冇見過

辯:從另一張相,見到你右手握住拳頭揸住啲嘢,係咪揸住啲嘢,揸住左啲咩
警長A:唔肯定,如果只係睇相黎講

辯:想擺啲嘢落背囊
警長A:冇做過

辯:誤會係背囊嘅嘢?
警長A:冇打開過

辯:咁張相反映你做緊咩
警長A:冇打開個背囊

辯:背囊斷左條帶,有個空隙好易入到去中心位置,有塊反落黎嘅嘢,有兩個扣,從側邊好易擺到嘢
警長A:係,我喺明條問題問咩
辯:唔緊要,你已經答左

辯:相中左手揸住背囊,右手揸住拳頭,好似想擺嘢入背囊
警長A:唔記得有呢個動作

辯:拖行位置係咪一開始企喺華美樓嘅位置
警長A:係

辯:中間有4度鐵閘,有個有黃色光嘅位置,係咪東苑酒家
警長A:唔知,答唔到

辯:HSBC係再遠啲
警長A:佢應該係喺黃色舖隔離

辯:有人企左喺行車邊,都睇喺到HSBC,連機都睇喺到HSBC
(按:此處HSBC指圍板內玻璃門的情況)
警長A:唔同意

辯:從圖中都睇唔到
警長A:係
辯:果度咪華美樓嘅位置
警長A:當時我睇到

辯:指出D1當時只係參與遊行,冇喺遮陣出黎,都冇喺玻璃門附近,你誤認D1係其中
警長A:唔同意

(D1盤問完成,字數所限,其餘留下一part)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01 庭外約20人排隊。
0921 庭內約28人,尚有空位。
0936 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6/18]

A1:, A2:, A3:,
A4:, A5:, A6: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928日至10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9:00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證人探員(PW10)
女警員施希橋(同音)66446註守毒品情報科,是當天在單位負責檢取證物,繼續作供。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因要先處理其他案件,這宗押後至10:15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不認罪

1000 休庭30分鐘處理承認事實
1055 由於仍未就同意事實達共識加上主控身體狀況不適合開始審訊,控方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審訊。

其間各被告繼續保釋,因審訊未能於一至五日間報到的被告已獲准更改報到時間。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提堂
#1216旺角

李(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於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南行線,與另外身份不明人士陳列或留下一些雜物,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同意案情:
2019年12月15日,示威者不同商場和你SHOP,包括旺角,針對親政府商舖,在旺角主要道路起火,阻塞。16日凌晨12點03分旺角有人非法堵路叫口號,控方第一證人團隊收通知,沿著彌敦坐警車掃蕩,到山東街交界見人群阻擋道路,垃圾著火,群眾與被告聚集,將雜物扔到彌敦行車道。證人下車追上去,對被告口頭警告,叫趴底。被告扔背囊走,最終在山東西洋菜南街被制服扣上手扣,被告報稱受傷送廣華醫院,保持沈默,踢保。今年再被捕。

簽保1000守行為18個月

🎉撤控🎉

沒收1-12號證物,包括證物4號手提電話,可以申請取回裡面的照片等資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被告不認罪,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依賴2名控方證人提供控方案情,並有2位女警供辯方盤問。辯方除被告外有一名證人,4分鐘錄影片段。

上星期四接手本案的控方大律師,在觀看辯方提供的錄影片段後,決定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指示。因片段記錄了案發關鍵時間的情節,律政司會對控罪元素作進一步分析,再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辯方事前沒有向控方披露呈堂片段

🛑10:53 開庭,決定繼續檢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襲擊警務人員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山東街方向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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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考慮以下幾點: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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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