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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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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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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處理轉介文件。

(注:工程巴精神不錯,有和旁聽席人士點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2:33 開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竟疏忽打錯被告人的英文名字,申請修訂控罪書。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處理案件的方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雖然人少少,但感謝到場嘅旁聽師支持💛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作供

辯方盤問至1305休庭

1502 休庭,PW1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15:01 開庭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繼續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羅,黃,埃及籍手足(23-57) #1006旺角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3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A2及A3認罪後,律政司願意改為以《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兩人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A1羅(57)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時,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結果:

量刑起點:

控罪1:
A1:4年9個月監禁
A2:2年監禁
A3:2年監禁

控罪2:
A1:4年9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總刑罰如下:

A1:4年監禁
A2:1年3個月監禁
A3:1年3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575&QS=%28%7Ba+kwok%7D+%25coram%29&TP=RS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審前覆核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D1:串謀刑事毀壞
D2:串謀刑事毀壞
D3:串謀刑事毀壞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串謀刑事毀壞

全部不認罪

案件預計需要8天審訊,控方會傳召7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控方會依賴警戒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和會面紀錄。另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準備承認事實,控辯雙方承諾會於審訊前三個工作天呈交承認事實。

D4希望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法庭認為沒有特別理據使被告能因今天上庭而豁免到警署報到,因此拒絕申請。

期間所有被告保釋條件照舊,‼️D5因另一宗案件繼續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進行審訊。

(注:陳手足心情不錯,臨走時有向旁聽席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6/2]

鄭 (3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和亞皆老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證人控辯盤問完畢

辯方需要時間作書面陳詞

押後到2020年11月20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二庭)續審,期間被告擔保照舊
💛感謝到場嘅數位旁聽師支持
*審訊詳情稍後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完畢

由於餘下時間不足夠完成PW2作供,
法庭考慮到連貫性,因此押後至11月25日0930 續審時才傳召PW2。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6/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
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噴漆是女朋友給予。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作供完畢,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中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0/12]
👤(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17:00 休庭,113日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審訊進度:
PW1 截停被告的便裝警員 PC15560 王潤堅 完成作供
PW2 負責案件的軍裝警員 謝艾朗 完成作供
PW3 處理證物的警員 PC2213 李榮杰 完成作供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作供

⚠️為免欠缺誠信的控方證人作出串供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手足不利,控方證人的供詞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一併發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作證完畢
明天9:30 再續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方證人

//第四被告方盤問,關於付國豪記者身份的節錄//

辯4:還有些問題,但不用看片。就你的主問,當時你知道機場當天有示威活動

付:是

辯4:你也知道示威者不會想記者以外的人拍照或者短片的,是否同意

付:我當時並無思考這方面問題

辯4:你說你有記者衫,穿記者衫是保護自己

付:是的

辯4:你要用記者衫保護自己原因就是你知道示威者不希望有記者之外的人士拍攝,對不對

付:請允許我準確解釋一下,我具體哪段時間作穿上記者衫的動作。在進入離境大堂之前,拍攝警方拘捕衝出機場的示威者時,穿上記者反光衣的 ,當時的目的是,因為我穿著便裝,深藍色,我想,穿上反光衣,避免警方誤以為我是著黑衣的示威者。所以穿上反光衣,想將自己與他們區分,進入離境大堂後便不記得脫下反光衣

辯4:你在主問時說,“眾所周知當時示威對內地人士攻擊比較大,在這件事前後,據我所知,有不少親內地,或來自內地的人被打,所以我選擇了隱瞞身分。“當時你在答為何你想隱瞞自己記者的身分。我這樣說法對不對,當時你穿著記者衫,你就是擔心示威者對你有所不利的行動。

付:我剛才解釋過,我穿記者衫是為了防止警方拘捕其他人士時,誤會我的身分。我進入離境大堂後,本意是脫掉記者衫,但是忘記了。所以,實際上脫掉記者衫才是我保護自己的方法。

辯4:你同不同意,你當日不是以一個記者身分到達現場

付:我是受僱於內地環球時報環球網的記者,在庭審第二天就已經詳細解釋過自己身分。

辯4:你同不同意你當天到機場並非旅行受僱於環球網記者的職責。

付:請問有矛盾麼?我個人認為這兩個身分沒有矛盾

辯4:直接回答問題,你當天是否你履行環球網記者職責到場

付:當天我主要學習觀摩為主,當天機場已經有環球時報3位記者,我並沒有被安排到場採訪

辯4:簡單說你不是在履行環球網要求你的職責

付:8月3日去機場的行動不是

辯4:片段中你反覆用英語JOURNALIST 你的意思是記者

官:你沒有情景,就這樣說JOURNALIST 意義不大。

辯4:剛才短片你被包圍人士按在地上你跟圍繞你的人展開溝通。當時你說,主問期間你同意:i am not a journalist .

付:是的

辯4:這裡 journalist你意思是記者

付:是的

辯4:2019年8月16日你口供跟警察說:”我於2018年入職環球時報,擔任編輯,主要職責是審閱記者稿件。“

控:更正口供時間是2019年11月6日

辯4:主要職責是審閱記者稿件,我不會參與採訪工作,並非一名採訪記者,我沒有記者證。你是否同意你跟警方說了這句話

付:同意

辯4:裡面內容是事實麼?
付:是事實
辯4:照這樣說你沒有做記者工作原因是你沒有記者證

付:同時也是因為我在環球網入職時間不長,主要是編輯

辯4:國內沒有記者證就不能進行採訪

付:這個我不確定,我聽說國內與香港採訪制度不同,但實際上是否要考記者證才能進行採訪工作,我並非相關證件的持有人,我也不確定

辯4:你現在有記者證麼?

付:沒有

辯4:那個時候你是否申請緊記者證

付:因為我在沒有記者證情況下,突然申請前來香港採訪,而在內地申請記者證需要很長的時間,考慮到時間緊急所以沒有申請

辯4:從來沒申請過
付:是
辯4:國內記者證是否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出
付:是的
辯4:需要實名登記
付:對
辯4:這是國內政府發出的正式證件

付:是中國內地政府發出的正式證件

辯4:沒有這個證件進行記者工作是違規的

付:這個我不確定。我只知道國內規例與香港的採訪制度不一定相同,也有一部分機構允許沒有記者證的人進行電話採訪等採訪工作。具體詳細條文,因為我不是證件核發人員,無法準確回答,如果有疑問,請諮詢內地相關機構

辯4:先不要理會香港制度,集中在我的問題。剛才你說過內地如果沒有記者證進行記者工作是違規是否同意

付:我不確定

辯4:既然你知道是實名登記,也明白正式證件,不可以借給他人使用,是不是

付:對,但當天我借來的不是記者証,而是名片。我同事的記者證始終在他們處

辯4:你同意你主問時你的字眼是借來同事的記者證,沒有提及過借來名片麼?

控:本人及同事紀錄是,我沒有帶證明從事媒體事務的證件。

辯:我的問題是借來證件的部分。

官:說具體時間。勿忘初心,專注,抄筆記

武檢控官: 1605,張檢控官問到淺藍色TSHIT,答案是事發前幾天警察總部參加活動,市民送予,問活動時警察搞還是市民搞,答案是市民自發搞。

官:控方同理心,慢慢講給人時間消化。

辯:找到了,我的筆記是。。。。。

官:兩點9再開庭,你們兩點半回來,我讓書記播錄音。一個紀錄,各自表述時常發生,因為很多人忘記初心,不抄筆記。你主張他證供上有說有說借記者證

辯4:你剛說借了報同事的名片。

付:是的

辯4:你是否同意主問期間你從來沒有用名片兩字

付:我當時用“證件”兩字,是我認為沒有需要詳細解釋。真記者還是假記者,真警察還是假警察,真遊客還是假遊客,事件中對我攻擊的人行為正當性是沒有的。所以我沒有對證件2字做詳細解釋,而且在內地不特指記者証,駕駛執照、身分證、甚至家裡社區出入證,都可以被稱作證件。

辯4:事實上,當日你有沒有公司的名片

付:我沒有辦理公司名片,這是因為我個人原因,辦理名片需要申請,沒有特意去申請

辯4:名片的作用是什麼

付:可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以及從屬機構

辯4:同事借給你的名片是否你同事的名字。

付:但我沒有主動出示這張名片,不曾使用。這張名片被發現過程是襲擊我的人搶奪我錢包找出來的。

辯4:你在主問中講,為何在同事借來證件,是為了緊急事後證明身分

付:這是我向他借的意圖,但我並沒有使用,攻擊我的人發現我的名片時,我也沒有解釋要用這張名片幹什麼。所以我認為我借這個名片的意圖,與此案的關係不大,畢竟這又不是在審理我犯下的案件

辯4:你不要揣測我問題背後的目的,回答我的問題內容部分就可以了。第一,你在主問時解釋過為何拿同事證件,你說緊急時證明自己身分的代替品

付:是的

辯4:你是否同意,你拿著同事名片是證明不了你從事媒體工作的

付:同意

辯4:你的記憶是正確的,主問期間問過你有無環球網發出的證件或者職員證,你回答說:“有一張是環球時報同事的證件,我沒有帶證明我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

付:是的

辯4:然後你解釋你是從同事處得來這個證件

付:是的

辯4:然後主控官問你,你沒有帶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是沒有從內地帶來還是怎樣?

付:你就答,在內地都沒有

辯4:主控官再問為什麼

付:你說我入環球網一年,我主要工作是編輯,基本沒有涉及記者工作,所以當時尚未考取記者證。

辯4:根據這個上文下理,你當時說,證明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件,是否在說記者證。

付:在指記者証以及工作機構的名片,以及工作機構的職員證,等等一切能夠出示證明自己記者身分的相關證件。

辯4:當問及這些問題時,你的答案是當時尚未考取記者證。

付:這是我刻意補充的關鍵信息

辯4:我的問題是,考取記者證與否,同能否得到環球網的證件,名片、職員證有無關係?

付:沒有關係

辯4:法官閣下,我無野問了。

官:我叫你們聽錄音,一個紀錄各自表述的事情你們不再有爭議是否?主問是否講過借記者證。錄音支持到你的講法麼?

辯4 : 錄音的上文下理,辯方說法是支持的 ,但沒有一個具體的字眼。我表達不擅,等我做出解釋。我不會再問你在主問期間,你說過借記者證這個問題。

法官:我沒有想追究,只是提醒勿忘初心,要抄筆記。控方有無覆問澄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1/2]

D1: 羅 (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及D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一名黑衣年輕人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
(參考 端傳媒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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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案情。

控方作呈堂用證物(Google Map截圖)出現問題,因控方臨時於昨天晚上辦公時間後修改,導致截圖時間有所出入。裁判官稱情況不理想。

1013 休庭10分鐘讓控方與辯方整理。
1032 再開庭,兩名被告人承認同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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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PC21298 張曉峯(音),隸屬港島總區衝鋒隊,當日負責當值突擊小隊B隊,身穿防暴制服。

控方主問(1)

當天1208到達現場,有約200人聚集,群眾向到場警員方向指罵

控方律師指示證人在證物P3A(地圖)上標記當時群眾及自己位置

在1230高級督察鄺榮風(音)向聚集人士發出非法集結警告,PW1與群眾隔離約20米

PW1表示在大石街城安街交界有約50人聚集,當時有一身穿黑色短褲淺色運動鞋深色口罩向警員作侮辱性,挑釁性指罵 證人覺得黑褲男子為領導角色,因該男子戴有口罩 證人無法辨認其容貌

在1238高級督察再作非法集結警告,惟警告並未令群眾及該男子離開現場

在1255,因PW1認為該男子已干犯非法集結罪名,便沿城安街向耀興道向該男子進行追截,男子進入耀興街72號聖十字教堂

PW1表示自己在追截期間兩度失去該男子蹤影,包括在男子左轉入耀興道期間,失去其蹤影約3秒,其後在教堂入口重見該男子身影,因現場只有該男子身穿其描述裝束,故確認其為上述認為有領導角色的同一男子

PW1上前欲控制該男子,男子向證人方向揮拳及踼腳,PW1以警棍打擊該男子手臂位置,將男子制服在地,期間PW1在該男子背囊搜查出身份證確認身份

PW1留意到該男子腰間有硬物隆起,該男子在被制服期間反抗,PW1再以警棍擊打該男子手臂,期間從男子腰間跌出一長約27.5厘米長木柄槌子

其後男子停止反抗,證人稱自己隨即停止使用武力及將跌落該男子身旁的槌子放入其背囊之中

警員 34496 遞予PW1兩個深色口罩,表示為該男子所有物,PW1將該男子扶起,期間男子極力反抗及欲以頭部衝擊PW1,故PW1向該男子施以胡椒噴霧欲令其冷靜下來

在1300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非法集結作出拘捕 ;在1301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在1302 PW1向該男子宣告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出拘捕

證人指認被捕男子為庭上第一被告

被捕男子被帶至北角警署,PW1在警署內搜查男子隨身物品 ,其中包括:
⁃ 2個粉紅色濾嘴
⁃ 防毒面罩
⁃ 黑色手套
⁃ 鐵製滑鼠墊
⁃ 警員 34496 遞予證人的兩個深色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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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再休庭,似乎因為控方呈上片段未播到。
1153 再再開庭
1223 休庭5分鐘處理技術性問題。
1230 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審訊 [1/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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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播放錄影片段問題,休庭半小時處理

1030開庭
傳召PW1 PC13714馮志豪(音)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判刑

梁(17)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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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今早才收到,辯方需時向被告解釋,判刑暫延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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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正面,品格良好,懲教福利官認為教導所課程不合理科生,故認為勞教中心較合適,法庭按建議兩罪同期執行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判刑

盧(27) 🛑已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10月16日裁定罪成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考慮背景報告及求請後判刑。
裁判官認為罪行嚴重,需判處阻嚇式判刑,監禁式判刑是合適判罰。

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認為沒有上訴理據,但考慮到判刑只有3星期,而被告已還押2星期,因此批准被告保釋。

保釋條件:
- 3萬保釋金
-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2日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於報稱住址

(直播員:本案被告就跳閘當場補票出閘,其後仍因此收到傳票,最終被罰款,現在再因被襲後糾纏而再被定罪,反觀本案聲稱受襲嘅休班警跳閘及從後撲跌被告咩事都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