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李志宏 (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之間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李志宏 (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之間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罪名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被告管有工具,而且那些工具可以用作損毀辦事處,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或基礎指出被告意圖用那些工具損毀辦事處,亦不是唯一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罪名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被告管有工具,而且那些工具可以用作損毀辦事處,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或基礎指出被告意圖用那些工具損毀辦事處,亦不是唯一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楊(35)
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雙方同意4項修訂控罪,但庭上無讀出。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但需於今日或開審前10天提出。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楊(35)
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雙方同意4項修訂控罪,但庭上無讀出。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但需於今日或開審前10天提出。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1):12星期
控罪(2):2星期
控罪(3):1星期
全部同期執行
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星期
🛑總刑期10星期監禁🛑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獲批✅
——————
⏺裁決理由
裁判官唔同意辯方所指PW1, PW2就制服被告嘅時候嘅細節有出入以達至精人不可信嘅結論,認為PW1同PW2嘅證供互相支持,有交代制服被告嘅時候嘅詳情,但係當時情況混亂,認為兩個證人如果有任何出入嘅地方都只係枝節。其中辯方律師所提出,如果被告係如PW1所指,有用腳踢警員嘅話,必定會被記錄下來,同埋被控告。但係裁判官唔同意,認為呢個腳踢係審訊嘅時候嘅進一步資訊,對當時嘅證供冇矛盾。
裁判官認為,警方純粹因為被告人企得比較近,容易追截所以作出拘捕,而其他人冇被拘捕都係一個合理嘅情況。裁判官亦都認為,雖然被告人喺警署入邊受傷到流血,懷疑被人毆打,但係由於控辯雙方都冇證供可以連結到同案件上面,所以裁判官喺定罪考慮以及量刑方面,都完全冇考慮過被告曾經喺被捕嘅情況下懷疑被人毆打嘅情況。
📌控罪(1)非法集結
裁判官採納嘅案情入邊,控方分離左被告人同佢身後嘅人,指控被告帶領佢身後嘅人叫囂。但係,係描述呢個非法集結嘅時候,佢就連同喺附近但係其他地方嘅人同行為,包括唔係因為被告帶領而叫囂嘅人,掉雜物,使用雷射筆等等,一併而言,認為被告同呢啲人嘅集結有關連。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喺量刑方面,佢認為呢一啲喺案情入邊被分離開去嘅其他人導致呢一個係一個嚴重嘅案情,被告嘅詞語,包括黑警,狗,係屬於侮辱性同挑撥性嘅字眼,故此量刑起點係12個星期。
辯方律師曾經提出一啲其他裁判法院關於非法集結嘅案例,指有其他同類型嘅,由遊行衍生嘅非法集結,案情更為嚴重以及暴力,被告人亦都只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拒絕接納,指案情唔同,唔能夠接納。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必然知道自己已經被捕,根據所接納嘅PW1,PW2嘅證供同埋控方案情,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係2個星期。
📌控罪(3)蒙面法
辯方律師曾經指出,被告當時有頸巾,但係冇用黎蒙面,只係佩戴外科口罩,足以佐證被告人當時嘅意圖並唔係蒙面,而係對於健康有實際嘅憂慮而佩戴外科口罩。裁判官由於採納PW1,PW2嘅證供,當時穿着着防暴裝備,持有防毒面具嘅佢哋兩個描述當時催淚煙已經散去,故此認為催淚煙喺現場對被告冇影響。拒絕被告以健康理由佩戴口罩,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係1個星期。
辯方律師曾經舉出一啲高等法院嘅案例,指曾經有係被捕嘅時候,被告人動作衝前,都係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拒絕接納,指嗰啲案例係唔同條例之下嘅控罪,故此唔適用。
📌求情
辯方律師呈上三批來自家人同事同埋朋友嘅求情信,證明被告係一個照顧者,品格良好,事發嘅時候並無預謀,穿着街坊嘅裝束,冇其他攻擊性嘅物品,除咗叫囂之外並無其他有暴力行為。裁判官就話,佢要考慮當時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嘅情況,例如掟雜物,碎石,使用雷射裝備等等,故此考慮被告冇案底嘅情況下酌情扣減兩星期,各控罪同期執行,被告被判10個星期監禁。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1):12星期
控罪(2):2星期
控罪(3):1星期
全部同期執行
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星期
🛑總刑期10星期監禁🛑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獲批✅
——————
⏺裁決理由
裁判官唔同意辯方所指PW1, PW2就制服被告嘅時候嘅細節有出入以達至精人不可信嘅結論,認為PW1同PW2嘅證供互相支持,有交代制服被告嘅時候嘅詳情,但係當時情況混亂,認為兩個證人如果有任何出入嘅地方都只係枝節。其中辯方律師所提出,如果被告係如PW1所指,有用腳踢警員嘅話,必定會被記錄下來,同埋被控告。但係裁判官唔同意,認為呢個腳踢係審訊嘅時候嘅進一步資訊,對當時嘅證供冇矛盾。
裁判官認為,警方純粹因為被告人企得比較近,容易追截所以作出拘捕,而其他人冇被拘捕都係一個合理嘅情況。裁判官亦都認為,雖然被告人喺警署入邊受傷到流血,懷疑被人毆打,但係由於控辯雙方都冇證供可以連結到同案件上面,所以裁判官喺定罪考慮以及量刑方面,都完全冇考慮過被告曾經喺被捕嘅情況下懷疑被人毆打嘅情況。
📌控罪(1)非法集結
裁判官採納嘅案情入邊,控方分離左被告人同佢身後嘅人,指控被告帶領佢身後嘅人叫囂。但係,係描述呢個非法集結嘅時候,佢就連同喺附近但係其他地方嘅人同行為,包括唔係因為被告帶領而叫囂嘅人,掉雜物,使用雷射筆等等,一併而言,認為被告同呢啲人嘅集結有關連。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喺量刑方面,佢認為呢一啲喺案情入邊被分離開去嘅其他人導致呢一個係一個嚴重嘅案情,被告嘅詞語,包括黑警,狗,係屬於侮辱性同挑撥性嘅字眼,故此量刑起點係12個星期。
辯方律師曾經提出一啲其他裁判法院關於非法集結嘅案例,指有其他同類型嘅,由遊行衍生嘅非法集結,案情更為嚴重以及暴力,被告人亦都只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拒絕接納,指案情唔同,唔能夠接納。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必然知道自己已經被捕,根據所接納嘅PW1,PW2嘅證供同埋控方案情,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係2個星期。
📌控罪(3)蒙面法
辯方律師曾經指出,被告當時有頸巾,但係冇用黎蒙面,只係佩戴外科口罩,足以佐證被告人當時嘅意圖並唔係蒙面,而係對於健康有實際嘅憂慮而佩戴外科口罩。裁判官由於採納PW1,PW2嘅證供,當時穿着着防暴裝備,持有防毒面具嘅佢哋兩個描述當時催淚煙已經散去,故此認為催淚煙喺現場對被告冇影響。拒絕被告以健康理由佩戴口罩,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係1個星期。
辯方律師曾經舉出一啲高等法院嘅案例,指曾經有係被捕嘅時候,被告人動作衝前,都係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拒絕接納,指嗰啲案例係唔同條例之下嘅控罪,故此唔適用。
📌求情
辯方律師呈上三批來自家人同事同埋朋友嘅求情信,證明被告係一個照顧者,品格良好,事發嘅時候並無預謀,穿着街坊嘅裝束,冇其他攻擊性嘅物品,除咗叫囂之外並無其他有暴力行為。裁判官就話,佢要考慮當時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嘅情況,例如掟雜物,碎石,使用雷射裝備等等,故此考慮被告冇案底嘅情況下酌情扣減兩星期,各控罪同期執行,被告被判10個星期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控方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投訴: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錢禮主任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控方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投訴: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主要理由:
裁判官重看所有影片(分3組A、B,C)分別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片段子細分析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一女子均是同一人,而施襲男子即是被告,共同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額頭
2. 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比較被告被捕後所拍照片與片段截圖(面貌、輪廓)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
判刑:9個月2星期❗️
保釋被拒
直播員按:鄭紀航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主要理由:
裁判官重看所有影片(分3組A、B,C)分別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片段子細分析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一女子均是同一人,而施襲男子即是被告,共同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額頭
2. 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比較被告被捕後所拍照片與片段截圖(面貌、輪廓)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
判刑:9個月2星期❗️
保釋被拒
直播員按:鄭紀航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1/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雷射筆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0946 開庭
❌D1不認罪❌
📌開審前覆核
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本案將會傳召6位控方證人,以讓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作證。
控方將呈上4條約20分鐘的片段,以展示被告被捕過程,和相簿及證物表,以展示本案證物。
PW5 警員10570 由於先前十字韌帶有斷裂,因而進行了手術。控方表示若有需要會派將PW5 送至法庭。控方將先傳召專家證人,相關報告控辯雙方沒有爭議。
裁判官詢問辯方的辯護理由。
辯方律師指辯方將爭議雷射筆等證物的連貫性及被告的意圖。
📌專家證人作供問題
裁判官指專家證人可用65B(即書面作供)代替作供,控方則指希望證人能於法庭闡述其證供。
裁判官指表示「希望控方會話俾大家知道一陣專家會講啲咩嘢部分,咁一陣可以節省時間」
控方回應指該名專家證人將解釋
1.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
2. NOHD
3. 該雷射裝置所發出的能量,波長及光譜
(直播員都係layman所以唔係好知佢講乜😐)
裁判官表示:「我真係唔覺得要專家證人出嚟講,而家唔係 Physics堂,既然辯方對呢樣嘢係無爭議,咁就點解要喺法庭度講呢?何況你想表達嘅,不外乎就係雷射裝置會發出照明㗎姐,就係雷射筆喺遠啲嘅時候射過去會有較大嘅傷害力......」(已經mark唔到😐)
裁判官續說:「Ms Wong(控方律師),我知你真係好responsible,真係做咗好多嘢,不過喺法庭上面應該係要爭議辯方有dispute嘅嘢,再要專家證人作供,又係唔係需要呢?我認為真係無需要囉。一陣控辯雙方處理完65C之後,控方你再決定傳唔傳召專家證人啦。」
裁判官宣佈暫休庭,以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01 休庭
1030 開庭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只會將其報告(P2及其譯本P2A)呈堂作證物。
案件正式開審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 58151 作供
控方先作盤問。PW1 為截停被告之警員,他於1997 年加入香港警隊。
🔑案發前
於2019年10月6日,PW1 為速龍小隊(特別戰術小隊)一員。由於當日據悉有公眾活動,當日0900 時PW1 已經於粉嶺機動部隊總部standby,於1300 時於油麻地警署候命。
於1600時,PW1 收到上司指示,得知彌敦道界限街交界有大量人士堵路,PW1 被替派至該地執勤。PW1 坐着大車到達界限街荔枝角道交界,見示圖一之黑色正方形,PW1 沿着示圖一中的黃色highlighter所指的路線以正常步速向前走(此直播不作詳述),途中於長沙灣道交界有障礙物,於西洋菜北街有穿着黑衣黑褲深色鞋帶頭盔口罩蓋着口鼻位置手拿着棍狀物件敲打着地面製造操音的人(以下稱黑衣人),大喊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PW1 沿着界限街的左邊路面走前,PW1 表示該處有黑衣人左轉入西洋菜北街。速龍小隊(及PW1)尾隨至西洋菜北街白楊街交界。
此時,PW1 與黑衣人的距離約有 120m,稍後警司指示要將黑衣人拘散,並在可行情況下將其拘捕。PW1 收到指示後全速向前跑,然後轉入無名路(見Google Map),他跟前方示威者保持數十米距離,他看見大部分黑衣人都逃往大埔道方向。
PW1 是速龍小隊最早轉入無名路,約1700時,他轉入無名路後見到一名約高五尺六寸的男子(未知是否被告本人),於逃離無名路人群中的後排。PW1 表示該名男子拿起一個破璃樽(估計為汽油彈)迎向PW1 方向,PW1 馬上擎起橡膠子彈槍,描準該名男子的左大腿,開了一發橡膠子彈,然而射不中,該名男子拋出汽油彈至PW1 身前約十米,然後馬上混進人群,人群中亦有人為他開傘。PW1 隨即後退幾步。PW1 估計該名男子拋汽油彈的目的是阻礙警方視線。該名男子最後逃離無名路後亦被警員截停。
🔑案發經過
之後有一名男子(被告)注視着PW1 ,兩人相差一個手位。PW1 認為由於被告帶着面罩,應該跟當日先前的非法集會有關連。被告當時身穿灰色衣服黑色長褲,帶袖套,黑色帽黑色眼鏡,背着藍色背囊。PW1 認為被告有可疑,他當時右手拿着槍,他便因此用左手拉着被告,令他失平衡,最後成功制服被告。PW1 立刻尋找支援並按下被告,叫他不要動,被告有掙扎。PW1 用膠手扣鎖起被告雙手,並揭走被告的面罩,發現他鼻子流血。被告沒有出聲,其後PW2 到場,PW1跟PW2 交代事發經過,並以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法將被告拘捕。PW1 將被告背包交給PW2 ,期間未有檢查內有何物。
其後為控方展示呈堂影片P1,此直播不加以描述。辯方對影片內容沒有爭議。
控方完成盤問PW1。
約1140休庭
1150開庭
辯方盤問 PW1〔節錄〕
(一)案發前情況相關盤問
辯:當你轉入白楊街嘅時候,你見到班黑衣人喺度聚集,佢哋喺度做緊啲咩?
PW1:我真係唔知喎
辯:咁佢哋係靜止緊?定係聚集緊?
PW1:佢哋嗰陣停咗喺嗰個位聚埋一齊,無進行任何敲打動作
辯:當警方左轉進入無名路,警方有無推進以外嘅方法進行驅散?
PW1:無
辯:例如有無進行呼籲?
PW1:我聽唔到
辯:有無用任何武力或者武器進行驅散?
PW1:無
辯:你點理解警司同你哋講話「喺可行嘅情況下作出拘捕」?
PW1:我哋唔希望黑衣示威者進行聚集或者堵路,若果情況可行之下,我哋會作出拘捕。戰術上就係會用武器(從兩邊(?))快速向前衝,希望可以透過呢個方法達致驅散,同埋唔聚集嘅目的。我哋會拘捕在逃嘅人士。
辯:任何人都係逃走緊㗎喎,你點樣分別呢?
PW1:我唔同意,有啲途人佢哋甚至係面向警察走過,我哋都會俾佢哋走,黑衣示威者先會選擇逃走。
(二)案發情況盤問
辯:據你所指,被告被你拉到失平衝,然後跌咗落地下?
PW1:係
辯:被告跌落地下,係咪同被制服嘅地方一樣?
PW1:係
〔播放P1(a) 呈堂片段〕
PW1 於片段中以上身壓住被告,被告於片段被制服,PW1同意。
〔播放P1(d) 呈堂片段〕
於片段中見到某處有白煙冒出,PW1表示有機會是有示威者拋煙餅。據PW1 理解,當日警方未有使用催淚彈。另外,從片段所見,有不少市民進入了無名路。
(三)整體驅散行動盤問
辯:你係唔係曾經發射一枚橡膠子彈呢?
PW1:係,我喺小巷入面有發射過一枚橡膠子彈
辯:你擔唔擔心呢件事會對市民造成危險呢?
PW1:示威者擲汽油彈擲磚我都會擔心造成危險㗎
裁判官:證人你唔係答緊辯方律師問題喎,而家唔係鬧交,唔該你答翻佢問題呀
PW1:我唔同意會對市民造成危險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PW1 將被告從大埔道拖拉到無名路的位置,PW1 不同意。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其證供有問題而且並非事實之全部,PW1 完全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PW1,控方未有任何覆問。
PW1作供完畢。
午休後,控方傳召PW2
PW2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 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1/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雷射筆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0946 開庭
❌D1不認罪❌
📌開審前覆核
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本案將會傳召6位控方證人,以讓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作證。
控方將呈上4條約20分鐘的片段,以展示被告被捕過程,和相簿及證物表,以展示本案證物。
PW5 警員10570 由於先前十字韌帶有斷裂,因而進行了手術。控方表示若有需要會派將PW5 送至法庭。控方將先傳召專家證人,相關報告控辯雙方沒有爭議。
裁判官詢問辯方的辯護理由。
辯方律師指辯方將爭議雷射筆等證物的連貫性及被告的意圖。
📌專家證人作供問題
裁判官指專家證人可用65B(即書面作供)代替作供,控方則指希望證人能於法庭闡述其證供。
裁判官指表示「希望控方會話俾大家知道一陣專家會講啲咩嘢部分,咁一陣可以節省時間」
控方回應指該名專家證人將解釋
1.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
2. NOHD
3. 該雷射裝置所發出的能量,波長及光譜
(直播員都係layman所以唔係好知佢講乜😐)
裁判官表示:「我真係唔覺得要專家證人出嚟講,而家唔係 Physics堂,既然辯方對呢樣嘢係無爭議,咁就點解要喺法庭度講呢?何況你想表達嘅,不外乎就係雷射裝置會發出照明㗎姐,就係雷射筆喺遠啲嘅時候射過去會有較大嘅傷害力......」(已經mark唔到😐)
裁判官續說:「Ms Wong(控方律師),我知你真係好responsible,真係做咗好多嘢,不過喺法庭上面應該係要爭議辯方有dispute嘅嘢,再要專家證人作供,又係唔係需要呢?我認為真係無需要囉。一陣控辯雙方處理完65C之後,控方你再決定傳唔傳召專家證人啦。」
裁判官宣佈暫休庭,以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01 休庭
1030 開庭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只會將其報告(P2及其譯本P2A)呈堂作證物。
案件正式開審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 58151 作供
控方先作盤問。PW1 為截停被告之警員,他於1997 年加入香港警隊。
🔑案發前
於2019年10月6日,PW1 為速龍小隊(特別戰術小隊)一員。由於當日據悉有公眾活動,當日0900 時PW1 已經於粉嶺機動部隊總部standby,於1300 時於油麻地警署候命。
於1600時,PW1 收到上司指示,得知彌敦道界限街交界有大量人士堵路,PW1 被替派至該地執勤。PW1 坐着大車到達界限街荔枝角道交界,見示圖一之黑色正方形,PW1 沿着示圖一中的黃色highlighter所指的路線以正常步速向前走(此直播不作詳述),途中於長沙灣道交界有障礙物,於西洋菜北街有穿着黑衣黑褲深色鞋帶頭盔口罩蓋着口鼻位置手拿着棍狀物件敲打着地面製造操音的人(以下稱黑衣人),大喊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PW1 沿着界限街的左邊路面走前,PW1 表示該處有黑衣人左轉入西洋菜北街。速龍小隊(及PW1)尾隨至西洋菜北街白楊街交界。
此時,PW1 與黑衣人的距離約有 120m,稍後警司指示要將黑衣人拘散,並在可行情況下將其拘捕。PW1 收到指示後全速向前跑,然後轉入無名路(見Google Map),他跟前方示威者保持數十米距離,他看見大部分黑衣人都逃往大埔道方向。
PW1 是速龍小隊最早轉入無名路,約1700時,他轉入無名路後見到一名約高五尺六寸的男子(未知是否被告本人),於逃離無名路人群中的後排。PW1 表示該名男子拿起一個破璃樽(估計為汽油彈)迎向PW1 方向,PW1 馬上擎起橡膠子彈槍,描準該名男子的左大腿,開了一發橡膠子彈,然而射不中,該名男子拋出汽油彈至PW1 身前約十米,然後馬上混進人群,人群中亦有人為他開傘。PW1 隨即後退幾步。PW1 估計該名男子拋汽油彈的目的是阻礙警方視線。該名男子最後逃離無名路後亦被警員截停。
🔑案發經過
之後有一名男子(被告)注視着PW1 ,兩人相差一個手位。PW1 認為由於被告帶着面罩,應該跟當日先前的非法集會有關連。被告當時身穿灰色衣服黑色長褲,帶袖套,黑色帽黑色眼鏡,背着藍色背囊。PW1 認為被告有可疑,他當時右手拿着槍,他便因此用左手拉着被告,令他失平衡,最後成功制服被告。PW1 立刻尋找支援並按下被告,叫他不要動,被告有掙扎。PW1 用膠手扣鎖起被告雙手,並揭走被告的面罩,發現他鼻子流血。被告沒有出聲,其後PW2 到場,PW1跟PW2 交代事發經過,並以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法將被告拘捕。PW1 將被告背包交給PW2 ,期間未有檢查內有何物。
其後為控方展示呈堂影片P1,此直播不加以描述。辯方對影片內容沒有爭議。
控方完成盤問PW1。
約1140休庭
1150開庭
辯方盤問 PW1〔節錄〕
(一)案發前情況相關盤問
辯:當你轉入白楊街嘅時候,你見到班黑衣人喺度聚集,佢哋喺度做緊啲咩?
PW1:我真係唔知喎
辯:咁佢哋係靜止緊?定係聚集緊?
PW1:佢哋嗰陣停咗喺嗰個位聚埋一齊,無進行任何敲打動作
辯:當警方左轉進入無名路,警方有無推進以外嘅方法進行驅散?
PW1:無
辯:例如有無進行呼籲?
PW1:我聽唔到
辯:有無用任何武力或者武器進行驅散?
PW1:無
辯:你點理解警司同你哋講話「喺可行嘅情況下作出拘捕」?
PW1:我哋唔希望黑衣示威者進行聚集或者堵路,若果情況可行之下,我哋會作出拘捕。戰術上就係會用武器(從兩邊(?))快速向前衝,希望可以透過呢個方法達致驅散,同埋唔聚集嘅目的。我哋會拘捕在逃嘅人士。
辯:任何人都係逃走緊㗎喎,你點樣分別呢?
PW1:我唔同意,有啲途人佢哋甚至係面向警察走過,我哋都會俾佢哋走,黑衣示威者先會選擇逃走。
(二)案發情況盤問
辯:據你所指,被告被你拉到失平衝,然後跌咗落地下?
PW1:係
辯:被告跌落地下,係咪同被制服嘅地方一樣?
PW1:係
〔播放P1(a) 呈堂片段〕
PW1 於片段中以上身壓住被告,被告於片段被制服,PW1同意。
〔播放P1(d) 呈堂片段〕
於片段中見到某處有白煙冒出,PW1表示有機會是有示威者拋煙餅。據PW1 理解,當日警方未有使用催淚彈。另外,從片段所見,有不少市民進入了無名路。
(三)整體驅散行動盤問
辯:你係唔係曾經發射一枚橡膠子彈呢?
PW1:係,我喺小巷入面有發射過一枚橡膠子彈
辯:你擔唔擔心呢件事會對市民造成危險呢?
PW1:示威者擲汽油彈擲磚我都會擔心造成危險㗎
裁判官:證人你唔係答緊辯方律師問題喎,而家唔係鬧交,唔該你答翻佢問題呀
PW1:我唔同意會對市民造成危險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PW1 將被告從大埔道拖拉到無名路的位置,PW1 不同意。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其證供有問題而且並非事實之全部,PW1 完全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PW1,控方未有任何覆問。
PW1作供完畢。
午休後,控方傳召PW2
PW2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 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進度報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於2020年8月25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今日首次聽取進度報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過去三個月被告表現好,建議感化令繼續,而且不需要撰寫進度報告交法庭,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進度報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於2020年8月25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今日首次聽取進度報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過去三個月被告表現好,建議感化令繼續,而且不需要撰寫進度報告交法庭,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
👨⚖️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
🎗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
📎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
🤦♂️最後,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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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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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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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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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開庭
辯方律師在追問警員證人PW2 PC24087昨午翻看記事冊一事‼️
休庭15分鐘,供雙方查閱涉事記事冊;辯方律師指該記事冊有未向辯方披露內容,控方承認從不知悉有此記事冊。
D3辯方律師盤問PW2警車車長PC24087
主要圍繞在升降機大堂威嚇D3解鎖電話,及由拘捕至回到警署期間沒有警誡盤問PW2
將記事冊相關頁數列為證物
再傳召PW2 PC24087
D1律師會先就新證物(記事冊內容)再盤問PW2
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開庭
辯方律師在追問警員證人PW2 PC24087昨午翻看記事冊一事‼️
休庭15分鐘,供雙方查閱涉事記事冊;辯方律師指該記事冊有未向辯方披露內容,控方承認從不知悉有此記事冊。
D3辯方律師盤問PW2警車車長PC24087
主要圍繞在升降機大堂威嚇D3解鎖電話,及由拘捕至回到警署期間沒有警誡盤問PW2
將記事冊相關頁數列為證物
再傳召PW2 PC24087
D1律師會先就新證物(記事冊內容)再盤問PW2
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攻擊性武器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18區有突擊堵路行動。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大批警員在區內展開驅散行動。下午1時左右,防暴警闖入天主教聖十字架堂制服至少5人。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29日起進行審訊,並押後至今裁決。
(參考 蘋果日報 及 明報 報道)
——————
控方案情撮要:
去年11月11日中午,有人在西灣河堵路,防暴警察奉命驅散。有約50人在大石街與成安街交界聚集,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及淺色鞋的男子與另一名身穿黑色連帽衞衣及卡其色褲的男子在人群前排,警員認為他們是領導的角色,故特別留意他們。其後人群向耀興道逃跑,警員追趕,並闖入聖十字架堂走廊發現2名被告。警員曾多次以暴力對待2人,包括以警棍毆打及迎面噴胡椒噴霧。
辯方案情撮要:
D1的女友家住西灣河,當日休假,邀請D1到家中修理皮帶及觀看電影。D1因西灣河站關閉而從太古站步行往女友住所。
D2前一晚在友人西灣河家中留宿,當日離開友人住所,並需前往大學上課。
證供分析:
針對D1,案中關鍵是PW1 PC21298 張曉峯(音)能認出D1。PW1承認D1衣飾不算特別,亦未有認出D1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等特徵。PW1並非全部時間均注視著該短褲男子,承認現場不斷有人移動及出入。
PW1稱自己追趕30人往耀興道期間,人群只有3秒離開其視線。但從片段可見,足足有9秒時間離開視線。其後可見有人群沿耀興道往山上離開,PW1不能肯定短褲男子是否與該人群一起。
PW1在庭上量度出證物P7的長度為27.5厘米,但其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均紀錄為15厘米。PW1辯稱是自己「寫錯咗」,法庭認為屬嚴重差距,並不合情理。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1全部證供。
PW2警員彭杰文在庭上作供時曾多次迴避辯方盤問有關現場非黑衣人的問題。PW2在庭上作供指現場有50多人聚集,而記事冊亦記為50多人。然而,在案發當日稍後時間紀錄的證人供詞中,卻稱現場只有20多人聚集。PW2辯稱是「紀錄出錯」,法庭質疑「為何腦袋想著是50多名人士,卻會寫成20多名人士?」
PW2稱卡其褲男子曾大叫「黑警!死全家!」,但其證人供詞從無提及此事,直至主控官提醒下才稱自己「重新記起」,但又辯稱自己一直記得此事,只是因認為「黑警!死全家!」侮辱自己及家人而沒有記在供詞內。法庭批評此說毫不專業,認為警員不應受情緒影響。
PW2同樣沒有記下D2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甚至連在庭上首次提及D2右手戴上手套、如此明顯的特徵,也從沒在證人供詞上提及。
法庭認為上述漏記事項均屬關鍵,甚至為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罪元素。法庭質疑,「漏記」行為令人不禁懷疑有關說法是否事後憑空增加。
PW2曾稱追趕群眾時相距約20米,而且愈追愈近。但從片段可見,警員非但沒有愈追愈近,反而曾因現場有人叫「hold」而停下腳步。PW2承認沒有留意過耀興道旁的一條小路,不能肯定卡其褲男子是否跑進該小路。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2全部證供。
2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分別傳召了1名及2名辯方證人。雖然全部辯方證人均不是獨立的證人,但法庭裁定他們證供合乎情理,認為他們的證供有可能為事實。
控方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2人面對的全數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7及P15 2把槌子充公;
P8至P14歸還D1;
P16至P26歸還D2;
其餘證物交法庭存檔。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攻擊性武器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18區有突擊堵路行動。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大批警員在區內展開驅散行動。下午1時左右,防暴警闖入天主教聖十字架堂制服至少5人。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29日起進行審訊,並押後至今裁決。
(參考 蘋果日報 及 明報 報道)
——————
控方案情撮要:
去年11月11日中午,有人在西灣河堵路,防暴警察奉命驅散。有約50人在大石街與成安街交界聚集,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及淺色鞋的男子與另一名身穿黑色連帽衞衣及卡其色褲的男子在人群前排,警員認為他們是領導的角色,故特別留意他們。其後人群向耀興道逃跑,警員追趕,並闖入聖十字架堂走廊發現2名被告。警員曾多次以暴力對待2人,包括以警棍毆打及迎面噴胡椒噴霧。
辯方案情撮要:
D1的女友家住西灣河,當日休假,邀請D1到家中修理皮帶及觀看電影。D1因西灣河站關閉而從太古站步行往女友住所。
D2前一晚在友人西灣河家中留宿,當日離開友人住所,並需前往大學上課。
證供分析:
針對D1,案中關鍵是PW1 PC21298 張曉峯(音)能認出D1。PW1承認D1衣飾不算特別,亦未有認出D1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等特徵。PW1並非全部時間均注視著該短褲男子,承認現場不斷有人移動及出入。
PW1稱自己追趕30人往耀興道期間,人群只有3秒離開其視線。但從片段可見,足足有9秒時間離開視線。其後可見有人群沿耀興道往山上離開,PW1不能肯定短褲男子是否與該人群一起。
PW1在庭上量度出證物P7的長度為27.5厘米,但其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均紀錄為15厘米。PW1辯稱是自己「寫錯咗」,法庭認為屬嚴重差距,並不合情理。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1全部證供。
PW2警員彭杰文在庭上作供時曾多次迴避辯方盤問有關現場非黑衣人的問題。PW2在庭上作供指現場有50多人聚集,而記事冊亦記為50多人。然而,在案發當日稍後時間紀錄的證人供詞中,卻稱現場只有20多人聚集。PW2辯稱是「紀錄出錯」,法庭質疑「為何腦袋想著是50多名人士,卻會寫成20多名人士?」
PW2稱卡其褲男子曾大叫「黑警!死全家!」,但其證人供詞從無提及此事,直至主控官提醒下才稱自己「重新記起」,但又辯稱自己一直記得此事,只是因認為「黑警!死全家!」侮辱自己及家人而沒有記在供詞內。法庭批評此說毫不專業,認為警員不應受情緒影響。
PW2同樣沒有記下D2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甚至連在庭上首次提及D2右手戴上手套、如此明顯的特徵,也從沒在證人供詞上提及。
法庭認為上述漏記事項均屬關鍵,甚至為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罪元素。法庭質疑,「漏記」行為令人不禁懷疑有關說法是否事後憑空增加。
PW2曾稱追趕群眾時相距約20米,而且愈追愈近。但從片段可見,警員非但沒有愈追愈近,反而曾因現場有人叫「hold」而停下腳步。PW2承認沒有留意過耀興道旁的一條小路,不能肯定卡其褲男子是否跑進該小路。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2全部證供。
2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分別傳召了1名及2名辯方證人。雖然全部辯方證人均不是獨立的證人,但法庭裁定他們證供合乎情理,認為他們的證供有可能為事實。
控方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2人面對的全數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7及P15 2把槌子充公;
P8至P14歸還D1;
P16至P26歸還D2;
其餘證物交法庭存檔。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1123粉嶺 #裁決
#阻差辦公
呂智恆(38)
控罪: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粉嶺港鐵站對出的太和路天橋,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
審訊內容參考蘋果日報
罪名不成立🎊
接納發還訟費申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兩大爭議,第一為被妨礙者是否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第二,有否構成妨礙。
法庭指本案證人食環署職員的證供可信性成疑。據本案片段中清晰可見,被告人多次查詢職員身份,惟職員從沒回應問題。麥先生工作期間身穿便服,從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委任證。早前盤問下,麥先生承認自己不方便透露自己真正身份。故此,法庭認同辯方以mistake of fact (身份認知)作為抗辯理由。
第二,早前作供麥先生及黎警長曾表示被告人妨礙清潔工作,但麥先生在主問及盤問下更正清潔工作從未開展。法庭認為被告人只是在麥先生準備指示清潔工人開展工作前都追問麥先生身份,在清潔工作完全未開始,「極其量只是造成不便,或者令職員做了少許額外工作。」(引談立徽案,2005)
法庭表示控方在檢視證物及證供,在決定起訴一名市民時,應考慮有否合理定案機會。認為控方作出檢控是不合理的決定,同意發還訟費。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劉(17)
李(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5月27日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至1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劉(17)
李(19)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5月27日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至1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以下是因證物鏈爭議而傳召的警員。
❇️PW3警員13989 楊振豪(音)作供
🛑主問
當時隸屬西九龍總區反黑行動組第一隊。案發當日於旺角警署standby,因為有大型拘捕行動,在臨時羈留室等被捕人士山警署,被補人士會在這裏等見值日官及獲發一些文件。
我負責處理被告。由警員17781交接,等他處理完警誡口供,大概2200接手。我幫他打指模、影相和落背景口供,工作處理完畢便交回報案室看管。之後警員17781亦有將證物交給我,發生在臨時羈留室外走廊,因為裏面太多人。在一個大膠袋內有很多物品,這些物品是在被告身上撿取,每個物品都有獨立包裝但沒有封口。我們踎在地下交收,逐個Item講。
2317對錶記下時間,將整個大膠袋放落紙皮箱,等其他同事完成工作才一起回去西九龍總部。回到辦公室後我將整個大膠袋放入自己辦公枱的櫃桶上鎖。
10月7日上午,我將大膠袋拿出,打調查報告。
10月9日約上午11點多,警員10570到我三樓寫字樓交收,他逐樣拿出來和一份證物清單核對,封號每件證物的膠袋及釘上黃色標籤。最後仍然是以大膠袋的形式拿走。由接收至交接證物給其他人期間沒有干擾過證物。
🌟盤問
辯:你知道當時有大型拘捕行動,亦有臨時羈留室,即時已經預算有不少被捕人士會到達
PW3:不同意,因為不能預算,不論有多少被捕人士都會設立臨時羈留室
辯:你由下午兩點等到六點半,之後獲安排處理被告,你和警員17781交收時是將大袋內的全部小袋取出放在地下數?
PW3:不是,是逐個袋數
辯:有幾多個小袋 (PW3:唔記得) 交收時沒有文書紀錄 (PW3:冇) 有咩事後記錄? (PW3:調查報告 pol155)
其實有20樣證物,咁咪好似抽獎咁,逐樣抽,抽完又放返入去,咁咪好易漏?
這個走廊交收情節,不在你報告及口供 (PW3:不在) 提及交收方法?(PW3:冇) 收證物時的形式是大膠袋內有小膠袋,有冇記錄 (PW3:冇) 你在主問時才說?(PW3:因為是慣常做法)
其實主控冇問過你係咪大袋包小袋,只係問你喺邊度進行。慣常都寫都唔使寫,但又刻意喺法庭提及,係咪上庭前有人指示你咁講 (PW3:冇)
控方反對,說其實她有問。於是大家聽番錄音,控:當時我係問咗一個大問題,「我哋講下交收情況」先至再問「喺邊度收」
辯:你形容大小袋都沒有封口,有冇任何一個有封口或者釘住 (PW3:冇) 你將大膠袋放落紙箱,直到返office前都拎住 (PW3:係) 但你調查報告及口供都冇提及,亦冇任何記錄 (PW3:同意) 用A4紙寫了被告名字放上膠袋上是唯一記認 (PW3:係) 將膠袋放入自己office櫃桶沒有記錄 (PW3:係) 其實你當日仲攞住另外五件證物,是放在同一紙箱?(PW3:唔係) 即係你一個人拎住兩個紙箱 (PW3:係) 那五件證物中有行山杖、玻璃樽等,你的說法根本不可能 (PW3:不同意)
你的辦公室在西九龍總部三樓,大房內約七至八人每人一張枱,房間只供PW3的隊伍使用。房間有門有鎖有匙,PW3不記得10月6日是誰最後離開及有冇鎖門,但平時最後走會鎖門,房間內8人都有鎖匙。
辯:警員10570是同隊隊員,點解要交證物比佢?
PW3:10月6日只是由長官指派工作,其實我當時不在處理被捕人士的list內,只是幫10570做。證物的黃色標籤要由他處理。
❇️PW4警員10570 許文樂(音)作供
🛑主問
同屬西九龍總區反黑行動組第一隊,本案中只負責處理證物。10月9日1115從警員13989接收證物。當時是在一隊的辦公室,他在座位上拿出特大證物袋,我根據調查報告在證物釘上黃色標籤,之後就放回大證物袋,保管到同日1134,將證物拿到案件主管調查隊伍的辦公室,位於相同樓層。到達後和警員9344逐一核對,亦測試過涉案的雷射筆,沒有損壞。
🌟盤問
[展示庭上證物,T恤] 這證物沒有你製作的黃色標籤,去咗邊 (PW4:唔清楚) 現在證物的標籤上有item number,似乎是由警員9344準備,因為上面有個印(PW4:唔清楚) 這裏寫的item number和警員13989的調查報告一樣 (PW4:唔清楚) 其實在調查報告這證物的item number是13號,但你份證人口供寫10號,但你份口供係2020年1月先落㗎喎... 你有冇寫調查報告 (PW4:冇) 記事簿都冇記錄,只有口供 (PW4:係)
休庭5分鐘,之後傳召PW5。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以下是因證物鏈爭議而傳召的警員。
❇️PW3警員13989 楊振豪(音)作供
🛑主問
當時隸屬西九龍總區反黑行動組第一隊。案發當日於旺角警署standby,因為有大型拘捕行動,在臨時羈留室等被捕人士山警署,被補人士會在這裏等見值日官及獲發一些文件。
我負責處理被告。由警員17781交接,等他處理完警誡口供,大概2200接手。我幫他打指模、影相和落背景口供,工作處理完畢便交回報案室看管。之後警員17781亦有將證物交給我,發生在臨時羈留室外走廊,因為裏面太多人。在一個大膠袋內有很多物品,這些物品是在被告身上撿取,每個物品都有獨立包裝但沒有封口。我們踎在地下交收,逐個Item講。
2317對錶記下時間,將整個大膠袋放落紙皮箱,等其他同事完成工作才一起回去西九龍總部。回到辦公室後我將整個大膠袋放入自己辦公枱的櫃桶上鎖。
10月7日上午,我將大膠袋拿出,打調查報告。
10月9日約上午11點多,警員10570到我三樓寫字樓交收,他逐樣拿出來和一份證物清單核對,封號每件證物的膠袋及釘上黃色標籤。最後仍然是以大膠袋的形式拿走。由接收至交接證物給其他人期間沒有干擾過證物。
🌟盤問
辯:你知道當時有大型拘捕行動,亦有臨時羈留室,即時已經預算有不少被捕人士會到達
PW3:不同意,因為不能預算,不論有多少被捕人士都會設立臨時羈留室
辯:你由下午兩點等到六點半,之後獲安排處理被告,你和警員17781交收時是將大袋內的全部小袋取出放在地下數?
PW3:不是,是逐個袋數
辯:有幾多個小袋 (PW3:唔記得) 交收時沒有文書紀錄 (PW3:冇) 有咩事後記錄? (PW3:調查報告 pol155)
其實有20樣證物,咁咪好似抽獎咁,逐樣抽,抽完又放返入去,咁咪好易漏?
這個走廊交收情節,不在你報告及口供 (PW3:不在) 提及交收方法?(PW3:冇) 收證物時的形式是大膠袋內有小膠袋,有冇記錄 (PW3:冇) 你在主問時才說?(PW3:因為是慣常做法)
其實主控冇問過你係咪大袋包小袋,只係問你喺邊度進行。慣常都寫都唔使寫,但又刻意喺法庭提及,係咪上庭前有人指示你咁講 (PW3:冇)
控方反對,說其實她有問。於是大家聽番錄音,控:當時我係問咗一個大問題,「我哋講下交收情況」先至再問「喺邊度收」
辯:你形容大小袋都沒有封口,有冇任何一個有封口或者釘住 (PW3:冇) 你將大膠袋放落紙箱,直到返office前都拎住 (PW3:係) 但你調查報告及口供都冇提及,亦冇任何記錄 (PW3:同意) 用A4紙寫了被告名字放上膠袋上是唯一記認 (PW3:係) 將膠袋放入自己office櫃桶沒有記錄 (PW3:係) 其實你當日仲攞住另外五件證物,是放在同一紙箱?(PW3:唔係) 即係你一個人拎住兩個紙箱 (PW3:係) 那五件證物中有行山杖、玻璃樽等,你的說法根本不可能 (PW3:不同意)
你的辦公室在西九龍總部三樓,大房內約七至八人每人一張枱,房間只供PW3的隊伍使用。房間有門有鎖有匙,PW3不記得10月6日是誰最後離開及有冇鎖門,但平時最後走會鎖門,房間內8人都有鎖匙。
辯:警員10570是同隊隊員,點解要交證物比佢?
PW3:10月6日只是由長官指派工作,其實我當時不在處理被捕人士的list內,只是幫10570做。證物的黃色標籤要由他處理。
❇️PW4警員10570 許文樂(音)作供
🛑主問
同屬西九龍總區反黑行動組第一隊,本案中只負責處理證物。10月9日1115從警員13989接收證物。當時是在一隊的辦公室,他在座位上拿出特大證物袋,我根據調查報告在證物釘上黃色標籤,之後就放回大證物袋,保管到同日1134,將證物拿到案件主管調查隊伍的辦公室,位於相同樓層。到達後和警員9344逐一核對,亦測試過涉案的雷射筆,沒有損壞。
🌟盤問
[展示庭上證物,T恤] 這證物沒有你製作的黃色標籤,去咗邊 (PW4:唔清楚) 現在證物的標籤上有item number,似乎是由警員9344準備,因為上面有個印(PW4:唔清楚) 這裏寫的item number和警員13989的調查報告一樣 (PW4:唔清楚) 其實在調查報告這證物的item number是13號,但你份證人口供寫10號,但你份口供係2020年1月先落㗎喎... 你有冇寫調查報告 (PW4:冇) 記事簿都冇記錄,只有口供 (PW4:係)
休庭5分鐘,之後傳召PW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攻擊性武器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
📌特別事項
開庭時,法庭先處理特別事項,即兩名被告背囊入邊嘅物品是否能夠呈堂。背囊入邊包括有頭巾,面巾,防毒面具等一般示威常見嘅衣着裝束。經過兩名辯護律師親詞後,裁判官歸納出能唔能夠呈堂比法庭去考慮呢啲證物有兩點,分別係相關證物與案件有冇關係,同埋相關證物呈堂會唔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D1嘅辯護律師就呢項特別事項陳詞嘅時候,認為雖然背囊入邊嘅物品可能有關,但係佢哋嘅舉證價值比起損害被告嘅利益不成比例。因為相關物品係常見嘅示威者裝束,但係案發當日都冇示威。有關嘅物品,同案中其他物品串連嘅時候,可能會令到法庭聯想到一啲比較暴力嘅示威事件,對被告造成一啲唔好嘅印象。
D2嘅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控罪係有關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物品例如被告嘅衣着都同呢個控罪無關,故此認為,如果被告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嘅話,唔會因為着其他衫而唔會被控。
但係裁判官認為,嗰啲衣物係當時搜身嘅時候搜出,係屬於同搜身相關嘅物品,都係搜身嘅結果,故此認為係同案件相關嘅。至於呢啲物品對於控罪元素有冇關連,就唔係屬於呈堂性嘅爭議,而係作為一般事項,喺結案陳詞後由法庭去考慮。
📍故此作出裁定會呈堂。
📌播放警方測試丫叉及彈珠片段
控方律師喺庭上播出一段由警方喺天水圍警署入邊嘅靶場用自己嘅辦法測試案情入邊嘅丫叉同埋彈珠。佢哋首先測量彈珠嘅重量同埋直徑,用一個唔太準確嘅電子磅量度三粒彈珠,一粒1g,兩粒2g,直徑相同。其後,佢哋喺約略三米嘅距離,射落一張紙上面,其中兩粒成日喺同一個位附近,然後佢哋拍攝張爛咗嘅紙,並且將張紙呈堂。
——————
處理完特別事項,同埋播出呢一條警方自己拍攝嘅片段之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兩名被告都不作供
辯方亦都冇傳召證人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呢一條控罪係被告意圖利用呢一個工具傷人,並唔係指丫叉同埋彈珠本身作為攻擊性武器。
——————
📌D2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測試片段
D2辯方律師喺結案陳詞嘅時候,首先批評今日呈堂嘅片段入面嘅測試並唔科學,十分粗疏,既唔係有專業嘅軍火專家去測試,使用丫叉嘅力度、角度等等亦都係冇記錄,甚至射擊嘅距離都係約略,故此辯方認為呢一條片段係冇意義嘅。
其後,辯方律師引述PW1以及PW3嘅證供之中,有唔少唔合理嘅地方。
⏺警車停泊地點
第一個唔合理嘅地方,在於兩名證人都供稱自己曾經喺警車上面觀察兩名被告,PW1指係喺天耀路一個停車場外停車觀察,但係當辯方律師要求PW3係地圖上面標示嘅時候,佢標示左係一個接近案發行人隧道嘅行人路上面。辯方律師指出警車冇理由泊喺行人路上面。
⏺證人時間差別
第二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兩個證人都非常肯定時間,係即時記錄嘅時間,但係喺盤問嘅時候先至發現有幾分鐘嘅差距。辯方律師引用當時嘅證供對比地圖上面嘅距離同埋所需要嘅時間,發現有出入之後,證人解釋係喺隧道入邊逗留觀察。但係辯方律師指出呢啲逗留觀察並無任何嘅書面記錄,而係盤問嘅時候為咗勉強解釋幾分鐘嘅差距嘅時候先作出嘅。辯方律師話,喺案發附近嘅行人隧道係一條150米長筆直嘅大直路,四野都好空曠,兩個警察一個便服一個軍裝,如果被告係好似證人所講形跡可疑四處張望嘅話,唔會望到喺度觀察緊佢哋嘅軍裝警察。
⏺觀察地點
第三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在於證人指觀察被告嘅地方,其實同被告身處嘅地方並無一個line of sight,即係冇一個視線係可以觀察到被告嘅。故此辯方律師認為,證人聲稱觀察被告出入,係不可信不可靠。
⏺控罪基礎
辯方律師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咗考慮物件本身嘅性質,案發時間同埋地點之外,亦都要考慮被告當時嘅行為表現,面對截查嘅反應等等。形容根據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冇可能知道被跟蹤。
喺意圖方面,辯方指出控方已經確認,因為彈弓同埋彈珠本身不一定係攻擊性武器,故此必須要證實被告嘅意圖,先至可能入罪。辯方律師指出無論係D2自己用,或者交俾他人使用都係冇可能嘅。因為案情指D2放低一個放咗喺一個紙袋,被重重包裝嘅丫叉喺地上。如果係自己用準備去傷人嘅話,唔會將呢個工具重重包裝,又用袋,又用盒咁樣將個丫叉包住,又用另一個袋裝住啲彈珠。如果係比他人使用嘅話,亦都唔可能將佢放喺地下。辯方亦都引述證供入邊有講有部份嘅橡筋係壞嘅,辯方指,咁樣其實證明當時嘅丫叉係處於一個未組裝嘅狀態,因為如果檢獲嘅係一個完整嘅丫叉嘅話,並唔會單獨指橡筋係壞。
裁判官曾經詢問會唔會有機會佢係擺喺度等其他人自己執,辯方律師就話,被告放低嘅地方並唔係一個隱蔽嘅地方,如果佢係想秘密地交收嘅話,喺佢身邊有一啲草叢同埋其他更加隱蔽嘅角落,一定唔會選擇擺喺地下,有機會比其他人拎咗。
辯方律師總結,PW1及PW3嘅證供唔合理,被告擺低工具構成一個合理嘅疑點,指出佢當時嘅意圖可能係想棄置呢一啲物品,就算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示威者常見嘅裝束,當時當區亦都冇示威衝突,故此並唔能夠達到一個同控罪有關嘅 結論。
📌D1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嘅辯結嘅陳詞大致採納D2嘅陳詞,另外指出當時D1手持嘅並唔係藏有工具嘅紙袋,控方需要達致毫無疑點下證明藏有工具嘅紙袋係兩名被告共同擁有,而且要證明D1對於呢啲工具係知情嘅。現時冇一個直接嘅證據,證明呢個紙袋同埋呢啲工具係同D1有關,只係得一啲環境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攻擊性武器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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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開庭時,法庭先處理特別事項,即兩名被告背囊入邊嘅物品是否能夠呈堂。背囊入邊包括有頭巾,面巾,防毒面具等一般示威常見嘅衣着裝束。經過兩名辯護律師親詞後,裁判官歸納出能唔能夠呈堂比法庭去考慮呢啲證物有兩點,分別係相關證物與案件有冇關係,同埋相關證物呈堂會唔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D1嘅辯護律師就呢項特別事項陳詞嘅時候,認為雖然背囊入邊嘅物品可能有關,但係佢哋嘅舉證價值比起損害被告嘅利益不成比例。因為相關物品係常見嘅示威者裝束,但係案發當日都冇示威。有關嘅物品,同案中其他物品串連嘅時候,可能會令到法庭聯想到一啲比較暴力嘅示威事件,對被告造成一啲唔好嘅印象。
D2嘅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控罪係有關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物品例如被告嘅衣着都同呢個控罪無關,故此認為,如果被告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嘅話,唔會因為着其他衫而唔會被控。
但係裁判官認為,嗰啲衣物係當時搜身嘅時候搜出,係屬於同搜身相關嘅物品,都係搜身嘅結果,故此認為係同案件相關嘅。至於呢啲物品對於控罪元素有冇關連,就唔係屬於呈堂性嘅爭議,而係作為一般事項,喺結案陳詞後由法庭去考慮。
📍故此作出裁定會呈堂。
📌播放警方測試丫叉及彈珠片段
控方律師喺庭上播出一段由警方喺天水圍警署入邊嘅靶場用自己嘅辦法測試案情入邊嘅丫叉同埋彈珠。佢哋首先測量彈珠嘅重量同埋直徑,用一個唔太準確嘅電子磅量度三粒彈珠,一粒1g,兩粒2g,直徑相同。其後,佢哋喺約略三米嘅距離,射落一張紙上面,其中兩粒成日喺同一個位附近,然後佢哋拍攝張爛咗嘅紙,並且將張紙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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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完特別事項,同埋播出呢一條警方自己拍攝嘅片段之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兩名被告都不作供
辯方亦都冇傳召證人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呢一條控罪係被告意圖利用呢一個工具傷人,並唔係指丫叉同埋彈珠本身作為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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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測試片段
D2辯方律師喺結案陳詞嘅時候,首先批評今日呈堂嘅片段入面嘅測試並唔科學,十分粗疏,既唔係有專業嘅軍火專家去測試,使用丫叉嘅力度、角度等等亦都係冇記錄,甚至射擊嘅距離都係約略,故此辯方認為呢一條片段係冇意義嘅。
其後,辯方律師引述PW1以及PW3嘅證供之中,有唔少唔合理嘅地方。
⏺警車停泊地點
第一個唔合理嘅地方,在於兩名證人都供稱自己曾經喺警車上面觀察兩名被告,PW1指係喺天耀路一個停車場外停車觀察,但係當辯方律師要求PW3係地圖上面標示嘅時候,佢標示左係一個接近案發行人隧道嘅行人路上面。辯方律師指出警車冇理由泊喺行人路上面。
⏺證人時間差別
第二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兩個證人都非常肯定時間,係即時記錄嘅時間,但係喺盤問嘅時候先至發現有幾分鐘嘅差距。辯方律師引用當時嘅證供對比地圖上面嘅距離同埋所需要嘅時間,發現有出入之後,證人解釋係喺隧道入邊逗留觀察。但係辯方律師指出呢啲逗留觀察並無任何嘅書面記錄,而係盤問嘅時候為咗勉強解釋幾分鐘嘅差距嘅時候先作出嘅。辯方律師話,喺案發附近嘅行人隧道係一條150米長筆直嘅大直路,四野都好空曠,兩個警察一個便服一個軍裝,如果被告係好似證人所講形跡可疑四處張望嘅話,唔會望到喺度觀察緊佢哋嘅軍裝警察。
⏺觀察地點
第三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在於證人指觀察被告嘅地方,其實同被告身處嘅地方並無一個line of sight,即係冇一個視線係可以觀察到被告嘅。故此辯方律師認為,證人聲稱觀察被告出入,係不可信不可靠。
⏺控罪基礎
辯方律師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咗考慮物件本身嘅性質,案發時間同埋地點之外,亦都要考慮被告當時嘅行為表現,面對截查嘅反應等等。形容根據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冇可能知道被跟蹤。
喺意圖方面,辯方指出控方已經確認,因為彈弓同埋彈珠本身不一定係攻擊性武器,故此必須要證實被告嘅意圖,先至可能入罪。辯方律師指出無論係D2自己用,或者交俾他人使用都係冇可能嘅。因為案情指D2放低一個放咗喺一個紙袋,被重重包裝嘅丫叉喺地上。如果係自己用準備去傷人嘅話,唔會將呢個工具重重包裝,又用袋,又用盒咁樣將個丫叉包住,又用另一個袋裝住啲彈珠。如果係比他人使用嘅話,亦都唔可能將佢放喺地下。辯方亦都引述證供入邊有講有部份嘅橡筋係壞嘅,辯方指,咁樣其實證明當時嘅丫叉係處於一個未組裝嘅狀態,因為如果檢獲嘅係一個完整嘅丫叉嘅話,並唔會單獨指橡筋係壞。
裁判官曾經詢問會唔會有機會佢係擺喺度等其他人自己執,辯方律師就話,被告放低嘅地方並唔係一個隱蔽嘅地方,如果佢係想秘密地交收嘅話,喺佢身邊有一啲草叢同埋其他更加隱蔽嘅角落,一定唔會選擇擺喺地下,有機會比其他人拎咗。
辯方律師總結,PW1及PW3嘅證供唔合理,被告擺低工具構成一個合理嘅疑點,指出佢當時嘅意圖可能係想棄置呢一啲物品,就算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示威者常見嘅裝束,當時當區亦都冇示威衝突,故此並唔能夠達到一個同控罪有關嘅 結論。
📌D1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嘅辯結嘅陳詞大致採納D2嘅陳詞,另外指出當時D1手持嘅並唔係藏有工具嘅紙袋,控方需要達致毫無疑點下證明藏有工具嘅紙袋係兩名被告共同擁有,而且要證明D1對於呢啲工具係知情嘅。現時冇一個直接嘅證據,證明呢個紙袋同埋呢啲工具係同D1有關,只係得一啲環境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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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新案件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609中環 #新案件
簡 (2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一個警察交通雪糕筒,所佔範圍約1平方米,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不便。
背景:
今年6月9日,有人發起「香港人抗爭一周年港島區大遊行」,旁晚在中環以流水形式遊行表達訴求。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7/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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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4代表律師完成盤問PW2 PC24087。
1312 休庭,1430再續,D3律師將盤問PW2。
法庭表示希望能在12月31日完成控方案情。控方指仍有12位控方證人需作供。法庭就Telegram對話衍生的案中案與控方討論後正式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