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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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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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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1]

D1:王 D2:梁 D3:羅
D4:馮 D5:何D6:郭 (19-2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2020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被搜出膠袋內藏有2.72克大麻草及一支金屬管內的固體含大麻酚)

——————

09:50
甫開庭一被告律師表示被告不舒服還未到庭,法庭宣佈暫休1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312日, 蘇(29)已還押301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控方控罪基礎
基於同意案情,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分別是
PW1、2 拘捕警員
PW3 偵緝警員
PW4 爆炸品處理人員
PW5 總督察 陳橋超(讀音)

辯方指PW5書面證供可以用65b案情取代,但控方堅持傳召PW5,因證人陳述書有清晰地把鐳射裝置分類為不同等級

辯方不爭議拘捕、警誡、檢取證物。辯方爭議
就控罪(1)
- 煙餅是否爆炸品
- 是否明知而管有

就控罪(2)
- 未知詳情

就控罪(3)
- 是否有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除被告外,還會傳召1位證人

——————

傳召PW1 PC22679 姚廣昌(音)

控方主問(1)
現駐守元朗軍裝巡邏第4小隊,當時兼任第三梯隊第一小隊。

當時18座小巴警車上有約11警員,包括PW2。當晚約2142接到電台消息指案發地點附近有20-30人聚集,因此警車駛往案發現場。聚集人士見到警車便分成兩批散去。警車隨即轉入附近馬路停車,警員落車試圖追截該批人士,追到國華大廈後巷無發現,再向前跑發現有人走(按:???)。見到有人走,便大叫「警察咪走」。再稍後見到1黃色T恤黑色長褲藍色球鞋人士跑走並跑出馬路(青山公路136號),但稍後該男子自己跌倒,警察隨即跑上前制服他,並鎖上手拷。控辯雙方對被捕人身份無爭議。

PW1搜到足夠證物後,於2155時以攻擊性武器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稍後以警車押送被告往警署見警署警長。PW1記得被告曾與警長交談,但忘記交談內容,大概為警長詢問被告是否需要見醫生。

控方之後要PW1看相簿,期間張官不滿相簿照片沒有號碼標記,難以確定「邊張打邊張」。控方申請休庭一會以填妥相片號碼

——————

1038休庭
休庭期間發生小插曲,家屬所坐之旁聽木椅子突然斷開,折成兩段,幸而無人受傷

——————

控方主問(2)
控方請PW1看相簿,照片1、2為被告當時衣著,相片3為灰色口罩,PW1忘記從何處搜到,但確定制服被告時沒有口罩。相片9為背囊,但張官發現相片號碼與證物編號不符,斥責控方粗心大意。之後,控方繼續請PW看伸縮棍、激光筆等證物之照片。觀看照片40時,PW1指證物紅色膠袋為被告手持而非背囊搜出,而紅色膠袋內有照片41所拍攝的鐵釘。PW1觀看圖片33時,指出圖片33只裝有圖片34,而35則由一黑色布袋(圖片32)搜出,即黑色布袋內有圖片35、圖片33之證物,而圖片33之證物內裝有圖片34之證物。控方再請PW1確認自己當天的警車行進及追截路線。控方主問完畢,張官再問當天被告有否戴帽,PW1指因光線暗而看不見被告有戴帽,但制服被告時有帽掉落地下,因此推斷被告有戴帽,即圖片44所示之帽子。

辯方盤問
PW1承認大叫「咪走」時街上並不清靜;制服被告人時被告已趴在地上;不同意被告曾向警署值日官要求睇醫生

控方沒有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庭外消息

D1: 15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於銅鑼灣恩平道及希慎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被控於同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中国太平大廈的玻璃窗及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參與非法集結
D2被控於同日於銅鑼灣恩平道及希慎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刑事損壞
D2被控於同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共政府的磚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及D2被控於同日用磚頭阻礙銅鑼灣某處的行車路。

案情:
控方案情並非指兩被告親手毀壞涉案財物,而是指控他們舉傘作掩護。

背景:
// 政府早前強推「港版國安法」,大批市民於5月24日上街示威,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有人堵路,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胡椒球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並拘捕最少180人。兩名15歲少年分別被指與當日大廈玻璃門窗被毀、掘磚、堵路等事件有關,被控三項罪名,今於少年法庭應訊,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至12月29日再訊,其間須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
(摘自 蘋果日報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0930在東區少年法庭再訊

期間2名被告均獲准保釋,條件包括:
現金擔保
每週報到1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9:30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就住

辯方專家報告
袁孟豪醫生
腦神經科顧問醫生的看法。

----------
1100 早休半小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辯方盤問階段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修訂控罪1 + 2, 新增控罪 3)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聽取答辯,期間維持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荃灣

劉(26)

控罪:刑事損壞 ‼️認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25日凌晨於荃灣港鐵站A出口外天橋用紅色噴漆噴字,包括「支持醫護罷工」、「毋忘沙士教訓」等。

判刑:
起點定於三個月監禁,認罪扣減一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法庭明言,於考慮此等刑事損壞案件時,法庭並非考慮內容誰是誰非,除非是非常特別的情況。

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賠償$2,500予路政署。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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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PC26824趙國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重覆案情,PW2指自己落車後從裕景坊往康樂路輕鐵站方向追捕聚集人士,但無發現,同隊認為PW2離隊太遠,因此PW2折返往小隊方向。

控方要求PW2看相簿,當天PW2負責搜查背囊,PW確認自己搜出八達通、文宣、生理鹽水等證物。PW2確定圖片44(帽子)由AO PC22679 交給他。

辯方無盤問

——————

原本準備傳召PW3,但控方提出修訂承認事實,然而該修訂承認事實為英文。同時,考慮PW4爆炸品處理人員為外國人,故法庭需安排翻譯,因此宣布休庭半小時。

1132休庭

——————

1206重新開庭

傳召PW3 11527蘇芷穎(音)

控方主問
2019 年11月15日駐守元朗警署
PW3承認在2019 年11月16日已被通知被告已聘請律師,亦已拿了「三世書」(按:背景陳述書的俗稱)。

辯方無盤問

——————

控方用英文宣讀已修改的承認事實,同一時間傳譯員幫被告傳譯成中文,內容主要提及雷射筆不同頻率等級的四大分類。
辯方同意已修改的承認事實。

——————

傳召PW4專家證人Adam Roberts盧秉善
在爆炸處理組任職警司

辯方對PW4的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主問
在爆炸處理組工作了多長時間?22年。
工作性質包括甚麼?辨認爆炸品。
需要獲得一些甚麼專業資格嗎?要的,需要就讀一個為期4年的訓練課程,而且需要持續進修。
就你提交的專家報告,在第1頁底下的是你的簽名嗎?是。
報告的附件1裏列下了需要獲取的專業資格資訊。
你在過去有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作過供嗎?有。
曾多少次在法庭上作供?不太記得。
大概呢?大概最少有10次。

辯方對報告沒有爭議

就此次案件有檢查過煙霧餅嗎?有。
你的意見是否紀錄在報告中的第4點中?是。
你的報告是否根據第4.2點中所述的事實而撰寫?是。
你有否考慮過第4.3點中所提及的因素?有。
請解釋一下煙霧餅。煙霧餅是一個可以釋放煙霧的儀器,而這些煙霧是因為biotechnic effect(生物科技效果?)所產生,雖然煙霧餅在設計上只是產生氣體,但因為它引用biotechnic effect,能產生爆炸。
它有甚麼化學元素?我並不是一名化學家,根據我的專業判斷,它不會爆炸,但內裏會自動釋放煙霧。

法官好像之後向PW4確認pyrotechnic effect,PW3指煙霧餅所產生的白色厚重霧氣就是pyrotechnic effect。

辯方盤問
你的母語是否英語?是。
你能讀懂中文嗎?不能。
你之前是否用過3次pyrotechnic effect?是。
我能否把pyrotechnic這個字當作形容詞用?能。
如果將它與煙花連接在一起,你是否同意它是一個形容詞?同意,煙花是pyrotechnic effect。
你是否同意pyrotechnic effect會產生煙火?是,一般都會有。
如果被釋放的只有煙霧,你是否同意那能算作pyrotechnic effect?它需要可自我持續,跟點燃報紙不一樣,那並不屬於pyrotechnic effect 因為那需要可自我持續地燃燒。
那點燃雪茄呢?不,燃燒雪茄是藉由吸納空氣中的氧氣,它並不是可自我持續。
那點燃香燭呢?你是否能解釋點燃香燭跟點燃煙霧餅有何區別?香燭燃燒是靠吸納空氣中的氧氣,煙霧餅的燃燒是pyrotechnic因為它是可自我持續而且不會自我燃燒。
再舉例,蚊香呢?你會否認為它是pyrotechnic?否,因為它不能自我持續。

控方覆問
請解釋何為自我持續。
那是一種(化學)反應,當反應發生,它就會持續地燃燒,並不需要任何其它東西(輔助),譬如說,就算你把那件物件放置在水中,它也會持續地燃燒。
當我點燃了一個煙霧餅,我該如何使它熄滅?因為那是一個化學反應,它會持續地燃燒。
我們可以弄熄它嗎?我從未嘗試過。
有沒有任何文獻透露該如何弄熄它?正常的話,需要把它們弄成小塊,將它們分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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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額外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辯方盤問階段

午休
14:00重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300 午休至1430,仲有一單手足案未做 - 張(3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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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就住

辯方專家報告
袁孟豪醫生
腦神經科顧問醫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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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早休半小時
1303 休庭至下午2時半

仲未講完 余醫生的醫學講座(樹獺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7]

👥D1王(19),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0),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2020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被搜出膠袋內藏有2.72克大麻草及一支金屬管內的固體含大麻酚)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認罪 及同意案情
求情及判刑將於本案最後一個審訊日(11月13日) 處理

//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罪,其餘被告則否認控罪。案情指,去年6月12日早上8時30分,有過千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所有行車線,並以雪糕筒及鐵馬等組成路障,警方拍攝到有人於夏愨道東行線近添美道設置路障,一名年長示威者站在路障並近警方封鎖線的地方,手持並揮舞一面大的英國國旗。D5被拍攝到站在示威者前排,與數名示威者用膠索帶將鐵馬綁在一起成為路障,期間他曾拉下口罩並被拍攝到樣貌。
警方亦拍攝到D2在早上約9時30分,於夏愨道近添美道以鐵馬設路障,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雪糕筒及水樽。警方於去年8月27日拘捕D2,接著於9月18日拘捕D5。
兩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求情和判刑則待其餘4被告審訊完結後一併處理。控方一度反對保釋,最後被告獲准保釋,惟須提高保釋金額至1萬元及由母親作1萬元人事擔保。至於不認罪的4人明天續審。//【蘋果日報】

另外四被告中一人因病缺席審訊,案件將押後明日0930續審。

全部被告獲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辯方盤問階段

第一被告方盤問階段完結
第二被告方無盤問
第三被告方盤問階段完結

午休後
14:00重開

第四被告方盤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0930更正為1430⚠️

內庭人數一隻手數得曬...
1427廣播
1450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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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採納和確認報告結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229旺角

D1:盧(17)
D2:麥(27)
D3:黃(29)
D4:陸(24)

控罪:
(1)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1)D1被控於年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共100條膠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下保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4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1同意以下案情:
有社交平台telegram群組「香港人抗爭日程表」及網上平台「連登討論區」呼喚支持者紀念「831事件半週年」到旺角港鐵太子站聚集會合。2月29日傍晚逾300名群眾在旺角一帶聚集參與活動。當中有人向警員射雷射槍、扔汽油彈、向銀行同商店塗鴉並噴上黑漆。

由於現場人數眾多,警方臨時調派駐港島警員作支援。PW1就是被調派該隊的指揮官,指現場多人作出設置路障和作出非法行為,包括非法佔據道路、縱火、毀壞店舖、拆卸馬路旁的欄杆等,影響社會安寧。

警方的包圍計劃是沿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設封鎖線,與另一隊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防線。當晚約2313至2317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警告,其後收到命令作即時封鎖,於彌敦道610號Longines(浪琴錶)錶行外包圍約100名人士並作出搜查。

PW2/3得到一名女警協助下搜查被告,當時被告身穿綠色T恤及牛仔褲。從袋裏搜出以下物品:
P2一包未開封可用作紮電線的膠帶,內有100條
P3一包生理鹽水
P4 四樽生理鹽水,牌子euromed
P5 一支生理鹽水,牌子brown(?)
P6 一隻手套
P7 一對手套
P8 圍頸嘅布或者巾
P9 一頂啡色嘅帽
P10 一頂黑色嘅帽
P11 兩件黑色T恤

控方正式撤回控罪,自簽保$2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損壞財產或意圖損壞財產罪行,管有或疑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證物P2充公,而P1,3-11歸還物主。D1需繳付$300訟費,訟費將於保釋金中扣除。

D3/4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向控方作出陳述,較長的押後已考慮到堂費等因素。D2不反對押後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各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1月2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排至2021年1月25,26日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新案件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向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控方要求辯方於再審的四星期前,即11月24日前回應各被告的答辯去向,以方便控方有足夠時間就同意案情及審前覆核作準備

新增保釋條件:
所有被告需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覆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今日進行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雷(29)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背景:
控方指稱當天有示威者在紅磡蕪湖街及漆咸道北交界掘磚,並築起遮陣及其他路障。警方於晚上約11時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開始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向黃埔花園逃去。當時被告被發現身處示威者隊尾,更一度跌倒,約五分鐘後被捕。事後化驗結果顯示,被告身穿的黑衣有汽油痕迹。
(摘自蘋果)

不認罪

控方有2名市民證人,8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第二項控罪)(政府化驗師)

4個半小時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

預審期:5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5月10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提交承認事實,問卷。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