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梁 (24)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詳情: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科學館地下大堂外管有1把士巴拿
😥手足沒有到庭😥書記表示有此單案,但庭上沒有讀出本案😥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梁 (24)
控罪: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詳情:
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科學館地下大堂外管有1把士巴拿
😥手足沒有到庭😥書記表示有此單案,但庭上沒有讀出本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梁(30)🛑已還押14日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男警賴信安
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
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1000保釋金
增加保釋條件:
不准離港,交旅行證件。
——————————————
判刑理由:
辯方指被告初犯,母親弟弟妹妹同住仍在學,工程學系畢業生,家庭經濟支柱。活躍慈善公益事務。本案情節不如一般嚴重,警員沒有嚴重受傷,希望社福令輕判。
上級法院沒有量刑指引,審訊後定罪,顯示無悔意,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非恰當選擇,反映不到罪責。涉及將垃圾桶蓋從橋面扔第一控方證人,幸5米外落地未有受傷。被告被捕掙扎面部頭部受傷,本席認為屬於自招不成為減刑原因。
縱然初犯,良好品格。然而襲警罪行嚴重,監禁是必然考慮,三個月量刑起點,不具備任何足以減刑的因素,沒有理由緩刑。因此判三個月監禁
————————————
關於辯方就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必要不適當招致訟費)申請訟費的法庭判決:
就本案警務人員的名字編號一早在檢控書上,本席認同主任裁判官匿名令申請不必要。而辯方未能證明因果關係。主任裁判官批准了撤銷申請,但本席不認為辯方成功證明到(某一方招致的訟費乃因另一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招致,可判令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訟費的因果關係),因此訟費申請拒絕。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梁(30)🛑已還押14日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男警賴信安
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
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1000保釋金
增加保釋條件:
不准離港,交旅行證件。
——————————————
判刑理由:
辯方指被告初犯,母親弟弟妹妹同住仍在學,工程學系畢業生,家庭經濟支柱。活躍慈善公益事務。本案情節不如一般嚴重,警員沒有嚴重受傷,希望社福令輕判。
上級法院沒有量刑指引,審訊後定罪,顯示無悔意,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非恰當選擇,反映不到罪責。涉及將垃圾桶蓋從橋面扔第一控方證人,幸5米外落地未有受傷。被告被捕掙扎面部頭部受傷,本席認為屬於自招不成為減刑原因。
縱然初犯,良好品格。然而襲警罪行嚴重,監禁是必然考慮,三個月量刑起點,不具備任何足以減刑的因素,沒有理由緩刑。因此判三個月監禁
————————————
關於辯方就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必要不適當招致訟費)申請訟費的法庭判決:
就本案警務人員的名字編號一早在檢控書上,本席認同主任裁判官匿名令申請不必要。而辯方未能證明因果關係。主任裁判官批准了撤銷申請,但本席不認為辯方成功證明到(某一方招致的訟費乃因另一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招致,可判令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訟費的因果關係),因此訟費申請拒絕。
#西九龍法院第廿六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訊
#0612金鐘
申索人:吳嘉倫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申索人吳嘉倫在入稟狀稱,去年6月12日出席民陣發起的和平集會,得悉可能發生衝突情況,為免受到波及而轉往夏愨道,惟在毫無警告下遭警方催淚彈攻擊,事後精神受到困擾,故向警方索償。 - 摘自20200519獨媒
簡要裁決理由:
【背景】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以書面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暫緩所有法律程序,因為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上訴。
同年6月26日署理審裁官批准申請,暫緩一切程序包括被告人提交證人證供陳述書、及提供向申訴人回應供詞、及提交文件的指示。
同年8月6日提訊時,被告人以書面提出申請,繼續暫緩所有法律程序。
理由為同年8月3日,審理上訴許可申請已批出。並申請以等候上訴結果方繼續申索程序。申索人反對,因此辯論押後至今。
【法律原則】
雙方對此並不存在分歧,大致包括以下,法庭行使酌情權去平衡各方便利、公平性,程序是否合乎邏輯、成本效益,畢竟也是有關案件管理,案例如LOK MAN SIN v. LAM CHI WING、Chime Corporation Ltd、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AND OTHERS案列均有關舉證責任在申索人身上,而權衡則參考案例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 anor;上述各因素的考慮。
申索人反對法庭暫緩的原因包括
① 導致拖延申訴
② 增加雙方的時間及金錢成本
③ 令雙方證人記憶逐漸模糊
④ 或會導致證物流失
辯方則認為繼續並不會對雙方造成訟費的浪費,反而若未上訴完成並繼續會造成浪費。本申請將會被駁回,被告人認為若繼續有關申索程序,時間及努力將會付諸流水。法庭考慮到再度被拖延,上訴並不複雜,而高等法院上訴庭已有上訴許可,此類通常都是1天內完成。同意若是上訴得直的話,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若獲原訟庭批准,本申索亦將會完結。
【批准暫緩對申索人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雖然時間可以會使記憶的流失,不過就本申索人已作證人供詞,法庭亦已存檔。有指反駁證據的困難,不清楚是否可以反駁的證供,提出會增加反駁的難度;在此階段不能確認有關的情況。
【證物流失】
另外2個場合的資訊亦已將有關的證物存檔,包括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及岑子杰的HCAC2610/2019覆核案;所以法庭並不認同暫緩將導致證物的流失。
【總結】
除了考慮到暫緩與不暫緩的便利、公平性的權衡後,暫緩更符合成本效益及便利的原則,不構成對申索人不公。法庭行使酌情權繼續暫緩至高院上訴庭上訴結果,再作進一步的指示。
押後至21年2月9日1430時。法庭提醒訴訟雙方可以隨時提出申請改期,可在得悉上訴庭未有裁決時預先去信法庭,法庭將會以書面通知下次聆訊日子。
- - - - -
[2019] HKCFI 56 LOK MAN SIN v. LAM CHI WING
HCMP4146/2001 Re Chime Corporation Ltd
[2018] HKCFI 771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AND OTHERS
HCA1934/2011 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 anor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訊
#0612金鐘
申索人:吳嘉倫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申索人吳嘉倫在入稟狀稱,去年6月12日出席民陣發起的和平集會,得悉可能發生衝突情況,為免受到波及而轉往夏愨道,惟在毫無警告下遭警方催淚彈攻擊,事後精神受到困擾,故向警方索償。 - 摘自20200519獨媒
簡要裁決理由:
【背景】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以書面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暫緩所有法律程序,因為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上訴。
同年6月26日署理審裁官批准申請,暫緩一切程序包括被告人提交證人證供陳述書、及提供向申訴人回應供詞、及提交文件的指示。
同年8月6日提訊時,被告人以書面提出申請,繼續暫緩所有法律程序。
理由為同年8月3日,審理上訴許可申請已批出。並申請以等候上訴結果方繼續申索程序。申索人反對,因此辯論押後至今。
【法律原則】
雙方對此並不存在分歧,大致包括以下,法庭行使酌情權去平衡各方便利、公平性,程序是否合乎邏輯、成本效益,畢竟也是有關案件管理,案例如LOK MAN SIN v. LAM CHI WING、Chime Corporation Ltd、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AND OTHERS案列均有關舉證責任在申索人身上,而權衡則參考案例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 anor;上述各因素的考慮。
申索人反對法庭暫緩的原因包括
① 導致拖延申訴
② 增加雙方的時間及金錢成本
③ 令雙方證人記憶逐漸模糊
④ 或會導致證物流失
辯方則認為繼續並不會對雙方造成訟費的浪費,反而若未上訴完成並繼續會造成浪費。本申請將會被駁回,被告人認為若繼續有關申索程序,時間及努力將會付諸流水。法庭考慮到再度被拖延,上訴並不複雜,而高等法院上訴庭已有上訴許可,此類通常都是1天內完成。同意若是上訴得直的話,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若獲原訟庭批准,本申索亦將會完結。
【批准暫緩對申索人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雖然時間可以會使記憶的流失,不過就本申索人已作證人供詞,法庭亦已存檔。有指反駁證據的困難,不清楚是否可以反駁的證供,提出會增加反駁的難度;在此階段不能確認有關的情況。
【證物流失】
另外2個場合的資訊亦已將有關的證物存檔,包括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及岑子杰的HCAC2610/2019覆核案;所以法庭並不認同暫緩將導致證物的流失。
【總結】
除了考慮到暫緩與不暫緩的便利、公平性的權衡後,暫緩更符合成本效益及便利的原則,不構成對申索人不公。法庭行使酌情權繼續暫緩至高院上訴庭上訴結果,再作進一步的指示。
押後至21年2月9日1430時。法庭提醒訴訟雙方可以隨時提出申請改期,可在得悉上訴庭未有裁決時預先去信法庭,法庭將會以書面通知下次聆訊日子。
- - - - -
[2019] HKCFI 56 LOK MAN SIN v. LAM CHI WING
HCMP4146/2001 Re Chime Corporation Ltd
[2018] HKCFI 771 POON KA MAN JASON v. CHENG WAI TAO AND OTHERS
HCA1934/2011 Falcon Private Bank Ltd v Borry Bernard Edouard Charles Ltd & anor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2/2]
#0714沙田
錢(5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
PW1繼續作供,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工作副本給PW1,指出昨日提及的文字之間的空位,PW1解釋曾經想寫數字,但呢個補錄係在之後做,唔記得準確時間,所以寫minute”s”,表示超過1分鐘。
PW1不同意辯方指他在寫記事冊和口供紙前有和隊員傾過事件,亦冇睇過任何文件或者錄像。
律師指出記事冊內,記錄向被告警告的內容和口供紙不符,PW1指寫記事冊在先,到寫口供紙時回憶返更多細節所以寫低,律師反駁不是說細節問題而是所用字眼不同,PW1又再重複只是細節。
律師指口供紙內容與警方片段吻合,是因為在寫口供前有人通知PW1當日警告的內容,記事冊內的空位,都係等他人匯報之後才補回,但同事無記錄,PW1均否認。
記事冊內有一項紀錄,14:50去到沙田鄉事會路與大埔道交界;PW1說當時隊員應該係輪流落車做巡邏工作,PW1也有落車但冇見到有人遊行,再睇714的不反對通知書,有寫路線是經過沙田鄉事會路和大埔道交界,應該會見到遊行,PW1指唔記得,可能係因為冇特別犯法嘅事發生。
辯方要求播出一段由警方提供但無呈堂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在當日16:50開始錄影,地點在沙田鄉事會路近大埔道,片段一開始已見到PW1在場,PW1話睇到片後回憶返係有遊行,當時企在路口戒備,唔俾人離開遊行路線行落去下邊高速公路。
PW1否認昨日在庭上迴避回答知道有遊行,係答唔肯定有合法遊行,重複唔記得當日下午嘅事情,係因為冇特別事件發生。
PW1確認當晚20:30時,身處源禾路沙田運動場外,收到通知要有行動,20:40離開,車輛只在源禾路行駛,冇轉入其他街道,大概在擔杆莆街落車。
辯方呈上從警方另一條片段中獲取的10張截圖,根據圖片中的時間顯示,21:00前在源禾路和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都滿是黑衣人,直至21:12,交匯處見到有警察,鄉事會路兩旁都有警察,質疑PW1如何駕車去到擔杆莆街,PW1又解釋話可能記錯,車輛是停在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外的大埔公路,人行去擔杆莆街,律師反駁他睇過片段,當晚20:30~21:15冇警車經過沙田鄉事會路,直指證人講大話,今日講嘅同作日講嘅不同,係大話冚大話。
又重回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記事冊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避免掟嘢落地下...」,口供紙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以制止和繼續掟嘢...」,律師指PW1以為事前有人掟嘢,後來知道搞錯,所以刪除咗一段文字,但刪漏咗「繼續」兩個字,PW1否認。
裁判官又再勸喻辯方律師,不論PW1是否收到錯誤訊息,抑或事前或事後有冇市民掟嘢,都不是重點,要求集中在天橋上所發生的事。
律師向PW1指出當晚係收到消息,要去現場掃蕩,包括在新城市廣場,但因為去到新城市廣場被好多市民叫罵,所以撤離新城市廣場去到沙田中心,PW1不同意。
律師質疑PW1昨日在庭上指出他是現場最高級人員,要求控方播出警方的另一條未呈堂片段,PW1確認有總督察在場,是他的上司,但當日不是在同一小隊。
播放控方證物P2第三條片,@01:30 PW1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01:50 第二次警告,@02:15,@02:24,@02:29 向在場人士警告,由頭至尾幾次警告只相隔一分十秒;PW1確認當晚指示下屬,如果推進時被告仲坐在地就拘捕佢,無指示其他人唔走都拉,但不等於不會拘捕,因為不論企或坐都係阻住。
律師指警方防線推進兩米之後就停咗,再慢慢推進,其實係冇急切性要所有人即刻離開現場,PW1不同意;推進後20分鐘仍然有人在平台範圍,容許市民經過因為現場冇人掟嘢。
正當律師想播出第三條片,質疑不是PW1下命令舉紅旗,被裁判官叫停,詢問律師為何重複播片,片段是事實,如有爭議應事前與控方商議,不應拖長盤問時間,律師解釋係希望挑戰PW1執行職務的正確性;播片後律師指見唔到PW1與旗手有交談,似乎是另一把聲音叫「開旗」,PW1堅持是他下命令,只係片段影唔到。
辯方呈上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聽到被告話好攰,因為企咗好耐而且腳痛,又話警方比3分鐘佢哋。
昨日PW1在庭上講當晚市民阻礙咗10分鐘,但書面口供寫5分鐘,在庭上講法誇大,目的係要被告入罪,PW1否認。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中午休庭前,辯方律師又被裁判官提點,不明白發問的重點,好多可以問嘅問題反而冇問。
1300~1438休庭
辯方繼續盤問:
PW1被問到片段中見到有人叫開路,知唔知開咩路,PW1估計係佢身後邊嘅路,有向個別市民解釋唔俾經過的原因,因為入邊好混亂唔好去;又聽到有市民講後邊無路行,PW1唔同意,知道有路可以行,可以入沙田中心商場,可以去沙田公園,但同意當時唔知公園安唔安全。
律師指被告坐在通道中間,兩邊有位經過,可以兩人並排而行,PW1同意側邊可以行過,但佢身後都有人行唔到,唔同意可以繼續推進,因為被告坐低咗令事情複雜,要再作安排;唔拉其他人不是因為他們冇犯法,只是要衡量當時人手和要達成的目標,可以先拍攝後調查。
PW1知道沙田中心係私人地方,未有問地方管有人攞批准係因為事情緊急。
控方覆問:
呈上一張新城市廣場巴士站的相片,PW1確認當晚在相中位置落車。
播放控方證物第一段片,片段時間在09:23~09:30之間,聽到有兩個人講「3分鐘」,PW1確認第二把聲音是他本人。
PW1 作供完畢。
~~~~~~~~
傳召PW2 女警員57012
控方主問:
確認女警身份和在當日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與PW1係同一隊警員,20:30在源禾路戒備,收到指示要去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唔記得有冇經過源禾路和鄉事會路交界,目的係去進行掃蕩,去到現場是冇聽到有人掟嘢。
播出辯方片段D7,見到PW2 和被告對話,被告話企唔到起身。
播出沙田中心CCTV,見到被告身邊有兩名警員扶住,但PW2話認唔到自己。
PW2確認在拘捕前,PW1有向佢講被告犯咗咩法,防線過後就拘捕佢,冇講如果被告起身就唔使拉。
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 PC12053
控方主問:
確認PW3身份,當晚參與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隊。
辯方盤問:
21:00時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進行掃蕩,負責拍攝工作,當晚係同葵青小隊一齊行動,一開始是在新城市廣場掃蕩,遇到好多人向警察叫駡,所以撤離新城市,去到沙田中心天橋近海天堂佈防。
無覆問,PW3作供完畢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只呈上三份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份沙田中心地契。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雙方作結案陳詞,如果有案例,需要在12月21日前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2/2]
#0714沙田
錢(5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
PW1繼續作供,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工作副本給PW1,指出昨日提及的文字之間的空位,PW1解釋曾經想寫數字,但呢個補錄係在之後做,唔記得準確時間,所以寫minute”s”,表示超過1分鐘。
PW1不同意辯方指他在寫記事冊和口供紙前有和隊員傾過事件,亦冇睇過任何文件或者錄像。
律師指出記事冊內,記錄向被告警告的內容和口供紙不符,PW1指寫記事冊在先,到寫口供紙時回憶返更多細節所以寫低,律師反駁不是說細節問題而是所用字眼不同,PW1又再重複只是細節。
律師指口供紙內容與警方片段吻合,是因為在寫口供前有人通知PW1當日警告的內容,記事冊內的空位,都係等他人匯報之後才補回,但同事無記錄,PW1均否認。
記事冊內有一項紀錄,14:50去到沙田鄉事會路與大埔道交界;PW1說當時隊員應該係輪流落車做巡邏工作,PW1也有落車但冇見到有人遊行,再睇714的不反對通知書,有寫路線是經過沙田鄉事會路和大埔道交界,應該會見到遊行,PW1指唔記得,可能係因為冇特別犯法嘅事發生。
辯方要求播出一段由警方提供但無呈堂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在當日16:50開始錄影,地點在沙田鄉事會路近大埔道,片段一開始已見到PW1在場,PW1話睇到片後回憶返係有遊行,當時企在路口戒備,唔俾人離開遊行路線行落去下邊高速公路。
PW1否認昨日在庭上迴避回答知道有遊行,係答唔肯定有合法遊行,重複唔記得當日下午嘅事情,係因為冇特別事件發生。
PW1確認當晚20:30時,身處源禾路沙田運動場外,收到通知要有行動,20:40離開,車輛只在源禾路行駛,冇轉入其他街道,大概在擔杆莆街落車。
辯方呈上從警方另一條片段中獲取的10張截圖,根據圖片中的時間顯示,21:00前在源禾路和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都滿是黑衣人,直至21:12,交匯處見到有警察,鄉事會路兩旁都有警察,質疑PW1如何駕車去到擔杆莆街,PW1又解釋話可能記錯,車輛是停在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外的大埔公路,人行去擔杆莆街,律師反駁他睇過片段,當晚20:30~21:15冇警車經過沙田鄉事會路,直指證人講大話,今日講嘅同作日講嘅不同,係大話冚大話。
又重回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記事冊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避免掟嘢落地下...」,口供紙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以制止和繼續掟嘢...」,律師指PW1以為事前有人掟嘢,後來知道搞錯,所以刪除咗一段文字,但刪漏咗「繼續」兩個字,PW1否認。
裁判官又再勸喻辯方律師,不論PW1是否收到錯誤訊息,抑或事前或事後有冇市民掟嘢,都不是重點,要求集中在天橋上所發生的事。
律師向PW1指出當晚係收到消息,要去現場掃蕩,包括在新城市廣場,但因為去到新城市廣場被好多市民叫罵,所以撤離新城市廣場去到沙田中心,PW1不同意。
律師質疑PW1昨日在庭上指出他是現場最高級人員,要求控方播出警方的另一條未呈堂片段,PW1確認有總督察在場,是他的上司,但當日不是在同一小隊。
播放控方證物P2第三條片,@01:30 PW1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01:50 第二次警告,@02:15,@02:24,@02:29 向在場人士警告,由頭至尾幾次警告只相隔一分十秒;PW1確認當晚指示下屬,如果推進時被告仲坐在地就拘捕佢,無指示其他人唔走都拉,但不等於不會拘捕,因為不論企或坐都係阻住。
律師指警方防線推進兩米之後就停咗,再慢慢推進,其實係冇急切性要所有人即刻離開現場,PW1不同意;推進後20分鐘仍然有人在平台範圍,容許市民經過因為現場冇人掟嘢。
正當律師想播出第三條片,質疑不是PW1下命令舉紅旗,被裁判官叫停,詢問律師為何重複播片,片段是事實,如有爭議應事前與控方商議,不應拖長盤問時間,律師解釋係希望挑戰PW1執行職務的正確性;播片後律師指見唔到PW1與旗手有交談,似乎是另一把聲音叫「開旗」,PW1堅持是他下命令,只係片段影唔到。
辯方呈上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聽到被告話好攰,因為企咗好耐而且腳痛,又話警方比3分鐘佢哋。
昨日PW1在庭上講當晚市民阻礙咗10分鐘,但書面口供寫5分鐘,在庭上講法誇大,目的係要被告入罪,PW1否認。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中午休庭前,辯方律師又被裁判官提點,不明白發問的重點,好多可以問嘅問題反而冇問。
1300~1438休庭
辯方繼續盤問:
PW1被問到片段中見到有人叫開路,知唔知開咩路,PW1估計係佢身後邊嘅路,有向個別市民解釋唔俾經過的原因,因為入邊好混亂唔好去;又聽到有市民講後邊無路行,PW1唔同意,知道有路可以行,可以入沙田中心商場,可以去沙田公園,但同意當時唔知公園安唔安全。
律師指被告坐在通道中間,兩邊有位經過,可以兩人並排而行,PW1同意側邊可以行過,但佢身後都有人行唔到,唔同意可以繼續推進,因為被告坐低咗令事情複雜,要再作安排;唔拉其他人不是因為他們冇犯法,只是要衡量當時人手和要達成的目標,可以先拍攝後調查。
PW1知道沙田中心係私人地方,未有問地方管有人攞批准係因為事情緊急。
控方覆問:
呈上一張新城市廣場巴士站的相片,PW1確認當晚在相中位置落車。
播放控方證物第一段片,片段時間在09:23~09:30之間,聽到有兩個人講「3分鐘」,PW1確認第二把聲音是他本人。
PW1 作供完畢。
~~~~~~~~
傳召PW2 女警員57012
控方主問:
確認女警身份和在當日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與PW1係同一隊警員,20:30在源禾路戒備,收到指示要去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唔記得有冇經過源禾路和鄉事會路交界,目的係去進行掃蕩,去到現場是冇聽到有人掟嘢。
播出辯方片段D7,見到PW2 和被告對話,被告話企唔到起身。
播出沙田中心CCTV,見到被告身邊有兩名警員扶住,但PW2話認唔到自己。
PW2確認在拘捕前,PW1有向佢講被告犯咗咩法,防線過後就拘捕佢,冇講如果被告起身就唔使拉。
無覆問,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 PC12053
控方主問:
確認PW3身份,當晚參與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隊。
辯方盤問:
21:00時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進行掃蕩,負責拍攝工作,當晚係同葵青小隊一齊行動,一開始是在新城市廣場掃蕩,遇到好多人向警察叫駡,所以撤離新城市,去到沙田中心天橋近海天堂佈防。
無覆問,PW3作供完畢
~~~~~~~~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只呈上三份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份沙田中心地契。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雙方作結案陳詞,如果有案例,需要在12月21日前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1106日)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D1:X(20)
D2:戴(41)
D3:X(26)
控罪:
(1)D1-3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14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二】
D1:陳(17)/ D2:彭(18)
D3:林(16)/ D4:林(20)
D5:張(21)/ D6:梁(20)
D7:田(25)/ D8:顧(25)
D9:冼(28)/ D10:鄺(17)
D11:梁(18)/ D12:馬(16)
D13:姚(16)/ D14: *(14)
控罪:
(1)D1-14暴動
(2)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4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D8/9/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8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9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方因上述案件涉及的證人及證供有所重疊,申請合併案件。
(以下被告編號是合併後啲編號;案件一為D1/2/3、案件二由D4/5/6開始順序)
D5/9/16代表關大律師因正處理區院案件未能出席本聆訊,今天派出代表出席。代表律師表示需要更多時間審視控方上星期提交的更詳細的證據,但不反對合併。另外陳詞時,主要就控罪書段七(1)及段七(3)發出疑問:
段七(1)當晚11時32分前發生的事 及 11時32分後發生的事
段七(3)當晚 有4名被告向深水埗警署以雷射筆照射
希望控方能釐清以上事項。
控方解釋指陳詞段六,就著兩宗案件的17名被告,控方均有提交所有文件供各辯方律師及法庭查閱,並不存在14人案的被告沒有收到3人案的案件資料的情況。
D12/14代表Wong大律師向法庭就合併案件提出反對,理由是17名被告一同審訊會對審訊時間造成不必要延長。
1515 休庭15分鐘 1546再開庭
法官在押後期間檢視過控方呈上的一張A4紙,得悉控方就D5/9/16代表釋疑。
D17代表(另一名)Wong大律師以就案件合併提出反對,並採納D12/14代表Wong大律師陳詞。
D8/10代表Wong大律師反對原因如下:
申請合併的控罪書中段七將被告劃分為4類
—類別① 被告在現場徘徊遊蕩,但沒有指明做過咩行為或動作
—類別② 與類別④ 相似,被告都有作出某些行為
—類別③ 作出其他指控,牽涉雷射筆
其中D4/5/7-10/13/15-17屬於類別①,只是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3/14/15被指控在現場徘徊,而辯護爭議事項不多
類別③ 有額外的事實及證供,可能呈堂性及連鎖性或會有爭議
控罪書事項11就磚頭檢驗、事項12及25就雷射筆檢驗只與類別③/④相關,與其他類別無關
其中PW14/15/30/31是針對不同被告,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
控方有共70名警員證人,處理證物比例與全部證人比例為30/70。若會剔除撿取CCTV等證物的PW,可能可以傳召更少PW
重申預計合併案件後審訊需時50日以上,甚或會延誤。而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不宜再拖延
D14代表律師認為其當事人屬於類別①,因被告人均不符合類別②/③/④,即只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13/15代表就合併「沒有強烈態度」,但已有些關注事項望控方能先釐清。參照控方陳詞段五:約1132時,警方作出第二次警告後有5名蒙面人包括D1-3橫過馬路向警署投擲轉頭並回到人群中,警方隨即將現場定性為暴動;而D4-17當時亦集結在人群中。由於投擲轉頭的5人蒙面,其身分將會是極大的爭議點亦可能花很長時間處理,將對其他被告人不公。
控方認為只劃分為4類並不恰當,因為影片有更詳細案情,而控罪書未有覆蓋全部。
法官質疑控罪書段七是否未寫哂案情?控方表示「從影片見到嘅事好豐富」法官斥「點豐富都好,都要提供檢控基礎㗎?總之我要根據你所提交的證據做到公平審訊,你需要釐清你的控罪書是否完全完整」控方籠統地指影片有2名被告一同作出有行為,法官要求控方再作闡述,控方指段七(1)指D12/14都有份。(按:控方好似未做齊功課?.?)
法官作出觀察道:
相信冇人爭議法律觀點上控方有法理基礎去指控。引述Archibald段118-21指出:法庭應儘量避免十分冗長及繁複嘅案件(審訊);因若有陪審團,他們或會感十分混亂,對案情證供亦難以理解;就算對專業的法官都有困難,因為就本案就要撰分別17人有17份結案書;另外共有5條罪,而不同人有不同情況。
至於身分辨認,應該有所謂專家證人會作出辨認?控方指「影唔到樣嘅只有少數,其他大部分都有樣」法官回應「咁身分辨認可能真係要打」另外作簡單分類指「D1-3/6/11/12/16/17均有指控其行為,而D4/5/7-10/13-15則沒有特別在行為上作出指控,但應該爭論著眼點相近」。建議分為案件一8人,案件二9人。
控方表示「需要返去再睇」,計劃以問卷形式與辯方研究更好劃分方法。至於未提出答辯意向的被告,亦以問卷確認。
D8/10代表Wong大律師表示同意雙方的建議。D13代表同意法官的建議,另提出若有一批撤控更可以「慳咗1個審訊」。
法官留意到好多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認同用問卷處理。另外表示希望大家都請行多步,互相配合。令控方下次聆訊前呈交修訂控罪書,早少少通知法庭。至於會否作合併今天不作決定,留後再議。就記錄起見,除案件二D1/3/4/8不認罪;其餘都未準備好,因為要拎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1115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1106日)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D1:X(20)
D2:戴(41)
D3:X(26)
控罪:
(1)D1-3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14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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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D1:陳(17)/ D2:彭(18)
D3:林(16)/ D4:林(20)
D5:張(21)/ D6:梁(20)
D7:田(25)/ D8:顧(25)
D9:冼(28)/ D10:鄺(17)
D11:梁(18)/ D12:馬(16)
D13:姚(16)/ D14: *(14)
控罪:
(1)D1-14暴動
(2)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4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D8/9/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8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9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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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因上述案件涉及的證人及證供有所重疊,申請合併案件。
(以下被告編號是合併後啲編號;案件一為D1/2/3、案件二由D4/5/6開始順序)
D5/9/16代表關大律師因正處理區院案件未能出席本聆訊,今天派出代表出席。代表律師表示需要更多時間審視控方上星期提交的更詳細的證據,但不反對合併。另外陳詞時,主要就控罪書段七(1)及段七(3)發出疑問:
段七(1)當晚11時32分前發生的事 及 11時32分後發生的事
段七(3)當晚 有4名被告向深水埗警署以雷射筆照射
希望控方能釐清以上事項。
控方解釋指陳詞段六,就著兩宗案件的17名被告,控方均有提交所有文件供各辯方律師及法庭查閱,並不存在14人案的被告沒有收到3人案的案件資料的情況。
D12/14代表Wong大律師向法庭就合併案件提出反對,理由是17名被告一同審訊會對審訊時間造成不必要延長。
1515 休庭15分鐘 1546再開庭
法官在押後期間檢視過控方呈上的一張A4紙,得悉控方就D5/9/16代表釋疑。
D17代表(另一名)Wong大律師以就案件合併提出反對,並採納D12/14代表Wong大律師陳詞。
D8/10代表Wong大律師反對原因如下:
申請合併的控罪書中段七將被告劃分為4類
—類別① 被告在現場徘徊遊蕩,但沒有指明做過咩行為或動作
—類別② 與類別④ 相似,被告都有作出某些行為
—類別③ 作出其他指控,牽涉雷射筆
其中D4/5/7-10/13/15-17屬於類別①,只是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3/14/15被指控在現場徘徊,而辯護爭議事項不多
類別③ 有額外的事實及證供,可能呈堂性及連鎖性或會有爭議
控罪書事項11就磚頭檢驗、事項12及25就雷射筆檢驗只與類別③/④相關,與其他類別無關
其中PW14/15/30/31是針對不同被告,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
控方有共70名警員證人,處理證物比例與全部證人比例為30/70。若會剔除撿取CCTV等證物的PW,可能可以傳召更少PW
重申預計合併案件後審訊需時50日以上,甚或會延誤。而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不宜再拖延
D14代表律師認為其當事人屬於類別①,因被告人均不符合類別②/③/④,即只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13/15代表就合併「沒有強烈態度」,但已有些關注事項望控方能先釐清。參照控方陳詞段五:約1132時,警方作出第二次警告後有5名蒙面人包括D1-3橫過馬路向警署投擲轉頭並回到人群中,警方隨即將現場定性為暴動;而D4-17當時亦集結在人群中。由於投擲轉頭的5人蒙面,其身分將會是極大的爭議點亦可能花很長時間處理,將對其他被告人不公。
控方認為只劃分為4類並不恰當,因為影片有更詳細案情,而控罪書未有覆蓋全部。
法官質疑控罪書段七是否未寫哂案情?控方表示「從影片見到嘅事好豐富」法官斥「點豐富都好,都要提供檢控基礎㗎?總之我要根據你所提交的證據做到公平審訊,你需要釐清你的控罪書是否完全完整」控方籠統地指影片有2名被告一同作出有行為,法官要求控方再作闡述,控方指段七(1)指D12/14都有份。(按:控方好似未做齊功課?.?)
法官作出觀察道:
相信冇人爭議法律觀點上控方有法理基礎去指控。引述Archibald段118-21指出:法庭應儘量避免十分冗長及繁複嘅案件(審訊);因若有陪審團,他們或會感十分混亂,對案情證供亦難以理解;就算對專業的法官都有困難,因為就本案就要撰分別17人有17份結案書;另外共有5條罪,而不同人有不同情況。
至於身分辨認,應該有所謂專家證人會作出辨認?控方指「影唔到樣嘅只有少數,其他大部分都有樣」法官回應「咁身分辨認可能真係要打」另外作簡單分類指「D1-3/6/11/12/16/17均有指控其行為,而D4/5/7-10/13-15則沒有特別在行為上作出指控,但應該爭論著眼點相近」。建議分為案件一8人,案件二9人。
控方表示「需要返去再睇」,計劃以問卷形式與辯方研究更好劃分方法。至於未提出答辯意向的被告,亦以問卷確認。
D8/10代表Wong大律師表示同意雙方的建議。D13代表同意法官的建議,另提出若有一批撤控更可以「慳咗1個審訊」。
法官留意到好多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認同用問卷處理。另外表示希望大家都請行多步,互相配合。令控方下次聆訊前呈交修訂控罪書,早少少通知法庭。至於會否作合併今天不作決定,留後再議。就記錄起見,除案件二D1/3/4/8不認罪;其餘都未準備好,因為要拎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1115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0939開庭
仍有不少公眾旁聽席位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0939開庭
仍有不少公眾旁聽席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將傳召5個控方證人
辯方另傳召2個控方證人作盤問
30分鐘錄影會面片段有招認,辯方就招認自願性有爭議
被告人將就特別事項作供
——————
因控方須處理文件,押後至1045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將傳召5個控方證人
辯方另傳召2個控方證人作盤問
30分鐘錄影會面片段有招認,辯方就招認自願性有爭議
被告人將就特別事項作供
——————
因控方須處理文件,押後至1045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上次提堂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及1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詩麗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審前覆核
何 (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上次提堂
控方呈上同意案情和辯方回答的問卷,有4名證人,和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證人和一條片段,預計審訊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及1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
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及兩人的聯繫。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進行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控方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否則難以提供完整的控方案情。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向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一年,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控方回應指,其實一早已經指示警方IT狗破解被告手提電話,但一直未有進展,承認是疏忽並向法庭致歉。
--------------------------
📌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一份雙方簽署好的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未解決的議題(如有)、調查進度、擬定審訊日子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
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及兩人的聯繫。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進行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控方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否則難以提供完整的控方案情。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向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一年,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控方回應指,其實一早已經指示警方IT狗破解被告手提電話,但一直未有進展,承認是疏忽並向法庭致歉。
--------------------------
📌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一份雙方簽署好的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未解決的議題(如有)、調查進度、擬定審訊日子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
👥劉,陳(16-17) #1113上水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謀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罪3:暴動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盧(27)#0720荃灣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
👥劉,陳(16-17) #1113上水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1:謀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罪3:暴動
兩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盧(27)#0720荃灣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休庭至12點繼續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另一證人伍(本案原第一被告,早前簽保守行為獲不提證供起訴)出庭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簽保撤咗控的本案原D1伍出庭為D2被告作證,稱兩部talkie 都是自己的,D2幫佢袋住袋,不知內有此物。裁判官警吿證人有機會因作供內容再被控。
休庭至明早九點半繼續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3/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另一證人伍(本案原第一被告,早前簽保守行為獲不提證供起訴)出庭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簽保撤咗控的本案原D1伍出庭為D2被告作證,稱兩部talkie 都是自己的,D2幫佢袋住袋,不知內有此物。裁判官警吿證人有機會因作供內容再被控。
休庭至明早九點半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早PW1及PW2(皆為警員)完成作供
PW1軍裝警員
案發當天乘坐警車沿添華路向天晴村方向行駛,期間聽到電台指有人破壞周浩鼎辦事處
PW1 聲稱見到有一班黑衫人士在行人路踩單車向相同方向行駛,於是在天悦社區服務中心停低,打算落車截查,該批黑衫人士隨即調頭離去,其中有人棄單車逃走,最後跑到天華道迴旋處逃脫。
PW2便衣警員
與PW1乘坐同一輛警車,車上另有2軍裝1白衫1便衣同行,負責拘捕被告人
PW2聲稱見到被告行為閃縮,由天華路右轉入天富巴士總站,於是與車上警員一同截查被告,CCTV片段可見2個軍裝警員一同壓低被告人
PW2否認使用非必要武力
PW2聲稱被告當時black bloc
——————
中段陳詞
控方檢控基礎為涉案工具同破壞辦事處有關,辯方指出根據庭上PW1及PW2證供,兩人有矛盾之餘,即使接納二人供詞,控方亦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推論該批工具與破壞辦事處事件有關。辯方引用案例,指出法庭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推論到該批工具與事件有關,才可以稱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0日1030同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審訊 [1/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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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PW1及PW2(皆為警員)完成作供
PW1軍裝警員
案發當天乘坐警車沿添華路向天晴村方向行駛,期間聽到電台指有人破壞周浩鼎辦事處
PW1 聲稱見到有一班黑衫人士在行人路踩單車向相同方向行駛,於是在天悦社區服務中心停低,打算落車截查,該批黑衫人士隨即調頭離去,其中有人棄單車逃走,最後跑到天華道迴旋處逃脫。
PW2便衣警員
與PW1乘坐同一輛警車,車上另有2軍裝1白衫1便衣同行,負責拘捕被告人
PW2聲稱見到被告行為閃縮,由天華路右轉入天富巴士總站,於是與車上警員一同截查被告,CCTV片段可見2個軍裝警員一同壓低被告人
PW2否認使用非必要武力
PW2聲稱被告當時black bl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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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控方檢控基礎為涉案工具同破壞辦事處有關,辯方指出根據庭上PW1及PW2證供,兩人有矛盾之餘,即使接納二人供詞,控方亦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推論該批工具與破壞辦事處事件有關。辯方引用案例,指出法庭需要在毫無疑點下推論到該批工具與事件有關,才可以稱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0日1030同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