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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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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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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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前覆核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案件預計需要8天審訊,控方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會依賴警戒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和會面紀錄。另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準備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承諾會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呈交承認事實。

D4希望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法庭認為沒有特別理據使被告能因今天上庭而豁免到警署報到,因此拒絕申請。

期間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

(注:陳手足心情不錯,臨走時有向旁聽席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6/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感謝到場嘅數位旁聽師支持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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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噴漆是女朋友給予。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作供完畢,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中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0/12]
👤(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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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休庭,113日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審訊進度:
PW1 截停被告的便裝警員 PC15560 王潤堅 完成作供
PW2 負責案件的軍裝警員 謝艾朗 完成作供
PW3 處理證物的警員 PC2213 李榮杰 完成作供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作供

⚠️為免欠缺誠信的控方證人作出串供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手足不利,控方證人的供詞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一併發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第四被告方盤問,關於付國豪記者身份的節錄//

辯4:還有些問題,但不用看片。就你的主問,當時你知道機場當天有示威活動

付:是

辯4:你也知道示威者不會想記者以外的人拍照或者短片的,是否同意

付:我當時並無思考這方面問題

辯4:你說你有記者衫,穿記者衫是保護自己

付:是的

辯4:你要用記者衫保護自己原因就是你知道示威者不希望有記者之外的人士拍攝,對不對

付:請允許我準確解釋一下,我具體哪段時間作穿上記者衫的動作。在進入離境大堂之前,拍攝警方拘捕衝出機場的示威者時,穿上記者反光衣的 ,當時的目的是,因為我穿著便裝,深藍色,我想,穿上反光衣,避免警方誤以為我是著黑衣的示威者。所以穿上反光衣,想將自己與他們區分,進入離境大堂後便不記得脫下反光衣

辯4:你在主問時說,“眾所周知當時示威對內地人士攻擊比較大,在這件事前後,據我所知,有不少親內地,或來自內地的人被打,所以我選擇了隱瞞身分。“當時你在答為何你想隱瞞自己記者的身分。我這樣說法對不對,當時你穿著記者衫,你就是擔心示威者對你有所不利的行動。

付:我剛才解釋過,我穿記者衫是為了防止警方拘捕其他人士時,誤會我的身分。我進入離境大堂後,本意是脫掉記者衫,但是忘記了。所以,實際上脫掉記者衫才是我保護自己的方法。

辯4:你同不同意,你當日不是以一個記者身分到達現場

付:我是受僱於內地環球時報環球網的記者,在庭審第二天就已經詳細解釋過自己身分。

辯4:你同不同意你當天到機場並非旅行受僱於環球網記者的職責。

付:請問有矛盾麼?我個人認為這兩個身分沒有矛盾

辯4:直接回答問題,你當天是否你履行環球網記者職責到場

付:當天我主要學習觀摩為主,當天機場已經有環球時報3位記者,我並沒有被安排到場採訪

辯4:簡單說你不是在履行環球網要求你的職責

付:8月3日去機場的行動不是

辯4:片段中你反覆用英語JOURNALIST 你的意思是記者

官:你沒有情景,就這樣說JOURNALIST 意義不大。

辯4:剛才短片你被包圍人士按在地上你跟圍繞你的人展開溝通。當時你說,主問期間你同意:i am not a journalist .

付:是的

辯4:這裡 journalist你意思是記者

付:是的

辯4:2019年8月16日你口供跟警察說:”我於2018年入職環球時報,擔任編輯,主要職責是審閱記者稿件。“

控:更正口供時間是2019年11月6日

辯4:主要職責是審閱記者稿件,我不會參與採訪工作,並非一名採訪記者,我沒有記者證。你是否同意你跟警方說了這句話

付:同意

辯4:裡面內容是事實麼?
付:是事實
辯4:照這樣說你沒有做記者工作原因是你沒有記者證

付:同時也是因為我在環球網入職時間不長,主要是編輯

辯4:國內沒有記者證就不能進行採訪

付:這個我不確定,我聽說國內與香港採訪制度不同,但實際上是否要考記者證才能進行採訪工作,我並非相關證件的持有人,我也不確定

辯4:你現在有記者證麼?

付:沒有

辯4:那個時候你是否申請緊記者證

付:因為我在沒有記者證情況下,突然申請前來香港採訪,而在內地申請記者證需要很長的時間,考慮到時間緊急所以沒有申請

辯4:從來沒申請過
付:是
辯4:國內記者證是否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出
付:是的
辯4:需要實名登記
付:對
辯4:這是國內政府發出的正式證件

付:是中國內地政府發出的正式證件

辯4:沒有這個證件進行記者工作是違規的

付:這個我不確定。我只知道國內規例與香港的採訪制度不一定相同,也有一部分機構允許沒有記者證的人進行電話採訪等採訪工作。具體詳細條文,因為我不是證件核發人員,無法準確回答,如果有疑問,請諮詢內地相關機構

辯4:先不要理會香港制度,集中在我的問題。剛才你說過內地如果沒有記者證進行記者工作是違規是否同意

付:我不確定

辯4:既然你知道是實名登記,也明白正式證件,不可以借給他人使用,是不是

付:對,但當天我借來的不是記者証,而是名片。我同事的記者證始終在他們處

辯4:你同意你主問時你的字眼是借來同事的記者證,沒有提及過借來名片麼?

控:本人及同事紀錄是,我沒有帶證明從事媒體事務的證件。

辯:我的問題是借來證件的部分。

官:說具體時間。勿忘初心,專注,抄筆記

武檢控官: 1605,張檢控官問到淺藍色TSHIT,答案是事發前幾天警察總部參加活動,市民送予,問活動時警察搞還是市民搞,答案是市民自發搞。

官:控方同理心,慢慢講給人時間消化。

辯:找到了,我的筆記是。。。。。

官:兩點9再開庭,你們兩點半回來,我讓書記播錄音。一個紀錄,各自表述時常發生,因為很多人忘記初心,不抄筆記。你主張他證供上有說有說借記者證

辯4:你剛說借了報同事的名片。

付:是的

辯4:你是否同意主問期間你從來沒有用名片兩字

付:我當時用“證件”兩字,是我認為沒有需要詳細解釋。真記者還是假記者,真警察還是假警察,真遊客還是假遊客,事件中對我攻擊的人行為正當性是沒有的。所以我沒有對證件2字做詳細解釋,而且在內地不特指記者証,駕駛執照、身分證、甚至家裡社區出入證,都可以被稱作證件。

辯4:事實上,當日你有沒有公司的名片

付:我沒有辦理公司名片,這是因為我個人原因,辦理名片需要申請,沒有特意去申請

辯4:名片的作用是什麼

付:可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以及從屬機構

辯4:同事借給你的名片是否你同事的名字。

付:但我沒有主動出示這張名片,不曾使用。這張名片被發現過程是襲擊我的人搶奪我錢包找出來的。

辯4:你在主問中講,為何在同事借來證件,是為了緊急事後證明身分

付:這是我向他借的意圖,但我並沒有使用,攻擊我的人發現我的名片時,我也沒有解釋要用這張名片幹什麼。所以我認為我借這個名片的意圖,與此案的關係不大,畢竟這又不是在審理我犯下的案件

辯4:你不要揣測我問題背後的目的,回答我的問題內容部分就可以了。第一,你在主問時解釋過為何拿同事證件,你說緊急時證明自己身分的代替品

付:是的

辯4:你是否同意,你拿著同事名片是證明不了你從事媒體工作的

付:同意

辯4:你的記憶是正確的,主問期間問過你有無環球網發出的證件或者職員證,你回答說:“有一張是環球時報同事的證件,我沒有帶證明我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

付:是的

辯4:然後你解釋你是從同事處得來這個證件

付:是的

辯4:然後主控官問你,你沒有帶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是沒有從內地帶來還是怎樣?

付:你就答,在內地都沒有

辯4:主控官再問為什麼

付:你說我入環球網一年,我主要工作是編輯,基本沒有涉及記者工作,所以當時尚未考取記者證。

辯4:根據這個上文下理,你當時說,證明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是否在說記者證。

付:在指記者証以及工作機構的名片,以及工作機構的職員證,等等一切能夠出示證明自己記者身分的相關證件。

辯4:當問及這些問題時,你的答案是當時尚未考取記者證。

付:這是我刻意補充的關鍵信息

辯4:我的問題是,考取記者證與否,同能否得到環球網的證件,名片、職員證有無關係?

付:沒有關係

辯4:法官閣下,我無野問了。

官:我叫你們聽錄音,一個紀錄各自表述的事情你們不再有爭議是否?主問是否講過借記者證。錄音支持到你的講法麼?

辯4 : 錄音的上文下理,辯方說法是支持的 ,但沒有一個具體的字眼。我表達不擅,等我做出解釋。我不會再問你在主問期間,你說過借記者證這個問題。

法官:我沒有想追究,只是提醒勿忘初心,要抄筆記。控方有無覆問澄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1/2]

D1: 羅 (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一名黑衣年輕人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
(參考 端傳媒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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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案情。

控方作呈堂用證物(Google Map截圖)出現問題,因控方臨時於昨天晚上辦公時間後修改,導致截圖時間有所出入。裁判官稱情況不理想。

1013 休庭10分鐘讓控方與辯方整理。
1032 再開庭,兩名被告人承認同意事實。

——————

傳召PW1 PC21298 張曉峯(音),隸屬港島總區衝鋒隊,當日負責當值突擊小隊B隊,身穿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1)

當天1208到達現場,有約200人聚集,群眾向到場警員方向指罵

控方律師指示證人在證物P3A(地圖)上標記當時群眾及自己位置

在1230高級督察鄺榮風(音)向聚集人士發出非法集結警告,PW1與群眾隔離約20米

PW1表示在大石街城安街交界有約50人聚集,當時有一身穿黑色短褲淺色運動鞋深色口罩向警員作侮辱性,挑釁性指罵 證人覺得黑褲男子為領導角色,因該男子戴有口罩 證人無法辨認其容貌

在1238高級督察再作非法集結警告,惟警告並未令群眾及該男子離開現場

在1255,因PW1認為該男子已干犯非法集結罪名,便沿城安街向耀興道向該男子進行追截,男子進入耀興街72號聖十字教堂

PW1表示自己在追截期間兩度失去該男子蹤影,包括在男子左轉入耀興道期間,失去其蹤影約3秒,其後在教堂入口重見該男子身影,因現場只有該男子身穿其描述裝束,故確認其為上述認為有領導角色的同一男子

PW1上前欲控制該男子,男子向證人方向揮拳及踼腳,PW1以警棍打擊該男子手臂位置,將男子制服在地,期間PW1在該男子背囊搜查出身份證確認身份

PW1留意到該男子腰間有硬物隆起,該男子在被制服期間反抗,PW1再以警棍擊打該男子手臂,期間從男子腰間跌出一長約27.5厘米長木柄槌子

其後男子停止反抗,證人稱自己隨即停止使用武力及將跌落該男子身旁的槌子放入其背囊之中

警員 34496 遞予PW1兩個深色口罩,表示為該男子所有物,PW1將該男子扶起,期間男子極力反抗及欲以頭部衝擊PW1,故PW1向該男子施以胡椒噴霧欲令其冷靜下來

在1300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 ;在1301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在1302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出拘捕

證人指認被捕男子為庭上第一被告

被捕男子被帶至北角警署,PW1在警署內搜查男子隨身物品 ,其中包括:
⁃ 2個粉紅色濾嘴
⁃ 防毒面罩
⁃ 黑色手套
⁃ 鐵製滑鼠墊
⁃ 警員 34496 遞予證人的兩個深色口罩

——————

1147 再休庭,似乎因為控方呈上片段未播到。
1153 再再開庭
1223 休庭5分鐘處理技術性問題。
1230 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審訊 [1/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因播放錄影片段問題,休庭半小時處理

1030開庭
傳召PW1 PC13714馮志豪(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判刑

梁(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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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今早才收到,辯方需時向被告解釋,判刑暫延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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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品格良好,懲教福利官認為教導所課程不合理科生,故認為勞教中心較合適,法庭按建議兩罪同期執行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判刑

盧(27) 🛑已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10月16日裁定罪成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考慮背景報告及求請後判刑。
裁判官認為罪行嚴重,需判處阻嚇式判刑,監禁式判刑是合適判罰。

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有上訴理據,但考慮到判刑只有3星期,而被告已還押2星期,因此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
- 3萬保釋金
-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日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於報稱住址

(直播員:本案被告就跳閘當場補票出閘,其後仍因此收到傳票,最終被罰款,現在再因被襲後糾纏而再被定罪,反觀本案聲稱受襲嘅休班警跳閘及從後撲跌被告咩事都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524馬鞍山

劉 (25)🛑涉另一單案件服刑中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馬鞍山大水坑港鐵站A出口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
2020年5月24日凌晨約1時,警方港鐡大水坑站內控制室,發覺站外一條行人隧道內的一部閉路電視遭到破壞,經無線電通知附近警員,有警員發現被告並跟縱回家,在屋苑樓下拘捕被告。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被告認罪❗️

判刑:
裁判官以4星期作量刑起點,接納辯方求情,及考慮到被告開審前主動認罪節省法庭時間,給予四分之一刑期扣減,並下令其中1星期與現正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延長刑期2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林(20) #判刑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 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認罪(10月20日)

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1/3扣減,

🛑即時監禁, 3年零四個月刑期🛑

//法庭判刑理由如下//

林XX 男 21歲 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控2019年10月14日於旺角警署外聯通黃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意圖摧毀損害警署側門,意圖傷害他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安全。

10月13日晚一群黑衣向旺角警署面向太子道西的門投擲多汽油彈,事後警方在附近一帶巡邏,也在側門崗位派警員戒備,側門也有放物資以及有人出入。
14日0010左右,被告和黃XX各拿一支汽油彈沿著水渠道花園街行,0015左右衝前轉入通菜街,到側門對面,被告燃點右手汽油彈後向側門投擲,黃隨即點燃右手汽油彈投擲,沿著通菜街逃跑。兩枚汽油彈落在警署側面外牆,碎裂但沒有起火。被案發經過為偵緝警員目擊,及CCTV影到。
最後被告被附近警員截查,被告逃跑期間曾脫下黑色頭套繼續急步行走,警誡下被告說“啊SIR我知錯了,承認扔汽油彈, 無想過這麼嚴重的。”

當時被告與黃各自管有一個打火機,兩個汽油彈布心與黃背囊內另一塊布,三塊布來自同一塊毛巾。其後警方在黃住所搜出另有3枚汽油彈,樽身BUDWISER。

被告警戒供詞曾說收到匿名電話,來電者曾表示說有被告女友裸照。約當晚11時50分到公園見到4名不認識的黑衫男子,又被帶到花園街大廈單位。之後再集合,蒙面男子向被告提供打火機、黑色頭套和黑色背囊,約定0115朝警署投擲汽油彈,完事後向某地集合。

被告供稱因手震沒有檢查汽油彈是否點燃,事後因恐懼沒有前往集合地點,後因內疚改變方向。

被告無刑事記錄,2016歲家人來港定居,大陸讀到中一,來港後與父親從事建築地盤工作,每日 1500工資,2019年5月父母分居,與母和姊姊同居。2018認識女友,2019年6月誕下兒子,關係不被雙方家人接納,女友家人去年8月將女友和兒子接回大陸惠州。一度失去聯繫,現恢復聯絡仍要提供每月5000元。

錄影會面被告曾說被是在被以女友裸照威逼下參與投擲汽油彈。如果被告人接納,這可以做為不單止求情理由,甚至可做抗辯理由。法庭未必接納警戒下的片面之詞,因此法庭表明可以做即時聆訊,就被逼犯案作出調查裁決。被告就要上庭答辯,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索取指示後,被告最後不會再提出自己威逼犯案,也不再提此求情理由。

辯方求情信,被告十分後悔,出獄後悔好好照顧女友和孩子,姊姊求情希望給予一個機會

辯方提交善導會智力評估,內容指被告智力較一般為低,可能與教育程度低有關。律師強調被告受人指使,裝備全部他人提供,投擲後沒有起火,沒有大破壞,即時認罪有悔意,沒有對警察仇恨。上訴庭對縱火案沒有指引,去年反修例以來投擲汽油彈案件,理由不盡相同,多涉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務恩怨警署,量刑起點6-8年,也曾有因被告背景,再減6-8個月。考慮被告角色,損毀少,希望從輕。

綜合考慮被告背景、求情理由、相關案件,法庭認為:

縱火嚴重,最高可以終身監禁,區域最高7年。法庭一向都會予以重判。過往案例法理由於香港人煙稠密,案發火警有機會造成嚴重人命財產損失,就算沒有意圖,但行為魯莽可能造成自己想不到的嚴重後果。除了罪責,需要有一定阻嚇。

被告與另一黃姓和其他不知名者,有計劃有預謀將燃點的汽油彈扔警署側門。前一晚警署正門已經大量黑衣人投汽油彈縱火,第一波後,警方已加強人手佈防。被告人承認企圖而有意圖縱火,該條控罪比縱火更嚴重,意圖用火摧毀財產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因此受到損害。

他參與縱火逃走段時間就被警員拘捕,可為束手就擒,調查期間,會面紀錄之間,到今日都沒有正面交代為何夥同他人汽油彈投警署。

被告一度在錄影會面中稱被用女友照片威脅參與犯案。直到庭上在法庭追問下才撤回說法。

無論因為個人原因,或者政治原因仇視警方都好,無論如何,都是嚴重案件,針對警方、警署,警方是重要法治機關,有關行為必然挑戰法治。汽油彈的確燃點過,但分別沒有爆破產生火警,幸運沒有對財物、警務人員或市民造成人身安全或者財務的損失。顯示汽油彈非常不穩定,難以控制,本身有危險性。

法庭看來,企圖犯案與實質犯案沒有分別。被告只有二十歲,嚴重公眾罪行不能因青年因素被輕判,青年相對公眾利益微不足道,有關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個人背景等等都不是有效求情因素,智力報告無作用,低智無法解釋為什麼他會犯罪,不是精神報告,不會獲得額外減刑。

行事期間戴上蒙面頭套,增加警方破案難度。以上所有原因,稍微有利是案中汽油彈沒有產生火警,沒有對任何財產行人產生任何影響

法庭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是唯一合理減刑理由,1/3扣減。

即時監禁,3年零四個月刑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2/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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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員170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新案件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控於今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被告今日沒有代表律師,申請押後案件將於12月1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2荔景
#審前覆核

D1:連(19)
D2:郭(22)
D3:李(19)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1-3:公眾妨擾罪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鋼珠
(2)D1-3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

控辯雙方同意爭議只在於被告身份及D1是否管有物品。共9名控方證人及依賴Now和RTHK合共約15分鐘的片段。

押後至2021年2月8-10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D2更改報到日子,批准。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普通襲擊 #傷人19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女子 何潤芝 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普通襲擊 [D1]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襲擊女子 何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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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1)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已認罪

D2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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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對口供自願性受爭議,錄口供時被警員威嚇;控方指 D2打開雨傘,是與 D1及現場其他人合謀襲擊PW1(即私了藍絲 何潤芝 浸會醫院職業護士,護理碩士),D2則稱開遮是為了保護PW1,且控方未能證明其傷勢是開遮期間發生。當日她走到街上,原意是為了尋回自己的女兒。

PW1當日在彌敦道清理路障,見到大批黑衣人在現場,當時有人大叫開遮,隨即有人拉她入遮陣拳打腳踢,並往她臉上噴漆;後來又再發生扯頭髮事件。

警員作供時否認有武力威嚇D2。法庭認為該警員作供「前後矛盾、不合邏輯」,如果D2被拘捕時因掙扎而被鎖上手扣,又如何反手簽口供紙?警員的記事冊亦對D2的傷勢隻字不提。法庭不接納警員的證據,即D2口頭招認、並簽署了該口供紙。

法庭不能肯定D2與襲擊PW1的人有共同目的。D2供詞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不能肯定D2是聽到現場呼籲而開遮,落街搵女也有Whatsapp記錄佐證,不能證明D2的版本不是事實。D2甚至有推開和勸喻D1,保護PW1之說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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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指自己是單獨行事,向PW1投擲一杯飲品,只是發洩其竹枝砸到自己的不滿。但法官認為兩件事相差2至3小時,因此推論D1的作供只是掩飾開脫自己與現場其他人共同行動,欺負或阻撓該名女子;會被竹枝砸到也是因為要阻撓她而走近。

非法集結要入罪的三個元素(梁國華案):
(1)三人集結在一起(集體行動)
(2)擾亂秩序
(3)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

1. 當時超過100人在案發現場一,每個階段都有超過3人作出具集體性質、共同目的的行動,態度兇惡,明顯是要迫使控方第一證人放棄搬雜物。D1在擲杯前已在現場,與其他人並肩作戰,作出了一系列行動。

2. 法庭不同意D1否認自己有份擾亂秩序,當時有20人圍著PW1,態度敵對具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現場有人勸喻其離開,顯示該些行為會構成威嚇及恐慌。

3. 第三個元素也不是被告人主觀決定,而是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情況會惡化至社會安寧被破壞,根據普通法可行使拘捕權的程度。D1 行為(踩竹枝、搶欄杆)配合在場其他人的高漲情緒、武力威嚇等共同作為,客觀上已構成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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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D1 從事酒店業 20 年,是家庭經濟支柱,也獨力照顧母親,但案發後被解僱,現時分別兼職議員助理與餐廳工作,收入大減。當時D1也是一時衝動,事後已感後悔。現時雖然收入大減,但在工作中找到意義,希望法官輕判,讓她可以改過自新,照顧年邁母親與曾經流浪的7隻貓。D1的兩位僱主及動保組織負責人亦分別撰寫求情信。

法庭指,監禁無可避免,會要求將D1先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候判。
法庭認為 D1 聲稱背景良好,但扯頭髮拖行PW1是相當侮辱性的行為。D1 母親聞訊即痛哭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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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判刑
‼️期間D1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前學生動源召集人

控罪:
(1)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
於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8年1月19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3)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25(1)及(3)條
於19年8月27日至20年7月2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鍾翰林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4)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違反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159A及159C條
於18年11月30日至20年6月9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控方代表為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即處理唐英傑港區國安法案件的主控。控方指今次屬鍾翰林第二次被捕,而第一次為東區裁院的侮辱國旗案件。控方透露被告報稱居住何文田地址,但前一天入住天水圍一間酒店,而該酒店房間由另一人登記。在被捕當天早上,被告人乘的士前往時代廣場,又問的士司機有冇人跟蹤佢;後來轉輾間抵達金鐘聖佐治大廈。


申請以不離開香港、旅遊證件早於7月29被捕時交出、姨媽以5萬元人事擔保、被告交出5萬元保釋金、遵守警署報到及宵禁令。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2條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拒絕批出被告保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 - - English ver. below - - -
#WestKowloonMagCourt3
#MrSoWaiTakVictorChiefMag #AppointedJudge
#FreshCase
#HKNSL

CHUNG, HON LAM,
Former Studentlocalism convener aka Tony Chung

Charges:
(1) Secession
Contrary to the “Hong Kong National Security Law”, Article 20
-
Alleged that between 1st Jul 2020 and 27th Oct 2020, in Hong Kong, together with other persons, actively organised, planned, committed or participated in acts, whether or not by force or threat of force, with a view to committing secession or undermining national unification, namely separat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KSAR.

(2)-(3)“Money laundering”
Contrary to Sections 25(1) & (3) of Cap. 455
-
(2)Alleged that between 19 Jan 2018 and 29 Jul 2020, in Hong Kong,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property, namely the total sum of $133,417.69 Hong Kong currency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 held in the name of the said Chung Hon Lam with Paypal HK Ltd. in whole or in par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presented any person’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ealt with the said property.

(3)Alleged that between 27 Aug 2019 and 29 Jul 2020, in Hong Kong, knowing or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property, namely the total sum of $564,318.19 Hong Kong currency deposited into the account held in the name of the said Chung Hon Lam with HSBC Corp. Ltd. in whole or in par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presented any person’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ealt with the said property.

(4) Conspiracy to publish seditious publication
Contrary to Sections 10(1)(c), 159A & 159C of Cap.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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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ged that between 30 Nov 2018 and 9 Jun 2020, in Hong Kong, conspired with other persons to publish seditious publications, namely to excite inhabitants of HongKong to attempt to procure the alteration, otherwise that by lawful means, of any other matter in Hong Kong as by law established.

This is Chung’s second arrest, the first was an Eastern Mag. Court case due to desecrating the national flag. And it was disclosed in court that Chung lives in Ho Man Tin but he was in a hotel in Tin Shui Wai the night before, which was cheked-in under the name of an unnamed person. By the morning of the arrest, Chung got onto a taxi, heading to Times Square. He also asked the driver if anyone was tailing him. He eventually arrived at St. George’s Building, Admiralty, details were given by the Prosecutor, Mr Anthony Chau, whom was in charge of Tong Ying Kit’s HKNSL’s case.

The defendant proposed bail in terms of not to leave Hong Kong, surrendering all travel documents (of which were surrendered during the 29/Jul arrest), Aunt providing a 50k surety, himself providing a 50k bail money, abiding police-reporting rules and curfew. Yet, the court refused to grant bail regarding to Article 42 of “HKNSL” and Article 9G of Cap. 221.

Case will be adjourned to 7 Jan 2021, Court 3 of West Kowloon Magistrates’ Court. The defendant will be detained under CSD custody by meantime.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2]
👤康(22) #1020深水埗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竹枝)。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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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員13714馮志豪作供

📎背景
17:10時,從通訊機得知在太子道西與荔枝角道有大批黑衫黑褲、蒙面或配備豬嘴的示威者。他們進行堵路,投擲汽油彈。警車駛到在柏樹街交界時遇上路障,隊員落車時見距離30米外有50名黑衫黑褲示威者。警員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往白楊街方向跑走。見到一名男子(被告)身穿黑衫黑短褲……手持一支長竹 (證物)

警員上前追截被告,用廣東話講:「警察咪走」,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蒙面法,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無理會指示繼續掙扎,另一警員用警棍擊打被告大脾,警員13618制服被告,之後除下被告的豬嘴及眼罩,他鬆開手中的長竹 (被警員15264撿走作證物)

[1] 影片顯示警車逆線行駛
[2] 警員全程用廣東話警誡、指示外藉被告


主問完,辯方盤問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