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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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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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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上次提堂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及1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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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及兩人的聯繫。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進行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控方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否則難以提供完整的控方案情。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向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一年,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控方回應指,其實一早已經指示警方IT狗破解被告手提電話,但一直未有進展,承認是疏忽並向法庭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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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一份雙方簽署好的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未解決的議題(如有)、調查進度、擬定審訊日子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
👥劉,陳(16-17) #1113上水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謀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罪3:暴動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盧(27)#0720荃灣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另一證人伍(本案原第一被告,早前簽保守行為獲不提證供起訴)出庭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簽保撤咗控的本案原D1伍出庭為D2被告作證,稱兩部talkie 都是自己的,D2幫佢袋住袋,不知內有此物。裁判官警吿證人有機會因作供內容再被控。
休庭至明早九點半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早PW1及PW2(皆為警員)完成作供

PW1軍裝警員
案發當天乘坐警車沿添華路向天晴村方向行駛,期間聽到電台指有人破壞周浩鼎辦事處

PW1 聲稱見到有一班黑衫人士在行人路踩單車向相同方向行駛,於是在天悦社區服務中心停低,打算落車截查,該批黑衫人士隨即調頭離去,其中有人棄單車逃走,最後跑到天華道迴旋處逃脫。

PW2便衣警員
與PW1乘坐同一輛警車,車上另有2軍裝1白衫1便衣同行,負責拘捕被告人

PW2聲稱見到被告行為閃縮,由天華路右轉入天富巴士總站,於是與車上警員一同截查被告,CCTV片段可見2個軍裝警員一同壓低被告人

PW2否認使用非必要武力
PW2聲稱被告當時black bloc

——————

中段陳詞
控方檢控基礎為涉案工具同破壞辦事處有關,辯方指出根據庭上PW1及PW2證供,兩人有矛盾之餘,即使接納二人供詞,控方亦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推論該批工具與破壞辦事處事件有關。辯方引用案例,指出法庭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推論到該批工具與事件有關,才可以稱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0日1030同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D1 吳(18)
D2胡(22)
D3梁(20)
D4 鄺(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園管有三支雷射筆;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跟控方商討控罪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8灣仔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保管一支士巴拿及一罐噴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不依賴任何CCTV或影片證供。審訊預計需時一天,將以中文進行。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註:呢單做做下有半個庭嘅人走咗。是日笑話:手足不是condom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判刑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無線電

👥D1: 黃, D3: 劉

控罪:
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上次提堂答辯時已處理求情及證物處理,並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08

--------------------------
🛑判刑:
D1控罪①②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D3 控罪④罪名成立
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在指定地方居住、讀書及工作,如有指示須配合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並參與有助更生的小組社區課程。
繳付堂費$500(從保釋金扣除)

兩名被告需在2021年 2月22日 09:30再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D1方(22)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
D1 9pm-7am
D2 12am-6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11pm-6am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新案件

何(27)網媒女記者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告其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PC18258鄭相平 ;PC24262 李迪燊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25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日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被警方武力對待,胡椒噴霧噴暈失禁送院。現場另二被捕人士,請警方提供身分,證供,口供。
被告當日被捕是無需保釋釋放。11月5日再捕500現金,落charge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九龍灣 #答辯

👤符,廖,梁,林,陳,李,劉(17-28)

控罪:
1)2項非法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
指控D1-D7在2019年10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法的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

答辨: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18名控方證人,2名為德福廣場保安,16名為警員。證物影片三段共大約11小時。D1-7未有警誡供詞,但控方指D1-2在警誡前有向警員承認參與遊行。

申請取消禁足令D1-2獲批工作其間踏足德福廣場,但新增另一項保釋條件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德福廣場保安
申請取消宵禁令D1-2不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一次D1-6獲批
D7不獲批
=============

本案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下午2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理大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兩個月押後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辯放反對押後因為今年五月已經以同樣原因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20紅磡

梁(24)

控罪:危險駕駛

背景: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危駕一輛私家車

暫定以原有條件保釋,案件押後到2021年1月13號1430第一庭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理大案件
🕝14:30
👤劉(27) #提堂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去年11 月18 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 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梁(24) #提堂 (#1120紅磡 危險駕駛)
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陳(32) #提堂 (#1118紅磡 危險駕駛)
陳被控去年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鍾(19) #提堂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要求各案同時押後兩個月,理由是對涉及理大暴動相關連串事件將會進行進一步調查。控方稱從去年11月11-11月28警察部接管理工大學期間涉及一系列大規模暴力非法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包括大量CCTV,八達通紀錄,互聯網片段,閣下席前(九龍城裁判法院)有13個案件14名被告背景相同,然而不只是他們,調查還涉及八百多個被捕人,以及更多可能涉案者,因此,除了各被告自己的警誡供詞外不會披露更多給被告。

各辯方反對押後,質疑已經有理大相關案件上到區域排期審訊中。而事發至今一年,五月起訴至今已第3次押後,起訴前控方應該掌握到足夠證據否則不公平。而不披露相關案件資料,也對辯方取證辯護造成困難。


四個案件均押後至1月13日下午兩點三十分回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鍾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放寬宵禁)被拒絕

梁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免宵禁,願意增加報到次數至每周三次,被裁判官拒絕,請他確認返工後再入紙連同更表申請。

陳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被告原本今天已經準備好答辯。現時宵禁12-5,申請更改至1am-5am,獲批准。

劉申請12-6宵禁更改為3-7am。被裁判官拒絕。如果有工作證明,可以書面申請以增加報到次數平衡取消宵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