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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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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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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417旺角
#提堂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下午2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提訊

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831旺角 #提堂

👤陳(17)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西洋菜南街近弼街的馬路上阻礙交通,並將4個錐形交通路標踢到馬路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8日下午2:30 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提堂

👤

控罪
(1)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決定以原有控罪檢控。
辯方表示昨從警方處收到約2GB的錄像,再申請押後4星期處理證據。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
期間被告毋須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8/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0:14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第二十二位,警署警長伍國雄(音)49914(PW22),當天負水泡車主管(簡稱:SMV)。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0:38 小休
11:04開庭
傳召控方第四十三位證人(PW43)林亮華(音),通訊事務管理局助理電訊督察員,通訊機功能測試。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傳召控方第四十四位證人(PW44)通訊事務管理局發牌組,高級文書主任 李女士。
11:58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2:34今天審訊完畢,下星期一早上10:00繼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襲警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審訊詳情

結案陳詞

——————

審訊概覽:
兩個控方證人24710及7100皆同意被告人一直以同一速度奔跑,目的是為迴避警員(與襲擊控罪相反)。
7100報稱受襲警員在盤問下承認,若非自己主動上前截停被告人,被告人並不會與7100碰撞。
7100在較早前錄取口供從未提及自己手持盾牌,辯方陳芊仲大律師質疑7100是因為知道錄影片段能清晰見到自己手持盾牌。因而改變口供。
被告人被盾牌撞到後反彈香Fancl玻璃門在跌落地。
控方強調魯莽行為仍構成襲警,但被告人只希望盡快離開現場,在混亂中或不知道警員有意截停自己,並非魯莽行為。

【速報】
🎊罪 名 不 成 立🎊

📌簡單裁決
本案主要爭議為被告的襲警意圖,辯方對被告人身份及碰撞行為並無爭議。
法庭提醒自己,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舉證責任都在控方,辯方並無舉證責任。
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在法律上被告人有較低犯罪可能。

證物P1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法庭給予十足比重。

關於PW1警員24710證供
PW1警員24710證供指出有幾名黑衣人沿扶手電梯上商場一樓,其中被告人甫上一樓,便向右邊麥當勞方向逃跑,期間跑過24710左邊,24710嘗試截停被告人,但24710無法截停被告人,被告人繼續以相同速度奔跑,最終撞向20米外的警員7100,即PW2。碰撞發生後,24710馬上上前制服並拘捕被告人。

法庭觀察到PW1警員24710作供有不準確的地方。

首先,24710只自己與7100距離20米,但證物P2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二人距離遠少於20米,24710作供後期亦同意距離還未有20米。其次,24710作供時指被告人上半身撞向7100心口,但當時被告人背向24710,法庭對24710能清楚看見此細節存有疑問。24710在主問時亦未有清楚講出心口或上半身等細節。

另外辯方大律師向24710指出事件發生在1秒內、被告人是撞向7100的盾牌、撞擊一刻視線有否受阻,24710均表示唔清楚。

因此法庭對24710口供只給予輕比重,只會接納24710作供指被告人奔跑,然後24710嘗試截停,及與7100有碰撞,但未能倚賴24710就事件細節所作出的口供。

關於PW2警員7100證供
PW2警員7100作供時指見到被告人身處7100身後10米內跑向7100,7100上前截停,但被告人未有減速,因此當被告人到達7100幾米範圍內時,7100舉起手持盾牌保護自己。7100在庭上確認證物P2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為案發時的情況。

法庭同樣對7100作供的細節存有疑問。

首先在7100當天及案發後兩天錄取的口供均未有提及盾牌,7100同意碰撞一刻是案件關鍵,但當辯方律師詢問7100是否同意「被告人直接撞擊7100心口」與「被告人撞向7100的盾牌繼而壓向其心口」有明顯分別時,7100表示盾牌並不重要,因此沒有在口供內記錄。法庭認為此說法並不合理。

因此法庭對7100口供只給予輕比重,不能完全接納7100就案件細節的供詞。證物P2可見被告人的右邊膊頭接近Fancl鋪店舖一邊,是否以右肩撞到7100的盾牌存疑。而7100當天連裝備重約90kg,在撞擊前雙腳扎馬,被告人身材瘦小,對撞擊後會否令7100退後半步存在懷疑,P2片段亦未能清楚見到7100有踏後。法庭只會接納7100作供指被告人奔跑,然後24710嘗試截停,7100持盾保護自己,及與7100有碰撞,而接觸點為7100的盾牌,但未能倚賴24710就事件細節所作出的口供。

關於P2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證物P2為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法庭給予十足比重。

21:00:34時,片段可見一個戴黑色頭盔人士(證人確認為警員)在扶手電梯出口嘗試截停從電梯上一樓的市民。
21:00:35時,被告人上到一樓,在黑色頭盔人士身後跑向Fancl方向,在人群中穿插。
21:00:38時,被告人跑到近Fancl位置,兩個警員嘗試截停被告人,但被告已跑過二人身邊,二人在被告左後方。
21:00:39時,持圓盾的7100在被告人左前方,7100向左踏前。
之後被告人背向Fancl玻璃門跌落在地,被多個警員制服。

案件爭議點是被告人是否有意圖或魯莽而襲擊警員。根據證物P2及兩個控方證人口供,被告人當時「有路就走」,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亦可見被告人逃走期間避開一男一女,其逃走路線接近Fancl,當時無人阻擋。然而,在21:00:39時,7100向左踏前改變位置,被告人以其路線及當時速度或未能在一秒內改變方向,迴避7100。

因此,被告人有意襲擊警員的說法並無明顯可能。至於魯莽,被告人不能預計7100會突然改變位置,因此並無意圖故意作出魯莽行為。

🌟法庭裁定被告人襲擊在正當值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1、P2A及P12交由法庭存檔,P2因有其他案件相關資料,申請交予控方,其他證物交環被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包括一名專家證人,和呈交專家報告。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對專家報告無爭議,只有補充問題,和爭議雷射筆的用途和被告的意圖,預計審訊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開庭前三日呈交同意案情,被告轉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為早幾日收到控方文件,其中警員編號和警車車輛編號被遮蓋,辯方想申請索取原文。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被告轉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

正盤問警員B

早休至11點50分再開審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判刑
#胡雅文法官 #1109將軍澳
D1:⿈(29), D2:陳(58)
🛑二人已還押逾一年

各被告共同面對兩項控罪:
① 暴動罪 #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詳情:
① 於20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②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 (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兩位手足早前已承認控罪及處理求情,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57

--------------------------
📎各被告所有控罪罪名成立,今日判刑。胡雅文法官認為案情嚴重,當時有人開遮嘗試隱藏施襲者身份,兩名被告與其他人包圍、拳打腳踢倒在地上受害人X約10分鐘,直至警員到達才四散。受害人X因此嚴重受傷,更要在治療頭部傷勢時剃頭,至今仍時有發惡夢。因此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即使法庭接納D1沒有預謀無計劃,但心理報告指D1並非因情緒病而犯案,而D2有兩次刑事定罪記錄……

考慮兩名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扣減1/3刑期,除此之外無其他減刑理由。社會事件中的暴力情況日趨普遍,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防止他人仿效,以維持公共秩序及公眾人身安全。兩名被告的行為不能被多元、文明社會接納。

--------------------------
D1黃(29)
控罪①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②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D2陳(58)
控罪①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②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1總刑期為3年8個月,如有需要須接受精神科治療
D2總刑期為3年8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西灣河 #審訊 [1/1]

鄧(25)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器材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30日在西灣河一個單位內,未有根據與按照總督會同行政局批給的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控辯雙方早前已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12個月
期間不與得干犯刑事罪行,尤其通訊條例中罪行。

證物1,即涉案對講機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葵涌 #判刑

梁 (25)

控罪:
(1)-(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內管有一個指節套、一支重力操作鋼棒、兩個丫叉、一個發射器、三袋玻璃及金屬彈珠及三部對講機

裁決

——————

📌判刑
(1)管有違禁武器
3個月監禁🛑

(2)管有違禁武器
5個月監禁🛑

(3)管有攻擊性武器
11個月監禁🛑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4000元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2000元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共判監11個月🛑

——————

📌求情
辯方律師已向被告人解釋感化官所撰寫的背景報告,被告人同意背景報告內容。被告人15歲開始投身社會工作,有良好工作及家庭背景,家人非常支持被告人。

辯方律師指出辯方對控方案情大部份沒有爭議,並未有浪費法庭時間。被告人亦沒有就控罪作供,嘗試砌詞狡辯欺騙法庭。

控罪(1)、(2)、(3)的物品沒有證據顯示有曾被使用過,或展示於人前。物品被搜出前被告正在睡覺,而物品在衣櫃內被搜出。

控罪(3)的丫叉製作粗疏,殺傷力比市面買到的低,而且搜屋時被告人表現合作。

被告人過去還押兩周,已受到非常深刻的教訓。

本案5項控罪均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有案例顯示可以緩刑方式處理,希望法庭予以輕判,寬大處理。另外本案所有物品在同一地點搜出,為控罪的整體性,希望法庭能夠判處同期執行所有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辯方律師求情後,同意本案控罪並無量刑指引,因此需考慮每件案件的獨特案情。

控罪(1)及(2)所涉及的物品有一定殺傷力,而控罪(3)所涉及的彈珠和玻璃珠數量多,有非常嚴重殺傷力,包裹丫叉手柄亦方便使用,加上衣櫃內有其他防護裝備。

法庭判刑時考慮物品的數量、類別、性質、殺傷力、被搜出的位置、和意圖。

本案是審訊後被定罪,考慮被告人背景後,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2案合併⭐️

劉(17)
劉(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還有3名未滿16歲手足已於九龍城法院少年庭處理過,其中1名是十月尾才拘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9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71
未來亦有機會合併

控方申請押後,因文件頗多以及需時索取意見

控方證人超過10名,當時被告有帽及口罩,需依賴CCTV片段,有15個鏡頭約500分鐘❗️
其中3名被告家的CCTV約200分鐘❗️
逃走路線CCTV有20個鏡頭1000分鐘❗️

各被告電話仍然檢查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鄭(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罪名成立🛑

*鄭官讀得好好好細聲,恕直播員未能作詳細裁決直播
被告入犯人欄時狀態不佳,雙眼泛淚

休庭至1530

‼️判處判禁6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50000 保釋金
-警署報到四日
-不得離開香港
-需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2300-0600
-報稱地址居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士巴拿 #索帶 #六角匙 #鎚仔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 非法集結 (D1-5)

(1) D1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管有一個銀色士巴拿。
(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4條索帶。
(3) D3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25號外,管有300條索帶。
(4) D4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13號外,管有一把鎚仔。
(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及一串六角匙。
(6) 五人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 #20200101銅鑼灣 的任、張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與另一案件合併

D2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辯方取得進一步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王(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去年11月2日港島區流水式集會,警方驅散示威者期間,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93。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2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取得進一步文件。原條件繼續保䆁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蔡(29) #0811北角
#攻擊性武器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PW1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不接納涉案木棍是用作自衛用途,不接納被告證供。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50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無線電 #噴漆

👥 D1:余(29) D2:嚴(26) D3:吳(55)
D4:任(25) D5:任(23) D6:張(22)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3)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5)
(3)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4) 非法集結 (D4, D6)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6)

案情摘請參閱有關報導。
以下整合蘋果日報之報導:

(1) D1-D3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無線電通訊機。
(2) D4-D5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25號崇光百貨外,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機。
(3)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D4, D6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另案的 #20200101銅鑼灣 的被告以及其他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5) D6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505號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即一支噴漆。

————————————
📌D1, D2, D3, D5承認事實,同意自簽$1000,負責$500堂費,守行為12個月換取撤銷控罪。守行為附特別條款不可再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涉案對講機全部充公。

D4及D6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攻擊性武器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本案案情是源自警方在被告家中檢取兩支雷射筆。
辯方作出多項爭議,其中在特別事項中,辯方爭議:
a1. 證物的可呈堂性
a2. 錄影會面的招認
a3. 第十證人的專家資格
而在一般事項中,辯方爭議:
b1. 證物鏈
b2. 雷射筆的傷害性
b3. 被告是否有意圖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a1 在特別事項中,辯方案情是被告沒有向PW1說出他所指的說話,PW1向被告說「只係協助調查」,PW1否認。但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之後法庭列出一些原因說明PW4的證供不可靠,但對裁決沒有幫助,恕省略)
另一方面辯方指警方無權在被告家中檢取證物,但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即是被告知道他被搜屋是因為他涉嫌縱火罪,法庭亦不同意這次行動是非法拘捕。辯方指出警方檢取的雷射筆和縱火罪無關,但法庭認為當日警方在被告家中亦搜出防毒面具、護目鏡、口罩、手套等物品,有合理懷疑被告這些物品和縱火罪有關,雷射筆亦同理,因此裁定兩支雷射筆可呈堂。

a2 辯方就錄影會面有兩項爭議,第一是PW2沒有讀出第二份pol153的一些項目,被告亦沒有表示明白,所以對被告不公。法庭不同意,因被告已閱讀過第一份pol153並在上面簽名,亦有將副本交給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保持緘默,沒有作出任何要求及投訴。第二是警員只就縱火罪作出警誡,而沒有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作出警誡,對被告不公。法庭不同意,因被告已知他被指控於9月11日針對攻擊警方的行為被拘捕,他亦知道警方搜獲了雷射筆。但被告在首次被問及雷射筆的用途時,卻回答了8月31日及9月22日有用過來照射向警員。因此法庭裁定他在提供答案時已清楚調查性質,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是被誤導而作出答案,法庭亦沒有因素行使酌情權去剔除此招認。

a3 法庭亦不同意辯方否定PW10的專家證人資格。基於他的學歷、職業和經驗,認為他可以用IEC基準考慮該雷射筆是否能對人體作出傷害而作供。

b1 辯方爭議PW10測試的雷射筆是否由被告家中搜出的那兩支,因為PW9和PW10對於雷射筆是由誰收取的說法有不同。法庭不同意,因為PW3有表格記錄,雷射筆由PW10收取。

b2 辯方認為PW10在判斷雷射筆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傷害時沒有考慮IEC第八項。法庭認為PW10以IEC第一項的考慮已包括了第八項,沒有不一致或矛盾。雖然專家亦承認有關指引不能判定雷射筆必然能對人體構成傷害,但根據HCMA13/2020判詞,裁定控方不需要證明「必然能造成傷害」(=只要「有可能」即完成舉證)。

b3 辯方說法是被告沒有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因為在被告家中搜出的其它物品只是防護性質。法庭不同意,因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已作招認,他說用雷射筆射向警員上部作驅散,必然是想射向眼睛。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的家人、校長、多位老師、同事和親戚都為被告撰寫了求情信,主要說他操行良好,性格和順、積極和樂於助人,這次事件和他本性不相符。被告本人的求情信亦提及他已明白自己用了錯誤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注。被告在警員調查期間表現合作,希望法庭可以判處非監禁的刑罰。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沒有案底,亦有來自不同人士對他的積極評價,但亦必須根據案情和罪行來判刑。

押後至1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513金鐘 #續審 [3/2]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1.侮辱國旗
2.非法集結
🛑因另案國安法被捕還押中

被告作供完畢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將押後至12月11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6/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押後至12月22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需於12月18日下午一點前向對方及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如有進一步回應需於12月21日下午四點半前交予法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堂
#1102元朗

吳(38)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日09: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陳詞和求情,辯方需在開庭前三天交陳詞大綱,被告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