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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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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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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廖,方(17-24)🛑五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庭外約70公眾排籌旁聽
15:22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1/1]
#0930深水埗 #襲警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

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2019年9月30日1835時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警長以「襲警」及「阻差辦公」拘捕被告
3. 2020年10月17日,被告於面書下載了一段片段並燒錄到光碟,當中的呈堂性及真實性並不爭議

——————
PW1
王警長隸屬西九龍衝鋒隊,於2019年9月30日1715時按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指示於石硤尾街巡邏,於1825時聽到同事於南昌街及汝洲街交界需要幫手,1830時王警員到達南昌街公園附近,目睹鴨寮街有200人聚集,他們起哄及叫囂。王警長見到一名身穿綠色衫男子(綠衣人)孭背囊及神色慌張,因此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正想上前截查時,綠衣人沿南昌街進入南昌街公園,王警長大叫「警察!咪走」

直至南昌街近鴨寮街位置,被告大嗌「快啲走」,綠衣人成功跑過被告,而被告用左邊膊頭撞警長,警長感到心口痛及令他向後幾步,因而無法追截綠衣人,於是警長指著被告大叫「襲警!咪走」

辯方播放中大學生報直播,指出在南昌街及鴨寮街有一輛中型貨車停泊,警長的視線會受阻以及追逐時需繞過貨車,唯警長並不同意。再者鴨寮街會有「部分時間行人專用區」的標示牌,警長實際上應該要穿過標示牌中間(約2米闊)經過,

辯方指警長與被告的碰撞純屬意外。被告當時想過馬路,被告從來沒有中嗌「快啲走」,而警長在追截綠衣男過程中意外地撞到被告,警長將碰撞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碰撞發生後,警長舉起手並大嗌「做咩撞我」。

辯方亦指出是警長選擇不再追捕綠衣人,他就醫時拒絕拍X光片,警長解釋「快啲出外工作,雖然被撞但可以繼續工作,同事需要我

PW2
當日同樣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發現警長跑時亦開始跑,一直緊隨直到需要過馬路而一度中斷,再次見到警長時,他停下來並指著被告「襲警!咪走」,沒有目睹碰撞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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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被告選擇出庭作證

當日15時,被告到達深水埗支持「國難五金」,當時身處石硤尾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過百人排隊,到18時才完成購物。盤問之下,被告承認當天本身沒有打算去「國難五金」,後來從面書得知開鋪,被告因此也沒有預算買什麼。由於警察到場,「國難五金」的職員趕顧客離開,被告不想白白浪費排隊時間於是隨手拿來頭盔及護脛便購買。於覆問下,「國難五金」售賣「防具」,是一家沒有固定鋪位、固定營業時間及固定價目表的店鋪,被告見機會難逢才順路去購買,本身打算購買豬咀並於獲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中使用。

被告其後沿長沙灣道向長沙灣方向離開,在「徐帽子」外見到市民在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與警察叫罵。2至3分鐘後,聽到有人話「用左胡椒噴霧」,打算上前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選擇逗留在危險的地方,被告強調他在較安全的位置「食花生」

走到鴨寮街過馬路時,聽到左邊有人大叫「警察!咪走」,因此停下來。被告望到有人在貨車車頭跑過來,再向左望時王警長就撞到他的右邊膊頭,王警長隨即高舉左手,狀似打被告,同時大叫「做乜撞我」,被告感到害怕於是逃跑。
——————
結案陳詞
——————

案件於2020年11月20日1600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人就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4屯門
#提堂

👥關,徐,何(27-41)🛑已還押10個月

(1)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遙控炸彈組件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他人有意圖而傷害警務人

控方撤回第二項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並申請修訂第一項控罪。辯方反對控罪修訂內容。控方現以54b及63(1)起訴,而63(1)為縱火罪,辯方指不理解起訴63(1)的原因。控罪現列為 串謀製造、管有、控制爆炸品,辯方指出控方應表明各被告干犯了哪一項原素,而不能將三項原素寫於同一項控罪中。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D1 D2沒有保釋申請,D3保釋申請被拒。3名被告繼續還押。

(D1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取回身分證正本,以供D1辦理結婚手續🥺法庭批出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辯就特別事項亦已完成盤問高級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再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判刑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6廖(23)
D9方(21)

D1 六個月監禁
D2 更生中心
D3 勞教中心
D6 四個月監禁
D9 四個月監禁

各被告就定罪上訴,考慮如果上訴得直,很可能刑期已完。官批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如下

5萬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24小時內交旅遊證件
一周警署報到4次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1pm-6am (D9 1-6AM)

(本案其餘被告D4、D7、D8、D10上月19日被判監四個月,均保釋等候上訴中)

······································
💢裁判官判詞💢

D1 現在17歲,一名學生正在讀理髮有關的文憑課程。沒有案底,雖然本案發生後,曾因其他事件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我不會多加考慮這個案底,因在本案案發之後。

你與父親同住,報告顯示你有過度活躍症。與其他被告不同,你被控兩項罪行,非法集結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年輕人來說,特別你干犯案件時尚未足16歲,現在已經17歲,一個年輕人要判你監禁必然最後選項。

我已經拿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但顯示你不適合去任何地方,因此不會判你去。考慮求情說法,希望考慮你無案底、單一事件、已經無嚴重暴力情況,但本席看法: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參與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一起堵路,大規模非法集結。沒有證供顯示你幾時開始加入。影到的被捕前一段時間。沒有嚴重暴力,我知道,但如果有,甚至去到投擲汽油彈,那已經被控不但非法集結,可能是嚴重很多的暴動。集結發生在繁忙的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很多道路使用者受阻,公共交通需要,多少人因為集結影響?案情看到集結只看這個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兩旁商舖關門,無法營商。

而當日已經有合法批准的遊行,意見表達可以有合法方式。本案單非法集結已經有嚴重性,你還面臨管有攻擊性武器,3B級別,沒有證據拿出來用,但已經嚴重性。我記得有案例說帶辣椒噴劑到現場以9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你干犯罪行時很年輕但現在已經17歲,需要為行為負責。判刑對學業和前途都有影響,你選擇了犯罪,就要承擔刑罰。這是我對你背景和控罪想到的,你們這個年紀我盡量不想判監,但三個中心都說不合適,案件一定嚴重性,法庭判刑不是單單考慮 被告自己更生,適當情況下,縱使年輕都要考慮懲處,以及阻嚇因素,這些考慮不可以無。不認罪,無悔意,我不認為,社會服務或者感化令適當。

雖然你干犯罪行時15歲,無證供顯示當時用雷射筆射過人,但只有即時入獄,非法集結判監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6個月,同時執行
🛑六個月監禁🛑沒任何減刑因素


D2 17歲,讀書,資訊科技有關的文憑課程,父母同住,需要定期看醫生。可能有強逼症焦慮症,今天清楚正式叫做亞氏保加症。勞教更生報告,判刑考慮過案情。非法集結嚴重性我剛說過了,不再重複,報告中有一定悔意,接納。
🛑判入更生中心🛑

D3 20歲,修讀副學士,與母親同住,求情信包括老師同學媽媽,本性不壞,今次事件嚴重行剛剛說過,認為報告中提及勞教中心更生都適合,勞教更適合。綜合考慮更生、阻嚇元素

🛑判入勞教中心🛑

D6 23歲,大學畢業,正在修讀碩士課徵,兼職區議員辦事處助理,不同人求情,家人上司區議員,評價正面,但本案一定嚴重性,集結規模等等,我不再重複,年紀我拿報告有選擇的情況下我不希望你去監房。但報告顯示你體重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我不接納感化、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此案。上次講過,今次重複,你選擇不認罪,毫無悔意,我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案件一定嚴重性,我必須判處監禁。

🛑四個月監禁🛑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

D9 現在21歲,大學生,在讀書,你的代表律師多次強調好的成績,好的操行。與媽媽同住,不同人士撰寫求情信, 大學教授中學老師,對你高度讚賞。對你年紀有得選擇我不希望判監,但必須在懲處阻嚇平衡,你不認罪,我不會選擇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說你不適合勞教,我無其他選項。

🛑四個月監禁🛑我看不見任何減刑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09:30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09:35 休庭
辯方律師向被告講解

09:55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10:00 押後審訊至 今天下午15:00 再開庭
辯方律師要在14:30交書面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裁決 #阻街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法庭認為PW1證供有多處前後矛盾及不合理
1) 逃跑的示威者人數有3個不同版本
2) 分別在庭上及口供指被告是站立及逃跑時掉磚,而且在庭上未能合理解釋。
3) 認同被告背囊是重要特徵但口供卻沒提及
4) 指幾十名示威者由筲箕灣道向PW1及5名警員方向逃跑不合理

因此不接納PW1的證供

被告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47096,45079

將重召1655,現從警署趕來,暫時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據悉,控方指當日有人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玻璃。被告被指出現在有關人士附近,並手持金屬物品,以及類似對講機的物體。被告並非當場被捕,而是透過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而發現。被指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人士暫時仍然未有被捕。

背景:
去年11月2日,市民發起「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遭警方無理反對;區議會候選人在維園發起選舉聚會竟遭警方非法驅散。下午5時許,有市民不滿支共粗暴打壓香港人權及民主發展,到支共官媒統戰機構、位於灣仔的新华社香港分社抗爭。事隔一年,警方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早前拘捕一名15歲少年,案件今日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在東區少年法庭答辯,期間等候辯方向案件主管索取文件。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禁足案發地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9鰂魚涌 #答辯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郭被截停搜查時被搜出五把刀,其中兩把西瓜刀為為新購入,並在其背囊內檢獲一些寫有「Free Hong Kong」字樣的文宣,以及特首畫像

背景:4月11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為郭索取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須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報告顯示郭不適合答辯;4月24日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不認罪

2個控方證人
控方需要時間準備錄影會面

案件排期於2020年12月21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另預留22日作審訊之用,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提堂

D1: 林(24)
D2: 林 (29)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事發時警員見到其中一人正在噴漆,另一人則站在其身旁。當時牆上已被污塗,疑留下「世界太可怕」、「天滅中」等字句。

背景:
翻查資料,當日晚上有便衣警員在上址一直偷偷監視5名文宣手足,並拍照紀錄。其後另1隊便衣警員上前制服5人,期間有人疑被推下樓梯,導致2人需由救護車送院,另外3人遭押往北角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答辯,期間等候索取文件。

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04維園

陳皓桓,張文光,趙恩來,鄒幸彤
朱凱廸,何俊仁,何桂藍,何秀蘭
郭永健,黎智英,李卓人,梁凱晴
梁國雄,梁錦威,梁國華,梁耀忠
麥海華,岑敖暉,蔡耀昌,尹兆堅
黃之鋒,胡志偉,袁嘉蔚,楊森

控罪:
1. 非法集結(D1-D13)
2.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D1)
3.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D3 & D5-D24)

控方指由於有被告人要申請法援,亦有被告等候法律指示,今日未能答辯,申請將案件押後,並研究合併控罪(因為牽涉到DCCC857-893)。

法官同意將案件押後,並提出兩項案件管理的意見:
1. 本案並非唯一被告人數眾多的案件,在安排法庭的問題上有實際難處,而且D5-D25只係牽涉控罪三,建議控方分拆處理,對雙方都有好處。
2. 根據案情摘要,該次非法集結冇肢體衝突、冇暴力事件,係和平發生,控方應考慮判刑是否超出裁判署範圍,是否一定要在區院審訊。

由於案件相對簡單,法庭再請控方主動聯絡辯方,詢問審訊期間,有否任何法律觀點嘅爭議,希望在下次開庭前通知法庭,方便再作安排。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再訊,由於各被告係以傳票形式起訴,不涉及保釋問題無需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3/2]

D1: 羅
D2: 黃

控罪:
1項非法集結
2項使用蒙面物品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辯方重召PW1作簡短盤問

裁定D1,D2表面證供成立

D1 D2選擇不作供,D1將傳召1名證人
D2將傳召2名證人。

辯方DW1-3作供完畢
1230 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不誠實取用電腦 #遊蕩罪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


背景報告表示,報告正面。被告的家長,同事,朋友和老師對被告有正面評價,形容被告是一個勤奮,乖巧的人,沒有攻擊性,一直努力學歷,如果因為這一次的過失,失去了4年讀書的努力,會影響了其前途。所有人都高度稱讚被告,對本案也感到震驚,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捕至今十分後悔,還押期間也寫了很多信反省,後悔破壞了僱主的信任,這段時間見到朋友老師為自己求情,十分感動。
辯方表示幾項控罪都差不多,第一,二項控罪發生在7月,而第三項控罪發生在9月,可見被告有意圖去發布這些訊息,案情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能輕判。

控方申請p7,p9的電話充公,其他電話則歸還被告及僱主。而p7的sd卡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則存在法庭紀錄裡。

押後至12:00再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不誠實使用電腦 #遊蕩罪
👤陳(32) #網上起底

控罪:
(1),(2),(3) 不誠實而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背景
結案陳詞

🛑🛑🛑
控罪(1)(2)(3)(4)罪名成立
控罪(5)罪名不成立
🛑🛑🛑

法官表示被告經審訊後,4項控罪罪成。2019年9月22日被告在紅磡警署外被警員截查,其後在被告身上發現3部電話,電話中見到發布了一些警員及家屬的個人資料給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被告在警戒下,承認自己使用了辦公室資料,一時衝動下才犯案。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33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於電訊盈科工作。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內向,因社會事件,感到焦慮,才一時衝動,現深感後悔,也對受到影響的家屬感到抱歉。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不是有詐騙的企圖,只是想看看這些資料是否正確,也沒有對陳督察及其家屬造成太大的影響。根據過往的案例,多數都是判處社會服務令,除非流出的影片是用來非法賺錢才會判處監禁。

法庭表示案情嚴重,過往沒有量刑指引,但參考兩宗案例,除非案情非常特殊,否則判以非監禁是不合適的。案例一,是發生在公立醫院,女護士偷取病人的個人資料並騷擾病人,最後判處8個月監禁;案例二,是發生在銀行,職員洩露用戶的個人資料給財務公司,最後判處9個月監禁。

因此,本案在未得到用戶的授權下,被告拿取督察及其家人的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身分證號碼和地址等,更發布給Telegram帳戶作起底之用。這群組一直以來不斷侵犯警員的個人資料,而被告不止一次搜尋警員的個人資料,所以認為被告非一時衝動之下犯案。此外,這一年警民關係緊張,起底警員不但對執法者作出嚴重的心理影響,也對其家屬帶來無助及擔憂。故此,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法庭會參考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控罪1,判處3個月。
控罪2,判處12個月。
控罪3,4,判處18個月。
控罪3,4同期執行,控罪1,2同期執行。
控罪1,2的首6個月和控罪3,4同期執行。
‼️4項控罪,一共判處2年監禁。‼️

(注:陳手足聽畢結果後,雙手抱頭,神情不佳。希望各位多多關注陳手足🥺🥺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根據文獻,簡單反應時間(受單一刺激)的平均值:
聽覺反應時間 0.221秒
視覺刺激反應時間 0.239秒


📌「複雜反應時間」的測試
測試Complex Reaction Time(選擇反應/認知反應)的方法:向測試人提供刺激,若受到視覺刺激,測試人要用右手作出反應;聽覺受到刺激就用左手作出反應,同時受刺激就用雙手作出反應。實驗目的在於比較實驗者受單一刺激,與同時受多種刺激作出不同反應的時間。

📌結果
只有聽覺受刺激的複雜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627秒,而聽覺與視覺同時受刺激的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625秒,差異微不足道。

只有視覺受刺激的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581秒,綜合刺激反應時間為0.625秒。顯示視覺受刺激反應時間明顯較少。

*余醫生同意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有差異,但不會判斷有幾大差異,他的觀察與評論建基於實驗數據,不會引伸到其他情景

證供中提及「所以,杜先生的簡單反應時間應短於0.221和0.239秒,估計約為0.2秒」,是因為咀嚼肌的面部神經線與腦幹的距離,較實驗中所測試的腦幹與手腳脊髓神經到指尖的距離短大約80cm,所以他的反應時間理應較文獻記載的實驗結果短大約約0.016秒。

--------------------------
🎗石書銘大律師的質疑
文獻中的實驗對象預先知道要如何反應,亦有practice trial,且實驗重覆做了5次,並選擇參與者最快的反應時間作記錄。實驗在寧靜沒有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目的是希望取得準確結果,並尋求最快的簡單反應時間。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有很大出入。

📌余醫生的回應
余醫生同意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更混亂十分不同,但不會評論差異的程度。同意被告作出反應前不會預先知道面部受刺激

余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應該心裏有數會被警察拘捕而作出反抗,當然他並不會預計到受刺激的部位或受刺激的程度,睇過本案的錄影片段(余:睇過咬噬前後的片段,關於其他控罪的片段亦有睇過,但無詳細分析),認為警察無使用過度武力

🎗石大狀質疑,余醫生對被告行為「自主的有意識咬落去」的判斷,受了其他與控罪無關的片段影響,有主觀結論認為咬噬手指的那一下是有意識的行為

📌余醫生不同意,指出辯方律師對他的意見判斷有歪曲陳述。他對被告行為有意識的結論,是基於報告第十段的4個理由所作,而4個理由不需要全部成立,因每項都是強烈證據,補充如下:

① 咬噬力量強勁可以提供強力證據,證明被告有意識施力,驚嚇下使咬噬力度強勁至粉碎性骨折極不可能
② 沒有已知的反射反應,推翻辯方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於非自主反射動作的反應
③ jaw jerk reflex只是加強/加快反應,不會變成強力的咬噬
④ 受驚嚇刺激的面部反應,是口部張開露出牙齒,而非咬噬動作。
⑤解讀反應時間與刺激數量關係的graph

Choice Reaction Time
CRT=r² + k·log²m

--------------------------
🟢休庭,14:30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

午休,押後至14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速報】
‼️罪名不成立‼️
另外,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呂 (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官簡單裁決:
就本案爭議點,辯方對P9證物即警棍係咪係背囊搵到,以及知唔知道伸縮警棍係唔係背囊搜到爭議

就證人一警員54032證供分析:
第一個不合理地方。當警員搜到時,為何不立即即時調查,以及為什麼要交予另外一位警員做調查。警員回答係當日上級指示自己工作只係做拘捕,查問會留俾CID嘅同事負責。法庭覺得唔合理,因為點解唔係拘捕及詢問警員點解唔係同一個人?
第二個不合理地方。警員話係當時情況唔容許佢左調查,但係庭上片段見到當時情況其實,當時附近亦有警員戒備。以及當時無諗過要作警戒拘捕。證供有自雙矛盾、不合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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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疑慮:警員係庭上確保唔到被告睇到自己被搜到伸縮棍或者聽到佢地聽到佢地搜到伸縮棍以及點解唔會考慮俾被告簽名搜到伸縮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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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證人二重案組警員9204證供分析:
被問及究竟有無問P9係咪屬於被告,警員一開頭有,但係當庭上睇返紀錄,發現無寫。然後就反口話,個時情況唔容許。係無加簽嘅情況下,一時話忘記,一時話情況唔許可。同埋警員點解會一年之後上庭作供記得詳情可以係法庭講得咁清楚,但當時並無詳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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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睇唔到被告係現場有暴力行為,以及當時自己一人走緊防暴警員於是被截查。
❇️因重要證人證供自相矛盾,以及環境因素對被告有利嘅情況下,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9充公
P4-5歸還被告
其餘證物留歸法庭存檔
辯方無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