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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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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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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審前覆核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認罪,法庭押後案件並為被告索取感化令。

押後至12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判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答辯
#1102灣仔 #庭外消息

* (15)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日0930時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進行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120筲箕灣 #庭外消息

D3 * (1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較早前認罪,原訂今早判刑。

押後至20年11月16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3/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1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第1被告作供時聲線如同自言自語,咬字又不清晰,不確定的內容以斜體表示)
葉官提醒被告作供或會自招入罪,被告有權選擇不回答證實干犯其他罪行的問題

📌主問
2019年12月24日2000時,被告在3樓中庭扶手電梯旁欄杆手持海港城小冊子,把它們拋到2樓中庭,被告打算往2樓離開。被告供稱沒聽到A講過「警察!你做乜掉嘢」,亦未有留意他的出現,他突然拉住被告的背囊,由於他抓住不放,被告感到驚恐,於是擰轉頭向前跑。

其後,A的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雙腳夾著被告的腰間,被告期間沒有把A撞向牆,再跑幾步後失去平衡導致雙雙跌倒,被告亦聽不到A講過「宜家拉你襲警,你唔好再反抗」,A當時手腳仍然箍緊被告,於是被告說「我呼吸唔倒」,希望A能夠鬆手但不果。其後,多於一個黑衣人用硬物擊打被告的頭部。其後,不知明人士扯被告起身,屈曲他的手腕,期間仍然有人擊打被告的頭部,A緊箍被告的頸項,被告只好說「畀埋左手你哋鎖,唔好再打我」並主動遞出左手,最終10356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期間被告也沒聽到「唔好郁,唔好反抗」,被告感到十分驚恐。

辯方呈上顯示被告傷勢的圖片,控方質疑拍攝時間,被告供稱是12月27日在家中由弟弟拍攝。照片顯示被告右眼眼眉、額頭、左耳前面有傷痕,而頸右有瘀痕,被告供稱是A箍頸時造成。

被告被帶到橫巷後,被要求望向牆及跪下,同時有不知明人士毆打被告、扯他的頭髮撞向牆,掌刮他的臉脥及辱罵他。雖然10356有用紙巾試圖抹去被告的血,被告表示「印極都印唔乾啲血」。

總括而言,被告供稱聽不到警員的警告,亦看不到警員展示委任證,直到被鎖上手扣才意識他們並非黑社會/黑衣人,而是警員。

📌盤問
被告知道當天有「和你Shop」活動,被告表示不清楚他的服飾是否與「和你Shop」活動參與者相似,表示以往都是這樣穿。控方質疑被告平時是否也如常戴口罩,被告回答「有戴過」。被告表示不清楚示威者之間以「手足」互相稱呼,被告認為當時3樓中庭戴口罩及穿黑衣的人士只是逛街,雖然現在有人嗌,但聲音重疊,被告不知說話內容,聽不到口號,較多的是喧嘩聲。

被告於1930時到達海港城,被問到案發前的行動,被告選擇不回答,被告在海港城取了介紹海港城商鋪的小冊子。取得小冊子後再觀望2樓中庭位置情況,被問到為何把小冊子掉落2樓中庭位置,估計被告是選擇不回答?但認同高空擲物是非法行為。

被告供稱掉完小冊子,從沒有考慮過附近有便衣警察巡邏,亦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警察。控方指警員講「警察!做乜掉嘢」一定是指向被告,被告強調當時沒有聽見,如果清楚聽見一定會回望,堅持被A觸碰後方意識他的存在。

控方質疑為何不立刻問「你做咩嘢,你邊位」,被告辯稱「做完拋紙,驚所以即刻走,拋完唔想畀人見到」,當被告第一眼看見A,覺得凶神惡煞,一兩秒之內無法辨識他的身份,後來箍頸便認為他是黑社會或暴徒,被告沒想過拋完紙後,可能是被警察捉。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不向附近的公眾求救,被告辯稱即時反應是逃走?沒考慮過向他人求救。

被告否認揈身時令A撞落牆,被告供稱一直被A箍頸,如果呼吸困難,控方指被告理應用手攝在A雙手之間,被告強調當時被他人毆打頭部,所以只能呼叫。控方表示被告看見他們手持伸縮警棍,理應知道他們是警員,被告則辯稱看見「棍狀攻擊物體」,亦否認在電視上看過伸縮警棍。被告亦堅稱未曾看過B展示委任證,遇襲亦從未聽過他們自稱「警察」

被告表示期間雖然有掙扎,但沒有故意向A批㬹,只是想撐起身子,被告同意撐起身子毋須挫A的腹部。被告回應被人扎住雙腳?因此無法揈手揈腳,被告同意有用力掙扎,但並非如警方所指「揈手揈腳」。當被告被打側身,屈曲手腕並扣上手扣方知道他們是警員。

🚑第2被告的證人 蘇子健
📌主問
本身有聖約翰的證書,當日得悉有公眾活動,因此當天以義務急救員拯救傷者。

約1900時,人群開始在海海城內聚集,他們在1樓聖誕樹唱歌、嗌口號並兜圈式遊行。約1930時,證人於3樓中庭位置望到疑似便衣警察出現,警民之間開始對罵,約10名便衣警員組成防線,證人與警員對望並觀察現場環境。發現防錄內有傷者流血,身邊有急救員要求為傷者急救。

突然,眼前的警員向證人右方望,右邊傳來更嘈吵的聲音,有2名人士在防線前因失平衡而跌倒。

其後,證人為傷者檢查,觀察到頭部有輕微腫脹,即時用冰袋冷敷。另外,亦檢測到傷者出現缺氧情況,因此呼叫救護車。

📌盤問
證人承認事前並不認識第2被告,亦不知被告為何出現在海港城。證人承認應辯方傳召是為了道出事實經過,但並非為了讓被告脫罪。

控方指證人當時專注於眼前傷者,加上現場嘈吵,認為證人無法聽到「雪花秀」外的聲音,證人認為取決於聲音大小。證人向右望後,第一眼見到有人於防線3米外以急步跑向防線,跑前半米便跌倒。遭控方質疑證人於主問時沒有提及起跑狀況,在裁判官詢問下,澄清第一眼望去時,他們已在跑步狀態。

控方質疑證人右方人群阻礙視線,證人反駁沒有阻礙視線範圍,其後又同意右手邊有人阻礙視線。在覆問下,證人澄清大體上有人會阻擋他的視線,但並不阻礙他觀察案發經過。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5日1430時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2/2] #裁決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35

PW2,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55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87

📌裁決要點:
辯方主要爭議被告沒有使用、管有雷射筆。另外也爭議專家證人測試結果。

法庭基於被告沒有案底同呈上品格證明信,對被告犯案傾向性作有利考慮。

PW1是本案主要證人,其口供是本案關鍵,但本席不能全部接納其證供,因為對其口供有以下觀察以致對其口供可信性、衣著服飾觀察及證物處理手法存疑:

1. 證人同意由於蒙面,所以單純以服飾如鴨舌帽、頸巾蒙面、黑框眼鏡、黑色衫褲、波鞋等辨認出被告是用雷射筆射向他之人而非面貌。但本席觀看庭上片段留意到灰色頸巾有花紋但PW1卻未有說出。由於那些衣物裝束比較普遍所以在作出判決時要小心誤認。

2. 證人在主問及覆問也沒有提及由他第一眼望住到追捕男子中視線有冇離開過被告,在播放片段中可見到現場環境多人而追捕是需穿過人群,要做到視線一直不離開幾乎是沒有可能。

3. 證人作證時初時聲稱鴨舌帽上「Wills」認人,作供後期及承認帽上沒有字,另外作供有提及親手除下被告帽同頸巾但其後有表示記錯。口供亦有提及除去鴨舌帽後自己保管但如何保管又稱忘記,對於案中證物有字嘅鴨舌帽的由來無從稽考。故此證人對被告服飾辨認能力及記憶令人生疑。

4. 案中沒有證據支持雷射筆是在被告身上找到。庭上播放片段見到現場混亂人多地下滿佈雜物甚至見到有人跌下物件在地上再拾回。

PW2 只是在制服被告後才接觸被告及處理證物,其口供對本案沒有太大影響。

由於雷射筆未能證實屬於被告,PW3 專家證人之口供法庭不需要處理。

總結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做到毫無疑點成功舉證,因此裁決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W1都解釋唔到點樣檢取返黎嘅鴨舌帽(P1),由於不屬於被告,不能歸還亦不能充公,交由警方尋回物主😂
雷射筆直接充公,唔使揾物主。
個人財物歸還給被告,文件片段類法庭存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 [1/3]

D1:胡 (20)
D2:李 (25)

(1)非法集結 [D1 & D2]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背景:
網民於去年11月10日發起「和你Shop」,要求徹查科大生周梓樂離奇墮樓事件,入夜後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
(摘自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個控方證人:
2個警員負責拘捕
2個專家證人

0935 開庭,庭內滿座
0942 休庭至1000讓雙方修訂〈承認事實〉

1005 傳召PW1 13977陳嘉威(音)
負責拘捕D1

1210 傳召PW2 17664 林善行(音)
負責拘捕D2
1228 控方主問完畢,由D2代表律師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保釋申請
#1102旺角

15歲少年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2019年11月2日晚申請人途經旺角示威現場,申請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膠水樽,而水樽沒擊中人。

背景:
申請人在 #彭亮廷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於2020年10月30日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為申請人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期間還押候判

法官駁回申請人保釋候判的申請

案件將於2020件11月20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1深水埗

林(30)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福榮街218號「甜一刻」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支伸縮棍

開庭

🛑判處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
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人願意履行

官:今天看報告判刑,上次10月22日法庭有些地方向控方澄清6點:

1.同意案情中並沒有提及第一哪些是什麼人,
2.那些一袋袋東西用作什麼用途
3.被告會使用哪一袋東西
4.被告會如何進一步處理一袋袋東西
5.被告打算如何使用本案證物
6.案件涉及非法集結暴動

同意案情沒有提及以上六點。判刑綜合考慮

判處被告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服務主任監督下做 160小時工作,認真做達到主任滿意。不要低估相關嚴重性,服務令嚴重性等同坐監。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2/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PW6,7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法庭裁定被告3項控罪表證成立
1100 休庭20分鐘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1:11休庭 30分鐘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1/3]

劉(55) 🛑曾經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企圖縱火

葉法官提醒控方,企圖縱火罪同刑事恐嚇罪在本案屬交替控罪,法庭最後只會就其中一條控罪裁定罪名成立(或兩項皆不成立),而不會兩項控罪都成立,但控方陳詞未有就此作出決定。
- - - - - - - - - - - - - - - -
11:58休庭 10分鐘
12:17 開庭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辯雙方正爭議被告案發位置及路線,爭議到警員如何發現被告,是否有狗叫之類的可能性。

控方指警員事後才發現被告打火機。至於天拿水,被告去完大陸後,約晚上七時吃完飯後,到屯門買的,本來有大天拿水750ml,之後被告不需用這麼多,就倒80%落膠樽。
被告先買天拿水,其次買蘋果日報,後期買水樽,自己飲完水就倒天拿水入去。有部份天拿水倒在自己身上,即衫,手,錄影會面紀錄有解釋防止自己憤怒時燒人,就算要燒也燒了自己先,這個舉動是在警署閘前做的。
被告背包裏有部分天拿水,因被告曾把天拿水樽放在背包內,有少少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被告不認控罪1至3

控方修訂控罪將事發地點由德輔道中改皇后大道中。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及播放一段約10分鐘由警員當場拍攝之現場片段
PW1 高級督察 劉嘉昇 (受襲警員)
PW2 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證人)
辯方有2名證人

📌PW1 👮高級督察劉嘉昇作供
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有人網上號召到蘭桂坊附近反對反蒙面法,中環畢打街皇后大道中交界有人聚集堵塞馬路同行人路同叫囂,證人及隊員於20:55到達進行人群管理工作。由於勸喻無效證人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警告非法集結,自己透過揚聲器發出警告。發出警告後PW1看見前邊一女示威者用發出綠色光束雷射筆射向PW1面部及眼睛,證人即衝前截停女子,當時女子戴黑色鴨嘴帽,黑色口罩,右手握物件,證人用右手捉她右手,其後她將雷射筆掉在地上,PW1將雷射筆檢走並帶女子返回防線。 PW1即埸在同僚錄影下使用雷射筆證明能夠發射綠色光束。之後將3樣證物交給女警6906同時指示以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拘捕。PW1 將女子交同僚後感不適,形容被射感覺如沒有太陽眼鏡直視太陽,眼乾,所以多次下意識地揉了幾次眼。

控方播放現場警員拍攝片段,證人認出自己及被告。主控詢問片中人羣揮動旗幟上字句是甚麼,劉聞言表現遲疑,指相關字句「有機會觸及國安法」,其後稱:「光復香港,時代……跟住係革命兩個字」。控方又問為何片中拍到女子沒有鴨嘴帽,PW1回答衝出去時是見到有戴,可能截停帶回防線途中混亂下跌咗。

📌PW1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當晚八時警察人群管理措施封鎖咗部分皇后大道中時人群可能包括想去蘭桂坊慶祝萬聖節市民及警方舉藍旗前沒有支體暴力行為,但指有語言責駡警察及政治口號,證人不同意因封路而令人群聚集,並引用93年蘭桂坊慘劇。問到片段中有綠光同白光射向警察,PW1說看片後同意現場有其他人以雷射筆射出光束。被問到被射中時有冇反射動作,證人説沒擰轉面,但沒印象有否閉上眼睛。證人承認事後沒有到醫院。

📌PW1 控方覆問
PW1回答被光束射中時與女子距離5米,接住在呈堂相片畫上被告位置,並指播放片段時白色同綠色光速是源自左手邊但被告在其右邊。

下午2:30 PW2 將作供及講解雷射筆檢驗報告結果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0815元朗 #審訊

劉(56)
🛑曾經還押逾一星期

控罪: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2

根據新聞報導,被告已認刑事恐嚇‼️‼️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11/A3WPWJTPQRAIBEN3CEB5WIFVRI/

辯方指被告一早已考慮認罪,只是控方反對所以才弄到今天,辯方希望可以減足1/3刑期。法庭要求控方好好考慮,及要求律政司書面報告。

法庭指責辯方沒在以往幾次上庭時,跟法庭交代,只是控辯雙方底下商討,因此沒有存檔,亦指責辯方在文件處理上字眼用得不好。

證物留後處理

辯方有保釋申請,希望待星期五再續,保釋申請被拒

‼️‼️‼️‼️‼️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區域法院11:00判刑‼️

😞法庭明言大機會即時監禁😞
(按:劉手足精神徬徨,有點空洞)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3/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被告選擇作供(留位後補)
除被告外辯方無其他證人

1430 被告繼續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 [1/3]

D1:胡 (20)
D2:李 (25)

(1)非法集結 [D1 & D2]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背景:
網民於去年11月10日發起「和你Shop」,要求徹查科大生周梓樂離奇墮樓事件,入夜後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

——————

1439 繼續傳召PW2 17664 林善行(音)
負責拘捕D2
1511 PW2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2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5沙田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燈柱EB2756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彈殻,而沒有持有該彈藥的管有權及經營人牌照。
=============
答辯: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

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雖正面對身體,精神,生活及家庭問題,但他並沒有放棄,相反是嘗試自力更生。

📌求情信:

不同求情信指被告有參與社區服務,具良好品格,性格率直,社工及家人均表示會協助被告成長。

📌悔意:

辯方指被告本身不是滋事份子,即使過去曾犯事,但只是小案件及誤會。辯方指本案的案情並非嚴重,被告的行為只是一時天真,沒有想到後果,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會作出非法行為。被告現時選擇認罪,展示出真誠悔意。

📌結論:

辯方指被告有強大支援協助他成長,希望法庭可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協助判刑,因被告難以負擔罰款。
=============
法庭決定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1/2]

黃(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PW2 👮專家證人作供
証人為檢取了的雷射筆作測試並撰寫報告,該筆結果被評為3B級(射出光線可傷害眼)。在20米內直射眼睛有機會做成長期傷害,安全距離介乎20至40米(準確數字需經計算)。

案件押後至 明天11月12日 09:30,PW2繼續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續審 [3/1]

👤陳(2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3)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控罪一) 、一把刀連套(控罪二) 及指節套(控罪三) 。

1630 被告作供完畢(留位後補)

控辯雙方將提交詳細書面陳詞,12月29日1430 再作口頭補充,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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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議題一:串謀控罪及實質控罪並存
第1類罪行(1、2、7及8) 刑事損壞
第2類罪行(5、6、9及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3類罪行(3及4)未能出示身份證

王官接納新增控罪12 串謀刑事損壞並不覆蓋第1及第2類罪行的內容;控罪12牽涉更廣泛、共同源頭、更長時段,指稱各被告使用同一款無線電工具以同一組頻率串謀破壞荃灣區的交通燈。

另外,法庭認為控罪12的控罪範疇並非第1及第2類罪行所比擬,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並存符合司法公正,而證據早已向辯方披露,並不會造成不公。裁判官不認同新增控罪會令法庭接納原本毋須呈堂的證據,裁判官認為控方需要就串謀及實質控罪解釋提交證據的目的,究竟是要證明網上呼籲的真實性或曾經如此陳述應交由法庭定斷。王官認為新增控罪並不會增長審訊時間。

總括而言,法庭批准新增控罪(串謀刑事損壞),串謀控罪毋須成為交替控罪。

📌議題三:以公眾利益豁免向辯方披露資料
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類別(1)(3)文件、 (2)(4)行動紀錄 、(5)警員身份、(6)(7)上司身份、參與行動人數,裁判官謹記在公眾利益及公平審計中取得平衡。

裁判官認為應審視紀錄的內容,當中是否涉及秘密資料及內部記號而。裁判官認為披露類別(1)至(4)的內容會影響警方策略,批准控方豁免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

至於類別(5),即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的編號、階級及姓名應否向辯方披露。裁判官認為警員編號有其獨特性,而大部分警員的編號及官階已告知辯方,即使SO1至2未曾披露,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警員生命受到實際威脅,批准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控方需時考慮有關安排,會在6星期內去信通知法庭及辯方。

至於類別(6)(7),裁判官認為現階段裁決言之尚早,相關資料是否與本案有關應視乎審訊程度,若果有關問題與本案無關,王官會拒絕讓辯方盤問。

📌議題二及四:保密安排
控方為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王官指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一直上升,至今已有3732名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向外傳播,情況令人擔憂,考慮到有警員擔任特別職務,懷有不軌企圖的人士會對相關資料產生興趣,公開相關身份會影響警隊執法,最終社會利益受損。法庭批准控罪書中及需要作供的警員身份匿名,作供期間使用特別通道及屏風。

案件訂於2021年8月2至6日、9日、12至13日及16至17日,共10天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7/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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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完畢

辯方專家證人袁醫生上午完成對辯方作供完畢。

下午時段主控開始盤問袁醫生,今午尚未完成,明天待續。

明早9:30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裁決
#遊蕩罪 #阻差辦公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案情:
控罪1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控告被告在上訴地點遊蕩,與不知名人士導致付賽珍,擔心安全。

早前審訊內容 審訊1 審訊2
控罪2,法庭表示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如下: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在新界大埔安邦路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534號鋪星泰真味內,有一堆不知名人士進入搗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防暴警員進入商場後,當時被告用身體擋著玻璃門,一名警員(pw1)聲稱被告襲擊自己並阻擾其進入商場。

辯方審訊過程中表示不否認被告有伸出右手的動作但沒有證據顯示pw1有推開玻璃門,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襲擊pw1。

本案有5個爭議性:
1. 2名投訴人(pw1,pw3)證供的可靠性?
2. 被告的行為有否構成遊蕩?
3. 被告與其他人士是否有共同目的?
4. 被告或其他人士的行為有否導致客人擔憂其安全?
5. 被告有否襲擊pw1?

證據的分析
在審訊中途,裁定被告第二控罪不成立。原因如下(*直播員表示陳官說了數次原因如下但還不是原因...)

辯方陳詞
1. 證物
片段中看不見手持雷鳴燈槍的防暴警員推開玻璃門。
2. 證物
所有片段中沒有顯示被告推向pw1的胸口位置。

pw1證供的可信性
pw1一開始表示自己左前方位置有另一名警員,但他畫的圖中,另一名警員卻是平排在自己身邊。作為一個正常人,理應分得清平排和左前方的位置,不會混淆。

Pw1說見到被告襲擊自己,但卻不記得有否用手推向自己。這不是一場拳擊比賽,不是每一刻都有拳頭打向自己,為何會不記得?如果只是那一刻被襲擊,感到有痛楚,為何會不記得呢?根據醫療報告,pw3在接受治療後,曾表示自己的胸口位置十分痛,並被推跌至地下。但在整個審訊過程中,pw1為何沒有提及自己被襲擊繼而跌倒至地?若然真的被人推跌,當時的動作一定很慢,pw1一定不會忘記。

p7的片段中,防暴警員進入商場,進行驅趕行動,其後被告被制伏。當中看不到任何一刻,被告有推向pw1或其他警員的畫面。法庭翻查了所有片段後,也沒有發現任何證據。控方之所以沒有起訴被告襲擊警員,明顯地控方也知道沒有充足的證據控告。pw1理應知道,所以才會在庭上表示不記得被告有否推向自己,對其口供法庭不予置評。

對於辯方多次要求pw1辨認片段中的截圖,指出自己。若然pw1清晰記得自己當時的位置,理應腦海中會有印象哪一名警員就是自己。但pw1卻說,這一個有很大機會是自己,那一個有很少機會不是自己。當本席質問他為何有很少機會不是自己時,pw1卻回答不上來。

此外,pw1其後的供詞有所更改,正常人不會隨意更改供詞。本席推論,pw1見到證物的片段後發現自己根本沒有推開過玻璃門,為免泥足深陷,所以臨時更改供詞,不再虛構內容。而片段中出現的那名督察不會在當時警民衝突下,貿然和pw1打招呼,明顯是打算阻止pw1進入商場。

由此可見,pw1的口供前後不一致,差到無人能相信,法庭也無法依賴其證據。此外,控方舉證薄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阻擾pw1的行為,所以控罪2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

📌關於控罪一:
法庭觀看了所有片段,接受所有片段的真實性,此部分會給予十足的比重。

關於控方證人的供詞
pw1的證詞不可信,與控罪1無關,所以不考慮。
pw2因辯方需要而傳召,也與控罪1無關,所以不考慮。
pw3的可信性受辯方質疑,辯方質疑pw3表示當時並不清楚發生甚麼事,但在採訪中卻回答到記者的問題。法庭表示採訪片段只可反映pw3當時知道大概發生甚麼事但不知道細節,如果只用這個原因判定其供詞不可信未免太過武斷。(*下刪長篇概論)

本席認為pw3沒有任何動機隱瞞事實,她只是一個68歲的老人家,並非能言善辯之徒,所以其證供可信。(*被記者採訪時卻能言善辯,佩服~)辯方指出pw3在片段中的表現不太驚恐,pw3表示難道要自己哭泣才算驚恐嗎?本席認為有些人驚恐會大叫崩潰有些人只會心跳加速,所以不能單憑著40秒的片段定義。雖然pw3表示那批人士逗留了4,5分鐘但不代表pw3有誇大或失實的成份,因為被搗亂的時間對她而言都是度日如年,感到害怕,她已儘量告知法庭真相,所以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本席反覆觀看了所有片段後,從其衣服、髮型、特徵辨認出被告。從不同角度看見被告出現、進入和離開星泰真味。當時有2名黑色裝束少女和一大批人士聚集,大約30人。2名少女進入搗亂,將調味料倒在餐桌上,也有人拋擲物件,其後離開店鋪,而被告也在當中,並配戴口罩。當防暴警員出現時,所有人士四處散開,被告也除掉了口罩,被告在店鋪內逗留了1分42秒。片段也顯示了有人士進入店鋪安靜坐下。

辯方依賴2宗偷拍裙底的案例(*不詳細講述,可參考上回審訊),但與本案案情完全不同,出現的時間也不同,所以對法庭沒有參考價值。

被告逗留的1分42秒會否構成遊蕩?本席認為陪審團應考慮其他證據。當時不是疫情,正常人不會戴口罩(*正常人皮膚過敏會戴,素顏會戴,感冒也會戴呢~),被告配戴口罩,與其他人士聚集並進入搗亂,包括大聲叫囂,亂拋雜物,把調味料倒在桌上等。被告逗留了1分42秒後便離開,沒有光顧的意圖。被告從遠門進入再逗留在店鋪內徘徊,接著與其他人陸續離開,逗留在店鋪外面不願離去,直到防暴警員的出現,各人才散開。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搗亂,但本席認為被告的逗留,憑著自己出現在店鋪內相對鼓勵了其他人士進行搗亂,包括2名少女和拋擲物件的人士。餐廳空間不大,客人一定知道有人搗亂,如果被告說不知情,或者在發呆實屬癡人說夢。被告當時與所有人士逗留,徘徊,離開的行為,唯一的合理推論就是被告故意參與搗亂。本席肯定被告與那些人士有默契,共同目的就是為店鋪製造混亂。

辯方指出被告可能進入餐廳進食,但本席不同意。假若被告打算進食,不會和其他戴口罩的人士一起出現,逗留和離開!他們帶口罩就是不想給人辨認身分,是有目的性地出現。被告心知肚明,知道自己的行為不當,為了不想其身份被人辨認,所以見到防暴警員出現後便摘掉口罩打算離開。

對於辯方呈上ngchunyip(音)案例
1985年7名人士搗亂便利店,店員和老闆感到害怕,當時裁判官裁定罪成。本案被告出現及徘徊在店鋪內,和上案7人一樣,故此本席裁定被告有遊蕩的行為。

對於被告有否導致pw3擔憂其安全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店內的實際情況,但他需要為其他人士的行為負上責任。這些行為對任何一位正常的客人都會造成滋擾。本席肯定當時客人是因為其他人士與被告的滋擾才離開。店鋪失去了利潤和浪費食材,損失了金錢上的利益。搗亂前,pw3本來正常做生意,那些人和被告當時的滋擾影響了她愉快的心情。

辯方提出遊蕩會對人權造成侵犯卻沒有列出理據,可見辯方詞窮,沒有任何證據印證其說法,虛張聲勢。辯方指出遊行人士經過店鋪是否會構成遊蕩?本席認為遊行是從一個地點去到另一個地點,不是在同一處逗留。而且遊行是由警方作出不反對通知書,警員也知道遊行路線,否則就是構成非法集結。而對於露宿者的行為會否構成遊蕩,導致別人對安全和利益的擔憂?本席表示絕對會構成遊蕩,難道辯方願意讓露宿者在其辦事處逗留嗎?

法庭認為正正就是遊蕩罪的出現,才不會構成侵犯人權。辯方認為利益一詞並不包括生意的利益,本席卻認為利益不僅包括生意上的利益,還有精神心理上的權益。而愉快的心態就是精神心理上的權益,所以辯方的說法十分矛盾。辯方要求法庭不要參考上案的判決理據,但其理據未能說服本席。

考慮所有證供,本席宣布被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