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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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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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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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2 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表面證供成立,休庭。

昨天審訊內容,香港獨立媒體的詳細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08中環
#答辯 #新案件

鄧澤旻(21)  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

背景:
浸大新聞系學生、浸大編委前學生記者鄧澤旻,在今年5月8日採訪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和你lunch」活動時被捕,11月3日正式被警方以阻差辦公及拒捕兩項罪名落案起訴,今天首次上庭。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20年5月8日在中環IFC阻礙警員23391(控罪一) 及抗拒警署警長50970(控罪二)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500
- 一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案件將於2021年1月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0806旺角
#不是聲援

朱木源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6日在旺角通菜街近水渠道一帶行人路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把鐵鋤。

辯方律師和家人無法聯絡當事人,被告家人希望告知法庭。警方致電各大醫院,無被告入院紀錄。11月4日應該去警署報到,但沒有去到。
保釋條件之一不得離港,沒有收到離境的消息。

被告三天失去聯絡,🔴法庭判定潛逃,出拘捕令。保釋金充公。🔴

本案10月16日裁定表證成立,雙方未陳詞。
🔴裁判官決定待被告逮捕歸案後再繼續審訊。🔴


背景(VIA頭條新聞):

自稱曾擔任寧夏省政協的六旬退休老翁朱木源,懷疑在示威者包圍下,舉起約1.2米長的鐵鋤,事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10月16日續審,現場片段所見,朱承認攜帶鋤頭的目的是「鋤黑衫!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更多次示範以鋤頭擊地。林子勤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朱選擇不作自辯,案件押至11月3日作結案陳詞。翻查網上資料,朱為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常務副會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7旺角
#提堂 #新案件

陳(36)

控罪:襲警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被指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長50657。

被告獲准保釋:

保釋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300-06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需要遵守禁足令(除轉乘交通及見律師外)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6案,共10名被告

【賴(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林(17)、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陳(21)、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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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1)】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鄧(26)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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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索帶、防具、面罩、多用途刀及鉗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郭(19)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雷射光束裝置及配備刀具的多用途工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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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19)】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2)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與賴(21)、林(17)、陳(21)及鄧(26)等案件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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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70)
D2:譚(22)
D3:莫(38)
D4:羅健熙(36)
D5:温(21)

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鑑於部份被告剛剛、將會或現正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儘快處理法援申請。

上述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屆時或會處理合併。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D2:鄭(20)
D3:鄧(16)
D4:賴(28)
D5:吳(19)
D6:趙(22)
D7:葉(24)
D8:羅(21)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鑑於部份將會或現正申請法援,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儘快處理法援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次數獲批
🟢(獲批)D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傳召PW2 PC10518黃思明(音)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總部重案組3B隊。0248被告被捕,0253從PW1接收被告的背囊。回到尖沙咀警署後,約0400在被告的背囊中找到橙色打火機。約0700向PW1報告此事。0253-0400 背囊由PW2保管,沒有受到干擾。0400-0700 亦沒有干擾該橙色打火機。

📌盤問
辯方大律師邀請PW2讀出一段口供 (2019年11月29日PW2就事件的口供) 內容。「同日0253,PW1將被告用品即證物A-J交予本人看管。」
證物J是橙色打火機,口供的意思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是,沒有寫證物是由誰檢取) 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及那些證物是由你檢取 (PW2:冇提及) 記事冊內有沒有提到你是什麼時候找到橙色打火機?(PW2:不記得)

辯方邀請PW2看記事冊時才知道他沒有帶。控方回應指,他應該沒有寫,所以PW2的警員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控方亦不能確認。休庭至第二天...

第二天PW2帶了記事冊,上面提到搜出打火機的時間。辯方指出,即是口供有Misleading statement,因為口供的意思就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同意,因為都是在背囊中找到) 做口供時有沒有帶記事冊,將內容抄落口供?(PW2:有,抄了有關橙色打火機的一部分) 被告拘捕後有沒有和PW1交談? (PW2:只有在彌敦道將背囊交給我時交談過) PW1有沒有向你提及在現場找不到打火機?(PW2:冇)

📌覆問
控方邀請PW2讀出記事冊的其中一段。「補錄:同日0253,於彌敦道240至252號,從ASGT7720將被告及背囊接收。0305押解被告上AM9864,0320離開上址。」

法官提問,請PW2指出在背囊的哪個部分檢取橙色打火機。PW2拿著背囊,指出是在背囊最大架的底部找到。

被告選擇不作供,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16日093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4/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
- - - - - - - - - - - - - - - -
9:33開庭

控方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10:44 休庭 30分鐘

11:13開庭
進入另一議題 驚嚇/驚跳反應(Startle Refle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李(31) #提堂 (#20200529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打鬥)

控罪撤回
有訟費申請

同案第一被告藍人尹載道仍面對一項普通襲擊,押後至12月30日西九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梁(30)🛑已還押14日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未判

先處理辯方訟費申請(關於控方早前申請警方證人匿名令後又撤回,拖延審訊的問題)

押後至11:30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0922大水坑

👤甘(35)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大水坑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

審訊過程按此

求情
(本部分隱去被告個人私隱。)

辯方指已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報告表示,被告曾需接受12個月的感化令;過後其行為良好,涉案行為無再出現。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第一封來自被告母親:她是幼稚園教師,可以長期關注被告,不需法庭指示的專業關注。辯方希望,裁判官可以避免阻嚇式刑罰。

第二、三封信來自沙田區議員陳珮明及鄭仲恆:被告於區內熱心做義工,曾派物資給區內的弱勢社群;即便派漂白水時被灼傷皮膚,也毫無怨言。辯方點出,儘管被告本身有需要,也肯幫助別人,足證他有同理心,非一個「暴力的人」。

被告曾任維修技術員,因此案被解僱;現用侍應工作維持給家用。辯方指,現時飲食業低迷,被告的樓面工作實岌岌可危,若再因還押而不上班,被告很大機會會被解僱。

就著案情,辯方解釋本案是被告在特殊背景下作出的行為,從他一開始持手機上前可看出,他不是「一心撩交打」,只是想拍攝。另外,由於社會背景已改變,法庭不必擔心被告會再干犯這類案件。

辯方最後求情道,如法庭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考慮以緩刑的性質判刑,被告定必珍惜。

==============

判刑
被告過往有定罪記錄;其背景報告,透露其面對事件有傾向使用暴力,梁官形容為「不懂得尊重他人」。

在片段中可見,被告在案發前拿出手機近距離拍攝途人;初時有人迴避不對視、有人好言相勸,但被告只是不斷拍攝。事主龍女士在審訊時解釋,自己感到不安,便也拿出手機拍攝被告,「以其人之道還以其人之身」;被告卻不允許,出手打人。

梁官希望,本案能讓被告認清自身問題,後尋求醫療需要、輔導。若被告犯案是因出於精神問題,如這問題得不到處理,可預計他會再觸犯法律。

辯方曾以受害人傷勢不嚴重為求情理由,梁官不同意,認為被告當初直接打向受害人頭部位置,只是剛好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另外,被告聲稱自己事後受傷,但法庭不接納這為減輕案情嚴重性的理由。

根據辯方求情,被告確是有熱心幫助他人的一面。但若不管理自己的情緒、糾正自己於事物的看法,即使有樂於助人的性格也無用。

梁官相信,家人擔心、關心、會支持被告。她亦相信被告作為維修員,工作表現良好;他現任侍應,在現在的經濟情況下是難得機會,可讓被告有收入,不會無所事事,繼續照顧家庭。

考慮所有情況後,梁官認為判刑需有阻嚇性。被告之前曾被判緩刑,但無法遵守緩刑條件;以往法庭面對這類情況,皆不會再採取緩刑的判罰。不過,考慮被告自身狀況,梁官認為,給予被告援助、正面解決問題,才是治本方法。因此,法庭以6星期監禁作為起點;考慮被告自身情況,以緩刑方式處理。並:

就本案,判處被告
🟡監禁6星期,緩刑18個月。
(即如被告在18個月內再度干犯罪行,便需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林子勤裁判官
👤李(31) #提堂 (#20200529深水埗 在公眾地方打鬥)

控罪撤回
有訟費申請

同案第一被告藍人尹載道仍面對另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押後至12月30日西九一庭再訊。
———————————————
D1 尹載道(49)
D2 李(31)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的秘書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D1D2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在深水埗元州街162號外在上述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控罪二:普通襲擊

D2 尹載道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一余姓女子。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1109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29), D2:陳(58)
🛑二人已還押近一年

各被告共同面對兩項控罪:
(1) 暴動
(2) 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 於20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兩名被告承認控罪🙇‍♂️

--------------------------
📌D1 求情:
暴動罪在2019年6月前並非常見罪行,亦沒有量刑指引,邀請法庭參考2016年的旺角暴動案判刑作參考
CACC 164/2018 梁天琦案…7年

被告人並非有預謀有準備參與是次暴動,純粹(participated by chance)。而且案發時間是凌晨02:00,持續時間短暫(由00:30至03:00) 當時交通、人流稀疏。對公共秩序的影響、損害、暴力程度、規模,以暴動來說不是最嚴重,較魚蛋革命輕微。

被告希望法庭就暴動罪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有意圖而傷人則判處以不多於3年的即時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並給予完整的1/3刑期扣減。

📌D2求情
他曾經嘗試令埸面冷靜下來,但情緒受酒精及現場人士影響,一時失控犯下本案罪行……受害人x傷勢雖然不是輕微,但懇請法庭不要以的6-7年作量刑起點。在整個襲擊過程中,D2沒有使用任何武器,他的參與性遠不及現場的其他人士

呈上6封由被告本人,家人及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

押後至 11月27日 10:00於區域法院判刑,期間會為D1索取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

🛑各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
D1-10非法集結

詳情: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除D2外,其他被告現正或已經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特促請D5/8代表提醒被告須儘快處理法援申請,若法援署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報到次數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控罪:
D1-9非法集結

詳情: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有被告今天因身體不適遲到,期間一直有與法律代表聯絡,承諾日後一定會準時出席聆訊。法官表示接納解釋,並提醒被告必須準時應訊,否則法庭可以出拘捕令。

D6今天無代表律師,將會申請法援。法庭得悉眾被告將會/現正/已申請法援,及有待索取文件,今天毋須答辯。法庭促請眾被告須儘快處理法援申請,若法援署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1515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上午聆訊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上庭提要
(1)就兩項特別事項,包括書面供詞、口頭招認及認人手續之公平性及公正性,水官裁定控方已達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接納呈堂。
(2)就本案案情,裁定表證成立。
(3) D1昨天開始就一般事項的作供。
(4)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

0947 公眾約十多人排隊
0951 開始派籌
1004 公眾入席
1010 開庭

——————

繼續傳召D1

📌辯方主問(2)

D1指自己事發當晚去屯門市廣場玩具反斗城買玩具,因為家中4歲和6歲的小朋友有生日會,需要準備禮物作交換。D1代表律師呈上被告妻子信用卡消費紀錄,D1確認當中購買玩具的紀錄及買玩具後去Starbucks買了$43咖啡的紀錄。D1代表律師將該紀錄呈交為證物D3。

D1講述自己首先買玩具,然後買咖啡,之後才到案發現場。走到案發現場附近,D1聽到後面有一女性大叫「偷拍」,於是D1轉身,見到PW6(休班狗)跑上電梯,PW6身後有2名20歲左右年輕人。D1指據自身經驗,通常此時有人會逃走,因此鎖定PW6為偷拍者並跟上他。D1指自己實際看不到PW6有否偷拍動作,但覺得PW6是偷拍裙底痴漢,故追上PW6。D1由2樓扶手電梯追上3樓,見到PW6在電梯中間與2名年輕人發生衝突,PW6用手推一人肩膊及扯走其中一人口罩。當時D1站在二人後面,因為想阻止PW6向二人繼續施襲及想捉住PW6質問他是否偷拍狂,所以D1推了PW6一下。之後PW6打了D1面部一捶,D1還手,當時D1手中咖啡亦跌落地下。之後D1指住PW6問他「做咩打我」、「做咩偷拍」,PW6沒有回應。

之後D1代表律師希望播放片段,但水官以有機會誘導記憶為由阻止,律師決定繼續進行問題。

D1憶述發生衝突後很多人上前指罵PW6,D1亦指住PW6,重覆問他為何打人及為何偷拍,PW6沒有回應。D1因此繼續追問,直至PW1說「我驚咪打你囉」。之後,D1因為臉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於是去同一層的廁所清潔。水官要求D1指出該廁所所在位置,D1以滑鼠指出廁所位於「girlboss」前方遠處。D1去完廁所後出回商場,遠觀PW1被包圍約30秒至1分鐘,然後經扶手電梯落一層走去輕鐵站搭車回家,之後當晚沒有再出門。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D1為何用妻子而非本人的信用卡購物,D1指妻子於他的手機安裝支付程式,故他可以使用;控方又質疑為何D1家住良景,要去相隔頗遠的市中心購物,D1指因為妻子建議他去,以及反斗城較多玩具。控方向D1確認反斗城和Starbucks的樓層,並詢問D1有否聽到反送中相關口號。D確認,指聽到有女子叫「偷拍」時亦有人叫口號如「五大訴求」等 。控方質疑既然D2知道這些口號,理應知道當天廣場內有遍地開花之和你sing等行動,D1指他沒有留意相關消息,或許有在手機看到但很快滑過。D1亦確認自己聽到人叫口號後「諸事八卦」走到二樓欄杆位置觀看。

D1指除了「偷拍」外,沒有聽到其他聲音。控方質疑D1前後矛盾,D1解釋他只聽到其他聲音的零碎片段,沒有聽到完整對話;控方亦質疑D1為何對「偷拍」只想到偷拍裙底,D1指他聽到女性呼叫,所以認定為偷拍裙底。之後,D1憶述他見到有2名年輕人與PW1有對話,但聽不清楚對話;D1亦不確定二人特徵,只能確定二人皆穿深色衫。控方質疑當時已經有二人出頭,為何D1還需要協助,D1解釋他見到二人皆十分瘦弱但PW1十分壯碩,他有責任阻止PW1向二人施襲。D1當時不知道PW1是否有偷拍,亦不知PW1是否警察。D1亦承認他到離開前也不知PW1到底有否偷拍。控方質疑D1的舉動和原先目的不同,問「一個偷影裙底嘅人話驚所以打你,咁點解你要離開?」D1解釋,因為當時現場已有很多人上前包圍PW1,自己亦不適宜逗留,而且自己的面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D1亦指知道PW1不是偷影裙底,因此沒有報警。控方指出當時D1聽不到有人叫「黑警」等字眼,D1同意。D1同時確認當他離開現場時沒有人上前捉住PW1,但PW1已被包圍,同時情況已不到D1可以處理,因此D1決定離開。控方質疑D1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者,為何不見義勇為幫助被包圍的PW1,問他是否同意黑警影人不值得幫,D1不同意。

D1見到和PW1糾纏時已經有人舉傘,但到D1離開時人群仍未收遮。對於控方提出的案情,D1一概不同意。D1指自己不知PW1驚甚麼,據自己理解為「驚俾人捉到偷影裙底」(法官愕然)。D1確定到他離開前仍然有人開遮,遮數量不清楚,但有約數十人包圍PW1。

D1稍後補充,指從二樓扶手電梯上到三樓電梯頂時無人包圍PW1,D1留意不到其他人有否攻擊PW1,但確定一直有人叫「偷拍」;D1再次確認有人指罵PW1,沒有人罵「黑警」、「警察」等字眼,但聽不清確切內容。控方質疑D1前後有出入,D1指自己的「聽不清」是沒有聽到完整內容,但他可以聽到某些零碎的內容和詞語。

控方之後要求D1看會面紀錄,D1確認自己在紀錄當中有描述到D2;控方亦質疑為何D1聲稱買玩具,會面紀錄卻寫「日用品」。D1解釋指他在會面時已回答為買玩具,但筆錄警員卻寫成「日用品」。

D1不同意以下控方案情:D1於雨傘下襲擊PW1、持續攻擊PW1、D1沒有立即離開、說了「打」等字眼。控方再次詢問D1,D1指自己沒有留意「擸架撐」、「打」、「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控方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水官之後詢問D1逗離現場的時間,D1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一開遮後10秒便離開。水官指開遮的時間斷斷續續,D1指以CCTV被雨傘遮蓋一刻計起。

📌辯方覆問

D1代表律師稱要釐清水官的疑問,要求D1解釋他離開的原因,D1指因為很痛,而且下身充滿咖啡,因此得到答案後便立即離開。D1代表律師想追問D1玩具車擺於何處,但水官指這並非她的疑問,無須釐清,而且控方亦沒有問,至此代表律師決定覆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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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08山頂
#新案件 #庭外消息

楊明/ 亦即林明樂(39) 💩回鄉證當八達通用嘅撐警偽人

控罪:
(1)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
(2)不小心駕駛
(3)車輛除頭尾擋風玻璃外,所有門窗玻璃附有膠貼及透光度不足

背景:
撐警無綫藝人、曾有醉酒駕駛前科的楊明,於8月8日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事發時他滿身酒氣未能自行上救護車,需要由兩名警員協助扶上救護車,送院治理後,警方以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將其拘捕。//蘋果日報//

*案發日13年前嘅同一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直斥被告已經因多宗法庭案件做到「揚明聲」效果,當時辯方律師求請時指被告承諾日後酒不沾唇*

由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的被告獲准以$5000保釋,搞保釋手續期間被告向旁聽公眾方向大聲"嘖"左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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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今日開庭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主要依頼(1)校園內閉路電視及網上襲擊片段互相對照辯認被告及(2)在被告父母家中搜查之手提電話、手帶、鞋及眼鏡,証據薄弱。首先呈堂片段質素差劣而且事發時在校園出入而與被告容貌相似多不勝數,而被告家中搜出之個人物件十分普遍。如在有陪審員之情况下根本難以用此等証據達到毫無疑點定罪。再者警方用事發6個月後為被告拍攝之照片同呈堂片段截圖作對比也十分危險。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法庭押後至12月21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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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

1202開庭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引用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向法庭説明當天於市廣場之活動為非法集結。同時,控方就辯方證物D2影片作出評價,指該影片質素參差,背景嘈音很大,無法聽清楚片段中人物的談話內容,亦沒有字幕等輔助工具。而且,該影片只集中於D2的動作,忽略了周圍環境,具有選擇性的問題。儘管如此,控方仍然可以從畫面中看見PW1被其他人包圍前只有D1和D2打PW1,而D2更是激動地拍下背囊,然後自行拋下背囊(此時控方律師竊笑),作出準備好的姿勢,直至傘陣散後D2仍然激動地指向PW1及向他投擲物品。同時,控方從片段中可聽到的字句中辨認出「擸架生」、「再唔打啲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打」等具慫恿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的説話。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請法庭考慮D1由始至終皆為單獨行動;他的行為與捉偷拍痴漢的動機吻合;而D1事發當日確實有買玩具;而D1捉住PW1的行為與D1過去協助警方捉裙底痴漢的經驗相關,亦證明D1擁有良好品格。由於PW1當時拉扯他人口罩,並非D1所能預料,因此才出現D1和PW1的肢體衝突。D1由被捕、錄口供、直至上庭皆一致地指出自己行為動機,因為法庭應考慮D1的動機並沒有惡性成份。

同時,代表律師指出法庭需要考慮D1是否與他人有所關連。就本案情況,D1與其他人發生的兩件事並沒有衝突,可以同時發生,但性質截然不同,為兩件獨立事件。考慮辯方證物D1片段中00:27時有一把女聲問「做咩影女仔」,可以認為當時D1並非唯一一個認為PW1偷影裙底的人。另外,從片段D1時間[21:11:51]可見當時D1打算行去電梯位落一層搭輕鐵離開,並沒有參與人群的意圖,因為D1的控罪不應成立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表示明白影片質素及沒有字幕之苦,但證供仍依賴該片段及PW1之證供。由於D2早前已認非法集結之罪名,故爭議點僅為傷人罪。

D2代表律師指出控方無法於亳無合理疑點證明D2有襲擊行為。代表律師把案件經過分為三階段,分別為:

階段一,電梯的糾纏
階段二,PW1被包圍到被攻擊前
階段三,PW1被攻擊一刻開始

辯方不爭議D2涉及階段一及階段二之衝突,但控方證物P1的CCTV影片由[21:07:05]之後的五分鐘皆被遮蓋,而階段三正正在這5分鐘內。由於P1影不到,法庭亦只能依賴PW1的口供,然而PW1卻非誠實可靠之證人。

首先,PW1於口供中指D1、D2皆有戴cap帽,但上庭作供時才承認自己記錯,二人皆沒有戴帽;然而PW1卻能鉅細無遺地描述D1及D2的面部特徵以及是否戴有眼鏡。對於PW1能夠記得二人特徵,卻對上一點的帽子完全沒有印象,實在不合常理。

其次,PW1亦記錯,手持飲品的應為D1而非D2,而控方所謂拋擲飲品根本只是飲品跌落地上;同時,PW1供稱階段三以前皆沒有發生肢體衝突,然而從CCTV畫面可見早於PW1被圍毆前已有肢體衝突,可見PW1所說和事實不符。

作供時,PW1指D2罵他為「死黑警」,但證物影片D1中從朲沒有出現任何指控PW1為警員的説話。儘管聽不到不代表無講過,而片段中確實有人説「你跟邊撚度呀」,但此絕非所向警員查問之説話,「除非答「鄧炳強睇我」啫」;同時,從影片中可見,D2和PW1之間存在一段距離,中間亦有白衣女子調停,根本不存在PW1所指的極近距離對峙。同樣,CCTV可見一名衣服外型和D1極相似的人站在遠處圍觀,所以PW1絕不可能見到兩名被告位其面前。

PW1指他作出雙手抱頭之保護姿勢,故看不見任何人,卻能見到D1、D2,其證供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綜合以上,PW1的證供疑點重重,並非誠實可靠,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參與襲擊,故D2理應無罪。

陳詞完畢,水官指若果法庭接納「邊撚度呀!」等句子為D2所說,將符合慫恿他人作出的犯罪條件,D2代表律師指即使接納,亦無法證明D2有傷人行為;同時,法庭應考慮這些説話是否具有慫恿他人的性質,比如「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有多種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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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下午2時屯門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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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3]
#1224尖沙咀 #拒捕

勞 (20)
梁 (17)

控罪及詳情:
(1) -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1]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1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抗拒警務人員A、B及C

(4)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D2]
被指於2019年12月24日,D2在尖沙咀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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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4日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的閉路電視運作正常,保安經理於2020年1月3日將案發日19時至21時的2段片段燒錄到光碟,製作了22張截圖及4張截圖。

2. 尖沙咀海港城3樓中庭相關鏡頭的位置圖。

3. 2019年12月24日,沙展A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4.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A拍攝了9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5. 2019年12月24日,警署警長B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6.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警署警長B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7. 2019年12月24日,沙展C在廣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8. 2019年12月24日,警員14457在尖沙咀警署替沙展C拍攝了2張相片顯示其傷勢。

9. 影片的真實性及呈堂性不受爭議。

10. 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 2019年12月24日,D1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2份醫療報告呈堂。
———————
爭議點:
• 警員使用過度武力,當時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D1的反應是恰當
• D2沒有意圖阻撓警員
———————

PW1 沙展A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視察是否有人作出違法活動(破壞店鋪/搗亂/阻止市民購物)。於2000時,沙展A身處3樓CitySuper內的美食廣場,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沙展A看到D1挨近扶手電梯並向中庭位置投下物品,於是對D1大叫「你做乜掟野」,D1於是轉身向天星碼頭逃跑,沙展A試圖攔截被告,於是從後攬住D1並著令「唔好再跑喇」,但D1依然向前跑,於是沙展A只好上前從後攬住D1,擒上D1的背部,他形容當時D1「好似孭住我咁」,D1跑了一段路後體力不支,然後雙雙倒地。沙展A再次喻「我係警察,而家拉你襲警」,期間繼續攬住D1,D1期間雙手掙扎擊中沙展A腹部。

後來,有同事趕到現場協助將D1隻手扣上。有同事扶起沙展A,沙展A向另一位同事講述襲警過程。

當沙展A檢查自己的傷勢,發現額頭流血,他形容為「血流披面」,後腦位置亦有傷勢,左邊小腿近膝頭位置亦發紅。
...............................

PW2 警署警長B
2019年12月24日隸屬油尖警區刑事重案組,當時以便衣進行監察行動。從通訊機得知2樓中庭有其他警員受到不知明人士襲擊,小隊於是打算趕往支援。

到達3樓扶手電梯位置,目睹D1手持一疊紙張向中庭位置掉下,令在場人士呼喊,於是A上查問D1,D1掉頭逃跑。

警署警長B指現場充斥大量記者及阻礙執行拘捕的人在拍攝

//其餘供詞暫不詳述//

後來警署警長B轉身維持秩序,發覺自己左手無名指骨折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4/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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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休庭


議題 驚嚇/驚跳反應(Startle Reflex)仍未完成,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2: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