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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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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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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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9/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早休,小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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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神經反射產生的力度可以好大
非自主反應在臨床檢測中的反應力量較細,但在案發中的混亂環境中,會降低臨床檢測的參考價值(反駁控方提出神經反射的力量不大,不足以咬斷手指一說)

早前提及的Jendrassik Maneuver可大量加強反應力度,例如打噴嚏會令氣管積聚強大氣壓,大約比一般情況下大35倍。重點並非要斟酌力量有多大、flow rate有多高,而是指出反射動作亦可以產生強大力量。

袁醫生作供指出,作為腦神經科醫生,沒有相關專業知識判斷使梁警長手指粉碎性骨折所需要的力度有多大,只可以講力量比一般進食大。袁醫生並非提出打噴嚏都會令咀嚼肌產生巨大的力量,只是嘗試向法庭解說反射動作。

控方質疑辯方依賴的文獻可靠度,只被引用43次,測試的sample size亦較少……

講引用文獻嗰d跟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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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1] The Startle Pattern. By C. Landis, Ph.D., and W. A. Hunt, Ph.D.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施 (19)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型號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以摧毁屬於路政署的圍欄。

———————————-

承認事實:
1. 2019年11月18日 0258時,車主林勝賢把車停泊在佐敦道東行線近志和街,當時有一男一女坐在後座,被告即坐在右後座的男子

2. 警員6835上前截查發調查,發現被告胸前的黑色背囊內有:10條不同型號的六角匙、1把剪鉗

3. 0304時,警員6835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回答「啲野真係我地盤兼職用」

4. 為證物拍攝共9張照片

5. 證物沒有受非法干擾,不爭議證物鏈

6.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6835 吳俊庭
吳警員隸屬西九龍衝鋒小隊,當日穿著防暴裝束執勤,於0225時出發到佐敦道及志和街交界進行掃蕩,由於有雜物堵路,小隊需要由警署步行至案發現場,他目睹沿途的車路及行人路上有鐵欄、垃圾桶、磚頭及火。

在0258時,由於較早前其他警員已將暴徒推至旺角方向,他沒有看見任何黑衣人,亦沒有親眼目睹堵路行為,他看見一輛Tesla私家車逆線停泊在志和街街口,於是上前截查。

私家車司機林勝賢表示後座兩名人士均為其朋友。吳警員打開後座車門,被告當時坐在右後座,身穿棗紅色短袖T-shirt 、黑色長褲、雙手緊握胸前的黑色背囊。被告的右腳腳板當時插中鐵釘,由於吳警員看見被告神色緊張、四處張望及緊握胸前的背囊,思疑他與早前的黑衣人有關,於是上前調查。

吳警員在被告的背囊內搜出1個黑色望遠鏡、10支不同大小的六角匙、1包生理鹽水、1把紅黑色剪鉗、黑色外套(右邊衫袋有1把銀色電箱鎖匙)及1頂黑色鴨舌帽。於盤問下,吳警員同意被告沒有明顯掙扎,但身體有扭動以及有跡象向前爬,他思疑被告想逃走,於是將身子壓著被告,他否認被告向前爬正正因為警員壓著他的胸口。

吳警員於是查問「呢啲工具用黎做乜」,被告於30秒後回答「地盤散工用」,警員進一步要求被告出示地盤工作證,被告回答沒有,在銀包內也找不到工作證,警員懷疑他有份破壞附近的公共設施,遂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回答「呢啲野係我地盤用」。在盤問下,吳警員承認沒有跡象顯示被告使用或如何處置上述工具。

由於被告的腳板受傷,警員主動幫手召喚救護車,遭被告拒絕,於是把被告帶上警車AM9856

⋯⋯⋯⋯⋯⋯⋯⋯⋯⋯⋯
PW2 盧潤生
路政署承辦商高級工程總監,日常處理並熟悉公共欄杆,他表示使用六角匙不能拆除公共欄杆上的六角型螺絲,但剪鉗可以拆除六角型螺絲。盤問下,盧先生確認士巴拿比剪鉗更適合將六角型螺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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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
控方留意到盧先生的證供提及六角匙無法拆除六角型螺絲,控方澄清檢控立場並非局限於拆毀路政署的欄杆,他提醒裁判官可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對罪行詳情作出修訂
———————————-
被告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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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辯方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非法集會或堵路行動,被告案發時身處車廂內,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而現場亦沒有黑衣人或暴徒。

而吳警員亦承認他不知道被告是否曾經使用或如何處置涉案物品,涉案物品當時存放於被告的背囊內,而拉鍊是關上的。

盧先生亦指出六角匙無法從欄杆拆除六角型的螺絲,他亦同意士巴拿比剪鉗更適宜用作拆除螺絲,辯方質疑被告若有心拆毀欄杆,理應攜帶更易使用的士巴拿。法庭無法從證據得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使用涉案物品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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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訂於12月4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阮(48)

控罪: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露天廣場,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430及警員9055

案件應辯方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以便辯方向律政署討論以其他方式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31屯門
#判刑

容(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違返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被告被控於屯門皇珠路近橙柱AD0363利用竹枝等物件堵路。

‼️被告認罪‼️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小時以下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陳詞補充三點:
1. 被告和家人相處融洽,是家庭經濟支柱。上司讚譽被告勤力,工作認真,和同事和客戶關係良好。
2. 被告深感悔意,真切反省
3. 被告沒案底,重犯機會低,案情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

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和辯方陳詞,亦考慮造成的阻礙時間短,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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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熙資深大律師已經向第一答辯人及其家長解釋報告內容,報告建議改判兩人感化令。潘兆初法官認為,報告內容不反對法庭改判第二答辯人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判處第二答辯人80小時社會服務令,加強阻嚇性及懲罰性。

第一答辯人同意接受12個月感化令
第二答辯人同意接受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向第一答辯人頒下12個月感化令,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 20:3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有父或母陪同,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遵守監督人員指引交朋結友

📌法庭向第二答辯人頒下社會服務令80小時,並有以下條款
①按監管人員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或工作
②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③每晚20:30至06:30,除非事前得到監管人員准許或父母陪同外,否則須在住所逗留
④地址有更改須通知監管人員

在執行社會服務令期間如違反條款,法庭會撤銷社會服務令並重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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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3 /2020
[2020] HKCA 939 裁斷理由書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850&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20佐敦

陳(22)

控罪:1)非法集結, 2)蒙面, 3)公眾防擾

案情:一名青年在去年10月20日九龍大遊行中,涉嫌在佐敦道行車道投擲磚頭,事隔9個月後他被正式落案控告非法集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公眾妨擾三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應辯方申請,押後本案至下月26日,以索取控方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其間被告除交出1000元保釋金外,亦需交出旅遊證件,同時不准離港。(頭條日報2020.07.17)

被告找臨床心理學家做了智商測試,被評估為低智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個星期,期間再看兩名精神科醫生,評估是否適宜答辯,控方同意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裁決 #襲警

李(24)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速報:全部罪名成立‼️詳情後補

各項控罪量刑3個月,傳票3007與3006同期執行,但有1個月要分期執行

‼️4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增至$10000
。其他條件照舊
(按:寶寶喊咗😭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判刑

D1:何梓聰(環保北選區參選人)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在2019年9月4日,近百名示威者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名被告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後來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指他們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上次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83
D1判監三個月,但保釋申請等候上訴獲批
D2已判監四個月

早前去信法庭,申請撤回上訴,繼續服刑

‼️‼️‼️三個月即時監禁‼️‼️‼️
(板仔離開前有👍手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郭(28)
D2 張(20)
D3 何(25)
D4 温(17)
D5 麥(22)

控罪: 1.暴動(D1-D5)
2.抗拒警務人員(D1-D5)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20

詳情:
-五名被告於上次上庭已答辯不認罪
有23位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員,沒有口供招認,控方依賴的公開視頻長達5小時49分鐘,而警察拍攝的視頻的長達1小時42分鐘。
-預計十天審期
-審期:2021年11月29日0930區域法院

兩單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上午930到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所有被告均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答辯:全部不認罪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

-有24位控方證人,控方指有口供招認,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辯方會爭議其口供自願性。另外有大約3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31條視頻合共約60分鐘,辯方會爭議其身份辨認
-預計六天審訊
-審期:2021年4月26日0930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9月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預審,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黃大仙 #提訊

D1 譚(21);D2 鄧(16);D3 方(18);D4 楊(19);D5 卓(18);D6 郭(17);D7 鄧(21);D8 戴(19);D9 王(21);D10 伍(22);D11 劉(24);D12 黃(23)

控罪: 1.暴動(D1-D12)
2.管有攻擊性武器(D3, D9)

上次提堂

詳情:
-各被告已答辯不認罪,有36位控方證人,當中一名為專家證人,其餘為警員。精密視頻長達518分鐘。
-預計25天審期
-審期:2021年8月30日0930區域法院開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9日下午1600到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注意囚車出車位有1衝停泊
⚠️注意正門有攝記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4中環 #裁決

👤瑞士籍記者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在中環遮打大廈外公眾地方,協助犯及教唆犯令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而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裁決:罪名不成立🎉

法庭批准三萬港元訟費申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續審 [5/3]
#1021元朗

李(24)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21日在元朗鳳攸北街附近,阻礙執行職務的督察19348梁劍凱,並且拒捕,同時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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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挑戰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及對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的批評。

辯方專家證人亦對他報告內的計算方式和現實的考量作了十分詳盡的解釋,並用以反駁控方提供的實驗報告內的raw data不準確。

簡單總結
1. 控方專家證人的實驗方法不可否定雷射筆發出的光束是Gaussian profile,應該要用儀器去證實。
2. 即使雷射筆發出的光束不是Gaussian beam,光束能量在40米及60米外亦十分微小,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現實中沒有完美的Gaussian beam,但雷射筆光束是接近Gaussian beam。
3. 即使考慮控方專家的批評,例如用雷射筆做實驗時不是每次都用新電池因而有power loss,亦不影響光束發射的形象,重新計算數字上分別亦不大。
4. 即使用power比本案更強的雷射筆做實驗,計算出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的安全距離 (MOHD) 亦低於40米。(即40米外是安全的)

報告尚有兩部份需要探討。

辯方律師稱如要證明雷射筆要做成傷害應該需要眼科醫生判斷。
裁判官舉出近期案例,控方只要證明雷射筆有可能做成傷害就可以。

11月27日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好似上緊physics堂... 盡力了)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5),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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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流程
2020年6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D2 D5 答辯時就各自被控的非法集結罪名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同日法庭排期於7月20日進行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在8月18-21日進行。

2020年7月31日 第一次覆前覆核 (原訂7月21日進行,但因八號風球延期。)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20
控方提出原定4天審期不足夠,加上當時處理案件的 #林希維裁判官 短期內未能和各代表律師夾到七天審期,因此各被告於同日到一庭重新排期,新的審期為 10月27日 至 11月3日 及 11月13日 共七天審訊。

2020年8月21日 第二次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35
#劉綺雲裁判官 表示將於審訊完成後才處理已認罪的D2,D5求請及判刑(當日D2,D5無需出席覆前覆核) 。

2020年10月27日 正審第一日
D1因病缺席,未有認罪的4人正審並未展開。
裁判官正式告知D2,D5的求請及判刑將於審訊最後一日(13/11) 處理。

2020年10月28日 正審第二日
D1再次缺席聆訊,法庭對D1發出拘捕令,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
2020年11月13日

D1代表律師表示仍無法聯絡上D1,申請中止代表D1獲批。D1的保釋金裁判官決定暫時保留。

D2,D5律師同意控方立場,即待案件完結後再為D2 D5再作判刑,這樣可令判刑較為一致。

由於律政司仍就4宗非法集結案件在上級法院正覆核當中,其中一宗現在排期在2月處理上訴許可,案件現押後至2021年3月8日東區法院第5庭再訊。

D3 D4 D6 申請取消宵禁不獲批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9/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休庭,星期一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2天🛑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審訊過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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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今庭聆訊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但控方卻不接納被告只承認交替控罪 (刑事恐嚇),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葉佐文法官指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是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即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可是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 (馬家颿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 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被告亦不應因為雙方的失誤付上代價,即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但重點是被告在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只是律師的失誤。

控方法律代表張雅棣大律師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最多扣減25%刑期。

辯方希望可以休庭以期間細閱案例再作回應。這是因為控方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以致未能即時回應,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是否與法庭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引用CACC92/2002案,指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
求情: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案件背景:

辯方指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作合適判刑。辯方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以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與家人有爭執,再加上看見社會事件和與同事有政見衝突下致情緒不佳,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警告和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當中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辯方重申被告希望「警告」警員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亦同情警員需長時間工作。

辯方指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惡作劇,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亦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辯方指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他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亦可反映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辯方指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他在本案本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但使用了錯誤方法,他現時已經有悔意,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案例參考:

辯方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本案嚴重性較低,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
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的申請,被告需要還押看管。
=============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裁決 #襲警
(補回早前的裁決)

李(24)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控方傳召2名證人,即總督察丁家豪(同音)5068,及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同音)。
有一份承認事實,包括於2019年9月1日0220,警員2176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以及在常寧遊樂場檢獲一把雨傘(證物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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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被告先後用傘打PW1,2,辯方指身份有爭議,並非襲擊這2名警員。辯方指兩名控方證人錯認被告為施襲男。辯方指被告被捕位置被警員包圍,走投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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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一口供:

總督察5068在2019年9月1日0130是軍裝警,聽從指揮中心去坑口站調查,因當時有一大堆人聚集,對黨鐵進行破壞。
PW1與其他衝鋒隊成員於0145到坑口站A出口,當時閘被強行拉起,他們展開調查。
0200時分,PW1見坑口站A出口對出的安寧花園與厚德gateway之間的空地,有大量人叫囂,用鐳射筆照PW1同事的臉,包括眼,影響調查。
PW1帶隊前去人群,當時人群開始向常寧遊樂場方向離去。PW1見人群中,有個女性在十方米前跌低,PW1打算上前扶起她。
PW1左前方有一男即被告,戴口罩,穿白T,深藍短褲,深色波鞋,斜揹袋,用右手上而下用傘打PW1身體,PW1本能反應舉起左手抵擋,但傘仍中了左手手背及手臂。PW1左手沒拿任何東西,右手則拿對講機。
PW1捉着被告,被告掙脫,再高舉傘從上而下打。PW1再舉起左手擋,第二下打了左前臂。
PW1口頭警告被告停手,因這種行為已構成襲警。PW1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再向他心口推跌,PW1倒地,被告向常寧遊樂場方向逃跑。PW1即起身,從後追上,有揚聲叫同事:``白衫斜袋男唔好走!``其他隊員幫忙追上。
PW2速度較快,超越被告。PW2在PW1前跑上截停被告。
PW1,2與被告跑進常寧遊樂場小路。PW1,2繼續追,見被告入了公園小路某處停下,在證明p9二號位置。
PW1見被告表現口喘,但突然再用長傘向PW2揮動。PW1見PW2高舉右手擋,並手持警棍,被告調頭再逃,再用長傘左右揮2-3下PW2,但PW2成功避開。
PW1見PW2用雙手控制被告,並按在地上。PW1在現場繼續調查,被告由警員21762拘捕。被告的傘由其他同事處理。PW1去了聯合醫院就醫。
PW1作供指全程跑了200米左右才截停被告。由PW1被推跌那刻至追截被告至制伏被告,被告沒離開過PW1的視線範圍。PW1的被襲位與追截路線中有街燈,光線充足,能清楚看到被告。
PW1形容路不是直,是彎曲但沒影響到觀察。現場沒其他東西阻擋,沒其他人在場。
PW1指早於追截時,已知被告衣著特徽,在追捕過程中,進一步加強記憶。過程中,PW1不見其他衣著與被告相似的男性。PW1指追捕時,兩人跑速有變,有時PW1較快或被告較快,但仍保持十米左右距離。
中途,PW2超越PW1,由PW1見被告襲擊PW2時約20米。PW1跑了很久,有點累,後期開始跑慢了,但PW1指PW2與被告是仍在他的視範內。
PW1不同意辯方說,他第一次見被告是在證物圖p9二號位鐵閘。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想離開但因閘鎖了,才從2號行去3號位,即PW2制伏被告的位置。不同意警員包圍被告。不同意被告沒在公園襲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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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口供:
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同音)是軍裝警,當晚由PW1帶領,於0200到達坑口站A1,A2出口巡視,出口對開行人路,有50-100人聚集叫囂,使用鐳射筆。
PW1帶PW2上前驅散,人群四散。事發時PW1在PW2前十多米,PW2見有人用傘打橫揮中PW1身體及頭部。
PW2見該人是戴口罩,約1.7米高,穿白衫。PW2形容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
PW2上前協助,但被告再用手打PW1,PW1有用手擋着。PW2見PW1嘗試捉被告,但被告推跌PW1並向常寧遊樂場方向跑。
PW1叫:``襲警!白衫!``,然後PW1,2一起追着被告。被告沿行人路跑入公園。途中有回頭望PW2。PW2沿小徑繼續追,與被告距離約8-10米。
PW2追到公園內某處,即證物p12 三號位置。被告對PW2說,``我唔走啦``。PW2走向被告,被告突然用傘從上而下打PW2的頭。PW2高舉右手抵擋,打中手部。被告想再次逃跑,再用傘揮動2-3下,PW2用警棍抵擋,成功制伏被告。
不久,警員15398到場協助,由15398上手扣,再由警員2176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PW2繼續留守現場視察。PW2指在現場有機會見過被告沒戴口罩的樣。
在盤問下,PW2指由社運至今,他的小隊拘捕超過100人,有機會案件細節與其他案件混淆,所以用記事冊及證人口供喚醒記憶。
案發時是0200,補回口供是0530。PW2指補回口供時是記憶猶新,沒有混淆其他案件。
盤問下,PW2同意在追捕期間,公園有很多彎路,有樹木,但不阻礙他觀察被告。PW2一直集中視線在被告身上,被告沒離開過PW2視線,當時光線充足,可看到被告位置,外表特徵,逃跑方向。PW2同意被告多次回頭望,現場除被告之外,亦沒其他人。不同意第一次見到被告是在公園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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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口供:

法庭指,控方要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疑點利益歸被告,而被告沒任何證據證明當時發生的事。證供需獨立分開處理。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傳召任何證人,乃屬被告的權利,法庭不可因此而對案件有其他猜測。但被告不作供此舉動,表示被告沒理據去反駁。
法庭指被告沒案底,再次犯罪傾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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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W2:

身份爭議主要靠PW1,2的口供,但辯方指,PW2在另一宗社運的審訊,被法庭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法庭需就每一件案件作獨立考慮,不可一概而論。法庭會額外謹慎處理PW2的證供,考慮他有否錯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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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
法庭指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有如實交代實情,沒忽略辯方批評PW1,2多個口供環節有出入。

🔑(關注點一)
PW1受襲前,有1名女性跌倒,但PW2不見,受襲前,因坑口站A出口對出空地,有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PW1,2和其他隊員要上前驅散,其後人群四散時,PW1,2的專注力在不同事物上,亦不出奇。
PW2見PW1被襲,自然會把視線放在施襲者身上,沒留意跌低女性的去向屬合理。
辯方批評PW1的步伐與PW2所指的有出入。PW1指自己去空地的跑速快,PW2指PW1與隊員用跑的速度去空地。
法庭認為每個人對正常步速的感覺是不同,是因人而議。PW1,2跑的是大直路,速度有改變不出奇,有機會PW1,2各自交代的,是不同階段的步速,因此辯方的批評不成立。
兩位控方證人在相片被制伏位置(證物p7(1)p11(2)相)。兩人口供沒出入,第1號相雖有不同,但第2張相是相同。被告有2張被制伏的相,是因為都是在同一個位置拍,只是角度不同,角度的轉變對現場實際環境沒偏差,因此接納在第2號相的標記是吻合。
辯方指PW1記事冊是用24小時制方式,表達錄口供時間。法庭接納PW1慣常在記事冊使用24小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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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二)
辯方關注PW2是不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指證人不知道法庭裁定自己為不可靠。
PW2指由社運至今,他的小隊拘捕過多於100人,沒混淆案情。每宗案件證人作供完後,如果沒查究或其他渠道得知,PW2未必知道上次的證供沒被接納。
辯方批評PW2指在記事冊的時間是2019年9月1日0521,但書面寫的是0530,即下班後9分鐘書寫。PW2同意下班仍然寫,是不想申請超時工作津貼。辯方指這有違警察通例,條文53章列明警員要如何使用記事冊,整章上文下理目的,是要有限監察警員嚴守上下班 的作息,防止早退遲到超時工作。
法庭認為PW2下班9分鐘才書寫,不論是否打算申請津貼都好,在休班時趁記憶猶新,補回數小時前的事,不成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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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見下頁)

Credit @youarenotalonehk_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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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2名證人PW1被白T男用傘襲擊,PW1起身追截男子,PW2加入追截。供詞指當時光線充足,沒東西阻礙觀察,接着該男沒離開。
辯方播p1證物貼近案發地點。圖片較暗,也不可正確反映逃跑路線,不過現場是較光,沒圖片所顯示的這麼暗,沒到圖片中的單車停泊位。當時有燈街,光線充足,沒影響追截。相信該男子是被告。
證人作出準確無誤的觀察,法庭接納案情發生很快,一共跑約200米 路,證人有猜測距離,但雙方距離沒可能準確無誤,因跑200米路,速度可能有改變。
2位證人有表示過追捕速度,有因手槍,警棍,通迅機而影響。
2位證人沒否認被打後的速度有出入 。由PW1被襲至被告被制伏5分鐘,期後PW1因無力而速度減漫,到20米左右再被被告襲擊。後20米PW2被被告打,後再上前制伏,約有5米較短距離。這個環節2人證供吻合,草圖位置亦可支持。
2位證人證供關鍵位有矛盾,
被告先後打PW1,2,PW1用手擋,被告再逃,PW2舉棍擋,被告再打PW2,PW2用雙手壓地制伏他。
辯方播p3片,另一位警員按低被告,該名警員非PW2本人,亦沒上手扣,有顯示被告自行用手拉低口罩,PW2則在鏡頭外,辯方要求的片段只是1-2秒,未能顯示整個制伏過程,未能全面了解如何被制伏,及制伏前後發生的事。PW2被襲後按低被告,清晰交代有另一人協助控制被告,即警員15398,15398負責上手扣,並非PW2。其後PW1,2留守現場視察,法庭不認為PW2與p3證物有矛盾。

凌晨1-2時,坑口站A出口對出空地,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PW1帶隊接近,人群四散。PW1見有女性跌低,想去身邊扶起。
被告用傘打PW1,PW1用左手擋,打中PW1手臂手背心口。被告掙脫再用傘打PW1,PW1高舉左手擋,打左前臂,PW1有警告被告,但被告沒理,被告推跌PW1,向常寧遊樂場方向跑。
PW1與同伙PW2上前拘捕,叫被告``唔好走``,但被告不理。
被告與PW2說:``我唔走``,但又用傘從上而下打頭,PW2用右手擋,打中右手背。被告逃跑再打PW2的身2-3次,PW2用警棍擋着,把被告按在地上,由警員15398處理。
PW1,2證供有醫療報告支持,證物p3醫療報告指PW1左手食指尖,中指尖痛。證物p4醫療報告指PW2尾指輕腫有紅印,左手食指痛。
PW1,2穿的是軍裝,被告必定知是他們是警員身份。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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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見下頁)

Credit @youarenotalonehk_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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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24歲,無案底
。 (職業)
。有家人支持
。學歷不錯
。八月提堂,已有守宵禁2300-0600,至今失去很多自由時間,每天失去7小時自由,亦禁止離港。
警員沒有不可逆轉的傷勢,手指痛很快可以痊癒。
從新聞片段顯示,被捕時沒掙扎沒反抗,有用手拉低口罩,願意上手扣,這個過程十分清晰。
不像其他類似案件,被告不是激烈掙扎,不需幾個警員一同制伏。
沒在身上搜到其他更嚴重物品,例如鐳射筆,油漆罐。
當時穿街坊裝。是因為被警員追才逃跑跑。辯方指雖然當時有戴口罩,但不要成為加重刑責的因素,指有可能被告怕被起底

辯方指警員受傷情況輕,希望以社會服務令形式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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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嚴重,被告先後用傘襲擊警員,用傘此舉動加重刑責,襲擊並非一次性。
第一次是用傘2次打向PW1,其後推跌PW1再逃跑,跑約200米才被追到。
然後有再用傘襲擊PW2,多次向PW2揮動雨傘,即使被叫``唔好走``亦不理會警告,直至追截200米。
緊接PW1受襲前,現場有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被告襲擊的行為有機會帶動其他人加入,令緊張的人群情緒更高漲。
有上訴庭的案例指,判刑時需考慮以上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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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量刑3個月,2張傳票同期執行,但有1個月要分期執行

🔒4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增至$10000
。其他條件照舊

(手足聲音沙啞🥺不過後來有👍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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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PW2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是 #1001黃大仙 林手足暴動案的不誠實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6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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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開庭,庭內約20人

辯方爭議用電話群組訊息作證供會牽涉被告人外其他人私隱問題,休庭至1100。

控方呈上相關多個案例,辯方律師團需時理解。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7日0930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