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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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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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開庭

旁聽席還有少量座位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新案件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畀以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5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8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25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5/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0:40 開庭

傳召控方第十證人 (PW10)PC5828,當天負責接收被捕人A3的證物
雙方主問及盤問完畢。

10:50
傳召控方第十一證人(PW11),警長5812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法庭裁定控罪(1)、(4)、(5)、(6)表明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第2控罪毋須答辯

D1不作供沒有證人
D3不作供沒有證人
D4不作供沒有證人

——————

結案陳詞

📌D1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重申中段陳詞嘅時候所爭議嘅證物鏈,指出證物鏈唔係要完美,但係本案嘅證物鏈亂七八糟,錯漏百出。其後辯方律師提到意圖喺呢個控罪入邊係非常之重要嘅一環,控方律師必須要嚴格舉證,令到破壞財物係被告人當時唯一嘅意圖。辯方律師指出呢個意圖必須係一個特定嘅意圖,控方律師嘅案情係指輕鐵站嘅破壞,但係輕鐵站同被告人相隔有三至400米嘅距離,步行嘅話需要10幾分鐘,而被告當時被捕嘅時候,並唔係同本案其他嘅被告一齊而係同另一個唔係涉案嘅人士。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一條控罪嘅原意,係比一啲將來性嘅破壞,而唔係一啲過咗去嘅破壞。輕鐵站嘅破壞已經係被告被捕前造成,所以如果控方律師想去告被告人一啲關於未來嘅破壞嘅話佢必須要好明確咁指出被告人係準備作出一啲乜嘢嘅破壞;但係喺本案入邊,從來冇證據去指明被告有一啲乜嘢係將來破壞嘅企圖。而輕鐵站嘅破壞係本案而言係屬於傳聞證供,故此控方舉唔到一個特定嘅意圖同埋犯法作為唯一可能嘅推論。

裁判官話被告嘅背囊入邊嘅衣着係一啲普遍社運案件嘅衣着,法庭有一個司法認知,佢對着呢類衫嘅人有一個籠統嘅形象,其中之一個本案嘅可能性係被告人係準備去破壞。辯方律師回應嘅時候,引用左赴湯杜火案嘅例子,指出當時被告背囊入邊嘅衣物係一啲防備性裝備;並且強調定罪係需要唯一單一嘅合理推論,案件入邊嘅證供指輕鐵站有破壞但係咁並唔足夠連結到同被告人有關,而被告所搜到嘅工具並非只能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同意裁判官所指冇證據指嗰區嘅破壞已經完結,但係亦都冇證據啲破壞未完。

辯方律師總結,針對D1嘅控罪嘅證物鏈有嚴重錯誤,雖然唔係指控警方插贓嫁禍,但係呢啲嘅錯誤令到PW1嘅證供有出入,工具亦都唔係只能作唯一非法用途,故此犯法並唔係必然唯一合理推論。

📌D3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亦都重申中段陳詞嘅時候提出質疑PW2嘅可信性,由於涉案嘅背囊入邊冇私人物品,喺本案入邊D3同裝住涉案工具嘅背囊嘅連繫性,只有PW2嘅片面之詞。但係PW2嘅證供入邊關於被告未經警誡嘅關於管有嘅問題,同埋關於用途嘅問題,就好令人質疑嘅。

首先,PW2喺盤問嘅時候經常迴避呢兩個問題,辯方律師指出,若果關於呢兩個問題嘅對話真係有出現過嘅話,必然會喺後來嘅警誡供詞入邊覆讀。第二,PW2收埋呢兩個問題嘅對話係一本從來未向被告展示嘅記事冊,只係喺庭上審訊期間突然出現,而佢嘅警誡口供極其簡陋而且係暗示式咁樣去指被告管有呢個背囊同埋被告冇一個合理解釋。第三,辯方律師亦都提到呢一個新嘅記事冊可信性成疑。PW2喺被告被捕之後,喺警署入邊,有充分嘅時間同埋機會向被告指出呢啲對話,但係PW2冇咁樣做到,故此推論呢一段對話係PW2所捏做嘅。

喺PW2嘅盤問當中,辯方律師有問過當時被告人同其他兩個人係點樣企埋一齊,被告係企喺三個人入邊嘅最側邊,定係中間,亦都有問背囊係喺被告左邊腳邊定係右邊腳邊。PW2都聲稱唔記得,而辯方律師就指出,咁樣代表PW2唔可信。因為佢所講嘅對話係佢問被告,個袋係咪你嘅,而被告答係。假設個袋係喺被告同其他人中間,PW2並唔會問個袋係咪你嘅,而係會問個袋係邊個嘅。故此PW2嘅問句就必然指被告係企喺三個人入邊嘅最側邊,而個背囊就必定係喺最外面。

辯方律師引用D1辯方律師關於意圖嘅部份嘅陳詞,指出被告被捕嘅時候距離輕鐵站被破壞已經一個小時,佢着住一件淺灰色嘅衫,同行嘅友人就着住校服,故此好難同控方案情入邊所指着黑衫破壞輕鐵站嘅人扯上關係。

裁判官曾經喺辯方律師陳詞嘅時候質疑,係唔係所有喺現場嘅對話都要警誡同埋記錄低,辯方律師澄清,並唔係所有無關嘅對話都要錄低,警察同人講嘢之前亦都唔係每句說話都要警誡。但係當時PW2對D3已經有一個主觀合理懷疑,故此佢係應該警誡D3,同埋將呢一個關於管有嘅對話,咁關鍵嘅對話詳細筆錄。即使唔係現場嘅記事冊,亦都應該係後來嘅書面供詞入邊記低。

辯方律師認為PW2並唔係一個誠實可靠嘅證人,而如果唔考慮呢一個證人嘅話,法庭就冇證據去連結涉案工具嘅背囊同被告人。

📌D4辯護律師嘅結案陳詞
辯方律師主要有三點,分別係爭議黑色背囊嘅管有,噴漆嘅證物鏈,同埋意圖。

控方所依賴嘅對於管有嘅證詞係來自PW3,但係佢所作出嘅書面供詞入邊,紀錄時間較被捕時近,較為正式嘅,有比被告睇過嘅警誡供詞就冇寫被告嘅招認,而係一份記錄時間較被捕時間遠嘅警員記事簿入邊就有,質疑呢啲對話並無發生過,而係警員自己作出嚟嘅,同D3嘅情況相似。

辯方律師重申中段陳詞入面曾經指出嘅對於噴漆嘅證物鏈嘅失誤。

喺犯案意圖方面,辯方律師舉出一啲案例,指一個基於意圖嘅控罪,必然係一個預備犯案嘅動作,係一個將來性嘅控罪。控方需要透過證據指出被告人會用工具來做啲乜嘅非法用途,係需要特定嘅非法用途,而唔係一個籠統嘅非法用途。因為如果有啲物品,例如攻擊性武器,毒品等等,管有佢哋本身已經犯法,咁樣就唔適合用呢一條控罪。喺本案入面,控方缺乏證據,去指明被告有啲咩特定嘅非法用途。辯方律師同意,雖然被告係清晨持有呢啲物品會令人懷疑,但係舉出具有啲乜嘢嘅非法意圖係控方嘅責任。

至於其他控罪入面嘅油同埋酒精,辯方律師提出案例,必須要考慮呢啲物品嘅物理效果。油係屬於煮食油,並唔係一個助燃劑,可以有好多合法用途,持有佢哋可以作其他合法嘅推論。至於酒精,控方亦都冇喺案情入邊倚賴打火機,辯方律師指,咁樣同現時隨街可見嘅消毒酒精一樣,明顯地犯法就並唔係唯一嘅推論。

控方回應,雖然冇證據指有啲咩將來性嘅破壞,但係基於當時嘅環境證供,以及被告被搜查嘅時候依然保管嗰啲工具,被告就可能有一個非法嘅意圖。辯方律師強調,控方律師嘅講法係speculative,法庭需要小心考慮。

案件押後2020年12月18日下午2:30屯門第二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政府總部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8日,林子勤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2星期),而6月19日的刑期覆核 (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 亦被林官駁回,被告維持原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① 2星期即時監禁並非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全盤考慮答辯人行為的罪責
②低估控罪嚴重性,即使原審裁判刑口頭上有提及要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最終判刑沒有反映有關情況,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建議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
覆核結果: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8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2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7個月即時監禁

今日覆核申請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2
主要針對PW2沒有對D1及D2警誡而盤問及查看手機資料,另外亦針對PW2口供紙與筆記不相符一事盤問
問及關於警署內落口供全程情況、誰人有份錄口供、怎樣交收犯人等所有詳細情況

休庭至1430
PW2未盤問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3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5/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10:00繼續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李志宏 (沙田區議員)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之間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罪名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被告管有工具,而且那些工具可以用作損毀辦事處,但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或基礎指出被告意圖用那些工具損毀辦事處,亦不是唯一推論,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轉介文件

楊(35)

控罪:
1)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盜竊罪
4)刑事毁壞
*雙方同意4項修訂控罪,但庭上無讀出。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6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警長52708、警長53865、警署警長52647、督察19336及警長58151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摘自紅媒01)

背景:2020年七一大批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到銅鑼灣示威,當日速龍小隊踏入時代廣場中庭時,有人從高處擲下一支金屬柱,事件無人受傷。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對夫婦,並控告女方一項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指她欲傷害6名警務人員。該女子16日被解至東區裁判法院,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根據衣著圖案找出被告,她及後在餐廳吃飯時曾除下口罩。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再訊,以讓警方作科學鑑證及翻查閉路電視,被告獲准保釋。(摘自紅媒01)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但需於今日或開審前10天提出。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拒捕 #非法集結 #蒙面法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1):12星期
控罪(2):2星期
控罪(3):1星期
全部同期執行
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星期
🛑總刑期10星期監禁🛑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獲批

——————

裁決理由

裁判官唔同意辯方所指PW1, PW2就制服被告嘅時候嘅細節有出入以達至精人不可信嘅結論,認為PW1同PW2嘅證供互相支持,有交代制服被告嘅時候嘅詳情,但係當時情況混亂,認為兩個證人如果有任何出入嘅地方都只係枝節。其中辯方律師所提出,如果被告係如PW1所指,有用腳踢警員嘅話,必定會被記錄下來,同埋被控告。但係裁判官唔同意,認為呢個腳踢係審訊嘅時候嘅進一步資訊,對當時嘅證供冇矛盾。

裁判官認為,警方純粹因為被告人企得比較近,容易追截所以作出拘捕,而其他人冇被拘捕都係一個合理嘅情況。裁判官亦都認為,雖然被告人喺警署入邊受傷到流血,懷疑被人毆打,但係由於控辯雙方都冇證供可以連結到同案件上面,所以裁判官喺定罪考慮以及量刑方面,都完全冇考慮過被告曾經喺被捕嘅情況下懷疑被人毆打嘅情況。

📌控罪(1)非法集結
裁判官採納嘅案情入邊,控方分離左被告人同佢身後嘅人,指控被告帶領佢身後嘅人叫囂。但係,係描述呢個非法集結嘅時候,佢就連同喺附近但係其他地方嘅人同行為,包括唔係因為被告帶領而叫囂嘅人,掉雜物,使用雷射筆等等,一併而言,認為被告同呢啲人嘅集結有關連。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喺量刑方面,佢認為呢一啲喺案情入邊被分離開去嘅其他人導致呢一個係一個嚴重嘅案情,被告嘅詞語,包括黑警,狗,係屬於侮辱性同挑撥性嘅字眼,故此量刑起點係12個星期。

辯方律師曾經提出一啲其他裁判法院關於非法集結嘅案例,指有其他同類型嘅,由遊行衍生嘅非法集結,案情更為嚴重以及暴力,被告人亦都只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拒絕接納,指案情唔同,唔能夠接納。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必然知道自己已經被捕,根據所接納嘅PW1,PW2嘅證供同埋控方案情,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係2個星期。

📌控罪(3)蒙面法
辯方律師曾經指出,被告當時有頸巾,但係冇用黎蒙面,只係佩戴外科口罩,足以佐證被告人當時嘅意圖並唔係蒙面,而係對於健康有實際嘅憂慮而佩戴外科口罩。裁判官由於採納PW1,PW2嘅證供,當時穿着着防暴裝備,持有防毒面具嘅佢哋兩個描述當時催淚煙已經散去,故此認為催淚煙喺現場對被告冇影響。拒絕被告以健康理由佩戴口罩,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係1個星期。

辯方律師曾經舉出一啲高等法院嘅案例,指曾經有係被捕嘅時候,被告人動作衝前,都係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拒絕接納,指嗰啲案例係唔同條例之下嘅控罪,故此唔適用。

📌求情
辯方律師呈上三批來自家人同事同埋朋友嘅求情信,證明被告係一個照顧者,品格良好,事發嘅時候並無預謀,穿着街坊嘅裝束,冇其他攻擊性嘅物品,除咗叫囂之外並無其他有暴力行為。裁判官就話,佢要考慮當時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嘅情況,例如掟雜物,碎石,使用雷射裝備等等,故此考慮被告冇案底嘅情況下酌情扣減兩星期,各控罪同期執行,被告被判10個星期監禁。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122高等法院
#新案件

王婆婆(6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控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以身體推撞一名女保安胡婉鴻。

押後至2021年2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100保釋金
-不得直接或間接觸控方證人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投訴:
被告在被捕時及警署內受到不當對待以致受傷,先後進入聯合醫院及瑪麗醫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主要理由:
裁判官重看所有影片(分3組A、B,C)分別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片段子細分析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一女子均是同一人,而施襲男子即是被告,共同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額頭
2. 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比較被告被捕後所拍照片與片段截圖(面貌、輪廓)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裁定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

判刑:9個月2星期❗️
保釋被拒

直播員按:鄭紀航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1/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雷射筆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0946 開庭

D1不認罪

📌開審前覆核
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本案將會傳召6位控方證人,以讓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作證。
控方將呈上4條約20分鐘的片段,以展示被告被捕過程,和相簿及證物表,以展示本案證物。

PW5 警員10570 由於先前十字韌帶有斷裂,因而進行了手術。控方表示若有需要會派將PW5 送至法庭。控方將先傳召專家證人,相關報告控辯雙方沒有爭議。

裁判官詢問辯方的辯護理由。
辯方律師指辯方將爭議雷射筆等證物的連貫性及被告的意圖。

📌專家證人作供問題
裁判官指專家證人可用65B(即書面作供)代替作供,控方則指希望證人能於法庭闡述其證供。
裁判官指表示「希望控方會話俾大家知道一陣專家會講啲咩嘢部分,咁一陣可以節省時間」
控方回應指該名專家證人將解釋
1.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
2. NOHD
3. 該雷射裝置所發出的能量,波長及光譜
(直播員都係layman所以唔係好知佢講乜😐

裁判官表示:「我真係唔覺得要專家證人出嚟講,而家唔係 Physics堂,既然辯方對呢樣嘢係無爭議,咁就點解要喺法庭度講呢?何況你想表達嘅,不外乎就係雷射裝置會發出照明㗎姐,就係雷射筆喺遠啲嘅時候射過去會有較大嘅傷害力......」(已經mark唔到😐

裁判官續說:「Ms Wong(控方律師),我知你真係好responsible,真係做咗好多嘢,不過喺法庭上面應該係要爭議辯方有dispute嘅嘢,再要專家證人作供,又係唔係需要呢?我認為真係無需要囉。一陣控辯雙方處理完65C之後,控方你再決定傳唔傳召專家證人啦。」

裁判官宣佈暫休庭,以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01 休庭
1030 開庭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只會將其報告(P2及其譯本P2A)呈堂作證物。

案件正式開審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 58151 作供

控方先作盤問。PW1 為截停被告之警員,他於1997 年加入香港警隊。

🔑案發前
於2019年10月6日,PW1 為速龍小隊(特別戰術小隊)一員。由於當日據悉有公眾活動,當日0900 時PW1 已經於粉嶺機動部隊總部standby,於1300 時於油麻地警署候命。

於1600時,PW1 收到上司指示,得知彌敦道界限街交界有大量人士堵路,PW1 被替派至該地執勤。PW1 坐着大車到達界限街荔枝角道交界,見示圖一之黑色正方形,PW1 沿着示圖一中的黃色highlighter所指的路線以正常步速向前走(此直播不作詳述),途中於長沙灣道交界有障礙物,於西洋菜北街有穿着黑衣黑褲深色鞋帶頭盔口罩蓋着口鼻位置手拿着棍狀物件敲打着地面製造操音的人(以下稱黑衣人),大喊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PW1 沿着界限街的左邊路面走前,PW1 表示該處有黑衣人左轉入西洋菜北街。速龍小隊(及PW1)尾隨至西洋菜北街白楊街交界。

此時,PW1 與黑衣人的距離約有 120m,稍後警司指示要將黑衣人拘散,並在可行情況下將其拘捕。PW1 收到指示後全速向前跑,然後轉入無名路(見Google Map),他跟前方示威者保持數十米距離,他看見大部分黑衣人都逃往大埔道方向。

PW1 是速龍小隊最早轉入無名路,約1700時,他轉入無名路後見到一名約高五尺六寸的男子(未知是否被告本人),於逃離無名路人群中的後排。PW1 表示該名男子拿起一個破璃樽(估計為汽油彈)迎向PW1 方向,PW1 馬上擎起橡膠子彈槍,描準該名男子的左大腿,開了一發橡膠子彈,然而射不中,該名男子拋出汽油彈至PW1 身前約十米,然後馬上混進人群,人群中亦有人為他開傘。PW1 隨即後退幾步。PW1 估計該名男子拋汽油彈的目的是阻礙警方視線。該名男子最後逃離無名路後亦被警員截停。

🔑案發經過
之後有一名男子(被告)注視着PW1 ,兩人相差一個手位。PW1 認為由於被告帶着面罩,應該跟當日先前的非法集會有關連。被告當時身穿灰色衣服黑色長褲,帶袖套,黑色帽黑色眼鏡,背着藍色背囊。PW1 認為被告有可疑,他當時右手拿着槍,他便因此用左手拉着被告,令他失平衡,最後成功制服被告。PW1 立刻尋找支援並按下被告,叫他不要動,被告有掙扎。PW1 用膠手扣鎖起被告雙手,並揭走被告的面罩,發現他鼻子流血。被告沒有出聲,其後PW2 到場,PW1跟PW2 交代事發經過,並以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法將被告拘捕。PW1 將被告背包交給PW2 ,期間未有檢查內有何物。
其後為控方展示呈堂影片P1,此直播不加以描述。辯方對影片內容沒有爭議。
控方完成盤問PW1。

約1140休庭
1150開庭

辯方盤問 PW1〔節錄〕

(一)案發前情況相關盤問
辯:當你轉入白楊街嘅時候,你見到班黑衣人喺度聚集,佢哋喺度做緊啲咩?
PW1:我真係唔知喎
辯:咁佢哋係靜止緊?定係聚集緊?
PW1:佢哋嗰陣停咗喺嗰個位聚埋一齊,無進行任何敲打動作
辯:當警方左轉進入無名路,警方有無推進以外嘅方法進行驅散?
PW1:無
辯:例如有無進行呼籲?
PW1:我聽唔到
辯:有無用任何武力或者武器進行驅散?
PW1:無
辯:你點理解警司同你哋講話「喺可行嘅情況下作出拘捕」?
PW1:我哋唔希望黑衣示威者進行聚集或者堵路,若果情況可行之下,我哋會作出拘捕。戰術上就係會用武器(從兩邊(?))快速向前衝,希望可以透過呢個方法達致驅散,同埋唔聚集嘅目的。我哋會拘捕在逃嘅人士。
辯:任何人都係逃走緊㗎喎,你點樣分別呢?
PW1:我唔同意,有啲途人佢哋甚至係面向警察走過,我哋都會俾佢哋走,黑衣示威者先會選擇逃走。

(二)案發情況盤問
辯:據你所指,被告被你拉到失平衝,然後跌咗落地下?
PW1:係
辯:被告跌落地下,係咪同被制服嘅地方一樣?
PW1:係
〔播放P1(a) 呈堂片段〕
PW1 於片段中以上身壓住被告,被告於片段被制服,PW1同意。
〔播放P1(d) 呈堂片段〕
於片段中見到某處有白煙冒出,PW1表示有機會是有示威者拋煙餅。據PW1 理解,當日警方未有使用催淚彈。另外,從片段所見,有不少市民進入了無名路。

(三)整體驅散行動盤問
辯:你係唔係曾經發射一枚橡膠子彈呢?
PW1:係,我喺小巷入面有發射過一枚橡膠子彈
辯:你擔唔擔心呢件事會對市民造成危險呢?
PW1:示威者擲汽油彈擲磚我都會擔心造成危險㗎
裁判官:證人你唔係答緊辯方律師問題喎,而家唔係鬧交,唔該你答翻佢問題呀
PW1:我唔同意會對市民造成危險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PW1 將被告從大埔道拖拉到無名路的位置,PW1 不同意。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其證供有問題而且並非事實之全部,PW1 完全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PW1,控方未有任何覆問。

PW1作供完畢。
午休後,控方傳召PW2

PW2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 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進度報告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於2020年8月25日被判18個月感化令。今日首次聽取進度報告,感化官報告內容正面,過去三個月被告表現好,建議感化令繼續,而且不需要撰寫進度報告交法庭,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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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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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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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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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