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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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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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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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無線電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

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縱火罪
#續審 [2/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3:38開庭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4:09 控方第一證人(PW1)高級警長黃遠斯(音)作供
他是當天接到指令,到灣仔一單位連同其他警員帶同上址用長約一米鐵鎚爆門入屋。

5:04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1旺角 #續審 #裁決
#非法集結

何(21)

控罪:非法集結

🥳🥳速報:罪名不成立🥳🥳

判詞細聲到冇人聽到,但相信提到的疑點應該同結案陳詞差唔多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5已完成作供
PW6已完成作供

明天將處理重召PW3,其餘證人PW7,8,9之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2/3] #裁決
#襲警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罪名不成立,亦獲批訟費🌟

(直播員中途先開始聽... 前面冇左一段)
繼續盤問PW1
播放控方片段,現場片段
片段中有警長大聲問,搵人做AO [即拘捕警員] 聽唔聽到?(PW1:聽到) 即是表示被告有一些罪名,要拘捕他 (PW1:係) 如果之前有發生襲警,點解唔係叫你去?(PW1:可能果位警長唔知我受傷) 你話你之前制服被告,被他踢開,你之後行開咗,咁你應該有叫其他同事嚟幫你手 (PW1:[支吾以對,唔知佢講乜] ...之後警長叫我返去)

辯方向PW1指出:
根本當時是一大班人推被告入花槽,總要有一個人做AO,所以警長先大叫。(PW1:不同意)

你冇用襲警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 (PW1:之後有) 繼續播放片段... 你用警棍篤住被告 (PW1:是) 到拘捕過程結束,都聽唔到你向被告宣佈他襲警而拘捕 (PW1:係) 因為根本冇襲警,所以聽唔到 (PW1:不同意) 片段中可以見到被告行向[警方的]私家車有困難,傷到要摀低身行 (PW1:不同意) 回到片段一開始,被告未被拘捕時,他可以企直行,沒有傷勢 (PW1:不同意,他可能是故意摀低身,不讓警方帶走他) 他摀低身如何可以阻止警方帶走他?左右兩邊都有人夾住他 (PW1:增加我們帶走他的困難) 你地咁多人,就算佢攤喺度你都帶咗佢走啦 (PW1:佢冇攤)

看相片冊,被告流鼻血 (PW1:面上有d 漬) 左眼腫到成隻蛋咁 (PW1:有... 凸起左) 面上有瘀傷及擦損 (PW1:睇唔清楚,唔係專業醫生判斷唔到) 在現場你見到被告流鼻血 (PW1:有) 眼腫 (PW1:沒有留意) 你在什麼時候才發現被告眼腫 (PW1:押解他上警車時才見到) 你用盾牌按低被告時,他有沒有流鼻血 (PW1:看不到,沒有留意) 你說你正面按低他,竟然會看不到?(PW1:沒有留意) 點解佢會流鼻血 (PW1:不知道) 其實是由你造成 (PW1:不是,我只是按住他的腳,影片中亦看到我從來冇掂過佢) 是由其他人造成 (PW1:不是)

辯方向PW1指出:
被告被推向花槽,當時是背向警方,之後如蝦米般捲在地上。(PW1:不清楚) 有警員踢他的背部 (PW1:冇見到,當時我行開咗) 有警員扯他的頭髮,用拳頭打他的面 (PW1:不同意,見唔到) 所以造成他左眼下出血,上背瘀傷 (PW1:不同意)

片段中有一名女子,在被告附近,亦被制服。[片中女子一直大叫好痛、神情恐慌] 根據你證供所說,當被告用粗口指罵及舉高石頭時,這名女子拉他走。她做錯了什麼,要被警員用盾牌壓到佢抖唔到氣?(PW1:不清楚) 有冇聽到有人向她宣佈拘捕?你只是在她附近 (PW1:聽唔到,現場嘈吵) 最後她暈埋 (PW1:要睇番片先知) 其實被告和她都沒有還擊之力 (PW1:不同意) 被告當時已倒地,根本不能向前踢向你,不可能襲擊你。你根本不是制服他的人,是後來才出現做AO。你為了合理化他的傷勢才說他襲警,襲警的話當然是襲擊AO (PW1:完全不同意) 現場你沒有向被告宣佈過以襲警罪名拘捕,後期才誣衊他。(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撮要)
整個案件只有一名證人,關鍵在於他的誠信,證供是否可靠。辯方認為這位證人不可信。

證人在主問時指控被告拿起石頭從腰間舉起至心口行向警方防線。控方提供的現場片段影不到這一幕,而片段一開始時防線亦十分平靜。證人說在影片之前被告曾經向警察防線辱罵、舉中指及搬石頭,若是如此警察防線沒有可能這樣平靜。

有關被告執起石頭,在片段一開始那塊石頭就一直放在花槽,又看到被告在現場四處張望。如在影片之前他已做過PW1所指的行為,他的神態就不合理,他完全不激動,不是和警察對峙的狀態。

PW1是手持圓盾的警員。片段可見他不是第一批接近被告的警員,因為在他前面有一堆手持長盾的警員。他作供時提及要越過被告將他制服更是不合理。仔細觀察片段亦可見被告被制服一刻,腳後有長盾,即不會是PW1。

PW1的供詞沒有提及制服過程,說他用腳向上踢亦不合理,被告是穿著人字拖,如果他有向上踢,為什麼被拘捕時亦沒有飛脫?PW1又說他手舞足蹈,踢到他很痛,但他的醫療報告中沒有顯示他有傷勢、紅腫及任何傷口,不脗合他說被告大力踢的說法。

片段中看到被告什麼都沒有做過,沒有帶任何物品,示威用具,只是街坊裝,人字拖。PW1亦解釋不到他的傷勢是如何得來,對比片段中被告第一次出現的情況,明顯是由警方造成。

其實只要仔細觀察片段,就知道PW1根本不是制服被告的警員。如沒有制服,亦不會發生襲警的情節,所以PW1的證供不盡不實亦不合理。請法庭不接納PW1的證供,判被告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控方案情指,PW1當日於黃大仙巴士總站建立防線準備作驅散行動,當時氣氛嘈吵,有人辱罵亦有人投擲雜物。留意到花槽方向被告向防線辱罵及舉中指,旁邊的女子出手阻止並拉他離開他亦不理會。PW1又觀察到被告雙手執起石頭到腰間,於是高舉警棍喝令被告放下石頭,但被告仍然執起石頭到胸前位置,於是PW1跑向花槽,起初被告是背向PW1,越過被告後將他制服於地上。被告掙扎,PW1用圓盾壓他的大腿又用警棍壓住他的膊頭,被告手舞足蹈,用腳向上及向前踢中PW1的肚和大腿。PW1感到痛楚並退後觀看傷勢,再次控制被告,按照警長的指示拘捕被告押送至警車。

PW1由防線跑去花槽位置是因為被告的挑釁行為,被告企圖用石頭擲向防線,PW1同意片段影不到。難以理解的是警察應該即時上前制止,但片段中一開始警員防線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不支持PW1所說「隨即上前」的說法。片段一開始只見被告在花槽附近左右張望,PW1和防線在20多秒後才衝上去,這段時間什麼都沒有做,PW1亦同意這個時段沒有特別事情發生。

PW1形容被告掙扎並襲擊他的肚和大腿,但當時其實有一大班人衝上花槽,有不少人首先到達被告位置。PW1對此的說法模稜兩可,對於警員如何協助他的細節欠奉。PW1又形容被告手舞足蹈,但他又說已經用兩手分別壓住被告的大腿和膊頭,難以理解如何才可以踢到PW1的肚,且力度大到令PW1彈開,有誇張之嫌。

PW1聲稱曾經制服被告,中途離開。PW1第二次出現時,被告已被多人包圍,並鎖上了膠手銬,亦沒有任何動作,為何PW1認為被告當時仍未被制服?

由被告作出被指控的行為到在片段中出現被拘捕的情況過程只有兩至三分鐘,被告由情緒高漲辱罵到之後只蹲在地上沒有反抗和說話,短時間內這種情緒轉化亦難以理解。

法庭不相信PW1的證供,認為他沒有如實說出當日的情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自招嫌疑,從片段中可以看到他一直是平靜的狀態,身上沒有任何物品,只是街坊裝束,帶住一個內有朱古力的白色紙袋。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當時已有大量防暴警員設立防線,應該知道群眾聚集的嚴重性,警方亦有作出勸喻請市民離開,任何守法的旁觀者應該已經離開,逗留至防線推進的時刻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問,如果被告是在離開時被拘捕,控方又會不會說他會令人懷疑在現場做了非法行為而逃跑,所以也是自招嫌疑呢?
控方沒正面回應,只補充片段中見到被告有轉身觀察到防暴警員,但仍然在場周圍行,他應該一早離開。

裁判官認為控方沒有如實交代事件的經過,被告的裝束只是街坊裝,身上亦沒有令人可疑的工具,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訟費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3/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進行中段陳詞。控方的回應著眼點在辯方認為某些說法不可能、不尋常,控方都認為不出奇,各自表述,主要看法庭考慮,不加陳述了。而辯方書面陳述第三頁第五段,第三證人PC13989監管期間,有一段時間沒有交代證物如何處理,控方做了列表回應,似乎都沒有爭議說辯方引述錯誤,證據與定罪標準有距離。7-9日 完全沒有證供關於證物的處理。10月7日證人返工,證物櫃桶拿出來,幫助做調查報告,9日再處理證物,相約下一個警員交接,中間7日大半天、8、直到9日 這段時間在證供上是真空的。

官表示比較關注,希望聽控方回應。

控方講法是警員不需要每天都紀錄證物,其實仍在我的手上,等到下一個事件才會有紀錄(即在他保管下)控表示即使有不完美的地方,但辯方並沒有指出過證物有干擾,也沒有說不在背囊找出,沒有正面指出證物干擾或者不是在被告身上找出。

辯方回應稱有向搜被告警員指出,當日警方搜過多過一支的雷射筆,可能撈亂。控方說這名警員沒有處理過其他被捕者。只是被告一人。

控方今早才交上書面中段陳詞

考慮控方回應後,🔺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的可靠性交予陪審員考慮,較後階段。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被告🔸

明愛專上學院社工系YR3,希望以此為業。因為小學5年班認識一位社工啟發很多,今天他也在法庭。2011年社工在社區中心搞了8人樂隊,被告也參與其中。成員都是小學同學,從小玩到大。樂隊名稱(直播員隱去),被告是隊長和主音,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有穩定女友。

被告案發當日下午5點被制服。中午12點在馬鞍山與家人飲茶後,大概3點去牛頭角找朋友,3點半離開去九龍塘,約了女友一起去獸醫診所—九龍貓醫院,討論領養的事情,約四點半在九龍塘地鐵站見面後一起搭的士去診所。

圈出地圖中九龍貓醫院位於鴨寮街。用X顯示被制服的大概位置。

去到貓醫院,預約了5點,主要讓處理領養的姑娘了解家庭背景、領養意圖,傾下計,然後安排家訪。領養人是我同女友。見到姑娘坐下傾不久,姑娘就說外面有警民衝突,有示威活動,要落閘,叫離開。我們離開了診所。

本來會面沒有完成,當時打算坐巴士離開,81號往禾輋,女友住大圍,會經過。

出了診所,鴨寮街轉左,街尾左轉沿長沙灣道去到沒有名字的街右轉,去到裕華大廈過馬路,心如國泰國佛店位置,在大埔道之上。然後轉入大埔道隔離福華街,然後過馬路,再過埋大埔道,應該搭81號車在三英大廈隔壁的巴士站,一時緊張行錯路,越過大埔道,去錯了對面馬路方向巴士站,近友聯大廈左上小小。紅筆三角形標,有81號巴士,但是向佐敦反方向的。見到很多人在大埔道,有遊行示威有普通人,我想快點去到巴士站,過馬路,當時面向巴士站,後面一堆人湧出來,巷仔(CCTV片段中接壤大埔道的無名巷)另一堆人湧出來。

人在前方湧出來,後方也有,有行有跑有快步,人數很多。女友在身邊,當時想去巴士站,但塞住了。夾雜在人群中,過不了無名路大埔道路口,很快有身穿制服的警察出來制服人,包括我。當時一下拉我按在地下,拉我背囊,當時我站在大埔道行人路,被按在地上位置是無名路,因為他拉得很大力,一下扯過去。之後有便衣著背心警員過來搜我身。(此前庭上片段見到有個階段被告坐在路旁,有個搜查環節。)他在我旁邊拿書包內東西出來,看一看再擺番入去,我一直背著,沒有除下。我見到他拿了兩件衫,銀包,不完全記得他拿過些什麼。(涉案雷射筆呢?)沒有拿過出來。除了搜查背囊,沒有搜身,衫褲口袋。然後拉了我去旁邊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叫我們坐下,面壁,然後警察再度搜身以及背囊。身體沒有搜出任何東西,背囊我看不見他搜了什麼,因為他讓我望牆,在背後搜我背著的背囊。直到這個階段沒有任何人宣布拘捕或者警誡。遊樂會二三十人左右,一排坐了差不多半個小時。然後上警車回警署。

(警察處理期間,有與被告對話,與案無關不需要講。第二證人PW2 PC17781曾說回到警署後,帶被告見值日官,當著面講解案情展示證物,這個情節被告說沒有發生過。)

然後在警署一間房男女分開,都是二三十人,坐了一個多小時後,有警察叫我去拍照,影被捕人士照片,在一條走廊。我當時見到警察將我袋內物品全部攤在地上,這是我最後見到背囊裡的物品。拍完照回到那間房坐。不久打指模其他手續。

(證人PC17781說法不同,說見完值日官帶入搜身室,做全面搜身,將被告背囊東西一件件拿出來,放入證物袋。被告說沒有發生這情形。)

相簿P22,第一張相攤開衫褲鞋物,相裡面的東西,面巾手袖衫褲鞋襪是被制服一刻衣著,面巾手袖不是一出門就戴,在離開九龍貓醫院時在背囊拿出來戴上,因為當時走去巴士站聞到有催淚彈味,拿面巾手袖掩鼻保護自己皮膚。照片8確認是當日背著的背囊,照片9灰色3M手套,照片16是同一款手套有包裝,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第10張照片白色口罩被制服時在背囊。11張相豬嘴兩個粉紅濾芯,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當時濾罐沒有裝,分開放在一個膠袋內。相片12 13有護目鏡泳鏡TEE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相片15有電筒,電池拆出,16生理鹽水,17都在背囊裡。

(相片18這支雷射裝置是否屬於你?)不是,因為我那支長些,都是黑色桿。

(問道帶這些物品原因,為何袋帶著雷射筆。)被告指因為是樂隊成員平時有舞台表演的機會。社福機構、教會、學校表演為多。以當時2019年10月出show一個月至少兩三次,還需要彩排,有固定練習彩排的STUDIO在火炭,至今租了四年左右,有時也要去表演場地彩排。

例如2019年5月1日伊莉莎白體育館賣飛的演出poster有BAND名,表演相,場地資料,反映規模。第四頁,2019年10月17日荃灣大會堂表演,被告樂隊當天做嘉賓,完SHOW後合影,台上左三,橙色衫是被告。第七張2019年10月13日在一個禮堂的表演,是教會活動。第九頁真光中學表演,聖誕聯歡請表演,影到被告在台上。雷射裝置主要用於出SHOW彩排時間,作為BAND LEADER會兼顧舞臺以及控制台,對著舞台的控制室在觀眾席背後位置,每次彩排需要看隊友在台上走位,因應台大小調整走位,還有場地的燈光音響,通常是現場工作人員調整,但我是指揮角色,調教現場燈和音響就要用到LASER POINTER,讓工作人員調較光暗,大小聲。我自己都是表演者,也會在台上用鐳射筆指示微調。第三頁伊館場館不少燈光在舞臺正中高處,要通過場地工作人員調教。

被告雷射筆平時用完就放回袋中,本案背囊常用不會換,因為只有這一個背囊。用完雷射筆隨意放進去,回到家也不會拿出來。背囊內還有電筒,通常在表演期間,場地燈光暗,台上仍然有很多雜務處理,例如搬運樂器音響時,用來照明。Studio搬樂器去場地自己安排,3M手套是搬運時用的,手套電筒用完之後也是放進背囊。這些是與舞台相關的東西。

(其餘頸巾手袖,口罩豬嘴護目鏡泳鏡生理鹽水,為何會在袋中)因為當時知道社會很多遊行示威,次次都很大規模,知道出親街都可能遇上催淚彈等物,因此帶上防具,朋友給的,都放在背囊裡。通常出街都是帶這個背囊,防護裝備並沒有特定計畫幾時用。

除了返學都多出街,BAND房練習一個禮拜兩次,都會去到深夜時間。也會出街拍MV沒有固定地方,表演地方也沒有固定。雷射裝置除了BAND表演用途,沒有任何意圖管有作非法目的。

當日去診所得目的最終達成,現已成功領養了貓。
(官問:什麼貓?)普通唐貓,放在女友家
(官問:多少歲,隻貓)一年三個月左右。

辯方盤問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3/2]PART 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盤問被告🔸

(控方播帶,並向被告指出片中該人是他,被告不同意。裁判官也認為牽強,並認為主控在辯方案情階段才提出用片認人的方法對被告不公平。)

官:你有無叫證人指出這個是被告,你現在睇片叫被告認,你既然這麼肯定為何不叫證人指。
控:不同基礎
官:當日在場的警員是否更適合指出,而不是我們現在在看帶,隔了這麼多重。你如果認為這個是被告,為何不叫警員認?
控:不同BASES。叫警員問是其中一個做法。
官:為何不叫拘捕警員去認被告,你需要做這個過程,因為這是控方案情。你現在才叫被告來認。被告先出去,主控你想做什麼,先給我看看是否適合這樣向被告指出。我見不到背囊TAG咖啡色手袖黑衫,這裡這麼多人都是這樣,如何認。你控方案情沒有這麼做,如果你這樣肯定,叫專家講,叫警員認,你完全沒有這麼做。
控:當畫面清晰的時候。。
官:如何清晰,我畫面跟你畫面與你是否一樣,我的畫面看不到。
(控用間尺指官Mon,不夠長)
辯:要不要給支雷射筆
官:有無人講到這裡多少個背囊有TAG,這裡一兩百人。我不給你這樣問,這不公平。
控:只要片段夠清晰可以陪審員自行決定
官:我不同意夠清晰。不同意你就片段繼續問。叫證人進來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控:你說貓醫院護士說外面有活動要你離開,你認為當時護士是否很緊張
D:都緊張,要不然不會關閘
控:那你一路行是否見到堵路,很多人叫,有一些活動。
D:我在過馬路的時候有見到,裕華大廈過馬路長沙灣道的時候。
控:沿大埔道是否都見到有人堵路
D:見到彌敦道有,都很遠下
控:你急還是慢步
D:急
控:你見到人是靠近還是遠離你
D:我見到彌敦道亞皆老交界有人和警車
控:你反方向走人應該越來越少。
D:我附近沒有很多人,看見遠處有
控:聲音呢
D:行那條路沒有特別聽到
控:向左手巴士站行的時候,都聽不到?
D:聽到小小
控:越來越大還是越來越小
D:沒有留意
控:人呢
D:沒有特別見到人,到我過了大埔道馬路才突然有人湧出來。
控:聲音有無變大變小
D:沒有特別留意。
控:當時跟女友一起
D:是
控:急步還是慢步
D:急步
控:然後被人拉你的背囊,你立刻跌

D: 他拉著我A-B點,B點才跌落地
控:這個動作時,你女友是否在你旁邊
D:沒有留意
控:然後你女友走到?
D:走到
控:她沒有理你
D:當時第一情況都是想逃離去安全地點。
控:那裏不安全?
D:有催淚彈味道
控:你被帶警署都沒有再找回你?
D:沒有
控:我向你指出你被捕地點不是大埔道,你背囊裡有一件咖啡TEE,為何帶TEE出街
第九號圖,手套搬野用。為何不普通勞工手襪?
D:沒有特別篩選,五金舖見到就買,我不熟悉價錢,不特別知道
控:跟住你有另一對手襪。圖畫16未開,袋裝著,為何帶多對
D:這個不是我自己,買給朋友的,我樂隊八個人,但一直沒有給他。
控:又是這一款。
D:是
控:你說自己有雷射筆但並非證物P19,比較長的,你幾時第一次見到P19?
D:實體我現在是第一次見
控:到這裡才第一次見,之前怎麼知道長過他
D:因相片見到,旁邊有把尺有長度
控::那你怎麼知道自己長過它
D:因為都用了一段時間,對外型外觀了解
控:幾時見圖
D:第二次被捕,知道要上庭,看到文件時
控:那你有無向警察提出你搞錯
辯:這是他保持緘默的權利
控:有點不同
官:你在問他為何不同警察講!
控:換個方法問,你由始至終沒有跟警察講過這支筆不是你的
D:沒有講
控:催淚煙相反方向走就好,為何要帶手袖
D:我當時是向反方向離開
控:那生理鹽水護目鏡泳鏡為何要帶,不去那些地方就好
D:社會氣氛緊張,日日都有,很難避免到,我樂隊或正常生活都好都需要周圍走
控:我們不需要武裝都可以
D:我明白,我在離開
控:你不是離開,你走入風眼
D:我聞到刺鼻所以戴上防具,但我並非向衝突現場方向前進。
控:你知道現場堵路所以你帶雷射筆到現場
D:不同意

辯方案情結束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準備了書面結案陳詞。中段陳詞沒有涵蓋第1證人,至於他的可信性結案陳詞中第四段已經涵蓋。證供多處地方與片段不符,可信性成疑,2-5號證人也是。

控方案情站不住腳。然而就算依賴控方案情,P19在被告背包,也做不到推論被告是有相關意圖。加上被告剛才作供沒有在盤問下動搖,認為法庭應該接納他的講法。

控:事實裁決,我不打算回應。但我留意到閣下這些案件很熟悉,本身我預備了結案陳詞講攻擊性武器UNDER17。
官:如果預備了不要浪費,我們有時間
控:結案陳詞針對非法用途(書面交換)
辯:法律觀點沒有異議,最新潘官判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同庭進行宣判,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1/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1630本日審訊完畢
PW1 21930 鄧浩濱 剛好完成辯方盤問,明天0930到控方覆問PW1。
(詳情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上)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11月21日於水佳麗裁判官席前裁決內容

判刑速報

控罪1,2: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於自己寫的求情信中寄語:「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線電
#續審 [11/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0:18 開庭
控罪一 全部被告表證成立

控罪二 A1 表證成立

10:19 休庭

10:35 開庭
A1 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東區區議員徐子見)

🌟A1大律師主問之重點🌟
1. DW1之背景及參選當選情況
2. DW1在2019年6月認識A1
3. DW1與A1有一同籌備2019年8月11日遊行。DW1為遊行代理人,A1負責統籌遊行急救之一切事宜,包括尋找急救人仕當值丶預備急救物資,就急救事宜在籌備會議提供意見。及後遊行被警方反對,需改為維園集會。唯A1仍統籌集會之一切事宜。A1有向DW1借帳篷以設立急救站。A1有在集會前向急救人員簡介及分工。A1亦有在集會中當值。
4. A1在2019年8月11日至31日之間一星期會有兩丶三次與其他區內年青人去DW1辦事處就社會事件討論。
5. DW1在8月31日舉辦嘉年華。DW1就此有詢問A1能否在當天擔任急救人員,唯A1拒絕,因為當天有遊行需要去擔任急救人員。
6. A1大律師播片邀請DW1說出片中A1的說話。DW1聽到A1在片中說出「我唔還搶拖,我係first aid嚟架」及「我而家比你鎖比你綁,我係急救人員」
7. DW1因為朋友介紹而相信A1有急救知識及邀請A1統籌8月11日之一切急救事宜,而DW1在2019年11月亦親眼見到A1為一個受催眼彈影響的人急救

法官在控方盤問前詢問DW1有否看過片段,DW1回應指有看過兩丶三次。

🌟控方盤問重點🌟
1. 控方要求DW1確認他相信A1有專業急救知識丶親眼看到其急救表現令人滿意並有能力在一萬人集會應對突發情況。DW1確認
2. 控方一連串詢問一個急救人員或其急救隊員沒有帶備繃帶丶生理鹽水丶紅藥水丶藍藥水(直播員按:我上急救堂無教過用紅丶藍藥水,大家有?)是否可以接受。DW1均表示不能接受。
3. 控方再詢問急救人員沒有穿著明顯衣著以顯示其為急救人員又可否接受,DW1亦表示不過接受。
4. DW1在8月31日沒有見過A1

🌟辯方覆問🌟
1. 辯方大律師問是否所急救人員要穿著明顯標示衣服,DW1回應不一定。
2. 辯方播另一片段,向DW1指出A1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人仕。DW1看到並表示他期望兩人為一個急救小組亦期望該反光衣人仕有急救物資。(法官詢問該反光衣人仕有沒有背囊,及後在辯方協助下看到反光衣人仕有背囊。法官指示辯方截圖並為辯方證物
DW1作供完畢。

A2-7 選擇不作供 亦不傳召證人

11:08 DW1 徐子見完成作供

11:13 休庭

11:23開庭

控方不同意能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處理A1的急救相關證書,但同意A1 有急救知識 。A1代表大律師認為以此基礎便可以。

有關案件管理:
法官強烈希望今日內辯方能給予書面陳詞;如不能,明天9點前亦可。
此外,法官希望本年內能完成裁決 (很大機會會於12月28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作最後陳詞,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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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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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穎珊。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時為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目前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裁判官提醒,並作出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在背囊內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問PW1有否見過該證物,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此時,PW1才記起從被告身上撿取過豬嘴,與較早前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其後於翌日01:10,將證物交給CID同事16058,即PW2。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有色差。
但其筆記簿第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認為被捕人士必定穿黑衫。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5-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應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指出其警車在三條行車線中間,問被告如何往警車頭方向行。
就此,PW1就案發經過提出另一個版本,指被告當時是和另外10多人聚集在豉油街對開,及後逃跑至花園街19號地下外被截停。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即「大包圍」,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區浩賢。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3月24日,有與PW1見面,以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度,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只得「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更可以「雜亂無章」來形容。
PW1的記事簿的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1.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2. 與父母同住

3.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4.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5.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6.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7.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8.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9.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自己的民族感到自豪,我希望可以盡我所能去捍衛大家共同擁護的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直播員按:湯仔希望聽到《十八》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1/1]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審訊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20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PW1,2作供完畢

👉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530 繼續審訊
為免被告會因今天未能完成作供引致長時間不能和辯方律師討論案件,被告的供作將會再約一天進行審訊,因此下午只會傳召被告的品格證人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3/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36開庭
PW 2 五金鋪老闆作供

10:45
PW2 作供完成
PW3 另一個五金鋪老闆作供

12:05
PW 3作供完成

插曲:主控主問階段想比照片PW3睇被辯方反對,法官認為無作用後 主控發老脾地講無其他問題

12:08 休庭至下午2:15 再續

(臨時直播員按:
1. 主控做咩姐 可以禁發脾氣架咩?2. 官對主控有啲不耐煩
3. PW3好搞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匯豐銀行分行副經理口供(証物38)及PW3,PW5,PW6及D3醫療報告同意以65(b)處理。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法律觀點作中段陳詞
關於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雖然警隊條例第54條給予隊員截查任何人,不過是有條件的,不可以是任意搜查。
在《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①一案中法官指出,雖然判斷某人行動可疑是警員主觀的看法,但他仍須以當時相關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時間、地點、現場環境、那人的神情、舉止及動作等,然後運用專業訓練和知識,來判斷那人行動是否可疑。換言之,警員若引用第 54(1) 條的權力,他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

而本案的PW1在裁判官最後提問下才講出只知道沙田站有人破壞及襲擊警員,而控方亦從未供出過PW1對灰衫男子有合理懷疑呢方面嘅證據。
另外辯方亦提供另一個關於女警截查懷疑妓女被襲的案例②供法庭參考。(直播員未揾到)

辯方認為PW1手持武器又沒合理懷疑下試圖唔比灰衫男子離開不是正當職行執務。

📌控方回應
PW1有向法庭指出被告衝向他,PW1亦有叫「咪郁」但被告繼續,而PW1當時的背景是負責去沙田站救警員,是去執行職務當中。

📌辯方回應
PW1當更中並不等於在正當職行執務,PW1證供有提及被告是衝向他的左邊,但無提過灰衫男和沙田站案件有何關係,PW1作供沒有提及過,因此不能幫PW1補回和沙田站內案件有關。

HCA539/2007 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

案件將於1530 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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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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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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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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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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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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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被告是否有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

📌口頭裁決
雖然被告選擇不答辯,但法庭須緊記,舉證責任全在於控方。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會給予其一定的比重。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口供,原因如下:
PW1的作供於不同時間,有不同版本,並以被告當時與警車的距離及人群集結的情況等作為例子。
PW1筆記簿上的文字記錄模糊、不清晰,如「隨身包、隨身袋」等,並指出正常情況下,應有詳細的描述,如顏色、牌子等。
就記事簿上的補充口供一事,法庭認為女警的解釋─「印象深刻,所以當時沒有記錄」並不合理。
新聞片段中見到,被告在22:50(撿取證物時間點)後,PW1及被告身上均沒有背囊,與PW1「一直保管證物」的供詞有矛盾,控方證人亦未能為此作出解釋。
此外,背囊內沒有任何個人物品,未能確認該背囊及噴漆是何人管有。
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噴漆及背囊等物品屬於被告。
即使噴漆屬於被告,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原因如下:
控方主要依賴新聞片段,指出當時有身穿黑衣的人群聚集。
雖然當晚有很多人在旺角聚集,但並沒有任何人使用噴漆作刑事損毀。
綜合以上所有元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另外,辯方有訟費申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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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D1:麥(28)
D2:李(22)
D3:黃(2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控罪詳情:

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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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申請毋須答辯及延期,控方指出早上才收到辯方信件,律政司需時考慮,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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