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5屯門 #新案件
👤郭(70)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表示已可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5屯門 #新案件
👤郭(70)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表示已可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串謀損壞財產」,加入「與多名不知名人士串謀」,辯方反對修訂。
📌辯方反對理據
(1)控罪範圍廣闊:
檢控基礎唔同咗
(2)時間上的不公:
案件2019年9月立案,已經一年多,2020年9月和10月都有審前覆核,如果要修訂,都應該當時提出,不是現在開審第一天才修訂。對公平審訊有影響,包括唔夠時間提供法律意見畀被告。
(3)證供文件多咗,唔夠時間處理:
控方其中一個依賴証據係telegram群組對話。由4個被告,加入不知名人士,共11人,只是telegram訊息都有900多個。每個訊息就是一份文件,增加了好多文件要審視。
(4)Telegram訊息已經是超過一年前的,更改控罪,辯方搜證困難。
📌控方補充
所有新修訂嘅證據,其實同舊brief fact一樣,只係內容仔細咗,亦一早畀晒辯方,肯定共502個訊息。
完全無surprise及搜證困難之說。
📌辯方再爭議
不是證據volume嘅問題。
証據一樣,但檢控基礎改變,辯方需要花相當時間重新審視證據及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甚至影響被告答辯。
法官休庭考慮是否通過控方修訂控罪(1)
——————
📌裁判官裁決
(1)批准再修訂控罪(1)☑️
理據:現主要依賴的telegram訊息,群組虛擬空間內,原本已包括其他不知名人士,並無新增其他,控方修訂,只為未盡完善的控罪作出修訂。原本辯方亦已會就相關証據作處理,因此,控方控罪修訂申請,並不會造成不公情況,所以予以批准。
裁判官另外補充,雖然已是審訊第二天,但昨天一天辯方已有時間準備,對辯方不會不公平。
(2)修訂控罪(2)至(5),辯方無反對,全數通過。
——————
📌就控罪(1),被告未準備好答辯
(1)因為額外訊息有二百多條,原本不相關變成相關,要重新處理。
(2)未收齊控方文件,未能提供最準確法律意見予被告:
📎原先要求及新修訂需的警員notebook未有
📎telegram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未有
如今日內有列表,亦需要3至4日才可預備好答辯。
但原訂只有8天審期,如下星期一開審,只餘3天,控方預計傳召12個證人;辯方2位證人,另需要播放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因應新修訂引伸問題,餘下3天,嚴重不足夠。
預計特別事項加上一般事項需要14天審期,因此最理想係重新排期。
⏺控方回應
昨天收到辯方D1律師信件,大部分文件已披露,證物超過100件。
可先處理頭幾位證人。PW8需要提供notebook,可考慮之後重召證人。
建議「特別事項」可在審訊中處理。
502條訊息已有列表,已經以相簿、錄影等方式交予辯方。
📌訊息「可呈堂性列表」
辯方指並非一般訊息內容列表,而要清楚列明每條是否可呈堂,與控罪相關
控方簡單回應全部520條訊息是「truth」及「real evidence」,理應可以呈堂。
辯方指出引用digital做證供,必須要非常小心處理,訊息「可呈堂列表」會影響審訊,法庭有需要了解訊息的比重而作出裁決。
另外本案亦牽涉手機開啟與招認的自願性,若未處理便只簡單睇訊息,未能協助法庭負責任地處理證據。
⏺控方回應
(1)控方需要的telegram訊息全部好短,在案發兩日內。
(2)文件多數已披露,不影響證人作供。
(3)搜查令早已在文件提及,雖然未寫在brief fact內。
(4)再排審期並不理想,相信為辯方更困難。
(5)即使辯方要求押後,亦需先答辯,並且應可於原訂審期盡量處理部分程序。
⏺辯方回應
現時引伸所有討論,皆因控方修訂罪名而來,辯方只想協助法庭,但亦希望控方不要大意處理證據。
📌特別事項
(1)處理5部手機、錄影片、telegram內容、3張搜查令。
(2)其中一位被告VRI招認的自願性。
——————
裁判官需時間考慮押後至下午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串謀損壞財產」,加入「與多名不知名人士串謀」,辯方反對修訂。
📌辯方反對理據
(1)控罪範圍廣闊:
檢控基礎唔同咗
(2)時間上的不公:
案件2019年9月立案,已經一年多,2020年9月和10月都有審前覆核,如果要修訂,都應該當時提出,不是現在開審第一天才修訂。對公平審訊有影響,包括唔夠時間提供法律意見畀被告。
(3)證供文件多咗,唔夠時間處理:
控方其中一個依賴証據係telegram群組對話。由4個被告,加入不知名人士,共11人,只是telegram訊息都有900多個。每個訊息就是一份文件,增加了好多文件要審視。
(4)Telegram訊息已經是超過一年前的,更改控罪,辯方搜證困難。
📌控方補充
所有新修訂嘅證據,其實同舊brief fact一樣,只係內容仔細咗,亦一早畀晒辯方,肯定共502個訊息。
完全無surprise及搜證困難之說。
📌辯方再爭議
不是證據volume嘅問題。
証據一樣,但檢控基礎改變,辯方需要花相當時間重新審視證據及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甚至影響被告答辯。
法官休庭考慮是否通過控方修訂控罪(1)
——————
📌裁判官裁決
(1)批准再修訂控罪(1)☑️
理據:現主要依賴的telegram訊息,群組虛擬空間內,原本已包括其他不知名人士,並無新增其他,控方修訂,只為未盡完善的控罪作出修訂。原本辯方亦已會就相關証據作處理,因此,控方控罪修訂申請,並不會造成不公情況,所以予以批准。
裁判官另外補充,雖然已是審訊第二天,但昨天一天辯方已有時間準備,對辯方不會不公平。
(2)修訂控罪(2)至(5),辯方無反對,全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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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被告未準備好答辯
(1)因為額外訊息有二百多條,原本不相關變成相關,要重新處理。
(2)未收齊控方文件,未能提供最準確法律意見予被告:
📎原先要求及新修訂需的警員notebook未有
📎telegram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未有
如今日內有列表,亦需要3至4日才可預備好答辯。
但原訂只有8天審期,如下星期一開審,只餘3天,控方預計傳召12個證人;辯方2位證人,另需要播放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因應新修訂引伸問題,餘下3天,嚴重不足夠。
預計特別事項加上一般事項需要14天審期,因此最理想係重新排期。
⏺控方回應
昨天收到辯方D1律師信件,大部分文件已披露,證物超過100件。
可先處理頭幾位證人。PW8需要提供notebook,可考慮之後重召證人。
建議「特別事項」可在審訊中處理。
502條訊息已有列表,已經以相簿、錄影等方式交予辯方。
📌訊息「可呈堂性列表」
辯方指並非一般訊息內容列表,而要清楚列明每條是否可呈堂,與控罪相關
控方簡單回應全部520條訊息是「truth」及「real evidence」,理應可以呈堂。
辯方指出引用digital做證供,必須要非常小心處理,訊息「可呈堂列表」會影響審訊,法庭有需要了解訊息的比重而作出裁決。
另外本案亦牽涉手機開啟與招認的自願性,若未處理便只簡單睇訊息,未能協助法庭負責任地處理證據。
⏺控方回應
(1)控方需要的telegram訊息全部好短,在案發兩日內。
(2)文件多數已披露,不影響證人作供。
(3)搜查令早已在文件提及,雖然未寫在brief fact內。
(4)再排審期並不理想,相信為辯方更困難。
(5)即使辯方要求押後,亦需先答辯,並且應可於原訂審期盡量處理部分程序。
⏺辯方回應
現時引伸所有討論,皆因控方修訂罪名而來,辯方只想協助法庭,但亦希望控方不要大意處理證據。
📌特別事項
(1)處理5部手機、錄影片、telegram內容、3張搜查令。
(2)其中一位被告VRI招認的自願性。
——————
裁判官需時間考慮押後至下午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不認罪❌
——————
表證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不認罪❌
——————
表證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第三證人(PW3),即警員梁健聰
以上三名證人,昨天雙方已主問和盤問完畢。
***
10:10開庭
(因有另一非聲援案件,所以延遲開庭)
今傳召第四證人(PW4),即現為偵緝警長49512作供。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0:56小休
11:11開庭
(內庭旁聽接近滿座)
傳召第五證人(PW5),即女警WPC6949作供
11:28小休 20分鐘
11:53開庭,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上午完畢,下午2:30續審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第三證人(PW3),即警員梁健聰
以上三名證人,昨天雙方已主問和盤問完畢。
***
10:10開庭
(因有另一非聲援案件,所以延遲開庭)
今傳召第四證人(PW4),即現為偵緝警長49512作供。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0:56小休
11:11開庭
(內庭旁聽接近滿座)
傳召第五證人(PW5),即女警WPC6949作供
11:28小休 20分鐘
11:53開庭,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上午完畢,下午2: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
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
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呈上證物P1至P3 :3段CCTV片段光碟
每段影片都有多個分割畫面,時間與實時有10分鐘內差異。
辯方未能掌握控方案情及可呈堂性,質疑搜查手機是否合法。
控方亦未能預計審訊需要日數。
辯方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證物P5至P84。
錄影會面中沒有招認或相連性,D3及D4律師反對錄影會面片段呈堂。
辯方強調控方應提供telegram及whatapp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指出執法機構在搜查被告人電話時違反基本人權及私隱權,並要求披露申請電話搜查令之警員的記事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呈上證物P1至P3 :3段CCTV片段光碟
每段影片都有多個分割畫面,時間與實時有10分鐘內差異。
辯方未能掌握控方案情及可呈堂性,質疑搜查手機是否合法。
控方亦未能預計審訊需要日數。
辯方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證物P5至P84。
錄影會面中沒有招認或相連性,D3及D4律師反對錄影會面片段呈堂。
辯方強調控方應提供telegram及whatapp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指出執法機構在搜查被告人電話時違反基本人權及私隱權,並要求披露申請電話搜查令之警員的記事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區(25)
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019年8月13日在九龍第一皮膚專科中心,目的在於使她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該中心的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同日在香港,披露未經該中心同意而取得屬於警員22878的個人資料,即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及電話號碼,而上述披露導致該警員蒙受心理傷害。
背景:被告將涉案警員的個人資料發佈至社交平台,並指「死黑警,又嚟睇醫生」,該警員的友人看到相關資料後通知對方。
被告轉了法律團隊,辯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這是第二次押後原因,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區(25)
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019年8月13日在九龍第一皮膚專科中心,目的在於使她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該中心的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同日在香港,披露未經該中心同意而取得屬於警員22878的個人資料,即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及電話號碼,而上述披露導致該警員蒙受心理傷害。
背景:被告將涉案警員的個人資料發佈至社交平台,並指「死黑警,又嚟睇醫生」,該警員的友人看到相關資料後通知對方。
被告轉了法律團隊,辯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這是第二次押後原因,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提堂
張(36)
控罪:
不小心駕駛
案情:
被控於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控方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提堂
張(36)
控罪:
不小心駕駛
案情:
被控於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控方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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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A1 周(18)
A2 陳(19)
A3 張(17)
控罪:
1. 暴動(A1-A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3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2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作供。
🟢A1, A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更改宵禁令,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將於2021年9月6日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A1 周(18)
A2 陳(19)
A3 張(17)
控罪:
1. 暴動(A1-A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3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2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作供。
🟢A1, A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更改宵禁令,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將於2021年9月6日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宵禁令被捕,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拒絕繼續保釋,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得悉結果後手足情緒激動。
——————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宵禁令被捕,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拒絕繼續保釋,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得悉結果後手足情緒激動。
——————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法援已批准,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法援已批准,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被告需要等候法援意見,辯方提出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維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被告需要等候法援意見,辯方提出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維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及判刑。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其後就非法集結罪認罪及判刑。
D1 律師表示D1將承認控罪(1)。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及填寫問卷,D11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
法庭早前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惟今天法庭表示1月18至20日不會審理案件,所以審訊順延至2月5日。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及判刑。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其後就非法集結罪認罪及判刑。
D1 律師表示D1將承認控罪(1)。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及填寫問卷,D11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
法庭早前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惟今天法庭表示1月18至20日不會審理案件,所以審訊順延至2月5日。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不適宜感化令並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指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被告是扮演較為次要的角色,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社會服務令時數為160小時。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不適宜感化令並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指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被告是扮演較為次要的角色,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社會服務令時數為160小時。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湧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被告完成作供
辯方傳召DW1
DW1 作供完畢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審訊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1/12 14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湧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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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完成作供
辯方傳召DW1
DW1 作供完畢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審訊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1/12 14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