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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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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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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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10月27日首次審前覆核時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上次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今日控辯雙方表示已經填妥及簽署問卷,控方有6位證人及影片呈堂(沒爭議),沒有警誡供詞,辯方D2會傳召2位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26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0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預計4天審訊(預留27,28及29日)。

期間除D3外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法庭批准D3更改報到日子
🛑以下2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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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灣仔 案件❶
👥A1: 盧(23),A2: 王(46)

控罪:
①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管有10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②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
王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大量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③ 暴動 [A1][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1102灣仔案件中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④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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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灣仔 案件❷
A1:馬(44) / A2:陳(25)
A3:林(27) / A4:陳(24)
A5:劉(33) / A6:謝(32)

控罪:
① 暴動 [A1-6]
②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③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④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⑤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⑥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詳情:
①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②③④⑤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

⑥ 林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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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❶A2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案件❷A2更改報到時間,通知法庭更改住址
🟢批准案件❷A3更改報到警署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2021年 1月12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前覆核

陳(2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站F1出口,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4212

背景:9月8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隊伍遊行至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敦請美國政府儘早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至旁晚,民眾仍在中環一帶聚集,大批防暴在銅鑼灣站內衝出,向民眾施放催淚彈。

控方表示將傳召5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閉路電視,有PW1醫療報告呈堂。辯方表示現階段沒有影片呈堂

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7日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本地話作審訊,預計一天審期,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無線電

陳(23)

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及一盒火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 ,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另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裁決速報
2項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30屯門

D1:黃
D2:何
D3:魏
D4:魏

控罪:
(1)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保釋批准
擔保金照舊
不得離港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以下3宗案件下次將合併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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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❶
👤劉頴匡(26)

控罪:
①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②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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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❷ 
👤A1: 李(20), A2: 陳(34), A3: 楊(19)

控罪:
① 暴動 [A2][A3]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A2][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③ 暴動 [A1][A2]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④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A2]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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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❸👤黃 (18)

控罪:
① 暴動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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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案件❷A1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各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辯方需向控方索取文件並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法援事宜,以上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 1月19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A1:王 (19),A2: 李 (22)
#1113銅鑼灣

控罪:
①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金百利商場地下襲擊男子X,導致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給惡意地損害他

② 暴動 [A1][A2]
兩名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③ 非法禁錮罪 [A2]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禁錮X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26日 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法庭希望下次提訊可聽取答辯意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維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黃/全叔 (62) 🛑已還押逾7個月
#20200323上水

控罪:
① 縱火
被控於2020年3月23日在上水保榮路5號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高級警員7911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② 管有腐蝕性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③ 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在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的單車徑管有1把鋤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被告當日凌晨向宿舍停車場擲4枚汽油彈,其中3枚跌在停車場內,警方接報到場,在附近截查正踏單車的被告,搜查單車時發現1支懷疑易燃物品。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待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還柙候判🛑

D2排期於2021年1月27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A1:* (15), A2:魯(16), A3:* (15)
🛑3人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①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A1][A2][A3]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行人天橋,有意圖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何麗英

② 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A1][A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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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2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A3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7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鑑於各被告而還押一段時間,法庭希望下次聆訊可展開下一個程序,儘快了結案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5警員9344 蔡遠明(音)作供。

🛑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和警員10570交收前,10月8日有預先打電話給相關隊伍,約定10月9日上午來我們辦公室。 我亦要求為了清晰,每件證物都要用袋裝起、用釘封口,再用大膠袋裝起,加一張寫上被告名字的紙。當時是逐件交收,放在檯面或地下調查報告去核對,印像中證物上有標籤。

下午時分我拿著這些證物打調查報告,亦將編號填在黃色標籤。其實我沒有要求上一手人是製作黃色標籤,亦發現標籤上描述不足,所以我重寫了一次。亦發現上一手的編號包含同案其他被告的證物,所以又後補了數字。

我在九龍城警署有一個房間存有證物,只有我有鎖匙。我將證物的大膠袋放入膠箱,箱上有標籤寫上被告姓名及案件編號,放入該房間。因為那段時間拘捕太多人,證物房人員沒有足夠時間接收證物。之後約了證物室人員在10月17日下午交收,10月17日1722將證物交回證物房。

🌟盤問
警員你做了一份調查報告及在2020年3月6日錄了一份口供,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與案有關的記錄。你有沒有用過涉案的雷射筆 (PW5:看了一下開關掣,在睇證物寫報告時) 同一時間你亦核對PW4寫的黃色標籤 (PW5:其實是白色) 你看標籤上的形容,如ok就沿用,留住他寫的白色標籤,如果你想改,就換上你寫的黃色標籤。(PW5:是) 你對物品描述以調查報告還是PW4寫的標籤為準?(PW5:睇邊個準就用邊個) 睇你label上的寫法似乎是和調查報告一致,沒有用的白label (PW5:掉左)

辯:請看雷射筆上的標籤,你繼續沿用白色標籤,上面敘述 "silver battery",在你的調查報告內應該一致,除了使用中文。請看你的調查報告,描述是「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電池上印有acdali~~字眼」,咁咪同證物標籤不符?
PW5:證物太多,我一路做一路打報告,冇改標籤
辯:雷射筆是重要證物,調查報告形容得很仔細, 你亦試過支筆,竟然冇改證物標籤
PW5:我在1月12日仍有補充調查報告,因為當時在九龍城警署為證物影相,補充雷射筆長9cm
辯:你要打開證物袋和標籤來影相,你主問時唔講?
PW5:我有講
辯:你12號睇證物補充9號的list,咁你12號唔改label?
PW5:當日處理多人證物,忘記了。

辯:你在九龍城警署有間房放證物,有冇名
PW5:248室,冇特定稱呼
辯:該房間只有十月六日的證物?
PW5:只有這宗案件被捕27人的證物
辯:有冇記錄交代證物放進248室 (PW5:冇) 接收後曾經交到化驗所,有冇記錄證物去向 (PW5:冇) 你被指派做證物人員,可以咁樣㗎咩 (PW5:這是常規程序) 你唔講就冇人知啲證據去咗248室 (PW5:已向案件主管申請張證物存放於248室) 你應該要在調查報告及口供內寫低 (PW5:我已跟常規程序去做) 248室代替了西九龍總部證物房的功能 (PW5:某程度上係) 證物房要紀錄幾時出幾時入 (PW5:適用於證物房人員,不適用於248室)

辯:這些證物在10月17日交回西九龍總部證物房,2月5日取出化驗,涉及三支雷射筆,是在10月9日由不同警員交給你。只有其中一支涉及被告。化驗所唔用黃色標籤,所以又取走了三支雷射筆的label,只剩下Q1 Q2 Q3作參考,咁你有冇記錄Q1係邊位的雷射筆
PW5:有張交收紙於出發前打好,標明Q1是屬於本案被告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2月1日0930同庭續審,辯方需於11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中段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黃瑞紅女士繼續盤問PW3 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證人繼續死雞撐飯蓋,否認有對被告人「打、嚇、氹」,即使控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顯示PW3對各被告人箍頸、撞頭向牆、用警棍打,與PW3在案發當天約下午1時錄取的口供和主問時的作供有不同,甚至自己都稱「可能我唔記得咗,有啲錯漏」,但依然堅持沒有迫使被告人解鎖電話

D2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3 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未完成盤問,午休至1430再訊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1226大埔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楊(36)🛑服刑中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背景:經審訊後,控罪二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一於11月10日被 #陳炳宙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詳情:審訊審訊2裁決判刑

法庭批准上訴人上訴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在提供地址居住。
宵禁(11pm-7am)。
每週兩次報到警署。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3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答辯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根據出入境紀錄,他在今年8月31日從機場離開香港後一直未有回港。

申請人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7月17日已經去信通知答辯人會覆核本案,並已排期進行聆訊,而當時答辯人正在服刑(7月21日才刑滿出獄),所以一定知悉有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在8月中旬委託律師一星期後離開香港,之後沒有再給予代表律師任何指示,是他自願而刻意地不出庭應訊,因此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覆核,不會對他不公平。

👨‍⚖️法庭准許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覆核聆訊。

聆訊進行中,播緊片,一陣再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判刑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在判刑前呈上CAAR8/20案例*供法庭參考
控方申請法庭給予被告早前索取的報告副本存檔獲批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最終判被告監禁3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 $10000保釋金
- 居在報住地址
- 宵禁
- 每週報到一次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18歲被告襲擊案件原審判處18個月感化令,覆核改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加上在覆核時改判有所扣減,最終改判30日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控方證人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有人堵路,控方證人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男子「跌低」,控方證人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其後制服被告,將被告交由另一位警員處理。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該名警長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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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7

播放片段,申請方指出在片段中顯示,警方人數遠遠低於示威者。有人吹奏樂器,有節奏地敲打欄杆,嘗試鼓動在場人士情緒。現場有社工向舉住紅旗的警方講「克制情緒唔好挑動市民」有人手持自製盾牌,而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彎腰似乎想加固/處理鐵馬,並將三角鐵馬推前,尖端指向警方。

2019年7月1日07:10時至07:38時(答辯人被拘捕)
時序:超過100人叫口號對峙>示威者組織鐵馬推向警方>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掟雜物>答辯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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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首席法官指出,示威者除堵路、衝擊警方防線外,證據上似乎沒有顯示他們有共同目的,例如以政總為目標衝擊。申請方同意

📌申請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無考慮以下7點嚴重情節,以致量刑過輕:

①集結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幾十人),警方無法控制情況,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②集結為時不短,對峙時間多於半小時

③從裝束可見,有自製盾牌、頭盔、眼罩、手套等裝備顯然有一定程度預謀

④集體蒙面阻礙警方識別身份,互相鼓勵進行更激進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威脅……

⑤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重覆的警告,加劇社會安寧受破壞的風險

⑥暴力程度高,原審裁判官只提到本案無人受傷,但無考慮現場人士不斷掟雜物,忽略對現場人士安全的威脅,本案後期的暴力程度已經類近暴動

⑦集結發生在重要幹道(夏愨道),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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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地考慮所有犯罪情節,亦無恰當地衡量答辯人的個人行為刑責,犯下兩個原則性錯誤。

①忽略非法集結示威者會共同作出一些破壞秩序行為去達成共同目的,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單獨考慮並與其他人的行為分割。

②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判斷答辯人刑責,指答辯人無證據顯示煽動、帶領、安排。但忽視答辯人的行為本身就有相當鼓動性。例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搬動鐵馬,叫喊侮辱性說話,支持同樣用暴力襲擊警方的示威者。

總結,申請方建議法庭參考梁曉暘案 FACC3/2018,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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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結果:
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改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10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6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9個月即時監禁,因答辯人已離開香港,法庭發出拘捕令
補回昨天(24日)的裁決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線電
被害人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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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裁決理由:

第一部分:控方證人可信性評估

法庭認為PW3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所以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對講機合情理。法庭認為PW3對事件經過的記憶清晰,裁定對講機是在背包大格搜出。

即使PW4承認記不起對講機是在那裏搜出,法庭認為他的口供對本案重要性低。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PW3,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第二部分:方證人可信性評估

法庭認為DW1只要拿走電單車車頭盔便能把2部對講機放在一起;而且2部對講機在修理後頻譜仍然不同,不能對話,法庭認為這並不合理,裁定DW1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第三部分:事實裁決

法庭認為以被告以往所做的職業,即使他與DW1相識多年,也應特別小心別人給予自己的東西,因此不相信被告因相信DW1而沒有檢查後者給他的物品,裁定被告是知道自己背包內是有對講機。

在法庭接納PW1及PW2證供後,裁定被告不可豁免牌照擁有無線對講機。

考慮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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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是一個稱職和負責的義務急救員,具有良好品格和服務社會的心。

家人,朋友和前同事所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有樂於助人的心,可依賴,經常會在緊急情況時為受傷人士進行急救,因此主動考取相關牌照。他亦願意為了救活人而捐自己的骨髓。此外他也加入了救傷隊進行社會服務,且在肺炎爆發時擔任亞博館和老人院舍的義工,亦有參與派口罩的活動。

辯方此案已令被告留下案底,無法從事理想職業,冗長的案件提堂及審訊也為被告及家人帶來困擾,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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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5000罰款,部分金額從擔保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新案件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今年5月,中国打算粗暴訂立《港區国安法》,而香港立法會亦於5月27日恢復二讀審議《国歌法》,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據悉,案發時間為日間,附近有抗爭活動。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待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名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擔保
· 不得離港
· 定時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