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答辯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147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所有unused material 。
裁判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原本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開始審訊,今日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方行動守則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待有結果再定審訊。
法庭安排於2021年2月3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處理,預計一天內完成。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原本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開始審訊,今日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方行動守則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待有結果再定審訊。
法庭安排於2021年2月3日上午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處理,預計一天內完成。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尚在處理法援申請,申請押後
~~~~
鍾(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手足是緊密接觸者,要隔離,2020年12月12日才能完結,律師表示她未準備好答辯,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保釋事宜:
免除今天至12/12期間的報到,及在報稱地址居住,13/12要繼續守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同樣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尚在處理法援申請,申請押後
鍾(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手足是緊密接觸者,要隔離,2020年12月12日才能完結,律師表示她未準備好答辯,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保釋事宜:
免除今天至12/12期間的報到,及在報稱地址居住,13/12要繼續守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同樣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被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被告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被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被告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主問🛑
事發當日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軍裝當值。2224將軍澳廣場ok便利店處理打鬥事件,當時有普通防暴裝備,頭盔和警棍。2250和其他警員到達將軍澳廣場3座外位置,有約100人在該處聚集,於是在行人路上設立封鎖線。設立防線時有人大聲叫囂、辱罵警員如「死黑警」「黑社會」、投擲雜物、後巷有人用綠色雷射筆照射。防線指揮官作出警告和口頭勸喻,人群仍繼續叫囂。2257進行驅散行動,後巷有一批人向迴旋處、富康花園方向急速跑走。跑到五座外面看到PW1正在制服被告,於是上前協助。因見到被告掙扎想逃跑,從後緊抱他腰部和身體位置,期間他不斷反抗掙扎,用手踭推我,我叫他「唔好再反抗」。此時有其他警員 (包括PW1) 在我左邊使用警棍幫忙控制,將被告按在地上。他背部向天面向地,我壓住他背部,但他仍然不斷反抗掙扎。控制後我為他進行快速搜身,之後帶他去靠牆位置繼續搜身。因現場環境混亂,2306將被告帶上警車AM6341繼續搜身,沒有搜出可疑物品。2311在警車向被告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並對他警誡。2330離開上址,到達觀塘警署。在警車上觀察到被捕手腳和面上有擦損,有問被告使唔使睇醫生,他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2311於記事簿補錄拘捕過程,翌日1645在將軍澳警署錄了一份口供。
2250在將軍澳廣場附近執勤,有戴頭盔但沒有戴頭套。2257驅散之前在封鎖線,有機會觀察前面的人群,但仍未見到被告。第一次見到被告已是協助PW1的時候。PW2不知道被告是何時到達將軍澳廣場,亦不知道被告之前的行為。你說你看到被告推PW1,但你的唯一一份口供和記事冊都沒有提到「推」這個動作。(PW2:有提及掙扎和反抗) 你從身後抱住被告,所以他推不到你 (PW2:他的身體打側,所以可以推到我) 你在口供和記事簿沒有記述被告的身體打側或轉動 (PW2:提及掙扎和反抗,沒有辦法將所有動作記下) 這個動作是重要情節 (PW2:不同意)
你在封鎖線時有觀察到使用雷射筆的市民?(PW2:電台說有名白衫人士不停用雷射筆照向防線) 50-60人向富康花園跑,大部分是街坊 (PW2:大多是街坊裝,但亦有不少人孭背囊,跑得頗快) 你見到PW1控制被告時仍然有不少人向富康花園跑 (PW2:係) 被告絆倒仆低 (PW2:見唔到) 當時不知道為何PW1要控制被告 ,上前協助是因為不知道他是否涉及非法集結,不給他逃跑就可向他查問 (PW2:係) 你沒有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沒有表明身份 (PW2:當時我著軍裝) 你在被告身後,他如何看到?由你見到PW1糾纏到走到被告身邊,有冇警員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PW2:聽唔到) 之後你和被告一起倒地,被告身體在你之下,他的雙手放在頭後面 (PW2:冇留意) 所謂糾纏只是你們仍站立的期間的事 (PW2:不同意,被告在地上仍有掙扎) 之後仍然沒有人向被告解釋為何要制服他,沒有人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PW2:我沒有,聽不到其他人有沒有)
辯:向PW2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2:同意
辯: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PW2:同意
🌟辯方律師向PW2指出:
2257時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2:聽唔到) 人群向前跑,被告擺脫PW1時你從後抱被告的腰,將被告撲落地上 (PW2:同意) 他的右面被壓在地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2: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在地上根本郁唔到,因被你壓住。被告根本沒有郁,但警員仍然不斷用警棍打被告。有人要求被告停止掙扎,被告回應「我冇掙扎,亦唔會掙扎」但仍然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手和腰,有人用硬物將被告壓向地面。(PW2:不同意)
你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你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2:不同意) 你將被告帶上警車後宣佈拘捕,回去觀塘警署 (PW2:同意) 被告之後去了聯合醫院 (PW2:值日官問他要不要去醫院,他說需要,之後問他可不可以繼續調查,他說可以) 你見到PW1向被告使用警棍,之前有沒有聽到任何對話 (PW2:淨係聽到「使用警棍」) 這個情節在口供和記事簿亦沒有記錄 (PW2:冇)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4日0930同庭再訊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1/2]
#拒捕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PW2 PC16011 黃錦祥(音)作供
🛑主問🛑
事發當日隸屬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軍裝當值。2224將軍澳廣場ok便利店處理打鬥事件,當時有普通防暴裝備,頭盔和警棍。2250和其他警員到達將軍澳廣場3座外位置,有約100人在該處聚集,於是在行人路上設立封鎖線。設立防線時有人大聲叫囂、辱罵警員如「死黑警」「黑社會」、投擲雜物、後巷有人用綠色雷射筆照射。防線指揮官作出警告和口頭勸喻,人群仍繼續叫囂。2257進行驅散行動,後巷有一批人向迴旋處、富康花園方向急速跑走。跑到五座外面看到PW1正在制服被告,於是上前協助。因見到被告掙扎想逃跑,從後緊抱他腰部和身體位置,期間他不斷反抗掙扎,用手踭推我,我叫他「唔好再反抗」。此時有其他警員 (包括PW1) 在我左邊使用警棍幫忙控制,將被告按在地上。他背部向天面向地,我壓住他背部,但他仍然不斷反抗掙扎。控制後我為他進行快速搜身,之後帶他去靠牆位置繼續搜身。因現場環境混亂,2306將被告帶上警車AM6341繼續搜身,沒有搜出可疑物品。2311在警車向被告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並對他警誡。2330離開上址,到達觀塘警署。在警車上觀察到被捕手腳和面上有擦損,有問被告使唔使睇醫生,他答不需要。
🌟辯方盤問🌟
PW2事發當日2311於記事簿補錄拘捕過程,翌日1645在將軍澳警署錄了一份口供。
2250在將軍澳廣場附近執勤,有戴頭盔但沒有戴頭套。2257驅散之前在封鎖線,有機會觀察前面的人群,但仍未見到被告。第一次見到被告已是協助PW1的時候。PW2不知道被告是何時到達將軍澳廣場,亦不知道被告之前的行為。你說你看到被告推PW1,但你的唯一一份口供和記事冊都沒有提到「推」這個動作。(PW2:有提及掙扎和反抗) 你從身後抱住被告,所以他推不到你 (PW2:他的身體打側,所以可以推到我) 你在口供和記事簿沒有記述被告的身體打側或轉動 (PW2:提及掙扎和反抗,沒有辦法將所有動作記下) 這個動作是重要情節 (PW2:不同意)
你在封鎖線時有觀察到使用雷射筆的市民?(PW2:電台說有名白衫人士不停用雷射筆照向防線) 50-60人向富康花園跑,大部分是街坊 (PW2:大多是街坊裝,但亦有不少人孭背囊,跑得頗快) 你見到PW1控制被告時仍然有不少人向富康花園跑 (PW2:係) 被告絆倒仆低 (PW2:見唔到) 當時不知道為何PW1要控制被告 ,上前協助是因為不知道他是否涉及非法集結,不給他逃跑就可向他查問 (PW2:係) 你沒有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沒有表明身份 (PW2:當時我著軍裝) 你在被告身後,他如何看到?由你見到PW1糾纏到走到被告身邊,有冇警員向被告解釋為何要控制他?(PW2:聽唔到) 之後你和被告一起倒地,被告身體在你之下,他的雙手放在頭後面 (PW2:冇留意) 所謂糾纏只是你們仍站立的期間的事 (PW2:不同意,被告在地上仍有掙扎) 之後仍然沒有人向被告解釋為何要制服他,沒有人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PW2:我沒有,聽不到其他人有沒有)
辯:向PW2遞上衣服、褲、環保袋,向你指出這是被告當日的衣著
PW2:同意
辯: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PW2:同意
🌟辯方律師向PW2指出:
2257時有人大叫「警察!快啲走」(PW2:聽唔到) 人群向前跑,被告擺脫PW1時你從後抱被告的腰,將被告撲落地上 (PW2:同意) 他的右面被壓在地上,雙手放在頭附近 (PW2: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在地上根本郁唔到,因被你壓住。被告根本沒有郁,但警員仍然不斷用警棍打被告。有人要求被告停止掙扎,被告回應「我冇掙扎,亦唔會掙扎」但仍然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手和腰,有人用硬物將被告壓向地面。(PW2:不同意)
你將他推向牆邊搜他的袋,大叫:「你支雷射筆呢,啱啱唔係射得好爽㗎咩」和粗言穢語,被告回答:「我冇雷射筆」你回答:「扔咗去邊呀,唔好扮嘢,敢做唔敢認」(PW2:不同意) 你將被告帶上警車後宣佈拘捕,回去觀塘警署 (PW2:同意) 被告之後去了聯合醫院 (PW2:值日官問他要不要去醫院,他說需要,之後問他可不可以繼續調查,他說可以) 你見到PW1向被告使用警棍,之前有沒有聽到任何對話 (PW2:淨係聽到「使用警棍」) 這個情節在口供和記事簿亦沒有記錄 (PW2:冇)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PW2作供完畢。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4日0930同庭再訊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D3已作供完畢
D2,3將於2020年12月8日或之前把完整的書面陳詞交予法庭存檔及主控
D1則於2020年12月10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主控,而如有需要,主控會同日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續審(以進行口頭陳述結案陳詞)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0811屯門 #審訊 [1/1]
張(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
表證成立‼️
📌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庭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0811屯門 #審訊 [1/1]
張(2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全部證人作證完畢。
表證成立‼️
📌辯方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1530屯門裁判法庭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預期審期: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作一次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13屯門
蔡(1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
被指在2019年10月13日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1)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2)及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預期審期: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作一次審前覆核。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35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35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許銳宇 #0714沙田
控罪: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阻差辦公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56
———————————————
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兩人的證供。
事實裁決:
📌被告第1次與PW1接觸:
法庭指被告與PW1有2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PW1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PW1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兩人有身體接觸。法庭指被告當時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他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他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做出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2次與PW1接觸:
被告第2次與PW1的接觸是在中庭電梯位置,當時被告站在PW1的身旁,PW1指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與被告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PW2選擇轉身離開。
法庭指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警員在觸碰發生後不久已轉身離去;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以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結論:
由於被告與PW1的兩次接觸均被裁定沒有對PW1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許銳宇 #0714沙田
控罪: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阻差辦公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56
———————————————
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兩人的證供。
事實裁決:
📌被告第1次與PW1接觸:
法庭指被告與PW1有2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PW1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PW1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兩人有身體接觸。法庭指被告當時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他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他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做出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2次與PW1接觸:
被告第2次與PW1的接觸是在中庭電梯位置,當時被告站在PW1的身旁,PW1指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與被告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PW2選擇轉身離開。
法庭指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警員在觸碰發生後不久已轉身離去;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以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結論:
由於被告與PW1的兩次接觸均被裁定沒有對PW1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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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公眾席安排如下:
14張黃*籌號1-14:18庭正庭
14張藍*籌號1-14:19庭延伸庭
60張粉*籌號1-60:八樓陪審員召集處延伸區
記者席安排如下:
18張黃*籌號1-18:18庭正庭
13張白*籌號1-13:19庭延伸庭
【更新】
0920 第18/19庭公眾席已滿
0930 開始派飛
0948 陪審團未齊人,可能塞緊𨋢(西九日常
0950 持各延伸庭飛公眾可以進庭,記得關機並收好
0959 廣播
小休/午休會再更新本研訊細節🙏🏻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公眾席安排如下:
14張黃*籌號1-14:18庭正庭
14張藍*籌號1-14:19庭延伸庭
60張粉*籌號1-60:八樓陪審員召集處延伸區
記者席安排如下:
18張黃*籌號1-18:18庭正庭
13張白*籌號1-13:19庭延伸庭
【更新】
0920 第18/19庭公眾席已滿
0930 開始派飛
0948 陪審團未齊人,可能塞緊𨋢(西九日常
0950 持各延伸庭飛公眾可以進庭,記得關機並收好
0959 廣播
小休/午休會再更新本研訊細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9名被告(16-3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16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王詩麗裁判官
👥呂,胡(19-32) #審前覆核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開庭
D2:呂
D3: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D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雷射筆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雙方主要是證物鏈爭議
雷射筆證物鏈,應第二被告要求將相關口供紙筆記簿給被告
D2辯方要求提供多4警務人員接受盤問,共9名警方證人。
針對D2案情控方依賴兩個錄影會面。D2自願性爭議,臨床心理學家報告12月11日提交。辯二指被告有讀寫障礙,針對警方調查時的反應會作供,半天完成。
65C控辯雙方同意案情雷射筆專家證人方面,辯2指總督察專家資格爭議,但報告可呈堂,官質疑為何專家身分不認同但報告接受,辯2要求報告撤返。
辯方仍要求額外文件。陳述書和警員筆記。
⛔️安排至2021年3月1-4日,早上9:30 西九十四號法庭四天中文審訊⛔️經修改的同意案情七天前存檔法庭。D2錄影會面爭議自願性,反對理由需要七天前交控方、存檔法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22開庭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作為呈堂。(有關證物檢取)
傳召控方第九證人(PW9)
女警員18363註守毒品調查科,是當天在單位其中一個房間負責拘捕A5和檢取A5證物。
(當辯方盤問該證人有關形容其中一件證物是手套,辯方形容應為手袖、而鑑證科人員亦描述為手袖,但證人仍認為是手套)
11:24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完畢,現小休。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5/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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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開庭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作為呈堂。(有關證物檢取)
傳召控方第九證人(PW9)
女警員18363註守毒品調查科,是當天在單位其中一個房間負責拘捕A5和檢取A5證物。
(當辯方盤問該證人有關形容其中一件證物是手套,辯方形容應為手袖、而鑑證科人員亦描述為手袖,但證人仍認為是手套)
11:24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完畢,現小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