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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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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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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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索取勞教報告🛑🛑
‼️‼️‼️還押候判‼️‼️‼️
(按:寶寶神情驚訝,亦很驚慌😞亦有回望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黃大仙 #新案件

D1: 麥 (16)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7星期再次提堂,以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建議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2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控罪書上的地址
宵禁 22: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再次提堂,屆時需要知道答辯意向。

(按:完咗呢單案就成個庭嘅人走哂 醜唔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雷 (33)

控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D6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因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答辯意向:
(6)不認罪

——————

為案中D6,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是次處理辯方申請分拆案件分開審理事宜。

徐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被告沒有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法,若一起審理是不理想的。又認為D6早前已不認罪,不像其餘被告要等待終審法院裁決,審訊無期。D6的代表律師只需盤問PW9及PW11,亦對控方片段沒有爭議,可立即排期審訊,故批准辯方分拆案件的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0年1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刑事損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審訊過程,有控辯雙方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41
~~
~
~~證供評估一:

辯方批評PW1在死角位,沒跟着PW3,沒跟PW3指黑衣人在哪。PW3稱,PW1指着黑衣人,所以PW3追黑衣人。
PW1指PW3主動問,所以答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PW1在告知PW3後,留在原地,因不知追甚麼人,亦擔心黑衣人,所以不敢追。
最後見是離櫃員機約10米距離,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有其他人阻隔。
PW1指黑衣人刑毀後離開,PW3在1-2分鐘後才到,當時黑衣人應已走,離開視線範圍。PW1有機會未看到黑衣人。
控方案情只可指出,有黑衣人刑毀,但沒臉部特徵,沒身型。PW1指黑衣人是深色口罩,與片段不同,片中刑毀者是淺藍。PW3指口罩顏色的深淺並不是一般外科口罩的那種淺。
法庭考慮到色差,片段光暗,指PW1,3在現場觀察到的深色口罩一致。由於中銀沒鏡頭,不知刑毀者其後行徑。b,c出口有2部閘機,PW1指案發後現場混亂,不知有沒其他黑衣人,不能100%指出黑衣人是誰。

罪名不成立
~~
~
~~
證供評估二:

控方批評只靠背包不能判斷是否被告的財物,有可能遭到偷,賊贓嫁禍,沒報失是因不需使用,而被告不作供,沒證供支持,不過法庭亦不可憑空想像。
案發時被告22歲,有知道攜帶身份證的重要性的知識。銀行,八達通,身份證,這些私人隨身物品十分常用,但被告遺失兩個月也沒發現,不合常理。
背包搜出的物品是普通裝修物品,一身裝束都是黑衫,黑褲,黑背包,黑口罩,眼罩,法庭認為在室內沒需遮擋太陽,當時亦沒肺炎,不需戴口罩。背包有3罐噴漆,護目鏡,生理鹽水,打火機等,平日不需用到。雖然這些物品非隨手可用,但要取出很易,特別提及黑色油漆放在背包外側,很易取很顯眼。社運流行使用這種物品,刑毀者裝束與被告似,噴漆一樣。從被告裝束來看,可見有意去保護,掩飾,遮掩。

罪名成立
~~
~
~~求情:
。22歲,無案底
。從事音樂,有正當職業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支持,亦有家人離異
。媽媽求情信:兒子愛港愛音樂,在內地和香港有音樂演出,是有理想的人,想為香港樂壇爭光
。不是有心破壞香港,或受社會氣氛影響
。提堂一年多,一直安份守紀,沒再犯其他案
。本案只是準備性質,但沒實際干犯
。本案物品只是噴漆,雖與案發時間貼近,但沒證據顯示用過,剪刀鎅刀亦沒證據顯示用過

辯方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令被告繼續發展音樂
~~
~
~~法庭認為被告沒悔意,本案最高刑罰亦是十年監禁,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涉及本案的物品存檔,其他歸被告,如三個月不領取則當失物,辯方表示不領取,因物品不屬於被告,就算是銀行卡亦不拿,被告亦已補領身份證。
~~
~
~~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
(按: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

最近留意到再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下註。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下註,以示尊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1/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

不認罪

控方傳召兩位證人:
PW1 張凱健19363
PW2 鍾啟倫23474

辯方不傳召任何證人,被告全程保持緘默,亦不作供。

辯方嘅爭議點在於被告人被拘捕嘅時候,係一個冇合理懷疑下嘅拘捕,故此係一個非法拘捕,而且證物呈堂嘅不利因素遠超舉證價值,因此辯方爭議證物嘅呈堂性。而辯方亦都爭議PW1行使警權嘅合法性,以及非法拘捕後證物檢取嘅程序嘅不公平性。係辯方嘅結案陳詞嘅時候亦有爭議被告嘅意圖。

——————

傳召PW1 張凱健19363

📌控方主問PW1 張凱健19363
PW1喺主問嘅時候供稱,佢喺案發嘅時候喺屯門警署對開嘅杯渡路做防暴警察,距離去警署大概30米。

PW1聲稱,當日1625時,佢同其他防暴警察喺屯門警署對開嘅杯渡路十字路口嘅四角,設立防線,禁止市民由杯渡路前往市中心方向。佢當時見到被告以及其餘兩男兩女係防線對出嘅彩星工業大廈轉角位逗留並觀察佢哋嘅防線。佢形容當時被告有背囊,白tee黑色長褲,持有一支黑色行山杖。

約5分鐘後,被告同佢嘅友人由轉角位嘅單車線行過去屯門警署方向,步伐正常。PW1聲稱,由於懷疑被告想伏擊警察,以及被告背囊隆起,故此行使警隊條例54(1)作出截查。喺背囊之中,搵岀Zippo打火機兩個,Zippo打火機燃料355mL,士巴拿,以及豬嘴、手套、毛巾、口罩等。PW1亦聲稱,係行使54(2)條作岀截查被告嘅背囊。

📌辯方盤問PW1 張凱健19363
喺盤問嘅時候,PW1確認佢冇親眼睇過屯門市中心嘅事情,而喺佢所在嘅位置以及被捕位置嘅附近,冇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佢亦都確認有唔少嘅街坊係經佢哋嘅防線前往屯門新墟一帶。佢亦都確認當時被告同埋佢嘅友人除咗觀察之外並無做過其他行為,而係佢注意到被告直到截查,只係5分鐘,亦唔清楚被告逗留咗幾耐。被告係被截查嘅時候亦都冇逃跑,步伐正常同其他街坊一致。

佢聲稱唯一引起佢懷疑嘅,係行山杖,一個隆起嘅背囊,以及被告觀察警方防線嘅行為。佢喺盤問嘅時候確認,被告冇任何從背囊入邊拎嘢出嚟嘅動作,冇攻擊性嘅動作,以及其他束縛性或者入侵性嘅動作,而且所有本案所指嘅工具都係喺背囊入邊。佢同意當時附近並無違法嘅行為,被告行嘅方向亦都可以通往其他商舖食肆,佢亦都同意係截查當刻冇可能知道被告與當時其他喺屯門嘅罪惡有關。佢確認佢係喺打開咗背囊之後先至懷疑被告有犯罪嘅意圖。

辯方律師再三向佢確認,被告喺截停前,截停嘅時候,被捕前,以及被捕後,都冇動作會引起佢嘅懷疑,只係個背囊隆起以及手持一支行山杖。

PW1聲稱,佢喺背囊入邊搵到打火機燃料,就認為被告有可能縱火,搵到士巴拿,就認為被告有可能堵路,搵到其他物品就會認為被告有可能非法集結。

辯方律師指出,54(1)條嘅截停及搜查,只需要主觀嘅懷疑,認為被搜查者行動可疑,但搜查嘅範圍只係包括對警務人員有機會造成傷害嘅物件,喺呢個案件入面,只係行山杖。而且被告行緊去佢哋防線嘅方向,PW1亦都認出係一支行山杖,唔係一支有攻擊力嘅棍。至於PW1指行使54(2)條,辯方律師指出,條文有要求有合理懷疑嘅前提,而根據PW1對於被告人當時嘅描述,係唔存在一個客觀嘅合理懷疑。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並冇面對藏有攻擊性武器而且根據PW1嘅描述,被告人當時嘅行為並冇攻擊性,入侵性或者束縛姓。

——————

傳召PW2 鍾啟倫23474

📌控方主問PW2 鍾啟倫23474
PW2係當時幫PW1提交打火機燃料去化驗嘅警員,主要係對證物鏈作供,以及確認當時屯門大會堂附近嘅事件,並無對被告人嘅行為作供。

📌辯方盤問PW2 鍾啟倫23474
辯方律師認為由於喺背囊入邊嘅物品係PW1睇冇客觀合理懷疑嘅情況下搵到嘅,故此PW1所行使嘅54(2)條並不適用,因此認為喺背囊入邊嘅物品,包括打火機,打火機燃料,以及士巴拿,並唔適合呈堂。至於行山杖,就並唔係案情入面所指破壞財產嘅工具。

——————

辯方中段陳詞

📌有關《警隊條例》第54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控辯雙方同意,54(1)只需要一個主觀嘅懷疑,同埋一個客觀嘅環境,就可以作出搜查,但係辯方律師指出,搜查嘅範圍只係包括對警察造成傷害嘅東西,至於54(2),就需要有一個客觀嘅因素,例如對所指罪行嘅必要元素。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被告人並無任何動作令到PW1覺得佢會喺個背囊度拎啲工具出嚟使用,故此呢一個客觀嘅因素並唔存在。

📌有關「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的控罪範圍
辯方律師提交左一啲案例,指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需要證明被告人有攻擊性或者束縛性或者入侵性嘅行為同埋意圖,而佢亦都喺盤問嘅時候同PW1確認咗,佢睇唔到呢啲因素。

📌有關犯罪意圖
辯方律師喺陳詞嘅時候,指出控方冇直接嘅證據去證明被告人嘅意圖,亦都冇直接嘅證據去使到被告人會作出犯法嘅行為作為唯一推論。辯方律師指出呢條控罪除咗管有之外,控方亦都必須要證明被告該刻有意圖去使用呢一啲工具去作出犯法嘅用途,即破壞財產。辯方律師指,打火機以及士巴拿都有正當用途,被告亦冇面對藏有攻擊性武器嘅控罪。喺盤問嘅時候,PW1亦都確認,打火機燃料補充劑係冇辦法大量咁樣倒出,而係透過佢嘅嘴少量咁樣去補充打火機。辯方律師提出案例,指法庭需要考慮嗰啲工具嘅物理效果,指打火機燃料補充劑係有限嘅。至於衣着以及其他工具包括豬嘴手套等等都係屬於防護性質,並非入罪因素。

辯方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係當時嘅行為同一般路人無疑,步伐正常亦都冇逃跑。當時並無攞嗰啲工具出嚟亦都冇動作去攞嗰啲工具出嚟喺截停嘅時候亦都冇招認。當時被告人身處嘅位置同PW1所指嘅犯法行為嘅地點即屯門大會堂有一至2公里步行距離,而被告人係向北行,並唔係向屯門大會堂方向。搜查被告人嘅時候,佢嘅友人都係冇被捕,獲得放行。辯方律師提出,一個合法嘅推論包括被告人同其他街坊一樣係前往屯門新墟一帶嘅商舖以及食肆,而持有嗰啲工具並非違法需要證明有犯罪意圖先至係犯法。辯方律師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嘅理由下,當犯罪嘅推論並唔係唯一合理推論嘅情況下,法庭需要採納被告並無犯罪嘅推論。

——————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7日0930再訊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判官宣讀判詞,指辯方提出兩個爭議點:1)證物係咪被告嘅,2)就算係被告嘅,被告有冇犯罪意圖。

裁判官解釋不接納的原因,1)證物係咪被告嘅;辯方律師提出兩處疑點,1a)在冰室內眾人離開時一齊攞背囊,可能會調亂;裁判官認為每人都會小心看管自己的財物,離開時應該會留意,孭上身時,背囊的重量和質感會有差別,應該會發覺;1b)在被搜查時,多名被捕人的背囊一齊放在地上會調亂;裁判官睇過由辯方提供的片段,清楚見到每一名被捕人士係有分隔開,覺得證人誠實可靠,信納佢嘅證供,冇攞錯背囊。

2)被告有冇犯罪意圖;裁判官引用案例指控罪無須明確指明損壞某人財產,又指專家報告證明被告管有高度易燃的天拿水500ml,基於以下三個原因:
a)被告管有錘仔、天拿水、布料、打火機、玻璃樽、噴漆,可以作破壞用途
b)當時身在公眾地方,容易造成傷亡
c)物品有相當重量,而佢隨身攜帶
本席肯定被告在短期內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交代被告成長過程有波折,現正讀大學四年班,呈上由被告女友、中學老師、大學老師和區議員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志願做教師,事件已令志願落空,希望法庭考慮。

裁判官提出案例給辯方律師參考,説以此案例為量刑起點,律師閱讀完畢後再作求情,案例比此案嚴重,有鹽酸有雷射筆有傷人,請法庭考慮此案並無確實基楚講傷亡。

律師多次請求法庭考慮以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裁判官斷然拒絕,説刑責並不相稱,判刑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考慮所有因素後,並無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律師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承諾接受法庭的保釋條件,但即時被拒絕。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今天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早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院外有警員戒備,請各旁聽師注意安全
#西九龍裁判法院
出車位已有PPRB及便衣戒備,亦請各位注意安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 恐怖活動罪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43

辯方表示可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再問被告是否需要初步偵訊,被告表示不要,控方向被告發出審訊通知書,宣讀如果被告認為控方證據不足,可以申請釋放;被告沒有申請保釋,還柙等候交付高等法院審訊(日期後補),下次將會以中文審訊。
#西九龍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陪審團由5人(2男3女)組成
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

按:希望各位尊重亡者及親友,盡力維護亡者尊嚴,愛護親友心靈。研訊將首次採用虛擬實境(VR)技術協助審案,據悉能重塑梓樂的第一身視角。相信死因庭可讓公眾更認識梓樂,請繼續關注未來25日的聆訊。盼望能釋除眾說紛紜,還梓樂一個公道,沉冤得雪。
————————

父親 - 周德明作供

📌家庭背景
周父與太太於1996結婚,1997年8月13日誕下梓樂為家中獨子。三人原居沙田後搬到將軍澳富康花園。梓樂原就讀理工大學文憑課程約半年,但因不適合便停讀,及後考入科技大學電腦科學系,本應正為二年級生。梓樂沒有先天後遺症,身體強壯,身高約六尺,出生時亦投保人事意外保險。梓樂生前喜歡打籃球及游水,亦有參加科大的投球隊。梓樂性格文靜,為人正面,並非急躁行事。與家人關係關係「有計傾」,與母親關係較好。雖然對父母較沉默寡言,一家人亦會出國旅遊,互相慶祝生日,一齊行街買衫。周父不太認識梓樂的同學,但知道梓樂沒有拍拖。父子二人多以WhatsApp溝通,沒有使用Telegram。

📌案發前夕
11月3日,梓樂在家中沒有外出。直至晚上11時,梓樂準備離開,父親得悉附近有示威活動,而且警察可能會施放催淚彈及打人,故囑咐:「你出去要小心啲喎」。梓樂身穿黑色T恤,深灰色短褲,黑波鞋及黑帽。攜帶藍色水樽及黑色袋,於晚上11時40分出門。梓樂的神情沒有異,亦沒有交代會去向。周父指11月3日前梓樂沒有異常,得知梓樂曾參與過遊行,但沒有刑事案件記錄。

📌凌晨時分被告知「出事」
11月4日凌晨12時46分,周父whatsapp梓樂「有tg」,指警方有機會施放催淚彈;12時48分,梓樂回覆「關窗」,之後再沒有聯絡,最後在線時間為凌晨1時,後周父入睡約凌晨2:00,同學拍門告知周父梓樂出事,父親一心只顧慮兒子安危,父母遂出發到伊利沙伯醫院。惟梓樂不省人事,周雙親被醫生告知將為梓樂進行腦部手術,請二人在等候室等候,期間有非醫院的人指「有梓樂的物品可以拎返」,他們便見到梓樂的物品,包括黑框眼鏡、黑色帽、黑色白底「Adidas」波鞋、藍色水樽,及黑色背囊。而背囊的一條背帶斷裂,周父從新聞得悉是消防員急救時剪斷。

📌丟掉染血衣物
周父發現梓樂的上衣、內外褲有好多血跡,很污糟,表示「睇落好厭惡」,令人不安,便將它們掉棄。但他清洗了鞋,卻不清楚有沒有清洗帽及袋。

📌搶救過程
父母在醫院等到早上5至6時,待梓樂做完手術後,便到ICU病房,見他「插晒喉」正昏迷。醫生指梓樂剛做完開腦手術,情況不樂觀,但會盡力拯救。惟梓樂的情況在接著日子沒有好轉,周父在家亦會收到醫院致電稱梓樂情況轉差。直至11月8日早上6時,醫院表示梓樂情況危急,心臟一度停頓,現正進行急救,父母趕到後見到有醫生為梓樂做心外壓。

📌 商討後不再搶救
周父當刻無法控制情緒,所以醫護與周母溝通,再轉達消息。當時周母稱「再搶救落去,會令佢(梓樂)更辛苦」。二人經商量後決定不再搶救,搶救隨即失敗,醫生宣布死亡。

📌隨身物品解鎖方法
跟進的警員曾表示因為無密碼,嘗試多次後仍無法解鎖梓樂的 iPhone,但其iPad則能成功解鎖。他不知梓樂的iPad內有Telegram,及通訊內容。

📌停車場構建的了解淺薄
一家人會行經富康花園連接停車場的行人天橋,進入停車場,再左轉用唐明街的行人通道走往尚德邨商場。發生本案前,父親不知道停車場2樓分了高低層,即案發地點。

📌沒向父親提過受威脅
梓樂沒有與周父討論他對社會事件的看法,或參與社運時的不快事情。在梓樂出事前,父親沒提過擔心人身安全受威脅。

—————

📌呈上兩份書面供詞
科大投球隊(netball)領隊徐婉靜指梓樂認真勤力練習,擔任投球隊推廣秘書,在比賽中為正選。他在10月30日練習後再沒出賽,而沒收過梓樂負傷的報告。

科大英文教授李婉儀指梓樂課表現專心,不多言,品行及成績屬中上等。師生不會在課堂談論政治,亦聽不到學生討論社會事件,指梓樂精神無異,沒見有失落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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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詳盡閱讀: HK FEATURE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5屯門 #新案件

👤郭(70)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表示已可答辯,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串謀損壞財產」,加入「與多名不知名人士串謀」,辯方反對修訂。

📌辯方反對理據
(1)控罪範圍廣闊:
檢控基礎唔同咗

(2)時間上的不公:
案件2019年9月立案,已經一年多,2020年9月和10月都有審前覆核,如果要修訂,都應該當時提出,不是現在開審第一天才修訂。對公平審訊有影響,包括唔夠時間提供法律意見畀被告。

(3)證供文件多咗,唔夠時間處理:
控方其中一個依賴証據係telegram群組對話。由4個被告,加入不知名人士,共11人,只是telegram訊息都有900多個。每個訊息就是一份文件,增加了好多文件要審視。

(4)Telegram訊息已經是超過一年前的,更改控罪,辯方搜證困難。

📌控方補充
所有新修訂嘅證據,其實同舊brief fact一樣,只係內容仔細咗,亦一早畀晒辯方,肯定共502個訊息。
完全無surprise及搜證困難之說。

📌辯方再爭議
不是證據volume嘅問題。
証據一樣,但檢控基礎改變,辯方需要花相當時間重新審視證據及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甚至影響被告答辯。

法官休庭考慮是否通過控方修訂控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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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決

(1)批准再修訂控罪(1)☑️
理據:現主要依賴的telegram訊息,群組虛擬空間內,原本已包括其他不知名人士,並無新增其他,控方修訂,只為未盡完善的控罪作出修訂。原本辯方亦已會就相關証據作處理,因此,控方控罪修訂申請,並不會造成不公情況,所以予以批准。
裁判官另外補充,雖然已是審訊第二天,但昨天一天辯方已有時間準備,對辯方不會不公平。

(2)修訂控罪(2)至(5),辯方無反對,全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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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被告未準備好答辯
(1)因為額外訊息有二百多條,原本不相關變成相關,要重新處理。
(2)未收齊控方文件,未能提供最準確法律意見予被告:
📎原先要求及新修訂需的警員notebook未有
📎telegram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未有
如今日內有列表,亦需要3至4日才可預備好答辯。
但原訂只有8天審期,如下星期一開審,只餘3天,控方預計傳召12個證人;辯方2位證人,另需要播放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因應新修訂引伸問題,餘下3天,嚴重不足夠。
預計特別事項加上一般事項需要14天審期,因此最理想係重新排期。

控方回應
昨天收到辯方D1律師信件,大部分文件已披露,證物超過100件。
可先處理頭幾位證人。PW8需要提供notebook,可考慮之後重召證人。
建議「特別事項」可在審訊中處理。
502條訊息已有列表,已經以相簿、錄影等方式交予辯方。

📌訊息「可呈堂性列表」
辯方指並非一般訊息內容列表,而要清楚列明每條是否可呈堂,與控罪相關

控方簡單回應全部520條訊息是「truth」及「real evidence」,理應可以呈堂。

辯方指出引用digital做證供,必須要非常小心處理,訊息「可呈堂列表」會影響審訊,法庭有需要了解訊息的比重而作出裁決。
另外本案亦牽涉手機開啟與招認的自願性,若未處理便只簡單睇訊息,未能協助法庭負責任地處理證據。

控方回應
(1)控方需要的telegram訊息全部好短,在案發兩日內。
(2)文件多數已披露,不影響證人作供。
(3)搜查令早已在文件提及,雖然未寫在brief fact內。
(4)再排審期並不理想,相信為辯方更困難。
(5)即使辯方要求押後,亦需先答辯,並且應可於原訂審期盡量處理部分程序。

辯方回應
現時引伸所有討論,皆因控方修訂罪名而來,辯方只想協助法庭,但亦希望控方不要大意處理證據。

📌特別事項
(1)處理5部手機、錄影片、telegram內容、3張搜查令。
(2)其中一位被告VRI招認的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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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需時間考慮押後至下午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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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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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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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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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第三證人(PW3),即警員梁健聰

以上三名證人,昨天雙方已主問和盤問完畢。

***
10:10開庭
(因有另一非聲援案件,所以延遲開庭)

今傳召第四證人(PW4),即現為偵緝警長49512作供。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0:56小休
11:11開庭
(內庭旁聽接近滿座)

傳召第五證人(PW5),即女警WPC6949作供

11:28小休 20分鐘

11:53開庭,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完畢,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上午完畢,下午2: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續審 [2/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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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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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前女高級督察(今年五月離職)
潘資深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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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呈上證物P1至P3 :3段CCTV片段光碟
每段影片都有多個分割畫面,時間與實時有10分鐘內差異。

辯方未能掌握控方案情及可呈堂性,質疑搜查手機是否合法。
控方亦未能預計審訊需要日數。

辯方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證物P5至P84。

錄影會面中沒有招認或相連性,D3及D4律師反對錄影會面片段呈堂。

辯方強調控方應提供telegram及whatapp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指出執法機構在搜查被告人電話時違反基本人權及私隱權,並要求披露申請電話搜查令之警員的記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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