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聶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聶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D1 吳(18)
D2胡(22)
D3梁(20)
D4 鄺(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園管有三支雷射筆;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跟控方商討控罪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D1 吳(18)
D2胡(22)
D3梁(20)
D4 鄺(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園管有三支雷射筆;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跟控方商討控罪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不依賴任何CCTV或影片證供。審訊預計需時一天,將以中文進行。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註:呢單做做下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是日笑話:手足不是condom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不依賴任何CCTV或影片證供。審訊預計需時一天,將以中文進行。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註:呢單做做下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是日笑話:手足不是condom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判刑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無線電
👥D1: 黃, D3: 劉
控罪:
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上次提堂答辯時已處理求情及證物處理,並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08
--------------------------
🛑判刑:
D1控罪①②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D3 控罪④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兩名被告需在2021年 2月22日 09:30再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進度報告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判刑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無線電
👥D1: 黃, D3: 劉
控罪:
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上次提堂答辯時已處理求情及證物處理,並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08
--------------------------
🛑判刑:
D1控罪①②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D3 控罪④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兩名被告需在2021年 2月22日 09:30再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方(22)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
D1 9pm-7am
D2 12am-6am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方(22)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
D1 9pm-7am
D2 12am-6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11pm-6am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11pm-6am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何(27)網媒女記者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PC18258鄭相平 ;PC24262 李迪燊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2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日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被警方武力對待,胡椒噴霧噴暈失禁送院。現場另二被捕人士,請警方提供身分,證供,口供。
被告當日被捕是無需保釋釋放。11月5日再捕500現金,落charge 。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何(27)網媒女記者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PC18258鄭相平 ;PC24262 李迪燊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2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日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被警方武力對待,胡椒噴霧噴暈失禁送院。現場另二被捕人士,請警方提供身分,證供,口供。
被告當日被捕是無需保釋釋放。11月5日再捕500現金,落charge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罪:
1)2項非法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0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法的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
答辨: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8名控方證人,2名為德福廣場保安,16名為警員。證物影片三段共大約11小時。D1-7未有警誡供詞,但控方指D1-2在警誡前有向警員承認參與遊行。
申請取消禁足令D1-2獲批工作其間踏足德福廣場✅,但新增另一項保釋條件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德福廣場保安
申請取消宵禁令D1-2不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一次D1-6獲批✅
D7不獲批❌
=============
本案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下午2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罪:
1)2項非法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0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法的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
答辨: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8名控方證人,2名為德福廣場保安,16名為警員。證物影片三段共大約11小時。D1-7未有警誡供詞,但控方指D1-2在警誡前有向警員承認參與遊行。
申請取消禁足令D1-2獲批工作其間踏足德福廣場✅,但新增另一項保釋條件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德福廣場保安
申請取消宵禁令D1-2不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一次D1-6獲批✅
D7不獲批❌
=============
本案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下午2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理大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兩個月押後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辯放反對押後因為今年五月已經以同樣原因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理大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兩個月押後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辯放反對押後因為今年五月已經以同樣原因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20紅磡
梁(24)
控罪:危險駕駛
背景: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危駕一輛私家車
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第一庭提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20紅磡
梁(24)
控罪:危險駕駛
背景: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危駕一輛私家車
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第一庭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理大案件
🕝14:30
👤劉(27) #提堂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去年11 月18 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 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梁(24) #提堂 (#1120紅磡 危險駕駛)
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陳(32) #提堂 (#1118紅磡 危險駕駛)
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鍾(19) #提堂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要求各案同時押後兩個月,理由是對涉及理大暴動相關連串事件將會進行進一步調查。控方稱從去年11月11-11月28警察部接管理工大學期間涉及一系列大規模暴力非法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包括大量CCTV,八達通紀錄,互聯網片段,閣下席前(九龍城裁判法院)有13個案件14名被告背景相同,然而不只是他們,調查還涉及八百多個被捕人,以及更多可能涉案者,因此,除了各被告自己的警誡供詞外不會披露更多給被告。
各辯方反對押後,質疑已經有理大相關案件上到區域排期審訊中。而事發至今一年,五月起訴至今已第3次押後,起訴前控方應該掌握到足夠證據否則不公平。而不披露相關案件資料,也對辯方取證辯護造成困難。
四個案件均押後至1月13日下午兩點三十分回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鍾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放寬宵禁)被拒絕
梁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免宵禁,願意增加報到次數至每周三次,被裁判官拒絕,請他確認返工後再入紙連同更表申請。
陳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被告原本今天已經準備好答辯。現時宵禁12-5,申請更改至1am-5am,獲批准。
劉申請12-6宵禁更改為3-7am。被裁判官拒絕。如果有工作證明,可以書面申請以增加報到次數平衡取消宵禁。🚧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理大案件
🕝14:30
👤劉(27) #提堂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去年11 月18 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 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梁(24) #提堂 (#1120紅磡 危險駕駛)
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陳(32) #提堂 (#1118紅磡 危險駕駛)
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鍾(19) #提堂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要求各案同時押後兩個月,理由是對涉及理大暴動相關連串事件將會進行進一步調查。控方稱從去年11月11-11月28警察部接管理工大學期間涉及一系列大規模暴力非法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包括大量CCTV,八達通紀錄,互聯網片段,閣下席前(九龍城裁判法院)有13個案件14名被告背景相同,然而不只是他們,調查還涉及八百多個被捕人,以及更多可能涉案者,因此,除了各被告自己的警誡供詞外不會披露更多給被告。
各辯方反對押後,質疑已經有理大相關案件上到區域排期審訊中。而事發至今一年,五月起訴至今已第3次押後,起訴前控方應該掌握到足夠證據否則不公平。而不披露相關案件資料,也對辯方取證辯護造成困難。
四個案件均押後至1月13日下午兩點三十分回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鍾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放寬宵禁)被拒絕
梁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免宵禁,願意增加報到次數至每周三次,被裁判官拒絕,請他確認返工後再入紙連同更表申請。
陳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被告原本今天已經準備好答辯。現時宵禁12-5,申請更改至1am-5am,獲批准。
劉申請12-6宵禁更改為3-7am。被裁判官拒絕。如果有工作證明,可以書面申請以增加報到次數平衡取消宵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上回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申請押後 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上回違反保釋條件)
控方申請押後 辯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1/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PW1 警長33401 夏國樺
PW2 警員18988
PW3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盧永楷
📌PW1 作供
證人指案發當日有人破壞中環站 K 出口的閘機及售票機,他奉命到場設置封鎖線及進行掃蕩。下午 3 時許,他留意警察防線前約 15 米,一名戴著寫有白色「WILLS」字樣深色鴨嘴帽、以灰色頸巾蒙面,穿黑色丅恤及深色長䃿,背孭著黑色背囊的男子,右手手持一支發射出綠色光束的雷射筆照射向證人,他見狀遂警告男子:「唔好再用鐳射筆照向警察,唔係就拉你」。男子垂下手停止但一兩分鐘後又再用雷射筆射向PW1,證人即衝出穿過人羣追逐約20米後截停及制服一男子於牆邊,除即與同僚拉回封鎖線即大堂內售票機後,其後將其按在地上並以交塑帶手扣反鎖雙手於背後,上了手扣即扶起男子除下印有「Wills」鴨舌帽及面上灰色頸巾,之後帶到售票機附近再連同制服地上時手中一副黑框眼鏡及白色電話同及地上在右腳傍之6吋長雷射筆交予PW2,並命令PW2將五樣物件檢作證物及指示以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拘捕被告。
主控查問雷射筆情況,PW1說沒有親眼見到男子丟在地上,只是將其按在地上前觀察地面沒有東西確保安全,按下制服上手扣後即發現右腳傍有一枝黑色雷射筆,因此檢作證物。
📌PW1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回答同意現場過百人當中有人是戴口罩或蒙面,自己是憑鴨舌帽(有Wills白字)同埋灰色蒙面頸巾,黑色T恤、深色長褲、波鞋同黑色背囊辨認出被告就係用雷射筆射向佢嘅男子。細問下PW1說證物檢取次序是先除去頭上印有Wills白字鴨嘴帽及蒙面頸巾,之後檢走電話及眼鏡,最後才拾起制服在地上時被告腳傍黑色雷射筆。
PW1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日裝束是配帶防暴頭盔,面罩有反光貼及有透明護目鏡可減少刺眼光線。當被問到有沒有盾牌同頭盔外掛電筒數目時及電筒有沒有閃亮均表示不確定。
~庭上播放兩段公開視頻片段
辯方播放事發時的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當時一名防暴警將男子從牆邊拉到防線內制服,再將他拉到售票機後,與警長作供相符。惟警長看完影片後,卻表示「唔肯定」片中男子是否他和被告因為事發成年前。而片段亦見到被告在牆邊制服時頭上已沒有帽,同證人作供話在制服時除去帽子不符,證人解釋「我記錯」,應該是在制服在地上時才除去。
辯方後於下午所播放的另一ViuTV新聞片段中顯示被告所戴的鴨舌帽並沒有印有白色英文,警長隨即承認自己記憶有誤,稱「睇番段片同意」之前檢取的證物帽子並非屬於被告,警長稱由控制到制服被告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短短幾秒,形容為「電光火石」間,因此他並不記得所檢交的鴨舌帽是從何而來,但因記得被告有帶鴨舌帽,故誤以為手上的鴨舌帽屬於被告。播放片段亦可以見到地上好多雜物亦見到有人跌了物件在地上取回。
📌PW1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第一眼望被告見到深色鴨舌帽、灰頸巾蒙面、黑框眼鏡,至於當時附近有冇其他人有類似裝束他沒特別留意。
明天 11月10日 0930 PW2 開始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1/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PW1 警長33401 夏國樺
PW2 警員18988
PW3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盧永楷
📌PW1 作供
證人指案發當日有人破壞中環站 K 出口的閘機及售票機,他奉命到場設置封鎖線及進行掃蕩。下午 3 時許,他留意警察防線前約 15 米,一名戴著寫有白色「WILLS」字樣深色鴨嘴帽、以灰色頸巾蒙面,穿黑色丅恤及深色長䃿,背孭著黑色背囊的男子,右手手持一支發射出綠色光束的雷射筆照射向證人,他見狀遂警告男子:「唔好再用鐳射筆照向警察,唔係就拉你」。男子垂下手停止但一兩分鐘後又再用雷射筆射向PW1,證人即衝出穿過人羣追逐約20米後截停及制服一男子於牆邊,除即與同僚拉回封鎖線即大堂內售票機後,其後將其按在地上並以交塑帶手扣反鎖雙手於背後,上了手扣即扶起男子除下印有「Wills」鴨舌帽及面上灰色頸巾,之後帶到售票機附近再連同制服地上時手中一副黑框眼鏡及白色電話同及地上在右腳傍之6吋長雷射筆交予PW2,並命令PW2將五樣物件檢作證物及指示以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拘捕被告。
主控查問雷射筆情況,PW1說沒有親眼見到男子丟在地上,只是將其按在地上前觀察地面沒有東西確保安全,按下制服上手扣後即發現右腳傍有一枝黑色雷射筆,因此檢作證物。
📌PW1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回答同意現場過百人當中有人是戴口罩或蒙面,自己是憑鴨舌帽(有Wills白字)同埋灰色蒙面頸巾,黑色T恤、深色長褲、波鞋同黑色背囊辨認出被告就係用雷射筆射向佢嘅男子。細問下PW1說證物檢取次序是先除去頭上印有Wills白字鴨嘴帽及蒙面頸巾,之後檢走電話及眼鏡,最後才拾起制服在地上時被告腳傍黑色雷射筆。
PW1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日裝束是配帶防暴頭盔,面罩有反光貼及有透明護目鏡可減少刺眼光線。當被問到有沒有盾牌同頭盔外掛電筒數目時及電筒有沒有閃亮均表示不確定。
~庭上播放兩段公開視頻片段
辯方播放事發時的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當時一名防暴警將男子從牆邊拉到防線內制服,再將他拉到售票機後,與警長作供相符。惟警長看完影片後,卻表示「唔肯定」片中男子是否他和被告因為事發成年前。而片段亦見到被告在牆邊制服時頭上已沒有帽,同證人作供話在制服時除去帽子不符,證人解釋「我記錯」,應該是在制服在地上時才除去。
辯方後於下午所播放的另一ViuTV新聞片段中顯示被告所戴的鴨舌帽並沒有印有白色英文,警長隨即承認自己記憶有誤,稱「睇番段片同意」之前檢取的證物帽子並非屬於被告,警長稱由控制到制服被告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短短幾秒,形容為「電光火石」間,因此他並不記得所檢交的鴨舌帽是從何而來,但因記得被告有帶鴨舌帽,故誤以為手上的鴨舌帽屬於被告。播放片段亦可以見到地上好多雜物亦見到有人跌了物件在地上取回。
📌PW1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第一眼望被告見到深色鴨舌帽、灰頸巾蒙面、黑框眼鏡,至於當時附近有冇其他人有類似裝束他沒特別留意。
明天 11月10日 0930 PW2 開始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3控方證人 警員C
📌主問
案發前,C在3樓中庭位置追捕一位身穿黑衫黑褲的男子但最終並不成功。
C到案發現場時已目睹A倒在地上(面部朝天),而被告壓著A,A從後攬住第1被告,期間被告不斷掙扎,10356嘗試將被告的雙手扣上但不成功,被告的雙手不斷撞A,腳不斷踢。C隨即上前幫手,大嗌「警察 唔好再反抗」,他按壓被告雙腳。直到10356成功為被告鎖上手扣,C扶起A,看見A的頭流血,亦發覺自己左手手指公紅腫,有1cm損傷。
C在盤問下指事件太快發生,無法憶述當時有多少名警員控制被告,亦沒有留意附近警員的言行(包括B),雖然聽到有人講話但沒有留意內容,雖然C在10356身旁,但他沒有留意10356為被告扣上手扣的過程,C集中控制被告的雙腳,沒有留意被告上半身的情況,看不見有人將被告反轉或把被告的手向後扯。
C否認曾經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頭部,亦都看不到被告的頭部被打、面部被掌刮或被人辱罵。
🐶第4控方證人 10356
📌主問
證人收到消息後立即趕往2樓中庭支援,當他到達3樓中庭扶手電梯位置,聽到A大嗌「我宜家拉你襲警,好停喇,唔好再反抗」,見到A與被告在店外糾纏,當時A騎在被告的背上,他們很快便雙雙面部朝天跌倒,證人隨即跑去幫手。
證人目睹被告壓著A,被告雙手手㬹不斷撞A的腹部,證人便用警棍擊打被告小腿,選擇小腿位置是因為避免誤傷其他人,但被告的腳仍然不停郁動,想掙脫A的控制。
期間被告的手㬹仍然撞A的腹部,為了阻止被告攻擊,證人雙手捉住被告的左手,講「警察,咪郁!」,唯被告沒有理會依然掙扎,證人於是用盡所有氣力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
其後,證人檢查被告的傷勢,發現他的右眼眼眉有半寸裂傷、左耳後方有1寸裂傷、左臉臉腫以及右手手㬹有1厘米擦傷,證人指不能肯定造成傷勢的原因。他隨後向A及被告詢問案發經過。
📌盤問
證人指沒有看到A其中一隻手箍住被告的頸,只是看見A攬住被告的上臂,辯方質疑被告雙手應無法活動,證人解釋前臂仍然可以活動。證人不同意被告手㬹的動作是為了讓自己起身。
辯方指證人看見被告手㬹撞A的腹部,質疑為何第一時間並非捉住被告的手,證人解釋當時一心只想制服,當刻的判斷是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腳。證人否認曾使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或意外地打中A的頭。
證人當時耷低頭,沒有留意哪位警員在場,但他相信有警員幫手制服被告,亦沒有留意是否有警員協助他為被告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
- 證人首先將被告反轉,才扣上手扣 ~ 不同意
- 證人扯起被告的右手再鎖上手扣 ~ 不同意
- 被告講「我畀你鎖,你唔好打我」~ 不同意
- 被告自動畀埋右手證人鎖 ~ 不同意
- 證人為被告上手扣後,成個人稱起身 ~ 不同意
- 上手扣前,證人及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 ~ 不同意
- A箍住被告的頸,被告大叫「我透唔到氣,放開我」~ 不同意
- 證人指令被告跪下 ~ 不同意
- 被告有沒有跪下 ~ 沒有
- 在後巷,證人扯被告的頭髮、掌刮被告的臉龐、將被告的頭撞埋牆、羞辱被告 ~ 不同意
- 證人理應見到被告的眉角或耳仔流好多血 ~ 冇專業知識判斷流血係咪嚴重
🐶第5控方證人 警員D
📌主問
D指當他到達3樓中庭位置,已看到A制服第1被告,亦有同事上前支援,他目睹附近有30至40名示威人士指罵同事及叫囂,D於是與其他警員設立防線,以防有人搶犯或襲警,他們雙手拿著警棍向前高舉,大叫「警察,唔好衝擊警察防線」。
2010時分,第2被告在示威人士及記者後方大嗌「衝佢老母」並作勢衝向防線,突然間第2被告將目光投放在D身上,踏前並作勢衝向D,
D在庭上指示威者及暴徒之前衝擊防線的畫面加上被告講「衝佢老母」,令他心理有很大的威嚇,D於是隨即上前揮動警棍並大叫「警察防線,切勿衝擊」,目的為驅散及阻止他們的行為。D向第2被告的手部位置擊打3至4次,當他擊中被告,被告便自動坐在D的左手邊,D於是向被告指令「唔好郁,坐係度」。
及後,D返回防線直到現場受控,之後再返回第2被告的位置表明警察身份,並以「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以及施行警誡。D看見被告用手掩住頭部,擔心他頭部受傷,於是將被告交由現場「穿著螢光外套,印有『急救』的人士」初步治理。D留意到被告左右望,擔心他逃走,於是為被告扣上手扣。
📌盤問
D在第2被告大嗌「衝佢老母」才注視被告的位置,D亦很快就講「警察防線,切勿衝擊」,未等D警告完被告便已向前衝。D亦指補錄口供中「撲向」他即是庭上所指的「衝向」他。
D指右手手持警棍擊打被告的左手近膊頭位置,D形容被告「上半身左右搖擺但下半身沒有郁」,打中被告後他便停止衝擊,然後才坐在地上,D便沒有再用警棍擊打被告。
辯方指出
- 被告向住D跑過去 ~ 同意
- 被告未去到D的身邊已跌落地下 ~ 不同意
- 補錄口供沒有描述被告附近的人穿黑色衫 ~ 以庭上口供為準
- 被告並沒有正面撲向/衝向D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只是跣低,並非故意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不合理地令警員工作更困難 ~ 不同意
- D沒有合理基礎拘捕 ~ 不同意
- D在混亂、嘈雜的環境中高度戒備,有人跑過來便先入為主及反應過敏,上前拎警棍制止被告 ~ 不同意
- 被告並非企喺度,D與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3至4下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掙扎,他打側身瞓係地下,捲曲身體,雙手護頭,被警員擊打 ~ 不同意
- 口供加插「衝佢老母」及「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是為了合理化使用警棍打被告
- 打完被告便很快將被告拉入防線 ~ 無印象
- 被告整個過程好合作,沒有左右望 ~ 不同意
辯方播放片段,顯示被告未到防線已跪低,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被告在地上沒有反抗,他曲起身體,雙手保護頭部,坐在地上亦沒有坐右望,D均回應「畫面係」,辯方指片段內沒有「衝佢老母」或「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D反駁指片段錄不到聲音不代表現場沒有。控方亦指片段沒有拍攝第2被告較早時候的行為。
🏛法庭裁定第1被告及第2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明天0930續審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第3控方證人 警員C
📌主問
案發前,C在3樓中庭位置追捕一位身穿黑衫黑褲的男子但最終並不成功。
C到案發現場時已目睹A倒在地上(面部朝天),而被告壓著A,A從後攬住第1被告,期間被告不斷掙扎,10356嘗試將被告的雙手扣上但不成功,被告的雙手不斷撞A,腳不斷踢。C隨即上前幫手,大嗌「警察 唔好再反抗」,他按壓被告雙腳。直到10356成功為被告鎖上手扣,C扶起A,看見A的頭流血,亦發覺自己左手手指公紅腫,有1cm損傷。
C在盤問下指事件太快發生,無法憶述當時有多少名警員控制被告,亦沒有留意附近警員的言行(包括B),雖然聽到有人講話但沒有留意內容,雖然C在10356身旁,但他沒有留意10356為被告扣上手扣的過程,C集中控制被告的雙腳,沒有留意被告上半身的情況,看不見有人將被告反轉或把被告的手向後扯。
C否認曾經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頭部,亦都看不到被告的頭部被打、面部被掌刮或被人辱罵。
🐶第4控方證人 10356
📌主問
證人收到消息後立即趕往2樓中庭支援,當他到達3樓中庭扶手電梯位置,聽到A大嗌「我宜家拉你襲警,好停喇,唔好再反抗」,見到A與被告在店外糾纏,當時A騎在被告的背上,他們很快便雙雙面部朝天跌倒,證人隨即跑去幫手。
證人目睹被告壓著A,被告雙手手㬹不斷撞A的腹部,證人便用警棍擊打被告小腿,選擇小腿位置是因為避免誤傷其他人,但被告的腳仍然不停郁動,想掙脫A的控制。
期間被告的手㬹仍然撞A的腹部,為了阻止被告攻擊,證人雙手捉住被告的左手,講「警察,咪郁!」,唯被告沒有理會依然掙扎,證人於是用盡所有氣力將被告雙手鎖上手扣。
其後,證人檢查被告的傷勢,發現他的右眼眼眉有半寸裂傷、左耳後方有1寸裂傷、左臉臉腫以及右手手㬹有1厘米擦傷,證人指不能肯定造成傷勢的原因。他隨後向A及被告詢問案發經過。
📌盤問
證人指沒有看到A其中一隻手箍住被告的頸,只是看見A攬住被告的上臂,辯方質疑被告雙手應無法活動,證人解釋前臂仍然可以活動。證人不同意被告手㬹的動作是為了讓自己起身。
辯方指證人看見被告手㬹撞A的腹部,質疑為何第一時間並非捉住被告的手,證人解釋當時一心只想制服,當刻的判斷是使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腳。證人否認曾使用警棍打被告的頭或意外地打中A的頭。
證人當時耷低頭,沒有留意哪位警員在場,但他相信有警員幫手制服被告,亦沒有留意是否有警員協助他為被告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
- 證人首先將被告反轉,才扣上手扣 ~ 不同意
- 證人扯起被告的右手再鎖上手扣 ~ 不同意
- 被告講「我畀你鎖,你唔好打我」~ 不同意
- 被告自動畀埋右手證人鎖 ~ 不同意
- 證人為被告上手扣後,成個人稱起身 ~ 不同意
- 上手扣前,證人及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 ~ 不同意
- A箍住被告的頸,被告大叫「我透唔到氣,放開我」~ 不同意
- 證人指令被告跪下 ~ 不同意
- 被告有沒有跪下 ~ 沒有
- 在後巷,證人扯被告的頭髮、掌刮被告的臉龐、將被告的頭撞埋牆、羞辱被告 ~ 不同意
- 證人理應見到被告的眉角或耳仔流好多血 ~ 冇專業知識判斷流血係咪嚴重
🐶第5控方證人 警員D
📌主問
D指當他到達3樓中庭位置,已看到A制服第1被告,亦有同事上前支援,他目睹附近有30至40名示威人士指罵同事及叫囂,D於是與其他警員設立防線,以防有人搶犯或襲警,他們雙手拿著警棍向前高舉,大叫「警察,唔好衝擊警察防線」。
2010時分,第2被告在示威人士及記者後方大嗌「衝佢老母」並作勢衝向防線,突然間第2被告將目光投放在D身上,踏前並作勢衝向D,
D在庭上指示威者及暴徒之前衝擊防線的畫面加上被告講「衝佢老母」,令他心理有很大的威嚇,D於是隨即上前揮動警棍並大叫「警察防線,切勿衝擊」,目的為驅散及阻止他們的行為。D向第2被告的手部位置擊打3至4次,當他擊中被告,被告便自動坐在D的左手邊,D於是向被告指令「唔好郁,坐係度」。
及後,D返回防線直到現場受控,之後再返回第2被告的位置表明警察身份,並以「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以及施行警誡。D看見被告用手掩住頭部,擔心他頭部受傷,於是將被告交由現場「穿著螢光外套,印有『急救』的人士」初步治理。D留意到被告左右望,擔心他逃走,於是為被告扣上手扣。
📌盤問
D在第2被告大嗌「衝佢老母」才注視被告的位置,D亦很快就講「警察防線,切勿衝擊」,未等D警告完被告便已向前衝。D亦指補錄口供中「撲向」他即是庭上所指的「衝向」他。
D指右手手持警棍擊打被告的左手近膊頭位置,D形容被告「上半身左右搖擺但下半身沒有郁」,打中被告後他便停止衝擊,然後才坐在地上,D便沒有再用警棍擊打被告。
辯方指出
- 被告向住D跑過去 ~ 同意
- 被告未去到D的身邊已跌落地下 ~ 不同意
- 補錄口供沒有描述被告附近的人穿黑色衫 ~ 以庭上口供為準
- 被告並沒有正面撲向/衝向D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只是跣低,並非故意衝擊防線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不合理地令警員工作更困難 ~ 不同意
- D沒有合理基礎拘捕 ~ 不同意
- D在混亂、嘈雜的環境中高度戒備,有人跑過來便先入為主及反應過敏,上前拎警棍制止被告 ~ 不同意
- 被告並非企喺度,D與其他警員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3至4下 ~ 不同意
- 被告沒有掙扎,他打側身瞓係地下,捲曲身體,雙手護頭,被警員擊打 ~ 不同意
- 口供加插「衝佢老母」及「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是為了合理化使用警棍打被告
- 打完被告便很快將被告拉入防線 ~ 無印象
- 被告整個過程好合作,沒有左右望 ~ 不同意
辯方播放片段,顯示被告未到防線已跪低,警員向被告揮動警棍,被告在地上沒有反抗,他曲起身體,雙手保護頭部,坐在地上亦沒有坐右望,D均回應「畫面係」,辯方指片段內沒有「衝佢老母」或「停止衝擊防線」等字句,D反駁指片段錄不到聲音不代表現場沒有。控方亦指片段沒有拍攝第2被告較早時候的行為。
🏛法庭裁定第1被告及第2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明天0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新案件
D1:梁
D2: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兩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西灣河 #新案件
D1:梁
D2:劉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兩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33 開庭
約15人旁聽,另有不少記者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33 開庭
約15人旁聽,另有不少記者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6/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休庭一陣,小總結如下
--------------------------
開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醫生作供
①單一反應時間:就單一刺激作出單一反應需要的時間
②複雜反應時間:多於一個刺激,作出一個或多個反應所需要的時間
因為單一反應時間已包含了識別時間,所以,將識別反應時間與選擇反應時間再分開歸類,只會混淆大家對反應時間的理解
📌隨意反應
所有隨意反應都要經大腦皮層處理。除了經大腦反應處理外,亦牽涉肌肉收縮執行,所以反應時間會較長。
📌非隨意反應
非隨意反應無反應時間,只有latency。例如手接觸到痛楚會在短時間縮手,是因為當接觸到痛楚,神經信息會傳達到脊椎,反應信息由脊椎傳送到相關肌肉收縮,需時大約為0.08至0.1秒,可稱為reflex latency 反射延時而不能稱為反應時間
🟢10:45開返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6/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休庭一陣,小總結如下
--------------------------
開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醫生作供
①單一反應時間:就單一刺激作出單一反應需要的時間
②複雜反應時間:多於一個刺激,作出一個或多個反應所需要的時間
因為單一反應時間已包含了識別時間,所以,將識別反應時間與選擇反應時間再分開歸類,只會混淆大家對反應時間的理解
📌隨意反應
所有隨意反應都要經大腦皮層處理。除了經大腦反應處理外,亦牽涉肌肉收縮執行,所以反應時間會較長。
📌非隨意反應
非隨意反應無反應時間,只有latency。例如手接觸到痛楚會在短時間縮手,是因為當接觸到痛楚,神經信息會傳達到脊椎,反應信息由脊椎傳送到相關肌肉收縮,需時大約為0.08至0.1秒,可稱為reflex latency 反射延時而不能稱為反應時間
🟢10:45開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