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24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破壞社會安寧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罪行
- 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 證物1-5充公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明白並同意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撤回控罪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24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與破壞社會安寧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罪行
- 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 證物1-5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1532 PW3作供完畢,休庭十分鐘
1548 開庭。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改為以65b作呈堂證供,並於法庭上讀出
1610退庭
案件將於明天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將會傳召專家證人。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王詩麗裁判官
#審訊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
0939 開庭
0959 休庭
1034 開庭,傳召PW1 江偉峰(同音)總督察,現守大埔總區,案發時註守上水分區(助理指揮官)
1116 傳召PW2 警員 陳國深 現註守屯門重案組,案發時註守屯門反黑組
1300休庭,1430續審
1434 開庭,辯方盤問PW2
1512 傳召PW3 警員鄭文泰(音),現註守大埔警區,案發時註守同樣警區
1532 PW3作供完畢,休庭十分鐘
1548 開庭。控辯雙方同意將PW4及PW5的證供改為以65b作呈堂證供,並於法庭上讀出
1610退庭
案件將於明天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將會傳召專家證人。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判刑
梁(37)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詳細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過路處,有示威者非法設置路障。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當時亦有開槍事件發生。在交界位置有警員拉封鎖線取證,大量人士聚集,向警方叫囂。有張姓人士在交通燈過路處走過,有2警員用手指指着港鐵站內行人路,張姓人士指罵警方。當時被告在示威者旁,張姓人士橫越封鎖線,當時沙展橫過封鎖線,打算制服張姓人士,但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提起左手,沙展追着被告。張姓人士被制伏,警方叫張姓人士不要糾纏,被告用雙手扯着及推沙展,張姓人士向筲箕灣道東行逃跑過。被告在地上被制伏,其後有警員拘捕,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有錄像片段拍攝到當時情況。張姓人士有被捕,但沒有被落案起訴。
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及求請,並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同意及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另需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判刑
梁(37)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詳細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過路處,有示威者非法設置路障。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當時亦有開槍事件發生。在交界位置有警員拉封鎖線取證,大量人士聚集,向警方叫囂。有張姓人士在交通燈過路處走過,有2警員用手指指着港鐵站內行人路,張姓人士指罵警方。當時被告在示威者旁,張姓人士橫越封鎖線,當時沙展橫過封鎖線,打算制服張姓人士,但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提起左手,沙展追着被告。張姓人士被制伏,警方叫張姓人士不要糾纏,被告用雙手扯着及推沙展,張姓人士向筲箕灣道東行逃跑過。被告在地上被制伏,其後有警員拘捕,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有錄像片段拍攝到當時情況。張姓人士有被捕,但沒有被落案起訴。
9月28日在錢禮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及求請,並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同意及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另需支付$500堂費,在保釋金中扣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谷(17) #20200612沙田 (原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20年6月12日,各商場有唱歌活動,PW1至3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內巡邏,當中PW1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員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
控方申請$4500賠償令,法庭批准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求情:
📌被告背景:
被告現時與母親及外婆同住,她希望日後到外國升學。
📌求情信:
不同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她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並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
📌結論:
辯方希望法庭可參考同案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
法庭聽畢求情後決定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谷(17) #20200612沙田 (原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20年6月12日,各商場有唱歌活動,PW1至3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內巡邏,當中PW1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員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
控方申請$4500賠償令,法庭批准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求情:
📌被告背景:
被告現時與母親及外婆同住,她希望日後到外國升學。
📌求情信:
不同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她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並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
📌結論:
辯方希望法庭可參考同案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
法庭聽畢求情後決定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明天待續。
4:36完畢。
明天早上9:30續審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5/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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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明天待續。
4:36完畢。
明天早上9: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等候報告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五人其間需還押❗️
#鄭念慈裁判官
#0803旺角
#裁決
D1蕭(17)
D2鄧(17)
D3陳(20)
D4韓(24/F)
D6廖(23)
D7陳(36/F)
D8伍(25)
D9方(21)
D10蘇(24/F)
🛑被告D4、D7、D8、D10判監四個月🛑
✅四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准✅
保釋金提升至5萬港元
警署報到次數提升至每周4次
等候報告押後判刑:
D1 D2 D3 D9 押後至11月2日下午2:30分宣判
D6 押後至11月4日下午2:30分宣判
❗️五人其間需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五人同於9月29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10月14日各人同意報告內容,但裁判官需時細閱報告考慮判刑,押後至今日判刑。
D4梁 D5周 判入教導所‼️
兩人的表律師表明將就判刑提出上訴,但未有提出保釋申請。
D9葉 D8張 D10王
以36星期(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至24星期,因各被告背景良好,另扣減8星期刑期至16星期。
判處4個月監禁‼️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五人同於9月29日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10月14日各人同意報告內容,但裁判官需時細閱報告考慮判刑,押後至今日判刑。
D4梁 D5周 判入教導所‼️
兩人的表律師表明將就判刑提出上訴,但未有提出保釋申請。
D9葉 D8張 D10王
以36星期(9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至24星期,因各被告背景良好,另扣減8星期刑期至16星期。
判處4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王,證,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更改報到時間及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及更改報到警署
D8 申請今日豁免報到
D9 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王,證,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更改報到時間及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及更改報到警署
D8 申請今日豁免報到
D9 申請豁免今日報到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093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2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更改報到警署 及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
D4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8 新增居住地址
D9 新增居住地址
D10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0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2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更改報到警署 及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
D4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8 新增居住地址
D9 新增居住地址
D10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0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18-37)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 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後申請更改時間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1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張天雁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8尖沙咀
吳,何,陳,高,曾,陳,王,許,洪(18-37)
控罪: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交轉交文件申請 無修訂控罪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D1 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D2 更改報到時間 希望撤銷宵禁令
D3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後申請更改時間
申請均獲批准
案件將於 11月6日 1100 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進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潘(36) #網上言論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0年 11月3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強調不排除其他判刑選項(包括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
簡短裁決理由:
不爭議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呈堂性,各控方證人的證供除少量的事實爭議外基本上不受爭議,亦沒有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除PW1證供「因被告在群組較活躍而相信被告係群組管理員」的證供不被接納外,法庭全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被告庭上證供不可信
首先被問到是否知道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後來被揭發曾在網上發佈非法集結的人數限制的準確要求,又多次因應主控官的問題而修改答案。
被告明明在錄影會面中只是提及打算召集數十人,偏偏在庭上所說的是30至40人。法庭認為被告庭上證供,是因應非法集結的法定人數限制(最少3人最多50人)而編造,並非事實。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證供純粹為了減低自己的罪責,並不可信可靠。而被告的錄影會面屬混合證供,法庭會將招認部份和開脫部份分別分析。
📌接納招認部份,不接納開脫部份
從貼文「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可見,被告明知群組內有1至2萬人,仍然用上「全民」這類字眼並不可能只想召集幾十人。而且新屋嶺扣留中心位置偏遠,若要召集足夠人數,進行貼文中呼籲「救出義士」的行動,涉及的人數必然多於幾十人,亦會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聲稱只打算在該處唱歌喚起公眾關注的說法。
招認部份沒有任何關鍵的內在不可能性或前後矛盾,法庭全盤接納錄影會面記錄的招認部份。
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向自己提供資訊,被告庭上作供稱自己根本不相信有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強姦,因為無更多證據只是想加強說服力引起關注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相信發佈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然貼文作出嚴重的指控,甚至虛構一名黑警舊同學來增加貼文的可信性。毫無疑問是一名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控罪並不關於被告的政治立場或信息的真偽。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證明以下控罪元素:
①煽惑者(inciter) 以説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 溝通以煽惑被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②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圖
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的準備,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的行為而被定罪,因為煽惑罪屬預防性質。
🛑控罪 (1) 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朋友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品格良好,一時魯莽犯案,並因本案而失業,無人因本案受傷,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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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
11:04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完畢
11:27主控完畢證人PW5。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9:34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
11:04辯方盤問證人PW5 梁志健(音)完畢
11:27主控完畢證人PW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案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0951 開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案情:
(1)D1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三樓A304號舖外襲擊警長34271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城市廣場三期二樓A204號舖外襲擊警長6341
(3)D3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新城巿廣場三期二樓A238 號舖「翡翠拉麵小籠包」內及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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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另有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共8名證人,控方會依賴D1,3的會面記錄,辯方會挑戰。所有被告均無口頭招認。
D1將有一名辯方證人,為特別事項作證,D2,3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將倚賴5條片段,而辯方倚賴2段優化後的片段,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準確性。
-------
現正處理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特別事項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答辯: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D3 不認罪
控方有6名證人,另有2名證人供辯方盤問,共8名證人,控方會依賴D1,3的會面記錄,辯方會挑戰。所有被告均無口頭招認。
D1將有一名辯方證人,為特別事項作證,D2,3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將倚賴5條片段,而辯方倚賴2段優化後的片段,控辯雙方不爭議片段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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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處理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特別事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繼續盤問PW2。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主問時你提及PW4曾向你匯報D2 D3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這件事沒有任何書面紀錄。(PW2:因為兩人觀察一致所以沒有紀錄) 有很多情況你都沒有在記事冊內交代,不再重複盤問。
向你指出,主問時你說見到D3手部有動作、有追罵, 口供和記事冊都冇寫。你對D1-D3的描述和追截過程是捏造。(PW2:不同意) 被告的身形特徵和外表是目擊的重要資料,你亦沒有寫低,因為你根本冇留意 (PW2:諗住有其他同事做) 你乜都冇寫但又話記得 (PW2:PW4對我講她的觀察,可能和我自己的觀察mix up了)
你的口供內第12段寫「2208在聚寶坊外對D1-D4宣佈拘捕」,但庭上作供時你說是在警車上宣佈拘捕。(PW2:警車在聚寶坊外,沒有衝突) D3當時說自己番緊屋企,你對她說「有咩就喺法庭講啦」向你指出你在拘捕前沒有見過D1-D3,所謂觀察都是之後作的。(PW2:不同意)
🌟D4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到了聚寶坊外就停止推進,多名警員企定作全方位防線。請你在地圖mark低 1. 防線的位置 2. 你的企位 3. 你望住的方向 [證物P15(4)]
現場有很多人圍觀 (PW2: 我認為是冇組織性的臨時示威) 聽唔聽到有人對住警方嗌,或有人用手機拍片?(PW2:全部人都係街坊裝,冇留意) 聚寶坊外有多少人戴口罩 (PW2:只有D4) 你第一次見到D4,是因為他帶住口罩你才望過去,其實他沒有暴力行為。你應該知道他要涉嫌非法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 (PW2:當時見到他明顯有叫罵,亦有動作)
在兩份口供、你的記事冊和主問,你都沒有提及D4做了什麼。你對D1-D3有形容他們的叫罵和動作。叫駡聲就是你按低他的基礎?(PW2:有叫罵就是非法集結)
播放辯方片段,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拍到D4用電話影警察然後被警察撲低。(PW2:同意是我拘捕D4的一刻) 你記唔記得他當時拍緊片,但你乜都冇寫 (PW2:我冇留意他在拍片) 你說他叫罵,他叫了什麼 (黑警死全家,其他唔記得,叫了多於一次) 叫罵內容是重要的,但你都冇寫落口供給記事冊,其實他根本冇嗌過 (PW2:不同意)
播放另一段辯方片段 (街坊提供?) 片段內有人說「佢齋企咋喎,你咁都拉人?你唔係呀?」「你唔好喺度噴胡椒啦」01:16-01:50見到你一直面向馬路,之後轉向行人路,兩秒鐘後就撲向D4,和P15(4)有矛盾。你話佢叫罵,片段中完全聽唔到,但片段的收音清楚到連你耳機內的聲音都聽到。(PW2:未必係叫黑警死全家,總之係叫咗啲有冒犯性嘅口號)
你臨時轉口供係因為根本冇發生過你講的事。向你指出,築起防線時你不是一直面向D4,你觀察他的時間只有兩秒,這兩秒你根本望唔到他的口罩有沒有郁動,亦不能肯定他也沒有叫罵,事實上根本沒有人在你附近叫罵,之前亦沒人叫罵,你根本沒有基礎說D4參與非法集結,拘捕他純粹是因為他帶口罩和拍片。當日D4和父親在聚寶坊吃晚飯,吃完之後在附近圍觀,沒有貼近警方防線,沒有作出擾亂行為。你跪在D4頭部時他表示呼吸困難,眼鏡亦被壓碎。(PW2:不同意)
你在口供內宣佈了兩次拘捕,但你在現場沒有對他警誡,亦冇問D4點解要戴口罩 (PW2:禁蒙面法不需要證明意圖) 其實根本沒人向D4宣佈拘捕和警誡,你亦沒有指示PC20658對D4警誡。到了0452 D4才被告知為何被捕及警誡。你的口供不停轉是因為你一路講一路作。(PW2:不同意)
早休至1130。
❇️控方覆問
控:D2辯方律師盤問,你提到追住D1-D3時見到D1被制服,之後你繼續行,見到D2 D3被兩三名同事截停。他們是誰,什麼動作截停?
PW2:同事追到她們,沒有用手捉住。只知道其中一名同事是PW4。
PW2作供完畢,控方不傳召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至1430,待控辯雙方處理和更改同意案情/承認事實。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6/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繼續盤問PW2。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主問時你提及PW4曾向你匯報D2 D3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這件事沒有任何書面紀錄。(PW2:因為兩人觀察一致所以沒有紀錄) 有很多情況你都沒有在記事冊內交代,不再重複盤問。
向你指出,主問時你說見到D3手部有動作、有追罵, 口供和記事冊都冇寫。你對D1-D3的描述和追截過程是捏造。(PW2:不同意) 被告的身形特徵和外表是目擊的重要資料,你亦沒有寫低,因為你根本冇留意 (PW2:諗住有其他同事做) 你乜都冇寫但又話記得 (PW2:PW4對我講她的觀察,可能和我自己的觀察mix up了)
你的口供內第12段寫「2208在聚寶坊外對D1-D4宣佈拘捕」,但庭上作供時你說是在警車上宣佈拘捕。(PW2:警車在聚寶坊外,沒有衝突) D3當時說自己番緊屋企,你對她說「有咩就喺法庭講啦」向你指出你在拘捕前沒有見過D1-D3,所謂觀察都是之後作的。(PW2:不同意)
🌟D4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你到了聚寶坊外就停止推進,多名警員企定作全方位防線。請你在地圖mark低 1. 防線的位置 2. 你的企位 3. 你望住的方向 [證物P15(4)]
現場有很多人圍觀 (PW2: 我認為是冇組織性的臨時示威) 聽唔聽到有人對住警方嗌,或有人用手機拍片?(PW2:全部人都係街坊裝,冇留意) 聚寶坊外有多少人戴口罩 (PW2:只有D4) 你第一次見到D4,是因為他帶住口罩你才望過去,其實他沒有暴力行為。你應該知道他要涉嫌非法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 (PW2:當時見到他明顯有叫罵,亦有動作)
在兩份口供、你的記事冊和主問,你都沒有提及D4做了什麼。你對D1-D3有形容他們的叫罵和動作。叫駡聲就是你按低他的基礎?(PW2:有叫罵就是非法集結)
播放辯方片段,有線電視的新聞片段。片段中拍到D4用電話影警察然後被警察撲低。(PW2:同意是我拘捕D4的一刻) 你記唔記得他當時拍緊片,但你乜都冇寫 (PW2:我冇留意他在拍片) 你說他叫罵,他叫了什麼 (黑警死全家,其他唔記得,叫了多於一次) 叫罵內容是重要的,但你都冇寫落口供給記事冊,其實他根本冇嗌過 (PW2:不同意)
播放另一段辯方片段 (街坊提供?) 片段內有人說「佢齋企咋喎,你咁都拉人?你唔係呀?」「你唔好喺度噴胡椒啦」01:16-01:50見到你一直面向馬路,之後轉向行人路,兩秒鐘後就撲向D4,和P15(4)有矛盾。你話佢叫罵,片段中完全聽唔到,但片段的收音清楚到連你耳機內的聲音都聽到。(PW2:未必係叫黑警死全家,總之係叫咗啲有冒犯性嘅口號)
你臨時轉口供係因為根本冇發生過你講的事。向你指出,築起防線時你不是一直面向D4,你觀察他的時間只有兩秒,這兩秒你根本望唔到他的口罩有沒有郁動,亦不能肯定他也沒有叫罵,事實上根本沒有人在你附近叫罵,之前亦沒人叫罵,你根本沒有基礎說D4參與非法集結,拘捕他純粹是因為他帶口罩和拍片。當日D4和父親在聚寶坊吃晚飯,吃完之後在附近圍觀,沒有貼近警方防線,沒有作出擾亂行為。你跪在D4頭部時他表示呼吸困難,眼鏡亦被壓碎。(PW2:不同意)
你在口供內宣佈了兩次拘捕,但你在現場沒有對他警誡,亦冇問D4點解要戴口罩 (PW2:禁蒙面法不需要證明意圖) 其實根本沒人向D4宣佈拘捕和警誡,你亦沒有指示PC20658對D4警誡。到了0452 D4才被告知為何被捕及警誡。你的口供不停轉是因為你一路講一路作。(PW2:不同意)
早休至1130。
❇️控方覆問
控:D2辯方律師盤問,你提到追住D1-D3時見到D1被制服,之後你繼續行,見到D2 D3被兩三名同事截停。他們是誰,什麼動作截停?
PW2:同事追到她們,沒有用手捉住。只知道其中一名同事是PW4。
PW2作供完畢,控方不傳召其他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休庭至1430,待控辯雙方處理和更改同意案情/承認事實。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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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休庭。
12:10 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6/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暫休庭。
12:10 開庭
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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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127 休庭 至1220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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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盤問警長34271 蔡以德(音)
1127 休庭 至1220再開庭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