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認罪,詳情here)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D3/4/8早前已撤回控罪)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認罪,詳情here)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傷人19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控罪(2) 早前已認罪
湯仔留低的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7庭作判刑,為D2索取背景,勞教,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看管。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0925屯門
#傷人19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
(1)傷人(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D1控罪(1) 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判罰款 $3000
控罪(2)不成立🛑
D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普通襲擊 成立
控罪(2) 早前已認罪
湯仔留低的話
🌟湯手足亦表示想聽到大家唱《十八》🌟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 於第7庭作判刑,為D2索取背景,勞教,教導所報告,期間還押看管。
本台為先前出錯誤消息致歉🙇♂️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 #非法集結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2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個月。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 #非法集結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2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個月。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5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5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W1鄭振東總督察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明天0930繼續。
法庭在原定審訊日子上再預留12月28-31日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W1鄭振東總督察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明天0930繼續。
法庭在原定審訊日子上再預留12月28-31日續審。
補回11月17日詳細裁決
👉審訊重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襲警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開場對白
由於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法庭予其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較低比重。
📌之後一輪重覆控方案情。
✏️案件中辯方反對被告被捕時口頭招認及之後在警署補錄口供呈堂,主要爭議是在口頭招認時滿面胡椒噴霧及沒有助聽器,而警署補錄口供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
✏️本案襲警另一關鍵是被告與PW1拉扯胡椒噴霧時雙雙倒地,PW1右膝向前落地,之後繼續在地上糾纏亦令至面部曾緊貼地面,PW1將被告交PW2拘捕後發覺膝頭及耳後受傷流血,但沒有證據指證是受被告所傷害,而PW1作供表示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糾纏時被告沒打或踢他及傷勢也是不是被告打所造成。
📌官評控方證人誠實,可信可靠
庭上裁判官指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出對控方證人證供質疑作解說,並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警員(PW1-PW5)之證供
1. 受襲擊PW1否認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官相信PW1 手持胡椒噴霧時全心關注前方,唔關注幾多人包圍被告是合情合理
2. PW1制服被告時情況混亂,所以未能詳細形容制服情況,要他在10多20秒發生的事像鏡重播記錄不切實際
3. 官說庭上播放片段見到有警員持警棍是垂直,基本上沒有揮動,就算慢鏡播放,只見一個警員用棍向下拍打,但本席看不見打什麼,所以沒證據是打被告。而PW5也作供説過只見到打橫掃撥警棍作戒備。
4.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見到C出口就很多人同PW1說只見到三四人不符,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角度較眼睛闊所以多人入鏡
5. 銅鑼灣C出口對落樓層沒有正式形容詞,所以PW2記事簿記錄同證供有分岐一點也不出奇
6. PW2感覺現場環境危險所以比了口頭招認之後在警署才保錄口供合理
7. 被告庭上曾經示範戴上證物耳機,但本席發現耳機要在左側面才見到,但辯方律師呈上之畫面截圖不清,不能支持被告被捕後沒有佩戴助聽器
裁判官又特意指出辯方律師在盤問拘捕被告之PW2時沒有(1)反對PW2說法指在地鐵C出口地下樓層同被告戴回助聽器及清洗眼睛(2)質詢PW2問被告是否睇醫生是因被捕時流鼻涕眼淚還是有其他傷勢
PW3-PW5之作供大致與現場環境及其他供詞相符,而辯方律師也沒有確切批評,所以法庭也相信各人誠實可信可靠。
📌官評被告作供不可信、不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之作供誇張失實及謊話連篇。
1. 被告初說耳邊隱約聽到「道歉」二字,於是就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但之後說法講成「道歉先至肯比水我洗眼」,供詞前後並不一致。
2. 被告盤問下同意唔清楚誰說「道歉」亦都唔知說這句話嘅人是否同佢講,但自己卻對號入座,講出「對唔住,我一時衝動...」
3. 證人說補錄口供到差唔多簽名時母親才被帶入接見室,但警方呈上之羈留通知書(Pol.153)發出時間是21:23,簽收時間是21:33,補錄口供由21:45至22:42。辯方律師從來沒有爭議以上時間準確性。反而被告說21:40才見到母親前後矛盾。
4. 被告庭上作供說PW2單獨同他説認罪可以減三份一刑期,甚至判感化、社會服務等,自己覺得輕判對未來前途有影響,故在口供簽名。本席認為被告如有此想法,更不應在補錄口供簽名。
5. 被告庭上作供多次指證人PW2利誘認罪,但控方其中一次盤問被告指PW2從來沒有說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就要認,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刑期...」被告即時卻回答「是」,雖然辯方律師其後補問被告再答是聽錯咗,本席對被告一是答有一時答冇,一時話單獨同佢講,一時又話在佢與母親面前講,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
6. 被告之醫療報告顯示28小時後才接受檢查,本官認為傷勢輕微(席上沒有説出報告傷勢,但審訊第三天有詳盡說出報告結果有以下傷勢:前額多處瘀傷、頸部擦傷、左右膊擦傷,右手中指泛紅腫脹、x-Ray顯示左邊第七及八節肋骨骨折,右邊第10條肋骨移位),與聲稱被十警察大力揮棍毆打造成傷勢不符,而事發後28小時就醫之報告也不確定傷勢是何時造成。
7. 被告作供說是在銅鑼灣C出口打算一直向灣仔方向西行,但本席多次翻看呈堂閉路電視及辯方之截圖發現被告是有向東行移動。
📌官評辯方證人DW1作供誇張失實,也不吻合被告證供
1. 作供指與被告有三到五米距離中間沒有人牆,不吻合被告之證供被大量警察包圍
2. 證人作供見到被告被四名警察用警棍由上而下好大力咁打頭,當時被告站著,半彎身用手擋頭,同被告作供說在地上被人用棍毆打不一致。
3. 法庭認為被告醫療報告傷勢輕微,同DW1作供説親眼見到四警察揸住警棍由上而下喵頭打十下並不吻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證人證供亦都相信被告口頭招認同補錄口供是自願下作出,反之辯方所有證人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法庭拒絕接納。
✏️雖然受襲證人在法庭上盤問下同意被告沒打他也認為傷勢不是被告直接打他所造成。但法官引用案例強調就算暴力如何輕微亦可以構成襲警控罪,就算雙方沒有直接身體接觸,根據物理學力量透過物件轉移傳遞原理,被告當時透過雙手拉扯受害人手中胡椒噴霧罐作為傳播媒介將力量加諸在受害人身上,最後導致他跌倒受傷,是刻意襲擊符合了毆打定義,因此法庭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
裁判官立即命令庭警押被告入犯人欄,其間被告因一度同傳譯員分隔而無得獲得即時傳譯。(事實上裁判官在個幾鐘內高速宣讀裁決,一直都無等過被告或傳譯員,相信被告都好難完全接收晒啲。)
裁判官先問辯方是否仍未刑21歲,確認未滿21歲後再問辯方是否需報告。辯方回答「係」之後deadair一段時間,裁判官再追問下辯方律師建議拎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又deadair一段時間後辯方建議拎背景報告。
最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將於12月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辯方提出將證物中的助聽器歸還給被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裁決助理器在上訴期完結後歸還給被告,其餘證物法庭存檔。
(按:鄭官嘅作風不嬲都好出名,反而今日辯方律師表現仲令我震驚...)
👉審訊重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襲警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開場對白
由於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法庭予其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較低比重。
📌之後一輪重覆控方案情。
✏️案件中辯方反對被告被捕時口頭招認及之後在警署補錄口供呈堂,主要爭議是在口頭招認時滿面胡椒噴霧及沒有助聽器,而警署補錄口供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
✏️本案襲警另一關鍵是被告與PW1拉扯胡椒噴霧時雙雙倒地,PW1右膝向前落地,之後繼續在地上糾纏亦令至面部曾緊貼地面,PW1將被告交PW2拘捕後發覺膝頭及耳後受傷流血,但沒有證據指證是受被告所傷害,而PW1作供表示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糾纏時被告沒打或踢他及傷勢也是不是被告打所造成。
📌官評控方證人誠實,可信可靠
庭上裁判官指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出對控方證人證供質疑作解說,並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警員(PW1-PW5)之證供
1. 受襲擊PW1否認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官相信PW1 手持胡椒噴霧時全心關注前方,唔關注幾多人包圍被告是合情合理
2. PW1制服被告時情況混亂,所以未能詳細形容制服情況,要他在10多20秒發生的事像鏡重播記錄不切實際
3. 官說庭上播放片段見到有警員持警棍是垂直,基本上沒有揮動,就算慢鏡播放,只見一個警員用棍向下拍打,但本席看不見打什麼,所以沒證據是打被告。而PW5也作供説過只見到打橫掃撥警棍作戒備。
4.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見到C出口就很多人同PW1說只見到三四人不符,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角度較眼睛闊所以多人入鏡
5. 銅鑼灣C出口對落樓層沒有正式形容詞,所以PW2記事簿記錄同證供有分岐一點也不出奇
6. PW2感覺現場環境危險所以比了口頭招認之後在警署才保錄口供合理
7. 被告庭上曾經示範戴上證物耳機,但本席發現耳機要在左側面才見到,但辯方律師呈上之畫面截圖不清,不能支持被告被捕後沒有佩戴助聽器
裁判官又特意指出辯方律師在盤問拘捕被告之PW2時沒有(1)反對PW2說法指在地鐵C出口地下樓層同被告戴回助聽器及清洗眼睛(2)質詢PW2問被告是否睇醫生是因被捕時流鼻涕眼淚還是有其他傷勢
PW3-PW5之作供大致與現場環境及其他供詞相符,而辯方律師也沒有確切批評,所以法庭也相信各人誠實可信可靠。
📌官評被告作供不可信、不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之作供誇張失實及謊話連篇。
1. 被告初說耳邊隱約聽到「道歉」二字,於是就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但之後說法講成「道歉先至肯比水我洗眼」,供詞前後並不一致。
2. 被告盤問下同意唔清楚誰說「道歉」亦都唔知說這句話嘅人是否同佢講,但自己卻對號入座,講出「對唔住,我一時衝動...」
3. 證人說補錄口供到差唔多簽名時母親才被帶入接見室,但警方呈上之羈留通知書(Pol.153)發出時間是21:23,簽收時間是21:33,補錄口供由21:45至22:42。辯方律師從來沒有爭議以上時間準確性。反而被告說21:40才見到母親前後矛盾。
4. 被告庭上作供說PW2單獨同他説認罪可以減三份一刑期,甚至判感化、社會服務等,自己覺得輕判對未來前途有影響,故在口供簽名。本席認為被告如有此想法,更不應在補錄口供簽名。
5. 被告庭上作供多次指證人PW2利誘認罪,但控方其中一次盤問被告指PW2從來沒有說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就要認,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刑期...」被告即時卻回答「是」,雖然辯方律師其後補問被告再答是聽錯咗,本席對被告一是答有一時答冇,一時話單獨同佢講,一時又話在佢與母親面前講,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
6. 被告之醫療報告顯示28小時後才接受檢查,本官認為傷勢輕微(席上沒有説出報告傷勢,但審訊第三天有詳盡說出報告結果有以下傷勢:前額多處瘀傷、頸部擦傷、左右膊擦傷,右手中指泛紅腫脹、x-Ray顯示左邊第七及八節肋骨骨折,右邊第10條肋骨移位),與聲稱被十警察大力揮棍毆打造成傷勢不符,而事發後28小時就醫之報告也不確定傷勢是何時造成。
7. 被告作供說是在銅鑼灣C出口打算一直向灣仔方向西行,但本席多次翻看呈堂閉路電視及辯方之截圖發現被告是有向東行移動。
📌官評辯方證人DW1作供誇張失實,也不吻合被告證供
1. 作供指與被告有三到五米距離中間沒有人牆,不吻合被告之證供被大量警察包圍
2. 證人作供見到被告被四名警察用警棍由上而下好大力咁打頭,當時被告站著,半彎身用手擋頭,同被告作供說在地上被人用棍毆打不一致。
3. 法庭認為被告醫療報告傷勢輕微,同DW1作供説親眼見到四警察揸住警棍由上而下喵頭打十下並不吻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證人證供亦都相信被告口頭招認同補錄口供是自願下作出,反之辯方所有證人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法庭拒絕接納。
✏️雖然受襲證人在法庭上盤問下同意被告沒打他也認為傷勢不是被告直接打他所造成。但法官引用案例強調就算暴力如何輕微亦可以構成襲警控罪,就算雙方沒有直接身體接觸,根據物理學力量透過物件轉移傳遞原理,被告當時透過雙手拉扯受害人手中胡椒噴霧罐作為傳播媒介將力量加諸在受害人身上,最後導致他跌倒受傷,是刻意襲擊符合了毆打定義,因此法庭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
裁判官立即命令庭警押被告入犯人欄,其間被告因一度同傳譯員分隔而無得獲得即時傳譯。(事實上裁判官在個幾鐘內高速宣讀裁決,一直都無等過被告或傳譯員,相信被告都好難完全接收晒啲。)
裁判官先問辯方是否仍未刑21歲,確認未滿21歲後再問辯方是否需報告。辯方回答「係」之後deadair一段時間,裁判官再追問下辯方律師建議拎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又deadair一段時間後辯方建議拎背景報告。
最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將於12月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辯方提出將證物中的助聽器歸還給被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裁決助理器在上訴期完結後歸還給被告,其餘證物法庭存檔。
(按:鄭官嘅作風不嬲都好出名,反而今日辯方律師表現仲令我震驚...)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判刑
#庭外消息
D2: 13歲手足
控罪:
(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背景:武漢肺炎在中國肆虐,但政府繼續開放深圳灣口岸,激起天水圍居民上街表達不滿。
3人在2月7日首次上庭,投訴被捕後遭毆打及恐嚇,包括被膝頭跪頭以致受傷及被4個警員毆打迫供,又強迫提供手提電話密碼 ,13歲手足更在未有監護人或律師陪同下錄口供;6月18日辯方得悉控方第8證人為13歲手足班主任,認為立場不妥當,因該證人有參與與代表律師的會面,亦有陪同被告上庭,證人深入參與控辯雙方的討論。13歲手足在11月4日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至今等候感化報告作判刑。
判刑:
🛑感化令12個月
期間須遵守1900-0600宵禁令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判刑
#庭外消息
D2: 13歲手足
控罪:
(2)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2]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造成阻礙,即跟其他不知名人士的無合法辯解下將六個單車及垃圾桶放出馬路。
背景:武漢肺炎在中國肆虐,但政府繼續開放深圳灣口岸,激起天水圍居民上街表達不滿。
3人在2月7日首次上庭,投訴被捕後遭毆打及恐嚇,包括被膝頭跪頭以致受傷及被4個警員毆打迫供,又強迫提供手提電話密碼 ,13歲手足更在未有監護人或律師陪同下錄口供;6月18日辯方得悉控方第8證人為13歲手足班主任,認為立場不妥當,因該證人有參與與代表律師的會面,亦有陪同被告上庭,證人深入參與控辯雙方的討論。13歲手足在11月4日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押後至今等候感化報告作判刑。
判刑:
🛑感化令12個月
期間須遵守1900-0600宵禁令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拘捕。
於2020年6月18日,何俊堯裁判官考慮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
🛑主要的覆核理由:
①判刑原則上有錯誤
②量刑明顯不足
--------------------------
①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錯誤地裁定是次集結相對較輕微,並無全盤考慮所有相關的犯罪情節。由於判刑基於錯誤裁斷而認定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犯下原則上錯誤。
是次集結相當大規模,而且為時不短。由22:30開始到22:55,集結維持25分鐘可見並不短暫。現場人士蒙面的行為顯示集結有一定程度的預謀,而答辯人蒙面不但阻礙警方識別,更會為其他蒙面示威者互相提供鼓勵。漠視警方合法解散集會的命令,使現場一同蒙面人士暴力升級的風險延續。
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不只取決於集結的暴力程度或財物損毀,亦會考慮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與風險(可能發生的情況)。答辯人違反警方命令,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即使是和平集會,亦相當可能被騎劫演變成暴力衝突。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無考慮答辯人的刑責及行為,致刑罰過輕
①答辯人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會鼓勵在場人士與警方對抗。
②從答辯人的裝束,顯示他有預謀地參與非法集結,但裁判官未有考慮。
③答辯人掟麻包袋有相當鼓動性,在情緒高漲地對抗警方的現場,行為會令其他人仿效,不難想像對抗可以快速升級至大規模警民衝突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著重判刑的更生元素,沒有考慮阻嚇性,建議法庭應改判即時監禁
--------------------------
📌播放當日蘋果日報片段22:45
現場人士以面具、口罩蒙面,而答辯人則以面巾覆蓋容貌、深色裝束、戴帽及眼罩。片段顯示,現場人士嗌five demand not one less、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阻礙警員觀察的視線,亦有部份人舉中指挑釁警方
警員人數(幾十人)遠遠不及示威者人數,不久答辯人(以紅圈標示)從人群前排走出向警方防線投擲2個麻包袋,之後返回人群的前面。當時現場人士情緒依然高漲,在警方上前驅趕後,人群才向後逃跑。
📌22:45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拍攝片段
口頭警告並展示警告旗幟,警告現場人士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要求立即離開,否則會進行拘捕。現場人士無理會,繼續聚集並向警方照射強光,與警方對峙。
📌拘捕過程
答辯人在驅散行動中被警方拘捕,過程沒有掙扎
仲有好多未打,一陣繼續……
另外, 判案書 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拘捕。
於2020年6月18日,何俊堯裁判官考慮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處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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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覆核理由:
①判刑原則上有錯誤
②量刑明顯不足
--------------------------
①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錯誤地裁定是次集結相對較輕微,並無全盤考慮所有相關的犯罪情節。由於判刑基於錯誤裁斷而認定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刑罰,犯下原則上錯誤。
是次集結相當大規模,而且為時不短。由22:30開始到22:55,集結維持25分鐘可見並不短暫。現場人士蒙面的行為顯示集結有一定程度的預謀,而答辯人蒙面不但阻礙警方識別,更會為其他蒙面示威者互相提供鼓勵。漠視警方合法解散集會的命令,使現場一同蒙面人士暴力升級的風險延續。
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不只取決於集結的暴力程度或財物損毀,亦會考慮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與風險(可能發生的情況)。答辯人違反警方命令,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即使是和平集會,亦相當可能被騎劫演變成暴力衝突。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無考慮答辯人的刑責及行為,致刑罰過輕
①答辯人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會鼓勵在場人士與警方對抗。
②從答辯人的裝束,顯示他有預謀地參與非法集結,但裁判官未有考慮。
③答辯人掟麻包袋有相當鼓動性,在情緒高漲地對抗警方的現場,行為會令其他人仿效,不難想像對抗可以快速升級至大規模警民衝突
🛑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過份著重判刑的更生元素,沒有考慮阻嚇性,建議法庭應改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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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當日蘋果日報片段22:45
現場人士以面具、口罩蒙面,而答辯人則以面巾覆蓋容貌、深色裝束、戴帽及眼罩。片段顯示,現場人士嗌five demand not one less、解散警隊刻不容緩、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並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阻礙警員觀察的視線,亦有部份人舉中指挑釁警方
警員人數(幾十人)遠遠不及示威者人數,不久答辯人(以紅圈標示)從人群前排走出向警方防線投擲2個麻包袋,之後返回人群的前面。當時現場人士情緒依然高漲,在警方上前驅趕後,人群才向後逃跑。
📌22:45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拍攝片段
口頭警告並展示警告旗幟,警告現場人士正身處非法集結現場,要求立即離開,否則會進行拘捕。現場人士無理會,繼續聚集並向警方照射強光,與警方對峙。
📌拘捕過程
答辯人在驅散行動中被警方拘捕,過程沒有掙扎
仲有好多未打,一陣繼續……
另外, 判案書 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控方主問完畢 , 1108 休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控方主問完畢 , 1108 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231旺角 #審訊 [1/1]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蔡(19)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剪鉗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對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1位證人
播放共3片段,分別HK01 & PSHK (P15) & 5分鐘左右為警方的錄影片段 (P14)
——————
📌播放片段(P15)
片段1️⃣HK01 21:08-21:12 顯示彌敦道始創中心對出的彌敦道馬路一帶有示威者搬雜物堵路情況
片段2️⃣PSHK 21:05-21:12 太子始創對面全線彌敦道封閉,有示威者拆除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的大型聖誕燈飾作為路障
(有示威者說:多謝民建聯,做得好)
片段3️⃣警員#58327拍攝的影片21:10:20 - 21:13:55 顯示被告被制服係彌敦道及荔枝角道近三角形花槽馬路上情況
——————
⏺ 傳召PW1 刑事偵緝警員 7415 張仁健(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現任毒品調查科。
2019年12月31日屬於特別應變大隊「若風行動」,當日下午3pm 開始候命直到20:45pm以7人私家車候命,21:05pm應變大隊(簡稱CID著便服)及特別戰術小隊(簡稱速龍)收到通知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有大量黑衣人於現場堵路,掉雜物出馬路,癱瘓上址交通,於是乘坐七人私家車,共4架去到現場。
當時停泊係荔枝角道逆線而行的車道上,PW1坐司機位隔離,屬於第一架私家車去到現場,尾隨3架七人私家車跟隨後面。
停車後,見到前面20至30名黑衣人(PW1稱為暴徒)在上址馬路上面,距離落車位置10至15米。當時見到有人企係馬路,有人係行人路即花槽側邊,大部分人面向始創中心,PW1落車時候見到黑衣人背面,有部份帶面巾,一落車即刻衝前驅散及拘捕,一面大嗌「警察,咪郁」,示威者全部向始創方向逃走。
當PW1跑前10米,發現被告,被告與PW1距離大約5米。被告終被PW1制服地上。
被告帶眼鏡,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用黑色面巾蒙住口鼻,揹住深藍色大背囊,右手戴住勞工手套,揸住一個 #剪鉗 ,左手無帶手襪無揸任何嘢。PW1作出警誡「我依家以非法集結拘捕你」,被告「我無野講」,見到右手有一把黃色手柄剪鉗,所以「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名」及作出警誡,全程押解返紅磡警署,見當值值日官後,進行搜身,發現袋子有1個黑色細背囊,當中有2罐噴漆。
📌辯方盤問
PW1係20:45pm 開始係車上候命,身處太子巡邏,21:05pm收到指示由太子區出發去現場,播放片段3️⃣給PW1確認私家車停泊位置、制服被告位置。
PW1承認一落車無機會定點觀察現場,辯方問PW1為何未經引導下會用暴徒形容黑衣人,PW1供稱係學堂教的專業知識觀察,例如衣著打扮、現場環境、有無可疑行為等等作出拘捕搜身,PW1落車一刻無留意前方交通狀況,只留意逆線係無車。辯方指出PW1一落車已經先入為主判斷現場所有黑衣人為暴徒就要拘捕,係當時環境捉到邊個就邊個,根本睇唔到佢地行為,PW1都通通不同意!
📌裁判官訊問PW1 以澄清以下
落車一刻與被告距離
1. 落車第一眼望到被告雙方距離5至6米?(PW1:落車時候同前方黑衣人相距15米,當我走近10米,再辨認被告係5至6米)
2. 嗌「警察,咪郁」係落車咩階段?(PW1: 落車隨即向前跑已經叫「警察, 咪郁」)
3. 嗌「警察,咪郁」係見到被告之前定之後?(PW1:之前)
4. 有一個階段,被告與PW1距離5米,被告面向始創中心,擰轉頭望到你地,然後先跑?(PW1:係,被告係比其他人慢起步)
5. 即是你叫「警察,咪郁」,你見到個下,被告擰轉身未跑,見到你地先跑?(PW1:係)
6. 當時佢身邊有其他黑衣人,陸陸續續跑係其他人先跑,定係陸續跑?(PW1:不是成班人望到我地,有啲見人跑先跑,有啲望唔到我地)
拘捕過程
7. 由落車到㩒底被告過程係幾耐?(PW1:大概10秒)
8. 由落車跑到被告位置大概10秒?(PW1:係,大概10秒)
9. 㩒底被告位置係咩位置?(PW1:係證物P13B平面圖指出,係馬路範圍㩒底被告)
10. 有無印象係花槽範圍定係馬路範圍?(PW1:馬路範圍)
11. 想確認片段3️⃣09:10:23pm係被告被制服係地下?(PW1:同意)
12. 第一眼見到被告當時係企係邊到?(PW1:被告同其他黑衣人企係馬路位置)
13. 有關被捕過程係點?(PW1:當時PW1上手扣,有警長 #2219 負責㩒住被告雙手)
14. 鎖左手扣之後先警誡?(PW1:鎖緊時候已經警誡)
15. 被告話「我無野講」係咩時候講?(PW1:制服當中講)
16. 最後上膠索帶?(PW1: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231旺角 #審訊 [1/1]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蔡(19)
控罪:
(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剪鉗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對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傳召1位證人
播放共3片段,分別HK01 & PSHK (P15) & 5分鐘左右為警方的錄影片段 (P14)
——————
📌播放片段(P15)
片段1️⃣HK01 21:08-21:12 顯示彌敦道始創中心對出的彌敦道馬路一帶有示威者搬雜物堵路情況
片段2️⃣PSHK 21:05-21:12 太子始創對面全線彌敦道封閉,有示威者拆除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的大型聖誕燈飾作為路障
(有示威者說:多謝民建聯,做得好)
片段3️⃣警員#58327拍攝的影片21:10:20 - 21:13:55 顯示被告被制服係彌敦道及荔枝角道近三角形花槽馬路上情況
——————
⏺ 傳召PW1 刑事偵緝警員 7415 張仁健(音)
負責制服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現任毒品調查科。
2019年12月31日屬於特別應變大隊「若風行動」,當日下午3pm 開始候命直到20:45pm以7人私家車候命,21:05pm應變大隊(簡稱CID著便服)及特別戰術小隊(簡稱速龍)收到通知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有大量黑衣人於現場堵路,掉雜物出馬路,癱瘓上址交通,於是乘坐七人私家車,共4架去到現場。
當時停泊係荔枝角道逆線而行的車道上,PW1坐司機位隔離,屬於第一架私家車去到現場,尾隨3架七人私家車跟隨後面。
停車後,見到前面20至30名黑衣人(PW1稱為暴徒)在上址馬路上面,距離落車位置10至15米。當時見到有人企係馬路,有人係行人路即花槽側邊,大部分人面向始創中心,PW1落車時候見到黑衣人背面,有部份帶面巾,一落車即刻衝前驅散及拘捕,一面大嗌「警察,咪郁」,示威者全部向始創方向逃走。
當PW1跑前10米,發現被告,被告與PW1距離大約5米。被告終被PW1制服地上。
被告帶眼鏡,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用黑色面巾蒙住口鼻,揹住深藍色大背囊,右手戴住勞工手套,揸住一個 #剪鉗 ,左手無帶手襪無揸任何嘢。PW1作出警誡「我依家以非法集結拘捕你」,被告「我無野講」,見到右手有一把黃色手柄剪鉗,所以「管有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名」及作出警誡,全程押解返紅磡警署,見當值值日官後,進行搜身,發現袋子有1個黑色細背囊,當中有2罐噴漆。
📌辯方盤問
PW1係20:45pm 開始係車上候命,身處太子巡邏,21:05pm收到指示由太子區出發去現場,播放片段3️⃣給PW1確認私家車停泊位置、制服被告位置。
PW1承認一落車無機會定點觀察現場,辯方問PW1為何未經引導下會用暴徒形容黑衣人,PW1供稱係學堂教的專業知識觀察,例如衣著打扮、現場環境、有無可疑行為等等作出拘捕搜身,PW1落車一刻無留意前方交通狀況,只留意逆線係無車。辯方指出PW1一落車已經先入為主判斷現場所有黑衣人為暴徒就要拘捕,係當時環境捉到邊個就邊個,根本睇唔到佢地行為,PW1都通通不同意!
📌裁判官訊問PW1 以澄清以下
落車一刻與被告距離
1. 落車第一眼望到被告雙方距離5至6米?(PW1:落車時候同前方黑衣人相距15米,當我走近10米,再辨認被告係5至6米)
2. 嗌「警察,咪郁」係落車咩階段?(PW1: 落車隨即向前跑已經叫「警察, 咪郁」)
3. 嗌「警察,咪郁」係見到被告之前定之後?(PW1:之前)
4. 有一個階段,被告與PW1距離5米,被告面向始創中心,擰轉頭望到你地,然後先跑?(PW1:係,被告係比其他人慢起步)
5. 即是你叫「警察,咪郁」,你見到個下,被告擰轉身未跑,見到你地先跑?(PW1:係)
6. 當時佢身邊有其他黑衣人,陸陸續續跑係其他人先跑,定係陸續跑?(PW1:不是成班人望到我地,有啲見人跑先跑,有啲望唔到我地)
拘捕過程
7. 由落車到㩒底被告過程係幾耐?(PW1:大概10秒)
8. 由落車跑到被告位置大概10秒?(PW1:係,大概10秒)
9. 㩒底被告位置係咩位置?(PW1:係證物P13B平面圖指出,係馬路範圍㩒底被告)
10. 有無印象係花槽範圍定係馬路範圍?(PW1:馬路範圍)
11. 想確認片段3️⃣09:10:23pm係被告被制服係地下?(PW1:同意)
12. 第一眼見到被告當時係企係邊到?(PW1:被告同其他黑衣人企係馬路位置)
13. 有關被捕過程係點?(PW1:當時PW1上手扣,有警長 #2219 負責㩒住被告雙手)
14. 鎖左手扣之後先警誡?(PW1:鎖緊時候已經警誡)
15. 被告話「我無野講」係咩時候講?(PW1:制服當中講)
16. 最後上膠索帶?(PW1: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
法庭關注: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處理「潛在風險/威脅」
📌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否在判刑中被反映?
答辯方梁嘉善大律師回應:
🎗即使破壞社會安寧,亦有程度之分
質疑申請方引用的梁國雄案判詞中所講「在非法集結時蒙面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否必然會在所有集結中發生?是否可以應用於本案?證據上沒有當時示威變得激進。
彭偉昌法官指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集結的「潛在威脅」,指出當時現場人士的口號、行為具挑釁性,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程度的潛在威脅。而控罪有預防性(preemptive),並非一定要有實質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潘敏琦法官認為,即使本身在萬聖節有人在擺花街聚集,並不會降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從片段中現場人士的激烈行為(用強光照警方、叫口號)可見,風險一觸即發隨時可升級至另一層次。即使答辯方所講「答辯人向警方投擲麻包袋後一段時間,仍未有暴力升級情況發生」,亦不能排除在短期內發生的可能性 [潘:未發生啫咁唔代表唔會呀嘛]答辯人有沒有就管有木棍被檢控/定罪是題外話,不爭的是答辯人當時身上有木棍、手套及眼罩。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處理潛在風險這項因素,亦沒有顧及非法集結罪行的預防性質,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本案的集結人數眾多,互相鼓勵犯案等要素。
📌就刑罰方面,答辯方指社會服務令本身有懲罰性,答辯人已進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方認為社會服務令的懲罰性及阻嚇性不及即時監禁,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蒙面法爭議今晚再補充……🙏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
法庭關注:
📌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處理「潛在風險/威脅」
📌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否在判刑中被反映?
答辯方梁嘉善大律師回應:
🎗即使破壞社會安寧,亦有程度之分
質疑申請方引用的梁國雄案判詞中所講「在非法集結時蒙面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否必然會在所有集結中發生?是否可以應用於本案?證據上沒有當時示威變得激進。
彭偉昌法官指答辯方沒有正面回應集結的「潛在威脅」,指出當時現場人士的口號、行為具挑釁性,對社會安寧構成一定程度的潛在威脅。而控罪有預防性(preemptive),並非一定要有實質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潘敏琦法官認為,即使本身在萬聖節有人在擺花街聚集,並不會降低答辯人參與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從片段中現場人士的激烈行為(用強光照警方、叫口號)可見,風險一觸即發隨時可升級至另一層次。即使答辯方所講「答辯人向警方投擲麻包袋後一段時間,仍未有暴力升級情況發生」,亦不能排除在短期內發生的可能性 [潘:未發生啫咁唔代表唔會呀嘛]答辯人有沒有就管有木棍被檢控/定罪是題外話,不爭的是答辯人當時身上有木棍、手套及眼罩。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處理潛在風險這項因素,亦沒有顧及非法集結罪行的預防性質,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本案的集結人數眾多,互相鼓勵犯案等要素。
📌就刑罰方面,答辯方指社會服務令本身有懲罰性,答辯人已進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方認為社會服務令的懲罰性及阻嚇性不及即時監禁,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蒙面法爭議今晚再補充……🙏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鍾(24) #1031中環
控罪: #非法集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8
覆核結果: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合適刑期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扣減1/3至4個月。考慮答辯人認罪及執行了8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判處答辯人3個月即時監禁,判刑理由擇日公佈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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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結果: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合適刑期起點為6個月,認罪後扣減1/3至4個月。考慮答辯人認罪及執行了8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判處答辯人3個月即時監禁,判刑理由擇日公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警員證人,包括一名負責檢驗鐳射筆的警員,控方也會依賴現場所拍攝的片段,總長47分鐘,也會以截圖形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2個;D2傳召1個)
預計審訊需時4天
D1申請在有條件下豁免禁足令獲批(於法律代表陪同下可踏足禁足令範圍)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2月22至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19)
D2:廖 (30)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警員證人,包括一名負責檢驗鐳射筆的警員,控方也會依賴現場所拍攝的片段,總長47分鐘,也會以截圖形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2個;D2傳召1個)
預計審訊需時4天
D1申請在有條件下豁免禁足令獲批(於法律代表陪同下可踏足禁足令範圍)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2月22至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控方主要傳召三個證人,分別係拘捕三個被告嘅警員。
PW1 14101 陳健雄
PW2 20895 趙信賢
PW3 24528 陳同彬
PW4 26518 洪勝如 (音)
PW1 拘捕D1嘅地方係瑞心樓同瑞龍樓之間嘅單車徑。PW2同PW3拘捕D3, D4嘅地方係天瑞邨露天廣場。D1同D3, D4並唔係同一事件而被捕,純粹只係案情相似。
D1 嘅辯方律師會爭議證物鏈,以及犯罪係咪唯一合理推論。D2同D3嘅辯方律師都爭議PW2, PW3所提供有關被告承認相關物品屬於D2, D3嘅供詞事實上係冇出現過,亦即係喺辯方角度,D2, D3並冇承認過案件相關嘅工具係屬於佢哋。更進一步地,雙方嘅辯方律師都指出呢啲嘅相關嘅招認係未經警誡嘅。
PW1 - 主問
PW1係2019年11月11日凌晨5點,接報指天瑞輕鐵站受到10幾名着黑衫嘅人破壞,於是同兩架警車嘅同事一齊由天水圍警署出發,到達嘅時候發現現場已經冇人,於是就入去天瑞邨嗰度巡邏,行到去瑞心樓單車徑近河邊發現兩名男子(D1及另一人),向瑞龍樓行緊。PW1連同其他八個警察一齊截查,發現背囊入邊有一支士巴拿,一隻鉗,一束索帶,同埋帽,眼罩,豬嘴,Tee,等等衣着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PW1 - 盤問
PW1喺盤問嘅時候同意當時係被告背囊入邊搵出嘅係一束索帶,呈堂證物上亦係一束索帶;PW1係主問嘅時候,亦都確認證物未被干擾。但辯方律師指出,控罪書上面所指嘅係一包索帶。PW1聲稱佢當時係親手交俾證物室嘅同事,一直都冇再見過直到今日。辯方律師再展示PW1自己嘅記事冊,當中描述嗰啲工具,譬如鐵鉗士巴拿索帶等等,都係有量詞嘅,例如一把鐵鉗,一支士巴拿,一個防毒面具,唯獨係索帶冇量詞,而且索帶呢兩個字好似夾硬塞入去個段字入面咁。PW1唔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索帶呢兩個字係後加入去佢自己嘅記事冊入邊嘅,而鉗,士巴拿,同埋索帶都並唔係喺被告嘅背囊入邊搵到嘅。PW1再次聲稱唔同意,解釋話索帶係當時遺漏左。
PW2 - 主問
PW2同PW1一樣都係接報有關天瑞輕鐵站嘅破壞,去咗天瑞路一帶。喺村口望向麥當勞嘅位置,見到有四個以上嘅人跑緊,亦都有另一班人向緊天瑞邨入邊嘅方向跑,兩班人跑嘅方向唔同。由於佢哋追截唔到,於是喺附近巡邏。佢再收到報告,話有人喺天瑞邨露天平台匿藏,於是上去,發現嗰時已經有警員以及三個人(D3, D4同另一人),佢哋被要求分開企,而D3未被搜查,於是PW2上前查問。
PW2問D3喺度做咩,PW2 聲稱D3答佢話同朋友傾計,PW2再問佢啲朋友叫咩名,PW2聲稱D3答嗰啲係網友黎,唔知叫咩名,並支吾以對。PW2亦都聲稱D3身邊有個背囊,佢聲稱有以下對話:
PW2: 個袋係咪你嘅?
D3: 係我嘅。
(“關於管有嘅對話”)
PW2聲稱根據呢個對話,再去搜查個背囊,搵到案情所指嘅工具之後,再同D3有以下嘅對話:
PW2: 啲嘢帶出嚟做咩?
D3: 屋企之前裝修,唔記得執書包,學校做project用剩。
(“關於用途嘅對話”)
PW2聲稱,由於佢覺得呢一啲嘅回答唔合理而且有非法嘅用途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冇回應,或者只係回應我冇嘢講。
PW2 - 盤問
PW2作出過三份關於呢單案件嘅書面記錄,包括0555時現場所寫嘅記事冊,0630時所作嘅補錄,以及1300時所作佢自己對呢件事情嘅口供。辯方律師指關於管有嘅對話同埋關於用途嘅對話都無記錄喺呢三份書面記錄上面。PW2聲稱因為佢只係隨便問,所以並無記得對話嘅具體字眼。辯方律師質疑PW2已經當左五年差,今次嘅控罪全部都係同管有有關,點解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會唔記錄下來?PW2聲稱佢覺得呢啲資料唔重要所以唔記錄。後來,辯方律師再質疑,如果冇記錄嘅話,佢係唔係而家先記得被告所指嘅三項用途?PW2喺堂上面拎出一本新嘅記事冊,話佢記錄左喺入面。
辯方律師批評,呢本記事冊喺之前嘅預審入邊冇出現過,控辯雙方都唔知情,而且呢本新記事冊嘅內容,被告冇確認過,無簽名,亦都冇被獲知過內容。PW2聲稱冇交比案件主任原因原因係因為你本身嘅記事冊同其他案件有關,反過來質疑辯方律師,如果佢每次都要攞一本新嘅幾時拆佢係咪要無限咁多本記事冊。
辯方律師留意到新嘅記事冊入邊,第一個記錄係11月10號夜晚嘅記錄,第二個記錄已經係被告被捕之後嘅事情,中間冇咗,PW2解釋係因為啲詳情喺舊嘅記事冊嗰度,但又再次否認嗰啲對話重要。
辯方律師最後指出,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冇節錄落嚟,冇比D3睇,原因係因為呢啲對話根本冇發生過,原因係因為袋入邊嘅工具無識認,故此PW2自己虛構。
裁判官亦都詢問,點解呢一個記事冊嘅內容,會比起口供詳細?PW2聲稱係新記事簿上面嘅記錄係11:00所作,對自己嘅口供係13:00所做,記憶比較尤新。辯方律師再度指出,案發時即06:00,差距五個鐘同埋差距七個鐘,記憶唔應該有大嘅分別。
PW3喺主問前,控方主動申報有同Pw2一樣嘅問題,即係有兩本記事冊,而當中一本之前並未呈堂。
PW3 - 主問
喺主問階段嘅時候,PW3表示佢係第一批去到天瑞露天廣場嘅警員,截查D4。佢當時形容D4同其餘兩人曲住身,半躺臥,面向天背脊向地,個頭凸咗喺牆上面。法庭上面旁聽嘅人律師同埋裁判官都唔係好明佢講乜。
之後PW3聲稱搜身嘅時候D4滿頭大汗身體顫抖,並且不時望向背囊。PW3問佢佢哋係咪識嘅,PW3聲稱D4答喺網上識,但係其他問題就支吾以對。啲用詞好似PW2咁。之後,PW3聲稱問D4,”個背囊係咪你嘅”,佢聲稱D4答係。
PW3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衣着,包括頭巾口罩面具鴨嘴帽冰袖,同埋一啲物品,包括花生油消毒火酒黑色噴漆梳打粉WD40同埋打火機。隨後佢以非法集結拘捕D4,再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再次拘捕佢。
PW3喺主問嘅時候主動補充,佢係錄口供嘅時候(1111 2054時)發現口罩同埋打火機漏咗冇交去證物房,之後先至去補交。佢聲稱原因係佢漏咗標記呢啲證物。
PW3 - 盤問
同PW2類似嘅情況有係PW3出現。喺佢所作嘅記事冊同埋筆錄口供入邊,冇寫有問關於被告係唔係管有呢個背囊嘅問題。PW3聲稱,佢喺口供嗰度寫咗「搜你身期間喺你背包搵到各項物件」,辯方律師提醒被告係全程保持緘默,並冇確認過呢一個句子。
辯方律師再次問PW3,點解喺未警誡被告就問個背囊係咪屬於佢嘅問題,PW3聲稱佢認為唔需要,因為佢認為佢當時已經有合理懷疑,而且喺佢角度而言已經表證成立,因為D4無同佢解釋點解當時佢喺嗰度。
控方亦有傳召其他報案室人員,如PW4,呈交書面供詞,但係辯方並無盤問,相信對案情冇影響。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0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控方主要傳召三個證人,分別係拘捕三個被告嘅警員。
PW1 14101 陳健雄
PW2 20895 趙信賢
PW3 24528 陳同彬
PW4 26518 洪勝如 (音)
PW1 拘捕D1嘅地方係瑞心樓同瑞龍樓之間嘅單車徑。PW2同PW3拘捕D3, D4嘅地方係天瑞邨露天廣場。D1同D3, D4並唔係同一事件而被捕,純粹只係案情相似。
D1 嘅辯方律師會爭議證物鏈,以及犯罪係咪唯一合理推論。D2同D3嘅辯方律師都爭議PW2, PW3所提供有關被告承認相關物品屬於D2, D3嘅供詞事實上係冇出現過,亦即係喺辯方角度,D2, D3並冇承認過案件相關嘅工具係屬於佢哋。更進一步地,雙方嘅辯方律師都指出呢啲嘅相關嘅招認係未經警誡嘅。
PW1 - 主問
PW1係2019年11月11日凌晨5點,接報指天瑞輕鐵站受到10幾名着黑衫嘅人破壞,於是同兩架警車嘅同事一齊由天水圍警署出發,到達嘅時候發現現場已經冇人,於是就入去天瑞邨嗰度巡邏,行到去瑞心樓單車徑近河邊發現兩名男子(D1及另一人),向瑞龍樓行緊。PW1連同其他八個警察一齊截查,發現背囊入邊有一支士巴拿,一隻鉗,一束索帶,同埋帽,眼罩,豬嘴,Tee,等等衣着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PW1 - 盤問
PW1喺盤問嘅時候同意當時係被告背囊入邊搵出嘅係一束索帶,呈堂證物上亦係一束索帶;PW1係主問嘅時候,亦都確認證物未被干擾。但辯方律師指出,控罪書上面所指嘅係一包索帶。PW1聲稱佢當時係親手交俾證物室嘅同事,一直都冇再見過直到今日。辯方律師再展示PW1自己嘅記事冊,當中描述嗰啲工具,譬如鐵鉗士巴拿索帶等等,都係有量詞嘅,例如一把鐵鉗,一支士巴拿,一個防毒面具,唯獨係索帶冇量詞,而且索帶呢兩個字好似夾硬塞入去個段字入面咁。PW1唔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索帶呢兩個字係後加入去佢自己嘅記事冊入邊嘅,而鉗,士巴拿,同埋索帶都並唔係喺被告嘅背囊入邊搵到嘅。PW1再次聲稱唔同意,解釋話索帶係當時遺漏左。
PW2 - 主問
PW2同PW1一樣都係接報有關天瑞輕鐵站嘅破壞,去咗天瑞路一帶。喺村口望向麥當勞嘅位置,見到有四個以上嘅人跑緊,亦都有另一班人向緊天瑞邨入邊嘅方向跑,兩班人跑嘅方向唔同。由於佢哋追截唔到,於是喺附近巡邏。佢再收到報告,話有人喺天瑞邨露天平台匿藏,於是上去,發現嗰時已經有警員以及三個人(D3, D4同另一人),佢哋被要求分開企,而D3未被搜查,於是PW2上前查問。
PW2問D3喺度做咩,PW2 聲稱D3答佢話同朋友傾計,PW2再問佢啲朋友叫咩名,PW2聲稱D3答嗰啲係網友黎,唔知叫咩名,並支吾以對。PW2亦都聲稱D3身邊有個背囊,佢聲稱有以下對話:
PW2: 個袋係咪你嘅?
D3: 係我嘅。
(“關於管有嘅對話”)
PW2聲稱根據呢個對話,再去搜查個背囊,搵到案情所指嘅工具之後,再同D3有以下嘅對話:
PW2: 啲嘢帶出嚟做咩?
D3: 屋企之前裝修,唔記得執書包,學校做project用剩。
(“關於用途嘅對話”)
PW2聲稱,由於佢覺得呢一啲嘅回答唔合理而且有非法嘅用途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冇回應,或者只係回應我冇嘢講。
PW2 - 盤問
PW2作出過三份關於呢單案件嘅書面記錄,包括0555時現場所寫嘅記事冊,0630時所作嘅補錄,以及1300時所作佢自己對呢件事情嘅口供。辯方律師指關於管有嘅對話同埋關於用途嘅對話都無記錄喺呢三份書面記錄上面。PW2聲稱因為佢只係隨便問,所以並無記得對話嘅具體字眼。辯方律師質疑PW2已經當左五年差,今次嘅控罪全部都係同管有有關,點解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會唔記錄下來?PW2聲稱佢覺得呢啲資料唔重要所以唔記錄。後來,辯方律師再質疑,如果冇記錄嘅話,佢係唔係而家先記得被告所指嘅三項用途?PW2喺堂上面拎出一本新嘅記事冊,話佢記錄左喺入面。
辯方律師批評,呢本記事冊喺之前嘅預審入邊冇出現過,控辯雙方都唔知情,而且呢本新記事冊嘅內容,被告冇確認過,無簽名,亦都冇被獲知過內容。PW2聲稱冇交比案件主任原因原因係因為你本身嘅記事冊同其他案件有關,反過來質疑辯方律師,如果佢每次都要攞一本新嘅幾時拆佢係咪要無限咁多本記事冊。
辯方律師留意到新嘅記事冊入邊,第一個記錄係11月10號夜晚嘅記錄,第二個記錄已經係被告被捕之後嘅事情,中間冇咗,PW2解釋係因為啲詳情喺舊嘅記事冊嗰度,但又再次否認嗰啲對話重要。
辯方律師最後指出,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冇節錄落嚟,冇比D3睇,原因係因為呢啲對話根本冇發生過,原因係因為袋入邊嘅工具無識認,故此PW2自己虛構。
裁判官亦都詢問,點解呢一個記事冊嘅內容,會比起口供詳細?PW2聲稱係新記事簿上面嘅記錄係11:00所作,對自己嘅口供係13:00所做,記憶比較尤新。辯方律師再度指出,案發時即06:00,差距五個鐘同埋差距七個鐘,記憶唔應該有大嘅分別。
PW3喺主問前,控方主動申報有同Pw2一樣嘅問題,即係有兩本記事冊,而當中一本之前並未呈堂。
PW3 - 主問
喺主問階段嘅時候,PW3表示佢係第一批去到天瑞露天廣場嘅警員,截查D4。佢當時形容D4同其餘兩人曲住身,半躺臥,面向天背脊向地,個頭凸咗喺牆上面。法庭上面旁聽嘅人律師同埋裁判官都唔係好明佢講乜。
之後PW3聲稱搜身嘅時候D4滿頭大汗身體顫抖,並且不時望向背囊。PW3問佢佢哋係咪識嘅,PW3聲稱D4答喺網上識,但係其他問題就支吾以對。啲用詞好似PW2咁。之後,PW3聲稱問D4,”個背囊係咪你嘅”,佢聲稱D4答係。
PW3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衣着,包括頭巾口罩面具鴨嘴帽冰袖,同埋一啲物品,包括花生油消毒火酒黑色噴漆梳打粉WD40同埋打火機。隨後佢以非法集結拘捕D4,再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再次拘捕佢。
PW3喺主問嘅時候主動補充,佢係錄口供嘅時候(1111 2054時)發現口罩同埋打火機漏咗冇交去證物房,之後先至去補交。佢聲稱原因係佢漏咗標記呢啲證物。
PW3 - 盤問
同PW2類似嘅情況有係PW3出現。喺佢所作嘅記事冊同埋筆錄口供入邊,冇寫有問關於被告係唔係管有呢個背囊嘅問題。PW3聲稱,佢喺口供嗰度寫咗「搜你身期間喺你背包搵到各項物件」,辯方律師提醒被告係全程保持緘默,並冇確認過呢一個句子。
辯方律師再次問PW3,點解喺未警誡被告就問個背囊係咪屬於佢嘅問題,PW3聲稱佢認為唔需要,因為佢認為佢當時已經有合理懷疑,而且喺佢角度而言已經表證成立,因為D4無同佢解釋點解當時佢喺嗰度。
控方亦有傳召其他報案室人員,如PW4,呈交書面供詞,但係辯方並無盤問,相信對案情冇影響。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0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盤問PW1鄭振東總督察,主要針對截圖內容盤問。
影片:CCTV No1 channel13 p2(1)
截圖06:27:07
畫面右上黃色係𨋢,兩個深藍色衫警員24087、51552
截圖06:27:09
右上方鄭sir正跑向lift拉出被告
截圖06:27:08
鄭sir從影片留意到自己右手揸住警棍
之後要求增援25410、8094
淺藍衫25410、深藍外套8094、深藍外套51552、白衫烏低身、深藍外套24087有圓盾
D1貼牆、D2露出背部、D3企右邊
較後時間二位警犬隊人員出現
之後有便衣
截圖:內五名便衣出現
白衫警長、藍衫警長、另外三名衣便
觀塘反三合會調查科
截圖:D3被扯衣領靠牆
播片06:27:19~06:27:32
D1、D4自己行出lift
51552持警棍圓盾
D4貼牆 背囊除低
D2 行埋牆 放低背囊
鄭sir話被告 幾秒內手部有動作,於是搶走被告背囊、揮動警棍
截圖:鄭sir否認揮動警棍
佢理解「揮動」是沒有擊中的攻擊,
郁動警棍不是「揮動」
截圖06:35:45
D1、D2 跪在地上,無著鞋著襪
24087企後面
D3 51552企後面
鄭sir 扯D2衣領。
播片06:33:39~06:33:53
鄭sir拿住手機向住D2
鄭sir不同意扯衣領
解釋係揸住衣領,按住被告,
佢一路都係咁講。
播片06:33:38~06:33:46
鄭sir話說 被告被揸衣領後被告轉身
鄭sir右手揸手機叫被告開機
被告不合作
06:34:06
鄭sir扯衣領
鄭sir回答是拉扯衣領
06:34:11
D2向上望
鄭sir 唔記得自己講過乜嘢
手指指D2
06:34:27
鄭sir向D1手指指7次
要求解鎖手機
謝sir回答唔肯定
06:35:14
D2手機解鎖,鄭sir使用中
盤問尚未完成,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盤問PW1鄭振東總督察,主要針對截圖內容盤問。
影片:CCTV No1 channel13 p2(1)
截圖06:27:07
畫面右上黃色係𨋢,兩個深藍色衫警員24087、51552
截圖06:27:09
右上方鄭sir正跑向lift拉出被告
截圖06:27:08
鄭sir從影片留意到自己右手揸住警棍
之後要求增援25410、8094
淺藍衫25410、深藍外套8094、深藍外套51552、白衫烏低身、深藍外套24087有圓盾
D1貼牆、D2露出背部、D3企右邊
較後時間二位警犬隊人員出現
之後有便衣
截圖:內五名便衣出現
白衫警長、藍衫警長、另外三名衣便
觀塘反三合會調查科
截圖:D3被扯衣領靠牆
播片06:27:19~06:27:32
D1、D4自己行出lift
51552持警棍圓盾
D4貼牆 背囊除低
D2 行埋牆 放低背囊
鄭sir話被告 幾秒內手部有動作,於是搶走被告背囊、揮動警棍
截圖:鄭sir否認揮動警棍
佢理解「揮動」是沒有擊中的攻擊,
郁動警棍不是「揮動」
截圖06:35:45
D1、D2 跪在地上,無著鞋著襪
24087企後面
D3 51552企後面
鄭sir 扯D2衣領。
播片06:33:39~06:33:53
鄭sir拿住手機向住D2
鄭sir不同意扯衣領
解釋係揸住衣領,按住被告,
佢一路都係咁講。
播片06:33:38~06:33:46
鄭sir話說 被告被揸衣領後被告轉身
鄭sir右手揸手機叫被告開機
被告不合作
06:34:06
鄭sir扯衣領
鄭sir回答是拉扯衣領
06:34:11
D2向上望
鄭sir 唔記得自己講過乜嘢
手指指D2
06:34:27
鄭sir向D1手指指7次
要求解鎖手機
謝sir回答唔肯定
06:35:14
D2手機解鎖,鄭sir使用中
盤問尚未完成,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答辯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提堂或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答辯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提堂或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未開庭,
約50旁聽席滿
庭外另有超過20人等候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判刑
👥冼,鄭,馮(18-27)🛑三人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1228上水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D1:冼
D6:鄭
D7:馮
未開庭,
約50旁聽席滿
庭外另有超過20人等候
RECAP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警務人員。
D6,D7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8876。
4. 襲擊警務人員。
D6被控告在2019年12月28日上水廣場 4 樓 「蘇寧電器」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0111。
三週前答辯:
D1承認控罪1,控方撤回控罪5(管有雷射筆),6(管有噴漆)。
D6承認控罪2,4。
D7承認控罪2。
法庭為D1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心理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為D6,D7索取背景報告。期間3人還押。
押後3星期至今天判刑
(同案*D3/4/8/10早前已撤回控罪,同案D2/5/9押後2021年1月8日答辯或審前覆核)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1月21日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
A1已與律政司商討,得出以下認罪協定:
若被告就控罪(5)及(6)認罪,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A1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區域法院,與A3一同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2在11月9日才轉聘郭大律師,申請押後答辯
郭大律師今天才剛收到案發錄影片段的硬碟
法庭要求A2在下次提堂,即12月22日有答辯意向,押後讓控辯雙方與法庭夾時間
A2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處理答辯意向
🛑期間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1月21日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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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已與律政司商討,得出以下認罪協定:
若被告就控罪(5)及(6)認罪,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A1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區域法院,與A3一同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2在11月9日才轉聘郭大律師,申請押後答辯
郭大律師今天才剛收到案發錄影片段的硬碟
法庭要求A2在下次提堂,即12月22日有答辯意向,押後讓控辯雙方與法庭夾時間
A2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處理答辯意向
🛑期間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