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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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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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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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阻街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1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0922大水坑 #普通襲擊

甘(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港鐵大水坑站B出口行人隧道內襲擊一名女子龍群

控方三名證人,PW1係受害人,PW2 & PW3係警員,並非目睹事發經過,只是後來拘捕被告,拘捕程序被質疑。控方呈上的會面記錄及另一證物已在處理特別事項時被剔除,對控罪並非重點,餘下來只係PW1。

PW1證供說自己事發之前用小鐵鏟去清理連儂牆,事發當時有向著被告舉起小鐵鏟作狀及有用手撥開被告電話。

辯方爭拗PW1在庭上表示與被告相對站立的位置,不可能襲擊PW1後腦,而且與口供不同,法庭接納PW1解釋,事發後錄口供,當時應該記憶清晰;但審訊作供事隔時間太長,記憶可能有出入,打頭和打面係一連串動作,先後次序有機會記錯。辯方律師曾在盤問PW1其間指出她有可能干犯若干罪行(非集、刑毀、暴動),裁判官提點PW1可以對相關不利的盤問表示不回答,PW1亦不回答。而辯方律師認為PW1在這方面是迴避了問題,影響口供的可信性。惟裁判官認為相關細節並不是普通襲擊案案件的爭議點,故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裁判官睇過辯方提供由被告拍攝的錄影片段,被告拍攝在場清除連儂牆的人仕,見到有人被拍攝時轉身離開,但被告會追前拍攝,仲會轉換前後鏡頭,因而見到被告自己,之後PW1出現,相方拿手機互拍,場面混亂,見到PW1頭部向後跌,眼鏡被則掛在面上。

裁判官同意事件係突然發生,只係在短短一兩秒內,PW1記憶不仔細係可以理解,呢個問題不是關鍵,亦理解當時PW1被陌生人拍攝,害怕拍攝後片段被放上網,片段顯示被告在拍攝過程中無後退動作,認為不會出於自衞或意外。

PW1誠實可靠,雖然事後被告被在場人仕襲擊,但並不影響被告早前襲擊的事實,PW1報稱被襲擊的位置易與醫療報告吻合。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人沒有求情、不打算作背景陳述。

裁判官在作出判刑前,希望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給予保釋(原有擔保金500蚊、新增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判刑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0944開庭
傳召PW9偵緝警員9865

1001 傳召PW10 FDT33456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新案件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新案件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出庭自辯及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案件押後至12月21-2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0930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豁免本日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033 廣播 1043 開庭

【第一宗案件】
D1:文(21) ‼️從8月12日聆訊開始缺席
D2:范(30)

控方表示由於D1已潛逃,今天只須處理D2的事宜。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天需要處理兩項事項,① 各被告是否預備答辯,及② 案件管理事宜。法庭先與眾被告確認所有人今天均有法律代表,亦表示好多謝控辯雙方明顯地在案件押後期間明顯地有溝通。法庭確認已收到2頁(修訂)控罪書(Revised Charge Proposal),標註日期為今天10月23日。

D29,34代表首先確認最新指示是對是否有發生暴動(existence of riot)有爭議。

控方提到上次聆訊是8月12日,而早於8月24日出信聯絡各被告並附上問卷查詢各人爭議點,截止10月12日有16名被告仍未作出回應於是再向他們發信;10月20日有部份被告表示未能確認,且控方亦已綜合各回應後通知法庭,並就分拆建議提出4個方案:① 11名被告不爭議有暴動的出現,② 9名被告爭議暴動是否有發生,而同時分別有錄像影到各自有行為或在現場一帶出現,③ 將爭議是否有暴動,不爭議身分確認及證據,④ 簡單來說就是「咩都有爭議」類,包括爭議是否有暴動、錄像真確性、身份等等。今早與辯方溝通過,得知仍有部份被告表示「轉軚」,例如類別①現剩下3名被告。相信分拆出類別①、②可分別為法庭減省1/3至1/2不等的審訊時間。

法官了解並希望今天能有建設性的進展,但得知部份被告尚未能確認取態,案件管理進度或未如理想。希望雙方能儘早達成共識。

D6代表因未能如期提交案件管理問卷向法庭致歉,因就暴動、身份及錄像連貫性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④。法庭對此表示不會考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法庭作出的指示及儘早約見當事人洽商。律師表示明白,又指確認8月24日收到信件,由於Annexe B內指出針對被告的兩段片段之一(CCTV HAR)的檔案無法開啟播放,再向控方索取需時。另外直至10月8日方收到彩色相冊及其他unused material。就處理得不理想向法庭再次致歉。

法官重申不追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時間表,一齊合作。

D7/21代表回覆問卷時曾表示對片段有爭議,不知為何會歸類至類別②而非④。經澄清類別②後,律師表示明白,「咁我就安心了」。法官認為律師未免太過小心,案件管理作分野並非已斷定對當事人作出某些指控。律師確認只要到審訊時仍可對此作出爭議即可。

D28代表指較早前被納入類別①,8月提訊時已表示將會爭議「暴動」;後來問卷以相反句式去問,回應答「no」而衍生誤會,相信D28該納入類別②。

D39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但經被告思考過法律意見後作出更清晰指示。現爭議控罪所列時地中暴動有否,對身份沒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③。

D32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將爭議「暴動」,不會爭議證據可呈堂性,故應納入類別③。

D29/34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根據Annexe B指有片段影到D34而對「暴動」有爭議,應納入類別②。至於Annexe B沒有提出有任何針對D29的錄像片段,應納入類別③。律師再就真確性(authenticity)作出陳述,律師表示無法確認身份,但簡單而言將爭議真確性。

法官另向3位未曾答覆過得被告查詢意向(D6/18/案件一D2)。
分別回應指從8月一直沒有改變立場,D2表示已回覆但可能傳遞文件上有「走漏」,以上均應納入類別②。

暫時是:
① 現剩3名
② 12名被告+D28+D34,共14名
③ 14名被告+D32+39,共16名
④ 11名被告+D29,共12名

控方認為若類別①現只有3人,在調配法庭資源方面會否再作考慮。申請休庭15分鐘考慮最新方案。

1119 休庭 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152 開庭

控方打算講類別①中3名被告納入類別③,變相可「為法庭減省咗一個審訊」。另外建議類別④中的D6/7/21納入類別②,因為三人均有片段影到當時的行為。

控方預計剩餘三個類別審期分別為45日、30日及45日。類別① 3人沒有錄像拍攝到,控方只能根據環境證供、被捕情況及身上搜出物品。法官建議可用同意案情處理,又質疑如果需要傳召為數不多的證人證供,何不儘快審訊;再假設3人不認罪,都會希望儘快處理案件。考慮到案件複雜性,為何要3人糾纏30日。法官認為雖然只有3人,但值得分開審訊。

控方同意,預計3人審訊需時8至10日。法官認為若拘捕情況不複雜,各被告約需1天,另加上可能就暴動「播播片」,和部份以同意案情處理,估計未必需要8至10日?辯方冇補充。控方仍認為保守估計需要10天,而類別③可縮短至25天審訊。

法官向類別④的眾被告進一步查詢,明白到大家各有不同爭議,但想了解具體有何爭議,或許能再作分拆。

D29確認「由得控方去舉證」。

D14/25表示反對有暴動,爭議警員證供,由於冇任何錄像片段故不爭議錄像連貫性及真確性,亦不爭議地圖。另爭議被捕時與被捕後影相衣著不一。法官提醒現只處理案件管理事宜,不作任何指控。

D19/33代表不爭議被捕,但爭議CCTV,需要傳召拘捕警員作盤問。

D20代表將爭議被捕因沒有錄像影到被告,只爭議被告被截停及PW供詞。不爭議片段(因為冇),只爭議警員供詞目擊到被告被捕前行為。法官向律師查詢,是否據律師所了解該PW有呢方面證供針對被告,律師確認。法官再查詢警員編號,律師透露是沙展8764。再次確認對錄像冇爭議,只爭議8764證供及對被捕冇爭議。

D26代表將爭議暴動議題,CCTV真確性冇爭議,身上搜出物品及身份有爭議。律師表示由於上週三先獲法援委派,不久前先收齊文件。

D27/30保留對暴動爭議,時地未能好準確掌握。錄像方面:警員攝錄片段和CCTV冇爭議。對公開片段(opensource footage)則有保留,對公眾傳媒錄像冇爭議,但「opensource」本來好難清楚界定,據悉是由身份不明的被捕者所拍攝,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對「opensource」會否有好闊或好窄理解?對被捕冇爭議,圖片或地圖都冇爭議。

D35/37代表會爭議暴動,但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捕不爭議,但會爭議警員描述被捕前事宜,相簿和地圖冇爭議,錄像亦冇爭議。

D40代表將會爭議暴動有冇發生到,而時間更需要進一步釐清。冇爭議現場拘捕被告;針對被告行為證供的呈堂性和真確性有爭議,片段雖然不多但相隔一段距離導致清晰度不理想,需爭議片段是否可靠?能否從中認出被告?律師指被告只有被捕時被影到,其他時段沒有(涉被告的)錄像。

D29代表就被告被制服(subdued)地點有爭議,身份冇爭議,CCTV真確性(authenticity)和連貫性(chain)冇爭議,另就呈堂性(admissibility)亦冇爭議,相簿和地圖冇爭議。對警員口供有爭議,將會傳召2名PW。假如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亦有需要傳召,法官於律師確認過現在沒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

法官暫時歸納: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7名被告,類別③ 13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實際需要靠同意案情方可再落實,或眾被告會否有臨時特別指示。

控方更正為: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4名被告,類別③ 16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因為眾被告爭議點不同:部份爭議片段,部份爭議地點,希望儘量將持相同爭議點的歸納入同一類別,並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審訊。

類別① 中的D38代表補充,認為控方估算10天審訊太保守,客觀認為5-8天已足夠,本被告部份則在3天內可以完成。

今天答辯不認罪被告:
D7/8/9/10/12/15/17/18/20/21/22/23/28/31/32/35/36/37/38/39/41/42/43/44
而其餘被告保留押後答辯權利。

四類別各被告分佈如下:
類別① D9/10/38
類別② D5/6/7/13/15/16/18/21/22/24/42/案一D2
類別③ 1/2/3/4/8/11/12/17/23/31/32/36/39/41/43/44
類別④ 14/20/25/26/27/29/30/33/35/37/40

法庭下達命令分拆類別①,並排期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向書記查詢法庭日誌空檔及就排期議題磋商。

1245再休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322 再開庭

D9/10代表向法庭稟報類別①案件今天可定審前覆核和審期。另外D38代表表示進入審訊階段便不能繼續代表被告,屆時會由李大律師接手案件。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37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D15在勞教中心服刑期間免於警署報到,其他條款不變

類別①案件將於21年4月1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屆時將呈堂控辯雙方均簽妥的同意案情。另已排期至21年5月31日至6月9日09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8天審訊。

類別②③④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2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另外D15較早前因其他案件於9月1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現需要還押。

1340 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求情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人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判刑理由

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聯同其他人在食肆內進行大規模破壞,被捕時管有2個液體化石油器而其中一個接連噴火槍,若然是成年人,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被告16歲,學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已還押2個星期。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接受感化令或在更生中心內拘留。

法庭認為香港面對非常困難的時刻,被告衝動做出超越法律界線的事,法庭明白被告對政治有意見,但被告所做的事情不會得到認同。

法庭判處年輕人時需考慮「更生」、「懲罰」以及「阻嚇」等元素。裁判官坦言如果本案的規模輕微,並非攜有危險器具,判刑時相信可以側重「更生」,但本案屬於較嚴重的同類案件。

法庭考慮了破壞程度、涉案人數以及管有危險器具,認為不可過分著重「更生」,必須「阻嚇」及「懲罰」。為此法庭感到十分傷心,最終認為禁閉式刑罰較為適合。故此,就控罪1-2,判處更生中心,就控罪3,判處2000元罰款。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李(50) #0921元朗

修訂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新增控罪:
2)有意圖而傷人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3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林(22), D2陳(23)
#20200119中環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螺絲批、1則管有1支六角板手及1把鉗子

🙅‍♂️兩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亦無閉路電視片段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1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 (預留 1月12日 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於開審3天前向法庭存入承認事實及聆訊上使用的相片册(如有)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周(17) #1111筲箕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沒有錄影會面記錄及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 1月4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於開審3天前向法庭存入書面草擬的承認事實及相片册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將軍澳
#新案件

👥D1:莫 D2:譚 D3:葉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於新界將軍澳一隧道內,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幅牆。

裁判官批准擔保
⁃ 保釋金$1000($500於今日4點前繳交)
⁃ 宵禁 22:00 - 06: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2月28日 15:1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承認事實
控方第一證人 控方第二證人
被告 辯方第一證人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01荃灣 #裁決 #襲警

梁(30)
上回審訊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男警員9674賴信安

🛑罪名成立🛑

部分訟費申請:
辯:由於案件之前,控方向法庭匿名令,但該時主任裁判官已經提及有關匿名令無意義,以及當時已經有高等法院禁制令,再加上但是其他社運案件都有決絕批出匿名令。係三月上庭時已經透露左有關警員身分,所以匿名令已經沒有實際用途,案件押後左一段頗長時間後,控方仍然堅持申請匿名令。如果控方無堅實理據要求頒布,法庭會考慮頒布訟費申請。到大約6月29日先通知辯方以及法庭撤回匿名令申請。到最後控方撤回,可以認證控方當初無堅實理據申請匿名令。
控:啱啱先知道辯申請訟費,因為之期間換過代表律師,希望可以押後以尋求指示。
辯:之前已經書信來往過有關,並不是依家先通知

辯方申請以社會服務令處理:
官:有關嚴重性上當高,案中被告用到垃圾桶,會引致警員受傷嘅程度高,因此辯方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到2020年11月6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訟費申請。
🛑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入犯人欄時精神一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指D3及D30已經潛逃‼️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

主問階段仍在進行,問及機場cctv中付国豪被眾人圍住的情況,其中一段精華:

控:播片請留意你自己講的話,這部分沒有謄本,我們聽到what you have done to me 是你說的麼?希望表達什麼?
付:是的,希望表達他們對我的禁錮和毆打是不對的。
控:你想向哪些人表達這意思?
付:對我實行毆打禁錮羞辱的人,想讓他們知道毆打禁錮羞辱是不對的,第二,他們用藍色衣服蓋在我的腿上用作羞辱,選錯了道具。
控:選錯了道具的意思是?
付:那件藍色衣服並不能讓我感覺到羞辱,我支持香港警察,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我當時是這麼想,才有被廣泛傳播的:我支持香港警察,你們可以打我了這句話,另外,他們剛才舉起我的護照和身份證也是想表達同樣的羞辱,一樣選錯了道具,這兩樣東西是不會讓我感到羞辱的,我出生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這是令我感到光輝榮耀的東西,他們選擇這些東西是不會達到羞辱的目的,我當時是這麼想。


1437 開庭


1720退庭,控方已完成PW1主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9:30續審,期間D1-3繼續還押‼️,D4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