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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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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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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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答辯:全部不認罪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

-有24位控方證人,控方指有口供招認,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辯方會爭議其口供自願性。另外有大約3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31條視頻合共約60分鐘,辯方會爭議其身份辨認
-預計六天審訊
-審期:2021年4月26日0930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月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譚(21);D2 鄧(16);D3 方(18);D4 楊(19);D5 卓(18);D6 郭(17);D7 鄧(21);D8 戴(19);D9 王(21);D10 伍(22);D11 劉(24);D12 黃(23)

控罪: 1.暴動(D1-D12)
2.管有攻擊性武器(D3, D9)

上次提堂

詳情:
-各被告已答辯不認罪,有36位控方證人,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其餘為警員。精密視頻長達518分鐘。
-預計25天審期
-審期:2021年8月30日0930區域法院開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下午1600到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注意囚車出車位有1衝停泊
⚠️注意正門有攝記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4中環 #裁決

👤瑞士籍記者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裁決:罪名不成立🎉

法庭批准三萬港元訟費申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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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挑戰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及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的批評。

辯方專家證人亦對他報告內的計算方式和現實的考量作了十分詳盡的解釋,並用以反駁控方提供的實驗報告內的raw data不準確。

簡單總結
1. 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不可否定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profile,應該要用儀器去證實。
2. 即使雷射筆發出的光束不是Gaussian beam,光束能量在40米及60米外亦十分微小,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現實中沒有完美的Gaussian beam,但雷射筆光束是接近Gaussian beam。
3. 即使考慮控方專家的批評,例如用雷射筆做實驗時不是每次都用新電池因而有power loss,亦不影響光束發射的形象,重新計算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4. 即使用power比本案更強的雷射筆做實驗,計算出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的安全距離 (MOHD) 亦低於40米。(即40米外是安全的)

報告尚有兩部份需要探討。

辯方律師稱如要證明雷射筆要做成傷害應該需要眼科醫生判斷。
裁判官舉出近期案例,控方只要證明雷射筆有可能做成傷害就可以。

11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好似上緊physics堂... 盡力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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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流程
2020年6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D2 D5 答辯時就各自被控的非法集結罪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同日法庭排期於7月20日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在8月18-21日進行。

2020年7月31日 第一次覆前覆核 (原訂7月21日進行,但因八號風球延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20
控方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夠,加上當時處理案件的 #林希維裁判官 短期內未能和各代表律師夾到七天審期,因此各被告於同日到一庭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2020年8月21日 第二次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35
#劉綺雲裁判官 表示將於審訊完成後才處理已認罪的D2,D5求請及判刑(當日D2,D5無需出席覆前覆核) 。

2020年10月27日 正審第一日
D1因病缺席,未有認罪的4人正審並未展開。
裁判官正式告知D2,D5的求請及判刑將於審訊最後一日(13/11) 處理。

2020年10月28日 正審第二日
D1再次缺席聆訊,法庭對D1發出拘捕令,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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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

D1代表律師表示仍無法聯絡上D1,申請中止代表D1獲批。D1的保釋金裁判官決定暫時保留。

D2,D5律師同意控方立場,即待案件完結後再為D2 D5再作判刑,這樣可令判刑較為一致。

由於律政司仍就4宗非法集結案件在上級法院正覆核當中,其中一宗現在排期在2月處理上訴許可,案件現押後至2021年3月8日東區法院第5庭再訊。

D3 D4 D6 申請取消宵禁不獲批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9/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休庭,星期一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2天🛑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審訊過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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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今庭聆訊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但控方卻不接納被告只承認交替控罪 (刑事恐嚇),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葉佐文法官指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是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即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可是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 (馬家颿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 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被告亦不應因為雙方的失誤付上代價,即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但重點是被告在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只是律師的失誤。

控方法律代表張雅棣大律師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最多扣減25%刑期。

辯方希望可以休庭以期間細閱案例再作回應。這是因為控方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以致未能即時回應,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是否與法庭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引用CACC92/2002案,指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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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案件背景:

辯方指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作合適判刑。辯方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以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與家人有爭執,再加上看見社會事件和與同事有政見衝突下致情緒不佳,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警告和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當中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辯方重申被告希望「警告」警員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亦同情警員需長時間工作。

辯方指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惡作劇,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亦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辯方指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他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亦可反映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辯方指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他在本案本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但使用了錯誤方法,他現時已經有悔意,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案例參考:

辯方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本案嚴重性較低,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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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的申請,被告需要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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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裁決 #襲警
(補回早前的裁決)

李(24)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控方傳召2名證人,即總督察丁家豪(同音)5068,及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同音)。
有一份承認事實,包括於2019年9月1日0220,警員2176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以及在常寧遊樂場檢獲一把雨傘(證物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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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被告先後用傘打PW1,2,辯方指身份有爭議,並非襲擊這2名警員。辯方指兩名控方證人錯認被告為施襲男。辯方指被告被捕位置被警員包圍,走投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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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一口供:

總督察5068在2019年9月1日0130是軍裝警,聽從指揮中心去坑口站調查,因當時有一大堆人聚集,對黨鐵進行破壞。
PW1與其他衝鋒隊成員於0145到坑口站A出口,當時閘被強行拉起,他們展開調查。
0200時分,PW1見坑口站A出口對出的安寧花園與厚德gateway之間的空地,有大量人叫囂,用鐳射筆照PW1同事的臉,包括眼,影響調查。
PW1帶隊前去人群,當時人群開始向常寧遊樂場方向離去。PW1見人群中,有個女性在十方米前跌低,PW1打算上前扶起她。
PW1左前方有一男即被告,戴口罩,穿白T,深藍短褲,深色波鞋,斜揹袋,用右手上而下用傘打PW1身體,PW1本能反應舉起左手抵擋,但傘仍中了左手手背及手臂。PW1左手沒拿任何東西,右手則拿對講機。
PW1捉着被告,被告掙脫,再高舉傘從上而下打。PW1再舉起左手擋,第二下打了左前臂。
PW1口頭警告被告停手,因這種行為已構成襲警。PW1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再向他心口推跌,PW1倒地,被告向常寧遊樂場方向逃跑。PW1即起身,從後追上,有揚聲叫同事:``白衫斜袋男唔好走!``其他隊員幫忙追上。
PW2速度較快,超越被告。PW2在PW1前跑上截停被告。
PW1,2與被告跑進常寧遊樂場小路。PW1,2繼續追,見被告入了公園小路某處停下,在證明p9二號位置。
PW1見被告表現口喘,但突然再用長傘向PW2揮動。PW1見PW2高舉右手擋,並手持警棍,被告調頭再逃,再用長傘左右揮2-3下PW2,但PW2成功避開。
PW1見PW2用雙手控制被告,並按在地上。PW1在現場繼續調查,被告由警員21762拘捕。被告的傘由其他同事處理。PW1去了聯合醫院就醫。
PW1作供指全程跑了200米左右才截停被告。由PW1被推跌那刻至追截被告至制伏被告,被告沒離開過PW1的視線範圍。PW1的被襲位與追截路線中有街燈,光線充足,能清楚看到被告。
PW1形容路不是直,是彎曲但沒影響到觀察。現場沒其他東西阻擋,沒其他人在場。
PW1指早於追截時,已知被告衣著特徽,在追捕過程中,進一步加強記憶。過程中,PW1不見其他衣著與被告相似的男性。PW1指追捕時,兩人跑速有變,有時PW1較快或被告較快,但仍保持十米左右距離。
中途,PW2超越PW1,由PW1見被告襲擊PW2時約20米。PW1跑了很久,有點累,後期開始跑慢了,但PW1指PW2與被告是仍在他的視範內。
PW1不同意辯方說,他第一次見被告是在證物圖p9二號位鐵閘。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想離開但因閘鎖了,才從2號行去3號位,即PW2制伏被告的位置。不同意警員包圍被告。不同意被告沒在公園襲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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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口供:
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同音)是軍裝警,當晚由PW1帶領,於0200到達坑口站A1,A2出口巡視,出口對開行人路,有50-100人聚集叫囂,使用鐳射筆。
PW1帶PW2上前驅散,人群四散。事發時PW1在PW2前十多米,PW2見有人用傘打橫揮中PW1身體及頭部。
PW2見該人是戴口罩,約1.7米高,穿白衫。PW2形容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
PW2上前協助,但被告再用手打PW1,PW1有用手擋着。PW2見PW1嘗試捉被告,但被告推跌PW1並向常寧遊樂場方向跑。
PW1叫:``襲警!白衫!``,然後PW1,2一起追着被告。被告沿行人路跑入公園。途中有回頭望PW2。PW2沿小徑繼續追,與被告距離約8-10米。
PW2追到公園內某處,即證物p12 三號位置。被告對PW2說,``我唔走啦``。PW2走向被告,被告突然用傘從上而下打PW2的頭。PW2高舉右手抵擋,打中手部。被告想再次逃跑,再用傘揮動2-3下,PW2用警棍抵擋,成功制伏被告。
不久,警員15398到場協助,由15398上手扣,再由警員2176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PW2繼續留守現場視察。PW2指在現場有機會見過被告沒戴口罩的樣。
在盤問下,PW2指由社運至今,他的小隊拘捕超過100人,有機會案件細節與其他案件混淆,所以用記事冊及證人口供喚醒記憶。
案發時是0200,補回口供是0530。PW2指補回口供時是記憶猶新,沒有混淆其他案件。
盤問下,PW2同意在追捕期間,公園有很多彎路,有樹木,但不阻礙他觀察被告。PW2一直集中視線在被告身上,被告沒離開過PW2視線,當時光線充足,可看到被告位置,外表特徵,逃跑方向。PW2同意被告多次回頭望,現場除被告之外,亦沒其他人。不同意第一次見到被告是在公園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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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口供:

法庭指,控方要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疑點利益歸被告,而被告沒任何證據證明當時發生的事。證供需獨立分開處理。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傳召任何證人,乃屬被告的權利,法庭不可因此而對案件有其他猜測。但被告不作供此舉動,表示被告沒理據去反駁。
法庭指被告沒案底,再次犯罪傾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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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W2:

身份爭議主要靠PW1,2的口供,但辯方指,PW2在另一宗社運的審訊,被法庭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法庭需就每一件案件作獨立考慮,不可一概而論。法庭會額外謹慎處理PW2的證供,考慮他有否錯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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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
法庭指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有如實交代實情,沒忽略辯方批評PW1,2多個口供環節有出入。

🔑(關注點一)
PW1受襲前,有1名女性跌倒,但PW2不見,受襲前,因坑口站A出口對出空地,有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PW1,2和其他隊員要上前驅散,其後人群四散時,PW1,2的專注力在不同事物上,亦不出奇。
PW2見PW1被襲,自然會把視線放在施襲者身上,沒留意跌低女性的去向屬合理。
辯方批評PW1的步伐與PW2所指的有出入。PW1指自己去空地的跑速快,PW2指PW1與隊員用跑的速度去空地。
法庭認為每個人對正常步速的感覺是不同,是因人而議。PW1,2跑的是大直路,速度有改變不出奇,有機會PW1,2各自交代的,是不同階段的步速,因此辯方的批評不成立。
兩位控方證人在相片被制伏位置(證物p7(1)p11(2)相)。兩人口供沒出入,第1號相雖有不同,但第2張相是相同。被告有2張被制伏的相,是因為都是在同一個位置拍,只是角度不同,角度的轉變對現場實際環境沒偏差,因此接納在第2號相的標記是吻合。
辯方指PW1記事冊是用24小時制方式,表達錄口供時間。法庭接納PW1慣常在記事冊使用24小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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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二)
辯方關注PW2是不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指證人不知道法庭裁定自己為不可靠。
PW2指由社運至今,他的小隊拘捕過多於100人,沒混淆案情。每宗案件證人作供完後,如果沒查究或其他渠道得知,PW2未必知道上次的證供沒被接納。
辯方批評PW2指在記事冊的時間是2019年9月1日0521,但書面寫的是0530,即下班後9分鐘書寫。PW2同意下班仍然寫,是不想申請超時工作津貼。辯方指這有違警察通例,條文53章列明警員要如何使用記事冊,整章上文下理目的,是要有限監察警員嚴守上下班 的作息,防止早退遲到超時工作。
法庭認為PW2下班9分鐘才書寫,不論是否打算申請津貼都好,在休班時趁記憶猶新,補回數小時前的事,不成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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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見下頁)

Credit @youarenotalonehk_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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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2名證人PW1被白T男用傘襲擊,PW1起身追截男子,PW2加入追截。供詞指當時光線充足,沒東西阻礙觀察,接着該男沒離開。
辯方播p1證物貼近案發地點。圖片較暗,也不可正確反映逃跑路線,不過現場是較光,沒圖片所顯示的這麼暗,沒到圖片中的單車停泊位。當時有燈街,光線充足,沒影響追截。相信該男子是被告。
證人作出準確無誤的觀察,法庭接納案情發生很快,一共跑約200米 路,證人有猜測距離,但雙方距離沒可能準確無誤,因跑200米路,速度可能有改變。
2位證人有表示過追捕速度,有因手槍,警棍,通迅機而影響。
2位證人沒否認被打後的速度有出入 。由PW1被襲至被告被制伏5分鐘,期後PW1因無力而速度減漫,到20米左右再被被告襲擊。後20米PW2被被告打,後再上前制伏,約有5米較短距離。這個環節2人證供吻合,草圖位置亦可支持。
2位證人證供關鍵位有矛盾,
被告先後打PW1,2,PW1用手擋,被告再逃,PW2舉棍擋,被告再打PW2,PW2用雙手壓地制伏他。
辯方播p3片,另一位警員按低被告,該名警員非PW2本人,亦沒上手扣,有顯示被告自行用手拉低口罩,PW2則在鏡頭外,辯方要求的片段只是1-2秒,未能顯示整個制伏過程,未能全面了解如何被制伏,及制伏前後發生的事。PW2被襲後按低被告,清晰交代有另一人協助控制被告,即警員15398,15398負責上手扣,並非PW2。其後PW1,2留守現場視察,法庭不認為PW2與p3證物有矛盾。

凌晨1-2時,坑口站A出口對出空地,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PW1帶隊接近,人群四散。PW1見有女性跌低,想去身邊扶起。
被告用傘打PW1,PW1用左手擋,打中PW1手臂手背心口。被告掙脫再用傘打PW1,PW1高舉左手擋,打左前臂,PW1有警告被告,但被告沒理,被告推跌PW1,向常寧遊樂場方向跑。
PW1與同伙PW2上前拘捕,叫被告``唔好走``,但被告不理。
被告與PW2說:``我唔走``,但又用傘從上而下打頭,PW2用右手擋,打中右手背。被告逃跑再打PW2的身2-3次,PW2用警棍擋着,把被告按在地上,由警員15398處理。
PW1,2證供有醫療報告支持,證物p3醫療報告指PW1左手食指尖,中指尖痛。證物p4醫療報告指PW2尾指輕腫有紅印,左手食指痛。
PW1,2穿的是軍裝,被告必定知是他們是警員身份。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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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見下頁)

Credit @youarenotalonehk_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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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4歲,無案底
。 (職業)
。有家人支持
。學歷不錯
。八月提堂,已有守宵禁2300-0600,至今失去很多自由時間,每天失去7小時自由,亦禁止離港。
警員沒有不可逆轉的傷勢,手指痛很快可以痊癒。
從新聞片段顯示,被捕時沒掙扎沒反抗,有用手拉低口罩,願意上手扣,這個過程十分清晰。
不像其他類似案件,被告不是激烈掙扎,不需幾個警員一同制伏。
沒在身上搜到其他更嚴重物品,例如鐳射筆,油漆罐。
當時穿街坊裝。是因為被警員追才逃跑跑。辯方指雖然當時有戴口罩,但不要成為加重刑責的因素,指有可能被告怕被起底

辯方指警員受傷情況輕,希望以社會服務令形式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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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被告先後用傘襲擊警員,用傘此舉動加重刑責,襲擊並非一次性。
第一次是用傘2次打向PW1,其後推跌PW1再逃跑,跑約200米才被追到。
然後有再用傘襲擊PW2,多次向PW2揮動雨傘,即使被叫``唔好走``亦不理會警告,直至追截200米。
緊接PW1受襲前,現場有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被告襲擊的行為有機會帶動其他人加入,令緊張的人群情緒更高漲。
有上訴庭的案例指,判刑時需考慮以上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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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量刑3個月,2張傳票同期執行,但有1個月要分期執行

🔒4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增至$10000
。其他條件照舊

(手足聲音沙啞🥺不過後來有👍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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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PW2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是 #1001黃大仙 林手足暴動案的不誠實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6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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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開庭,庭內約20人

辯方爭議用電話群組訊息作證供會牽涉被告人外其他人私隱問題,休庭至1100。

控方呈上相關多個案例,辯方律師團需時理解。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7日0930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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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庭約有20人。

9:44 開庭

9:45 由於雙方有事商議,需休庭十分鐘。

10:04 開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沒有爭議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和打火機,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沒有嘗試點著打火機、有沒有4-5下火光及有沒有意圖點著玻璃瓶及投擲。控方依賴PW1的證供、搜出的橙色打火機和被告當時的衣著及裝備。
辯方挑戰PW1證供的可信性,因為他漏寫了一些觀察。但PW1不是律師,他不知道證供內要包含什麼細節是正常的。PW1在第二份口供補充他看到四至五下火光並沒有影響他先前的觀察的可信性。
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準備投擲,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面向警方,如果他不是要掟向警方,仲可以掟去邊?因此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有關被告是否嘗試點燃玻璃樽及投擲,PW1的證供是唯一的證據。PW1在盤問時指出他看見被告的火光持續兩三秒,沒有其他動作,但又指控被告想投擲玻璃樽,被制服後意圖隱藏玻璃樽。辯方指出這完全是PW1虛構的 ,他的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沒有提及,情節亦沒有一致性。
第二份口供補上了他觀察到四至五下火光,在盤問下他承認是律政司要求他補上。律政司職責是整合已有的證據作檢控基礎。辯方同意控方說法:PW1不是律師,但他後來根據專業機構的指示修改證據 (acting on advice of professional counsel),律政司的指示已影響了案情。
另一方面,被告手中的打火機如此重要的證物,在記事冊和口供中只是單純說找不到。盤問下又知道,現場根本沒有人嘗試去找出那個打火機。(nobody cares to find the lighter)
PW2就發現橙色打火機的證供亦不可靠。PW2的口供顯示橙色打火機是PW1交給他的,PW2在庭上作供時否認,說橙色打火機是PW2在警署搜被告的背囊中找到的。第一天審訊時PW2說他不記得有沒有在記事冊記下找到橙色打火機的事情,他沒有帶記事冊上庭。控方回應說他沒有寫低,所以PW2的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第二天審訊,查看PW2的記事冊又發現原來他有寫。
簡而言之,整個控方案情都沒有可靠的證據。

(直播員按:英文陳詞,直播員又坐得比較後,有不少地方聽不清楚... 如有錯漏,歡迎指正)

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27旺角
#審前覆核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指於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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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進行盤問,控方已把口供紀錄給予辯方。

控方確認會有2名證人出庭作供,其他證人口供將會在承認事實處理。

本案爭議點:沒有警誡供詞,片段(約20分鐘)

控方為警員申請匿名令,辯方沒有反對,裁判官批准匿名令申請(會稱PW1為A,PW2為B),此外,警員作供時會用屏風阻擋,亦會使用特別通道出入。

控方表示預計2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審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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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0/12]

👤杜(22)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控辯雙方案情完成,法官要求雙方各自整合一份證據撮要方便法庭撰寫證據分析。

法庭要求雙方在12月4日提交撮要,控方需在12月18日提供法律陳詞給辯方及法庭,辯方需在12月24日回覆控方及給予法庭。
(辯方因案件眾多要求更多時間,陳官只謂「你搞到自己咁忙做乜呢」拒絕改期)

押後至12月29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
(直播員按:石大狀團隊加油)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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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控方主要依賴各被告在現場出現,憑裝束、身上物品、逃跑作控告重點。
控方因證據因素,不以「非法集結」作交替控罪,強調證據顯示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控方案情
於2019年8月31日有大量黑衣人蒙面集結於金鐘中環灣仔銅鑼灣等,在該地設置路障阻礙街道投擲汽油彈磚頭等,警方使用到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輛,催淚彈藍色水劑等。
於2106時,警方多次向人群發出警告,但人群仍然繼續逗留,當中包括D1至D7,隨後警方作出拘捕。

D1至D7拘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D1至D7身上穿著或攜帶保護裝備,包括黑衫、黑褲、黑鞋、防具手套、頭盔、豬嘴、眼罩、背囊等。
D5身上亦被搜出7支生理鹽水、6×7cm膠布、消毒藥水、保鮮紙。
D6身上被搜出2個打火機、1支自拍棍、1個綠色電筒、10包報紙,報紙內有顏色粉末。
D7身上被搜出1把白色𠝹刀。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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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共有四位控方證人將會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駐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出本案有4個重點:

📌涉案物品在法律條文能否介定為可以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此項涉及解讀大量復雜法律條文及終審法院案例,所以不會在此論述。

結論:在本案中,控方不能把法律所寫的3種非法用途再作擴闊。

📌P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PW1是可靠證人。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表示不知道為何西裝男與被告糾纏,不知道當時西洋菜南街街頭的情況等)

📌 D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DW1 是可靠證人。她/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如實指出他/她與被告工作時所需的工具,指出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在那時會身處旺角等)

📌被告會否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時𢹂帶涉案物品是被告的工作需要。她認為尼龍魚絲不是用作束縛人身,六角匙不是用作偷竊用(這是從要點1得出的結論),而鎅刀、剪刀及螺絲批則因為沒有改裝或是特製,不能排除被告是用這些用具作合法用途。

裁判官指出即使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現場有大量黑衣人奔跑,帶𢹂生理鹽水有可疑之處,但是由於她背包內的物品已被裁定是作合法用途,因此亦不能排除她帶𢹂生理鹽水也是作合法用途。

最後裁判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的逃跑行為可能是有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擺脫與西裝男的糾纏)。

📌結論:

因此,裁判官指因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